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CAEPI 89—2024
一体化智能危险废物贮存设备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integrated intelligent storage equipment
for hazardous waste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2024-09-13 发布 2024-10-13 实施
中 国 环 境 保 护 产 业 协 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清华大学、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德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洲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仪器装备(北京)有限公司、河南省日立信股份有限公司、瀚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奥达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北京万维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固体废物治理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李金惠、董庆银、李继荣、李勇、赵学民、郝硕硕、许晓芳、张水鹏、牛腾、曾世强、闻立静、吴辉廷、张颖、尤红军、肖巧燕、聂兴尧、李浩贞、李雪君。
本文件主要审议人员:彭溶、姚芝茂、辛宝平、王飞、李丽、陈刚、刘海威、黄爱军。
本文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管理,由起草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管理部门(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 6 号 2 层,邮编 100045)。
一体化智能危险废物贮存设备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一体化智能危险废物贮存设备的分类与命名、总体要求、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牌、包装和运输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一体化智能危险废物贮存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
本文件不适用于医疗废物贮存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废物贮存设备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equipment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设备。
3.2
一体化智能贮存设备 integrated intelligent storage equipment
具备智能化的污染控制、消防管理、安全应急等功能模块,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设备(以下简称“智能贮存设备” ),包括智能贮存箱、智能贮存柜、智能贮存桶等。
3.3
智能贮存箱 intelligent storage container
用于贮存一种或多种类别、形态危险废物的库房式智能贮存设备。
3.4
智能贮存柜 intelligent storage cabinet
用于贮存一种或多种类别、形态危险废物的带有货架或抽屉等附属结构的柜式智能贮存设备。
3.5
智能贮存桶 intelligent storage pail
用于贮存单一类别危险废物的桶式智能贮存设备。
4 分类与命名
4.1 智能贮存设备的命名由设备名称代码、设备类型代码、设备尺寸三部分组成。设备名称代码采用HWSE表示;设备类型代码分别采用Cn 、Cb 、Sp表示贮存箱、贮存柜和贮存桶。
4.2 当智能贮存设备仅用于某一种类别的危险废物贮存时,可增加“危险废物类别 ”代码,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应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类别 ”代码一致。
4.3 智能贮存设备的命名方式见图1。
图1 智能贮存设备的命名
示例:
仅贮存“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 ”类危险废物、外形尺寸为6m(长)×2.44m(宽)×2.6m(高)的智能贮存箱,命名为HWSE-Cn-6×2.44×2.6-HW08。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智能贮存设备集成视频监控、数据采集与传输、出入库管理等一体化功能,实现危险废物的污
染控制、消防管理、安全应急管理。
5.1.2 智能贮存设备的结构设计、材料选择应符合国家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相关要求,宜开展模
块化、无(低)害化、易维护及易循环利用等符合 GB/T 24256 要求的产品生态设计。
5.1.3 智能贮存设备的耐火和防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5.1.4 智能贮存设备风荷载、雪荷载应符合 GB 50009 的规定。
5.1.5 智能贮存设备电气接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应分别符合 GB 50169 、GB 50515 、GB 50650
的规定。
5.1.6 智能贮存设备主体外观颜色应不影响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辨识,不宜使用红色、黄色、黑色。
5.1.7 智能贮存设备应按 GB 18597 的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污染控制与安全防护设施,且应充分考虑
危险废物的类别、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迁移途径等因素。
5.1.8 智能贮存设备应按 HJ 1276 的规定预留标志设置区域。
5.1.9 智能贮存设备内或安装区域内应设计专门的区域存放灭火器、消防沙等应急装备和物资。
5.1.10 智能贮存设备空间利用率不应超过 80%,并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5.1.11 智能贮存设备的主体材料选择应考虑强度等机械性能要求和所贮存危险废物的相容性要求;智
能贮存设备的表面处理应符合 GB 18597 中与防腐、防渗相关的要求。
5.1.12 智能贮存设备的照明设施应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智能贮存箱和智能贮存柜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
5.1.13 智能贮存设备的材料、结构等应满足吊装、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要求,内部组件宜考虑自动化
需求,不应出现影响使用的永久性变形或异状。
5.2 结构与系统配置
5.2.1 单个智能贮存箱长度宜≤15m ,高度宜≤4.5m ,宽度宜≤3m ,并合理设置门的型式与结构。单
个智能贮存柜内部容积宜≤1000L。智能贮存桶单体内部容积宜≤1000L。
5.2.2 智能贮存箱应包括内部环境安全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通讯网络系统、数据采集和传感系
统、出入库信息管理系统等智能模块。智能贮存柜和智能贮存桶宜包括定位系统或出入库信息管理系统等智能模块。
5.2.3 智能模块构成宜符合以下规定:
——内部环境安全控制系统,包括气体净化设备、应急强排设备、空调设备、消防设备、不间断电源(UPS)、数据保护设备等。
——视频监控系统,包括摄像头、硬盘录像机等。
——通讯网络系统,包括 5G 、4G 工业路由器,交换机,应急通讯终端等。
——数据采集和传感系统,包括温湿度传感器、烟雾传感器等。宜根据贮存废物类别和危险特性,选配泄漏传感器,易燃易爆气体、有害气体传感器等。
——出入库信息管理系统,根据需要配置称重设备、标签打印设备等,如设置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台账。电子地磅应符合 GB/T 7723 对计量的相关规定。电子标签应符合 HJ 1276 中对危险废物标签的分类、内容要求、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的规定。电子台账应符合 HJ 1259 的规定。
5.2.4 智能贮存设备应满足电脑端和移动终端等使用需求,可实时监控贮存设备的重要参数(温湿度、
风机启闭、货物信息等),并可远程操作调整。遇到紧急情况时,可通过电话、短信、现场声光报警等多种方式发出警报。同时,应具备超期贮存的危险废物预警功能。
5.2.5 智能贮存箱和智能贮存柜在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时,贮存设备内应设置泄漏液体收集堵
截装置,表面应进行防腐蚀处理,其容积不应低于最大液态废物容器容积或液态废物总储量的 1/10(二者取较大者)。智能贮存桶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时,应密封良好,贮存桶发生内桶破损或倾倒时,泄漏液体不应溢出桶外。
5.2.6 贮存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
的危险废物时,智能贮存箱和智能贮存柜内应设置检测装置、气体收集与净化装置,智能贮存桶应保证密封性良好。
5.3 材料、加工与装配
5.3.1 智能贮存设备内外表面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 GB/T 50046 的规定。贮存酸、碱、盐等具有腐蚀性
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时,智能贮存箱底部和智能贮存柜内壁、智能贮存桶内壁应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的特性,采用适当的耐腐蚀材料做整体表面处理。
5.3.2 智能贮存设备用于贮存易燃易爆类危险废物时,除满足防腐、防渗要求外,应采用双层结构设
计,外层厚度≥1.5mm ,内层厚度≥1.2mm ,中间防火保温材料应满足型式检验的防火要求,且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GB 8624 中的 B1 级。
5.3.3 智能贮存箱、智能贮存柜防火门宜采用钢材料,并设置观察窗口。步入式智能贮存箱应设置逃生装置或紧急逃生门。
5.3.4 智能贮存设备的钢结构焊接应符合 GB 50661 的规定,焊缝坡口尺寸应符合 GB/T 985.1 的规定,
焊接后应做去应力处理。
5.3.5 智能贮存设备安装基础平面外围应留有适当的面积裕度,并留有检修和使用通道;安装基础平
面坡度应≤0.5% ,基础宜高出周围地面 20cm 以上,周边应排水良好,汛期基础平面不应被地面积水淹没。
5.3.6 智能贮存箱安装地选址应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并应综合考虑防震、防洪、防
涝、防撞等因素。智能贮存柜、智能贮存桶宜放置于室内固定区域,应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周边1m 范围内不应放置杂物。
5.3.7 当存放性质相近危险废物的多个智能贮存设备相邻时,间距宜≥1.5m。
6 性能要求
6.1 外观要求
智能贮存设备表面应平整、光洁,色调应一致,无明显裂缝、倾斜、刮伤、锈斑、压痕、气泡、剥落。金属件无锈蚀,焊缝均匀无毛刺。
6.2 尺寸要求
智能贮存设备长、宽、高允许偏差小于0.4%, 厚度允许偏差±0.2mm。
6.3 结构要求
智能贮存设备在任何动态作业中所受的载荷宜接近而不应超过试验载荷。智能贮存箱、柜内试验载荷应均匀分布在底板上,设备底部任何部位的变形均不应低于底架平面以下6mm。
6.4 通风要求
气体净化设备和应急强排设备的型号和安装位置应根据需要从排放空气中分离出来的空气污染物来确定,气体净化设备的材料、结构和净化效率等应符合GB/T 34012的相关规定。
6.5 防腐防渗要求
用于贮存强酸类危险废物时,应选用聚氨酯、聚氯乙烯等涂料,涂层厚度应≥240μm;用于贮存弱酸类危险废物时,可选用环氧、丙烯酸环氧类涂料,涂层厚度应≥160μm 。如采用喷锌、铝及其合金等防腐设计,金属层厚度应≥120μm;如采用热镀浸锌等防腐设计,镀锌厚度应≥85μm。
6.6 防火要求
智能贮存箱应满足2h耐火燃烧要求,顶部耐火极限应≥0.25h。智能贮存柜宜满足90min耐火燃烧要求。智能贮存桶宜满足15min耐火燃烧要求。智能贮存箱或内部独立贮存空间需配备防火系统。
6.7 防爆要求
存放爆炸性危险废物时,智能贮存设备及其内部防爆电器的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 、GB 50058的要求。智能贮存设备应配备泄漏口和防爆灯。智能贮存设备应按GB/T 25285.1的相关规定进行抑爆和泄爆设计。
6.8 智能化要求
智能贮存设备应满足5.2.3中所要求的信息化功能。
——内部环境安全控制系统: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报警控制逻辑可调,支持可燃气体浓度过高或室内温度过高时自动控制,支持远程控制。
——视频监控系统:应确保监控画面清晰,摄像机不低于 200 万像素,支持开放网络视频接口论坛
(ONVIF)协议、符合 GB/T 28181 的要求,防爆摄像机防爆性能须达到 Exd IIC T6 。视频记录至少保存 3 个月。
——通讯网络系统:应至少具备 5G 、4G、有线通讯方式之一,宜支持多中心数据传输。
——数据采集和传感系统:应具备数据监测、自动采集和存储及断电保护功能,可视化展示各传感器联网状态及温湿度、烟雾、易燃易爆气体等信息。
——出入库信息管理系统:应能自动获取电子地磅称重数据并打印电子标签,支持智能入库和出库;
支持自动生成电子台账, 电子台账应存档 5 年以上,并可本地查看与导出。
7 检验方法
7.1 外观检验
在自然光和接近自然光下,视距为700~1000mm ,三人共同试验, 以多数相同结论为评定值。
7.2 尺寸检验
外观尺寸采用最小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测量;厚度采用最大允许误差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
7.3 结构检验
智能贮存箱、智能贮存柜应在不施加显著加速状态下起吊,起吊悬空10min后放置到地面,箱体不发生任何形变、损坏。智能贮存桶需做跌落实验,从3m高处跌落,保持箱体不发生较大形变、损坏。
7.4 通风试验
送风量和排风量的试验按GB/T 21087的相关规定进行。
7.5 防腐防渗试验
应使用无损检测仪器对防腐防渗涂层厚度进行测量(如基于磁性或电磁原理的),测量精度为±1%。
7.6 防火试验
智能贮存设备的防火试验按GB/T 41336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测试,并按相关要求出具试验报告。
7.7 防爆试验
智能贮存设备(包含内部防爆电器)的防爆试验按GB/T 3836.1的规定进行,并按相关规定出具防爆测试报告。
7.8 智能化检验
视频监控系统:应结合视频点位数量,按照“1路视频图像存储90d所需存储空间为2. 1TB(按照H.265编码方式,2M码流) ”计算,核实存储空间。
数据存储:应测试智能贮存设备的存储系统能否进行文件上传、下载、读写、复制、移动、删除、访问控制等操作。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表 1 检验项目
8.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 1。
8.3 型式检验
8.3.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制造厂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设备结构、材料或加工方式有重大改变时;
b)停产时间在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方法按 GB/T 2828.1 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8.3.3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 1。
8.4 结果判定
8.4.1 智能贮存设备生产完成后,所有设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均合格,并能提供型式检验项
目合格认证的,可判定为合格。
8.4.2 若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应找出不合格原因,并对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筛选和返工。提交复
检时应附返工记录,复检抽样应按 GB/T 16306 的相关规定进行。
8.4.3 复检项目应选择初检时的不合格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同初检。所有复检项目未发现不合
格,则判定该检验批合格;复检项目出现不合格,则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
9 标牌、包装和运输
9.1 标牌
智能贮存设备应该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牌,标牌设置按 GB/T 13306 的相关规定执行。
9.2 包装
产品应妥善包装,包装内应附有产品说明书(包括智能贮存设备的材料组成、材质特性、操作说明、日常注意事项及报废后回收处理要求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卡。
9.3 运输
9.3.1 运输时固定牢固,采用相应的遮雨遮阳措施。
9.3.2 产品在装卸过程中,避免发生激烈的机械冲击和箱体大幅度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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