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BEE 090-2024 长三角公共建筑运行碳中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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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P33 T/CABEE 090-2024

长三角公共建筑运行碳中和评定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s for carbon neutrality during the operation of public commercial buildings in Yangtze River Delta

2024-10-23 发布 2024-12-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长三角公共建筑运行碳中和评定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s for carbon neutrality during the operation of public commercial buildings in Yangtze River Delta

T/CABEE 090-2024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施行日期:2024 年 12 月 1 日

 

20XX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20XX] X 号

关于发布《长三角公共建筑运行碳中和评定标准》

团体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长三角公共建筑运行碳中和评定标准》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ABEE 090-2024, 自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现予公告。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4 年 10 月 23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节协(2017) 40 号)及《关于印发<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第一批“双碳系列” 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 (国建节协[2022]38 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考察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建筑能效水平评价;5.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6.碳排放核算;7.碳排放抵消;8.碳中和评定。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

010-57811483,邮箱:biaoban@cabee.org),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寄送至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 568 号 10 号楼,邮编 201108;电

子邮箱:zhangbeihong@sribs.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长宁区城市更新和低碳项目管理中心上海市经济信息中心

上海建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

中建八局科技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蓓红 冒 勤 吴乐丕 张文宇 刘 佳蒋友娣 魏玉剑 王任媛 谢远建 张 灿夏 婵 春 渔 傅芷涵 史敏磊 张世阳李晓旭 方 舟 邓光蔚 韩 璐 胡建辉

王秋涧 金 俭 王利珍 胡新霞 陈 娴宋亚杉 史珍妮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徐 强 葛 坚 许锦峰 蔡伟光 冯 威 侯 静庄 智

1 总 则

1.0.1 为因地制宜推进公共建筑低碳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实现长三角公共建筑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长三角公共建筑运行碳中和达标性评定。

1.0.3 长三角公共建筑碳中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现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运行阶段碳中和 carbon neutrality in buildings during operation

建筑运行过程中碳排放核算边界范围内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实施节能减碳措施和充分应用可再生能源基础上,再通过市场手段完全抵消剩余部分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后建筑达到净零碳排放状态的过程。

2.0.2 建筑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为维持建筑环境及建筑内活动所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后的总和。

2.0.3 建筑运行碳排放核算 building during use stage carbon emission accounting对公共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数据进行采集、统计和计算的过程。

2.0.4 建筑运行碳排放 building during use stage carbon emission

建筑运行阶段使用能源产生的碳排放,包括直接消耗化石能源产生的直接碳排放和外购电力、冷量或热量导致的间接排放。

2.0.5 直接碳排放 direct carbon emissions

建筑运行过程中由于直接燃烧化石能源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

2.0.6 间接碳排放 indirect carbon emissions

建筑运行过程中消耗的外购能源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

2.0.7 净购电力 net purchased power

建筑从外部购买的总电量中,扣除向外部转供电量、各类电动交通工具电量、建筑外景照明用电量等非建筑本身消耗的电量以及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量。

2.0.8 碳排放抵消 carbon emission offset

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非技术手段来补偿或抵销建筑核算边界内的二氧化碳排放的过程。

2.0.9 绿色电力交易 green electricity trade

用以满足电力用户购买、消费绿色电力需求,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2.0.10 绿色电力证书 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绿色电力证书的计量单位为MWh ,1个证书对应1MWh结算电量。

2.0.11 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trade

证书认购参与人在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平台上的自愿认购和出售行为。

2.0.12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CER

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3 基本规定

3.0.1 长三角公共建筑运行碳中和评价对象应为长三角地区设置独立用能计量且正常运行至少一年的单栋公共建筑或建筑群。

3.0.2 碳中和评定应以因地制宜、降碳提效为原则, 对建筑能效水平、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和碳排放抵消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3.0.3 碳中和评定应以自然年为评定周期,碳中和评定结果的有效期应为 1 年。

3.0.4 建筑运行碳中和评定的申报方宜是建筑的产权所有者、代理人或租赁使用者。

3.0.5 建筑碳中和的申报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客观性和完整性详细性负责。

3.0.6 建筑主体应优先实施自身二氧化碳减排策略,在可再生能源充分应用基础上,再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手段抵消不可避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4 建筑能效水平评价

4.0.1 建筑综合能耗统计范围应是建筑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总量,包括由建筑外部提供的电力、天然气和其他化石能源以及由集中供冷、供热系统向建筑提供的冷量和热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各类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电力不计入建筑综合能耗统计范围。

2 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的电力不计入建筑综合能耗统计范围。

3 用于建筑外景照明的用电不计入建筑综合能耗统计范围。

4 安装在建筑本体或周边的可再生能源向建筑提供的能源应计入建筑综合能耗统计范围。

4.0.2 建筑综合能耗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实际消耗的全部电力、天然气和其他能源应根据能源种类分别统计和计算。

2 由集中供冷、供热系统输入到建筑物内的冷量或热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 /T 51161规定的方法,应根据集中供冷、供热系统实际所消耗的能源量,按向该建筑物提供的实际冷量或热量计算所折合的电力、天然气等能源消耗量,计入建筑综合能耗。

3 建筑综合能耗计算应将建筑各类能源消耗量统一折算为标准煤耗量或等效电。

4.0.3 计算建筑综合能耗指标,应依据国家或地方能耗指标相关标准进行建筑能效水平评价,优先采用地方能耗指标相关标准,评价结果应满足合理值或约束值要求。

5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

5.0.1 公共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光伏系统。

5.0.2 申报碳中和评定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太阳能光伏系统进行测评,测评内容包括:

1 屋顶可利用面积大于 100m2,应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

2 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面积不应低于可利用面积的 80%,可利用面积应按式(5.0.2)计算。

S可利用 = S屋顶投影 一S屋顶遮挡 一S设备占用 一S维修通道 一S绿化 (5.0.2)

式中:

S可利用—屋顶可利用面积(m2);

S屋顶投影—屋顶表面积的投影面积(m2);

S屋顶遮挡—屋顶表面积被遮挡物遮挡掉的投影面积(m2);

S设备占用—屋顶表面积被设备占用的投影面积(m2);

S维修通道—屋顶表面积被维修通道占用的投影面积(m2);

S绿化—屋顶表面积被绿化占用的投影面积(m2)。

3 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

5.0.3 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要求,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设置运行维护的安全措施。

6 碳排放核算

6.1 核算边界

6.1.1 建筑运行碳排放包括直接碳排放和间接碳排放;直接碳排放包括锅炉、燃气炉灶等固定设备装置使用化石燃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间接碳排放包括建筑因使用外购电力、冷量或热量等所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建筑运行碳排放核算边界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工具运输产生的碳排放和逸散型排放源产生的碳排放不纳入碳排放核算范围。

2 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的电力不纳入碳排放核算范围。

3 安装在建筑本体或周边的可再生能源向建筑提供的电量,碳排放核算时,应进行扣除。

6.1.2 建筑碳排放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排放核算周期为一个完整日历年;

2 碳排放核算应计算建筑运行阶段的二氧化碳排放。

6.2 核算要求

6.2.1 建筑运行碳排放核算应包括以下工作步骤:

1 确定碳排放核算边界;

2 识别建筑运行碳排放源;

3 收集各种能源消耗实物量;

4 选择和获取碳排放因子数据;

5 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

6.2.2 建筑消耗的能源实物量应采用能源账单或能源消耗分项计量等数据,应优先采用能源账单数据,并收集凭证材料验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6.2.3 碳排放因子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力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建筑所在地主管部门最近发布的数据,当建筑所在地电力碳排放因子无法获取时,则按照省级、国家级顺序选取相关部门发布

的电力碳排放因子。

2 外购的冷量或热量的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相关部门最近发布的数据,当无法直接获取相关部门发布的碳排放因子时,应根据实际集中供冷、供热系统冷热源及输配系统所消耗的能源种类,按所提供的冷量或热量折算的能源来计算冷量或热量碳排放因子。

3 化石燃料低位发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以及对应能源品种的氧化率等相关参数宜优先采用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测值;如实测值无法获取,则可直接采用附录A 提供的相关参数。

6.2.4 建筑运行碳排放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的要求,碳排放计算包括建筑消耗的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产生的直接碳排放和外购电力、冷量或热量等所导致的间接碳排放,建筑运行碳排放总量应按式(6.2.4)计算。

CZ = C直接 + C间接 (6.2.4)

式中:

Cz—建筑运行碳排放总量(tCO2);

C直接—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直接排放量(tCO2);

C间接—净购电力、冷量或热量等所导致的间接排放量(tCO2)。

6.2.5 直接碳排放量应按式(6.2.5)计算。

c直接 = Σ RLi × Rzi × cci × OFi × (6.2.5)

式中:

RLi—第 i 种化石燃料的实物消耗量(m3 或 t);

RZi—第 i 种化石燃料的低位热值(GJ/ m3 或 GJ/t);

CCi—第 i 种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

OFi —第 i 种化石燃料的碳氧化率(%)。

6.2.6 间接碳排放量应按式(6.2.6-1)计算:

(6.2.6-1) C间接 = C电力 + C冷/ 热

式中:

C 间接—建筑因使用净购电力、冷量或热量等所导致的碳排放(tCO2);

C 电力—净购电力导致的间接排放量(tCO2);

C 冷/热—冷量或热量导致的间接排放量(tCO2)。

(1)净购电力导致的间接排放量应按式(6.2.6-2)计算。

C 电力 = AD 电力 × EF 电力 (6.2.6-2)式中:

AD 电力—净购电力消耗量(MWh);

EF 电力—电力的碳排放因子(tCO2/MWh)。

(2)外购冷量或热量产生的间接碳排放量应按式(6.2.6-3)计算:

C冷/热 = Q冷/热 × EF冷/热 (6.2.6-3)式中:

E 冷/热—冷量或热量导致的 CO2 间接排放量(tCO2e);

Q 冷/热—计量得到的外部向建筑实际供应的冷/热量(GJ);

EF 冷/热—外部能源系统所产生的碳排放总量与对应所生产的冷/热量的比值(tCO2/GJ)。

7 碳排放抵消

7.0.1 可通过引入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市场手段抵消建筑剩余的碳排放量,实现建筑碳中和。

7.0.2 绿色电力交易与自愿减排交易产品应为中国国内相关交易机制签发或在中国境内开发的减排项目。

7.0.3 采用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及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建筑碳中和的项目,应提交碳抵消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绿电合同、发票, 其他形式碳抵消的合同和发票等。

8 碳中和评定

8.1 评定程序

8.1.1 建筑碳中和评定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准备阶段应包括收集项目资料、确定评定方案等工作。

2 实施阶段应包括审阅项目资料、开展现场核查和碳排放量核算等工作。

3 报告阶段应包括形成碳中和评定结论、出具碳中和评定报告等工作。

8.1.2 碳中和评定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建筑碳中和申报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出具建筑碳中和评定报告。

8.1.3 碳中和评定机构应记录并保存评定过程中所有资料,保存期自该建筑取得碳中和证书后不少于 5 年。

8.2 评定结果

8.2.1 建筑运行净碳排放量应按式(8.3.1)计算。

CN = Cz _ C0 (8.3.1)

式中:

CN —建筑运行净碳排放量(tCO2);

Cz—建筑运行碳排放总量(tCO2);

C0 —碳排放抵消量(tCO2)。

8.2.2 建筑运行阶段碳中和的评定结果应满足表 8.2.2 的要求。

表 8.2.2 建筑运行阶段碳中和的评定结果

8.2.3 碳中和评定报告内容应按照附录B要求编写,并收集重要资料作为碳中和评定报告的支撑证明材料。

附录 A 化石燃料相关参数

表 A.0.1 化石燃料相关参数

数据来源:①《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 2011);②《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2007)。

附录 B 碳中和评定报告内容

B.0 1 碳中和评定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建筑能效水平评价、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碳排放核算、碳排放抵消、碳中和评定、结论和附录等章节内容。

B.0.2 项目概况应包括申报单位、评定对象、评定年份、建筑功能、建筑年代、建筑面积、使用量等基本信息以及主要用能系统简介。

B.0.3 建筑能效水平评价应包括数据来源、建筑综合能耗统计范围、建筑综合能耗及指标计算以及建筑能效水平评价结果等内容。

B.0.4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应包括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位置、可利用面积以及年发电量等内容。

B.0.5 碳排放核算应包括碳排放核算边界、活动水平数据来源、碳排放因子选取以及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B.0.6 碳排放抵消应包括碳排放抵消方式、碳排放抵消量等内容。

B.0.7 碳中和评定应包括碳中和评定过程和评定结果等内容。

B.0.8 结论应包括建筑能效水平评价、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建筑运行碳排放量、碳排放抵消和碳中和评定结果等结论性内容。

B.0.9 附录应包括但不限于申报项目、建筑综合能耗指标计算、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碳排放核算以及碳排放抵消等有关支撑材料或凭证, 包括项目申报承诺书、能源消耗实物量账单、计量表具校验证书、碳排放抵消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凭证材料等。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 “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 的规定” 或“ 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2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 /T 51161

3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长三角公共建筑运行碳中和评定标准

T/CABEE 090-2024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长三角公共建筑运行碳中和评定标准》T/CABEE 00X-20XX 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20XX 年 X 月 XX 日以第 X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行业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和企业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了便于事业、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长三角公共建筑运行碳中和评定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下简称长三角,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该地区自然禀赋优良, 经济基础雄厚,体制比较完善,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基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十四五” 实施方案》、《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政策文件可以看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增强长三角地区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提高经济集聚度、区域连接性和政策协同效率,对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意义重大。在此背景下,本标准针对范围为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公共建筑,通过该标准的实施,推动建筑节能降碳工作,助力建筑领域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目前,为促进建筑运行节能降碳,国家及各省市积极出台相关政策。2021年9月,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逐步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2021年9月,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2021年10月,国家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规定要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更新建筑节能标准,提高节能降碳要求,加快推进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2023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强调,从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要坚持先立后破,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优化完善调控方式,加强碳排放双控基础能力建设,健全碳排放双控各项配套制度,为建立和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积极创造条件。2021年11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指出,要建立建筑领域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建筑能效水平要持续提升,实施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至2025年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量控制在4500万吨左右。2022年11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建筑节能水平大幅度提升,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快提升建筑运行能效水平,推进高能耗建筑进行碳排放诊断,向

突破能耗和碳排放限额的建筑“亮红牌”。

可以看出,已出台的碳达峰方案或“十四五”规划等相关政策文件对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和降碳措施有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促进建筑节能降碳,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

2021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要推进建筑全过程绿色化,推动既有建筑节能低碳改造。开展能效提升行动,有序推进节能改造和设备更新。 2022年9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的通知》,该通知强调了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性,并在“十四五”时期深入推进相关工作。2022年10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安徽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可以看出,已出台的碳达峰方案或“十四五”规划对建筑能效提升和降碳措施有了明确规定, 目的是促进建筑节能减碳,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

本标准即对建筑综合能耗、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指标提出了要求,同时对实现碳中和路径提出方向和措施,对于助力建筑领域实现国家整体层面的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0.2 长三角地区公共建筑主要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在内的公共建筑。本标准指的公共建筑,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 ,主要包括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 旅馆酒店建筑,包括旅游饭店、普通旅馆、招待所等; 商业建筑包括百货商场、综合商场、购物中心、会展中心等;文化建筑,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 教育建筑,包括各类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等; 卫生建筑,包括各类医疗机构的病房、医技楼、门诊部等;交通建筑,包括机场航站楼、交通枢纽等。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2023中国建筑与城市基础设施碳排放研究报告》可知,2021年全国房屋建筑全过程碳排放总量为40.7亿tCO2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占全国能源相关碳排放总量的比重为21.6%,占全过程能源碳排放的56.6%,有效控制建筑领域运行阶段碳排放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工作,由此本标准仅限评定公共建筑运行阶段的碳排放。

1.0.3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是参与建筑碳中和评定的前提条件。本

标准主要对建筑综合能耗、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以及建筑运行碳排放量核算等内容进行评定,并未涵盖建筑工程项目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建筑节能降碳工作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故在进行建筑碳中和评定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当地以及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评定适用于长三角单栋建筑或建筑群,由能源中心集中供冷或供热的建筑,若能源中心供应该建筑的碳排放因子数据能准确获取,建筑碳排放量准确可靠核算,那能源中心集中供冷或供热的建筑也可作为本标准评定对象。

评定对象是需要具备独立计量系统,对于参评建筑能准确获取到电、天然气等能源消耗实物量。本标准以单栋建筑作为碳审计对象, 单栋建筑包括一栋独立的建筑,也包括单栋独立建筑组成的建筑群,将建筑群看做为一个整体作为碳中和评定对象,碳中和评定的内容依然是针对各个单栋建筑,不包括区域路灯、景观等不属于建筑用能的内容。如果建筑群中的某栋建筑,如果不具备独立用电、天然气等能源计量,就不能作为碳中和评定对象纳入参评。本标准要求优先采用具有法律效应的账单数据,如果无法获取账单数据,采用的计量数据,需保证计量数据准确性,需要申报单位提供能证明数据准确的表具证明材料,如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计量表具校准报告。正常运行指建筑使用面积大于等于60%,建筑用能设备均正常运行。

3.0.2 实现建筑碳中和应以因地制宜、减碳提效为原则,优化建筑供暖、空调、照明及设备设施系统,实现建筑运行的减碳提效。并在此基础上, 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和消耗;建筑碳中和评定过程中结合项目具体运行情况,从建筑能效水平、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指标以及碳排放抵消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3.0.3 碳中和应以自然年为评定周期,指的是某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碳中和评定结果的有效期应为1年,需要每年进行评定。

3.0.4 建筑碳中和申报方要求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是公共建筑的产权所有者,即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产权所有者的代理人,如物业公司或代理经营公司,也可以是公共建筑的租赁使用者。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公共建筑存在部分租赁使用,租赁使用者即承租方有义务配合建筑碳中和申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如建筑碳排放活动水平数据的收集等。考虑到标准实际可操作性,本标准不强调申报方一定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0.5 申报方提供的建筑碳中和评定有关资料应齐全,不可缺漏,保证碳中和评定所涉及的数据均具有溯源性;同时,申报方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保证

碳中和评定公正性、客观性和有效性。

3.0.6 本标准出发点是鼓励建筑业主优先实施自身二氧化碳减排策略,如优化运行管理、采用调适或节能改造、氢能新技术应用、需求侧响应、光储直柔等技术措施来提升建筑本身能效水平,降低碳排放量。同时,基于双碳背景下,对可再生能源应做到充分应用,优化能源结构调整,进一步降低建筑碳排放量,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形式能源。在建筑本身能效提升和可再生能源充分应用基础上,针对既有建筑,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依然存在不可避免的二氧化碳排放,最后需要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手段抵消不可避免的二氧化碳排放,最终实现建筑碳中和目标。

4 建筑能效水平评价

4.0.1 建筑综合能耗指的是为了维持建筑室内环境(如供暖、供冷、通风和照明等)和活动(如办公、炊事等) 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总量,包括电力、天然气等。由能源中心集中给建筑供应的冷量、热量也在统计范围内。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各类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电力,如建筑内设置的充电桩用电,不属于建筑本身消耗的能源,不纳入建筑综合能耗统计范围,应进行扣除。对于电动汽车给建筑倒充电情况,由于无法判断电力是否为可再生能源,因此本标准暂不考虑。

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的电力,附属在建筑内部的为社会或外部生产、服务的公安数据平台服务器、公共能源站公共能源供应所需的初级能源消耗等,不属于建筑本身消耗的能源,不纳入建筑综合能耗统计范围,应进行扣除。

应市政部门要求用于建筑外景照明的用电,如节假日灯光秀等照明用电,不属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为维持建筑环境或建筑内活动所消耗的能源,所以需要进行扣除,扣除时需要有凭证材料支撑,如政府红头文件。

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光电和光热等所产生的电能和热能。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宏伟目标,国家和各省市已出台的双碳有关政策文件可以看出,进一步加大了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要求,如2022年7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的通知沪府发〔2022〕7号,推进适宜的新建建筑安装光伏,2022年起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工业厂房等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推动既有建筑安装光伏,到2025年,公共机构、工业厂房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以上。可以看出,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有助于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有助于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如果采用了太阳能光热系统、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其贡献量在建筑能源账单数据中有体现,不再重复扣减或计算。如果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且贡献量在建筑能源账单数据中有体现,那么建筑综合能耗计算时,需要将光伏发电量计入,如某建筑安装于该建筑物屋顶的光伏板全年发电量150万度(其中,自用光伏发电量100万度,上网电量50万度),外购市政电力400万度,那么建筑综合能耗计算时,应计入自用的光伏发电量100万度,即该建

筑综合能耗计算的电力最终为500万度。另外,对于安装在建筑本体的可再生能源向建筑以外区域提供的电力和热力,不应计入建筑综合能耗统计范围。

建筑周边的可再生能源通常指该建筑所在区域内与该建筑同一业主或物业公司所拥有或管理的区域,且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专用输电线路输送至建筑使用。 4.0.2 本条文明确了建筑综合能耗应按照实际消耗的能源种类如电力、天然气、油等分别统计计算。由于建筑用能不仅包括二次能源电耗, 还包括天然气、油等其他种类的一次能源,均需进行相应的折算,不同能源品种对应的折算系数不同,故均需进行分别统计和计算。对集中供热、供冷系统(采用区域能源中心系统等)提供建筑物内的冷量和热量时,需把这部分冷量、热量折算为电力或天然气等能源消耗实物量,然后计入到建筑综合能耗中。折算方法可参考《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的5.2.5和5.2.6条。

各类能源折算成标准煤的系数不同省市存在差异,建筑综合能耗计算方法要与进行能效对标相关标准里规定的方法保持一致,建筑用能对标所采用的参数或系数应和相应对标标准一致。如果对标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折标系数,以当年当地或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各类能源折算成标准煤标准可参考《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

4.0.3 优先采用地方能耗指标对标标准,如果地方没有颁布相关能耗指标对标标准,采用就近区域的标准或国家能耗指标对标标准。以实际运行数据来综合判定建筑运行能耗水平。将建筑综合能耗指标跟国家或参评建筑所属省市级能耗指标相关标准进行对标,对标结果需要满足合理值或约束值要求。由于不同标准或指南对能耗指标设定存在差异,有的设定有合理值和先进值,有的设定是约束值和引导值,有的只有一种限定值,本标准对标结果满足合理值或约束值要求,如果能耗指标存在合理值和先进值,需要满足合理值要求;如果能耗指标存在约束值和引导值,需要满足约束值要求;如果能耗只有一个限定值,需要满足限定值要求。目前国家对标标准主要是《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其他需要满足参评建筑所属市级对标标准要求,如上海市对标标准主要包括《机关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 550、《星级饭店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 551、《大型商业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DB31/T 552、《市级医疗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 553、《综合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 795、 《高校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 783、《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

南》DB31/T 554、《大中型体育场馆建筑合理用能指南》 DB31/T 989、《养老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 1080、《商务办公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 1341等,浙江省对标标准主要包括《商场、超市单位电耗、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759、《饭店单位综合能耗、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760、 《杭州市商业综合体合理用能指南(试行)》等; 江苏省南京市对标标准主要包括《南京市公共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等。

5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

5.0.1 可再生能源系统包括太阳能光电、光热、风电、地源热泵等系统, 针对既有公共建筑,风能资源十分有限,受到经济性、安全性等综合因素影响, 目前公共建筑风电系统的有效应用案例几乎没有,考虑公共建筑实际情况,所以本标准不对风电系统进行规定。太阳能光热、地源热泵系统应用的情况, 其可再生能源贡献率一般会在能源消耗账单数据里有体现,同时,双碳背景下,基于优化能源结构调整,新出台的标准和政策进一步提高对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的要求,因此,本标准针对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进行相关技术条款规定。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对可再生能源应用提出了更高要求,5.2.1条提出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文中指出要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2021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文中明确通过提升新建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比例和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等方式,降低传统化石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

2022年6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建标[2022]53号,文中指出推进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加快智能光伏应用推广。

2022年7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 的通知沪府发〔2022〕7号,推进适宜的新建建筑安装光伏,2022年起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工业厂房等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推动既有建筑安装光伏,到2025年,公共机构、工业厂房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以上。

2022年3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 “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建标[2022]24号。推动太阳能建筑应用,根据太阳能资源条件、建筑利用条件和用能需求,统筹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应用,推进新建建筑太

阳能光伏一体化应用。

2021年12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指出要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高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发展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

2023年1月13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江苏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该文件指出要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拓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式,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建设,鼓励既有建筑加装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推动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

2022年9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该文件指出到2025年,全省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

5.0.2 针对既有公共建筑,由于受安装位置等实际条件的限制,如果采用太阳能装机容量占建筑总配电装机容量比例来确定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指标,比较难满足,所以针对既有建筑可以利用的面积设定太阳能光伏安装比例,设定可利用面积的80%安装太阳能光伏。综合考虑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屋面光伏系统应装尽装,外立面光伏系统鼓励安装,但不作为评价范围。可利用面积是指建筑屋顶可以安装光伏的物理表面积的投影面积,该投影面积是扣除遮挡、设备、绿化、维修通道等既有建筑本身已占用的屋顶面积的投影面积。考虑到既有公共建筑光伏系统安装难度和经济性,可利用面积应大于100m2,屋顶可利用面积小于100m2不进行强制,业主自愿选择安装。

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数据来源电力公司的电表计量数据。同时, 可利用面积和太阳能光伏系统发电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确定,测评过程需要关注由于安装年限可能导致太阳能光伏系统大面积损坏而对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的影响。

5.0.3 既有公共建筑建成的年代参差不齐,在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会加重安装部位的结构承重负荷。为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增设太阳能光伏系统,必须经过建筑结构复核,以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和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同时,为防止光伏电池板损坏而掉下伤人,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设置挑檐、入口处设雨蓬或进行绿化种植等,使人不易靠近。

6 碳排放核算

6.1 核算边界

6.1.1 对于公共建筑运行碳排放,主要是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为维持建筑环境及建筑内活动所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集中供冷、供热系统向建筑提供的冷量和热量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结合建筑碳排放特点, 对于交通工具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属于建筑本身能源的消耗,不纳入建筑运行碳排放计算范围。逸散型排放源所产生的排放, 如冰箱、空调、灭火器和化粪池等产生的排放,由于逸散型排放源所产生的排放数量较小且统计起来比较复杂,本标准不纳入统计范围。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的电力,附属在建筑内部的为社会或外部生产、服务的公安数据平台服务器、公共能源站公共能源供应所需的初级能源消耗等,不属于建筑本身消耗的能源,不纳入建筑碳排放核算范围。

应市政部门要求用于建筑外景照明的用电,如节假日灯光秀等照明用电,不属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为维持建筑环境或建筑内活动所消耗的能源,不纳入碳排放核算范围,所以需要进行扣除,扣除时需要有凭证材料支撑,如政府红头文件。

建筑周边的可再生能源通常指该建筑所在区域内与该建筑同一业主或物业公司所拥有或管理的区域,且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专用输电线路输送至建筑使用。 6.1.2 本标准按照完整日历年作为碳排放核算周期,完整日历年指的是某年的

1月1日至12月31日。这样定义碳排放核算周期主要是为了跟目前国家、各省市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核算周期口径保持一致,体现协调性。

根据《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等相关标准可知,需要计算和评估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其中二氧化碳(CO2 )是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的主要部分,其余温室气体与建筑的直接关联较小,所以本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只计算建筑运行阶段的二氧化碳排放,其他类型温室气体不考虑。相比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 GB/T 51366不同,国家标准包含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建造及拆除阶段、运行阶段等建筑全生命期的碳排放的计算,本标准仅针对既有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

计算。从建筑全生命期来看,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占比超过50%,是公共建筑节能降碳的重点。聚焦公共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 以便有效推动既有建筑通过能效提升、太阳能光伏充分应用等手段自主降碳。

6.2 核算要求

6.2.1 本条款规定了建筑碳排放核算包括边界范围确定、排放源识别、活动数据收集及相关证据、各种能源碳排放因子和碳排放量计算等过程。活动水平数据包括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外购电力以及外购的冷量或热量。

6.2.2 能源实物量真实准确对碳排放量核算至关重要。能源账单数据客观公正,应优先采用。针对评定对象不具备条件获取能源账单数据情况下, 采用分项计量数据,如采用二级计量表具数据,应收集直接计量或监测数据,为保证计量或监测数据真实准确,需提供具有CMA等资质的计量表具校验证书或通过其他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当交叉验证发现数据存在偏差时,应作出说明。针对外购的冷量或热量,需要收集冷热量结算凭证等体现独立性、公正性的凭证材料。同时收集相关数据的凭证,交叉验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凭证材料可以是表具校验报告、缴费清单、发票、实时监测系统数据等,同时对数据来源说明描述清楚。

6.2.3 电力碳排放因子受发电机组效率等因素影响,所以是一个变动参数。电力碳排放因子采用就近原则选取,优先采用建筑所在地主管部门发布数据,这样可以反应当地电源结构特点和能源供应效率。当建筑所在地电力碳排放因子无法获取时,可按照省级、国家级顺序选取相关部门发布的电力碳排放因子。相关部门可以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权威机构等。可以选取省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碳排放因子,当省级碳排放因子缺失时,可以选取国家公布的碳排放因子平均值。如2022年上海市电力排放因子为0.42tCO2/MWh。

外购的冷量或热量的碳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相关部门最近发布的数据,如2022年上海市热力碳排放因子为0.06tCO2/GJ。当无法直接获取相关部门发布的碳排放因子时,需根据实际集中供冷、供热系统冷热源及输配系统所消耗的能源种类,按所提供的冷量或热量折算的能源来计算冷量或热量碳排放因子。折算方法可参考《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的5.2.5和5.2.6条。需要注意的是,碳排放因子对于碳排放量计算至关重要,所以系统实际冷热量、输配系统损耗等相关凭证支撑材料需要提供。

化石燃料碳排放因子相关参数(如低位发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以及对应能源品种的氧化率)优先采用具有检测资质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检测值。若低位发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以及对应能源品种的氧化率等相关参数无法获取检测值,也可直接采用缺省值,附录 A 数据来源于国家颁布的《公共建筑运营企业温室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

6.2.4 化石燃料燃烧碳排放,主要包括公共建筑运行过程中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燃烧产生的直接排放。净购电力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指已经扣除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各类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电力;应政府要求,用于建筑外景照明的用电;以及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量;冷量或热量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指建筑外部由集中供冷、供热系统向建筑提供的冷量或热量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如建筑物外能源中心向建筑提供的冷热量。

6.2.6 针对集中供冷、供热系统给建筑提供的冷量或热量情况, 碳排放因子的获取比较复杂。当无法直接获取相关部门发布的碳排放因子时, 需根据实际集中供冷、供热系统冷热源及输配系统所消耗的能源种类, 按所提供的冷量或热量折算的能源来计算冷量或热量碳排放因子。折算方法可参考《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的5.2.5和5.2.6条。需要注意的是, 碳排放因子对于碳排放量计算至关重要,所以系统实际冷热量、输配系统损耗等相关凭证支撑材料需要提供。

7 碳排放抵消

7.0.1 本标准目标是激励建筑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通过优先实施能效提升技术措施、改进运行模式以及可再生能源充分应用等手段来降低建筑碳排放。但基于客观条件限制和建筑本身的特点,建筑本身无法通过节能减排、优化管理等措施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或绿色电力等自主减排手段来实现建筑碳中和,需要借助购买核算边界外的绿色电力、绿色电力证书等进行相应碳排放抵消,实现碳中和目标。

1、国内绿色电力交易: 企业用户可以通过电力交易的方式购买风电、光伏发电,消费绿色电力,实现碳抵消。大多数地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可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以下的主要通过售电公司采购。

2、国内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2023年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明确: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可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认证等;衔接碳市场,国内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交易机制的衔接协调。建筑企业可通过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进行绿证交易,企业提供绿色电力证书及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凭证,实现碳抵消。

3、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交易完成后,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4、国际自愿减排机制:项目可通过购买国际上常见的自愿减排机制(VCS、 CDM等)在中国境内注册开发的减排产品,实现碳抵消。其中,核证减排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是国际市场中交易量最大、应用范围最广的自愿减排项目机制,该计划由非营利组织VERRA机构主管, 自2006年启动以来, VCS在全球82个国家和地区中有近2000个注册项目,累计产生了超过10.95亿个核证碳单位VCU。核证碳单位VCU(Verified Carbon Unit)是通过验证及核查之后的VCS项目被授予的碳信用。每个VCU代表一个项目实现的一吨二氧化碳当量

(CO2e)的减少或清除。

购买核算边界外的绿色电力、绿证等碳排放抵消方式,其碳减排量需要国家或主管部门认可,且抵消比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建筑物屋顶或周围新种植树木的二氧化碳的抵消,由于建筑物屋顶或周围新种植树木的二氧化碳抵消的数量较小,不予考虑。

7.0.2 国际绿色电力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呈现复杂化态势,当前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包括美国碳登记(American Carbon Registry, ACR)、气候行动储备方案(Climate Action Reserve)、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核 证碳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绿色电力交易机制以国际可再生能源证 书(I-RECs)为主,在北美被称为可再生能源证书(RECs),在欧洲称为绿色 证书或欧洲能源证书系统来源担保证书(EECs-GO)。但目前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且不同的绿色电力与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也无统一的价格机制。为促进国内绿色电力与节能减排的发展, 从建筑行业推动全社会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本标准所指碳中和建筑应购买国内相关绿色电力产品和碳信用产品,或在中国境内开发的减排项目所形成的减排量。对于建筑边界内通过实施节能改造、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或供热设施、绿化碳汇可以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机制

(CCER项目)进行登记,已经计入相对于基准建筑的降碳量,因此不能再次用于抵消建筑运行阶段剩余的碳排放。

针对国际自愿减排机制VCS,根据Verra登记簿数据显示,VCS计划在中国的项目共有973个。通过注册的VCS项目以能源资源产业类型为主,目前中国活跃的、有VCUs存量的项目有323个,VCUs存量7824.58万吨(合二氧化碳减排量7824.58万吨)。业主可通过购买此类中国境内开发的自愿减排产品实现碳抵消。

7.0.3 当选择购买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及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来抵消建筑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碳排放时,需要保证碳抵消证明材料齐全,并具备可追溯性。

8 碳中和评定

8.1 评定程序

8.1.2 碳中和评定机构应配置相应符合要求的专业审核人员,开展建筑碳中和评定。碳中和评定机构通过审查建筑碳中和申报资料, 并结合现场核查等结果,出具建筑碳中和评定报告。

建筑运行主体应规范碳管理,制定碳中和实施计划,对建筑的能效管理和提升、建筑碳排放核查与抵消等工作进行具体布置,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建立碳管理组织机制,明确碳管理部门和内部责任主体,做出碳排减排承诺,实施更多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而不能将核算范围外的碳抵消作为控排减排的主要举措。申报资料包括建筑综合能耗数据凭证、太阳能光伏系统检测或评估报告、碳排放抵消凭证等相关资料。其他相关资料,如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8.1.3 为保证建筑碳中和评定过程所有相关资料可追溯、可复查, 本标准规定建筑取得碳中和证书后,保存期不少于 5 年。

8.2 评定结果

8.2.2 但从数据来看,公共建筑核算边界和范围内碳排放量小于等于市场手段碳排放抵消量时,即可判定达成碳中和。但本标准出发点是提高能效、太阳能光伏充分应用前提下,再通过碳排放抵消方式实现碳中和,所以本条规定了对建筑碳中和的评定结果要求。为了鼓励先进, 本标准设定了碳中和评定结果两档。第一档为能效达标碳中和,申报建筑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1)建筑能效水平评价达到合理值或约束值;(2)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面积不应低于可利用面积的80%;(3)在能耗对标达标、太阳能光伏系统充分利用前提下,最后通过购买绿色电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碳排放抵消方式来抵扣建筑不可避免的碳排放量,最终实现建筑碳中和,才能被评定为在评定期内实现了碳中和。第二档为能效达优碳中和,申报建筑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1)建筑能效水平评价达到先进值或引导值;(2)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面积不应低于可利用面积的80%; (3)在能耗对标达优、太阳能光伏系统充分利用前提下,最后通过购买绿色电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碳排放抵消方式来抵扣建筑不可避免的碳排放量, 最终实现建筑碳中和,才能被评定为在评定期内实现了碳中和。

8.2.3 重要资料包括申报项目真实性承诺书、建筑综合能耗计算账单等凭证资料、建筑运行碳排放核算活动水平数据凭证和碳排放因子来源凭证、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第三方专业评估报告、碳排放抵消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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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18日 21: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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