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20. 10;91.140.30 CCS 91.120. 10;91.140.30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4423—2026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s
2026-05-07 发布 2026-06-07 实施
辽 宁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联合发布
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辽宁省地方标准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s
DB21/ T 4423—2026
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批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6 年 06 月 07 日
2026 沈阳
前 言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 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2021〕19 号)的要求,沈阳建筑大学会同相关单位组成了规程编制组。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规程及技术文献,结合辽宁省工程实际,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 8 章、7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技术措施;5.施工技术措施;6.调试与验收;7.运行管理;8.能效评价。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由沈阳建筑大学作为主编单位并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归口管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 2 号,邮编:110001 ,联系电话:024-23448686;规程起草单位:沈阳建筑大学,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25 号,邮编:110168 ,联系电话:024-24690700)。
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秦恒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理工大学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
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紫微恒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都市发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冯国会 宋 波 杨德福 夏晓东 孙佳琳 韩姝娜 朱宝旭黄凯良 郭喜峰 曹 也 高贺轩 朱 桐 李环宇 李 冰端木琳 王庆辉 李辰琦 张 壮 刘英哲 杨宜儒 秦琳琳陈显华 张志鹏 王兴晨 杨宇锋 赵志南 刘 馨 李旭林宋嘉林 常莎莎 王福刚 张雪萍 周海珠 蹇汶豫 赵 越刘瞧宇 任师萱
审查人员:陈德龙 郝岩峰 任志生 刘庆武 谷卫东 戈玉民 于永彬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升建筑室内环境品质和建筑质量,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规范辽宁省近零能耗建筑工程,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施工、调试与验收、运行管理和能效评价。
1.0.3 近零能耗建筑的设计、施工、调试与验收、运行管理和能效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近零能耗建筑 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通过主动技术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且其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降低60%-75%以上。
2.0.2 超低能耗建筑 ultra low energy building
超低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初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能效指标略低于近零能耗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降低 50%以上。
2.0.3 零能耗建筑 zero energy building
零能耗建筑能是近零能耗建筑的高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和周边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使可再生能源年产能大于或等于建筑全年全部用能的建筑。
2.0.4 性能化设计 performance oriented design
以建筑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为性能目标,利用建筑模拟工具,对设计方案进行逐步优化,最终达到预定性能目标要求的设计过程。
2.0.5 建筑能耗综合值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单位面积年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的终端能耗量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发电量,利用能源换算系数,统一换算到标准煤当量后,两者的差值。
2.0.6 建筑气密性 airtightness of building envelope
建筑在封闭状态下阻止空气渗透的能力。用于表征建筑或房间在正常密闭情况下的无组织空气渗透量。通常采用压差实验检测建筑气密性,以换气次数 N50, 即室
内外 50Pa 压差下换气次数来表征建筑气密性。
2.0.7 换气次数 air change rate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2.0.8 气密层 airtightness layer
由气密性材料和部件、抹灰层等形成的防止空气渗透的连续构造层。
2.0.9 供暖年耗热量 annual heating demand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单位面积年累计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
2.0.10 供冷年耗冷量 annual cooling demand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单位面积年累计消耗的需由室内供冷设备供给的冷量。
2.0.11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utilization ratio of renewable energy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电梯系统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其能量需求量的比例。
2.0.12 建筑综合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saving rate
设计建筑和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13 建筑本体节能率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improvement rate
在设定计算条件下,设计建筑不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建筑能耗综合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差值,与基准建筑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比值。
2.0.14 显热交换效率 sensible heat exchange efficiency
对应风量的新风进 口、送风出口温差与新风进 口、回风进口温差之比。
2.0.15 全热交换效率 total heat exchange efficiency
对应风量的新风进 口、送风出口焓差与新风进 口、回风进口焓差之比。
2.0.16 断热桥锚栓 thermally broken fixer
通过特殊的构造设计,能有效减小或阻断锚钉热桥效应的锚栓。
2.0.17 防水透汽材料 waterproof and vapor permeable material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外侧的缝隙进行密封并兼具防水及允许水蒸气透出功能的材料。
2.0.18 防水隔汽材料 waterproof and vapor barrier material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内侧的缝隙进行密封,防止水蒸气渗透,具有抗氧化、防水、难透汽性能的材料。
2.0.19 气密性材料 airtightness material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室内侧的缝隙进行密封、防止空气渗透的材料。
2.0.20 新风热回收 fresh air heat recovery
新风系统运行过程中,从排风中回收热量或冷量,以减少新风的能耗。热回收装置利用空气—空气热交换器来回收排风中的冷(热)能对新风进行预处理。
2.0.21 基准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计算建筑本体节能率和建筑综合节能率时,用于计算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 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相关要求的建筑能耗综合值的建筑。
2.0.22 约束性指标 obligatory target
为实现设计目标,在设计中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
2.0.23 推荐性指标 recommend datory target compulsory
设计期望达到的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发行为来实现。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设计应根据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在建筑布局、朝向、体形系数、使用功能、设备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体现近零能耗建筑的理念和特点。通过被动式设计降低建筑冷热需求和提升主动式能源系统的能效达到超低能耗,在此基础上,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建筑能源消耗进行平衡和替代达到近零能耗。有条件时,宜实现零能耗建筑。
3.0.2 近零能耗建筑设计时,应以室内环境参数及能效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围护结构、能源设备和系统等性能参数应为推荐性指标。
3.0.3 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应符合表 3.0.3 的规定。
表 3.0.3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注:1 冬季室内相对湿度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
2 当严寒地区不设置空调设施时,夏季室内热湿环境参数可不参与设备选型和能效指标的计算。
3.0.4 居住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 30m3/(h·人) 。公共建筑的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定。
3.0.5 居住建筑室内噪声昼间不应大于 40dB(A),夜间不应大于 30dB(A)。酒店类建筑的室内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室内允许噪声级一级的规定:其他建筑类型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室内允许噪声级高要求标准的规定。
3.0.6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的能效指标应符合表 3.0.6 的规定。
表 3.0.6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
注: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中的照明、生活热水、 电梯系统能耗通过建筑能耗综合值进行约束,不作分项限值要求;
2 本表适用于居住建筑中的住宅类建筑,面积的计算基准为套内使用面积;
3 WDH20 (Wet-bulb degree hours 20)为一年中室外湿球温度高于 20℃时刻的湿球温度与20℃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 ,千度小时);
4 DDH28 (Dry-bulb degree hours 28)为一年中室外干球温度高于 28℃时刻的干球温度与28℃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 ,千度小时)。
3.0.7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3.0.7 的规定,其建筑能耗值可按本标准附录 B 确定。
表 3.0.7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
注:本表也适用于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3.0.8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 3.0.8 的规定。
表 3.0.8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能效指标
注:1 建筑本体性能指标中的照明、生活热水、 电梯系统能耗通过建筑能耗综合值进行约束,
不作分项限值要求;
2 本表适用于居住建筑中的住宅类建筑,面积的计算基准为套内使用面积;
3 WDH20(Wet-bulb degree hours 20)为一年中室外湿球温度高于 20℃时刻的湿球温度与20℃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 ,千度小时);
4 WDH28(Dry-bulb degree hours 28)为一年中室外干球温度高于 28℃时刻的干球温度与28℃差值的逐时累计值(单位:kKh ,千度小时)。
3.0.9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应符合表 3.0.9 的规定
表 3.0.9 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能效指标
注:本表也适用于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3.0.10 近零能耗建筑应采用性能化设计、精细化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及智能化运行模式。
3.0.11 近零能耗建筑热工设计应采用下列措施严格控制建筑物的传热损失:
1 保温隔热性能更高的非透明围护结构;
2 保温隔热性能和气密性能更高的外门窗;
3 建筑整体的高气密性设计;
4 针对围护结构热桥和气密性关键节点制定专项方案,并绘制详图。
3.0.12 近零能耗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合理的新风处理方案,有效控制建筑物的通风换气热损失,并优化气流组织。
3.0.1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当地资源与适用条件统筹规划。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3.0.14 近零能耗建筑应进行全装修。室内布置与装修应简洁并由建设方统一组织实施,避免装修对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和气密性的损坏,以及对新风气流组织的影响,并宜采用获得绿色建材标识的材料与部品。
3.0.15 单体建筑面积 20000m2 以上的近零能耗公共建筑,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
建设单位宜组织专家对设计及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论证。
3.0.16 近零能耗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
4 设计技术措施
4.1 一般规定
4.1.1 近零能耗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场地自然条件、 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要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2 近零能耗建筑宜避免过多的平面凹凸变化和结构凹凸变化。建筑物平面布局在保证使用功能合理的同时,尚宜考虑热环境的合理分区。
4.1.3 近零能耗建筑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必须满足安全、耐久的要求,并应采取加强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构造的措施。
4.1.4 近零能耗建筑的外墙保温工程应具有防火、防水、抗冻、耐高低温、承受风荷载、防潮等功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
4.1.5 近零能耗建筑设置太阳能系统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结构、电气及防火安全的要求;
2 应设置安装和运行维护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防止集热器或光伏组件损坏后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
3 有疏散功能的屋面设置太阳能系统时,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4 宜结合建筑造型需要,选用模块化的太阳能系统;
5 太阳能系统不应影响屋面、墙面的防水、保温等构造层及建筑构件的正常维护维修作业。
4.1.6 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 但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建筑群,应为甲类近零能耗公共建筑;
2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 的建筑,应为乙类近零能耗公共建筑。
4.1.7 应进行供暖年耗热量、供冷年耗冷量、供暖一次能源需求及总一次能源需求计算,各项指标均应满足本规程规定。
4.2 建筑设计
4.2.1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6。
4.2.2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可参考表4.2.2 选取。
表 4.2.2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参数限值
注: 外窗太阳得热系数(SHGC)冬季不宜小于 0.45 ,夏季不宜大于 0.30。
4.2.3 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可参考表4.2.3 选取。
表 4.2.3 甲类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参数限值
注: 外窗太阳得热系数(SHGC)冬季不宜小于 0.45 ,夏季不宜大于 0.30。
4.2.4 近零能耗建筑不宜设置凸窗。
4.2.5 近零能耗建筑分隔供暖空间和非供暖空间的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宜按表 4.2.5 选取。
表 4.2.5 分隔供暖空间和非供暖空间的非透光围护结构平均传热系数
4.2.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 的规定。
4.2.7 近零能耗建筑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防潮设计。
4.3 围护结构
Ⅰ 外墙及保温
4.3.1 外墙可采用预制(现浇)保温结构一体化外墙外保温、免拆模板现浇保温结 构一体化外墙外保温、预制轻钢龙骨复合墙板和施工现场粘锚的外墙外保温等系统。
4.3.2 近零能耗建筑保温层铺设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单层保温时,保温板间接缝宜采用错口或企口方式拼接,当采用平缝时, B 级保温板接缝宜采用聚氨酯发泡胶密封;
2 采用两层及以上保温时,两层保温板间接缝宜错缝铺设,且宜采用条粘法粘贴。
4.3.3 近零能耗建筑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的相关规定,且抗风荷载较大的外保温工程宜增加单位面积外保温系统的锚栓数量;
2 当采用岩棉外保温系统时,应在每层层间外墙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保温层承托构件,并明确系统自重和风荷载的传力途径,满足承载力、耐久性和防火等要求。
4.3.4 外墙保温系统用锚栓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断热桥锚栓;
2 应选择与基层墙体类型相匹配的锚栓类型,且应综合考虑保温系统、找平层、粘结层厚度和在基层墙体中的锚固深度要求确定锚栓长度;
3 锚栓圆盘的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宜小于 1.2kN;
4 锚栓在 A 类、B 类基层墙体中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宜小于 1.0kN;
5 锚栓在 C 类、D 类、E 类基层墙体中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宜小于0.6kN。
聂 热桥处理
4.3.5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消除或削弱热桥的专项设计,外围护结构保温层应连续。
4.3.6 近零能耗建筑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及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附属设施应设置保温、防水构造;外围护结构的结构性热桥部位室内表面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2℃以上。热桥部位应给出详细的构造,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下列部位应采用降低热桥构造设计:
1)墙体上的结构性挑出构件热桥部位;
2)安装在屋面、外墙上的太阳能系统与主体连接部件;
3)伸出屋顶的建筑造型、结构构件、砌体、管道及设备与屋面的连接部位;
4)凸出主体墙面的造型、结构构件与墙面的连接部位;
5)建筑外门窗洞口室外周边墙体部位;
6)设置导光、反光等采光设施的热桥部位。
2 突出屋面结构体的保温层应与屋面保温层连续设置;女儿墙、土建风道出 口等突出屋面构件顶部宜设有混凝土或金属压顶;
3 当外墙设置吊挂荷载时,支吊架应根据荷载确定规格并设置在结构墙体上,支吊架与结构构件或墙体之间应采取降低热桥构造设计及保温措施;
4 外墙、屋面孔洞部位及穿过外墙、屋面管道或风道周围部位宜在周边预留间隙不小于 50mm 间隙,间隙内应填充高效保温材料,周边室内表面应粘贴防水隔汽
膜,外表面应粘贴防水透汽膜;
5 变形缝内应满填或两侧墙体贴装燃烧性能 A 级、耐久性良好的保温材料;
6 变形缝内应填满或两侧墙体贴装燃烧性 A 级、性能良好的保温材料;
7 女儿墙内、外侧均应设置保温层,外侧保温层构造应与外墙保温层一致。内侧保温层应与屋面保温层连续设置,保温层热阻不应小于2.0(m2·K)/W ,当女儿墙及内侧保温层高度不小于 1.10m 时,顶部可不设置保温构造,女儿墙及内侧保温层高度小于 1.10m 时,女儿墙顶部应设置热阻不小于2.0(m2·K)/W 的保温构造;
8 外墙外保温系统中的穿透构件与保温层之间的缝隙,应采取有效保温密封措施;
9 防排烟系统中的进风 口、排烟 口、排烟井道等设施,以及接触室外空气的开口、外墙、屋面孔洞部位、伸出屋(墙)面较大开 口内部或室内表面应设置防结露保温构造;
10 装配式近零能耗建筑外围护结构构件连接件部位、板缝等部位应设有保温、防冷风渗透、防水的构造措施。
4.3.7 近零能耗建筑楼梯间出屋面的门或孔盖宜采用与建筑外门相同的保温性能。
4.3.8 近零能耗建筑外门、外窗构造宜符合以下规定:
1 外窗洞口宜设置成品披水板对保温层进行保护,成品披水板与窗框之间应有结构性连接,并采取密封措施;
2 外门、窗与保温层或墙体之间的构造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塞,缝隙外侧应采用弹性耐候防水密封胶密封,不得采用水泥砂浆或其他非弹性耐候防水材料补缝;
3 外门窗框周边应采取降低热桥构造措施,设置的保温层不得阻塞外门窗下框排水孔;
4 当外门窗设计附框时,应采用节能型附框,附框室外侧应设置保温构造。
4.3.9 近零能耗建筑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外门窗宜采用外门窗框外表面与基层墙体外表面齐平的安装方式,外保温包覆窗框不宜小于20mm ,且不应遮挡窗下 口
型材排水孔,外门窗及主体结构连接构造应保证安全耐久。
Ⅲ 建筑气密性
4.3.10 近零能耗建筑的气密区应由建筑围护结构内侧的连续气密层形成,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整栋建筑可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气密区组成,施工图中宜明确界定气密区范围;
2 建筑内的不采暖楼梯间、电梯井道、电梯前室、不采暖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可不设置为气密区。
4.3.11 气密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气密层的位置及构造;
2 气密层设置应依托密闭的围护结构层,并应选择适用的气密性密封材料;
3 当气密层由不同材料构成时,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材料搭接密封措施;
4 围合气密区的装配式构件缝隙应采取密封措施。
4.3.12 近零能耗建筑门、窗的气密性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宜低于 8 级;
2 建筑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宜低于3 级;
3 建筑外门、楼梯间出屋面的门和上人屋面人孔盖的气密性能不宜低于6 级;
4 分隔供暖房间与非供暖房间的门气密性能不宜低于6 级;
5 不同气密区之间相连通的门、窗的气密性能不宜低于6 级。
4.3.13 近零能耗建筑外门窗与墙体之间缝隙的气密性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框与洞口基层墙体之间室内侧可采用密封胶或气密膜密封;
2 气密膜与门窗框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15mm ,与基层墙体气密层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50mm ,粘贴应紧密;
3 当室外侧设计防水透汽膜时,防水透汽膜不得遮蔽外门窗下框的排水孔;
4 当外门窗设置附框时,防水隔汽(透汽)膜应覆盖附框。
4.3.14 设置在有气密性要求墙体、楼板上的开关、插座、接线盒、消防栓等,宜采
取气密性构造措施。应对穿外墙、屋面的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并宜采取气密性构造措施。
4.3.15 近零能耗建筑装修设计不得破坏气密层的完整性。
4.4 设备系统
4.4.1 近零能耗建筑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应对设置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4.2 近零能耗居住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热源形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选用高能效等级的产品,并应提高系统能效;
2 应有利于直接或间接利用自然资源;
3 应考虑多能互补集成优化;
4 应根据建筑负荷灵活调节;
5 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6 宜兼顾生活热水需求。
4.4.3 近零能耗公共建筑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 不具备本条 l 、2 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集中式空调系统及供暖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 不具备本条第 1 、2 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 不具备本条 1 款~4 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6 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7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8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 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9 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且能保证 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冷、供热。
10 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11 如具备原料来源,在环保、经济、技术合理情况下,可采用生物质燃料供热。
4.4.4 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气调节器作为冷热源时,单冷式、热泵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消耗效率应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 中一级能效要求。
4.4.5 近零能耗建筑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表 4.4.5 的规定。
表 4.4.5 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的热效率
注:η 1 为供暖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热水状态为 50%的额定热负荷,供暖状态为 30%的
额定热负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η2 为较小值。
4.4.6 近零能耗建筑当采用空气源热泵作为供暖热源时,机组性能系数 COP 不应低于表 4.4.6 的规定。
表 4.4.6 空气源热泵机组性能系数(COP)
4.4.7 近零能耗建筑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或机组能源效率等级指标(APF)可按表4.4.7选用。
表 4.4.7-1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表 4.4.7-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等级指标(APF)
4.4.8 近零能耗建筑当采用燃气锅炉时,在其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热效率应符合表 4.4.8 的规定。
表 4.4.8 燃气锅炉的热效率
4.4.9 近零能耗建筑当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或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可按表 4.4.9-1 和 4.4.9-2 选用。
表 4.4.9-1 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表 4.4.9-2 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4.4.10 供热供冷及通风设备、 循环水泵等用能设备应优先采用变频控制技术。
4.4.11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4.4.12 应根据建筑冷热负荷特征,优化确定新风再热方案或采取适宜的除湿技术措施。
4.4.13 应设置新风热回收系统,新风热回收系统设计应考虑全年运行的合理性及可靠性。
4.4.14 新风热回收装置类型应结合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性综合考虑确定。设计时应采取高效热回收装置。新风热回收装置换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热型显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 75%;
2 全热型全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 70%。
4.4.15 新风热回收系统宜设置低阻高效的空气净化装置。新风热回收系统空气净化装置对大于等于0.5μm细颗粒物的一次通过计数效率宜高于 80%,且不应低于60%。
4.4.16 严寒和寒冷地区新风热回收系统应采取防冻及防结霜措施。
4.4.17 居住建筑新风系统宜分户独立设置,并应按用户需求供应新风量。
4.4.18 居住建筑新风单位风量耗功率不应大于 0.45W/(m3/h) ,公共建筑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的相关规定。
4.4.19 新风系统宜设置新风旁通管,当室外温湿度适宜时,新风可不经过热回收装置直接进入室内。
4.4.20 与室外联通的新风、排风和补风管路上均应设置保温密闭型电动风阀,并应与系统联动。
4.4.21 居住建筑厨房宜设置独立排油烟补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风宜从室外直接引入,补风管道应保温,并应在入口处设保温密闭型电动风阀,且电动风阀应与排油烟机联动;
2 补风口应尽可能设置在灶台附近。
4.4.22 应配置与室内环境质量、建筑能耗监测等系统相匹配的监测点位。
4.5 配电与照明
4.5.1 近零能耗建筑电气系统设计应稳定可靠、经济合理、高效节能。
4.5.2 变配电室的位置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4.5.3 近零能耗建筑照明系统应选择高效节能光源及灯具,宜优先选用 LED 光源,其色容差、色度等指标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灯具的效率、效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相应要求。
4.5.4 建筑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公共区域的照明应采用声光控制、感应控制或定时控制等节能措施。
4.5.5 公共办公区、大堂、会议室等场所,宜采用分组、分级照明控制系统。
4.5.6 近零能耗建筑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灯具布置及控制方式应与采光设计相协同,且优先采用天然采光,并充分利用导光、反光等装置。
4.6 可再生能源利用
4.6.1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
4.6.2 水(地)源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 规定的2 级。
4.6.3 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浅层或中深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确定地源热泵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2 当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建筑面积在 3000m2~5000m2 时,宜进行岩土热响应试验;当应用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5000m2 时,应进行岩土热响应试验;
3 浅层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所负担建筑物全年动态负荷计算,最小计算周期不应小于 1 年。建筑面积 50000m2 以上大规模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进行 10年以上地源侧热平衡计算;
4 地下水换热系统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应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
5 海水源热泵系统与海水接触的设备及管道,应具有耐海水腐蚀性,应采取防止海洋生物附着的措施;
6 污水源热泵系统形式的选择应以安全、可靠、稳定为基本准则,应综合考虑污水流量、污水水质、污水水温和当地的气候条件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
7 系统应设置可靠的防冻措施;
8 地源热泵系统监测与控制工程应对代表性房间室内温度、系统地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流量、热泵系统耗电量、地下环境参数进行监测。
4.6.4 空气源热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有效制热量,应根据室外温、湿度及结、除霜工况对制热性能进行修正。多联式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有效制热量,还应根据室内、外机组之间的连接管长和高差修正;
2 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空气源热泵机组平衡点温度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3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状态下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表 4.4.6 的规定;
4 空气源热泵机组在连续制热运行中,融霜所需时间总和不应超过一个连续制热周期的20%;
5 空气源热泵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4.6.5 太阳能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利用系统宜采用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系统;光热或光伏与建筑一
体化系统不应影响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太阳能同时供热供电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光热一体化系统;
3 太阳能集热器和光伏组件的设置应避免受自身或建筑本身的遮挡,且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在冬至日采光面上的日照时数,太阳能集热器不应少于4h,光伏组件不应少于3h;
4 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系统时,应对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及电气安全性进行复核。
4.7 监测与控制
4.7.1 近零能耗建筑应结合建筑功能、规模、负荷性质确定电源质量要求和智能化系统组成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适宜的节能控制措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的有关规定。
4.7.2 近零能耗建筑不同功能区域、居住建筑典型户型等应进行分类、分项计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公共建筑中公共区域使用的冷、热、电等不同能源形式进行分类计量,并对照明、电梯、风机、水泵等设备用电进行分项计量;
2 对居住建筑典型户型的供暖供冷、生活热水、照明及插座的能耗进行分类分项计量。
4.7.3 建筑内电能表宜结合用电政策和实际工程需求,采用具有分时段计费、双向计量、数据远传功能的智能电表。
4.7.4 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宜设置能源监控系统,且可实时进行可视化展示,并将能源监测数据、能源效率进行公示。
4.7.5 能源监控系统数据应覆盖所有用能、产能、能源交换等系统,且能源监测数据宜对业主开放。
4.7.6 能源管理系统具有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功能,并具有拓展自学习,实施能源调度策略的潜力。
5 施工技术措施
5.1 一般规定
5.1.1 近零能耗建筑的施工应选择专业施工队伍,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监理人员进行培训。
5.1.2 近零能耗建筑应针对气密性处理、无热桥控制等关键环节,制订专项施工方案,细化施工工艺,严格过程控制,保障施工质量。
5.1.3 外保温系统施工前,外墙上的预埋固定件、穿墙管线等均应施工完毕,外门窗应安装就位。
5.2 围护结构
Ⅰ 外墙工程
5.2.1 外墙上的悬挑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断热桥承重连接件时,其承载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其连接方式、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当采用普通预埋件连接时,其与基层墙体之间的保温隔热垫块厚度不应小于20mm。
5.2.2 穿透围护结构管道的预留洞口或套管直径应满足设计要求,洞口或套管与管道之间应按设计要求填充保温材料。
5.2.3 门窗等节点部位防水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 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窗、穿墙管、外墙预埋件和预制部件外侧应粘贴防水透汽膜或采用其他材料防水措施;
2 设计有防水砂浆层的外墙面,防水砂浆层应与防水透汽膜可靠搭接,形成完整的材料防水层;
3 设计有防水涂料层的外墙面,防水涂料层应与防水透汽膜可靠搭接,形成完整的材料防水层。
5.2.4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及配套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相关的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5.2.5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托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保温系统设计有设置托架要求时,应安装起步托架或层间托架;
2 托架与基层墙体之间宜设置保温隔热垫块,保温隔热垫块的厚度不宜小于5mm ,采用机械连接的方式固定于混凝土基层墙体上。
5.2.6 保温板铺设时,应按下列操作工艺进行:
1 铺设保温板时,其排板宜按水平顺序进行,上下应错缝,阴阳角处应做错茬处理;
2 保温板分层铺设时,每层上下两块保温板接缝应错开,第一层和第二层保温板应错缝;
3 第一层保温板粘结可选择点框法或条粘法,基面平整度较差时宜选用点框法,粘结面积率不应小于60% ,第二层保温板粘贴方式应采用满粘法。
5.2.7 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5.2.8 断热桥锚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层墙体为钢筋混凝土或实心砌体时,断热桥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 50mm;
2 当基层墙体为空心砌块砌体结构时,断热桥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 30mm;
3 当基层墙体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体结构时,断热桥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65mm;
4 钻头直径应与锚栓规格相符,钻孔深度应大于锚固深度 10mm ,旋入式锚栓不应采用敲击安装方式。
5.2.9 当采用粘锚工艺施工外保温系统时,锚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栓安装应至少在保温板粘贴 24h 后进行;
2 阳角部位的锚栓应锚固于基层墙体内,不得虚锚于阳角保温层内。
5.2.10 外门窗口保温做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板覆盖窗框不宜小于20mm;
2 保温材料遇外窗连接件时,宜预先在粘结面裁出合适形状,再进行粘贴;
3 保温板与窗框交接处宜采用专用收边条密封,也可填塞预压膨胀密封带后再用密封材料密封;
4 当窗台设计有披水板时,外保温与窗台披水板两端及底部之间的缝隙宜先用预压膨胀密封带填塞,再进行密封处理。
5.2.11 外饰面作业应在抹面层达到饰面施工要求后进行,当采用岩棉作为保温材料时,应选择透汽性好的饰面材料。
5.2.12 女儿墙保温及压顶板施工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屋面底层设有隔汽层或防水层时,应在粘贴保温板前完成并验收合格;
2 女儿墙部位保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屋面保温和外墙保温应保证连续性;
3 压顶板与女儿墙应连结牢固,并应采取断热桥措施;
4 屋面防水层宜延伸至女儿墙顶部。
5.2.13 在有气密性要求的墙体上安装开关、插座、线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现浇混凝土墙体上的开关、插座线盒,宜直接预埋浇筑;
2 位于砌块墙体上的开关、插座线盒和线管在放入沟槽内之前,宜采用湿砂浆或石膏将沟槽填满,线盒、线管整体塞入沟槽后,外层宜采用水泥砂浆或石膏抹平;
3 开关、插座、接线盒、消火栓等安装在外墙上时,宜先在安装孔洞内涂抹石膏或水泥砂浆,石膏或水泥砂浆固化前宜将接线盒推入孔洞压实,套管内穿线完毕后,宜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胶封堵开关,插座等管 口,封堵深度不应小于30mm;
4 在墙体内预埋套管时,接口处宜采用密封胶带密封,并采用石膏封堵线盒接口处;
5 套管内穿线完毕后,宜采用密封胶封堵开关、插座等的管 口;
6 宜采取措施封堵外围护结构梁、柱、板上的预留接线盒;
7 墙体两侧均设置电线盒时,宜错位设置,且间距不宜小于 150mm。
5.2.14 穿墙管道内外侧的防水隔气膜与防水透汽膜粘贴完毕后再进行保温系统施工,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5.2.15 内墙穿墙管道、洞口与管道之间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再进行墙面饰面层施工。
5.2.16 外墙变形缝部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缝内应满填或两侧墙体贴装燃烧性能 A 级、可压缩变形、耐久性良好的保温材料;
2 变形缝应有效密封,减少变形缝内空气对流的热损失,并应满足《建筑变形缝装置》JG/T 372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聂 外门窗工程
5.2.17 近零能耗建筑外门窗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窗安装前应检查洞口的平整度,洞口外表面应光洁、平整;
2 外门窗框外表面宜与基层墙体外表面齐平;
3 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外门窗固定件位置和数量,外门窗的连接件与基层墙体连接时宜采用阻断热桥的处理措施,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发泡胶填充;
4 外门窗室外侧粘贴防水透汽膜时,防水透汽膜与窗框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15mm,防水透汽膜与基层墙体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50mm,粘贴应紧密,无起鼓漏气现象;
5 外门窗框室内侧粘贴防水隔气膜时,防水隔气膜与窗框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15mm,防水隔气膜与基层墙体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50mm,粘贴应紧密,无起鼓漏气现象。
5.2.18 外门窗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外门窗应进行成品保护。
5.2.19 窗台披水板安装施工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披水板与窗框应可靠连接,并与墙体保温层粘结牢固;
2 窗台披水板两端与墙体保温层的接缝处应采用聚氨酯发泡剂发泡填充;
3 窗台披水板与墙体保温系统抹面层的接缝处应采用预压膨胀密封带密封;
4 窗台披水板与窗框之间的缝隙应采用耐候密封胶密封。
Ⅲ 屋面工程
5.2.20 近零能耗建筑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等标准的有关规定。施工应确保气密层、保温层、防水层完整连续。
5.2.21 屋面施工对基层、出屋面管道及屋面设备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清理,确保基层平整、无浮灰及明水;
2 出屋面管道根部与结构层应提前做好保温、防水及隔汽处理;
3 屋面保温施工前,穿过屋面结构层的管道、设备基座、预埋件等应采用断热桥措施,并验收合格;
4 当屋面女儿墙等部位采用断热桥承重连接件时,其承载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其连接方式、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2 屋面保温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六级及以上大风、雨雪天气禁止施工,施工环境温度宜为5℃~30℃;
2 基层应涂刷界面剂,界面剂应呈十字交叉状分两次滚涂,待施工完毕及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隔汽层的粘贴;
3 铺贴隔汽层时,隔汽卷材应上翻包裹出屋面管道及烟道,上翻高度宜超出屋面保温板上表面至少 150mm ,角部及端部应贴实,施工时应进行成品保护;
4 当屋面保温采用多层保温时,宜采用粘贴施工的方式,且不应形成上下贯通的缝隙。分层铺设时上下层保温板错缝不宜小于 200mm;保温材料宜从低往高铺贴,可采用干法施工;保温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雨措施;
5 保温材料上方第一道防水层宜为自粘型防水卷材,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80mm,宜分区域施工;当天铺粘的保温材料收工前,应将第一道防水层铺设完毕,并及时用防水卷材封口收边;铺贴顺序宜由低到高;气温较低时,宜用喷枪辅热激活粘性,穿屋面管道、烟道洞口周围及女儿墙与屋面交接处应设置防水附加层;第二道防水层宜为热熔型防水卷材;
6 屋面防水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完成保护层施工。
Ⅳ 楼地面工程
5.2.23 近零能耗建筑地下室外墙的保温应在地下室外墙防水验收合格后、土方回填前施工;地下室顶板下方的保温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与管线、支吊架等配套施工;地面的保温应在垫层上方的防潮层验收合格后施工。
5.2.24 楼地面保温板采用双层时应错缝铺设,不宜通缝,保温板之间应挤压严密。
5.2.25 地下室顶板、梁下侧和外墙内侧的保温采用岩棉薄抹灰系统施工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岩棉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T 480 的相关规定。
5.2.26 当地下室隔墙等部位设计有下翻保温层时,宜在保温层底起始位置安装起步托架,再进行保温板粘贴、抹面砂浆和玻纤网施工。
5.2.27 穿透地下室顶板的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用发泡聚氨酯填充,当有防火要求时,可采用岩棉等不燃保温材料填充,发泡聚氨酯或岩棉等应填充密实。
5.3 设备系统
5.3.1 近零能耗建筑空调与供暖系统水力平衡装置、热计量装置及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数据读取、操作、调试和维护。
5.3.2 供暖系统安装的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应满足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和热计量功能。
5.3.3 近零能耗建筑机电系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电系统安装应避免产生热桥和破坏气密层;
2 风系统所有敞开部位均应做防尘保护;
3 机组安装及管道施工过程中应做消声隔振处理。
5.3.4 新风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风量平衡调节,每个送风口和排风口的风量应达到设计风量,总送风量应与排风量平衡。
5.4 配电与照明
5.4.1 机电系统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5.4.2 变压器、配单箱(柜)应基础牢固,安装稳固,且便于电缆进出。
5.4.3 灯具安装应位置准确、 固定牢固、整齐美观。
5.4.4 配电与照明系统应优化线路布局,减少输电能耗。
5.5 可再生能源
5.5.1 浅层地埋管换热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埋管与环路集管连接应采用热熔或电熔连接,连接应严密且牢固;
2 竖直地埋管换热器的 U 形弯管接头应选用定型产品;
3 竖直地埋管换热器 U 形管的开口端部应密封保护;
4 回填应密实;
5 地埋管换热系统水压试验应合格。
5.5.2 地下水源热泵的热源井应进行抽水试验和回灌试验,并应单独验收,其持续出水量和回灌量应稳定,且应对照图纸核查;抽水试验结束前应在抽水设备的出 口处采集水样进行水质和含砂量测定,水质和含砂量应满足系统设备的使用要求。
5.5.3 地下水源热泵的热源井水质和含砂量不满足系统设备使用要求时,应设置水处理和除砂装置。
5.5.4 空气源热泵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且避免短路;
2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3 噪声和排出气流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
4 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和维修;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措施;
6 应设置安装、维护及防止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5.5.5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 的有关规定。空气源热泵机组及其施工所用的管材、管件、防冻液等运输、存放应采取保护措施。
5.5.6 太阳能系统施工安装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GB 50495、《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T 51368 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应采取防水、密封和排水构造措施;
3 不应破坏建筑防水层、保温层及附属设施。
5.6 监测与控制
5.6.1 近零能耗建筑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能够准确反映室内空气温湿度的位置,避免在阳光直射、风 口、热源及门窗附近,确保传感器安装牢固、平整,不得遮挡;
2 光照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采光区域,避免在有遮挡物或灯光直射处,感光面应与光线入射方向垂直,避免雨水、灰尘等因素影响,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3 人体感应传感器:应安装在人员活动频繁的区域,且应避免安装在热源、空调出风口等位置。
5.6.2 数据采集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维护和管理的位置,且具备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避免安装在潮湿、高温、强电磁干扰的环境中;应牢固地固定在墙面或设
备支架上,并注意信号线的屏蔽处理,防止信号干扰。
5.6.3 控制器应安装在受控设备附近或便于集中控制的位置,且具备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避免安装在潮湿、高温、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接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控制器的接线图和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接线准确无误。
6 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近零能耗建筑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 的相关规定,节能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的相关规定。
6.1.2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在施工现场按相关标准进行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6.1.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对节能量进行评估。
6.2 围护结构
Ⅰ 一般要求
6.2.1 近零能耗建筑施工现场粘锚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时,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的粘结;
3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4 防火隔离带的设置(设计有要求时);
5 保温托架安装(设计有要求时);
6 耐碱玻纤网布铺设;
7 锚固件的种类与安装;
8 抹面层厚度;
9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10 穿墙管线等部位的防水处理;
11 对拉螺栓孔的封堵。
6.2.2 女儿墙、窗框周边、封闭阳台、出挑构件、室外栏杆连接处、空调支架连接处、雨水管支架连接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连接处、外遮阳连接处及穿墙管线处等重点部位热桥节点处理措施、构造及材料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建筑外门窗及幕墙工程施工验收时,应对固定件、门窗幕墙框与墙体接缝处粘贴的气密性材料、遮阳固定件的安装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现场验收,应有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6.2.4 气密性施工中应对外门窗、穿墙管线、出屋面和穿地面管道、不同墙体材料交界处, 固定模板用螺栓孔等部位粘贴的防水隔汽膜、防水透汽膜和气密性抹灰以及气密性部品的使用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6.2.5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类型、规格的防水隔汽膜、防水透汽膜应每 500m 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 500m 也应划为一个检验批。
6.2.6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外墙内侧气密性抹灰面积扣除门窗洞口后,应每 1000m2 划分为 1 个检验批,不足 1000m2 也应划分为 1 个检验批。
6.2.7 气密性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对建筑物的气密性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聂 主控项目
6.2.8 工程所用气密性材料进场时,应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设计和本规程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6.2.9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 个试样进行检查。工程所用气密性材料进场时,应进行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复验项目应符合表 6.2.9 的规定。
表 6.2.9 现场见证取样复验项目
6.2.10 需要粘贴防水隔汽膜、防水透汽膜的部位,其粘贴方法、粘贴宽度、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1 外墙内侧气密性抹灰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尺量、钢针插入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5 处。
6.2.12 防水隔汽膜、防水透汽膜粘贴时应铺压严实,不得虚粘。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5 处, 6.2.13 气密性抹灰应密实,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5 处。
6.2.14 建筑围护结构气密性专项验收宜采用压差法,利用鼓风门系统进行。对未达到气密性要求的,可通过红外热成像仪或烟雾发生器等仪器设备,确定围护结构的渗漏部位,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
Ⅲ 一般项目
6.2.15 气密性措施施工前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粘结面进行清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气密性施工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5 处。
6.2.16 气密性抹灰砂浆的平整度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 5 处。
6.3 建筑设备系统
6.3.1 近零能耗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功率及噪声;
3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6.3.2 近零能耗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照明光源初始光效;
2 照明灯具镇流器能效值;
3 照明灯具效率或灯具能效;
4 照明设备功率、功率因数和谐波含量值;
5 电线、电缆导体电阻值。
6.3.3 供暖空调系统绝热工程施工应在系统水压试验和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性能及厚度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
2 绝热层与管道、设备应贴合紧密且无缝隙;
3 防潮层应完整,且搭接缝应顺水;
4 管道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5 阀门、过滤器、法兰部位的绝热应严密,并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
能;
6 冷热水管道及制冷剂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
6.3.4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系统的试运转与调试: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与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进行控制功能和控制逻辑的验证;
3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同建筑物室内空调系统或供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6.3.5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室内平均温度不得低于设计温度2℃ , 且不应高于 1℃;夏季室内平均温度不得高于设计温度2℃ , 且不应低于 1℃;
2 通风、空调(包括新风) 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偏差不应大于 10%;
3 各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偏差不应大于 15%;
4 定流量系统空调机组的水流量偏差不应大于 15%,变流量系统空调机组的水流量偏差不应大于 10%;
5 空调系统冷水、热水、冷却水的循环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偏差不应大于 10%;
6 室外供暖管网水力平衡度为 0.9~1.2;
7 室外供暖管网热损失率不应大于 10%;
8 照度应满足设计照度要求,照明功率密度不应大于设计值。
6.4 可再生能源利用
6.4.1 可再生能源系统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验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6.4.2 地源热泵系统整体运转与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源热泵机组及系统的温度、压力、流量显示与控制装置应齐全;除砂装置完备、便于操作或可自动操作,同时便于取样监测;
2 整体运转与调试前应制定整体运转与调试方案,并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3 地源热泵机组试运转前应进行水系统及风系统平衡调试,确定系统循环总水量、各分支流量及各末端设备流量均达到设计要求;
4 水力平衡调试完成后,应进行地源热泵机组的试运转,并填写运转记录,运行数据应达到设备技术要求;
5 地源热泵机组的试运转后,应进行机组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