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导则
Management guideines for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data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26 年 5 月 1 日
2026·长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通 告
第 701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市政工程资料管理导则》等 4 项吉林省工程
建设导则的通告
根据工作需要,现批准《市政工程资料管理导则》《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导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文件导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导则》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导则,编号依次为:JJD 001-2026 、JJD 002-2026 、JJD 003-2026 、JJD 004-2026,自 5 月 1日起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 年 4 月 27 日
前 言
根据工作需要,将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标准》DB22/T 5175-2024 转化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导则》JJD 004-2026。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 4 管理职责;5 资料管理;6 基本建设文件;7 监理资料;8 施工资料;9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本导则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 287 号,邮编:130051 , Email:jljsbz@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编单位: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长春市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庆远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郭 剑 郭英男 李 振 李 鹏黄克新 肖庆松 王 迪 姜 鑫郭源明 赵春雨 贾亮亮 李 爽王中强 林 森 卢 宇 绳 墨姜兴海 刘连彬 于 刚 高秀岩朱研赫 佟珊珊 李振富 黄 鑫
孟昆鹏 唐 岩 李 黎 杨 勇林艳兵 刘 宇 刘宪涛 唐大维杨 松 王玉栋 郑 璐 吕 满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邢国勇 陶乐然 霍成英 尉安宇冯光跃 孙 亮 杨 明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资料的质量和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系统设备升级改造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的管理。
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0.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 engineering document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简称工程资料。
2.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管理 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等工作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管理。
2.0.4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engineering preparatory stage document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包括立项、审批、用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文件。
2.0.5 监理资料 supervision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6 施工资料 construction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7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s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反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
2.0.8 竣工验收文件 handing over document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9 工程档案 engineering files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2.0.10 组卷 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2.0.11 归档 archiving
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2.0.12 工程电子文件 engineering electronic records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字代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记录和反映项目建设及管理各项活动的文件。
2.0.13 工程声像资料 engineering audio-visual records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用照片、光盘、硬盘等记载的声音、图片和影像等历史记录。
2.0.14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urban-rural development archives organization
管理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以及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室。
2.0.15 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acceptance certificate of project archives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接收到建设单位所移交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的档案交接文据。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健全工程资料管理体系,工程资料应由相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编制,落实岗位责任制,并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
3.0.2 工程资料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真实反映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并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0.3 工程资料内容应齐全,其中检查结论不可以打印,相关人员签名和日期必须手签,签字、盖章应清晰。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
3.0.4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应遵循不重复、不缺失、可追溯原则。
3.0.5 工程资料管理应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收集、整理应由专人负责,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3.0.6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严禁伪造、损毁或故意撤换。
3.0.7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复印日期,并应有经手人签字。
3.0.8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导则的规定。
3.0.9 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导则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移交至总包单位存档汇总后移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按本导则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
3.0.10 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
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其质量应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同时向施工单位移交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3.0.11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及无法修复或难以修复的重要隐蔽工程,应留置隐蔽前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应有对应工程部位的标识。
3.0.12 建设单位应该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3.0.13 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并在划改人签署位置加盖单位印章。
3.0.1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应做好工程资料的日常管理。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应形成齐全、完整、准确的电子数据,实行既有纸质载体档案又有电子档案的双轨制归档。
3.0.15 轨道交通工程中保密工程的资料应符合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
4 管理职责
4.1 建设单位
4.1.1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收集和整理基本建设文件,汇总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进行组卷归档,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4.1.2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和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内容。如果对工程资料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要求不应低于本导则规定。
4.1.3 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4.1.4 建设单位应向各参建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有效。
4.1.5 建设单位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并将建筑信息竣工模型做为电子档案的一部分移交相关单位归档。
4.2 勘察、设计单位
4.2.1 对需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和签认的工程资料,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单位工程验收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2.2 设计单位应在开工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答疑,勘察单位应在开工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
4.2.3 设计单位应完善重大设计变更程序后的设计方案编制及交底工作。
4.2.4 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3 监理单位
4.3.1 监理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及本导则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工程资料进行管理。
4.3.2 监理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对施工过程资料审查,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预验收。
4.3.3 监理单位应整理、分类汇总、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资料。
4.4 施工单位
4.4.1 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4.4.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及整理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4.4.3 分包单位应将形成的施工资料整理、组卷后移交施工总承包
单位。
4.4.4 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资料的整理、分类、汇总、组卷等工作。
4.5 检测单位
4.5.1 检测单位应出具真实、完整的检测报告或试验报告,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建立检(试)验报告存档记录,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4.5.2 检测单位应配合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将所形成的相关资料归入工程档案。
4.6 其他单位
4.6.1 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应向使用方提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提供开盘鉴定记录。
4.6.2 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应向使用方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4.6.3 钢结构构件、混凝土预制构件进场时,生产单位应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5 资料管理
5.1 资料分类
5.1.1 工程资料可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文件五大类。
5.1.2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分为决策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拆迁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造价文件、工程建设基本信息七类。
5.1.3 监理资料可分为监理管理资料、进度控制资料、质量控制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七类。
5.1.4 施工资料可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和造价及合同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八类。
5.1.5 竣工图可分为综合竣工图、专业竣工图两类。
5.1.6 工程竣工文件可分为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竣工决算文件、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其他工程文件四类。
5.2 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
5.2.1 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应满足工程实际情况的深度及广度要求,资料用表均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
5.2.2 工程资料在完成编制单位内部审核及审批流程后,报相关参建方验收,签字后留存。
5.2.3 工程名称填写统一规定为:线路工程名称+**站/**站~**站区间工程(站名为完整准确全称);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
审批等用表均应符合本导则。本导则未规定的用表,可自行确定。
5.3 资料编号
5.3.1 监理资料编号宜由表号和顺序号两组代号组成,表号与顺序号之间应用横线隔开。
1 表号是本导则附录 B 中监理资料用表的表号;
2 顺序号:按形成时间的顺序编号,如图 5.3.1:
图 5.3.1 监理资料编号示意图
5.3.2 施工资料编号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资料编号由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表号、顺序号 4 组代号组成,组与组之间应用横线隔开;
2 分部代号为本项目分部工程代码,共 2 位;
3 子分部代号为本项目子分部工程代码,共 2 位,通常情况下属于非单独组卷的施工资料子分部工程代码统一填写 00,应单独组卷的子分部工程代号应根据资料所属的分部工程,按本导则附录 F规定的代号填写;
4 表号是本导则附录 C 施工资料用表的表号;
5 顺序号:按形成时间的顺序编号,共 3 位。如图 5.3.2:
图 5.3.2 施工资料编号示意图
6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施工物资用在两个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主要使用部位填写;
7 施工资料表格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应按本导则附录 G 填写。
5.4 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装订
5.4.1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组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2 监理资料应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3 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4 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绘制及组卷,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涉及竣工图的份数与费用在合同中约定;
5 声像档案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5.4.2 工程资料的组卷除应执行第 5.4.1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资料组卷应遵循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内在联系。工程资料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2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可按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3 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4 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
2) 电梯工程应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
3) 室外工程应按室外设施、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工程单独组卷;
4) 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
5) 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
5 竣工图应按专业分类组卷;
6 工程资料组卷内容宜符合本导则附录 F 的规定;
7 工程资料组卷应编制封面、卷内目录及卷内备考表, 其格式及填写要求可按现行吉林省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移交标准》 DB22/T 5117 的有关规定执行。
5.4.3 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装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
2 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不应破坏文件的内容,并应保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3 资料组卷装订应按现行吉林省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移交标准》DB22/T 5117 的相关规定执行。
5.4.4 案卷装具可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盒的外表尺寸应为 310mm×220mm,厚度为 50mm;
2 卷夹的外表尺寸应为310mm×220mm,厚度宜为20mm~30mm;
3 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5.5 资料移交与归档
5.5.1 工程资料移交归档应按现行吉林省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移交标准》DB22/T 5117 的有关规定执行。
5.5.2 工程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2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3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
4 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
交书、移交目录;
5 声像档案资料通过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6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参建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
5.5.3 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参建各方宜按本导则附录 G 规定的内容将工程资料归档保存;
2 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3 工程档案套数要求如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一套原件文字+竣工图+电子档案,建设单位档案室一套原件文字+竣工图+电子档案,运营单位三套资料,其中文字部分原件一套,复印件两套,竣工图原件三套,电子档案三套;
4 归档保存的工程资料,其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无规定时,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2) 建设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维护、修缮、改造、加固的需要;
3)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保修及质量追溯的需要。
6 基本建设文件
6.0.1 基本建设文件应包括立项决策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文件、商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其他文件等。
6.0.2 基本建设文件可按图 6.0.2 的流程形成。
6.0.3 立项决策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关于立项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批示、项目评估研究资料及专家建议、绿色建筑审查文件等。
6.0.4 建设用地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件等。
6.0.5 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验线合格文件、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图及说明、设计计算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回复意见、竣工图设计单位审查意见等。
6.0.6 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应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6.0.7 开工文件应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施工安全报监手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承诺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项目负责人信息表等。
6.0.8 商务文件应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文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等。
6.0.9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应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
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规划、住建等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等。
6.0.10 其他文件应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原貌、竣工新貌照片、工程开工、施工、竣工的声像文件、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工程概况等。
图 6.0.2 基本建设文件形成流程图
图 6.0.2 基本建设文件形成流程图(续)
7 监理资料
7.1 监理管理资料
7.1.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符合以下规定:
监理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由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发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导则表 B.1.1 的要求填写,报送建设单位。
7.1.2 监理规划应遵循下列程序:
1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2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3 监理规划应以监理合同标段为单元形成,应含工程项目特征(名称,线路起点、终点、路由, 线路平、纵断面, 线路地质条件,线路环境条件,工程特点等)及工程相关单位名录(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分包单位等)、监理工作依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工作设施等;
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7.1.3 监理实施细则应遵循下列程序:
1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工程, 以及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相应专业工程开工前,及时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其内容包括: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控制要点和目标、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2 监理实施细则不应与已经批准的监理规划、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的有关要求相矛盾;
3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7.1.4 旁站监理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旁站方案。明确单位工程的旁站监理范围、内容、程序、要求和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等;
2 旁站监理方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7.1.5 监理例会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和职务、会议主持人;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3) 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4) 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5) 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6) 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监理例会主要人员,召开监理例会周期、会议地点;
7) 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议事规则;
8) 其他有关事项;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工程监理相关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监理会
议纪要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和职务、会议主持人;
2) 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3) 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4) 工程项目质量情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 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6) 需要协调及解决的有关事项;
7) 本次监理会议议定的事项。
7.1.6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监理日志,全面了解监理工作情况。项目竣工后监理日志由监理单位存档。
7.1.7 监理日志填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日期、天气、气温等情况; 当日施工部位及施工单位投入资源情况;
2 施工物资进场验收,工程材料、构配件、试块、试件见证取样及使用情况;
3 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及问题处理结果;
4 平行检验、监理旁站及巡视检查情况;
5 各种停工、变更、索赔原因及时间;
6 工程进度、施工安全情况;
7 其它事项。
7.1.8 见证取样和送检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见证人员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确定,并按相关规定形成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2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完成;
3 见证项目、频次应符合有关规范及行业管理要求;
4 见证记录由见证人填写,并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签字。
7.1.9 平行检验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平行检验资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其他平行检验的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 合同约定确定并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其资料应根据平行检验的项目确定并符合相应检验标准的要求。
7.1.10 监理月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月报是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按约定时间报送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
2 监理月报主要内容应包括:本月工程概况、本月工程实施情况、本月监理工作情况、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监理工作小结、下月监理工作重点。
7.1.11 监理交底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形成监理交底记录;
2 交底记录可用交底记录表或会议纪要形式记录。
7.1.12 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设计单位相关专业负责人、勘察单位专业负责人(必要时)、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副经理及项目生产、技术和质量等部门负责人等参加;
2 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1.1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7.1.14 工作联系单
工作联系单是参建各方的通用表格,由联系事宜的提出单位编写,接收单位签收,接受单位对联系事宜有异议时,采用工作联系单予以回复。
7.1.15 监理通知单
1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进度偏差、安全隐患的, 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7.1.16 工程暂停令
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2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 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
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7.1.17 工程监理竣工总结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
2 监理机构人员及设施投入;
3 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 监理工作成效;
5 目标控制完成情况及合理化建设实效;
6 监理工作其它情况;
7 必要的工程影像资料。
7.2 进度控制资料
7.2.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条件具备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开工令应按表 B.2.1 的要求填写。
7.2.2 工程延期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应予以受理;
2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最终工程延期申请表后,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及最终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后按表 C.3.6 要求填写工程延期申请表。
7.3 质量控制资料
7.3.1 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前,应签署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7.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方案,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旁站记录按表 B.3.2 由旁站监理人员填写。
7.3.3 工程平行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同时,按有关规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工程平行检验;
2 检验结束后应按表 B.3.3 和表 B.3.4 的要求填写监理平行检验记录及检评记录。
7.3.4 工程见证人员和试验检测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填写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备案表,向该工程的监督机构备案,如发生见证人
员或试验检测单位更换,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见证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现场取样员对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见证员在见证取样结束后应及时填写见证记录,真实记录见证过程,见附表 B.3.1。
7.3.5 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后,及时将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及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处理记录等处理资料报送建设单位。
7.4 造价控制资料
7.4.1 工程款支付证书
1 工程款支付证书是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费用、结算款的支付用表,由项目监理机构按规定填写;
2 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作为支付的证明,见附表 B.4.1。
7.4.2 费用索赔报审表
1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和费用索赔申请,监理人员应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2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就索赔额度与施工、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见附表 C.3.9。
7.5 合同管理资料
7.5.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 规定:实
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5.2 工程暂停令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暂停令应明确停工原因、时间、部位及整改要求;
2 明确停工部位的保护及防护要求;
3 工程暂停令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暂停令应按附表 B.5.1 的要求填写。
7.6 竣工验收资料
7.6.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7.6.2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7.6.3 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档案,按表 B.6.3 的要求填写监理资料移交书。
7.6.4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表 B.6.4 的要求填写竣工移交证书。
8 施工资料
8.1 施工管理资料
8.1.1 工程概况表应在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按表 C.1.1 要求填写。
8.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单位进场后且工程开工前,一项工程的一个标段或一个单位工程,宜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表 C.1.2 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并附有关资料,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核查后,及时填写“检查结论”;
3 当项目管理发生重大调整时,应重新填写、重新检查。
8.1.3 分包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将拟选定的分包单位,按表 C.1.8 的要求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8.1.4 工程施工前,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施工检测计划,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
8.1.5 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按专业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载,并保证内容真实、连续和完整。施工日志不得补记,不得隔页或扯页,应及时填写并签字,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存档。
8.1.6 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通知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按表 C.1.7 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项目监理机构复查。
8.1.7 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由施工单位按表 C.4.9 的要求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需要见证取样送检的,应将复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8.1.8 施工单位完成检验批(含工程定位、施工测量、隐蔽工程等)、分项工程等,自检合格后按表 C.1.9 的要求填写报验表,并向监理机构报验。
8.1.9 施工单位完成分部(子分部)工程并自检合格后,应按表C.3.10 的要求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报验表。
8.1.10 工程质量事故勘查记录应按表 C.1.3 的要求填写。
8.1.11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表 C.1.4 要求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8.2 施工技术资料
8.2.1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施工方案、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等涉及工程技术的文件,按表 C.2.8 的要求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8.2.2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应加盖企业公章;
2 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3 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由专业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4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分包的,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
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 对于大型企业多公司参与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总体策划书。由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应加盖企业公章。
8.2.3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后,按表 C.2.6 要求填写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8.2.4 技术交底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点和大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其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
2 专项施工方案和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向专业工长、班组长及操作人员进行有关施工工艺、操作方法、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等交底;
3 “ 四新”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有关专业人员交底;
4 按表 C.2.1 的要求填写,交底人、审核人、接受交底人应履行交底签字手续。
8.2.5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收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文件后,在设计交底前进行全面细致的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存在问题,并整理成会审问题清单,由建设单位在设计交底前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单位;
2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设计单位对工程水文地质
情况、设计意图、采用的规范(标准)、关键部位的设计要求以及施工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进行设计交底,并对会审问题中的各专业问题进行答复;
3 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和会审问题答复按专业汇总、整理,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相关技术负责人签认;
4 设计交底记录应按表 C.2.2 的要求填写。图纸会审记录应按表 C.2.3 的要求填写,各方签字确认。
8.2.6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或其他问题需要相关单位洽商的,由提出单位按表 C.2.4 的规定填写工程洽商记录,洽商各方签认后实施。
8.2.7 当工程可能发生较大变更时,施工单位应按表 C.3.11 填写工程变更单,逐级报监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内部会审后,批示处理方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8.3 施工进度和造价及合同资料
8.3.1 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完成并自检达到开工条件时,按表 C.3.1填写工程开工报审表,并附开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建设单位审批。
8.3.2 工程复工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 C.3.2 的要求填写,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建设单位审批。
8.3.3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 C.3.4 的要求填写,项目经理签字,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8.3.4 根据施工进度情况,施工单位每月按表 C.3.7 的要求填写月度人、料、机动态表,报项目监理机构。
8.3.5 工程延期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 C.3.6 的要求填写,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8.3.6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 C.3.10 的要求填写,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8.3.7 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 C.3.8 的要求填写,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8.3.8 费用索赔报审表由施工单位按表 C.3.9 的要求填写,附上索赔意向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8.4 施工物资资料
8.4.1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共同按清单对其数量、型号和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按表 C.4.2 的要求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记录并附质量证明文件报项目监理机构核验。
8.4.2 工程所用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及设备供货单位共同对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施工单位按表 C.4.4 的要求填写开箱检验记录,参加检验单位应分别签字。
8.4.3 进场验收(或复试)没有达到设计和质量要求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退场处理,施工单位按表 C.4.7 的要求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退场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8.5 施工记录用表
8.5.1 施工记录管理资料应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交接检查记录、地基验槽检查记录、地基处理(地层加固)记录、桩施工记录、混凝土浇灌申请书、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构件吊装记录、预应力筋张拉、工作面交接记录、设备进场开箱记录、设备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安装记录、设备调试记录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应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2 不同施工单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查并填写交接检查记录;
3 施工记录应符合有关验收规范及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
8.5.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隐蔽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质量员等有关人员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应留置隐蔽前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应有对应工程部位的标识。土建专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 基底(每施工段)
平面位置尺寸、基底承载力(或地层与地质报告符合性)、排水、降水、平整度、局部超挖处理;
2 锚杆(索)、土钉(每日施工批)
品种、规格、数量、位置、插入长度、钻孔直径、深度和角度、注浆等;
3 连续墙(钻孔桩)水下混凝土浇筑前(每幅、桩)
宽度、深度、垂直度、钢筋笼规格、位置、槽底清理、沉渣厚度、换浆情况等;
4 连续墙(钻孔桩)钢筋笼(每幅、桩)
钢筋笼规格、尺寸、焊接、临时加固;
5 大管棚(每施工批注浆前)
大管棚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间距、插入深度和角度等;
6 初期支护(每开挖支护步距)
超前小导管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间距、插入深度和角度。锁脚锚杆(管)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间距、插入深度和角度。格栅钢架加工、安装、连接(含格栅间纵向连接);
7 防水层(每施工段)在钢筋工序完成后,合模前进行
防水层基层、防水材料规格、厚度、铺设方式、阴阳角处理、搭接密封处理等;
8 细部防水(每施工段)
检查混凝土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套管、埋设件等设置的形式和构造。人防出口止水做法;
9 结构钢筋(每施工段)
用于绑扎的钢筋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锚固、接头位置和同一截面接头比例、搭接长度、保护层厚度和除锈、除污情况、钢筋代用变更及胡子筋处理等;检查钢筋连接型式、连接种类、接头位置和同一截面接头比例、数量及焊条、焊剂、焊口形式、焊缝长度、厚度及表面清渣、连接质量材质和连接试验等。隐蔽内容栏增加表 8.5.2:
表 8.5.2 结构钢筋信息表
10 预应力钢筋(每施工段)
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端部预埋垫板;预应力筋下料长度、切断方法、竖向位置偏差、固定、护套的完整性;锚具、夹具、连接点组装等;
11 钢管柱(每根)
底部钢筋网和柱顶钢筋笼同上;底部清理;
12 盾构管片拼装及防水(每 10 环)
管片自防水,密封胶条和衬垫、黏贴, 缓膨胀措施,防水效果;管片拼装、破损、裂缝,螺栓连接、拧紧等情况;
13 防杂散电流(每施工段)
钢筋节点焊接、交圈、贯通或隔离;引出端子、测量端子;变形缝两侧连通措施;
14 综合接地(每施工段)
接地铜棒、铜带的品种、规格、焊接、位置、埋深、引出、接地电阻测量;
15 其他专业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至少满足附件所列项目。
8.5.3 预检记录
预检记录是对施工重要工序进行的预先质量控制检查记录,为通用施工记录,适用于各专业,预检项目及内容如下:
1 模板:检查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及预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接缝严密性、起拱情况、清扫口留置、模内清理、脱模剂涂刷、止水要求等节点做法,放样检查;
2 设备基础和预制构件安装:检查设备基础位置、混凝土强度、标高、几何尺寸、预留孔、预埋件等;
3 地上混凝土结构施工缝:检查留置方法、位置和接搓的处理等;
4 管道预留孔洞:检查预留孔洞的尺寸、位置、标高等;
5 管道预埋套管(预埋件):检查预埋套管(预埋件)的规格、型式、尺寸、位置、标高等;
6 依据现行施工规范,对于其他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实体质量及建筑观感,须做质量预控的重要工序,应填写预检记录。
8.5.4 施工检查记录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凡需进行施工过程检查的重要工序,且无专用记录表格的,均需按通用资料样表填写。
8.6 施工测量资料
8.6.1 施工测量资料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定位、线路路由、线路平纵断面、尺寸、标高、位置和沉降量等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资料统称。
8.6.2 施工测量资料包括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基槽验线记录、平面放线记录、标高抄测记录、车站/隧道净空测量记录、测量放线检查记录、基槽验线记录等。
8.6.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测量工程师进行交桩,并按照要求填写测量交接桩记录,施工单位接桩后进行复测,填写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8.6.4 测量放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单位依据勘测单位和设计单位给定定位坐标控制点和高程控制点及总平面图控制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工作;
2 测量放线工作完成后,应按要求填写测量放线检查记录;
3 基础垫层未做防水前应对建筑物基底外轮廓线、集水坑及电梯井坑、垫层标高、基槽断面尺寸和坡度等进行测量,并填写基槽验线记录;
4 平面放线内容包括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各层墙柱轴线、墙柱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垂直度偏差等,施工单位应在完成车站、隧道平面放线后,填写平面放线记录表 C.5.0.3 报监理单位审核;
5 基础垫层防水保护层完成后应测量结构基础标高,对墙柱轴线及边线、集水坑及电梯井坑边线进行测量放线并填写平面放线及标高测量记录;
6 施工单位应在初期支护变形稳定后,对其净空进行实测并记录,填写初期支护净空测量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7 施工单位应在车站/隧道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和工程竣工时,对其净空进行实测并记录,填写车站/ 隧道净空测量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8 施工单位应在车站/隧道结构工程完成和工程竣工时,对其初支、二衬厚度进行实测,填写初支、二衬厚度测量记录报监理单
位审核。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8.7 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
8.7.1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应包括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回填土密实度、基桩性能、钢筋连接、埋件(植筋)拉拔、混凝土(砂浆)性能、饰面砖拉拔、钢结构焊缝质量检测、系统设备现场检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整机性能、运行试验记录、通信、信号、机电系统运转测试等。
8.7.2 工程试验应建立管理台账,便于统计及检索。
8.7.3 施工试验不合格时,应留有处理记录。
8.7.4 施工试验资料应符合有关验收规范及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
8.8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8.8.1 施工验收资料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结构实体检验记录等。
8.8.2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导则附录 F 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索引、《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 5029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
8.8.3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验批工程施工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记录应按本导则的要求填写;
2 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质量员、施工员等进行验收。
8.8.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工程全部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应按本导则的要求填写;
2 检验批应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并确保数据真实和可追溯;
3 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8.8.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应按本导则的要求填写;
2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参加验收;
3 总监理工程师综合参加验收各方意见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参建验收各方项目负责人签字。
8.9 竣工验收资料
8.9.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报验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主要使用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检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小组意见、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人员意见、项目工程小组验收结论、项目工程综合验收结论、检查小组责任人员名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单位工程档案组预验收意见、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建筑工程系统节能检测报告、单位工程质量报告(施工单位)、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概况表等。
8.9.2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自检合格后,应按本导则的要求填写,提请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
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竣工资料进行竣工预验收。
8.9.3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本导则的要求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8.9.4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自检合格后,由施
工单位按本导则的要求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8.9.5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本导则的要求填写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8.9.6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本导则的要求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8.9.7 施工单位将施工资料按有关规定组卷后,按表 C.8.12 的要求填写资料移交书,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9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9.1 竣工验收与备案文件
9.1.1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按本导则附录 E 要求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实行监理的工程,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9.1.2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按表 B.6.2 填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9.1.3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按表 E.1.1 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E.1.2 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要求填写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9.1.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9.1.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1.6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9.2 竣工决算文件
9.2.1 施工决算文件应按吉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整理组卷。
9.2.2 监理决算文件应按吉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整理组卷。
9.2.3 检测决算文件应按吉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检测合同的约定整理组卷。
9.3 工程电子文件及声像资料
9.3.1 在工程建设各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光盘、U 盘、硬盘等工程电子文件存储设备,应由建设单位保存,并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9.3.2 工程开工前的原貌、施工中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的新貌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频、视频等声像资料,应由建设单位保存,并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9.3.3 电子文件的题名应包含文件的时间、地点、对象、要素等内容,不得用随机生成序号为题名。
9.3.4 光盘、U 盘、硬盘等制品,应保证视角合理、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或内容准确。
9.4 竣工图
9.4.1 竣工图的编制及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2 竣工图应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
3 竣工图的专业类别应与施工图对应;
4 竣工图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5 竣工图的图纸必须是蓝图,不得使用复印的图纸;
6 竣工图应依据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变更单等绘制;
7 竣工图应有图纸目录,目录所列的图纸数量、图号、图名应与竣工图内容相符;
8 竣工图中应有竣工图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9 当施工图没有设计洽商变更且按图施工时,可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当设计洽商变更数量较少时,可将设计洽商变更的内容直接改绘在原施工图上,并在改绘处标注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当设计洽商变更数量较多时,可在原图修改部位标注修改依据后另附修改图,原图及修改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9.4.2 所有竣工图均应逐页加盖竣工图章(图 9.4.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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