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769-2026 青海省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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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 DB63

DB63/T 1769-2026代替 DB63/T 1769-2019

青海省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26-03-05 发布 2026-04-01 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青海省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63/T 1769-2026

中 建 三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主编单位:

中 建 三 局 集 团 西 北 有 限 公 司

批准部门: 青 海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青 海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实施日期: 2 0 2 6 年 0 4 月 0 1 日

青海省地方标准公告

2026 年第 2 号

(总第 468 号)

关于批准发布《青海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

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等四项青海省工程建

设地方标准的公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青海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高海拔地区空气源热泵采暖系统技术规程》《民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超限界定标准》《青海省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四项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

附件: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3 月 5 日

附件:

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前 言

为深入贯彻国家“双碳 ”战略目标,落实《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及最新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规范本省绿色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与验收行为,在全面总结近年来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和技术成果,对原《青海省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63/T 1769-2019 进行了系统性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 4 地基与基础工程;5 主体结构工程;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7 屋面工程;8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9 通风与空调工程;10 建筑电气工程;11 智能建筑工程及电梯工程;12 建筑节能工程;

13 室外工程;14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附录 A~D。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衔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框架体系;

2.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及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相协调;

3.修改了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表,提升了操作性;

4.增加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查表,方便绿色建筑评价。

本规范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寄送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 65 号青海省建设科技大厦;邮编:810000),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绿地都市之门 D 座;邮编:710000),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西北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青海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许广兴 景鹏超 党金忠 周 舰郭志雄 李 鹏 李得池 保 亮张岩涛 薛宏军 吴建军 王生玺颜 琦 刘廷祥 牛志伟 田兴君赵兴阳 沈小迪 康旭升 李亚林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亚峰 王普照 吕 航 李彩霞张宇颖 罗升彩 窦子贤

1 总则

1.0.1 为规范青海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目标,统一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新建民用绿色建筑工程的验收,改建、扩建项目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适用。

1.0.3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2 绿色建筑工程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设计并建造的建筑工程。

2.0.3 全装修 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 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4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5 绿色建造 green construction

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采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排放、提高效率、保障品质的建造方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工程建造活动。

2.0.6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

在建筑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简称模型或 BIM。

2.0.7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等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8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9 复验 repeat test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10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certificat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等一同提供用于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有效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

2.0.11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指标进行的检验,其检验报告为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产品定型鉴定、正常生产期间规定时间内、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材料及工艺参数改变、停产后恢复生产或有型式检验要求时进行。

2.0.12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s

与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控制性要求相对应,对建筑绿色性能起决定性作用的验收项目,所有主控项目必须合格。

2.0.13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s

对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评分项和加分

项相对应,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验收项目。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建筑工程应根据经审查或预评价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中有关绿色建筑的内容进行质量验收。

3.1.2 绿色建筑工程的设计文件应明确本工程所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因实际情况引起变更的,须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且不得降低原绿色建筑设计等级。

3.1.3 绿色建筑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时应满足本规范全部主控项目的要求,当绿色建筑工程预评价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时均应进行全装修,且应符合表 3.1.3 的要求。

表 3.1.3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工程的技术要求

3.1.4 绿色建筑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3.1.5 绿色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就本工程设计文件中所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全面交底。

3.1.6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及质量控制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3.1.7 绿色建筑工程的实施宜围绕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等绿色建造方式,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整体提升建造工业化水平。

3.1.8 绿色建筑工程冬期施工应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T 104 的规定,冬期施工混凝土养护宜选用节能环保措施。

3.1.9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可按本规范附录 A 对查绿色建筑技术的实施情况,若工程后续对绿色建筑进行评价,可采信对应的施工质量验收结论。

3.2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3.2.1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中的建筑编号确认。

3.2.2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应进行预核算和竣工核算,各项指标材料应用总量和绿色建材应用量应以项目竣工图文件为依据编制的决算清单为准。

3.2.3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的计算指标应由主体及围护结构工程用材、装饰装修工程用材、机电安装工程用材、室外工程用材4类一级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按子类别分设二级指标。

3.2.4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4 类一级指标合计 100 分,其中主体及围护结构工程用材指标设置 45 分、装饰装修工程用材指标设置35 分、机电安装工程用材指标设置 15 分、室外工程用材指标设置 5 分,并按下式进行计算:

P x 100% (3.2.4 __ 1)

Qn (3.2.4 __ 2)

式中:P——建筑工程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Qn——Q1~Q4 各类一级指标实际得分值;

Qn 总——Q1~Q4 各类一级指标理论计算分值,Q1~Q4 分别为

45、35、15、5;

N 绿——各类二级指标中工程实际使用并满足绿色建材要求的建材品类数量;

N——各类二级指标中工程实际使用的建材品类数量。

3.2.5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各项指标的实际得分值计算应按表

3.2.5 相关要求进行,各项指标之和为总得分。

表 3.2.5 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表

3.3 材料、检测与验收

3.3.1 绿色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青海省建设领域限制、禁止技术与产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其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核查记录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4 经绿色建筑产品认证或具有绿色建材标识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见证取样送检时,代表批量可扩大 1 倍。

3.3.2 绿色建筑工程现场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3.3.3 绿色建筑工程现场检测应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见证下抽样,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不应低于有关标准规定。

3.3.4 绿色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3.3.5 绿色建筑工程当现场检测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时,应按抽样检测数量扩大 1 倍再次检测,检测合格后应予以验收。

4 地基与基础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绿色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上述标准包含的验收内容可不再重复验收,但应对验收结果进行核定。

4.1.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宜同步核查场地环境有害

物质含量检测评估报告。

4.1.3 深基坑支护宜选用可重复利用的装配式支护方式。

4.1.4 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减少对地下水的抽取,对抽取的地下水宜收集综合利用。

4.1.5 多层地下工程施工应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宜优先采用逆作法施工工艺。

4.2 主控项目

4.2.1 场地自然条件应安全可靠,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对建筑场地或地基持力层进行改造处理的,改造处理后的场地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内容:核查专项检测报告或地基处理方案和相关记录;如场地内或场地周边存在威胁、危害因素,应现场检查避让措施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2 地基基础使用的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检验内容:核查预拌混凝土用量清单和进场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3 地基基础使用的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检验内容:核查预拌砂浆用量清单和进场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4 施工现场 500km 以内生产的地基基础材料重量占地基基础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内容:对照距离施工现场 500km 以内生产的地基基础材料重量占地基基础材料总重量的比例计算书,核查工程材料决算清单、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 一般项目

4.3.1 基坑回填和垫层施工材料宜优先使用工程渣土或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其材料性能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材料进场记录、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再生级配骨料的数量记录证明文件和用量统计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2 地基与基础采用混凝土结构的,钢筋保护层厚度、高耐久性混凝土材料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核査耐久性混凝土的性能、使用位置和用量,核査混凝土进场记录、原材料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

检査数量:全数检查。

4.3.3 地基基础使用的高强钢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地基基础 400MPa 级(或以上)的受力钢筋的使用位置和用量;核査进场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4 设计为预制桩基础的工程,宜采用静压成桩工艺,桩基承载力等指标应满足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预制桩基质量证明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现场试验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 主体结构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绿色建筑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有关规定,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的有关规定,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5 的有关规定,上述标准包含的验收内容可不再重复验收,但应对验收结果进行核定。

5.1.2 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时,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 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5.1.3 绿色建筑采用隔震、减震设计时,应符合《建筑隔震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360、《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和地方标准《建筑工程减隔震应用技术规程》DB63/T 2425 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5.2 主控项目

5.2.1 主体结构使用的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检验内容:核查预拌混凝土用量清单和进场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2.2 砌体用块材、保温砂浆、填充保温材料及构件等产品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砂浆品种、配合比、强度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2.3 主体结构使用的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检验内容:核查预拌砂浆用量清单和进场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2.4 填充墙(含装配式内隔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要牢固且不损害主体结构构件,宜优先采用机械固定、焊接、预埋等连接方式或一体化建造方式。

检查内容:填充墙与主体结构连接节点的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力学性能检测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2.5 施工现场 500km 以内生产的主体结构材料重量占主体结构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对照距离施工现场 500km 以内生产的主体结构材料重量占主体结构材料总重量的比例计算书,核查工程材料决算清单、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 一般项目

5.3.1 清水混凝土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 169 的验收规定。

检查内容:核査清水混凝土的模板、混凝土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资料,现场核查清水混凝土的实施效果。

检查数量:现场按照各构件进行抽检,其余均全数检查。

5.3.2 高强混凝土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钢筋混凝土建筑中强度等级C50(或以上)混凝土使用位置和用量;核査进场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混凝土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3 主体结构采用混凝土结构的,钢筋保护层厚度、高耐久性混凝土材料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核査耐久性混凝土的性能、使用位置和用量,核査混凝土进场记录、原材料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

检査数量:全数检查。

5.3.4 主体结构使用的高强钢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主体结构400MPa 级(或以上)的受力钢筋的使用位置和用量;核査进场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5 钢结构中Q355 及以上高强钢材使用情况和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内容:对照设计文件核查竣工图、钢材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记录及材料决算清单中有关钢材的使用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6 钢结构非现场焊接节点的数量占现场全部连接节点及拼接节点总数的比例应符合要求。

检验内容:核查非现场焊接节点的数量占现场全部连接节点及拼接节点总数的比例计算书,钢材连接质量证明文件、复试报告、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7 钢构件采用耐候结构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 GB/T 4171 的有关规定,采用耐候型防腐涂料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钢结构防腐涂料》JG/T 224 的有关规定。

检查内容:核査材料进场记录、原材料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査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的性能、使用位置和用量。

检查数量: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8 复杂空间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宜采用仿真技术模拟施工过程。

检查内容:检查施工方案、BIM 仿真技术模拟演示等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9 装配式结构工程装配率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工程设计文件、深化设计图、装配率计算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10 装配式预制构件、部品配件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和节点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预制构件、部品配件的性能、使用位置;核查构件进场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证明资料。

检查数量: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11 采用基于目标性能的隔震、减震设计时,其施工及验收应满足设计及《建筑工程减隔震应用技术规程》DB63/T 2425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减震隔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现场隔震、减震的安装情况。

检验数量:现场安装情况按照各功能、各系统进行抽检,其余均全数检查。

5.3.12 采用通用开放、灵活可变的使用空间设计,建筑适变性荷载取值符合标准要求,核查功能变更结构变化方案。

检查内容:查阅设计文件,并现场观察可变换功能空间设置情况。

检查数量:同类型房间抽检 5%,且不少于 2 处。

5.3.13 主体结构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废建材的使用部位、用量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查阅工程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废建材使用清单、使用部位及使用量、用量比例计算书、产品检测报告、利用废建材中废弃物掺量说明及证明材料。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5.3.14 主体结构施工免支撑的楼屋面板的使用情况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内容:免支撑的楼屋面板施工方案,材料进场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复试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绿色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上述标准包含的验收内容可不再重复验收,但应对验收结果进行核定。

6.1.2 幕墙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T 50210 的规定。

6.1.3 天然石材的放射物质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规定。

6.1.4 建筑防护栏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 470 的相关规定。

6.1.5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 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主要检查内部墙面、顶面、地面是否全部铺贴、粉刷完成, 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是否安装到位。

2 公共建筑主要检查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是否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是否全部安装到位。

6.2 主控项目

6.2.1 墙体粘结、填充、抹面的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检查内容:核查预拌砂浆用量清单和进场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2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门窗、防护栏杆、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移动式档案密集柜、整体卫生间、橱柜、储物柜等)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设计标准要求,具有一定的整体稳定性,连接构造合理且安装牢固。

检查内容:核查连接节点的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力学性能检测检验报告;现场重点核查有脱落、倾覆风险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的连接方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3 门窗的安全、耐久、防护及连接应满足以下规定:

1 门窗的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需求;

2 门窗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连接可靠;

3 门窗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门窗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核查门窗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4 建筑外门窗的气密性、水密性、保温性能、采光性能、中空玻璃露点、抗风性能、门窗节能性能、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核查下列内容的复检报告:

1 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

2 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3 透光、部分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检查内容: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复试报告、性能检测报

告;现场根据设计文件核查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核对相关的材料、附件、节点构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5 围护结构保温做法及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节能标准的要求,供暖建筑的外墙内表面不得结露,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检查内容:核查围护结构的材料性能,进场记录,热工性能指标复验报告,施工隐蔽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6 幕墙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

2 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可见光反射比;

3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 透明/半透明遮阳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

5 其他反光面板材料的可见光反射比;

6 石材的弯曲强度、耐冻融性、吸水率。

检查内容: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复试报告、性能检测报告。根据设计文件核查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7 外遮阳、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检查内容:核查连接节点的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力学性能检测检验报告;现场核查建筑外部设施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 以及安装、检修和维护条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8 卫生间、浴室、厨房采取防水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核查下列内容:

1 卫生间、浴室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2 厨房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布置在无用水点房间下的厨房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检查内容:核查防水材料使用及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闭水试验检测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9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建筑构件隔声性能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楼板、外窗、外墙和分户墙隔墙等构件隔声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1) 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应选取典型的构造做法进行检测,每种构造做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 2 组;

2) 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检测:应选取具典型的构造做法进行检测,每种构造做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 2 组。

6.2.10 体育场馆、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剧场等有声学特性设计要求的房间,其声学指标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现场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依据《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GB/T 4959 确定。

检查数量:按典型功能房间每类检查。

6.2.11 需要进行声学处理的场所使用的声学功能材料其品种、规格以及声学性能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产品合格证及相关声学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且应保持畅通。

检查内容:现场核查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的现场情况,是否畅通且实际宽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3 场地及建筑公共场所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显著位置上设置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其设置应满足《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和《消防安全标志》 GB 13495 的要求。

检查内容:核对建筑警示、标识系统的设计与设置说明、图纸,现场核查建筑标识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完整程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4 场地内安全和引导标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场地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场地内通行、服务和应急导向标识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内容:核查人员流动大、青少年儿童经常活动场地等存

在安全隐患区域是否设置禁止、警告或提示标识;核查场地内是否设置人行导向、紧急疏散、车行导向和无障碍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6.2.1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民用建筑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 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室内PM2.5、PM10 浓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室内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 一般项目

6.3.1 建筑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时,应核查下列内容:

1 外饰面材料选用水性氟涂料或耐候性相当的涂料,或选用耐久性与建筑幕墙设计年限相匹配的饰面材料;

2 防水和密封材料的耐久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产品评价防水与密封材料》GB/T 35609 的有关规定;

3 内墙涂料耐洗刷性不应少于 5000 次;

4 陶瓷地砖有釉砖耐磨性不应低于 4 级,无釉砖磨坑体积不应大于 127mm3。

检查内容:核査材料的进场验收报告、性能检测报告及耐久性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2 所用装饰装修材料和成品应做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品种、规格、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选用满足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种类。核查工程材料进场记录和材料采购合同、产品检验报告、绿色产品认证证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3 活动配件选用长寿命产品,并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

1 门窗、钢制户门反复启闭性能达到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2倍;

2 遮阳产品机械耐久性达到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最高级。

检查内容: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现场核查门窗、遮阳等活动配件等实际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4 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的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根据工程概预算材料清单、以及各种建筑材料的使用部位一览表,核查现场实施情况是否与设计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5 采用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及施工时,应核查下列内容:

1 居住建筑全部区域和公共建筑公共区域应符合全装修设计及施工要求;

2 建筑所有区域应实现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及施工;

3 装修预留孔洞和预埋装修面层固定件等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内容:对照土建、装修竣工图,核查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施工日志,核查结构、设备等土建设计预留条件与装修设计方案的一致性。现场检查全装修实施情况,检查装修是否有对土建工程已有构件、设施破坏和较大拆改的痕迹, 以及一体化设计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6 装配式内墙的安全、耐久、防护及工业化内装部品应满足以下规定:

1 装配式内墙的承载力、隔声、防火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建筑使用功能需求;

2 装配式内墙与主体结构及相关构件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连接可靠;

3 建筑装修选用装配式内墙作为内装部品的,占同类部品用量比例达到 50%以上的部品种类。

检查内容: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 内装专项设计文件等设计文件,核查装配式内墙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核查连接构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验收记录,核查工业化内装部品种类及用量比例的核算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7 装配式吊顶、干式工法地面、整体卫浴、整体厨房的安全、耐久、防护及工业化内装部品应满足以下规定:

1 装配式吊顶、干式工法地面、整体卫浴、整体厨房的承载力、防水、隔声、防火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建筑使用功能需求;

2 装配式吊顶、干式工法地面、整体卫浴、整体厨房与主体结构及相关构件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连接可靠;

3 建筑装修选用装配式吊顶、干式工法地面、整体卫浴、整体厨房作为工业化内装部品的, 占同类部品用量比例达到 50%以上的部品种类。

检查内容: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 内装专项设计文件等设计文件,核查装配式吊顶、干式工法地面、整体卫浴、整体厨房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核查连接构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验收记录,核查工业化内装部品种类及用量比例的核算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8 建筑室内空间灵活隔断(墙)的形式及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灵活隔断围合的可变换功能室内空间总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灵活隔断(墙)的进场验收记录、现场分隔区域以及连接组合方式;现场观察可变换功能空间设置情况。

检查数量:同类型房间抽检 5%,不少于 2 处。

6.3.9 建筑室内地面设置防滑措施,应核实下列内容: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 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建筑室内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建筑相应部位防滑材料的检测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地面的防滑效果及防滑构造措施。

检查数量:检测报告全数检查,现场检查代表性房间不少于5%,且不少于 2 处。

6.3.10 外窗、幕墙开启灵活,开启面积及遮阳设施的性能、规格、尺寸满足下列要求:

1 主要功能房间通风良好,外窗及幕墙等开启部件开启灵活,开启面积符合设计要求;

2 外门窗、幕墙可调节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应灵活并能调节到位;

3 外部遮阳装置的抗风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5 遮阳装置的安装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建筑外窗、幕墙、遮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验收记录;对照外窗和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现场观察检查外窗开启方式,现场调节测试。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及验收记录全数检查,其余每个检验批抽查 10%,且不少于 10 件(处)。不同材质、不同开启方式外窗及幕墙核查不少于 2 樘(处)。

6.3.11 外窗、幕墙通风换气装置应安装牢固,无渗漏,其安装位置、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产品合格证和技术性能型式检验报告,手扳检查,试运行。

检查数量: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全数检查。其余每个检验批抽查 10%,且不少于 10 件(处)。

6.3.12 分隔建筑室内外的玻璃门窗、幕墙、防护栏杆、玻璃隔断等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玻璃。

1 分隔建筑室内外的玻璃门窗、幕墙、防护玻璃栏杆应采用钢化玻璃;

2 室内玻璃隔断、玻璃护栏应采用钢化夹胶玻璃。

检查内容:核查门窗及防护玻璃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现场检查产品或配件安装及使用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13 建筑采取保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时,应核实下列内容:

1 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防坠设计可量化的提高幅度达到 10%及以上;

2 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

检查内容:核查门窗、栏杆等构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各项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14 人流量大、门窗开合频繁的公共区域,采用可调力度的闭门器、具有缓冲功能的延时闭门器等,防止夹人伤人事故的发生。

检查内容:核查闭门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现场检查闭门器安装及使用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15 主要功能房间的釆光系数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内容:公共建筑现场检査主要功能房间天然采光情况,核查公共建筑然采光模拟分析报告和采光系数现场检测报告,如有顶部釆光还需核查釆光均匀度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采光系数检测时,对设计达标的采光最不利功能房间进行抽检,每类主要功能区检査不少于 2 处。

6.3.16 公共区域室内天然釆光效果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查内容:公共建筑内区和地下空间天然采光利用措施及实施情况:核查采光井、导光管等采光设施的位置、尺寸、性能参数与设计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査。

6.3.17 建筑室内公共区域的墙、柱等处的阳角为圆角,并设有安全抓杆或扶手。

检查内容:核查设计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 屋面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绿色建筑的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相关标准的规定,上述标准包含的验收内容可不再重复验收,但应对验收结果进行核定。

7.1.2 绿色建筑屋面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层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

7.1.3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屋面蓄水试验应符合设计及现行规范的要求。

7.1.4 太阳能设施在固定后,应对原屋面的防水及连接处的防水措施进行验收。

7.2 主控项目

7.2.1 屋面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进场时应对下列性能参数进行复验,且抽检必须合格。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材料的燃烧性能;

2 防水材料的不透水性、低温柔性、耐热性、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等。

检查内容:抽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查不少于 1 组。

7.2.2 屋面保温层、隔汽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构造中排汽道及排汽管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现场采用喷、浇、抹等工艺施工的保温层,其配合比应计量准确,搅拌均匀、分层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3 保温板应铺设牢固、缝隙严密;

4 隔汽层位置及构造做法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查内容:核查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3 屋面保温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供暖建筑的屋面内部不应产生冷凝。

检查内容: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4 金属屋面的安全、耐久、防护及施工质量应满足以下规定:

1 金属屋面的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能满足建筑使用功能需求;

2 金属屋面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连接可靠;

3 金属屋面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设计要求,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检查内容: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金属屋面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核查连接构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验收记录;采用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5 屋面采光顶的安全、耐久、防护及施工质量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屋面采光顶的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能满足建筑采光、通风等使用功能需求;

2 屋面采光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连接可靠;

3 屋面采光顶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密封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无渗漏隐患。

检查内容: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核查采光顶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核查连接构部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验收记录;采用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3 一般项目

7.3.1 屋面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其使用部位、用量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进场记录、使用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用量统计等资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3.2 屋面防水和密封材料的耐久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产品评价防水与密封材料》GB/T 35609 的有关规定。

检查内容:核査材料的进场验收报告、性能检测报告及耐久性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3.3 采光屋顶透光材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反射比、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等性能参数及节点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3.4 中庭、上人屋面等各类临空防护栏杆的材料和配件、栏杆高度、杆件净距、扶手尺寸及位置、防护栏杆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件之间的连接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及配件应有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 预埋件、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立柱锚固位置抗拔力或抗剪力应有现场检测报告;

4 应有防腐处理措施验收记录。

检查内容:核查栏杆等构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现场检查各项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绿色建筑的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上述标准包含的验收内容可不再重复验收,但应对验收结果进行核定。

8.1.2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对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系统进行综合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1.3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施工和验收,其规模和设备选型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8.1.4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施工和验收,其规模和设备选型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8.2 主控项目

8.2.1 建筑内部的给排水及供暖设施、管道系统、卫生器具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要牢固且不损害主体结构构件,满足承载力与耐久性要求,并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

检查内容:核查连接节点的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预埋构件、钢材、螺栓、锚栓、丝杆等主要材料)、力学性能检测检验报告;现场重点核查有脱落、倾覆风险设备的连接方式。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查不少于 1 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抽查不少于 3 处。

8.2.2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2 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具备清洁措施,且方便清洗消毒;

3 便器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产品,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

4 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检查内容:查阅给排水专业相关图纸、产品说明书等。现场

核查生活饮用水设施的安装情况、储水设施清洁措施、便器及排水管道安装情况、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的标识设置是否明确、清晰、耐久,非传统水源是否有误饮误接情况。

检查数量:

1)水箱、水池全数检查;

2)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查不少于 1 组,其他检查不少于 10%。

8.2.3 给排水及供暖系统应根据建筑空间功能设置分区温度,合理降低室内过渡区空间的温度设定标准。

检查内容:对照设计文件,核查不同建筑空间功能分区温度设定值、过渡区空间的温度设定值。

检查数量:抽查不少于 20%,且各分区不得少于 1 处。

8.2.4 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并实施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计量表应出户集中管理并预留远程抄表接口;

2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 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并应满足给水配件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3 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计量水表、减压装置、用水器具和设备等进场记录及合格证书;现场核查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同类型设施抽检不少于 10%,且不少于 2 组。

8.3 一般项目

8.3.1 建筑采取提升适变性的措施,应核实建筑结构与给水排水系统设备符合管线分离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现场核查管线分离情况(机电管线穿过结构构件是否预留套管、竖向管线是否集中设置管井)、设备设施布置方式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2 给水排水及供暖系统采取提升部品部件耐久性的措施,应核查下列内容:

1 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

2 室内给水系统采用铜管、不锈钢管或塑料管道等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

3 水嘴、阀门等活动配件产品寿命达到相应绿色建材标准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3 当建筑中采用空气源热泵作为冬季供暖热源或采用空气源热泵作为全年生活热水的热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其室外机的位置应确保进、排风口通畅,进、排风之间不发生短路,远离污染空气,噪声和排出热量符合周边环境的要求,

便于对室外机进行清扫,冬季的化霜水应有组织排放。

2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COP)在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居住建筑供暖热风机组性能系数不应小于 2.2,热水机组性能系数不应小于 2.4;

2)公共建筑供暖热风机组性能系数不应小于 1.8,热水机组性能系数不应小于 2.0;

3 当建筑中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地下水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和中深层地热地埋管供热等当地政策允许和提倡的可再生能源供热(冷)系统时,其验收结果应满足相关标准以及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对照暖通空调及给排水设计图纸,核查热泵机组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应抽查不少于 10%;其他类型的机组应全数检查。

8.3.4 建筑安装太阳能系统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根据使用地的气候特征、实际需求和适用条件,为建筑物供电、供生活热水、供暖或(及)供冷。太阳能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和计量: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供热量、集热系统进出口水温、集热系统循环水流量、太阳总辐照量,以及按使用功能分类的下列参数:

1)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供热水量;

2)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的供热量及供冷量、室外温度、代表性房间室内温度。

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室外温度、太阳总辐照量。

检查内容:

1)现场核对系统是否安装到位,其形式、规模与综合利用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检查各项规定的监测计量装置(如热量表、电表、传感器、辐照仪等)是否按图安装齐全、仪表精度合格,且数据采集系统能正常显示与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5 热水循环泵的供暖系统的耗电输热比(EHR)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核对设备铭牌,核查合格证及设计文件。

检查数量:系统数量抽查 10% ,且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8.3.6 建筑设置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时,应核查下列内容:

1 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的有关规定;

2 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应采取保证设施内水流通畅、检查口(人孔)加锁、溢流管及通气管口防止生物进入的措施;

3 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安装及调试完成后应清洗、消毒。

检查内容: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成品水箱产品说明书及证明材料,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水质检测报告等。现场检查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的安装情况、人孔检查口加锁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7 给水排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要求。

2 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非传统水源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 有景观水体的项目,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1)景观水体的补水应符合设计要求;

2)对于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

3)利用水生物、植物进行水体净化。

检查内容:对照给排水施工图纸和系统水质要求,核查各类用水调试完成后的水质检测报告、水处理设施出水及最不利用水点的全部常规指标,现场核查水质检测取样点位置和数量。

检查数量:

1 生活饮用水、直饮水水质检查数量: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指标可采纳自来水公司定期公布的报告。管道直饮水系统水质检测在供水主管设 1 个采样点,分散式直饮水设备可采纳设备质量验收记录。

2 集中生活热水水质检查数量:用户用水端点数不足 500个时,应设 2 个采样点;500 个~2000 个时,每 500 个增加 1 个采样点;大于 2000 个时,每增加 1000 个增加 1 个采样点。

3 游泳池水水质检查数量:全数检测。

4 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非传统水源的水质检查数量:应按系统总数抽检 10%,且不得少于 1 个系统。

8.3.8 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不得低于设计标准等级,且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检查卫生器具产品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节水性能检测报告等,核对卫生器具用水效率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公共建筑按数量 10%抽查且不少于 5 处,住宅建筑按数量 10%抽查且不少于 3 处。

8.3.9 绿化灌溉系统采用喷灌、微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且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内容:核对节水灌溉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检测报告;现场核查节水灌溉设施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灌溉系统不少于 1 个,灌溉设备不少于 20%。

8.3.10 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的设备、利用方式、处理工艺和消毒技术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于利用自建雨水、中水处理系统的项目,核查建筑雨水、中水处理系统设施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现场观察检查雨水、中水管网接入关系和用水去向、处理设施的安装情况。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8.3.11 所有给排水及采暖管道、设备、设施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检查内容:现场核查各类标识设置是否明确、清晰、耐久。

检查数量:检查不少于 10%。

8.3.12 采用BIM 技术进行给水排水、供暖管道及支吊架的预制加工时,其预制率不宜低于 30%。BIM 模型应包含预制构件的深化设计信息,并应明确其在施工现场的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工艺要求。

检查内容:核查基于BIM 的管道综合深化设计模型、预制构件加工图、构件清单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核对预制构件的安装位置、连接方式与模型及图纸的一致性。

检查数量:现场检查预制构件安装质量。按预制构件类型(如管道、管组、支吊架等)分别抽查,每种类型抽查数量不低于同类型预制构件总数的 5%,且各类型均不应少于 3 件。

8.3.13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 BIM 模型应完成包含管道、阀门、设备、仪表及支吊架在内的全专业、全系统三维综合协调,并应通过碰撞检查,确保管线布局合理、安装空间充足,且符合相关规范对管道坡度、排气泄水、操作检修空间等的要求。

检查内容:调取经优化后的给水排水及供暖专业 BIM 综合模型、三维碰撞检查报告及管线综合深化设计图纸。现场抽查管线密集区域(如设备机房、管井、公共走廊吊顶内、管沟等),核对主干管道、大型设备、阀门组等关键部位的安装位置、标高、间距以及与结构、建筑和其他机电管线(特别是通风空调、 电气桥架)的协调情况,核查其是否满足施工、操作及后期检修的空间要求。

检查数量:三维碰撞检查报告应全数核查。现场实体安装与模型符合性检查,应按不同系统(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供暖系统等)和不同功能区分别抽查,抽查区域总数不应少于 3 处,每处检查点位不应少于 5 个。

9 通风与空调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绿色建筑的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上述标准包含的验收内容可不再重复验收,但应对验收结果进行核定。

9.1.2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对通风与空调系统进行综合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9.1.3 通风空调各系统所安装的仪器、仪表应在使用合格检定或校准合格有效期内,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工程性能测定的要求。

9.1.4 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应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开展全专业协同设计,整合建筑、结构、 电气等专业模型,实现风管、水管、设备与建筑空间的三维协调。BIM 模型应包含系统设备参数(如风机效率、冷水机组 COP 值)、管道规格及保温材料等信息,满足绿色建筑性能分析与施工深化需求。

9.2 主控项目

9.2.1 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确保连接可靠。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设备平台应与建筑主体结构一体化;

2 空调设备平台应满足空调通风散热的要求;

3 空调设备平台应满足空调安装、检修和维护空间;

4 空调设备平台应有维修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检查内容:核查连接节点的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力学性能检测检验报告;现场核查建筑外部设施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 以及安装、检修和维护条件;空调外机现场检查机组运行温度差、回风测点位置、室外测点位置。

检查数量:空调外机按不同安装类型,各抽查不少于 2 组,其余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查不少于 1 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抽查不少于 3 处。

9.2.2 建筑内部的风机与空气处理设备、风管系统、空调水系统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要牢固且不损害主体结构构件,满足承载力与耐久性要求,并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

检查内容:核查连接节点的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预埋构件、钢材、螺栓、锚栓、丝杆等主要材料)、力学性能检测检验报告;现场重点核查有脱落、倾覆风险设备的连接方式。

检查数量: 同一厂家的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查不少于 1 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抽查不少于 3 处。

9.2.3 按设计采取措施降低空调与通风系统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能耗,应核查下列内容:

1 供暖、空调系统分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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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5月8日 2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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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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