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 体 标 准
T/CABEE 113-2025
公共建筑运行能耗与碳排放强度
分级标准
Standard for Intensity Grade of Energy Consumption and Carbon Emissions at the Operation Stage of Public Buildings
2025-06-27 发布 2025-08-01 实施
中 国 建 筑 节 能 协 会 发 布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公共建筑运行能耗与碳排放强度分级标准
Standard for Intensity Grade of Energy Consumption and Carbon Emissions During the
Operation Stage of Public Buildings
T/CABEE 113-2025
批准部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施行日期:2025 年 8 月 1 日
2025 北京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文件
国建节协标〔2025〕48 号
关于发布团体标准《公共建筑运行能耗与碳排放强度
分级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建筑运行能耗与碳排放强度分级标准》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为: T/CABEE 113- 2025, 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协会委托主编单位收集标准的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料),并对案例进行宣传。
现予公告。
前 言
根据根《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2023年度第二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建节协〔2023〕33号)的要求,由湖州智慧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会同有关单位组建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和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综合能耗强度与综合碳排放强度限值;5综合能耗强度与综合碳排放强度分级方法。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联系电话:010-578 11281,邮箱:biaoban@cabee.org),由湖州智慧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 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及标准应用案例(包括政府部门采信证明文件、市场应用情 况、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外权威机构采信证明、评优示范工程案例等实施成效材 料)收集。标准应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以及标准相关应用案例,请反馈至 (联系人:王劼,联系方式:15257243621,邮箱:15257243621@163.com,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三环北路1558号“云上芯湖州 ”智慧园3楼,邮编:313000)。
本标准主编单位:湖州智慧城市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日立(中国)有限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州供电公司
湖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数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
北京同衡能源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浙江砼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
浙江绿碳智能建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 震 林波荣 朱颖心 周 浩 蔡钢伟
杨雨人 杨 治 高守杰 刘登高 齐美薇陆斌霄 丁贇伟 鲁斐栋 吴佳栋 卢 凯蒋友娣 鲁时雨 刘海峰 汪 骅 陈 波陈 娜 李宝剑 王 毅 汤春辉 钱建国王 劼 郑松松 张冀豪 张 帅 余 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朱 能 黄 宁 丁 勇 张文宇 林 奕
刘 京 李晓峰
Contents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浙江省与湖州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促进湖州市公共建筑绿色高质量发展,引导公共建筑提高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平、降低建筑运行阶段的能耗和碳排放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湖州市公共建筑运行能耗与碳排放强度限值及分级管理。
1.0.3 湖州市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能耗与碳排放强度限值及分级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能耗 energy consumption of building
建筑使用过程中由外部输入的能源,包括维持建筑室内环境的用能和建筑功能需求的用能。
2.0.2 建筑综合能耗 combined energy consumption of building
在统计年内,建筑在运行阶段消耗的各种常规能源的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消耗量后的总和,按照规范化的方法得到的能耗数值。
2.0.3 建筑综合碳排放量 combined carbon emission of building
在统计年内,建筑在运行阶段消耗的各种能源的实物量按照碳排放因子法折算为碳排放量后的总和,按照规范化的方法得到的碳排放量数值。
2.0.4 建筑综合能耗强度 combined energy intensity of building
在统计年内,建筑在运行阶段消耗的各种常规能源的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消耗量后的总和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2.0.5 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 combined carbon emission intensity of building
在统计年内,建筑在运行阶段消耗的各种能源的实物量按照碳排放因子法折算为碳排放量后的总和与建筑面积的比值。
2.0.6 引导值 leading value
在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综合高效利用各种建筑节能降碳技术和管理措施,实现更高建筑节能效果的建筑综合能耗强度或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的期望目标值。
2.0.7 基准值 baseline value
在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采取一定建筑节能降碳技术和管理措施,实现一定建筑节能效果的建筑综合能耗强度值或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值。
2.0.8 约束值 constraint value
在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所允许消耗的建筑综合能耗强度或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的上限值。
2.0.9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即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分级应以运行碳排放强度为准,且应以运行能耗强度为参考。
3.0.2 建筑能耗应包括建筑正常运行阶段使用的由建筑外部提供的全部电力、燃气和其他化石能源,以及由集中供热、集中供冷系统向建筑提供的热量和冷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建筑的配电系统向各类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电力,应从建筑实际能耗中扣除,但由各类电动交通工具反向向建筑的配电系统提供的电力应计入建筑实际能耗中;
2 安装在建筑上或内部的太阳能光热、地热、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及其他供冷装置(如蓄热、蓄冷装置)为外部提供热量或冷量时所消耗的能源被计入该建筑实际能耗值的部分,应从该建筑能耗实际能耗值中扣除;
3 安装在能耗统计区域内的太阳能光电、风能等产生的并入区域电网的电力,以及自外地购买绿色电力计入结算电表的,应计入建筑实际能耗中,其碳排放折算因子应按照绿色电力计算;
4 用于公共建筑外景照明的电力,应从建筑能耗实际能耗值中扣除;
5 建筑内部如数据中心、临时用能设备等具有其他特殊功能的用能系统且不用于该建筑的能源消耗,应从建筑实际能耗中扣除。
3.0.3 建筑综合能耗强度应根据建筑能耗实际能耗值计算得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综合能耗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EM (3.0.3-1)
式中:EM——建筑综合能耗强度(kgce/(m2·a));
Ei——第 i 类能源年消耗实物量(kWh 、Nm3 、GJ 等);
EFi——第 i 类能源折标煤系数,按本标准附录 A 取值;
A——建筑面积(m2)。
2 建筑由外部提供的热量,应根据向该建筑物的实际供热量直接折算为标准煤消耗量,计入建筑综合能耗。
3 建筑由外部集中供冷系统提供的冷量,应根据集中供冷系统实际能耗和向
该建筑物的实际供冷量计算得到所获得冷量折合的标准煤消耗量,计入建筑综合能耗。应按下式计算:
Ec = EFi × Qc A (3.0.3-2)
式中:Ec——建筑获得的冷量折合的标准煤消耗强度(kgce/(m2·a));
EFi——第 i 类能源折标煤系数,按本标准附录 A 取值;
Qc——计量得到的外部向建筑实际供应的冷量(GJ);
Qct——制冷机组输出的总冷量(GJ);
Ece——供冷系统消耗的总电力(kWh/a)。
3.0.4 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应根据建筑能耗按照实际使用的能源种类分别按照电力、燃气、热力统计计算得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应按照碳排放系数法计算得到,应按下式计算:
cM (3.0.4)
式中:CM——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指标(kgCO2/(m2·a));
CFi——第 i 类能源的碳排放因子,按本标准附录 A 取值;
2 建筑由外部市政热力系统、区域锅炉房或热泵系统提供的热量,应根据向该建筑物的实际供热量直接按照热力碳排放因子换算为碳排放量后,计入建筑综合碳排放量。
3 建筑由外部集中供冷系统提供的冷量,应根据集中供冷系统实际能耗和向该建筑物的实际供冷量按照式(3.0.3-2)计算得到所获得冷量折合的电量,按照电力碳排放因子换算为碳排放量后,计入建筑综合碳排放量。
3.0.5 办公建筑综合能耗强度与碳排放强度的修正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oc = E0 . Y1 . Y2 (3.0.5-l)
Y (3.0.5-2)
Y (3.0.5-3)
式中:Eoc——办公建筑综合能耗强度与碳排放强度实际能耗值的修正值;
E0——建筑综合能耗强度与碳排放强度实际能耗值;
Y1——办公建筑使用时间修正系数;
Y2——办公建筑人员密度修正系数;
Toffice——办公建筑年实际使用时间(h/a);
T0-office——办公建筑规定年使用时间(h/a);
S——实际人均建筑面积,为建筑面积与实际使用人员数的比值(m2/人); S0——规定人均建筑面积(m2/人)。
3.0.6 商场建筑综合能耗强度与碳排放强度实际能耗值的修正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cc = E0 . δ (3.0.6-1)
(3.0.6-2)
式中:Ecc——商场建筑综合能耗强度与碳排放强度实际能耗值的修正值;
δ——商场建筑使用时间修正系数;
Tmall——商场建筑年实际使用时间(h/a);
T0-mall——商场建筑规定年使用时间,单位为(h/a)。
3.0.7 宾馆饭店建筑综合能耗强度与碳排放强度实际能耗值的修正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Ehc = E0 × α 1 × α2 (3.0.7-1)
α 1 = 0.4 + 0.6H / H0 (3.0.7-2)
α2 = 0.5 + 0.5R0 / R (3.0.7-3)
式中:Ehc——宾馆饭店综合能耗强度与碳排放强度实际能耗值的修正值;
α1——入住率修正系数;
α2——客房区面积比例修正系数;
H——宾馆饭店建筑年实际入住率;
H0——宾馆饭店建筑年平均客房入住率;
R——实际客房区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R0——客房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3.0.8 对于能耗影响因素复杂的医疗建筑、文化建筑、科研建筑、体育场馆等其他功能类型建筑,可按照本标准中办公建筑的校准方法,同时考虑使用时间和使用人数的影响进行修正计算。教育建筑如中小学、高等院校等,用能情况相对简
单且有规律,可以单独设置修正系数,可根据学生人数、住宿制、走读制或在校时间等进行修正系数计算。
3.0.9 采用蓄冷系统的公共建筑能耗强度与碳排放强度实际能耗值的修正值应按下式计算:
e' = e0 × (1 __ σ) (3.0.9)
式中:e '——采用蓄冷系统的公共建筑能耗强度与碳排放强度实际能耗值的修正值,(kWh/(m2·a));
e0 —— 采用蓄冷系统的公共建筑能耗强度与碳排放强度实际能耗值, (kWh/(m2·a));
σ——蓄冷系统能耗指标实际能耗值的修正系数,按表 3.0.9 取值。
表 3.0.9 蓄冷系统能耗强度与碳排放强度实际能耗值的修正系数
4 综合能耗强度与综合碳排放强度限值
4.0.1 公共建筑综合能耗强度按本标准第 3 章规定的方法计算与修正后,应参照表
4.0.1 规定的引导值、基准值、约束值进行综合能耗强度分级。
表 4.0.1 公共建筑综合能耗强度指标
4.0.2 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按本标准第 3 章规定的方法计算与修正后,应参照表
4.0.2 规定的引导值、基准值、约束值进行碳排放强度分级。
表 4.0.2 公共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指标
5 综合能耗强度与综合碳排放强度分级方法
5.0.1 公共建筑综合能耗强度应根据本标准表4.0.1 规定的引导值、基准值与约束值分为 A 、B 、C 、D 四级,具体分级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综合能耗强度低于对应建筑类型的引导值时,定级为A;
2 公共建筑综合能耗强度高于对应建筑类型的引导值,但低于对应建筑类型的基准值时,定级为B;
3 公共建筑综合能耗强度高于对应建筑类型的基准值,但低于对应建筑类型的约束值时,定级为C;
4 公共建筑综合能耗强度高于对应建筑类型的约束值时,定级为 D。
5.0.2 公共建筑类型的综合碳排放强度应根据本标准表 4.0.2 规定的引导值、基准值与约束值分为 A 、B 、C 、D 四级,具体分级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低于对应建筑类型的引导值时,定级为A;
2 公共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高于对应建筑类型的引导值,但低于对应建筑类型的基准值时,定级为B;
3 公共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高于对应建筑类型的基准值,但低于对应建筑类型的约束值时,定级为C;
4 公共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高于对应建筑类型的约束值时,定级为 D。
5.0.3 湖州市公共建筑分级评价以综合碳排放强度分级结果为准,综合能耗强度分级结果用于参考。
附录 A 各种能源折算系数
表 A 常用能源折算系数
注:表 A 为常用能源折算系数。折算单位为 kgCO2/ Nm3 、kgCO2/kWh 、kgCO2/GJ 所对应的折算系数为碳排放折算因子,折算单位为 kgce/ Nm3 、kgce / kWh 、kgce/ GJ 所对应的折算系数为综合能耗折算系数。其中,碳排放折算因子来源包括中国产品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系数库、《公共建筑运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及湖州市统计局,综合能耗折算系数来源为《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
2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GB/T 51161
3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2589
4 《行政机关、场馆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DB33/T 736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团体标准
公共建筑运行能耗与碳排放强度分级标准
T/CABEE 113-2025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公共建筑运行能耗与碳排放强度分级标准》T/CABEE 113-2025 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2025 年 6 月 27 日以国建节协标〔2025〕第 48 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专门针对公共建筑运行阶段进行碳排放计算与分级评价的规范,引导公共建筑提高运行管理水平、降低建筑运行阶段的能耗和碳排放量,为公共建筑的碳排放计算与分级评价提供参考依据。在编写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碳排放计算方法,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许多单位和学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试验和研究,为标准编制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为了便于广大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公共建筑运行能耗与碳排放强度分级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 术 语
2.0.6 引导值表示目标性能,是鼓励达到的高效运行水平。
2.0.7 基准值表示典型性能,是一般情况下预期达到的运行水平。
2.0.8 约束值表示最低允许性能,是强制性要求的最低运行水平。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能耗与碳排放强度限值及分级标准分别依据建筑综合能耗强度和建筑综合碳排放强度进行排序和确定。本标准规定了八种常见公共建筑类型的运行能耗强度与运行碳排放强度的引导值、基准值与约束值。分级方法以运行碳排放强度为准, 以运行能耗强度为参考。当同一建筑根据运行能耗强度取得的分级结果与根据运行碳排放强度取得的分级结果不同时,应当以根据运行碳排放强度取得的分级结果为最终分级结果。
3.0.2 建筑与电力、燃气等能源计量表普遍存在“一楼对一表 ”、“多楼对一表 ”、“一楼对多表 ”以及“多楼对多表 ”等多种形式,为避免计量边界混,本标准以建筑组为单位,建筑组定义 为建筑实际使用单位与各能源公司统计范围内的各类能源表缴费单位的最小并集,例如:某 学校校园共包含五座建筑,学校为该五座建筑的实际使用单位,各建筑拥有一个电能计量表,
两座建筑共用一个燃气计量表,则该五座建筑作为一个建筑组; 甲医院与乙医院各包含一座建筑, 甲医院与乙医院共用一个电能计量表,则甲医院与乙医院作为一个建筑组。建筑实际能耗为建筑组所使用的各类能源在对应能源计量表的记录值。
3.0.3 供冷系统消耗的总电力通常包括制冷机组压缩机、水泵和冷却塔风机等设备消耗的电量。对于采用吸收式制冷的设备,能耗包括电力消耗与热力消耗,需参照附录 A 对热力消耗进行相应的综合能耗与综合碳排放计算。
3.0.5 规定人均建筑面积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67-2019)进行取值,其中党政机关人均建筑面积取值须符合国家计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3.0.9 通过合理的校准计算方法,能够更准确地评估能耗影响因素复杂的建筑的实际能耗水平,避免因单一标准不适应特殊建筑类型而导致的误差。校准方法的应用确保了能耗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助于制定更有效的节能措施和政策,推动各类功能建筑的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三种类型的建筑参考《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 51161-2016)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正,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现阶段并没有成熟的校准修正方法,因此对于能耗影响因素复杂的医疗建筑、教育建筑、文旅建筑、科研建筑、体育场馆等其他功能类型建筑,如果能够提供合理的原始证明材料,均可参考本标准中办公建筑的校准方法(即同时考虑使用时间和使用人数的影响)进行修正计算。
4 综合能耗强度与综合碳排放强度限值
4.0.1 公共建筑综合能耗强度与综合碳排放强度限值及分级标准依据湖州市各类型建筑样本在2019 年至2021年的全能耗实际用能数据进行设定,符合湖州本地公共建筑能耗与碳排放管理工作特点,具备良好的适用性。
5 综合能耗强度与综合碳排放强度分级方法
5.0.3 本标准旨在通过分级管理的方式促进湖州市建筑运行碳排放强度降低。对于实际运行建筑而言,其综合碳排放强度并不一定等于综合能耗强度与折算系数的乘积,这是由于建筑用电的组成可能包含能耗统计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外购绿色电力等零碳能源使用。因此,本标准在分级时以综合碳排放强度分级结果为准,以此鼓励建筑用户采用绿色电力,从而降低建筑运行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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