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040.01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P 04 T/CABEE 091-2024
西南地区健康建筑技术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healthy building in southwest China
2024-11-15 发布 2025-01-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西南地区健康建筑技术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healthy building in southwest China
T/CABEE 091-2024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施行日期:2025 年 1 月 1 日
2025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2024〕80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西南地区健康建筑技术规程》
的公告
现批准《西南地区健康建筑技术规程》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T/CABEE 091-2024, 自 2025 年1 月 1 日起实施。现予公告。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建节协〔2017〕40号)及《关于印发<2021年度第二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1〕50号)的要求,由重庆大学和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健康空气;5健康水; 6舒适环境;7舒心服务与健康管理;8健康性能检测。
本规程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010-578 11483,邮箱:biaoban@cabee.org), 由重庆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重庆大学(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重庆大学B区,邮编400044)
本规程主编单位:重庆大学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南分院
中国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西南地区绿色建筑基地中建三局集团西南有限公司
昆明理工大学
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喻 伟 吴小春 丁 勇 赵 力 董莉莉王惠朝 王志浩 李理智 韩 乐 杜晨秋宗德新 刘 军 郑子光 杨金明 邓诗涵戴辉自 王晨阳 游宏宇 戴 超 王 丹
于昌勇 仇丽聘 孙誉琦 王和琪 马祥辉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朱 能 张寅平 李晓峰 孟 冲 乔振勇
李宝明 张志杰
Contents
1 总 则
1.0.1 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贯彻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
建筑健康性能提升,规范西南地区健康建筑技术要求,制定本技术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西南地区民用健康建筑的设计、运维、管理和检测,其使用对象应为全装修的建筑群、单栋建筑或建筑内区域。
1.0.3 西南地区健康建筑应遵循多学科融合性的原则,对建筑的空气质量、水、
舒适环境、服务与健康管理等指标提出综合技术要求。
1.0.4 西南地区健康建筑应结合所在地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
采用促进人们身心健康的技术、产品、材料、设备、设施和服务。
1.0.5 西南地区健康建筑技术的实施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和现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健康建筑 healthy building
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为使用人员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设施和服务,促进使用者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健康,实现健康性能提升的建筑。
2.0.2 室内空气质量表观指数 indoor air quality apparent index
定量描述室内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2.0.3 生理等效照度 physiological equivalent illuminance
根据辐照度对于人的非视觉系统的作用而导出的光度量。
2.0.4 声景 soundscape
在给定场景下,个体或群体所感知、理解或体验的声环境。
2.0.5 霉菌 mould
一些丝状真菌的统称,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在温暖潮湿的环境下易于滋生,会对建筑结构和人体造成损害。
2.0.6 人体适应性热舒适 human adaptive thermal comfort
人员在热环境刺激下偏离人体热平衡状态时,主动通过生理、行为和心理等适应性调节行为来缩减机体的反应,从而使自身达到舒适状态。
2.0.7 疗愈景观 healing landscape
有益于恢复人们身心健康和维持健康快乐的地方、设施、建筑、场所及周围环境等,包含有自然或人工景观。
2.0.8 全龄友好 age-friendly
针对老年、青壮年、少年、儿童等各个年龄段的特点,提供相应的人性化设计与服务设施,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人群出行、健身、交流等方面的需求。
2.0.9 主动健康 proactive health
人类围绕生命健康价值创造展开的所有社会活动的总和。包括从社会活动源头控制健康危险因素,在社会活动各过程中干预健康安全风险、创造健康价值,在各个社会活动环节应对人口安全危机等。
2.0.10 人体工程学 ergonomics
使工具或设施尽量适合人体的构造、尺度和自然形态,从而尽量减少长期使用造成疲劳或损伤的科学。
3 健康空气
3.1 一般规定
3.1.1 应对建筑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TVOC)进行浓度预评估,且室内空气质量应满足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和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规定。
3.1.2 应控制室内颗粒物浓度,PM2.5 年均浓度不应高于 25.0μg/m3 ,PM10 年均浓
度不应高于 50.0μg/m3。
3.1.3 室内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16 中材料控制的规定,不应使用含有石棉的建筑材料和物品,不应使用铅含量超过 90.0mg/kg 的木器漆、防火涂料及饰面材料。
3.1.4 木家具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表 3.1.4 的规定,塑料家具的有害物质限值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8481 的规定。
表 3.1.4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值
3.1.5 地下车库应设置与通风设备联动的 CO 浓度监测装置。
3.1.6 建筑的新风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对于公共建筑,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应根据室内 CO2浓度监测值进行新风需求控制,西南地区大部分区域过渡季节的室外气象参数较为理想,可根据室内余热余湿情况适当提高新风量;
2 对于住宅建筑,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新风系统:
1)住宅自然通风无法满足通风换气要求;
2)室外污染严重。
3.2 源头控制
3.2.1 建筑外门窗、幕墙可通过如下方式阻隔室外空气污染物进入室内:
1 建筑外门可自动关闭;
2 每年有310d 以上空气质量指数小于 100 的地区,建筑外门窗气密性宜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规定的 4 级及以上,其它地区的外窗气密性宜达到 6 级及以上。
3 幕墙的气密性宜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规定的 3 级及以上。
3.2.2 建筑围护结构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中防潮设计的规定,宜进行防潮、防霉、防结露设计,保障建筑内表面无明显的霉菌斑。
3.2.3 建筑应采取措施避免建筑内气味、颗粒物、臭氧、热湿、霉菌及军团菌等
特殊散发源产生的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可自动关闭的门,并进行合理气流组织设计以及高气密性设计;
2 设置独立的局部机械排风系统,保证排风量满足需求,并设置相应的补风措施;
3 排风系统入口处设有止回阀,保证污染物不发生倒灌现象,空间内无异味。
3.2.4 为防止厨房油烟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及室外活动场所,可采取如下措施保障厨房满足排风要求:
1 设置吸油烟机等机械排风设备,且单台设备的最大静压大于 600.0Pa 或最大风量大于 15.0m³/min;
2 设置补风渠道,排风设备可按设计风量正常运转,厨房换气量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的规定;
3 共用烟道安装止回阀,烟道之间连接牢固、无漏风且安装防油烟气味倒灌装置;
4 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充足、电费低的地区使用全电厨房,减少室内油烟污染。
3.2.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16 中的规定,宜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两项:
1 地板、地毯、地坪材料、墙纸等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 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含量不超过 0.01%;
2 室内地面铺装产品的有害物质限值同时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2001 中 A 级要求的规定,行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HJ 571-2010 规定限值的 60.0%,以及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规定限值的 70.0%;
3 室内木器漆、涂剂类产品的 VOCs 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1-2020 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8 规定限值的50.0%, 涂料、腻子等符合行业标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水性内墙涂覆材料》JG/T 481-2015 规定的最高限值, 防火涂料的VOCs 限值低于 350.0g/L,聚氨酯类防水涂料的 VOCs 限值低于 100.0g/L,以及室内使用木器漆产品中 40.0%采购成本以上为水性木器漆产品;
4 主要功能房间内安装的具有特殊功能的多孔材料(如吸声板等),其甲醛释放率不高于 0.05mg/(m2·h)。
3.2.6 家具和室内陈设品宜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两项:
1 床垫等软体家具甲醛释放率不高于 0.05mg/(m2·h);
2 邻苯二甲酸酯类(PAEs)、卤系阻燃剂的含量不超过 0.01%;
3 纺织、皮革类产品有害物质含量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HJ 2546 等规定限值的要求。
3.3 净化与监测
3.3.1 80.0%以上面积的主要功能房间,宜设置带有净化装置、模块的新风集中式
新风系统,或宜设置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分户式新风系统、窗式通风器、空气净化器。
3.3.2 新风系统内净化装置、模块的净化效率宜符合国家标准《通风系统用空气
净化装置》GB/T 34012-2017 中 A 级的规定。
3.3.3 空气净化器的选择宜符合国家标准《空气净化器》GB/T 18801-2022 中的规定:
1 空气净化器的洁净空气量 CARD 满足:对于颗粒物净化,其累积净化量与标称洁净空气的关联性符合表 3.3.3-1 的要求;对于气态污染物净化,净化器单成分加载下,甲醛的累积净化量与标称洁净空气的关联性符合表 3.3.3-2 的要求。
2 空气净化器对颗粒物净化能效值不低于4.0m3/(W◆h),对气态污染物净化能效值不低于 1.0m3/(W◆h);
3 空气净化器的适用面积 S 应取(0.07-0. 12)CARD。
表 3.3.3-1 颗粒物净化的关联指标
表 3.3.3-2 颗粒物净化的关联指标
3.3.4 建筑宜设置空气质量监控与显示系统,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能监测并实时显示室内 PM10 、PM2.5 、CO2、甲醛、VOCs 浓度的监测仪,并根据气流组织形式、污染源相对位置进行监测数据修正,监测仪器具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报警记录及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能够记录一年以上的连续运行参数;
2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与所有室内空气质量调控设备组成自动控制系统;
3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能够对 PM10 、PM2.5 、CO2 等的室内空气质量表观指数进行显示。
4 健康水
4.1 一般规定
4.1.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
规定,直饮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的要求。
4.1.2 非传统水源、游泳池、生活热水、供暖空调系统、景观水体等用水的水质
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每年应定期检测建筑各类用水的水质。
4.2 水质保障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宜优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表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4.2.2 建筑宜设置直饮水系统或设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中有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场所,每层设置直饮水用水点,且供水半径小于 100.0m;
2 住宅分户设置户式直饮水处理设备或管道直饮水系统给水点。
4.2.3 利用非传统水源时,水质宜根据用水用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
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等要求;设有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的项目,户内中水水质宜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模块化户内中水集成系统技术规程》JGJ/T 409 的要求。
4.2.4 集中生活热水循环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应低于 55.0℃, 同时采取抑菌、杀菌
措施;对于居住建筑,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 45.0℃的时间不应大于15.0s;对于公共建筑,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 45.0℃的时间不应大于10.0s;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 相关要求。
4.2.5 游泳池、公共热水按摩池等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泳池原水水质符合表 4.2.5-1 规定;
2 公共热水按摩池原水水质符合表 4.2.5-2 规定;
3 设置消毒杀菌装置,并在运行期间对其定期清洗和维护。
表 4.2.5-1 游泳池池水水质要求
表 4.2.5-2 公共热水按摩池池水水质要求
4.2.6 建筑各个管道及其相关系统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管网末梢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规定;
2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 规定的成品水箱;
3 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不应与城镇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4 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应与建筑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5 给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设置定期清洗消毒装置;
6 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应采取防止管道内回流污染的措施;
7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室内给水排水管道结露和漏损。
4.3 水系统设计
4.3.1 各类给水排水管道和设备,宜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4.3.2 热水系统的配水点出水温度不应低于 46.0℃, 所需的时间不应大于 10.0s;
设有淋浴器的卫生间,宜采用分水器配水,避免用水器具同时使用时彼此干扰;淋浴器宜设置恒温混水阀。
4.3.3 卫生间宜采用降板或墙排的方式,实现同层排水。
4.3.4 地漏合理设置水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钟罩式结构地漏或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
2 使用构造内自带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且其水封深度不小于50.0mm;
3 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 50.0mm;
4 选用具有防干涸功能的地漏, 且住宅淋浴间地漏最小排水流量不低于0.6L/s。
5 当构造内无水封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4.3.5 公共卫生间采取下列卫生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坐便器具备自动更换垫圈的功能;
2 采用感应式龙头、感应式冲洗阀或脚踏式冲洗阀等无接触式方式用水;
3 设置无障碍厕所、第三卫生间或家庭卫生间,并进行无接触用水设计。
4.3.6 化粪池的位置应避开建筑、小区主要出入口和人员聚集场所。
4.4 管材控制
4.4.1 给水管道应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和阀门等,减少管道系统的漏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管道优先使用铜管、不锈钢管;
2 直饮水管道选用不锈钢管、铜管等符合食品级要求的优质管材。
4.4.2 给水管道密封件材料不应添加任何对水质有害的物质,不应添加任何对管道或配件寿命有影响的物质。
4.5 水质监测
4.5.1 建筑宜制定水质检测的送检制度,定期检测各类用水的水质,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直饮水每季度检测 1 次;
2 室内游泳池池水、生活热水每季度检测 1 次;
3 非传统水源、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每半年检测 1 次。
4.5.2 建筑宜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生活饮用水、管道直饮水、游泳池水、空调冷却水的水质指标,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的在线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浑浊度、余氯、pH 值、电导率(TDS)等指标;
2 管道直饮水的在线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浑浊度、pH 值、余氯或臭氧(视所采用的消毒技术而定)等指标,终端直饮水可采用消毒器、滤料或膜芯(视所采用的消毒技术而定)等耗材进行更换,设置提醒报警功能代替水质的在线监测;
3 游泳池水水质的在线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pH 值、氧化还原电位、浊度、水温、余氯或臭氧浓度(视所采用的消毒技术而定)等指标;
4 空调冷却水在线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pH 值(25.0℃)、电导率(25.0℃)等指标;
5 鼓励对非传统水源进行在线监测,监测项目可包括 pH 值、浑浊度、SS、 CODcr 等指标;
6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具有报警记录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能够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数据。
4.5.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宜设置水温在线监测系统,热水管道及储水设施内水温
不低于 55.0℃;系统不设灭菌消毒设施时,医院、疗养所等建筑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为 60.0℃~65.0℃, 其他建筑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为 55.0℃~60.0℃;系统设灭菌消毒设施时,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相应降低 5.0℃。
5 舒适环境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物外部噪声源产生的噪音,其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符
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中的噪声限值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睡眠为主要功能的房间,夜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8h)不大于 30.0dB (A);
2 以阅读、自学、思考为主要功能的房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不大于35.0dB(A);
3 以教学、医疗、办公、会议及日常生活为主要功能的房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不大于 40.0dB(A);
4 通过扩声系统传输语言信息的场所,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 )不大于50.0dB(A)。
5.1.2 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产生的噪音,其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等效
声级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中的噪声限值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睡眠为主要功能的房间,夜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 )不大于 33.0dB (A);
2 以日常生活为主要功能的房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 )不大于 40.0dB (A);
3 以阅读、自学、思考为主要功能的房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不大于
40.0dB(A);
4 以教学、医疗、办公、会议为主要功能的房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不大于 45.0dB(A);
5 通过扩声系统传输语言信息的场所,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 )不大于55.0dB(A)。
5.1.3 天然光光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中至少有 1 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要求;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
中小学校、医院病房的主要功能房间满足相关日照标准要求;
2 每套住宅中至少有 1 个居住空间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3 规定的采光系数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不低于 4 个时,其中2 个及以上居住空间满足;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保证至少
75.0%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3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有不低于 75.0%的面积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的采光系数要求;
4 采光系统的颜色透射指数(RaT)不低于 80.0;
5 顶部采光时,采光均匀度不低于 0.7,侧面采光时,有效进深范围内的采光均匀度不低于 0.4;
6 居住建筑的窗台面受太阳反射光连续影响时间不超过30.0min。
5.1.4 一般照明光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场所的功能性照明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 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034 的相关要求;
2 公共建筑夜间长时间工作或停留场所的照明相关色温不高于 4000.0K;居住建筑卧室照明相关色温不高于 3000.0K;室外公共活动区域照明相关色温不高于 5000.0K;
3 室内照明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 80.0,特殊显色指数 R9 不小于 0,色容差不大于 5.0SDCM;室外照明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60.0,色容差不大于 7.0SDCM;
4 室内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场所,照明系统光生物安全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 中无危险类(RG0)的要求;
5 各场所采用照明产品的闪变指数(PstLM )不大于 1.0,人员长时间停留场所采用照明产品的频闪效应可视度(SVM)不大于 1.3;
6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最小水平照度及最小半柱面照度均不低于 2.0lx;夜间健身步道的最小水平照度及最小半柱面照度均不低于 5.0lx;活动场地最小水平照度不小于 10.0lx,最小半柱面照度不小于 5.0lx;
7 建筑红线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规定。
5.1.5 建筑屋顶和东西外墙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中防热设计的规定,其内表面最高温度也应符合表 5.1.5 的要求。
表 5.1.5 屋顶和外墙内表面最高温度限值
注: θi · max 为内表面最高温度(℃), te ·max 为累年最高日平均温度(℃), ti为室内空气温度(℃), D 为热惰性指标。
5.1.6 室内及室外近人区域内的绿化植物应无毒无害,室外绿化设施应满足安全的要求。
5.1.7 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内部的公共空间与私有空间应分区明
确,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且无明显视线干扰。
5.1.8 场地与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的规定,且无障碍系统应完整连贯。
5.1.9 室内外公共活动区域、楼梯、厨房、浴室、卫生间等处地面均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空间的地面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Bd 、Bw 级;
2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规定的 Ad 、Aw 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措施;
3 老人、儿童、残疾人聚集的活动场所,提高防滑等级。
5.2 环境舒适与人体工程学设计
I 声环境
5.2.1 建筑所处场地的环境噪声平均值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的限值,且不宜高于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
5.2.2 采用合理措施降低主要功能房间噪声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睡眠为主要功能的房间,夜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8h)不超过 30.0dB (A),最大时间计权声级 LAFmax 不超过 45.0dB(A);
2 以阅读、学习、思考为主要功能的房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不超过35.0dB(A);
3 以日常生活活动、教学、医疗、办公、会议为主要功能的房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不超过 40.0dB(A);
4 通过扩声系统传输语言信息的场所,室内噪声等效声级(LAeq )不超过50.0dB(A)。
5.2.3 噪声敏感房间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卧室与邻户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小于 55.0dB,除住宅卧室以外的噪声敏感房间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小于 50.0dB;
2 噪声敏感房间与产生噪声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tr )不小于 50.0dB;噪声敏感房间与普通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nT,w+C)不小于 45.0dB;
3 室外与噪声敏感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D2m,nT,w+Ctr)不小于 40.0dB;
4 以睡眠为主要功能的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L’nT,w 不超过 60.0dB;其他噪声敏感房间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其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L’nT,w 不超过 65.0dB。
5.2.4 建筑物内外部振动源应对噪声敏感房间无结构噪声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中有睡眠要求的功能房间,夜间结构噪声低频等效声级 LAeq,T,L 不超过 30.0dB(A);
2 公共建筑中有阅读、自学、思考要求,以及有教学、医疗、办公、会议要求的功能房间,结构噪声低频等效声级 LAeq,T,L 不超过 35.0dB(A)。
5.2.5 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建筑内外部的声环境,建筑内外部声环境改善措施可按表 5.2.5 的规定实施。
表 5.2.5 建筑内外部声环境改善措施
II 光环境
5.2.6 建筑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所有居住空间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规定的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 公共建筑天然光利用应符合表5.2.6 的规定。
表 5.2.6 公共建筑天然光利用的要求
5.2.7 居住建筑空间光环境应分布合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各表面反射比符合表 5.2.7 的规定;
2 夜间活动路径中设置感应夜灯,且夜灯的发光部分未直接朝向床头。
表 5.2.7 室内各表面反射比
5.2.8 公共建筑空间光环境应分布合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工作场所的墙面平均照度不低于 50.0lx,顶棚平均照度不低于 30.0lx,且人员长期工作并停留场所的墙面平均照度不低于作业面或参考平面平均照度的 30.0%,顶棚平均照度不低于作业面或参考平面平均照度的 20.0%;
2 作业面临近周围照度不低于表5.2.8 的规定,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不低于作业面临近周围照度的 1/3,相邻房间或场所的地面照度比为0. 1~10.0。
表 5.2.8 作业面临近周围照度
注:作业面临近周围指作业面外宽度为 0.5m 的区域。
5.2.9 建筑宜控制室内生理等效照度,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的夜间生理等效照度不高于 50.0lx;
2 对于公共建筑,人员长期工作的场所主要视线方向上 1.2m 处的生理等效照度不低于 200.0lx。
5.2.10 室内人员长时间停留场所采用的照明产品,应避免产生频闪,频闪效应可视度控制范围(SVM)不应超过 1.0。
5.2.11 居住建筑照明系统应具有良好的控制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廊、楼梯间、电梯厅、停车库等公共区域照明根据人员活动及天然光水平,设置自动感应开关或调光;
2 室外广告和标识表面亮度能够根据环境亮度自动调节;
3 熄灯时段自动关闭装饰性照明。
5.2.12 公共建筑照明系统应具有良好的控制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自动调节照度,调节后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的总照度不低于各采光等级所规定的室内天然光照度值;
2 可自动调节色温,并且与天然光混合照明时的人工照明色温与天然光色温接近;
3 照明控制系统与遮阳装置联动;
4 人员长时间工作的场所,能够在工作区域实现个性化控制。
III 热湿环境
5.2.13 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
价标准》GB/T 50785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湿环境整体评价等级达到Ⅱ级及以上;
2 供暖空调环境局部评价指标冷吹风感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1)、垂直温差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2)和地板表面温度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3)满足Ⅱ级及以上的要求。
5.2.14 西南地区健康建筑宜合理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调节措施改善室内热
湿环境,在自由运行状态下鼓励人员采取开窗、开风扇或增减服装等适应性调节行为扩展热舒适区间,且人体预计适应性平均热感觉指标宜满足 APMV 介于-0.5至 0.5 之间。
5.2.15 采用舒适性空调时,主要功能房间的空气相对湿度宜控制在 30%~70%之间;
当空气相对湿度偏离推荐范围时,宜采用除湿机、加湿器等设备进行辅助调节。
5.2.16 建筑宜采用合理措施保障室内不同功能空间的热舒适要求,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配置暖通空调系统或设备;
2 卫生间配置暖通空调系统或设备;
3 建筑室内采用调节方便、可提高人员舒适性的空调末端或风口;
4 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病人等易感人群聚居的建筑或房间室内冷吹风感
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1 )低于 40.0%,且由于垂直空气温度差引起的局部不满意率(LPD2)低于 20.0%。
IV 景观绿化
5.2.17 景观绿化应充分保护古树、名树、大树,应合理利用具有地域代表性的乡
土植物,改造类基地原有绿色植被利用率不应低于 30.0%。
5.2.18 景观绿化应针对建设过程中确需改造的场地内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
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充分利用表层土,采用生态修复等措施。
5.2.19 公共建筑绿地率宜达到规划指标的 105.0%以上,居住建筑绿地率宜达到
40.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宜低于 1.5 m2。
5.2.20 建筑应合理设置附属绿地,公众开放率不应低于 80.0%。
5.2.21 景观绿化应遵循适地适树原则,合理搭配植物物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乡土植物占总植物数量比例不低于 80.0%;
2 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复层群落占绿地面积不低于30.0%;纯草坪面积占绿地面积不超过 20.0%;
3 常绿树与落叶树按 1 :1 比例搭配;
4 群落乔木量不低于 4 株/100.0m2 绿地。
5.2.22 场地绿容率不应低于 3.0。
5.2.23 室内外景观绿化应合理利用可种植植物,营造优美健康的室外绿化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搭配体现生态性与多样性;
2 植物选择考虑健康性与安全性;
3 种植设计展现艺术感染力与季相变化。
5.2.24 地面停车位宜与住宅保持超过 6.0m 的距离,且不挤占行人活动空间,并采
取种植植物等措施减少视觉干扰,消减噪声危害。
5.2.25 建筑场地应充分利用其特征设置立体绿化,增大立体绿化覆盖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内挡墙、堡坎等硬质裸露体处利用垂直绿化,形成植物屏障;
2 可绿化屋面利用绿色屋顶,形成植被景观。
5.2.26 建筑应营造优美宜人的室内绿化环境,为提供用户与自然接触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组群类型符合当地气候状况,同时满足景观构成,丰富景观层次;
2 配置具有净化空气、驱虫杀菌等功能的植物;
3 一般地区室外植物品种不少于 40 种,并采用名牌标示植物的品种、习性、果实采摘规定等;
4 布置室内绿化,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每 50.0m2 不少于一株植物;
5 通过室内园艺增加阳台、露台等室内外过渡空间绿化量。
5.2.27 建筑发挥园林景观的疗愈功能,营造康复花园。
V 室外环境
5.2.28 室外声环境可通过建筑设备隔振、空气声隔声、固体声隔声、使用吸声降噪材料等措施控制噪声。
5.2.29 室外光环境可通过控制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限制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等方式避免产生光污染。
5.2.30 室外风环境可根据当地季节变化、风向条件进行控制,形成有利于人员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自然通风的风环境。
5.2.31 室外光环境可通过提高室外活动场地设置乔木、花架等遮阴措施的面积比
例,控制路面、屋顶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和绿化遮阴面积,降低室外的热岛强度。
VI 人体工程学
5.2.32 卫浴间的平面布局宜设置合理,公共场馆及商业综合体建筑宜设置满足幼
儿、老年人、残障人士的特殊使用需求的卫生设施,并宜符合表 5.2.28 的规定。
表 5.2.28 卫浴间主要功能区域要求
5.2.33 厨房、茶水间设计宜符合舒适高效的要求,并宜符合表5.2.29 的规定。
表 5.2.29 厨房、茶水间设计要求
5.2.34 附属家具设施宜满足舒适高效的要求,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采用高度可调节的案台台面、吊柜等新型厨房产品。
2 公共建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3 项及以上。
1)主要办公工位桌面高度可调节;
2)主要办公工位座椅高度、座椅角度可调节;
3)主要办公工位设备屏幕的高度及与用户之间的距离可调节;
4)主要办公工位配置午休床、或具有听觉与视觉上相对隔离的午休空间。
5.3 健康环境与全龄友好设计
I 健身
5.3.1 建筑场地应合理设置室外健身空间,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面积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 0.3%且不应少于 60.0m2;
2 场地内运动设施台数不应少于建筑面积计算人数的0.5%, 种类不应少于 3种;
3 场地出入口步行 80.0m 范围内宜设有直饮水供水点;
4 场地周围宜设置休息区,通过种植高大乔木、设置亭廊,形成遮阴构筑物,遮阴面积达到 20.0%及以上,并设置适量的座椅;
5 设置宽度不应少于 1.25m、长度不应小于用地周长的 1/4 且不应小于100.0m 的专用健身步道,采用弹性减震材料,铺装应防滑平整,并宜设置专用标识和照明系统;
6 合理设置室外球类运动场地,建筑 1000.0m 半径范围内宜有篮球、网球、门球、乒乓球、羽毛球、足球场等室外中型球类场地。
5.3.2 建筑应设置通风良好的室内运动健身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 0.5%且不小于 100.0m2 ,其中免费运动健身空间的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 50.0%;
2 健身设施总台数不小于建筑总人数的0.5%,包括心肺功能训练器材和力量训练器材,2 种训练器材的种类各不小于 3 种,并配有使用指导说明;
3 设置专用瑜伽室、健身操房等运动类空间,且配有多媒体播放设备等器材与设备;
4 建筑内设置可供健身的私有空间,对于居住建筑,户型面积不小于 144.0m2时,设置 3.0m2 以上健身专用空间;户型面积小于 144.0m2 时,结合客餐厅或阳台空间,设置 2.0m2 以上健身区域。对于公共建筑,按照每层或每工作单元的员工使用人数 R 设置健身空间,面积不小于(18.0+0. 1*R)m2。
5.3.3 建筑内外应设置儿童游乐场地及空间,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标准》GB 50180 中的相关日照规定且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儿童游乐场地不小于 120.0m2,或人均不小于 0.8m2;
2 设置全龄段活动场地,并根据儿童游戏行为配置游戏设施,且所有游戏设施下采用保护性地面并设有安全性标识;
3 儿童活动场地设置不少于 3 件娱乐设施,不少于6 人的座椅;周围保持良好的可通视性,且不选用带刺、硬质叶片、过敏性的植物;
4 可设置儿童看护区或与其他场地毗邻,座椅配置数量不少于儿童数量的30.0%;
5 室外活动场地乔木、构筑物的遮阴面积不小于 20.0%;
6 场地出入口步行 200.0m 范围内设有洗手点或公共卫生间。
5.3.4 建筑场地应设置绿色、共享的出行方式,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自行车停车位数量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且不小于建筑总人数的 5.0%,并配备打气筒、六角扳手等便利设施;
2 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 500.0m 范围内有不小于 2 条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
3 设置连续、独立的自行车道和步行系统;
4 场地出入口附近30.0m 以内设计或预留共享单车停车位。
5.3.5 建筑应设置便于日常使用的楼梯,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离主入口距离不大于 15.0m,且楼梯间具有可开启的外窗、天然采光和良好的视野;
2 设置明显的楼梯间引导及鼓励使用标识,采取艺术、互动等形式提升楼梯间的舒适度;
3 楼梯间设置人体感应灯;
4 利用建筑内空间合理设计室内步行系统。
5.3.6 建筑应设置可供健身人员使用的公共卫生间等服务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更衣和淋浴设施,且存衣柜及淋浴头数量均不小于建筑总人数的 0.3%;
2 设置健康检测设备和应急呼救设施,定期检查以确保正常运行。
II 交流
5.3.7 室外交流场地应合理设计并配备相关设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交流场地应设有相对充足的座椅,保证不少于 10 座且每千人不小于 5座;
2 室外交流场地的乔木或构筑物遮阴面积比例达到20.0%;
3 室外交流场地 100.0m 范围内设有直饮水设施;
4 室外交流场地 100.0m 范围内设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卫生间。
5.3.8 建筑场地应设置交流空间,为使用者提供相互交流与沟通的网络服务平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利用中庭、大堂、门厅、过厅等形成交流场所,设置相应的家具设施;居住建筑利用单元入口设置公共交往空间及服务设施;
2 入口大堂具备收发快递、邮箱、等候、休憩和交谈等功能,并有放置雨伞的设施。
III 心理
5.3.9 建筑应设置室内外文化活动场所,建立陶冶心理的文化交流机制。
5.3.10 主要功能房间和公共空间不小于 30.0%的面积,可基于色彩心理学进行建
筑艺术设计,起到调节人员心理情绪、舒缓压力的作用。
5.3.11 建筑应设置具备艺术功能、放松功能和减压功能的服务设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空间配置景观艺术小品或舒缓压力音乐播放装置,通过改善视觉、听觉环境丰富人体知觉影响,促进心理健康;
2 利用建筑架空设置自主情绪调节与心理减压空间,包含咖啡吧、沙盘游戏室、宣泄室、放松室等;
3 利用绿化中的消极空间设置 DIY 小型农场。
IV 全龄友好
5.3.12 老年人活动场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中的相关日照规定且通风良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每 0.01km2 总用地面积设有不小于 4 人的座椅,无障碍设施完善;
2 每 0.01km2 总用地面积设有不小于 3 台适合老年人的健身设施;
3 室外活动场地乔木、构筑物遮阴面积不小于 20.0%;
4 老人活动场地周边 300.0m 范围内设置具有无障碍厕所的公共卫生间,并有清晰完善的指引标识标牌。
5.3.13 建筑内电梯应合理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层及两层以上的民用建筑设电梯;
2 公共建筑至少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居住建筑每单元至少设置 1 部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
5.3.14 建筑应设置方便使用者的个性化空间或设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对所有使用人员开放的公共服务餐厅;
2 公共建筑中,设置方便使用者饮水和休息的茶水间,为建筑内的保洁人员设置休息间,为有哺乳需要的家庭设置母婴室,在公共卫生间设置有婴儿护理台;
3 居住建筑中,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并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设置儿童临时托管场所,并制定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5.3.15 建筑设计应兼顾老年人的安全与便捷,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公共区以及老年人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等墙面无尖锐突出物,且墙、柱、家具等处的阳角均为圆角,并设有安全抓杆或扶手;
2 公共建筑室内高差处设有明显标识并做坡道处理;住宅套内至少有一个卧室与餐厅、厨房和卫生间设置在无障碍平面上,将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紧邻其卧室布置;
3 老年人使用场所的标识系统清晰。
5.3.16 建筑设计应兼顾儿童的使用安全,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儿童能接触到的 1.30m 以下的室外墙面无尖锐突出物,室内墙面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均为圆角;
2 儿童经常活动区域的门窗、楼梯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防护栏和儿童低位扶手等。
5.3.17 建筑应设置便利的医疗服务和紧急救援设施,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医疗服务点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0.0m;
2 配置有基本医学救援设施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储备;
3 设有医疗急救绿色通道;
4 设有紧急求助呼救系统。
6 舒心服务与健康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并实施健康建筑管理制度。
6.1.2 物业管理机构应向使用人员展示室外空气质量、温度、湿度、风级、气象
灾害预警及突发事件警示等信息,并给出相关生活提示。
6.1.3 室内公共区域应禁止吸烟;当在建筑周边设置吸烟区时,应远离人行通道、
出入口、可开启外窗、新风引入口等处,并应保持 10.0m 及以上距离,且应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识。
6.1.4 物业管理机构应规范设置餐饮厨房区、食品销售场所,餐饮厨房区的不同
作业区之间应设置分离或分隔措施,食品销售场所与非食品销售场所应分开设置;餐饮厨房区、食品销售场所应制定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检查及处理记录应完整。
6.1.5 垃圾容器、垃圾站(间)不应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定期冲洗垃圾站(间),对垃圾进行及时清运、处置。
6.1.6 物业管理机构每年可对用户进行健康建筑运行质量满意度调查,制定并执行改进措施。
6.2 物业管理
6.2.1 物业管理机构应具有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6.2.2 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公共环境卫生保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病虫害消杀工作管理制度并保存消杀记录,每年开展的消杀工作不少于 2 次,建立除鼠管理制度,每年除鼠专项工作不小于1 次;
2 采取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杀虫剂、鼠药、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使用规范、安全,并有公示记录;
3 设有清理宠物粪便的设施,设置文明养宠标识标牌;
4 定期清扫公共区域,确保公共区域环境保持整洁、干净。
6.2.3 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餐饮厨房区、食品销售场所卫生安全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食品加工环境消毒程序和环境微生物监控程序;
2 厨房区、就餐区制定完善的清洁计划,清洁记录完整且对所有用户公开;
3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环保及食品卫生要求;
4 采用明厨亮灶,制定并实施消费者监督制度。
6.2.4 物业管理机构应对空调通风系统和净化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定空调通风系统和净化设备的检查、清洗和维护计划,每年清洗维护次数不小于 1 次;
2 实施第1 款中的检查、清洗和维护计划,且记录保存完整。
6.2.5 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定期检测各类用水水质,
水质检测项目指标应满足表 6.2.5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季度检测生活饮用水、直饮水水质,并进行公示;
2 每季度检测游泳池池水、生活热水水质;
3 每半年检测一次非传统水源水质;
4 定期公示各类水质检测结果。
表 6.2.5 水质检测项目指标要求
注:*如项目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中的非常规指标有检测要求的,也应列入年检指标。
6.2.6 公共盥洗室应具有洗手、置物等便利条件。
6.3 健康科普
6.3.1 物业管理机构宜编制健康建筑科普宣传手册,并对全体用户免费提供。
6.3.2 物业管理机构宜宣传健康生活理念,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为每百人订购不少于 1 份心理健康、生理健康相关的杂志、报纸或书籍,并摆放于公共空间易于翻阅的位置;
2 通过板报、多媒体等方式宣传健康食品、养生、运动等健康生活理念,媒体宣传内容每月至少更新 1 次,媒体屏幕置于主要的社区出入口、建筑出入口、大堂和电梯厅等处。
6.3.3 物业管理机构宜定期举办各类身心健康促进活动,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举办提升健康素养的讲座和活动,每年不少于 2 次;
2 举办亲子、体育、竞赛等提升邻里和谐的活动,每年不少于 2 次;
3 成立书画、摄影、茶艺、舞蹈等兴趣小组不少于 2 个,提供活动场地并定期开展活动,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4 定期对建筑管理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测评,每年不少于 2 次;
5 针对建筑管理人员进行促进用户身心健康管理方面的专项培训,每年不少于 2 次;
6 结合节日举办特色活动,营造温馨、友好的活动氛围,每年不少于 2 次。
6.3.4 物业管理机构宜制定并实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开展相关演
练活动;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时,公共区域和公用设备宜根据使用特点和使用频率进行日常消毒。
7 健康性能检测
7.1 一般规定
7.1.1 西南地区健康建筑检测应采用检查、检验、核查和测试等方法,也可与其他相关方法结合使用。
7.1.2 检测项目应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声环境、光环境和热湿环境等性能参数。
7.1.3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测项目;
2 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数量;
3 检测工况;
4 检测方法;
5 检测的检测仪器或设备,现场测试位置;
6 各检测项目检测结果;
7 检测结果的判定。
7.1.4 健康性能检测所采用的测试仪器或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并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检定和校准,且应处于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
7.1.5 健康性能检测项目的测试方法、测点位置和数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
准的规定;当标准未规定时,检测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应按表 7.1.5 执行。
表 7.1.5 检验批最小样本容量
7.2 健康空气检测
7.2.1 建筑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7.2.2 室内空气质量的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 7.2.2 的规定。
表 7.2.2 室内空气检测项目和方法
7.2.3 建筑应对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7.2.3 的规定。
表 7.2.3 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检测项目和方法
7.3 健康水检测
7.3.1 应对饮用水和直饮水、非饮用水等水质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7.3.2 对饮用水和直饮水进行检测时,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 7.3.2 的规定。
表 7.3.2 饮用水和直饮水的检测项目和方法
7.3.3 对非饮用水的水质进行检测时,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 7.3.3 的规定。
表 7.3.3 非饮用水检测项目和方法
7.4 声环境检测
7.4.1 应对场地环境噪声、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隔声性能、振动源对噪
声敏感房间无结构噪声干扰等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7.4.2 对场地环境噪声进行检测时,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 7.4.2 的规定。
表 7.4.2 场地环境噪声的检测项目和方法
7.4.3 对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进行检测时,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 7.4.3的规定。
表 7.4.3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的检测项目和方法
7.4.4 对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进行检测时,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 7.4.4 的规定。
表 7.4.4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检测项目和方法
7.4.5 西南地区健康建筑应对噪声敏感房间进行无结构噪声干扰检测,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 7.4.5 的规定。
表 7.4.5 振动源对噪声敏感房间无结构噪声干扰检测项目和方法
7.5 光环境检测
7.5.1 应对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值、主要功能房间天然采光、人工照明质量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7.5.2 对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值进行检测时,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 7.5.2 的规定。
表 7.5.2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值的检测项目和方法
7.5.3 对主要功能空间天然采光进行检测时,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 7.5.3 的规定。
表 7.5.3 主要功能空间天然采光的检测项目和方法
7.5.4 对主要功能空间人工照明质量进行检测时,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 7.5.4的规定。
表 7.5.4 主要功能空间人工照明质量的检测项目和方法
7.6 热湿环境检测
7.6.1 应对室外和室内热湿环境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7.6.2 对室外热湿环境进行检测时,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 7.6.2 的规定。
表 7.6.2 室外热湿环境检测项目和方法
7.6.3 对室内热湿环境进行检测时,检测项目和方法应符合表 7.6.3 的规定。
表 7.6.3 室内热湿环境检测项目和方法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2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3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4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
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6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8 《室内混响时间测量规范》GB/T 50076
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10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1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2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
1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14 《城市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1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17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18 《民用建筑统一设计标准》GB 50352
1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2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2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22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23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
2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
25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GB/T 2680
2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2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28 《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GB/T 4959
29 《采光测量方法》GB/T 5699
30 《照明测量方法》GB/T 5700
3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3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5750
3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总则》GB/T 5750.1
3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样的采集和保存》GB/T 5750.2
3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水质分析质量控制》GB/T 5750.3
3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4
37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无机非金属指标》GB/T 5750.5
38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指标》GB/T 5750.6
39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综合指标》GB/T 5750.7
4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GB/T 5750.10
41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GB/T 5750.11
4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GB/T 5750.12
43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44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 1 部分: Ⅰ、Ⅱ、Ⅲ、Ⅳ类电梯》 GB/T 7025.1
45 《建筑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5
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GB 14930.1
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GB 14930.2
48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49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T 17095
50 《生活饮用水输水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51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 17657
52 《吸油烟机及其他烹饪烟气吸排装置》GB/T 17713
53 《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
5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1 部分:物理因素》GB/T 18204.1
55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 3 部分:空气微生物》GB/T 18204.3
5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
57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58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5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6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
6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
6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
6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
64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
65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66 《城市污水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67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68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
69 《聚氨酯防水涂料》GB/T 19250
70 《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GB/T 19889
71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3 部分: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GB/T 19889.3
72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6 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 19889.6
73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7 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 GB/T 19889.7
74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 8 部分:重质标准楼板覆面层撞击声改善量的实验室测量》GB/T 19889.8
75 《灯和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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