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745 2026
青海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工程技术规范
2026-03-05 发布
2026-04-01 实施
发布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青海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工程技术规范
DB63/T 1745-2026
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海三力新能源技术有 限公司批准部门: 青 海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青 海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实施日期: 2 0 2 6 年 0 4 月 0 1 日
修订说明
随着碳达峰实施不断推进, 国家也对绿色低碳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家发布的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要求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提高节能管理信息化水平, 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健全省、 市、 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青海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中要求建立城市建筑用水、 用电、用气、 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 提升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监测能力;搭建城乡建设领域能耗能效数据监测平台,推动能耗监测、能效测评、 能耗统计等相关统计监测数据信息的深度融合, 解决数据孤岛现象。 同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 [ 2022) 21号 ) , 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对 《青海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B63/T1745-2019进行了修订。本次标准修订的目的: ( 1 )与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相协调; (2)强化绿色建筑的碳减排性能要求; ( 3)优化实施效果,与近年更新的现行标准相协调。本次修订工作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标准修编工作。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扩大了建筑能耗及相关信息的数据采集广度和深度; 2.增加了计量装置编码及属性编码; 3.强化了系统安全的要求; 4.增加了 MQ TT、Restful数据传输协议; 5.增加了省、 市 /州级能耗监测平台的要求; 6.完善了运行维护的工作
要求; 7.对各章所涉及的部分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 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次规范修订相比于原 《青海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DB63/T1745-2019, 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第 4章节能耗数据编码:
一新增了 4.1一般规定, 完善了编码要求;
一修订了 4.2建筑分类与编码, 修改补充了医疗卫生建筑、
教育建筑、 会展建筑、 交通建筑等建筑信息附加项;
一修订了 4.3能耗数据分类、 分项及编码, 新增太阳能光伏
光热一体化, 空气能系统;
一新增了 4.4章节计量装置编码以及属性编码;第 5章节系统设计:
一修订了 5.2系统构成, 对数据传输进行了补充;
一修订了 5.3能耗计量点位设置, 完善电计量、 水计量、 燃气计量、热量计量、可再生能源计量点位设置,新增了环境监测;一修订了 5.4计量表具选型, 完善超声波热 (冷 )量计量表
具选型;
一修订了 5.5数据采集, 完善了数据采集器技术指标;
一修订了 5.6数据传输, 修订了通信协议, 由 weh service和
TCP协议变更为Restful API协议和MQ? TT协议, 数据格式由
XML改为 JSON格式;
第 6章节系统施工与调试:
一修订了 6.2设备安装,完善了传感器工作环境和防护等级,新增缆线的敷设和保护方式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
一修订了 6.3供电与接地, 完善了供电电能质量, 接地设计规范以及燃气表供电符合现行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 的要求;
第7章节省、 市1州级平台:
一新增 7.1一般规定, 增加了平台软件国产化、信息安全、等保测评和代码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一新增7.2平台功能,增加了建筑信息管理、 数据汇总计算、统计分析和建筑碳排放功能和数据保存期限要求;
一新增 7.3数据传输, 增加了数据传输协议、 IP 白名单、 数据采集和上传时间延迟等方面的要求;
第 8章节系统验收:
一新增8.0.2条文说明,增加了表 8.0.2能耗监测系统数据自校表,增加附录H系统验收记录表;
第9章节系统运行维护:
一完善了运行维护的工作要求, 对系统的能耗监测系统运维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工作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前 言
为了规范青海省建筑节能市场, 提高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水平, 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 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任主编单位, 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近年来青海省建筑能耗监测的实践经验, 结合青海省地域特征及城乡建设发展需要, 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标准。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能耗数据编码; 5系统设计; 6系统施工与调试; 7省、 市1州级平台; 8系统验收; 9系统运营维护及附录A至附录 H。
本规范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相关技术内容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或建议, 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申富路568号; 邮编: 201108 ) , 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 编单 位: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海三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参 编单 位: 青海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西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学会
主要起草人: 陈勤平 陈家骏 王士军 刘 凌 马旭东
王何斌 骆琪琪 荆 瑞 廖永丰 李 芳
王秋洞 吕 杰
参加起草人: 张 颖 李长军 蔡生玲 张明龙 刘 钰
王海文 田发春 张 琦 庚汉成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进一步推动青海省公共建筑实现数字化和智能化的能源管理, 规范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 施工、 验收和运行维护, 提高用能管理水平, 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所有新建、 改扩建、 既有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 运行维护。
1.0.3 新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 应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
1.0.4 能耗监测系统工程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青海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公共建筑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一般包括办公建筑、 商业建筑、旅馆建筑、 文化建筑、 医疗卫生建筑、 体育建筑、 教育建筑、会展建筑、 交通建筑 、综合建筑及其他建筑。
2.0.2 能耗监测系统
通过在建筑群 (物) 内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表具, 实时采集能耗数据, 并具有监测与分析等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
2.0.3 分类能耗
按照能源种类划分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的能耗数据, 如电、水、燃气、 燃油、 外供冷 (热 ) 源、可再生能源等。
2.0.4 分项能耗
对同类能耗按照不同用途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的能耗数据,如电能分为照明插座、 空调、 动力及特殊用电。
2.0.5 能耗监测平台
一种基于网络运行的可视化建筑能耗管理信息系统, 具有对其管理区域内建筑能耗数据进行统一接收、 转发、 存储、 上传、处理、 分析、 展示、 发布等功能。
2.0.6 能耗计量表具
用来度量电、 水、燃气、 冷 (热 )量、 可再生能源等能耗的
仪表及辅助设备的总称。
2.0.7 能耗数据采集器
2
一种采用嵌入式微计算机系统的建筑能耗数据采集专用设备, 具有数据采集、 数据处理、 数据存储、 数据传输、 断点续传以及现场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和故障诊断等功能。
2.0.8 多功能电能表
由单一测量机构、数据处理单元、 通信接口及其他功能部件组成并包封在一个表壳内, 除计量并显示有功电能、无功电能外,还具有分时计量、 测量最大需量等功能,并存储和输出数据的电能表。
2.0.9 机关办公建筑
用于满足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需求的建筑。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能耗监测系统时, 采集数据分为水、 电、燃气、燃油、外供热源、 外供冷源和可再生能源共七类能耗数据, 所采集的数据应联网报送至上级能耗监测平台。
3.0.2 能耗监测系统应根据使用及管理需要设置计量装置, 实现用能分类、 分项、 分区、 分户、 重点用能系统或设备及储能等计量和管理。 电耗数据应按照明插座、 采暖与空调、 动力、 特殊用电分项能耗进行自动定时采集。
3.0.3 燃气、燃油能耗数据若不具备自动采集条件, 宜人工每月录入。
3.0.4 能耗监测系统宜与建筑设备监控、 电能管理、 可再生能源利用、室内外环境监测、空调制冷机房监控等相关系统统筹设计,实现各系统之间数据互联互通。
3.0.5 能耗监测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功能, 不应降低用能系统与设备的技术指标。
3.0.6 既有建筑在进行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时, 不应改动供电部门计量表的二次接线, 不应与计费电能表申接。
4 能耗数据编码
4.1一般规定
4.1.1 能耗监测系统向上级平台上传数据时, 应采用本规程规定的编码规则。
4.1.2 能耗数据编码包含建筑编码、 能耗分类分项编码、 计量装置及属性编码等。
4.2建筑分类与编码
4.2.1 建筑应按照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分类, 并区分具体的建筑功能。
4.2.2 建筑基本信息分为基本项和附加项, 其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 建筑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及时更新:
1 基本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 建筑功能面积分布、 能耗监测系统工程实施单位、 变压器容量、 冷热源系统形式等信息。
2 附加项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1 ) 机关办公建筑: 办公形式 (集中 /独立 ) 、各功能区名称和面积、用能单位数量、 办公人数、物业运行人数、 用能单位信息;
2) 办公建筑: 设计人员密度, 运行时间;
3) 商业建筑: 建筑业态、 日均客流量、运营时间;
4) 旅馆建筑: 旅馆星级、 入住率、 床位数量;
5 ) 文化建筑: 使用类型,设计客流量;
6 ) 医疗卫生建筑: 医院等级、 医院类别 (专科医院或综合
医院) 、 日 门诊量、床位数;
7) 体育建筑: 场馆类型、设计观众席容量、设计客流量;
8 ) 教育建筑: 学生人数、 学校类型、班级数量;
9 ) 会展建筑: 展会次数、设计客流量;
10) 交通建筑: 设计客流量、 运营时间;
11 ) 综合建筑: 不同功能区中区分建筑用能特点的基本情况数据;
12) 其他建筑: 区分建筑用能特点的基本情况数据。
4.2.3 建筑编码采用 16位符号表示, 包括2位能耗监测分平台代码、 6位行政区划代码、 1位建筑类型代码、 1位建筑功能代码和 6位建筑流水号。 建筑编码由市1州级能耗监测平台生成, 并保证唯一性, 编码方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 中图 B.1.1-1的规定。
4.3能耗数据分类、 分项及编码
4.3.1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中各类能源品种的子分类设置应符合表4.3.1 的规定。
表4.3.1 建筑能耗数据分类
4.3.2 市政给水应按用途进行分项, 其设置宜符合表4.3.2规定。
表4.3.2 市政给水分项
4.3.3 电耗按用途不同区分为4个分项, 各分项可根据建筑能耗系统的实际情况细分为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 其设置应符合表
4.3.3规定。
表4.3.3 电耗分项
4.3.4 燃气能耗可按用途不同区分为 4个分项, 其设置宜符合表
4.3.4 的规定。
表4.3.4燃气能耗分项
4.3.5 外供热源系统分项设置宜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 外供热源分项
4.3.6 可再生能源系统分项设置宜符合表4.3.6的规定。
表4.3.6可再生能源系统分项
4.3.7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上传的能耗数据编码采用5位数字和字母表示, 编码方式应符合附录B 中 B.2的规定。
4.3.8 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增加用户编码和分户能耗编码; 用户编码为各机关单位社会信用代码, 分户能耗分类编码方式应符合附录 B 中表B.2.3-1 的规定。
4.4计量装置编码以及属性编码
4.4.1 计量装置编码应由建筑编码与计量装置编号组成,两者之间用符号 "." 隔开。
4.4.2 计量装置编码由市/州级能耗监测平台生成,并保证唯一性。
4.4.3 主要测量仪表分类以及属性编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4.3主要测量仪表分类以及属性编码
5 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 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用途、 用能类别和用能设备特点, 应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相关法规和规范, 满足省、 市1州能耗监测平台的要求。
5.1.2 能耗监测系统方案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说明: 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范围、 设计指标 (应包括系统点位容量、 响应时间、 采集频率等系统的主要指标) 、系统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 (包括线路选型、 敷设方式及设备安装等 ) 、数据采集与系统传输方式、 能耗计量表具及能耗数据采集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数据上传通信说明、 系统与电能管理等系统的分工界面及接口要求等;
2 系统图:应表达系统结构、 主要设备的数量和类型、 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 线缆类型及规格、 图例等;
3 能耗数据采集点表 (包括分类、分项与分户的组成 ) , 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 的规定;
4 表具绘制图:计量表具绘制并标注在低压配电等系统图上。
5.1.3 能耗监测系统施工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说明: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指标、系统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 (包括线路选型、 敷设方式及设备安装等) 、数据采集与系统传输方式、 系统与配电管理等系统的分工界面及接口描述等;
2 系统图: 应表达系统结构、 主要设备的数量和类型、设备14
之间的连接方式、 线缆类型及规格、 图例等;
3 能耗数据采集点表 (包括分类、 分项与分户的组成) ;
4 表具绘制图:计量表具绘制并标注在低压配电等系统图上;
5 能耗计量表具及能耗数据采集器等主要设备技术性能参数
6 主要设备及材料清单;
7 施工要求和安全措施: 包括线缆选择、 敷设方式及要求设备安装方式、 后续需其他专业完成的内容等;
8 利用建筑设备监控、 电能管理系统采集能耗数据时, 应提供该系统有关能耗数据采集的原理图、 采集点表及平面分布图,
并说明数据共享方式、 接口和协议等; 9 数据上传通信设计;
10 能耗计量表具端子接线示意图; 11 能耗计量表具安装详图;
12 能耗数据采集器接线图;
13 平面布置图: 标注各类能耗计量表具布点、 管线、 线路型号、 规格及敷设要求。
5.2系统构成
5.2.1 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可由计量表具、 能耗数据采集层、 数据传输层组成。
5.2.2 数据采集层由现场传输网络和能耗数据采集器组成。 能耗数据通过能耗数据采集器实现采集、 暂存以及直接向能耗监测平台上传。
5.2.3 能耗数据采集器可通过和已有的配电管理等系统进行通
讯实现数据采集, 通信方式宜采用Mod bus、BACNe t IP 或 OPC/ OPC UA等标准通信协议。 对于不具备配电管理等系统的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可通过RS485总线接口或 M-BUS等总线接口直接采集能耗计量表具的能耗数据。
5.2.4 能耗数据采集器的安装位置应预留建筑内部局域网及外网接口。
5.2.5 能耗数据采集器设置场地的电源供应及工作环境应能够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场地同时应提供建筑局域网及外网的网络接口。
5.3能耗计量点位设置
5.3.1 应根据现行标准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7167 的要求设置公共建筑能耗计量表具, 满足能源分类及用能单位实现能源考核的要求, 机关办公建筑计量点位设置除满足本节要求外, 还应符合现行标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rT29149 的要求。
5.3.2 电能计量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计量表具应设置在配电变压器出线侧或低压供电用户的进户处;
2 低压出线柜中照明插座、采暖与空调、 动力和特殊用电的出线回路应设置计量表具;
3 建筑主要功能区的供电回路应设置计量表具;
4 单台设备功率大于 100kw的应设置计量表具。
5.3.3 市政用水计量计量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表安装率 100%;
16
2 二级表安装率≥ 95%;
3 三级表的安装宜满足本规范表4.3.2 的市政给水分项的要
4 对于主要用水设备≥ 1th的宜独立计量。
5.3.4 宜在市政燃气供气管网进户总管及主要分户管道入口处设置智能燃气表, 条件不具备时, 可采用图像识别等抄表终端采集数据, 设备安装应符合燃气安全管理要求。
5.3.5 热 (冷 )源计量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区域性热源和冷源时, 应在每栋单体建筑的热源和冷源入口处安装设置热量和冷量计量表具;
2 用能单位采用自供性热源和冷源时, 应在热源和冷源总出口处设置热量和冷量计量表具;
3 应在需要独立考核或收费的区域单独设置热量和冷量计量表具。
5.3.6 可再生能源系统计量点位设置应符合附录B.2表B.2.3-1 中计量表具的要求。
5.3.7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场所宜设置室内环境监测点。
5.3.8 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计量点位的设置, 除应符合本节的相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办公点内的各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量宜分户计量;
2 对于拥有多处办公点的机关办公, 每处能源消耗量宜单独计量;
3 机关办公的主要行政区、 业务区、 后勤服务区以及其他区域的能源消耗量宜分区计量。
5.4计量表具选型
5.4.1 能耗监测系统所采用的多功能电表和测量用互感器应为具备国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资质的企业所制造, 准确度等级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应选用具有CPA(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标志的产品, 并应满足高海拔地区使用要求。
5.4.2 数字水表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数字水表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 2级, 产品符合现行标准《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 1部分: 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GB/T778.1或现行标准《饮用冷水水表检定规程》JJ CG 162的要求;
2 当采用电子式计量水表或流量计时, 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1级;
3 数字水表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 数据通信可选配RS-485标准串行电气接口或M-bus电气接口。 RS-485接口采用协议应符合现行标准《基于Mod 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GB/T 19582的要求, 通信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智能型成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GB/T 7251.8 中附录A的相关要求。 M-bus接口采用协议应符合现行标准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 CJ/T 188的要求;
4 数字水表及其接口管径应不影响原系统供水流速。
5.4.3 多功能电表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多功能电表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 1.0级,产品符合现行标准《电测量设备(交流)特殊要求第21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A级、B级、 C级、 D级和E级) 》GB/T17215.321或现行标准《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 JJ G596的要求;
2 电流互感器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 产品符合现行标准《互感器》 GB/T20840的要求。 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的确定 ,应保证其在正常运行中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60%左右 ,至少应不少于 30%;
3 多功能电表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 ,至少应具有RS-485标准串行电气接口 ,采用协议应符合现行标准《基于 Mod 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GB/T 19582或现行标准 《多功能电表通信规约》 D LT645 的要求。通信性能符合现行标准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智能型成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GB/T7251.8中附录A 的相关要求;
4 建筑物 (群 )各台供电变压器出线侧配置的多功能电表宜选用三相电力分析仪表, 用以采集电压、 电流、 功率、 电度等各项电力参数和谐波分量、波峰系数、谐波畸变率等电能质量参数;其余回路应采集电压、 电流、 有功功率、 有功电度等基本参数。
5.4.4 数字燃气表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数字燃气表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0级, 产品符合现行标准
《膜式煤气表》 GB/rT6968的规定;
2 数字燃气表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 安装条件、 工作压力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
3 数字燃气表应具有累计流量功能和计量数据输出功能。
5.4.5 数字热 (冷)量表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数字热 (冷 )量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 2级, 产品应符合现行标准《热量表检定规程》JJ G225、《热量表》CB/T32224的要求;
2 数字热 (冷 ) 量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 数据通信可选配RS-485标准串行电气接口或M-bus电气接口。 RS-485接口采用
协议应符合现行标准《基于Mod 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GB/T 19582的要求,通信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智能型成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GB/T7251.8中附录A 的相关要求。 M-bus接口采用协议应符合现行标准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 C. J/T 188的要求;
3 数字热 (冷 )量表工作温度及压力应满足供热采暖空调水系统温度及压力条件;
4 数字热 (冷)量表应具有监测和计量供水温度、 回水温度:温差、瞬时流量、 当前热功率、 累计热量、 累计流量及工作时间等参数的功能;
5 数字热 (冷)量表应具有断电数据保护和自诊断功能, 当电源停止供电时, 热量表应能保存所有数据, 恢复供电后, 能够恢复正常计量功能;
6 数字热 (冷)量表应抗电磁干扰, 当受到磁体干扰时, 不影响其计量特性;
7 温度传感器量程应为测点工作温度变化范围的 1.2 ⃞ 1.5倍, 管内的温度传感器热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5s;
8 数字热 (冷 )量表常用流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热量表》 GB/T32224 的要求;
9 宜选用管道式热 (冷)量表, 在现场安装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无法采用接触式测量时可采用外夹式超声波热 (冷)量表。
5.4.6 能耗监测系统的同类能耗计量表具在同一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内宜采用相同的通信接口的计量表具。
5.4.7 户外的设备与接线应做防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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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数据采集
5.5.1 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之间的数据通信传输宜采用总线、电力线载波等有线通信方式或传输性能稳定的无线通信方式。
5.5.2 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之间应采用标准的物理接口和通信协议。
5.5.3 数据的采集周期应根据实时性要求进行合理的设定, 电力数据 (如总用电量、 分项用电量 ) 采集间隔不大于 15分钟, 其他自动采集的能源数据 (水、 燃气、 热量等 )采集间隔不大于 1小时,并能根据具体需要灵活设置。
5.5.4 采用RS-485通信方式时, 数据采集器至计量装置之间宜采用屏蔽双绞线连接, 且芯线截面积不应小于0.75 mm2 , 屏蔽层应良好接地。
5.5.5 数据采集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不少于 2路 100MB以太网接口 , 且可配置独立 IP地址, 不少于 1路2KV隔离RS485 串行接口 , 每个接口应具备至少连接 32块计量装置的功能。 接口应具有完整的串口属性配置功能, 支持完整的通讯协议配置;
2 RS-485接口采用协议应符合国家标准《基于Mod 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GB/rT 19582或现行标准 《多功能电表通信规约》 D LT645的要求,通信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智能型成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GB/T7251.8中附录A 的相关要求; M-BUS接口应符合现行标准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 CJ/T 188的相关要求;
3 存储容量不小于256M;
4 应具有采集频率可调节的功能;
5 应采用低功耗嵌入系统, 功率小于 10W;
6 工作环境至少满足 -40℃ ⃞ 55 ℃, 工作相对湿度满足
35% ~ 80% 无凝露;
7 应支持现场和远程配置、 调试及故障诊断的功能;
8 抗电强度满足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 1部分通用要求》
GB/T4943.1的相关技术指标;
9 电磁兼容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静电放电抗扰度满足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2的3级或以上;
2)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满足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 中的 3级及以上试验标准;
3 )浪涌 (冲击 )抗扰度满足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 (冲击 )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中的 3级及以上试验标准。
5.5.6 数据采集器的功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持有线或无线通信方式, 至少能与2个能耗数据中心并
发传输数据;
2 支持计量装置编码及采集参数名称设定功能;
3 支持通过Restful协议或 MQ TT协议建立TLS加密连接上传数据, 协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 的要求;
4 上传数据包应采用Javascript ohject Notation (JSON)格式,加密后远传;
5 可根据网络授时协议调整本地时间;
6 当网络连接中断时, 具备本地能耗数据缓存功能, 缓存数据不少于 60天; 具备断点续传功能, 当网络恢复连接时自动补22
传缓存的数据;
7 具备数据共享功能, 将采集到的能耗数据以 MOD BUS TCP、Restful API、MQ TT等标准通信协议方式将能耗数据共享给本地其他管理系统。
5.6数据传输
5.6.1 楼宇能耗数据采集器将能耗数据上传至上级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上传使用基于IP协议的数据网络,传输层使用TCP协议。
5.6.2 采用有线网络进行数据传输时网络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1的有关规定, 传输线缆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系统使用的铜质线缆与其他信息系统缆线合用线管、 线槽敷设时, 应采用屏蔽型线缆;
2 电线电缆敷设采用金属管或金属密封线槽时, 可选用普通型缆线。在开放式桥架 (或吊挂环)敷设时,应选用阻燃型线缆。
5.6.3 数据采集器向能耗监测平台上传各计量表具实时数据, 数据上传时间间隔不大于 15分钟。
5.6.4 建筑向市1州级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传输采用基于 HTTP的Restful API协议或MQ TT协议, 数据格式均采用JSON (Javascript ohject Notation)格式, 采用 UTF-8 (8-bit unicode Transformation Format)编码, 数据传输连接应启用TLS加密连接, 协议详见附录F。
6 系统施工与调试
6.1一般规定
6.1.1 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齐全;
2 落实系统设备安装、 调试过程中需要的专用工具和检测仪器;
3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6.1.2 施工单位应熟悉强弱电施工工艺, 具备相关领域项目经验,并拥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施工中必须执行国家和电力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施工规范, 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6.1.3 计量表具、 环境传感器、 线缆、 互感器、 能耗数据采集器等主要设备及材料应提供供货清单、 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文件,检验结果应经监理单位 (或建设单位)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与核查记录。
6.1.4 建筑的电能计量表具安装应停电施工。
6.1.5 计量表具应与其他建筑设备系统安装同步进行,并注意成品保护。
6.1.6 系统安装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做到:
1 各工序按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在上道工序完成并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下道工序,并按规定登记和记录
2 隐蔽工程应检验合格;
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 应经监理工程师
检查认可, 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系统调试阶段应逐点核对计量表具地址无误, 逐项核对分类、 分项能耗与现场计量表具读数, 达到本规范规定的准确度和标准, 并满足设计要求;
5 工程调试完成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投入系统试运行, 应保存系统试运行期间的全部记录。
6.2设备安装
6.2.1 计量表具安装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与电气、 给排水、暖通等系统等专业相配合, 并应符合现行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3 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6.2.2 所有计量表具安装完成后, 应在监理监督下进行带电试验。
6.2.3 施工中必须执行国家和电力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施工规范, 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6.2.4 施工人员应具有施工准入相关证件, 根据作业指导书对其进行培训,并应将培训记录作为安全施工要求报监理和业主备案。 6.2.5 多功能电能表及互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
1 )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多功能电能表电压测量回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450V/750V 的铜芯绝缘导线, 且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 采集电压信号前端应加装 1A熔断器;
2)采用电流互感器接入的低压三相四线电能表, 其电压引入线应单独接自该支路开关下口的母线上,并另行引出,禁止在母线和电缆连接螺丝处引出。 零线不得断开, 采用叉接方式接入
零线端子;
3 )电压、 电流回路L1、 L2、L3各相导线应分别采用黄、绿、红色单股绝缘铜质线, 中性线应采用黑色单股绝缘铜质线,并在导线上加装与图纸相符的端子编号, 导线排列顺序应按正相序自左向右或自上向下排列;
4) 电流互感器从输出端直接接至接线盒或接线端子, 中间不宜有任何辅助接点;
5)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导线截面不宜小于2.5mm2
2 电流互感器的安装:
1 ) 同一回路内的三相电流互感器应采用同一制造厂商生产的型号、 准确度等级和二次容量均相同的电流互感器;
2) 电流互感器进线端的极性符号应一致;
3 ) 电流互感器与一次回路电流线平面夹角应尽量垂直, 特殊情况下夹角不应小于 60。 ;
4) 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应安装接线端子, 变压器低压出线回路宜安装接线盒。
3 多功能电能表的安装
1 ) 多功能电能表应安装牢固、垂直, 表中心线倾斜不大于1' ;
2)单独配置的计量表箱在室内挂墙安装时, 安装高度宜为0.8m ~ 1.8m;
3 ) 在原配电柜 (箱 ) 中加装时, 计量表具下端应设置标示回路名称的编号。 与原三相电子式计量表具水平间距应大于80mm, 单相电子式计量表具水平间距应大于 30mm, 电子式计量表具与屏边的距离应大于40mm。
26
6.2.6 数字水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表安装位置及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与产品安装要求;
2 水表安装后应不影响供水系统正常运行和供水流量, 并杜绝渗漏;
3 户外应防止水表井积水和雨水渗入, 宜符合IP68 防护等级。
6.2.7 数字燃气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进行检查, 安装方式应符合设备安装使用要求;
2 燃气表铭牌上规定的燃气属性必须与当地供应的燃气相一致
3 燃气表应安装于 干燥通风的地方, 工作环境温度为 -40℃ ⃞ 55℃, 并应远离火源;
4 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 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6.2.8 数字热 (冷)量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进行检查, 安装方式应符合设备安装使用要求,新建建筑的热量表应设置在专用表计小室中; 既有建筑的热量表宜就近安装在建筑物内;
2 流量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量计安装应避免管道与表具之间产生附加压力, 必要时设置支架或基座;
2)流量计安装位置及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与产品安装要求,且便于拆卸更换。 流量计安装后应不影响热 (冷 )系统正常运行和流量;
3 )超声波流量传感器超声波发射方向应与流体方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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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温度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插入的温度传感器保护管和插入温度传感器的套管应采用导热率良好, 且坚固、 耐磨的材料;
2)传感器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应能反映被测介质的平均温度;
3 )温度传感器内的测温元件插入深度应超过管道的中性线,使温度传感器的尖端对着水的流动方向或垂直于管道中;
4)温度传感器与管道的连接应保持密封, 减少传感器与周围物体和空间环境间的热交换;
5)传感器安装位置和方式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6.2.9 能耗数据采集器、 数据交换机、 多功能电能表等主要设备应放置于有锁扣的现场控制箱 (柜)内,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控制箱 (柜)应安装牢固, 不应倾斜, 垂直偏差不应
大于 3mm;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单独配置的落地式电表柜宜采用膨胀螺丝固定在地面或墙壁安装;
2 现场控制箱 (柜)的高度不大于 1m时, 宜采用壁挂安装,箱体中心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1.4m;
3 现场控制箱 (柜)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m;
4 现场控制箱 (柜)接线应按照接线图和设备说明书进行,接线端部均应标明编号, 在门板内侧应贴箱内设备的接线图;
5 主要设备中应设置熔断丝, 提供短路、过流保护, 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控制器箱位置的电磁环境应满足箱内设备及控制器间通信正常工作的要求,控制器箱布置在靠近被监控设备的区域,控制
箱的安装环境应满足相应的防护等级, 远离变频器、 电机等易产生电磁干扰的设备;
7 布线系统通过地板、墙壁、 屋顶、 天花板、 隔墙等建筑构件时, 其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2.10 缆线的敷设和保护方式应符合现行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T50312等相关规定。
6.2.11 无线传输网络天线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 并根据现场场强测试数据确定安装部位。 干路放大器、功分器、耦合器等中间设备宜采用保护箱安装。
6.2.12 设备和缆线应设永久性标识, 且标识应准确、 清晰。
6.3供电与接地
6.3.1 能耗监测系统前端计量表具、传输系统的中间设备及中央控制室设备应采用不低于本建筑最低负荷等级电源供电。
6.3.2 中央控制室布线和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标准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要求。
6.3.3 传输系统中屏蔽电缆屏蔽层与连接件屏蔽罩应可靠连接,屏蔽层应保持端到端可靠连接, 进入中央控制室时应就近与机房等电位连接网连接, 做到同一链路全程屏蔽、 一端接地。
6.3.4 燃气计量时接入表房电压应为不超过直流36V的安全电压,应具备防爆功能,并符合现行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的规定。
6.3.5 现场控制箱 (柜)接地应符合现行标准 《交流电气装置的
接地设计规范》 GB/T50065要求。
6.4施工安全
6.4.1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现行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的规定。
6.4.2 现场安装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
6.4.3 数字燃气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并符合现行标准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3施工要求。安装时应关闭前端燃气阀门, 放尽残留燃气后进行。 计量装置与输气管道应连接紧密, 严防泄漏, 在确认无泄漏后再恢复通气。 安装调试时, 现场禁止明火。
6.5系统调试
6.5.1 计量表具与能耗数据采集器之间的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确认计量装置通讯线是否连接, 需要接电的计量装置
是否上电,通讯线与数据采集器的通讯端口连接是否正确;
2 检查确认通讯线已连接数据采集器相应的串口端子,标注现场总线通讯端子。 根据计量装置通讯地址及通讯协议, 进行配置或组态、设置通讯端口波特率、 校验、 地址等信息。 测试相关位号值与实际从站设备仪表的读数是否一致;
3 测试能耗数据采集器与计量装置之间的通讯是否正常、 数据是否正确。
6.5.2 应逐点核对计量表具实际值与采集读数的一致性,逐项核对分类、 分项能耗与现场计量表具的读数, 达到设计规范要求。
6.5.3 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投入系统试运行,并保存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7 省、市/州级平台
7.1一般规定
7.1.1 平台的系统应采用国产化技术,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从网络安全、应用安全、 数据安全、 终端安全等方面保障信息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国产化操作系统、数据库以及中间件等国产基础软件,数据加密采用国密算法;
2 网络安全应符合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22239 中第三级的规定;
3 主机系统安全应符合 《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B/T20272 中第三级的规定;
4 对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数据价值与敏感程度,划分为核心数据、 重要数据、 一般数据, 并符合 《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类分级规则》 GB/T43697的规定;
5 数据安全符合《数据安全技术大数据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GB/T35274的规定,并制定密码应用方案,进行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和安全审计, 核心和重要数据加密传输和存储, 对于核心数据与重要数据, 应在存储过程中采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加密算法进行强制加密, 并满足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 GB/T39786中三级指标要求; 同时建立完善的密钥管
理体系, 对系统密钥的全生命周期进行严格管控;
6 加强信息系统终端安全建设, 构建有效的安全终端;
7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包括安全策略、
31
操作规程、 应急预案等, 并定期复审更新;
8 平台的审计日志保存期限不低于一年。
7.1.2 系统上线前, 应完成统一的安全测评流程, 具体包括: 通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及渗透测试,并完成系统备案; 在软件开发层面, 宜通过软件产品测评与源代码安全审计。
7.1.3 应建立常态化安全检测机制, 定期开展漏洞扫描、 渗透测试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对发现的中高风险安全漏洞及时进行修复与验证。
7.1.4 宜根据管理需求和技术需求设计平台系统架构。
7.2平台功能
7.2.1 应具有建筑信息管理功能, 包括建筑新增审批、 建筑编码及密钥生成、建筑信息修改、 建筑注销审批、 计量装置管理和能耗分项配置等。 市 /州级并具备向省级平台上传建筑信息和信息反馈接收功能, 保障建筑信息同步。
7.2.2 建筑基本信息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数据采集点表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 附件资料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D.3.4的规定。
7.2.3 市 /州级平台应具有数据传输功能: 1 接收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
2 向省级平台上传数据、 更新已上传数据、接收反馈信息。
7.2.4 市/州级平台应具有人工录入数据及向省级平台上传功能。
7.2.5 应具有数据处理和汇总功能, 依据配置的能耗分类分项与计量装置的关系, 实现分类分项数据的汇总计算。
32
7.2.6 应具有按区域、 管理条线和其他管理要求, 实现能耗统计、能耗分析、 数据可视化展示等功能。
7.2.7 应构建碳排放因子库, 具有建筑碳排放、 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计算等功能,并按区域、管理条线进行统计、分析和可视化展示。
7.2.8 建筑信息数据和建筑能耗汇总计算数据应永久保存,建筑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建筑生命期;数据应采用本地备份和云存储备份等方式提高数据安全性。
7.3数据传输
7.3.1 市1州级平台在向省级平台上传建筑能耗数据时, 应先上传建筑信息, 省级平台审批通过后方可传输建筑能耗数据:
1 市 1州级平台应按照本标准附录 D 的协议规定向级平台上传建筑信息;
2 市 1州级平台应按照本标准附录 E 的协议从省级平台获取建筑信息审批反馈信息;
3 能耗监测分平台应按照本标准附录 F.1的协议向能耗监测市级平台上传建筑能耗信息;
4 人工录入数据按照本标准附录 G数据手动上报通信协议上传至能耗监测市级平台。
7.3.2 市/州级平台应向省级平台上传能耗监测系统的各计量装置实时数据, 数据采集和上传时间延迟不大于 1h。
7.3.3 市/州级平台应使用固定的 IP地址向能耗监测市级平台上传数据, 省级平台建立各能耗监测分平台的 IP 白名单,数据传输采用基于HTTPS的Restful API协议,数据格式采用JSON格式。
7.3.4 当通信发生故障时, 市 1州级平台应将未上传的数据缓存
33
在本地, 待通信恢复后进行断点续传。
8 系统验收
8.0.1 公共建筑设置能耗监测系统时,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按照现行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GB 50411和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55015进行专项验收。
8.0.2 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完成后试运行正常2周后, 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 填写附录H的能耗监测系统验收记录表,对验收不合格项应发出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予以整改, 整改后应组织复验,直至合格。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3 能耗监测系统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按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建设单位确定方可视为竣工;
2 施工单位已按合同要求完成有关使用培训的条款;
3 竣工验收文件齐全;
4 能耗监测平台能够正常接收本建筑楼宇能耗监测系统上传的数据。
8.0.4 能耗监测系统工程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合同;
2 设计文件;
3 设备材料交付清单及配置表;
4 竣工图纸, 包括:
1 )系统原理图;
2 )设备布置图;
3)管线图;
4)接线图。
5 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文件;
6 工程验收结论汇总表;
7 系统试运行记录、 自检报告。
8.0.5 能耗监测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计量表具、 现场控制箱 (柜 ) 、线缆的敷设等施工质量应
符合本规范的施工要求;
2竣工验收资料文件齐全,应符合本规范 8.0.4的要求; 3 系统分类、 分项应符合本规范4.2的要求;
4 系统验收所涉及产品的型号、 规格和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的设计要求;
5 系统计量表具读数与采集器采集数据应一致, 现场抽查的抽样率不低于 20%, 且数量不得少于 20点, 数量少于20点时全部检验。
8.0.6 能耗监测系统验收应做好记录, 签署文件, 立卷归档。
9系统运行维护
9.0.1 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的使用单位、 物业管理单位、 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应确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并形成文件,保持和持续提升其有效性。
9.0.2 已建设能耗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应明确系统使用单位及系统维护单位。
9.0.3 能耗监测系统运维单位应开展下列工作:
1 应配备现场专职运行维护人员 , 发现系统数据中断或系统异常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并做好运行维修记录;
2 应定期对系统的计量装置、传输设备、 数据采集器、 网络交换机、服务器等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 定期对现场服务器病毒库进行更新, 并做好记录;
3 应定期对能耗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校核, 及时发现故障原因并加以整改;
4 系统运行异常时, 应在24h内予以响应, 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运行异常超过 24h的, 应及时向能耗监测分平台告知故障原因及解决方案;
5 建筑物 (区域)功能、监测点位变更时, 应及时更新系统计量装置或档案,保持系统持续有效性, 相关信息应实时同步至能耗监测分平台;
6 应定期对能耗监测数据、程序进行集中物理保存;
7 应定期编制系统运行维护报告, 内容包括运行维护期间的数据上传情况、 用户使用反馈信息、 巡检维护情况、 故障处理情况等,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系统优化措施;
8 宜利用数字化工具实现智慧运维。
9.0.4 能耗监测系统使用单位应开展下列基础性工作:
1 应定期查看建筑各类能源、 主要结算或考核单位、 分级、分区、分项、 重点用能系统或设备等用能, 并进行同环比、 总分对比、横向对比等分析, 导出报表提供给相关单位部门及主管单位
2 应按月核对系统用能报表与账单的差异, 若超过限值应开展核查工作;
3 应及时与系统运维单位同步建筑内功能变更、用能线路启停、重点用能设备改造等信息, 及时更新系统计量装置或档案配置, 保持系统持续有效性;
4 应按规定接收、 查看、确认系统发送的各类报警记录, 根据报警级别进行适当的及时消除处理, 同时优化报警逻辑, 持续提升报警的准确性。
9.0.5 系统故障应及时修复。 因故障而造成系统停止或非正常运行的时间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 , 并确保能耗累计数据不丢失。 系统运行异常超过24小时的, 应及时向能耗监测平台告知故障原因及解决方案; 系统维护单位应在24小时内予以响应, 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
9.0.6 保存工作日志、 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检修记录,应保存采集传输系统档案、技术设备档案,确保各项资料的翔实、完整。
附录A建筑基本信息
表A-1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工程基础信息表
建设单位 (盖章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基本信息中标注 *号的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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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数据编码规则
B.1建筑物编码
B.1.1 建筑物编码的设置应符合图B.1.1-1的规定:
图B.1.1-1建筑物编码
B.1.2 建筑物编码的含义如下:
1 第 1 ⃞ 2位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代码, 应符合表B.1.2-1
的规定。
2 第 3 ~ 8位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建筑所在行政区划代码, 应符合表 B.1.2-2的规定。
3 第 9位为建筑类型代码, 第 10位为建筑功能代码, 应符合表B.1.2-3的规定。
4 第 11 ⃞ 16位为建筑流水号代码。
表B.1.2-1青海省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代码
表B.1.2-2青海省行政区划代码
表B.1.2-3建筑分类代码
B.2建筑能耗编码
B.2.1 建筑能耗编码的设置应符合图 B.2.1 的规定。
图 B.2.1建筑能耗编码
B.2.2 若某一能耗项目无需使用某编码时, 则用相应的位数阿拉伯数字 "0" 代替。各建筑能耗编码的含义如下:
1 第 1位为分类能耗代码。
2 第2位为一级子类能耗代码。
3 第3位为分项能耗代码。
4 第4位为一级子项能耗代码。
5 第5位为二级子项能耗代码。
B.2.3 建筑能耗编码应符合表B.2.3-1的规定:
表B.2.3-1 建筑能耗分类分项编码
说明:
女 : 应安装计量仪表; ☆: 可安装计量仪表。
附录C 数据采集点表
表C.0.1 电耗数据采集点表
表C.0.2水/气耗数据采集点表
表C.0.3环境数据采集点表
附录D 建筑信息上传通信协议
D.1建筑基础信息同步
D.1.1 新增建筑基础信息接口描述如下:
请求路径: /api/v3/buildings/tplatform ld)
请求方式: POST
content-Type: application/json
Headers参数: token: xxxx (平台代码加上密钥经过SM3国
密算法摘要签名后转为 16进制字符串数据)
参数说明:
platform ld: 平台代码, 具体格式见本标准附录表B.1.2-1
SM3算法见 《信息安全技术 SM3密码杂凑算法》 GBrT
32905, 摘要值长度为256位, 示例如下:
原文: sm3
密文: doc:7f21dc640a69786764d688920d4d968a103a437a-
6159b ge7cc7c4b826b8ac
请求内容具体格式见D.1.4建筑基础信息传输格式本标准附录A 中带 *号的项为必填项
D.1.2 修改建筑基础信息接口描述如下:
请求路径: /api/v3/buildings/update/Iplatform nld)
请求方式: POST
content-Type: application/json
Headers参数: token: xxxx (平台代码加上密钥经过 SM3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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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算法摘要签名后转为 16进制字符串数据 )
参数说明:
platform ld: 平台代码,具体格式见本标准附录A.1.2-1请求内容具体格式见D.1.4建筑基础信息传输格式
D.1.3 建筑注销申请接口描述如下:
请求路径: /ap iv3/buildings/dlele te/tplatform ld)/Ibuilding ld)请求方式: POST
参数说明:
platform ld: 平台代码,具体格式见本标准附录A.1.2-1 building ld: 建筑编码, 具体格式见本标准附录A.1.1
需要上传两个文件:注销情况说明请求的 key是dle script ion File,请求的内容是multi part fior m-data编码后的文件内容, 支持doc、doc x格式; 注销证明材料 (盖章版)请求的key是desc rip- tio nl mage,请求的内容是multi parr or m-data编码后的文件内容,支持j ng、png以及pdf格式。文件格式和大小要求详见表D.3.4。 D.1.4 建筑基础信息传输格式如下:
建筑信息通过JSON格式传输, 具体格式如下:
{
"building Id" :" xx xxx" ,
"build property" : "1" ,
"building Name" : "xxxx大厦" , "city code" : "310120" ,
"street Name" :" Xx 区 1县"
"building Adl dress" : "x区⃞路x号" ,
"build TO Establish code" : "xx xxx"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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