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 DBJ / T 13 - 53 3 -20 2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 1 8 6 7 3 - 2 0 2 6
既有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raisal and
reinforcement of existing slope
2026-04-24 发布 2026-08-0l 实施
福 建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既有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raisal and
reinforcement of existing slope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DBJ/T 13- 533 -20 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 1 8 6 7 3 - 2 0 2 6
主编单位: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 建 省 建 研 工 程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福建众合开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 福 建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实施日期: 2 0 2 6 年 8 月 1 日
2026 年 福州
前 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 2022 年第四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闽建科〔2022〕 86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工程勘察;5 .既有边坡检验检测;6 .评估与鉴定; 7.加固方法;8.加固设计;9.监测;10.加固工程施工与验收;附录。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邮编:350001)和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 58-1号 15 层,邮编:350108),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建研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福建众合开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地质工程勘查中心
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铁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厦门辉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研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剑豪 杨岳峰 陈致富 黄伟达黄志强 林 君 何超亮 郭朝旭倪政东 王兴照 林世平 周镇勇林龙辉 景 胜 陈希茂 陈海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赖树钦 潘耀民 黄建华 李镇华黄跃森 吴平春 兰新生
1 总 则
1. 0. 1 为规范福建省既有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保护环境、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适用于岩质边坡高度为 30m 以下(含 30m)、土质边坡高度为 15m 以下(含 15m)的建筑与市政既有边坡工程的评估、鉴定和加固。
1. 0. 3 既有边坡工程的鉴定与加固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 1 术 语
2. 1. 1 既有边坡工程 existing building slope engineering整体或部分已建成的边坡工程。
2. 1. 2 边坡工程评估与鉴定 evaluation and appraisal of existing
building slope engineering
对既有边坡工程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等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 1. 3 边坡工程加固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building slope engineering
对既有边坡工程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等措施,使其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2. 1. 4 边坡评估鉴定勘察 geological investigation for evaluation and appraisal of existing building slope engineering
边坡评估鉴定前,针对既有边坡工程进行的岩土工程勘察活动。
2. 1. 5 边坡加 固勘察 geological investigation of slope strengt-
hening engineering
边坡加固前,针对既有边坡工程进行的岩土工程勘察活动。
2. 1. 6 加固设计工作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for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building slope engineering
正常条件下既有边坡工程或支护结构、构件加固后确定的工作年限。
2. 1. 7 目标工作年限 target working life
既有边坡工程评估鉴定或加固后期望使用的年限。
2. 1. 8 检测 inspection
为评定既有边坡状况、施工质量或性能等实施的检查、测量、试验和检验活动。
2. 1. 9 鉴定单元 appraisal unit
根据被鉴定边坡工程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支护结构体系、构造特点、结构布置、边坡高度和作用大小等不同所划分的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2. 1. 10 子单元 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根据组成支护结构的不同形式所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
2. 1. 11 构件 member
支护结构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受力单位。
2. 1. 12 锚杆 anchor
将拉力传至稳定岩土层的构件。当采用钢绞线或高强钢丝束作杆体材料时,也可称为锚索。本标准中除特殊注明外,锚杆为锚杆和预应力锚索的总称。
2. 1. 13 厚层基材边坡绿化技术 Thick layer base slope green technology(TBS)
TBS厚层基材边坡绿化技术是指运用专用喷射设备将含有植物种子的有机种植基材喷射到坡面,使坡面迅速恢复自然植被的一种边坡生态防护技术。
2. 1. 14 植 生 基 质 生 态 防 护 技 术 Planting Material Spraying (PMS)
PMS 技术是在岩石裸露和有生态破坏隐患坡面上,利用锚杆、土工网、专业护坡材料(植生基质)为植物重新创造良好的立地条件,通过植物生长活动,逐渐使锚杆、土工网、专业护坡材料层与植物根系形成一个立体网络结构,达到稳定坡面、绿化坡面,
并最终形成自然景观为目标的高新技术。
2. 1. 15 削方减载法 cut unloading at top of slope
通过清除边坡推力区的岩土体达到减少边坡推力,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 1. 16 堆载反压法 back loading at toe of slope
通过在既有边坡工程坡脚堆载反压,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 1. 17 抗滑桩加固法 anti-slide pile reinforcement method
通过设置抗滑桩,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 1. 18 加大截面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R.C
加大原结构或构件的截面面积或增配钢筋, 以提高其承载力和刚度的一种加固法。
2. 1. 19 锚固加固法 anchoring reinforcement method
通过设置锚杆及传力结构,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 1. 20 注浆加固法 grouting reinforcement method
通过对岩土体进行注浆处理,改变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 1. 21 截排水法 cut-off and drainage method
通过设置或改造截、排水系统,使加固后的既有边坡工程满足预定功能的一种加固法。
2. 2 符 号
2. 2. 1 作用和作用效应
Ei ——第 i 计算条块与第 i+l 计算条块单位宽度水
平条间力(kN/m);
En ——第 n 条块单位宽度剩余水平推力(kN/m);
G 、Gn ——滑体、第i 计算条块单位宽度重力(kN/m);
Gb 、Gbi ——滑体、第 i 计算条块单位宽度附加竖向荷载(kN/m);
Mi ——第 i 计算条块与第 i+1 计算条块单位宽度
(对坐标原点的)条间力矩(kN·m/m);
Mn ——第 n 计算条块单位宽度(对坐标原点的)
剩余力矩(kN·m/m);
Pi ——第 i 计算条块与第 i+1 计算条块单位宽度剩
余下滑力(kN/m);
Pn ——第 n 条块单位宽度剩余下滑力(kN/m);
Q 、Qi ——滑体、第 i 计算条块单位宽度水平荷载(kN/m);
R、Ri ——滑体、第 i 计算条块单位宽度重力及其他外力引起的抗滑力(kN/m);
RN ——新增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抗力(kN/m);
R0、R0i ——滑体、第 i 计算条块所受单位宽度有效抗力
(kN/m);
S ——支护结构上的外部作用效应;
T、Ti ——滑体、第 i 计算条块单位宽度重力及其他外力引起的下滑力(kN/m);
U、Ui ——滑面、第 i 计算条块滑面单位宽度总水压力(kN/m);
V ——后缘陡倾裂隙单位宽度总水压力(kN/m); Yi ——第 i 计算条块与第 i+1 计算条块单位宽度竖
直条间力(kN/m)。
2. 2. 2 材料性能参数
c 、ci ——滑面、第i 计算条块滑面黏聚力;
φ 、φi ——滑面、第i 计算条块滑面内摩擦角;
γw ——水重度。
2. 2. 3 几何参数
H ——建筑物的高度或边坡高度;
hw 、hw,i 、hw,i-1 ——后缘陡倾裂隙充水高度,第 i 及第 i-1 计算
条块滑面前端水头高度;
L、Li ——滑面、第 i 计算条块长度; xci ——第 i 计算条块重心横坐标;
xgi ——第 i 计算条块单位宽度竖向附加荷载作用点横坐标;
xni、yni ——第 i 计算条块滑面中点横、纵坐标;
yqi ——第 i 计算条块单位宽度水平荷载作用点纵
坐标;
xri、yri ——第 i 计算条块有效抗力作用点横、纵坐标; α 、αi ——滑体、第 i 计算条块单位宽度有效抗力倾
角;
θ 、θi ——滑体、第 i 计算条块倾角。
2. 2. 4 计算系数
Fs、Ft ——边坡抗滑、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
Fst ——整体稳定安全系数;
i ——计算条块号,从后方起编; n ——条块数量;
xi ——第 i 计算条块与第 i+1 计算条块垂直分界面到滑面前端的相对水平距离,是到滑面前端的水平距离与滑面前后端之间水平距离
的比值;
γ0 ——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
ζL ——新增支护结构或构件的抗力发挥系数;
ψi ——第 i 计算条块剩余下滑推力向第 i+1 计算条
块的传递系数。
2. 2. 5 鉴定评级
As、Bs 、Cs ——子单元正常使用性等级;
Ass、Bss 、Css ——鉴定单元正常使用性等级;
Asu、Bsu 、Csu 、Dsu ——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Au、Bu 、Cu 、Du ——子单元安全性等级;
as 、bs 、cs ——构件正常使用性等级; au 、bu 、cu 、du ——构件安全性等级。
3 基本规定
3. 1 一般规定
3. 1. 1 既有边坡工程加固前应进行边坡工程评估或鉴定。
3. 1. 2 在下列条件下,应进行边坡工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
1 遭受灾害、事故或其他应急鉴定时;
2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影响边坡工程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时;
3 对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有影响时;
4 进行改造、扩建及使用环境改变时;
5 需要进行整体维护、维修时;
6 达到原设计工作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7 需进行司法鉴定时;
8 使用性评估或鉴定中发现安全性问题时。
3. 1. 3 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边坡工程正常使用性评估或鉴定: 1 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性的检查;
2 边坡工程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鉴定。
3. 1. 4 既有边坡工程的加固设计应采用动态设计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和《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843 的相关规定。
3. 1. 5 已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边坡工程勘察、评估鉴定、加固设计、防治、施工等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滑坡防治设计规范》GB/T 38509 和《公路滑坡防治设计规范》JTG/T 3334 等相关规范要求。
3. 1. 6 既有边坡工程评估与鉴定、加固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单位(岩土工程设计甲级或根据工程规模确定)及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可能涉及的勘察、监测及检测等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3. 1. 7 边坡高度超过本标准第 1.0.2 条规定高度的建筑与市政既有边坡加固工程应对勘察、评估或鉴定、加固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论证。
3. 1. 8 危险性较大、危害性较大或风险不可控的边坡,应进行应急调查、设计、加固,应急设计尽量与永久加固设计相结合。
3. 2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
3. 2. 1 边坡工程应根据其损坏后可能造成的破坏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性、边坡类型和边坡高度等因素,按表 3.2.1 确定边坡工程安全等级。
表 3. 2. 1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
续表 3. 2. 1
注: 1 一个边坡工程的各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2 对危害性极严重、环境和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提高;
3 很严重: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严重:可能造成财产损失;
4 岩质边坡岩体分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 50218、《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和现行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BJ/T 13-84 执行。
3. 2. 2 破坏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 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
2 危岩、崩塌、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
3 边坡滑塌区内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
3. 2. 3 边坡的使用条件和周边环境发生改变,边坡工程损坏后造成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发生变化时,边坡加固工程安全等级应做相应的调整。
3. 3 评估与鉴定
3. 3. 1 边坡工程评估与鉴定应明确评估与鉴定的对象、范围和要求。
3. 3. 2 边坡工程遭受洪水、泥石流等灾害后需进行特殊项目评估与鉴定时,特殊项目评估与鉴定评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3. 3 评估与鉴定对象的目标工作年限,应根据边坡工程的使用历史、当前的工作状态和今后的使用要求确定。对边坡工程不同评估与鉴定单元,根据其安全等级可确定不同的目标工作年限,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构)筑的剩余工作年限。
3. 4 加固设计
3. 4. 1 下列情况的既有边坡工程应进行加固设计:
1 边坡出现失稳迹象、支护结构及构件出现明显开裂及变形的边坡工程;
2 使用条件有重大变化或改造可能影响安全的边坡工程;
3 遭受灾害及已发生安全事故的边坡工程;
4 经评估鉴定确认应进行加固的边坡工程;
5 支护结构出现严重腐蚀的边坡工程;
6 超出设计工作年限,且经评估鉴定后需要加固的边坡工程。 3. 4. 2 既有边坡工程加固设计时应取得下列资料:
1 边坡工程的评估或鉴定报告;
2 边坡工程原有勘察、设计、监测、竣工资料,无法取得时,应结合评估、加固进行补充勘察;
3 边坡工程的现状地形测绘资料、勘察报告;
4 边坡工程周边建(构)筑物、管线等周边环境资料;
5 现有的施工技术、设备性能、施工条件及类似工程加固经验等资料;
6 委托方提供的边坡工程设计任务书。
3. 4. 3 边坡工程加固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边坡工程服务对象的剩余工作年限。
3. 4. 4 对使用粘结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支护结构或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时间不应超过 10 年。
3. 4. 5 边坡工程的加固方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边坡工程的评估或鉴定报告、勘察报告、加固目的、加固设计的可靠性及预期效果、施工难易程度和条件、对邻近建筑和环境的影响、工期和造价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及经济分析后确定合理的加固设计方案;
2 依据评估或鉴定报告,加固方案设计应考虑合理利用原有支护结构的有效抗力;
3 边坡加固范围应根据评估或鉴定结果及设计分析确定,可对边坡工程整体、区段、支护结构或构件以及截、排水系统进行加固处理,但均应考虑边坡工程的整体性及加固部分与邻近建筑物的相互影响;
4 边坡工程加固应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适修性差的边坡工程不应进行加固;
5 边坡工程加固设计应考虑景观及环保要求,做到美化环境,保护生态。
3. 4. 6 下列既有边坡工程加固设计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标准 1.0.2 条规定的适用高度的边坡加固工程;
2 边坡工程塌滑影响区内有重要建筑物、稳定性较差的边坡加固工程;
3 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存在对施工扰动较敏感的建(构)筑物;
4 既有边坡工程自身对施工扰动较敏感;
5 已发生严重事故或地质灾害的边坡加固工程;
6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边坡加固工程。
3. 5 加固施工
3. 5. 1 边坡加固工程应采用信息化施工,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和《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843 的有关规定。
3. 5. 2 边坡加固工程施工应符合《福建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DBJ/T 13-416 的规定。
3. 5. 3 边坡加固工程施工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教育。
3. 5. 4 加固施工时应做好施工环境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
3. 5. 5 边坡加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843 和《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1351 等有关规定。
4 工程勘察
4. 1 一般规定
4. 1. 1 既有边坡工程勘察资料缺失或已有工程勘察资料不满足边坡评估鉴定或加固要求时,应进行边坡工程评估鉴定勘察或加固勘察。
4. 1. 2 既有边坡工程评估鉴定勘察或加固勘察应在利用已有工程勘察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并对原勘察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评价。
4. 1. 3 既有边坡工程宜先进行评估鉴定勘察,再进行加固勘察;工程需要时评估鉴定勘察和加固勘察可进行合并,但需满足各阶段的深度要求和技术要求。
4. 1. 4 既有边坡工程评估鉴定勘察或加固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气象、水文资料,特别是雨期和暴雨强度等资料;
2 工程已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 有条件时,应取得既有边坡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相关资料;
4 附有坐标和地形的边坡工程平面图等;
5 邻近建筑物、地下工程和管线等周边环境资料。
4. 1. 5 边坡评估鉴定或加固勘察的有关岩土体物理力学指标应通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并参考地区经验确定,必要时通过强度指标的反演分析评价参数的合理性。当无试验条件时,安全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边坡加固工程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4. 1. 6 已有变形迹象的边坡应在勘察期间进行变形监测。
4. 2 评估鉴定勘察
4. 2. 1 既有边坡工程评估鉴定勘察应先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工作应查明边坡的形态、坡角、结构面产状和性质等,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范围应包括可能对边坡稳定有影响及受边坡影响的所有地段,测绘比例尺宜为 1:200~1:500。
4. 2. 2 评估鉴定勘察工作布置应根据边坡工程的勘察等级和已出现的变形破坏迹象,结合搜集的已有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等资料,适当补充勘探孔、原位测试和工程物探等工作;对于勘察等级为甲级的边坡工程,其勘探孔、工程物探测试点(线)应适当加密,必要时,采取现场剪切试验确定滑动面的抗剪强度指标。
4. 2. 3 评估鉴定勘察工作布置应注意对已有边坡工程支护构件的保护,合理避开支护构件。
4. 2. 4 评估鉴定勘察勘探工作宜采用钻探、坑(井)探、槽探以及物探等方法。
4. 2. 5 评估鉴定勘察应提供边坡坡体及影响范围内的岩土类型、分布特征和岩土体物理力学指标;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发展趋势等。初步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初步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建议,对加固勘察提出建议。
4. 3 加固勘察
4. 3. 1 既有边坡工程加固勘察应在既有边坡工程勘察资料、评估鉴定勘察、评估鉴定报告结论基础上进行。
4. 3. 2 加固勘察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质边坡坡顶外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1 倍边坡高度;由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勘探范围应根据边坡岩土体性质及可能的破坏模式确定;
2 土质边坡坡顶外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 倍边坡高度;
3 对可能沿岩土界面滑动的边坡或涉水边坡,应大于可能滑动的后缘边界,前缘应大于可能的剪出口位置;
4 勘察范围尚应包括可能对建(构)筑物有潜在安全影响区域和拟采用锚杆(索)治理的长度范围。
4. 3. 3 加固勘察勘探点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或平行主滑方向布置,拟设置填方挡墙的边坡尚应沿支挡线布置;
2 每个边坡勘探线不应少于 2 条,每条探线不应少于 3 个勘探点;
3 勘探线和勘探点间距宜根据边坡工程勘察等级按表 4.3.3取值;
4 当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应加密勘探线和勘探点间距;
5 勘探点布设时应避开原有主要受力构件,必要时可采用物探手段替代;
6 控制性勘探点应采用直接勘探方法,数量宜占勘探点总数的 1/5~1/3 ,勘探深度、取样和测试数量应满足稳定性分析要求;若场地作业条件限制或地质条件变化大,控制性勘探点数量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工程物探加密勘探点间距。
表 4. 3. 3 加固勘察勘探线与勘探点间距分级准则
4. 3. 4 加固勘察勘探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地层不小于 3m~5m,并应满足抗滑设计要求;控制性勘探深度进入稳定地层不小于
5m ,一般性勘探深度进入稳定地层不小于 3m;坡脚勘探深度应进入坡脚最低点和支护结构基底以下不小于 3m;
2 当岩质边坡外倾结构面有临空面时,可将外倾结构面确定为潜在滑动面;对于基岩面埋藏不深、坡积厚度不大的土质边坡,可将土岩界面确定为潜在滑动面;当边坡上有软弱地层时,可将该软弱地层的层底面确定为潜在滑动面;
3 当采用抗滑桩支挡时,勘探深度应满足抗滑桩设计要求,对嵌入土层的悬臂桩,勘探深度应大于 2 倍悬臂长度,对嵌入岩层的悬臂桩,勘探深度应进入中等-微风化岩不小于 3m。
4. 3. 5 加固勘察取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主要岩土层和软弱层应采取试样;土层不应少于 6件(组),岩层不应少于 9 件(组);
2 胶结性差的地层、破碎带或潜在滑动带,应采用双层岩芯管或三层岩芯管配合 SM 植物胶冲洗液钻进,提高岩心采取率;
3 水文地质参数可通过抽水、注水、渗水或压水试验确定;存在影响边坡的多层含水层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
4 宜根据需要定期量测孔隙水压力。
4. 3. 6 既有边坡工程加固勘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和福建省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重点查明下列内容:
1 边坡岩土体与支护结构变形特征及其成因;
2 边坡岩土体及岩体结构面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其变化;
3 场地的地下水类型、补径排条件、水位、水量和动态变化,岩土层的透水性,地下水出露状态及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等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4 坡面植被;
5 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刷情况;
6 不良地质作用的范围和性质。
4. 3. 7 边坡加固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查明边坡工程的变形、开裂及破坏原因以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岩土类型和可能的破坏形式;
2 提供边坡稳定性、变形验算、边坡工程加固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3 评价边坡的稳定性,提出稳定性结论;
4 提出边坡工程加固处理措施和监测方案建议。
4. 3. 8 边坡加固工程的稳定性分析评价应在充分查明工程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根据边坡岩土类型、可能破坏形式和支护结构特征以及支护结构作用等进行稳定性评价,且应先进行定性评价,后进行定量评价。边坡加固工程的稳定性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有关规定。
4. 3. 9 处于强变形阶段、滑动阶段或已滑动的边坡加固勘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GB/T 32864 的有关规定。
4. 3. 10 对于未出现变形或处于弱变形阶段的边坡工程,潜在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可取现场原位测试的 0.8 倍峰值强度值;处于滑动阶段或已滑动的边坡工程,滑动面抗剪强度指标可取残余强度值;并通过强度指标的反演分析评价参数的合理性。
5 既有边坡检验检测
5. 1 一般规定
5. 1. 1 边坡工程检测应明确检测的对象、范围、目的和要求。检测对象可以是整个边坡工程所划分的若干相对独立的检测单元也可是特定的支护结构或构件。
5. 1. 2 边坡工程检测的内容应根据检测目的和要求确定,宜包含下列项目:
1 边坡环境与外部作用;
2 材料性能;
3 边坡工程外观几何尺寸和整体变形;
4 支护结构、构件及基础的外观质量与缺陷;
5 支护结构、构件及基础的几何尺寸和变形;
6 支护结构、构件及基础的配筋数量、规格和保护层厚度;
7 支护结构构件及基础的强度与耐久性;
8 截水、排水系统;
9 其他附属工程。
5. 1. 3 边坡工程性能需通过监测数据判定时,应进行边坡工程监测。
5. 1. 4 对边坡工程检测项目进行二次抽样检测时,抽样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5. 1. 5 检测时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5. 1. 6 现场检测宜选用对检测对象无损伤的检测方法。当选用局部破损的取样检测方法或原位检测方法时,不得损害检测对象的
安全性,并对局部破损处进行修复。
5. 1. 7 边坡工程检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福建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5. 1. 8 检测报告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1 检测日期,报告完成日期;主检、审核和批准人;
2 边坡工程概况;
3 检测范围、目的和要求;
4 检测依据的标准;
5 检测项目、方法及仪器设备;
6 抽样方案及数量,测点位置图;
7 检测数据,检测数据分析、必要的图件及评价;
8 检测结论。
5. 1. 9 填土的土体类型、物理力学指标、压实系数等检测宜符合以下规定:
1 表层填土可通过室内土工试验、原位试验综合确定,试验方法及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的相关规定;
2 深层填土可采用原位测试法进行检测,若填土为粘性土,且通过干钻取芯可形成不扰动或轻微扰动样时,也可参考环刀法检测结果;
3 深层填土的检测数量和布置应结合边坡现状和评估鉴定需求决定。
5. 1. 10 地基基础和支护结构混凝土强度可采用回弹法、取芯法等方法检测,检测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等的相关规定。
5. 1. 11 混凝土钢筋直径、间距和保护层厚度可采用钢筋探测仪、地质雷达等无损检测法、剔凿法等方法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标准》JGJ/T 152 的
相关规定。
5. 1. 12 对变形缝的间距和宽度采用直接量测法,外观质量采用目测法,检测数量和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等的相关规定。
5. 2 地基基础
5. 2. 1 地基基础检验检测宜包含以下内容:
1 地基岩土类型、分布情况、物理力学指标;
2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岩体完整性、主要结构面类型、地下水发育程度、主要结构面产状;
3 地下水及其腐蚀性;
4 基础型式、持力层、布置、截面尺寸、配筋及强度等。
5. 2. 2 地基土的检测可采用探坑、物探、钻探、室内试验、现场原位测试等方法综合确定。检测方法与数量应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和《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 及本标准第 4 章和第 6 章的相关规定。
5. 2. 3 岩质地基承载力可选择岩基载荷试验、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等方法确定。岩石的抗剪强度指标可采用三轴压缩强度试验确定,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266 的相关规定。采用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时,同一岩性试样检测数量不应少于 9 组。
5. 2. 4 挡土墙基底摩擦系数的检测宜采用现场直剪试验确定,同一岩土层的检测点数不宜少于 3 点。现场直剪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的规定。
5. 2. 5 填方边坡质量检验除需满足本标准第 5.1.9 条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质量检验项目应包括坡率、填方土体的压实度、物理和力学性质指标等;
2 边坡的压实度检测宜采用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并进行击实试验;
3 检测点的布置和检测频率宜根据工程特点、填料性质、设计要求及施工工艺等因素确定。
5. 2. 6 基础型式、布置、截面尺寸与偏差可通过钢尺、探坑法、物探、钻芯等方法检测。检测数量宜根据典型剖面每 15~20m 检测 1 点,且总点数不少于 3 点。
5. 2. 7 基础砌筑块材、砂浆及砌体的强度,可采用取样法、回弹法和钻芯法等方法检测,检测方法及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等的有关规定。
5. 3 坡率法边坡
5. 3. 1 坡率法边坡检验检测宜包含以下内容:
1 边坡坡率、各级坡线定位与标高、平台高度与宽度;
2 坡面平整度(鼓胀、变形、开裂等);
3 坡面防护系统;
4 截排水系统。
5. 3. 2 边坡变坡点位置、平台高程、平台宽度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及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1351 的相关规定。
5. 4 重力式挡墙、格宾挡墙
5. 4. 1 重力式挡墙工程的检验检测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挡墙(基础)类型、布置(变形缝间距和宽度);
2 挡墙断面尺寸及埋深(基础持力层及墙后填土质量);
3 砌筑材料及强度;
4 砌筑质量及构造;
5 截排水系统。
5. 4. 2 挡墙(基础)类型、布置(变形缝间距和宽度)、断面尺寸及埋深可采用无损检测法、探坑法、钻孔法和直接测量法等方法检测。
5. 4. 3 基础埋置深度及持力层可通过探坑法和钻芯法检测。基础埋置深度可用钢尺等检测设备测量;基底的反倾角可在基础端部用测角仪测量,或测量其端部基础截面尺寸计算确定。
5. 4. 4 基础截面尺寸可通过探坑法、钻孔法和物探法等方法进行检测。可用钢尺、测距仪等检测设备测量基础截面尺寸。
5. 4. 5 砌体挡墙的检测内容包含砌筑块材、砂浆及砌体强度、砂浆饱和度,强度可采用取样法、回弹法、钻芯法和贯入法等方法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有关规定。
5. 4. 6 灰缝质量、外观质量等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的有关规定。砌筑块材、砂浆及砌体的强度的检测方法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有关规定。
5. 4. 7 混凝土挡墙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外部缺陷的检测,选用全数检测方案;
2 几何尺寸的检测,选用一次或二次计数抽样方案;
3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进行检测,检测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有关规定;
4 变形缝间距及宽度应全数检测;
5 每 20m 或每一变形缝段不应少于一个检测断面。
5. 4. 8 格宾挡墙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挡墙(基础)类型、布置;
2 挡墙断面尺寸及埋深(基础持力层及墙后填土质量);
3 格宾挡墙所用的填充料、钢丝、PVC 覆层;
4 格宾挡墙外观质量;
5 截排水系统。
5. 4. 9 格宾挡墙所用的填充料、钢丝、PVC 覆层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生态格网结构技术规程》T/CECS 353 的规定。
5. 4. 10 既有格宾挡墙格宾笼的检测应符合表 5.4.10 的规定。
表 5. 4. 10 格宾笼几何尺寸检测
注:D 为铰合中心线的轴线距离,X 为网孔对角间的距离。
5. 4. 11 既有格宾挡墙外观质量的检测应符合表 5.4.11 的规定。
表 5. 4. 11 格宾挡墙外观质量检测
注:标有△为主要检测项目。
5. 5 悬臂式挡墙、扶壁式挡墙
5. 5. 1 挡墙工程的检验检测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挡墙(基础)类型、布置(变形缝间距和宽度);
2 挡墙断面(底板、面板、肋板等)尺寸及埋深;
3 基础持力层及墙后填土质量;
4 外观质量;
5 混凝土的强度,各部位的钢筋直径、分布及强度;
6 截排水系统。
5. 5. 2 挡墙(基础)类型、布置(变形缝间距和宽度)、断面尺寸及埋深的检验检测参照本标准第 5.4.2 条的规定。
5. 5. 3 挡墙基础持力层及墙后填土质量的检验检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 和现行地方标准《建筑边坡工程监测与检测技术规程》DBJ/T 13-282 及本标准 5.2 节的相关要求。
5. 5. 4 悬臂式和扶壁式挡土墙外观调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混凝土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2 墙体是否出现外鼓变形;
3 泄水孔是否畅通、堵塞。
5. 6 锚杆(索)挡墙
5. 6. 1 锚杆检测宜包括以下内容:
1 结构布置:锚杆、格构梁(面板)布置、变形缝间距和宽度;
2 锚杆结构类型、长度、锚杆抗拔力和锚杆锚固质量;
3 格构梁(面板)断面尺寸、强度、钢筋直径及分布;
4 坡面防护系统;
5 截排水系统。
5. 6. 2 锚杆结构布置检验检测可采用全站仪、钢尺等直接测量法等方法检测,检测数量宜根据典型剖面每 15~20m 检测 1 点,且总点数不少于 3 点。
5. 6. 3 锚杆结构类型、长度、锚杆抗拔力和锚杆锚固质量应综合设计、施工、检测及验收资料综合决定。
5. 6. 4 既有锚杆检测与评估宜按下列要求进行:
1 调查锚杆已有技术资料,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对锚头、锚杆杆体、锚固段承载力进行验算;
2 锚杆现场检测可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及抽样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锚杆外锚头固端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外锚头进行全数检测;对未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外锚头抽其总数的 5%,且不应少于 3 个进行检测,并对外锚头锚固性能进行评价;
2)有条件时,对锚杆杆体施工质量进行检测;
3)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或预加固措施后,抽取锚杆总数的5%,且每种类型锚杆不应少于 3 根,进行锚杆抗拔试验,检验其抗拔承载力。
5. 7 抗滑桩
5. 7. 1 抗滑桩检验检测宜包括以下内容:
1 结构布置:桩基、锚杆(索)、冠梁(腰梁)、面板布置、变形缝间距和宽度;
2 抗滑桩:桩长、桩径或桩截面尺寸、桩间距、嵌岩深度、桩身完整性、混凝土强度、钢筋直径及分布,必要时应检测抗滑桩的承载力;
3 如有设置锚杆(索),检测项目及要求同 5.6 节;
4 冠梁(腰梁)、面板断面尺寸、强度、钢筋直径及分布;
5 坡面防护系统;
6 截排水系统。
5. 7. 2 抗滑桩结构布置检验检测可采用探坑法、剔凿法、直接测量法等方法检测,检测数量宜根据典型剖面每 15~20m 检测 1 点,且总点数不少于 3 点。
5. 7. 3 抗滑桩桩径或桩截面尺寸、桩间距可采用探坑法、直接测量法等方法检测,检测数量宜根据典型剖面每 15~20m 检测 1 点,且总点数不少于 3 点。
5. 7. 4 抗滑桩桩长、桩身完整性、嵌岩深度可采用无损检测法、取芯等方法检测,检测数量宜根据典型剖面每 15~20m 检测 1 点,且总点数不少于 3 点。
5. 7. 5 冠梁、腰梁和面板断面尺寸可采用直接量测法、取芯法等方法检测,检测数量宜根据典型剖面每 15~20m 检测 1 点,且总点数不少于 3 点。
5. 8 加筋土挡墙
5. 8. 1 加筋土挡墙的检验检测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挡墙竖向及水平布置、埋深;
2 筋材长度、竖向间距、材料、型号、强度;
3 基础持力层及填土质量;
4 坡面防护;
5 截排水系统。
5. 8. 2 挡墙竖向及水平布置可采用探坑法、无损检测法及直接量测法等方法检测,基础埋深可采用探坑法、无损检测法、取芯法等方法检测,检测数量宜根据典型剖面每 15~20m 检测 1 点,且总点数不少于 3 点。
5. 8. 3 筋材长度、竖向间距、材料、型号、强度应综合设计、施工、检测及验收资料综合决定。资料不全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
可采用探坑法、无损检测法、取芯法等方法检测,检测数量宜根据典型剖面每 15~20m 检测 1 点,且总点数不少于 3 点。
5. 8. 4 挡墙基础持力层的检验检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GB50843 和现行地方标准《建筑边坡工程监测与检测技术规程》 DBJ/T 13-282 及本标准 5.2 节的相关要求。
5. 9 其他支挡结构
5. 9. 1 边坡柔性防护网检验检测宜包括以下内容:
1 钢丝、钢丝绳及其制品的防腐性能;
2 主动防护系统的柔性金属网的抗顶破力;
3 被动防护系统标称防护能级、容许缓冲距离;
4 网片及网孔尺寸;
5 紧固件及连接件表面破损情况;
6 编网用钢丝绳规格尺寸、力学性能;
7 紧固件抗脱落拉力和抗错动拉力;
8 单个环的盘结及其与周边环的扣联情况;
9 钢丝松脱、分离和机械损伤情况;
10 钢丝两端头搭接长度;
11 消能装置的外观;
12 消能装置的静力性能;
13 连接构件性能;
14 材料性能。
5. 9. 2 边坡柔性防护网的检测方法及数量应符合中国行业标准《边坡柔性防护网系统》JT/T 1328 的相关规定。
5. 10 坡面防护系统
5. 10. 1 坡面防护系统检验检测宜包括以下内容:
1 坡面防护系统类型(植物防护和工程防护)、布置(变形缝间距和宽度);
2 边坡坡率、各级坡线定位与标高、平台宽度与高度;
3 外观质量检验;
4 截排水系统。
5. 10. 2 对护坡坡面的坡度、高度和外观质量可采用全站仪、测倾仪和钢尺等进行检测,每 20m 或每一个变形缝段抽检数量应不少于一个测面。
5. 10. 3 工程护坡所用砌块、石料、混凝土、砂浆等材料强度等级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按批抽检,检查检验报告。
5. 10. 4 喷射混凝土厚度的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钻孔法检测时,结构性喷层宜每 100m2 抽检 1 个点,防护性喷层宜每 400m2 抽检 1 个点;
2 钻孔法检查的所有点中应有 60%的喷层厚度不小于设计厚度,最小值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 60%,检查孔处喷层厚度的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5. 10. 5 结构性喷射混凝土应进行抗压强度和粘结强度试验,必要时, 尚应进行抗弯强度、残余抗弯强度(韧性)、抗冻性和抗渗性试验。喷射混凝土层的厚度、抗压强度、粘结强度、表面平整度和表面质量的检测数量、试验方法及合格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 的有关规定。
5. 11 截排水系统
5. 11. 1 截排水系统检验检测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截排水沟、急流槽、消能池的布置(尺寸、平面位置、高程、沟底排水坡度);
2 截排水沟、急流槽的外观质量;
3 泄、排水孔的横向和竖向间距、数量、孔径、排水坡度及排水状态;
4 暗沟(管)、盲沟等地下排水设施的位置。
5. 11. 2 截排水沟、急流槽、消能池的断面尺寸、布置、沟底排水坡度可采用直接量测法,沉淀池每 20m 不应少于 3 个测点。
5. 11. 3 对截排水沟盖板、沟壁和沟底的外观质量可采用目测法,应全数检验。对盖板、沟体内出现的堵塞、溢流、渗漏、淤积、冲刷和冻结及其它外观质量缺陷的部位应记录准确。
5. 11. 4 对泄、排水孔的横向和竖向间距、数量、孔径、排水坡度及排水状态采用目测法检验,每 20m 或每一个变形缝段抽检数量应不少于一个测区,并做好相应的检测记录。
5. 11. 5 对暗沟(管)、盲沟等地下排水设施宜采用无损检测法检测,并绘制暗沟(管)、盲沟等地下排水设施与支护结构的位置关系,观察其排水效果。出入口及每 20m 或每一个变形缝段检测 1 点,且总点数不少于 3 点。
6 评估与鉴定
6. 1 一般规定
6. 1. 1 边坡工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中宜对支护结构施工质量状况进行检测。
6. 1. 2 既有边坡工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时,可将边坡工程整体、鉴定单元(子鉴定单元)子单元或支护结构构件作为评估或鉴定对象。
6. 1. 3 评估与鉴定对象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边坡工程的使用历史、当前的工作状态、目前的技术水平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要求确定。对边坡工程不同的评估与鉴定对象,可根据其安全等级不同确定各自的目标使用年限。
6. 1. 4 当拟进行的鉴定对象无法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检测标准进行检测、鉴定评级时,可结合现场调查、原设计及施工资料、检测数据及报告、监测数据、工程勘察、计算分析结果等资料,作综合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鉴定对象以下各鉴定单元、子单元或构件具备鉴定评级条件时应按照鉴定标准给予评级。
6. 2 流程与工作内容
6. 2. 1 边坡工程评估与鉴定程序(图 6.2.1)。
图 6. 2. 1 评估与鉴定程序
6. 2. 2 初步调查宜包含下列工作内容:
1 查阅边坡工程资料,包括边坡工程勘察资料、设计图、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竣工资料、历次检测(监测)、加固和改造资料、质量或事故处理报告等;
2 调查边坡工程历史,如原始施工、维修、加固、改造、用
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 现场考察,根据资料核对实物,调查边坡工程实际使用情况,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 拟定鉴定方案。
6. 2. 3 评估或鉴定方案应根据鉴定对象的特点和初步调查的结果,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制定。鉴定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主要包括边坡工程类型、边坡总高度、周边环境、边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等;
2 评估或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 收集必要的边坡工程资料,确定评估或鉴定阶段的勘察、监测、检测、计算分析等具体工作内容;
4 本阶段勘察的方法、孔位、数量等,验证、提供边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岩土层物理力学参数等指标;
5 本阶段监测的项目、方法、频率等;
6 评估或鉴定依据,主要包括检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7 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抽样检测的数量,检测鉴定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检测中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
8 工作进度计划;
9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6. 2. 4 详细调查与检测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 详细研究相关文件资料;当边坡工程勘察资料不完整或检测过程中发现其他工程地质问题时,应按本标准第 4 章和第 5 章的规定执行;
2 调查核实使用条件;应对设计、施工、用途、维修、加固等建设、使用历史进行调查,同时对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偶然荷载作用和间接作用进行调查,当环境作用对边坡安全性影响较
大时应进行环境作用调查;
3 材料性能检测分析;当图纸资料有说明且不怀疑材料性能有变化时,可采用设计值;当无图纸资料或存在问题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现场取样进行检测或现场测试;
4 支护结构、构件的检查和抽样检测;当有图纸资料时,可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无图纸资料或图纸资料不全时,应通过对支护结构的现场调查和分析,再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对重要和有代表性的支护结构、构件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测数据离散性大时应全数检测;
5 附属工程的检查和检测;重点检查边坡工程排水系统的设置和其排水功能,对其他影响安全的附属结构也应进行检查。
6. 2. 5 根据详细调查、勘察、监测与检测数据,按照评估或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等,对各鉴定单元的承载力、变形、稳定性等进行分析与验算,包括整体稳定性和局部稳定性分析,支护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和耐久性分析及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6. 2. 6 在边坡工程评估或鉴定过程中,若发现调查、勘察、监测和检测资料不充分或不准确时,应及时补充调查、检测。
6. 2. 7 边坡工程可划分成若干单元进行鉴定评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性评级分为四个等级,正常使用性评级分为三个等级;
2 当鉴定单元可划分为构件和子单元时,应按表 6.2.7 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鉴定单元的评级;
表 6.2.7 鉴定单元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
3 当鉴定单元不能细分为构件、子单元时,应根据鉴定单元的实际检测数据,直接对其安全性进行评级;
4 对复杂鉴定单元,可将其分成若干独立的子单元,按表6.2.7 进行独立子单元的评级。
6. 2. 8 特殊项目鉴定的程序可按本标准第 6.2.1 条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其工作内容应符合特殊项目鉴定的要求。
6. 2. 9 边坡工程评估或鉴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评估或鉴定报告,评估或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评估或鉴定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3 评估或鉴定依据;
4 调查、检测项目的实测数据;
5 检测数据的分析、验算及结果;
6 评估或鉴定结论及建议;
7 附件。
6. 2. 10 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鉴定报告中宜明确鉴定对象的剩余使用年限,应指出鉴定对象在剩余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2 鉴定报告中应明确鉴定结果,指明鉴定对象的最终评级结果,作为技术管理或制定加固、维修计划的依据;
3 鉴定报告宜按表 6.2.10 明确各层次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结果,且应明确处理对象,对安全性等级为 cu 级和 du级的构件及 Csu 级和 Dsu 级的鉴定单元的数量、所处位置做出详细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表 6.2.10 边坡工程鉴定评级汇总表
注:表中符号意义详见本标准第 2.2.5 条。
6. 3 边坡调查
6. 3. 1 使用条件的调查应包括边坡工程上的作用、使用环境和使用历史三部分,调查中应考虑使用条件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
生的变化。
6. 3. 2 边坡工程评估与鉴定应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阅和向委托方、知情人员及边坡工程周边居民调查,了解边坡工程使用、维护和改造历史。
6. 3. 3 边坡工程作用的调查,可选择表 6.3.3 中的项目。
表 6.3.3 边坡工程的作用调查项目
6. 3. 4 边坡工程使用环境应包括气象环境、地质环境和边坡工程工作环境,可按表 6.3.4 中所列项目进行调查。
表 6.3.4 边坡工程使用环境调查项目
6. 3. 5 边坡工程所处环境类别和作用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为化学腐蚀环境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T 50046 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的有关规定确定。
6. 3. 6 边坡调查范围宜包括坡面区域和坡面外围可能对边坡工程有潜在安全影响的区域,宜按以下原则确定:
1 沿边坡走向宜以两侧自然冲沟为界,垂直边坡走向宜以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为界,不宜小于 1 倍坡高,其中可能沿土体内部弧形破坏的土质边坡不宜小于 1.5 倍坡高;
2 外倾结构面控制的岩质边坡的调查范围宜根据组成边坡的岩土性质及可能的破坏模式确定;
3 当边坡发生崩塌、滑坡、落石等灾害时,宜按灾害特征要素确定调查范围;
4 对可能沿岩土界面滑动的土质边坡,后部宜大于可能滑动的后缘边界。
6. 3. 7 边坡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变形与裂缝的调查、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查范围为边坡工程塌滑区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地面、建筑物、需保护的管线等;
2 对已发生变形或出现裂缝的部位应做出标识和记录;
3 对建筑物的变形、倾斜等应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
4 对地面或结构体裂缝深度、宽度、走向应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或观测,并对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或判断。
6. 3. 8 边坡基本信息调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边坡的位置、里程桩号范围、沿边坡长度;
2 边坡的走向、坡形、坡率、坡高;各坡段的高度、岩性及风化程度;
3 构成坡体的地层岩性及其分布位置、产状、风化程度和厚度,主要地质构造(断层、节理、褶皱等)的分布位置、产状、性质和密度,岩体结构和坡体结构特征等;
4 结构面的产状、性质、密度、延伸长度、结构面间的充填物、含水状况及其与坡面的关系等;
5 边坡工程汇水面积、区域年平均降雨量、日最大降雨量;
6 地表水排泄通畅性;地下水的出露位置、性质、分布特征;
7 区域地质构造、地震等。
6. 3. 9 不同类型的边坡除按本标准第 6.3.8 条进行调查外,尚应调查以下内容:
1 土质边坡的土体类型,碎石土、砂土和粉土的土体密实程度和含水状态,黏性土的状态;
2 岩质边坡的岩石坚硬程度、结构面发育及结合程度、外倾结构面倾角等边坡的坡体结构特征;
3 二元介质边坡土岩界面的岩土性质和土岩界面与边坡坡向的关系等;
4 填方边坡的坡体结构和填料类型;边坡填挖交界面形态特征、边坡基底条件。
6. 3. 10 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滑坡灾害的边坡,应按滑坡特征要素进行详细调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滑坡体上微地貌形态及其演化过程,如滑坡周界、滑坡壁、滑坡平台、滑坡舌、滑坡裂缝、滑坡鼓丘等;滑坡剪出口,滑痕指向、倾角,滑带组成和岩土状态;
2 裂缝的位置、方向、深度、宽度、产生时间、切割关系和力学属性;
3 滑坡主滑方向、主滑段、抗滑段及其变化;
4 滑坡体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情况,泉水出露地点和流量、地表水体、湿地分布和变迁情况;
5 滑坡范围内建筑物、树木等的变形、位移及其破坏时间和过程。
6. 3. 11 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崩塌灾害的边坡,应按崩塌特征要素进行详细调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滑坡区的地质背景,水文、气象条件;
2 滑坡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
3 滑坡要素、变形迹象和特征,确定滑坡类型、范围、规模、滑动方向、形态特征及边界条件、滑动带岩土工程特性、近期变形破坏特征、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及对工程的危害性;
4 场地水文地质特征、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
5 地表水分布、场地汇水面积、地表径流。
6. 3. 12 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落石灾害的边坡,应按落石的特征要素进行详细调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 落石产生部位(落石源)、滚动路径(特别是半坡平台、密林、山平塘、沟槽、突出山脊等对运动路径的影响)、最终停积部位和倒石堆;
2 停积落石的块度、形态、滚动过程中解体情况,对障碍物、建筑物、拦石工程的冲击破坏情况。
6. 3. 13 排水工程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等淤积、破裂、变形漏水、冲刷损毁等情况,沟涵是否相连、排水是否通畅等;
2 坡面泄水孔、深层泄水孔堵塞;
3 渗沟堵塞,出水口变形;
4 检查井淤积堵塞,井壁变形破损。
6. 3. 14 坡面防护工程调查应包括表 6.3.14 所列内容。
表 6.3.14 坡面防护工程调查内容
续表 6.3.14
6. 3. 15 挡墙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墙体裂缝、压顶破损、勾缝脱落、倾斜、剪切、鼓胀等;
2 墙体渗水、泄水孔堵塞;
3 基础隆起、下沉、滑移,冲刷等。
6. 3. 16 锚固工程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岩土体变形破坏;
2 框架裂缝、架空、下沉等;
3 锚头锈蚀、变形开裂、松动或脱落,锚垫板生锈等;
4 锚杆(索)断裂破坏等。
6. 3. 17 抗滑桩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岩土体变形破坏;
2 抗滑桩桩顶位移,桩身裂缝、露筋、倾斜、滑动、剪断等;
3 桩间挡板(墙)裂缝、露筋、倾斜、剪切、鼓胀、渗水、泄水孔堵塞、与桩身结合情况等。
6. 3. 18 边坡周边设施情况调查应包括影响范围内的隧道、桥梁构造物、房屋、地下管线、高压线塔、水体设施的位置、结构及其重要性等内容。
6. 4 鉴定标准
6. 4. 1 边坡工程鉴定的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 6.4.1-1 和表 6.4. 1-2 的规定。
表 6. 4. 1-1 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
续表 6.4. 1-1
表 6.4. 1-2 使用性鉴定评级标准
6. 5 支护结构构件的鉴定
6. 5. 1 边坡工程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基础:一个基础为一个构件;
2)条形基础: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区段为一个构件;
3)单桩:一根为一个构件;
4)群桩: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承台或独立的承台及其所含的基桩为一个构件;
5)地梁: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区段为一个构件。
2 支护结构
1)锚杆:一根锚杆为一个构件;
2)抗滑桩:一根抗滑桩为一个构件;
3)肋柱:两根锚杆所区分的一段肋柱为一个构件;
4)肋梁:两根肋柱所区分的一段肋梁为一个构件;
5)挡墙:两个变形缝所分割的挡墙段为一个构件;
6)挡板:按肋梁、肋柱或桩区分的挡板段为一个构件。
6. 5. 2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通过承载力项目的校核和连接构造项目的分析确定。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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