团 体 标 准
T/TAF 338—2026
电信终端企业碳中和实施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arbon neutrality in
telecommunication terminal enterprises
2026-05-06 发布 2026-05-06 实施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TAF)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泰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兴瑞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艾鑫、赵昕、鲁楠、凌大兵、常琳、王可欣、薛刚、李杰强、陈思宇、李思桥、田崇贤、王雪、杨光、李颖瑶、林怡芳、赵雨、夏梦君、胡永川、高纪。
引 言
碳中和是指人类经济社会活动所必需的碳排放,通过森林碳汇和其他人工技术或工程手段加以捕集利用或封存,而使排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净增量为零。《巴黎协定》所规定的目标,是要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立即明确国家自主贡献减缓气候变化,碳排放尽早达到峰值,在20世纪下半叶实现碳中和,在20世纪末将全球地表温度相对于工业化前上升的幅度控制在2℃以内。不仅如此,各缔约方还将为争取实现1.5℃的温控目标付出努力。
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已明确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即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电信终端行业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支撑,其绿色低碳转型对于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参考ISO 14068-1:2023等国际标准,旨在为电信终端企业提供一套科学、系统、认可度高的碳中和实施框架和指南,以促进企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提升行业整体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引领中国电信行业的绿色发展。
电信终端企业碳中和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电信终端企业实施碳中和工作的指导和建议,给出了碳中和实施过程中宜遵循的流程和需考虑的要点等有关信息。
根据惯例,本文件用“碳”一词来指代所有温室气体。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电信终端企业开展碳中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ISO 14068-1 气候变化管理-向净零过渡-第1部分:碳中和
ISO 14064-1 温室气体 第1部分 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与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碳中和 carbon neutral
在特定时间段内,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因为减排或清除增强而减少,如果还大于零,则通过抵消来达成中和。
注:抵消手段只能在实施减排或清除增强后使用。
[来源:ISO 14068:2023,3.1.1,有修改]
3.2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来源:GB/T 32150—2015,3.1]
3.3
温室气体排放量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在特定时段内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
[来源:GB/T 32150—2015,3.6]
3.4
温室气体清除量 greenhouse gas removal
在特定时段内从大气中清除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
3.5
未能减排的温室气体排放 unabated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主体边界内,实施减排后仍然剩余的温室气体排放。
注:未能减排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但不限于残留温室气体排放。
[来源:ISO 14068:2023,3.1.4]
3.6
残留温室气体排放 residu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在实施了所有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减排措施后,无法继续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 [来源:ISO 14068:2023,3.1.5]
3.7
抵消 offsetting
通过注销碳信用来抵偿主体边界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来源:ISO 14068:2023,3.3.1,有修改]
3.8
碳信用 carbon credit
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项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认定程序确认减排或清除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碳减排或清除指标。1个碳信用额度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3.9
价值链 value chain
提供或接受价值的全部活动或相关方。
注1:提供价值的相关方包括供应商、外包工人和承包商。
注2:获得价值的相关方包括顾客、消费者、客户或其他用户。
注3:对于组织,价值链包括其上游和下游的活动。
[来源:ISO 14068:2023,3.4.7]
3.10
范围 1 排放 Scope 1 emission
实体拥有或控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源产生的排放。
3.11
范围 2 排放 Scope 2 emission
实体消耗的电力、蒸汽、供热或供冷产生的排放。
3.12
范围 3 排放 Scope 3 emission
实体价值链上发生的所有间接排放(范围2中未包括的),包括上游和下游的排放。
4 基本原则
电信终端企业实施碳中和宜遵循以下原则。
a) 相关性。企业宜基于碳中和目标选择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和核算方法开展核算。
b) 完整性。企业碳排放量化宜包括碳中和目标范围内的所有温室气体的排放与清除。
c) 一致性。电信终端行业企业宜尽可能采用相同的方法学、标准和指导性文件,以提高可比性。
d) 透明性。企业宜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以便利益相关方能够理解所有关于碳中和承诺和实现的声明,并能够有足够信心做出合理的决定。
e) 保守性。企业实现和证明碳中和所涉及的假设、数值和程序宜确保碳中和现状和进度不会被夸大。
f) 准确性。企业宜确保碳中和量化和披露是准确的、可核证的、相关的、无误导的,并尽可能减少偏差和不确定性。
g) 层级方法。企业实施碳中和宜首先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然后在企业边界内增强温室气体消除,再有限制地抵消未能减排的温室气体排放,最终达成碳中和。
h) 避免不利影响。企业开展的有助于实现碳中和的措施或活动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和社会的不利影响。
5 碳中和实施流程
5.1 框架
本文件提供了实施碳中和的流程框架,电信终端企业宜遵循如图1所示的框架。
图 1 碳中和框架
5.2 碳中和管理优先层级
根据层级方法,电信终端企业宜按优先次序执行以下行动来达成碳中和:
a) 在企业边界内实施温室气体减排;
b) 在企业边界内增强温室气体清除;
c) 抵消碳足迹。
电信终端企业的碳中和管理工作宜遵循持续改进的方法,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减少使用抵消。
5.3 碳中和路径
电信终端企业宜确定碳中和路径,该路径设计宜满足国家及地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碳中和路径宜包括具有明确日期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以及仅剩余残留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年份。其中,短期目标通常为5至10年,长期目标通常至少为20年,只剩余残留温室气体排放的最晚目标年份不宜超过2060年。
5.4 文件化信息
5.4.1 总则
电信终端企业宜建立碳中和文件化程序,用于维护和保留文件化信息,包括保留、存储和保持等。需要保留的文件化信息宜以适当的格式或媒介存储和保持。
注:不同企业碳中和文件化信息的复杂程度可能不同,取决于:
——企业的规模及其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的类型;
——证明其履行合规义务的需要;
——过程的复杂程度及其相互作用;
——在企业控制下工作的人员的能力。
5.4.2 创建和更新
创建和更新文件化信息时,电信终端企业宜确保适当的:
a) 标识和说明(例如:标题、日期、作者或参考文件编号);
b) 形式(例如:语言文字、软件版本、图表)和载体(例如:纸质的、电子的);
c) 评审和批准,以确保适宜性和充分性。
5.4.3 文件化信息的控制
电信终端企业宜控制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化信息,以确保其:
a) 在需要的场所和时间,均可获得并适用;
b) 得到充分的保护(如防止失密、不当使用或完整性受损)。
为了控制文件化信息,适用时,电信终端企业宜当实施以下活动:
——分发、访问、检索和使用;
——存储和保护,包括保持易读性;
——更改的控制(例如:版本控制);
——保留和处置。
电信终端企业宜识别其实施碳中和所需的来自外部的文件化信息,适当时,予以控制。
注:“访问”可能指仅允许查阅文件化信息的决定,或可能指允许并授权查阅和更改文件化信息的决定。
6 碳中和承诺
电信终端企业的最高管理层宜建立、记录、执行并坚持对碳中和的承诺,该承诺宜满足如下要求:
a) 包括最高管理层的承诺声明;
b) 为规划企业碳中和路径、达到并保持碳中和提供了框架;
c) 适合于企业的背景情况,包括所处的自然环境、规模、其活动和产品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
d) 明确碳中和管理计划对应的企业范围和边界;
e) 建立碳中和管理团队,包括最高管理层的代表;
f) 确保企业的战略方向与碳中和管理计划相适应;
g) 确保能获得用于执行碳中和管理计划的资源;
h) 向价值链和利益相关方传达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性;
i) 确保持续改进,随着时间的推移减少使用抵消;
j) 确保碳中和管理计划对环境和社会可能的重大负面影响得到考虑。
电信终端企业宜根据基准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未来规划情况,预测未来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科学制定其碳中和承诺中的目标。
在碳中和实施过程中,无法按照碳中和承诺完成目标时,电信终端企业可对承诺目标进行调整,宜对外披露目标无法实现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碳中和目标。
7 主体与边界的选择
7.1 总则
电信终端企业宜明确碳中和声明的主体,并将主体的所有重大的活动和过程都纳入边界。
a) 电信终端企业宜按照运营控制权法确定温室气体核算边界,必要时,也可按财务控制权法、股权比例法确定核算边界。
b) 独立法人或某一物理边界可作为单独的核算边界。
c) 核算边界宜覆盖碳中和目标范围。
若主体只是企业活动的一部分,电信终端企业宜说明选择该主体的理由,以及企业在主体边界之外开展的其他活动。
电信终端企业碳中和目标宜包含全价值链,即范围1排放、范围2排放和范围3排放,至少包含范围1排放和范围2排放的碳中和目标。
电信终端企业当年碳中和温室气体排放范围、地理边界(退出除外)原则上宜不小于上一年度碳中和范围。
7.2 文件化信息
电信终端企业宜记录主体与边界的选择准则。
8 温室气体排放量化
8.1 温室气体排放源与温室气体种类
在核算边界内,对于任何范围1排放、范围2排放和(适用时)范围3排放的排放源,宜评估其实质性,若超过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宜予以考虑。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量化某些预估排放量占比小于1%的排放源在技术上不可行或不具成本效益,则可排除此类占比小于1%的排放源。所有排除的决定宜符合以下条件:
a) 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至少覆盖主体排放量的95%;
b) 如果单一来源的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50%以上,则95%的阈值适用于剩余的排放源;
c) 记录任何排除情况及排除原因。
在核算边界内,参照附录A对电信终端企业生产及运营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源与温室气体种类进行识别。
8.2 量化方法
电信终端企业宜根据所处地区、选定的核算边界及识别出的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种类,选择能得出准确、一致、可再现结果的核算方法,可采用以下量化方法:
a) 国际已发布的且成熟的温室气体核算指南,如ISO 14064-1:2018等;
b) 国家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指南,如《电子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试行)》等;
c) 试点碳市场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指南。
电信终端企业宜优先选择ISO 14064-1:2018等国际标准,若依据其他标准进行核算,宜说明原因并论证被选的标准与国际标准要求一致。
在核算边界内,电信终端企业通过自建光伏等手段直接消耗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其电力排放量可按零计算;在核算边界外,电信终端企业通过绿色电力交易消费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其电力排放量可按零计算;一旦电信终端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产生的减排量从企业边界进行扣减,其减排量不可再用于其他用途。
外购热力消耗宜根据热力来源(如燃煤、燃气等)选择合适的热力排放因子计算温室气体排放,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热力来源,则热力排放因子统一取0.11 tCO2/GJ(或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缺省值)。
8.3 活动水平数据与排放因子
活动水平数据宜按照以下优先级获取:
a) 原始记录:直接计量、监测获得的数据;
b) 二次数据:根据原始记录折算的数据;
c) 替代数据:来自于相似过程或活动的数据。
排放因子宜按照以下优先级选取:
a) 企业自检或委托外检的排放因子,自有实验室或检测机构需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b) 供应商提供的排放因子;
c) 企业所在地排放因子;
d) 省级排放因子;
e) 国家排放因子;
f) 国际排放因子。
电信终端企业宜尽可能降低数据的不确定性,保障数据质量。
8.4 计算与汇总温室气体排放量
电信终端企业宜依据8.2和8.3量化并汇总电信终端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
温室气体排放量宜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并出具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该报告至少宜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量化依据、时间范围、覆盖边界、排放类型和数量、具体量化方法。
电信终端企业边界内的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如果以碳信用的形式转移给另一个实体使用,则这部分宜排除在核算边界以外,避免重复声明。
8.5 文件化信息
电信终端企业宜记录:
a) 温室气体量化方法;
b) 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清除量;
c) 所选方法学的理由,包括确定边界和确定哪些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需要量化时做的所有假设;
d) 排除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或清除量及原因;
e) 主体边界内(即范围一、范围二)任何被用于开发成碳信用的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项目。
9 碳中和管理计划
9.1 总则
电信终端企业宜制定、记录、实施并维护碳中和管理计划,碳中和管理计划宜包括:
a) 最高管理层的碳中和承诺,并确定负责实施碳中和管理计划的责任人;
b) 对主体及其边界的描述;
c) 实施碳中和管理计划以及实现和保持碳中和的时间表;
d) 仅剩余残留温室气体排放的基准年和目标年,包括合理的时间表;
e) 基准线;
f) 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方法;
g) 碳中和路径,包括与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增强相关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宜与达到仅剩余残留温室气体排放的时间表相适应;
h) 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类型(绝对值或强度,或都有);
i) 预计实现和维持温室气体减排的活动,包括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性质、做出的假设以及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实施的技术和措施的原理;
j) 预计维持和增强温室气体清除的活动,包括清除的性质和原理;
k) 预计使用的每种类型的碳信用的预期数量;
l) 监测和评估碳中和管理计划有效性的指标;
m) 为避免对环境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提出的保障措施。
碳中和管理计划宜包括对可用和所需的财务和人力资源的描述,包括由谁负责推动碳中和管理计划。
9.2 碳中和管理计划的评估和修订
电信终端企业宜在碳中和管理计划规定的时间间隔和必要时,对碳中和管理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纠正行动,以确保实现目标。
注:修订碳中和管理计划的理由示例包括:
——技术、经济或社会环境的变化;
——主体的重大变化;
——企业结构发生了影响碳中和管理计划的重大变化(由于重组、收并购、资产剥离或关停);
——作为纠正措施的结果;
——某些原因导致需要重新计算影响碳中和计划的基准线。
对计划的修订还需要确定自初始承诺碳中和以来的目标、方法和主体边界的任何历史变化。
9.3 文件化信息
电信终端企业宜记录9.1中列出的碳中和管理计划的所有内容,以及对计划进行评估的时间表。
10 温室气体减排与温室气体清除增强
10.1 温室气体减排
电信终端企业宜明确碳中和基准年,在综合考虑运营和未来规划等情况下,宜选择具有代表性、正常生产且有数据的最近年份作为基准年,量化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作为后续碳中和报告期温室气体减排成果评估的基础。
电信终端企业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温室气体减排策略,以确保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与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电信终端企业宜优先通过以下措施在主体边界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能效提升(例如,高效UPS系统、高效集中式压缩空气站、高效照明系统等);
——能源绿色转型(例如,自建光伏、采购绿电等);
——减排技术应用(例如,热泵、板式换热器等);
——循环利用(例如,可持续包装材料、再生原材料等)。
在声明碳中和之前,电信终端企业宜计划、实施和实现以绝对值或强度的形式减少主体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若以强度的形式计算,企业宜证明其主体如何长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绝对值。
电信终端企业宜始终对主体的绝对减排量进行量化,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均需始终如一地应用所选方法。企业宜评估主体的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重大不利影响,并宜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重大不利影响。
温室气体减排宜达到或超过实体碳中和管理计划确定的减排目标。
10.2 温室气体清除增强
当碳中和管理计划包括主体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清除增强时,电信终端企业宜确保它们的真实性,并宜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对环境或社会的重大不利影响。
电信终端企业宜监督所有温室气体清除量,若在后续碳中和报告期内,主体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清除量发生了逆转,则应将其计入发生逆转的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声明碳中和的电信终端企业宜对与主体的基准年相比实现任何温室气体清除增强的情况进行说明。温室气体清除增强宜达到或超过实体的碳中和管理计划确定的清除量目标。
10.3 文件化信息
电信终端企业宜记录:
a) 每个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源和汇对应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清除量;
b) 适用时,撤资或停业导致的温室气体减排;
c) 生产或销售水平的变化、量化方法的变化以及排放因子的变化;
d) 适用时,已发生的温室气体清除的任何逆转;
e) 证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或温室气体清除增强的证据。例如:设备或燃料购买发票,安装或维护报告、照片、视频。
11 抵消碳足迹
11.1 碳信用抵消
当使用碳信用额声明碳中和时,电信终端企业宜避免重复计算,任何其他实体不得声称相同的减排或清除量增强,以避免多个实体之间以及实体和政府之间的重复计算。
电信终端企业可使用以下来源的碳信用实施企业碳中和。
a) 中国自愿减排项目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b) 国际减排机制(CDM、GS、VCS等)签发的项目碳信用。对于企业在中国境外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用于抵消的国际减排机制签发的碳信用建议优先选用企业排放产生国的项目。
c) 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认可的地方碳减排机制下项目产生的碳信用。
电信终端企业可选择不使用碳信用额来抵消已经由价值链中其他相关方使用符合本文件要求的碳信用抵消过的温室气体排放,但宜对其他方抵消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记录。
当只剩余残留温室气体排放时,电信终端企业只能使用产生自温室气体清除项目的碳信用额来抵消。
只有代表已经发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温室气体清除量的碳信用额才能用于碳中和声明。
碳信用产生时间不得早于声明碳中和年份前5年。
一旦碳信用被用于企业碳中和,宜在相应的管理机构处进行注销,用于声明碳中和的碳信用额需在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注销。
11.2 文件化信息
电信终端企业宜记录:
a) 碳信用来源;
b) 产生碳信用额的具体温室气体项目,包括项目所在位置;
c) 购买的碳信用额数量;
d) 碳信用的产生时间;
e) 碳信用已注销的证据,包括以声明碳中和的企业名义在注册机构注销的链接和注销的碳信用序列号。
12 碳中和报告
电信终端企业宜在每个报告期内公开一份碳中和报告,并宜包括以下信息:
a) 对主体及其边界的描述;
b) 在主体仅包括企业活动一部分的情况下,选择主体的理由,以及它与企业整个活动的关系;
c) 碳中和管理计划的要素,包括目标、减排策略和仅剩余残留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年份;
d) 报告对应的周期;
e) 未能减排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否仍多于残留温室气体排放量;
f) 碳中和路径的描述,以及当前报告期在该路径中的位置;
g) 选定的基准年和该基准年下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对基准年有任何变化的解释;
h) 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清除量;
i) 若出现温室气体清除量的逆转,则列出逆转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j) 任何温室气体排放源被排除的理由;
k) 温室气体量化方法,包括选择的理由;
l) 对之前报告期使用的量化方法的任何改变的解释和理由;
m) 所使用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因子的参考来源或记录信息;
n) 不确定性对量化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量准确性的影响(可选);
o) 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增强的情况,例如:如何达成的,它们与碳中和管理计划的一致性,以及(适用时)与国家和国际气候政策目标的一致性;
p) 碳信用的来源;
q) 碳信用的温室气体项目类型和相关方法;
r) 使用的碳信用额的唯一序列号;
s) 是否对已购买的碳信用额进行了相应调整;
t) 确认使用的碳信用来自符合ISO 14068-1:2023标准的碳信用计划;
u) 碳信用额的注册产生时间段及其注销日期;
v) 验证意见;
w) 解释未来如何实现和保持碳中和。
13 碳中和声明
电信终端企业宜在每个报告期内,以碳中和声明(即碳中和报告执行摘要)的形式公开背景信息,并宜确保这些信息:
a) 与碳中和报告中的信息一致;
b) 准确概括碳中和的边界和范围;
c) 包括报告期的说明;
d) 包括碳中和路径;
e) 说明报告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温室气体清除量、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温室气体清除增强情况;
f) 说明碳抵消情况;
g) 包括为实现碳中和而购买和注销的碳信用类型;
h) 说明碳中和声明包括的是未能继续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还是仅包括残留温室气体排放;
i) 包括避免重复声明;
j) 说明何时以及由谁对碳中和声明进行了核验。
附 录 A
(资料性)
电信终端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
电信终端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量化的排放类型及排放源见表A.1。
表A.1 常见碳排放类型及排放源
表 A.1 常见碳排放类型及排放源(续)
参 考 文 献
[1] ISO 14064-1:2018 温室气体-第 1 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与报告的规范及指南(Greenhouse gases — Part 1: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
[2] GHG Protocol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3] 国家发展改革委-电子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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