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EPI 58-2023
ICS 13.020.40 Z 05
团
体
标
准
T/CAEPI 58-2023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后制度控制
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institutional control of contaminant risk controlled and
remediated sites
2023-03-02发布 2023-04-01实施
中中 国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政、樊艳玲、刘增俊、魏国、高新华、史鹏飞、王丽芳、郑佳、刘嘉烈、王东、周利强、李淑彩、苗竹、魏丽、李书鹏、刘鹏、张杰西、康日峰、王文峰、冉玉倩、马妍。
本文件主要审议人员:王睿、姜宏、姚芝茂、林玉锁、张文辉、郭观林、焦文涛、王兴润、杨洁、陈彤、刘名升。
本文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3 年 3 月 2 日批准。
本文件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文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管理,由起草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管理部门(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 6 号 2 层,邮编 10004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后制度控制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后制度控制的总体要求、资料收集与地块概念模型更新、制度控制必要性判断、制度控制方案编制、制度控制方案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后的制度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放射性物质与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风险管控与修复后 risk controlled and remediated
采取了风险管控与修复措施,达到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完成了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后的时期。
3.2
制度控制 institutional control
通过制定管理制度、规章等,限制地块用途和使用行为、保护风险管控工程设施完整,通过管理手段对地块的潜在风险进行控制。
3.3
制度控制方案 plan of institutional control
明确实施制度控制的对象和制度控制要求、实施方式、应急预案、实施情况检查与评估等。
4 总体要求
4.1 基本原则
a) 衔接性
制度控制方案应基于调查评估结论、修复与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情况、效果评估结论,针对风险管控地块上的管控污染物与修复后地块上的残留污染物,制定制度控制要求、明确实施方式、检查方法和报告要求。
b) 合规性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程序化、系统化地规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后制度控制方案编制与实施。
c) 可操作性
根据地块特点,综合考虑现有技术水平、经济条件、管理要求等因素制定制度控制方案,确保制度控制要求可管控、可实施、可检查。
4.2 制度控制实施程序
4.2. l 制度控制的主要内容
制度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料收集与地块概念模型更新、制度控制必要性判断、制度控制方案编制、制度控制方案实施、实施情况检查、评估与报告。
4.2.2 制度控制实施流程
工作程序如图 1 所示。
图 1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后开展制度控制的工作程序
5 资料收集与地块概念模型更新
5.1 资料收集与调研
5. 1. 1 现有资料收集
5. 1. 1. 1 风险管控与修复资料收集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地质与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b) 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
c) 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实施方案等;
d) 竣工报告、环境监理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等;
e) 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f)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
5. 1. 1.2 风险管控(修复)实施过程中发生过变更的,应收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情况,以便把相关义务及
时转交或通知到土地使用权人。
5. 1. 1.3 尚未开发利用的地块,宜收集与地块开发利用相关的建(构)筑物或公园绿地等的规划与设计相
关资料。
5. 1.2 现场踏勘
了解地块现状、地块周边居民活动与环境敏感目标、风险管控设施与运行情况、监测系统、建(构)筑物分布。
5. 1.3 人员访谈
访谈土地使用权人、修复施工、验收及评估等相关单位、周边居民,进一步了解地块污染状况、风险管控或修复工程实施情况、效果评估开展情况;对政府涉及相关部门的访谈,了解相关管理制度和程序。
5.2 地块概念模型更新
5.2. 1 宜根据现有资料分析、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的结果,结合前期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阶段、风
险管控(修复)阶段、效果评估阶段地块概念模型,对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风险管控与修复后的水文地质条件、残留污染状况、潜在受体及周边环境进行更新。更新后的地块概念模型宜阐明以下信息:
a) 地质与水文地质情况:包括地层分布、地下水分布、地下水季节波动特征、地下水补径排条件、地层中是否存在低渗透层、修复过程中是否有液相或气相的优先通道、附近水体补给情况、阻隔层及周边建设情况对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等;
b) 污染与波动情况:包括污染状况调查阶段识别的关注污染物、风险评估阶段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污染物、修复效果评估确定的残留污染物、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造成的其他引起土壤或地下水质量变化的指标、前期监测数据揭示出的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随季节波动特点;
c) 风险管控与修复情况:包括风险管控目标、风险管控设备设施、修复目标值、修复方案、已有
监测系统、采取的制度控制措施;
d) 残留污染的暴露途径;
e) 潜在受体及周边环境情况:包括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地表水体、地下水体、建(构)筑物等。
5.2.2 宜考虑以下因素,对概念模型进行分析,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影响开展制度控制的不利因素:
a) 因人为因素导致风险管控设施失效的风险;
b) 地下水位抬升对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的影响;
c) 周边建设施工情况对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
d) 地块当前的利用方式及未来利用方式的影响;
e) 其他不利因素。
5.2.3 制度控制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长期监测的结果: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风险管控地块中目标污染
物或修复后地块残留污染物的分布、建构筑物及受体分布等的变化情况,定期更新概念模型。
6 制度控制必要性判断
采取风险管控模式的地块和根据管理部门要求需要进行制度控制的地块,应采取制度控制。修复模式下的制度控制需要满足如下要求。
6.1 土壤修复模式下制度控制必要性判断
土壤修复后达到修复方案或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但未达到 GB36600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情况下,宜结合地块的用途,识别残留污染物的可能的迁移途径和潜在的影响受体,采取制度控制。
6.2 地下水修复模式下制度控制必要性判断
地下水修复后达到修复方案或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但未达到GB/T14848 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宜结合地块所在地下水使用功能,识别地下水残留污染物的可能的迁移途径和潜在的影响受体,采取制度控制。
7 制度控制方案编制
7.1 制度控制方案内容
宜按HJ25.5 “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中制度控制的要求,编制制度控制方案。制度控制方案应包括:地块概况、制度控制对象、制度控制要求、制度控制范围、实施方式、应急预案、修改条件。编制方案
的编制大纲参见附录 A。
7.2 制度控制对象
开展制度控制的常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 土壤采用阻隔(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水平阻隔、粘土水平阻隔、柔性水平阻隔等)措施的地块;
b) 土壤采用原位固化/稳定化措施的地块;
c) 接收异位固化/稳定化修复后土壤的地块;
d) 污染土壤采取原位化学或还原的地块(包括但不限于六价铬原位还原);
e) 修复后土壤超过筛选值的地块;
f) 土壤异位修复后原场址地下水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地块;
g) 地下水采用阻隔(包括但不限于可渗透反应墙)措施的地块;
h) 地下水原位修复后的地块;
i) 地下水修复后超过功能区相应水质要求的地块;
j) 已经封场或经生态修复后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填埋场;
k) 根据管理部门要求需开展制度控制的地块。
7.3 制度控制要求
7.3. 1 根据 5.2 地块概念模型中提到的残留污染物范围、修复方式、地块上相关的基础设施、地块的规
划用途、地下水用途和环境敏感点,确定合适的制度控制要求。制度控制要求应包括:限制地块及地下水用途及利用方式、限制地块上人类活动和风险管控设施完整性保护。常见地块情形的制度控制要求见附录 B。
7.3.2 限制地块及地下水用途及利用方式
a) 限制地块的制度控制区域作为第一类用地:具体包括不能用于 GB50137 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以及公园绿地中的社会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确需改变为上述用地类型时,需要采取必要的风险评估,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通过。
b) 未达到 GB/T14848 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时,限制地下水作相对应的功能用途。
7.3.3 限制地块上人类活动
a) 限制对风险管控设施:例如阻隔层、土壤气导排设施、监测井、可渗透反应墙等进行扰动、损害的行为,保护其完整性、有效性;
b) 限制在采取固化/稳定化的修复方式的区域进行开挖、打钻;
c) 限制平整、清挖、回填等可能将污染土壤带到表面的活动;
d) 当存在地下水污染,限制以使用地下水为目的的地下水钻井,限制抽取利用地下水;
e) 对地块周边区域可能影响风险管控设施效果的建设施工活动,宜采取必要工程措施防止因为临近区域的建设活动;
f) 高风险区域限制人员进入;
g) 限制其他可能影响修复和风险管控效果的人类活动。
7.3.4 风险管控设施完整性保护
a) 对阻隔层(土壤阻隔、混凝土阻隔等)进行定期巡检,阻隔层周边 2m 范围内不应种植大型根深植物;
b) 防止对固化/稳定化的修复方式的区域遭到扰动;
c) 对地下水长期修复设施(可渗透反应墙)和风险管控设施(监测自然衰减)进行定期巡检;
d) 对土壤气导排设施进行定期巡检;
e) 对长期跟踪监测设施如地下水监测井进行定期巡检。
7.4 制度控制地图信息
制度控制地图信息应标明:
a) 通过空间坐标准确描述制度控制区域的地理边界范围;
b) 风险管控或修复后残留污染范围,包括:土壤采用工程阻隔(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水平阻隔、粘土水平阻隔、柔性水平阻隔等)的地块范围;土壤采用原位固化/稳定化的地块范围;接收异位固化/稳定化修复后土壤的地块范围;污染土壤采取原位化学或还原的地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六价铬原位还原);修复后土壤超过筛选值的地块范围;土壤异位修复后原场址地下水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地块范围;地下水采用阻隔(包括但不限于可渗透反应墙)措施的地块范围;地下水原位修复后的地块范围;地下水修复后超过功能区相应水质要求的地块范围;已经封场或经生态修复后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填埋场地块范围;根据管理部门要求需开展制度控制的地块范围。
c) 长期监测设施点位及其空间坐标;
d) 制度控制要求。
附录 C 提供了制度控制区域范围地图的范例。
7.5 制度控制实施方式
7.5. 1 制度控制的实施方式应根据制度控制的实施条件,选择适宜的方式落实制度控制要求。一般包含
但不限于如下形式:后期管理方案、交地合同、信息公告牌、物理隔离围栏、定期巡检、地块后期管理信息系统。
7.5.2 后期管理方案
制度控制作为后期管理方案的一部分,该部分明确了责任人、制度控制要求、实施方式和定期检查等有关要求。
7.5.3 交地合同
当地块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时,在转交合同中明确地块制度控制要求,并规定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人职责。
7.5.4 制度控制信息公告牌
在地块周边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风险管控信息公告牌对污染地块及其管控信息进行公布,信息标识牌应至少包含地块名称及管控范围、制度控制要求、监督与管理联系方式等内容(参考格式见附录D)。
7.5.5 物理隔离围栏
根据限制人员进入地块的要求,采用稳固、安全材料建造隔离围栏,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7.5.6 定期巡检
土地使用权人宜根据制度控制要求建立专门人员定期巡检制度,规定巡检频次和记录要求,对制度控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7.5.7 地块后期管理信息系统
土地使用权人宜将地块及地下水用途及利用方式的限制性要求和风险管控设施保护要求录入到地块后期管理信息系统,保存制度控制实施情况记录文档。
7.6 应急预案
7.6. 1 应急情形
应急情形应包括但不限于:
a) 违反地块及地下水用途及利用方式的要求;
b) 地块上人类活动的限制性行为发生;
c) 风险管控设施完整性遭到人为破坏等;
d) 未按制度控制方案实施和定期检查、报告等。
7.6.2 应分析地块制度控制可能发生异常情况的环节、类型、影响范围、关键节点等,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机构和人员、应急措施、应急监测等。实施主体应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根据应急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7.7 制度控制修改条件
根据地块残留污染物长期监测结果,判断残留污染物的分布范围变化、稳定性情况、潜在扩散途径和敏感受体情况,评估风险可接受程度,对原制度控制要求、区域范围、实施方式和检查要求进行修改。
8 制度控制实施
8.1 制度控制的实施
依据制度控制方案的要求, 由实施方负责落实制度控制措施、开展实施情况检查、编制报告。
8.2 制度控制实施情况检查
应对制度控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明确如下要点:
a) 实施情况检查的责任人;
b) 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每季度 1 次。
c) 根据制度控制的要求,确定相应的检查方式和要求,一般包括地块的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模板可参考附录E)
8.3 制度控制实施情况评估与报告编制
a) 制度控制工作开展期间,至少每 1 年编制 1 次制度控制自检查报告(年度自检查报告模板可参考附录 F)。
b) 建议每 3-5 年结合长期监测实施开展一次的综合回顾性评估并编制综合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地块概况、地块概念模型更新、制度控制实施情况、长期监测实施情况、终止条件分析、结论与建议等内容(综合评估报告模板可参考附录G)。根据地块残留污染物长期监测结果,土壤中残留污染物的水平已经达到 GB36600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修复后地下水浓度达到GB/T14848 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或经过监测达到环境背景值时,可以终止制度控制的管控要求。
附 录 A
(资料性)
制度控制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表 A 制度控制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附 录 B
(资料性)
典型情形的制度控制要求
表 B 典型情形的制度控制要求
T/CAEPI 58-2023
T/CAEPI 58-2023
附 录 C
(资料性)
制度控制区域范围地图范例
表 C 制度控制区域范围地图范例
图 2 制度控制区域范围地图
附 录 D
(资料性)
制度控制信息公告牌参考范例
图 3 制度控制信息公示牌参考格式
附 录 E
(资料性)
制度控制实施情况现场检查报告模板
表 E 制度控制实施情况现场检查报告模板
T/CAEPI
附 录 F
(资料性)
制度控制实施情况年度检查报告模板
表 F 制度控制实施情况年度检查报告模板
附 录 G
(资料性)
制度控制实施情况综合评估报告模板
表 G 制度控制实施情况综合评估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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