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BEE 046-2023 建筑绿色运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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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P33 T/CABEE 046-2023

建筑绿色运营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operation of buildings

2023-07-05 发布 2023-09-01 实施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国建节协(2017) 40号) 及《关于印发<2020年度第二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0]29号) 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共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安全耐久; 5环境保护; 6健康宜居; 7生活便利; 8资源节约。

本规程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 010-57811483, 邮箱: biaoban@cabee.org), 由金捷利工程技术(北京) 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金捷利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众秀大厦3 902, 邮编: 100123) 。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金捷利工程技术(北京) 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清华大学

北京建筑大学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京东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博易基业工程技术(北京) 有限公司

北京博锐尚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绿装技术有限公司

合商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田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清动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复华(北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 标 准主要起草人员: 宋 凌 李 松 王 晖 陈红兵

蔡红音 李建业 徐 力 余 娟李钢卿 尹水娥 田海康 宫 玮彭 琛 王 勇 王月霞 解 亮袁润枝 荣雅静 王聪聪 姚志昂徐文艳 陆家纬 高 艳 姚 飞王 淼 安金龙 杨文骏

本 标 准主要审查人员: 李德英 林波荣 刘 彬 李宏军丁 勇 李建琳 王昌兴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响应国家双碳目标和健康中国战略,规范我国民用建筑绿色运营,营造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绿色、舒适、健康、安全的建筑环境, 实现资源节约, 温室气体减排, 助力民用建筑领域的绿色、低碳发展, 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民用建筑绿色运营。

1.0.3 民用建筑的绿色运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绿色运营 green operation of buildings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从调适、交付、运行到维护的使用期间, 对民

用建筑环境进行的优化管理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绿色运营的技术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标准及工程施工图纸、竣工资料的规定。

3.0.2 建筑绿色运营应根据建筑运营实际情况编制技术实施方案。

3.0.3 建筑绿色运营宜采用建筑信息化表达与智能化控制的方式。

4 安全耐久

4.0.1 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应建立维修记录档案, 健全定期核查制度。

4.0.2 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定期检修与维护,确保外部设施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可靠。检修维护时应保证检修通道、马道和吊篮等设施安全牢固。

4.0.3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 以及装饰装修所用的板材、瓷砖、玻璃等块材竖向构配件和顶部构配件与基层连接或粘接的安全耐久性, 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0.4 建筑公共空间装饰装修的饰面或饰品材料应定期保养和维护。

4.0.5 修补、翻新、改造时, 装饰装修建筑材料应按照耐久性好, 易维护的原则进行选择。

4.0.6 修补和维护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的规定,其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规定。

4.0.7 建筑公共空间应对阳角、棱角等易磕碰部位宜采取防护措施。

4.0.8 公共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等用水房间的排水和防水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5 环境保护

5.1 垃圾分类与处理

5.1.1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特殊建筑如医院、实验室等产生的垃圾分类收集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 、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 等有关规定。

5.1.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分类标志和相关提示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质量耐用,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 280 等有关规定。

5.1.3 生活垃圾应投放至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内, 禁止混入分类方案中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中。投放时应避免二次污染, 完成投放后收集容器应及时复位, 保持生活垃圾投放点及收集容器干净整洁。

5.1.4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严禁混入生活垃圾系统中, 应单独分出。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固定或临时投放点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5、《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 等有关规定。

5.1.5 应根据建筑规模特点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数量, 居住区楼层公共区域不设收集点; 生产经营区、办公区应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区域应当结合特点合理设置收集设施;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单独设置。

5.1.6 建筑内含有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食堂等机构, 应设置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建筑内含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应设置其他厨余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5.1.7 建筑内含有集中食堂、餐饮、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等,且餐厨垃圾日产量达 100kg 以上可采用厨余垃圾就地处理技术,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餐饮业餐厨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备》GB/T

28739、《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CJ/T 227 等有关规定。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不应就地处理, 应分别运输至相应的中转站、暂存点或集中处理设施。

5.2 污水处理

5.2.1 采用建筑污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应按处理设施设备的工艺要求运行。经污水处理设施处

理后污水应达到相关污水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5.2.2 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 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 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15 次/h, 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 换气次数不宜小于 8 次/h。相关排风系统应直通室外, 排风机设于室外, 管道内为负压。

5.2.3 隔油池、化粪池应周期性按计划清掏, 清掏周期不应超过设计参数要求。

5.2.4 降温池设置在室内时, 水池应作密闭处理, 并应设置人孔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 通气管的设置不应对交通、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降温池的二次蒸发筒的附近应设置防护栏杆和警示牌, 以防人员烫伤。

5.2.5 公共厨房含油污水(包括经隔油处理过的出水) 、有毒有害实验室污废水等均不应进入化粪池。

5.2.6 化粪池的人孔均应采用双层人孔盖, 确保人行、车行安全。化粪池应强化日常管理, 避免中毒、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

5.2.7 医院类建筑被病菌、病毒所污染的污水、污泥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后排放。对于传染病类医院建筑, 其排水通气管、化粪池、密闭式隔油器的通气管应设置消毒或吸附等处理措施。

5.2.8 污水处理用化学药品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药品应分品种采用间隔式货架分层存放, 不得在地面上堆放;

2 液体化学药品的容器不应倒置存放, 且不应存在放在固体化学药品之上;

3 化学药品包装容器外表面的名称、生产日期、标志应面向取用通道;

4 不同化学药品的容器和用具不允许混用。

5.3 建筑废气处理

5.3.1 建筑物内部产生的废气, 应及时进行排放处理, 不应渗入对空气品质有要求的清洁区。

5.3.2 卫生间、隔油间、垃圾间、厨房等排风系统应进行定期检查, 及时修理更换损坏设备及零部件, 保证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5.3.3 厨余垃圾房宜设置独立空调。

5.3.4 对有厨房的公共建筑内的排油烟系统, 应做到以下要求:

1 定期对厨房油烟气体排放前进行处理, 处理后排放到大气中的油烟气体浓度应定期检测,具体排放浓度以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为准。超过国家及地方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2 应制定有效的排油烟系统运行管理要求。

3 应对排油烟通风管道、风机、净化设备做定期清洗。

4 宜根据既有排油烟系统的情况, 合理增加、调整厨房排油烟系统。

5 应制定合理可行的厨房排油烟设备维修保养计划。

6 排油烟风机及油烟净化设备宜纳入监控范围, 实时查看设备的运行状态。

6 健康宜居

6.1 热湿环境控制

6.1.1 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控制目标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6.1.2 公共建筑的主要功能房间的热湿环境应进行实时监测。

6.1.3 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

6.1.4 大型公共建筑宜利用可视化技术展示建筑空间环境实时状况, 并实现不达标公共空间的报警功能。

6.1.5 建筑整体或者部分空间的热湿环境实际监测数据, 以及对标现行标准的评价结果宜定期发布。

6.1.6 对于通过热湿环控系统调控仍长期未达到热湿环境要求的空间, 应及时进行调适与改造。

6.1.7 建筑室内环境调节应优先采用被动式室内环境调节措施。

6.2 空气品质控制

6.2.1 建筑室内空气品质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2.2 室内装修完成后, 应对室内主要污染物进行检测。指标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应进行整改。

6.2.3 围护结构的密闭性应定期维护; 主要进出口大门应加强日常管理, 保证经常有人的房间保持微正压。

6.2.4 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计划,根据室内二氧化碳浓度及室外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 浓度分指数控制新风量。新风及回风应设置过滤器, 并对过滤器、输送通风管道、盘管等定期进行有效的清洗。

6.2.5 针对严重影响室内空气品质的各类突发性事件, 应制定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

6.2.6 车库或机动车库应设置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并与通风机联动控制通风量。

6.2.7 修补和维护建筑时宜选用经过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6.2.8 污水排水系统、废水系统、建筑中水收集系统、空调凝结水收集系统等所有排水点与管道系统连接的水封装置应定期排查, 确认水封的有效性。

6.2.9 污水系统伸顶通气立管应保持通畅, 便于污浊气体及时排出。

6.3 照明控制

6.3.1 室内光环境调节应控制眩光, 避免人员作业区的阳光直射。

6.3.2 照明系统运行应结合建筑使用需求和天然采光条件调节室内照明时间, 分区域制定照明系统最优运行方式。

6.3.3 照明系统宜监测下列参数:

1 建筑物公共区域照明运行状态和运行时间;

2 室外功能性照明和景观照明运行状态和运行时间。

6.3.4 运管人员应定期检查照明灯具, 及时更换损坏和光衰严重的光源, 更换灯具宜选用低碳节能照明的灯具。

6.4 噪音控制

6.4.1 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养护及其他工程施工中的噪音应予以有效控制。

6.4.2 在更换超过使用年限设备时, 应进行评价, 其噪声排放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同等条件情况下, 应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 以减少噪声排放。

6.4.3 隔声罩、避震器、消声器、减振支(吊)架、弹性隔声垫、吸声吊顶及墙体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

7 生活便利

7.1 标识系统管理

7.1.1 建筑标识系统的设置应遵循“适用、安全、协调、通用”的基本原则。

7.1.2 建筑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综合考虑使用者的需求, 当需求功能及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标识。

7.1.3 标识本体制作安装应牢固安全、规范合理。

7.1.4 标识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与保养, 包括日常保洁保养、定期信息更新以及维修更换等。

7.2 无障碍设施管理

7.2.1 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遵循安全、便利、功能和性能原则。

7.2.2 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

7.2.3 维护责任人应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 定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 确保其符合安全性、功能性和系统性要求。

7.2.4 维护责任人应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障碍设施采取应急维护措施, 避免因突发性事件引起功能缺损或因雨雪等原因造成防滑性能下降危及人员安全。

7.3 停车系统管理

7.3.1 停车系统管理应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及管理员培训体系, 相关制度应张贴于明显位置,严格执行。

7.3.2 停车系统管理宜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宜公开错时共享的位置、数量、价格、开放时间、办理方式。

7.3.3 有电源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宜按照不低于 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宜根据场地及电源条件设置电动单车充电场地。

7.3.4 停车系统宜搭建智能综合停车场管理平台, 功能模块包含但不限于道闸控制、号牌识别、

电子收费、车位诱导、反向寻车、信息发布、视频监控、电子巡更、车辆信息记录查询统计等模块。

7.3.5 在停车服务场景中, 应采用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的运营方式。

7.4 电梯控制管理

7.4.1 电梯系统应制定全面的维修保养计划并按时履行。

7.4.2 每个服务区域的客梯数量大于等于 2 台的, 电梯控制宜采用群控系统; 当电梯台数过多宜考虑使用“目的选层”系统或“双轿厢”模式, 以提高电梯运载力、减少候梯时间, 提升项目运行品质。

7.4.3 电梯系统应根据使用情况适时优化运行模式。

7.4.4 电梯轿厢照明、空调、通风等系统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7.4.5 电梯系统宜根据运行情况设置变频、电能回馈装置等节能措施。

7.4.6 扶梯系统宜根据运行情况, 开启或增设变频运行模式。

7.5 楼宇自控管理

7.5.1 楼宇自控日常管理应建立楼宇自控系统技术档案、楼宇自控系统运行维护规章制度。

7.5.2 楼宇自控系统的运行维保应注意:

1 楼宇自控系统运行期间, 宜每年对设备运行记录进行分析, 并提出自控程序的调整建议。

2 监控计算机不应安装与监控系统运行无关的应用软件;

3 不应随意更改楼宇自控系统内设定的及日程表的参数, 严格保证计算机的正常运转, 及时备份系统内有效数据; 如需根据季节、气候、临时安排及特殊要求对系统目标设定值进行调整纠正, 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4 当遇到网络病毒、平台瘫痪、硬件故障等事故时, 应按手册流程操作并逐级上报, 不应随意更换硬件设备、调整网络线路及运行参数。

7.5.3 建筑运维宜采用数字化运维模式。

1 宜选用业界常用的标准通信协议, 以增加未来系统扩展性与兼容性;

2 运维人员应熟悉系统组成、工程架构;应熟练掌握数字化运维平台的运行策略和操作规程,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8 资源节约

8.1 暖通空调设备运维管理

8.1.1 在保证室内舒适度的条件下, 室内的运行设定温度, 在供热工况不应高于设计值 2℃, 制冷工况不应低于设计值 2℃。

8.1.2 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 运行过程中的新风量应根据室内 CO2 浓度进行调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有关规定。

8.1.3 制冷(制热)设备机组宜采取群控方式, 根据系统负荷的变化进行合理的调配, 优先运行使用频率较少的机组并保证各机组使用时间均衡。

8.1.4 制冷设备的出水温度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除湿负荷的变化进行设定, 且宜高不宜低, 以利于提升制冷设备效率, 并避免过量供冷。

8.1.5 采用变频运行的水系统和风系统, 变频设备的频率不宜小于 30Hz。当采用变频电机时, 变频设备的频率应根据系统设计要求及设备安全运行的最低限制设定。

8.1.6 暖通空调系统运行过程中应保证水力平衡和风量平衡。当风系统和水系统末端出现重大装修调整等改造工程后应进行重新平衡调适。

8.1.7 冷却塔出水温度设定值宜根据室外空气湿球温度确定; 冷却塔风机运行数量及转速宜根据冷却塔的出水温度进行调节。

8.1.8 冷水机组冷凝器侧污垢热阻, 宜根据冷水机组的冷凝温度和冷却水出口温度差的变化监控。

8.1.9 调节建筑通风空调系统新风量和排风量, 宜维持建筑微正压运行; 且建筑物内部排风应符合相关卫生规范的规定。

8.1.10 运行时宜根据建筑的负荷特性, 充分利用夜间预冷或通风。

8.1.11 暖通空调系统应制定维修保养工作计划, 按时按质进行保养, 并建立设施设备全生命期档案。设备保养完毕后, 应在设备档案中详细填写保养内容和更换零部件情况。

8.1.12 严寒和寒冷地区进入冬季供暖期前, 应检查并确保空调和供暖水系统的防冻措施和防冻设备正常运转, 供暖期间应定期检查。

8.1.13 若经济条件允许, 冷水机组宜安装自动清洗设备。

8.1.14 在满足室内空气控制参数的条件下, 冰蓄冷空调通风系统宜加大供回水温差。

8.2 可再生能源设备运维管理

8.2.1 可再生能源系统同常规能源系统并联运行时, 宜以开启可再生能源系统为优先原则进行系统运行。

8.2.2 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前宜进行现场检测与能效评价。

8.2.3 太阳能集热系统运行时应定期检查过热保护功能,避免空晒和闷晒损坏太阳能集热器, 当集热水箱过热时, 太阳能系统应具备停止集热循环泵运行的措施。

8.2.4 太阳能集热系统冬季运行前应检查防冻措施。

8.2.5 太阳能集热系统和光伏组件表面应定期清洗, 真空管中的水垢应定期去除。

8.2.6 采用太阳能集热系统时, 应定期检查真空管集热器是否泄漏, 同时应避免漏水现象发生。

8.2.7 采用建筑光伏系统时, 应保证建筑和设施的结构安全、防火安全, 事先评估建筑或设施上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潜力, 并应每年对光伏系统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对部件进行清洗与维护更换。

8.2.8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时, 应对地源侧的温度进行监测分析, 并结合建筑采暖空调负荷变化来调整冷水、热水出口温度设定值。

8.2.9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时,宜对系统的冬夏季节转换阀门设置显著标识, 并在季节转换前完成水路阀门转换操作。

8.2.10 采用空气源热泵时, 在制热运行期间对空气源热泵进行融霜, 融霜时间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 20%, 应定期对空气源热泵噪声进行实测。

8.2.11 可再生能源建筑系统宜进行独立计量和数据记录, 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分项计量。

8.3 给排水系统运维管理

8.3.1 供水水质应定期检测;当不具备自行检测的能力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对出现水质不达标的用水系统, 应对管道系统进行冲洗消毒, 同时立即排查污染原因。

8.3.2 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后, 水池(箱) 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半年不应少于一次;

2 清洗消毒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3 经水质检测合格后, 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8.3.3 对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池水, 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在疫情等应急条件下, 宜加强检测频率。

8.3.4 生活饮用水消毒装置应正常连续运行。

8.3.5 建筑供水系统宜设置水质、水量、水压智能监控系统, 并进行管网漏损分析, 排查漏水点。

8.3.6 集中热水系统采用太阳能、热泵作为热源的, 宜采用高温消毒或管道系统上设置银离子、光催化氧化消毒器等措施, 杀灭管道系统的军团菌等。

8.3.7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宜建立热水系统危害分析的关键控制点(HACCP) 。

8.3.8 建筑公用淋浴喷头及其连接软管应根据水质情况进行清洗, 清洗周期不高于 6 个月, 每年灭菌不宜少于 1 次。

8.4 非传统水源设备运维管理

8.4.1 医疗污水、放射性废水、生物污染废水、重金素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排水不得排入中水原水收集管道, 保证中水原水收集来源清楚、水质稳定。

8.4.2 中水、回用雨水应满足各终端用途规定的水质标准, 应分质处理低质低用, 合理统筹。水质应定期检验, 对常用指标(如 PH 值、浊度、余氯等) 宜现场检测, 其它参数定期送检。送检周期应为每月一次。

8.4.3 中水、雨水回用管道应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 严禁中水、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中水、雨水系统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 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定期巡视和检查。

8.4.4 中水及雨水回用管道、取水口、水箱、井盖应涂刷成规定颜色, 并在显著位置给予永久性标识, 标注“非饮用水”、“中水”、或“雨水”字样, 以防误饮、误用、误接。定期巡视和检查。

8.4.5 中水处理的消毒设施应正常运行。采用化学加药有中毒危险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 定期检查和试验。

8.4.6 日常运维工作应建立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上岗。在雨季来临前应对雨水控制及利用设施进行清洁和保养, 且在雨季定期对工程运行状态进行观测检查。

8.5 电气系统运维管理

8.5.1 建立健全资料管理制度, 原始技术资料在系统使用期长期保存, 动态管理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5 年。

8.5.2 电气系统应进行日常巡视, 并根据编制的预防性维护保养计划进行试验、保养。

8.5.3 电气系统运行参数应进行周期性记录, 进行分析和合理保存。

8.5.4 配电系统各相负载应均衡调节, 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不宜大于 15%。

8.5.5 配电系统应采用无功补偿措施, 使低压侧电力系统功率因数不低于 0.95。

8.5.6 定期对谐波进行测量, 超出限值的宜采取技术措施治理。

8.5.7 配电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宜监控下列参数:

1 动力电开关与主要低压开关状态及故障报警;

2 母线(母排) 的温度和报警;

3 备用及应急电源手动、自动状态、电压、电流;

4 配电室通风设备运行状态和故障状态, 配电室通风设备自动启停;

5 谐波电压及谐波电流、电压偏差。

8.6 能源计量管理

8.6.1 设置能源管理系统, 对建筑能耗进行分类分项统计、分析和管理。

8.6.2 对能源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定期进行能源数据统计和节能潜力分析, 并优化各系统运行。

8.6.3 系统能耗应周期性采集, 采集间隔按采集方法和管理要求调整。自动采集的, 宜为 15 分钟一次, 不低于 1 小时一次。人工记录的, 重要分类数据宜为 1 小时一次, 不低于 2 小时一次。

8.6.4 能源管理系统数据自动备份,存储的实时采样数据应不少于 1 月,转存的上传数据不少于 3月, 日累计数据、月累计数据不少于 3 年。定期(宜每月) 采用离线存储介质进行备份并合理保存,能源数据存储不少于 5 年。

8.6.5 能源管理系统的监测计量仪表和传感器应定期检验校准。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6《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

7《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

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9《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与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10《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GB 50495

11《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 50642

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1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

14《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

1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16《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

17《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

18《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19《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20《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2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22《设备及管道绝热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 8174

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2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554

25《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

2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27《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GB/T 17581

28《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8483 29《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30《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5

31《太阳能空气集热器技术条件》GB/T 26976

32《餐饮业餐厨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备》GB/T 28739

33《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34《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 285

3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

36《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JGJ/T 391

37《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JGJ/T 417

38《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

39《供热站房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规程》CJJ/T 247 40《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CJ/T 227

41《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 280

42《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 00001

43《大件垃圾集散设施设置标准》T/HW 00002

44《装修垃圾收运技术规程》T/HW 00014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建筑绿色运营技术规程

T/CABEE 046-2023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 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明确, 到 2025 年, 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 建筑用能结构逐步优化, 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中国建筑能耗研究报告 (2022)》, 2020 年全国建筑全过程排放总量50.8 亿吨 CO2, 建筑运行阶段 21.6 亿吨 CO2, 占比 21.7%。我国既有建筑面积已近 700 亿平方米左右, 新建绿色建筑仅 66.45 亿平方米。绝大部分建筑都存在重建设, 轻运营的情况, 建筑运行阶段的传统粗放式管理造成了建筑能耗高, 使用功能不完善的情况。因此规范建筑运行阶段的绿色技术措施和运营制度,能够有效的降低我国的能源消费、碳排放的总量,是我国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措施之一。

1.0.2 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已经投入使用、正在运营的民用建筑, 且主要针对其中绿色化相关的技术应用, 包括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的维护、环境保护、健康宜居、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等方面。以绿色运营, 节能减排, 以人为本为工作目标, 对建筑运行阶段的运维工作制定相关技术措施, 从而减轻建筑对环境的负荷、节约能源及资源, 减少碳排放, 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生活空间。

1.0.3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是开展建筑运行维护工作的前提条件。本标准重点针对绿色化相关技术的规范化应用, 并未涵盖建筑运营管理涉及的全部技术应用, 所以民用建筑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投入运营后, 为保证其基本功能的正常使用而开展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不属于本规范范畴, 例如, 针对建筑运行期内可能出现的结构安全问题, 定期对结构进行的检查、维护与管理;针对突发事件的安全疏散问题, 定期进行的检查、维护与管理等。

3 基本规定

3.0.1 本规程虽然针对的是运营阶段的民用建筑, 但民用建筑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竣备阶段按照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做的绿色化规定, 都应执行。如遇到建筑功能调整、升级更新等原因导致绿色设计调整, 运营技术的参数应做相应调整。

3.0.2 建筑绿色运营过程中, 经常涉及一些相对较新和较难的技术应用, 除了给运维人员提供培训, 在日常工作中, 更应该提供完整的技术方案, 以便于运维人员正确操作设备设施和实施正确的管理工作。

此外, 建筑绿色运营是个动态管理工作, 即随着建筑运营过程中的能源资源消耗特点、环境质量、人员需求和行为习惯、突发状况等动态变化的情况, 绿色运维也需要有各种应对措施。这也应通过编制针对具体建筑项目的技术方案, 来规范运维人员的正确操作。

3.0.3 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 BIM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进行运维管理已是大势所趋。逐步让建筑可自动进行分析决策、学习、交互等, 让建筑运维服务多维度、智慧化, 通过针对建筑室内环境品质实时调整设备运行策略, 提升舒适度的同时提升建筑运行能效及运行维护人员效率, 是提升建筑绿色运营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经济分析合理的前提下, 本规程各章节的内容都宜采用信息化的表达方式, 以提升建筑绿色运营品质。

4 安全耐久

4.0.1 设立背景: 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安全和耐久性能满足建筑长期使用要求的首要条件, 建筑运行期内可能出现地基部均匀沉降, 使用环境影响导致钢材锈蚀等影响结构安全, 定期对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并定期查验维修记录是非常必要。

设立依据: 建筑外墙、建筑外保温系统、屋面、幕墙门窗等应符合《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建筑幕墙》GB/T 21086、《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建筑玻璃点支承装置》JG/T138、《吊挂式玻璃幕墙用吊夹》JG13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JGJ/T391 等现行标准规定。

实施途径:

1 对建筑外墙、建筑外保温系统、屋面、幕墙门窗等建筑外围护结构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的安全可靠性能以及其自身材料及构件的耐久性应定期检测, 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2 对建筑外墙、建筑外保温系统、屋面、幕墙门窗等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定期检测,检查屋面、外墙、外窗等内表面是否结露。保证屋面、外墙、外窗等内表面不结露, 屋面、外墙的保温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改造。围护结构、门窗等处若有空鼓、渗漏的要及时修复。

4.0.2 设立背景:外部设施坠落伤人或安装人员作业时跌落伤亡事故,已成为建筑的重大危险源,故定期对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十分重要。

设立依据: 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确保连接可靠,应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 237、《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 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实施途径:

1 维护人员应对外部设施定期检查、清洗、保养、润滑与维修作业。定期检查外部设施的机械性能和装置连接部位的腐蚀情况, 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保养。

2 外伸的活动外遮阳装置在大风天气、阴天、夜晚应收起。

4.0.3 设立背景: 近年因装饰装修脱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屡见不鲜, 尤其是装饰装修用的板材、瓷砖、玻璃等块材竖向构配件和顶部构配件, 如吊链或连接件锈蚀导致吊灯掉落、吊顶脱落、瓷砖脱落等。在使用时应定期检查, 保证构配件与基层连接牢固, 防止竖向构件和顶部构件脱落,减少意外事故发生。故要求在运营过程中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与管理。

设立依据: 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 中规定: 在日常使用维护过程中, 应对既有建筑的使用环境以及损伤和运行情况等进行定期的日常检查; 在雨季、供暖季以及遭受台风、暴雨、大雪和大风等特殊环境前后, 应对既有建筑进行特定检查。

室内装饰装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 还需对承重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检测验证。装饰构件之间以及装饰构件与建筑墙体、楼板等构件之间的连接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连接可靠并能适合主体结构在地震作用之外各种荷载作用下的变形。

实施途径:

1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等。设备指建筑中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 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 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附属设施包括整体卫生间、橱柜、储物柜等。

2 建筑内部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满足建筑使用的安全性。如门窗、防护栏杆等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设计标准要求并安装牢固, 防止跌落事故发生; 且应根据腐蚀环境选用材料或进行耐腐蚀处理。

3 室内装饰装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 还需对承重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检测验证。装饰构件之间以及装饰构件与建筑墙体、楼板等构件之间的连接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连接可靠并能适合主体结构在地震作用之外各种荷载作用下的变形。

1) 内填充墙高厚比应满足稳定性计算要求。

2) 楼屋面下机电设备的吊杆及连接满足吊挂设备的承载力要求。

3) 墙上固定吊柜与墙体连接可靠, 连接锚拴满足吊柜预期极限承载力的要求。

4) 电梯与主体结结构连接可靠, 并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 建筑部品、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应适应主体结构变形。应采用机械固定、焊接、预埋等牢固性构件连接方式与建筑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变形协调, 防止由于个别构件破坏引起连续性破坏或倒塌, 或者因建筑主体结构变形过大而影响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5 对板材、瓷砖、玻璃等块材竖向构配件和顶部构配件, 日常检查周期每年不应少于 1 次;

特定检查应在特殊环境变化前后。

1) 检查方法可采用目测法, 实测法、试验法。

2) 对影响构配件与基层连接或粘接安全耐久性部位进行维护。

4.0.4 设立背景: 装饰装修在使用一段时间或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时, 可能引起装饰装修成品达不到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及装饰效果要求, 从而影响其使用寿命, 故此, 装饰装修应进行保养和维修, 较少更换次数, 对节约材料, 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如及时维修板块面层出现局部空鼓松动, 可以降低磕碰等安全风险; 地板打蜡保养可以起到防滑、防磨损、防静电的作用, 延长地板的使用寿命; 门窗、橱柜定期清洁维修可以使表面的光泽, 连接部位稳固, 减少故障、保证使用安全性等。

设立依据: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中规定, 装饰装修应满足使用功能、装饰效果、安全性能。

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等装饰装修材料的保养和维护手册。

实施途径:

1 通过对装饰装修指导正确使用、检查、清洁与养护、修复和更换等措施, 使建筑装饰装修成品满足或恢复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及装饰效果。

2 依据装饰装修饰面、饰品、构配件等的保养手册进行保养和维护。

4.0.5 设立背景: 为了保持原建筑物的风格、视觉效果和人居环境, 对建筑修补、翻新、改造时,建筑材料如果使用易沾污、难维护及耐久性差的材料或做法, 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建筑物的维护成本,且维修施工也会带来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粉尘及噪声等问题,所以应采用耐久性好的建筑材料。

设立依据: 维修建筑材料的选择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JGJ/T391 等标准规定执行。

实施途径:

1 选用绿色环保、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避免带入新的污染源, 其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建筑外表面喷涂“自洁涂层材料”等具有净化空气功能的涂层材料; 可以降低清洗成本,净化大气中有害气体, 相对减少雾霾危害。

3 建筑局部修补、翻新和改造时, 必须注意采取必要的技术控制措施, 确保不对建筑结构和外围护结构造成不利影响, 进一步影响建筑功能和安全性。

4 在办公、商场等公共建筑室内空间尽量多地采用可重复使用的灵活隔墙和隔断, 减少室内空间重新布置时对建筑构件的破坏, 节约材料, 同时为使用期间构配件的替换和将来建筑拆除后构配件的再利用创造条件。

5 建筑中采用的可再循环建筑材料和可再利用建筑材料, 减少生产加工新材料带来的资源、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对于某些特定材质制成的门、窗等有的建筑材料可以在不改变材料的物质形态情况下直接进行再利用, 或经过简单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

4.0.6 设立背景: “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指出从健康影响因素入手, 建设健康环境, 要坚持预防为主, 营造绿色安全的健康环境, 减少疾病发生。室内环境卫生条件的好坏, 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现代人生活和工作在室内环境中的时间平均约占全天时间的 80%, 室内空气环境健康与安全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健康的人居环境、火灾危害的减少显得非常重要。

设立依据: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中规定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主体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该标准有关规定, 同时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该标准有关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中规定,装修材料按其使用部位和功能的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 7 类装修材料, 其燃烧性能应达到相应等级。

实施途径:

1 装饰装修涉及局部修补、维修、替换所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包括由废旧材料改造成的装饰装修材料) 进场时, 查验产品合格证、复检报告、绿色认证等证明材料, 其污染物含量(释放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的规定。

2 局部修补、维修、替换的装饰装修材料, 其燃烧性能和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规定。

3 装饰装修涉及局部修补、维修、替换施工和验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的规定。

4.0.7 设立背景: 室内窗台阳角、墙面阳角、柱阳角、棱角等部位, 应采取防碰撞的防护措施,减少维修频次, 降低掉角的危害性, 提高安全性, 如婴、幼、儿童活动的区域, 对阳角、棱角采用软质材料进行保护, 防磕碰; 车库墙面阳角、柱阳角采用带有警示标识的防护材料进行防护,防磕碰等。

设立依据: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JGJ/T 427 中规定装饰装修

保护的重要部位应设置明显保护标识, 可采用覆盖、包裹、遮搭、围护、封堵、封闭、隔离等方式。

实施途径: 检查室内阳角、棱角等部位, 对重要部位宜进行防护处理, 其防护材料进场验收及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的有关规定。

4.0.8 设立背景: 房屋渗漏隐患, 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恼, 如房屋漏水导致墙面、墙纸、壁布、地板、地毯、家具等发霉, 不仅直接影响居住环境的美观性, 还会引起起壳脱落安全威胁和霉菌的健康威胁; 厨卫渗漏引发的邻里纠纷, 侵权责任; 在长期渗漏的情况下, 房屋结构受到侵蚀, 钢筋受到锈蚀, 结构承载力大大降低, 房屋的整体安全性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最终导致房屋的使用年限很难达到其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等。因此对用水房间, 应定期检查排水是否通畅,定期清理排水口, 若发现堵塞, 应及时维护; 若发现渗水现象应及时维修, 防止渗水面积扩散,减少损失。

设立依据: 现行行业标准《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JGJ/T 53 规定,对房屋局部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防水层应进行修复, 恢复防水功能的工作。

实施途径:

1 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宜少于一次, 暴雨、极寒等特殊情况应在特殊情况变化后及时检查。

2 检查方法可采用观察法、检测法。观察法,观察表面痕迹,检查房间表面是否潮湿、滴水、发霉或者泛碱, 如出现这类现象, 应对相应部位进行维修; 检测法, 使用专业仪器进行检测, 查验隐蔽部位的漏水点如给水管道、地暖管道等的渗漏点, 并对相应部位进行维修。

5 环境保护

5.1 垃圾分类与处理

5.1.1 设立背景: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改革,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人们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恶化的局面, 如何通过垃圾分类管理, 最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 减少垃圾处置量, 改善生存环境质量, 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迫切问题之一。

设立依据:《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26 号)提出了垃圾分类的基本类别为四类, 并对有害垃圾、垃圾、可回收物进行了界定, 此外即为其他垃圾;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将生活垃圾分为4大类和 11 个小类, 方便居民垃圾分类投放。

实施途径:

1 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

2 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

3 完善垃圾分类制度。

5.1.2 设立背景: 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不断推进,为了便于投放与清运,最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 需要统一使用不同垃圾种类的标志标识与颜色。这样既可以直观的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又有助于培养居民分类投放习惯。

设立依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3、《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 377 等有关规定。

实施途径: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垃圾桶。

5.1.3 设立背景: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实现真正的垃圾分类, 就要做到垃圾不混放, 同时为了防治投放区域蚊虫滋生, 异味散发, 就要做到投放点的干净整洁。

设立依据: 参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 00001, 对生活垃圾的投放应避免二次污染。避免投放垃圾时造成垃圾收集容器破损、翻倒、洒落垃圾、滴漏污水, 并保持投放区干净

整洁。

实施途径:

1 对投放人进行宣传教育、投放引导与监督;

2 定期对垃圾投放点进行消毒、杀虫与保洁作业;

3 不混放, 不得抛洒生活垃圾, 不得将生活垃圾堆放在垃圾收集容器外。

5.1.4 设立背景: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普遍存在体积大、重量重、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特点, 部分装修垃圾如油漆桶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若与生活垃圾混放, 则会影响到生活垃圾的收运和处理。

设立依据: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分类。大件垃圾应满足《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5-2010 分类要求, 具体为:

表 1 大件垃圾分类

装修垃圾定义参考《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 与《装修垃圾收运技术规程》 T/HW00014。建筑垃圾虽然包含装修垃圾, 但装修垃圾与其他的建筑垃圾明显不同。不仅组分差异较大, 产生源也不同, 其他建筑垃圾主要产生于建筑工地, 易于管理; 装修垃圾主要来源于居民区、办公室等场合, 不易管理, 且容易混入其他垃圾收运系统中, 对收运产生较大影响。

投放点设置符合《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5、《大件垃圾集散设施设置标准》 T/HW000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装修垃圾收运技术规程》T/HW00014 标准。

实施途径:

1 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投放点;

2 对投放人进行宣传教育、投放引导与监督;

3 定期对垃圾投放点进行消杀虫与保洁作业。

5.1.5 设立背景: 为更好的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制度, 需要合理的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数量与点位,

方便投放人投放, 培养投放人分类投放习惯。

设立依据: 本条参考《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垃圾分类开展效果良好的 46 个试点城市所颁发条例。为引导居民主动参与、履行义务,遵循正确的垃圾分类要求, 确保分类工作的实行, 居住区楼层公共区域不设收集点, 其他区域应当结合特点合理设置收集设施。参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 00001, 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量极少, 不会每天产生, 因此可单独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实施途径:

1 无集中供餐的单位区须至少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 有集中供餐的单位区须严格按照四分法设置“四色桶”;

2 在公共机构电梯口、大堂、办公区域、教学区域等每层楼梯处应设置小型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 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投放桶设置数量根据单位区大小和实际需求配备, 设置在便于投放、收运的位置;

4 其他国家和地方推荐的生活垃圾管理经验做法。

5.1.6 设立背景: 厨余垃圾, 是指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等含有有机质的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家庭厨余垃圾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垃圾; 餐厨垃圾指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食堂等机构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其他厨余垃圾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禽畜内脏等其他易腐垃圾。

设立依据:参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规程》T/HW 00001, 目前餐厨垃圾收集多采用 120L专用标准收集桶。

实施途径: 根据餐厨垃圾量合理配备专用 120L 投放桶。

5.1.7 设立背景: 厨余垃圾在生活垃圾总量中占比较高,是垃圾分类处理中的难题之一,无论是收集、储运, 还是末端处理, 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就地处理厨余垃圾的办法, 是公共建筑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便捷之路。

设立依据:《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CJ/T 227、《餐饮业餐厨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设备》GB/T 28739对处理规模、机型要求、处理技术、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的规定。

实施途径:

1 生物处理技术;

2 脱水粉碎技术

5.2 污水处理

5.2.1 设立背景: 随着建筑业态的不断丰富, 建筑物产生的污废水的种类和性质也愈发复杂, 超出了市政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接纳能力, 这就需要建筑在起端红线内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以便将污废水处理达标排放或回用, 同时该举措也是节水的需要。通过相关研究的调研情况看, 建筑污水处理设施因为运行不当造成的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情况屡屡出现, 故主要针对物业等运营主体提出要求,严格按照处理设施的工艺要求进行操作,以保证处理后的污水能够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对于市政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上述污水处理设施也可作为补充。

设立依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等标准规范对此都有相应要求, 建筑或园区自建的污水处理装置主要根据建筑功能、市政接驳排放标准等因素确定, 并根据建筑排水的路由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设置。本条文仅对建筑污水处理的主要工艺进行了枚举。

实施途径:

1 运营人员应进行相关的培训, 按照物业管理相关制度定期进行维护;

2 专业性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宜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及能力的第三方进行维护。

5.2.2 设立背景: 污水处理房间的空气质量较差, 甚至会影响到建筑整体, 造成整层或多层的空气质量不佳, 极大的影响居住的品质。

设立依据: 《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等相关规范中对此有相关的要求和规定。

实施途径: 宜将此部分纳入智慧楼宇管控体系内。

5.2.3 设立背景: 设置在室外的隔油池、化粪池由于清掏不到位, 极易造成上清液出水的水质不达标。

设立依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等相关规范中对此有相关的要求和规定。

实施途径: 建立定期巡查和清理机制。

5.2.4 设立背景: 锅炉房内的降温池将锅炉排污进行冷却后, 再排入室外管网, 因此该设施的安全运行尤为重要。

设立依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等相关规范中对此有相关的要求和规定。

实施途径: 加强安全运营的重视程度。

5.2.5 设立背景: 化粪池的主要作用是截留污废水中的大漂浮物和悬浮物, 使废水中的粪便沉淀到池底进行厌氧发酵, 杀灭粪便中的细菌和肠道寄生虫卵。其次使污水中的有机大分子链断裂,形成小分子有机物。减轻后续污水处理工艺负荷, 为后续水解酸化工艺创造有利条件, 但是含油污水或有毒有害实验室的污废水会对化粪池的生化反应产生破坏。

设立依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等相关规范中对此有相关的要求和规定。

实施途径:

1 在设计施工阶段上述污废水管网单独设置, 超越化粪池。

2 在运营阶段加强管理, 防止上述污废水进入化粪池内, 影响化粪池的效果。

5.2.6 设立背景: 化粪池内甲烷浓度过高, 遇到明火很容易爆炸, 如 2015 年湖北省宜昌市的化粪池爆炸事故,造成了 14 人受伤,化粪池作为室外较大的处理构筑物,其危险程度一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设立依据: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第十八条中对于化粪池的设置有详细的规定。

实施途径:

1 加强日常管理, 检查化粪池的井盖等附件是否损坏。

2 严格按照化粪池的管理要求和制度, 尤其是对化粪池周边明火的管理。

5.2.7 设立背景: 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排出的污水、污物含有传染性病菌、病毒、化学污染物及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 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如不妥善处理、处置, 对健康及环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故需要进行合理的废水治理达标后才可进行相应的排放。在当前新冠疫情的背景下,对排水系统的通气管也需要进行相关的消毒措施。

设立依据: 消毒后的污水、污泥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的相关要求。

实施途径:

1 医院场所的污水、污泥消毒处理, 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来进行管理。

2 通气管的消毒或吸附设备设施, 应加强维护管理, 确保其使用效果。

5.2.8 设立背景: 污水处理用的化学药剂有些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因此对于化学药品的存放和取用应谨慎。

设立依据: 《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 等相关规范中对此有相关的要求和规定。

实施途径:

1 污水处理的运营管理人员应予以相关的培训, 持证上岗。

2 在运营阶段加强管理和巡查。

5.3 建筑废气处理

5.3.1 设立背景: 建筑物内部在正常运营过程中会长生很多类种类废气, 如: 卫生间、隔油间、垃圾间、厨房等区域。如不进行及时排放, 保持该区域的相对负压, 其废气会很容易渗入到清洁区域, 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及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设立依据: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第 5.6 条;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第 6.1 条。

实施途径: 开启废气产生部位的排风设施, 并保证有补风措施

5.3.2 设立背景: 建筑物内部排除废气的设备很多, 如不注意对相应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会造成废气外溢及能耗浪费。

设立依据: 《绿色建筑运行维护技术规范》JGJT391 第 6 条;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 ·动力》第 4 章

实施途径:

1 检查排风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 排风量是否满足废气产生房间的换气次数;

3 检查排风区域的补风路由是否通畅;

5.3.3 设立背景: 一般厨余垃圾在垃圾间停留一定时间会产生很强烈的异味, 尤其在夏天。排风系统不能完全消除厨余垃圾发酵产生的异味, 因此有必要设置分体空调, 减缓异味产生的时间。我国的标准体系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餐饮单位的油烟排放首先要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 目前我国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河南、重庆、深圳等地颁布了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指标都严于国家标准, 在有地方标准的地方要遵守地方标准的要求, 我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设立依据: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 ·动力》第 4.1.3.6 条。

实施途径: 选择独立空调设备, 控制室内温度能够抑制厨余垃圾产生异味。

5.3.4 设立背景:

1 地方环保部门依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在油烟排放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中, 只要求加装油烟净化器达标排放, 对净化工艺没有统一要求, 在实践中很多的酒店和商业综合体都采取了在

排烟罩端采取金属过滤网、水处理、光解、动态离心等工艺对油烟进行预先处理, 减少排烟管道中的集油量,再在风机前段加装油烟净化器进行二次处理,保障油烟处理达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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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9日 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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