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工程档案地方导则
2026 年版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验收移交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putt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documents into records
and archive acceptance handover in Ningbo
2026 – 04 – 23 发布 2026 – 05 – 23 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甬建发〔2026〕14 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验收移交
技术导则 (2026年版)》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市住建数治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和移交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验收移交技术导则(2026 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 年 4 月 23 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6 年 4 月24 日印发
前 言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档案管理质量提升年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工作,推动我市城建档案工作高质量发展,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档案验收移交技术导则(2026 年版)》,以下简称“技术导则”,经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专家评审,予以印发。
本技术导则共分为 10 个章节和 10 个附录,宁波市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及档案验收、移交等工作按本技术导则执行。
本技术导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和解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反馈或邮寄: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 2500 号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邮编:315000。
主编单位: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数字治理中心(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参编单位: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
宁波市海曙区城建档案室
宁波市江北区城市建设档案馆
宁波市镇海区房地产管理中心
宁波市北仑区城建档案室
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服务站
宁波市奉化区城镇建设档案室
余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海县城建档案馆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宁波高新区城乡建设中心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编人员:任云峰、吴墀忠、周启雯、竹方东、谢丹超、周虹君
主审人员:刘 申、孔雪洁、黄玉燕、谈凤燕、计林艳、罗 帆、郭晓晖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工作,加强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档案体系,统一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宁波市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维护、加装电梯等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移交,建立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档案管理机制。交通、水利、电力、轨道交通等行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管理,应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档案整理标准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共同确认移交清单与要求,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系统性与规范性。
1.0.3 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和移交除符合本技术导则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0.1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导则。
3 术 语
3.0.1 建设工程 construction project
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工程基本单位。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单位工程所组成。
3.0.2 建设工程文件 construction project 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3.0.3 单位工程 engineering units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
3.0.4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pre-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设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用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3.0.5 监理文件 project supervision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0.6 施工文件 constructing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0.7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施工结果的图样。
3.0.8 竣工验收文件 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3.0.9 建设工程档案 project archives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3.0.10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 project electronic records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存储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3.0.11 数字复制件 digital copy file
由原始纸质文件经过数字设备加工后形成的,以数字格式存储、展示并能被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识别的数字文件。
3.0.12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 project electronic archives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
3.0.13 整理 arrangement
按照一定的原则,对建设工程文件进行挑选、分类、组合、排列、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3.0.14 案卷 file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3.0.15 立卷 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亦称组卷。
3.0.16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形成部门或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室或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过程。
3.0.17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urban-rural development archives organization 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室。
3.0.18 永久保管 permanent preservation
建设工程档案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建设工程档案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
3.0.19 长期保管 long-term preservation
建设工程档案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建设工程档案保存到该工程被彻底拆除。
3.0.20 短期保管 short-term preservation
建设工程档案保管期限的一种,指建设工程档案保存 10 年以下。
4 基本规定
4.0.1 建设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应融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与工程建设管理同步,纳入工程建设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工程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实现从建设工程文件形成、流转、归档,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全过程控制。
4.0.2 建设工程文件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和积累,不得事后补编,不得委托档案服务企业或个人代为编制、签署或伪造涉及技术、质量、管理决策等具有原始凭证价值的建设工程文件。
4.0.3 工程建设同步完成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和竣工图编制工作,建设工程档案可同步分阶段验收和移交。
4.0.4 建设工程文件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涉密工程以及地下管线测绘数据等涉密档案。
4.0.5 建设工程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监督、运行和维护等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要。
4.0.6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各自形成的建设工程文件收集、整理、立卷以及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4.0.7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可电子形式单套制归档和移交。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应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4.0.8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应至少形成 2 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或向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档案交接;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同时,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与纸质档案原件内容一致的数字复制件。
4.0.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领导负责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设专人专岗专职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
理,配备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管理资源,文件形成单位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
4.0.10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一定的建设工程管理和建设工程技术专业知识,经过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培训。
4.0.11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按下列流程开展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
1 在建设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建设工程文件管理责任,包括建设工程文件形成的质量要求、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套数、整理标准、介质、格式、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上述内容应包含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的档案。监理合同条款还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所监理工程的文件和档案的检查、审查责任;
2 制定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制度、规范、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文件管理和归档交底;将建设工程档案信息化纳入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规
划,同步实施;
3 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4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形成、传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数据丢失、泄露、毁损;
5 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建设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宜将建设工程文件是否按要求管理和归档作为合同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6 规范设计管理,明确专人,建立台账,全面收集和管理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加强竣工图编制过程管理和质量检查,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竣工图编制工作;
7 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
8 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本技术导则的要求将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的立卷;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同步组织建设工程档案验收,验收结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如有)中明确;
9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4.0.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向建设单位移交。
4.0.13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建设工程的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4.0.14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将本技术导则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4.0.15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应提供城建档案业务咨询、技术培训等指导和服务,具体范围为: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文件质量和整理要求、立卷归档工作、档案验收移交流程等。
4.0.16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本技术导则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的档案,应及时接收进馆。
4.0.17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档案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结论、档案服务委托工作指引等,可以公布符合 DA/T 68 要求的档案服务企业。
4.0.18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数字化应执行 DA/T 31,应建立和完善台账,加强纸质档案数字化过程安全管理。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方案应经审批后严格执行,工作方案审批结果应与数字化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件一并保存。
4.0.1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可以自主开展建设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归档、数字化等档案工作,也可以委托符合 DA/T 68 要求的档案服务企业提供档案整理、数字化等外包服务。确需委托档案服务企业开展档案服务外包的,应依据《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
范》(档办发〔2014〕7 号)、DA/T 68 等要求,建立、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委托方履行对受托档案服务企业的审查和监督责任,确定其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安全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签订委托协议和保密协议,对档案数字化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
5 归档文件范围及要求
5.1 归档文件范围
5.1.1 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5.1.2 本技术导则规定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是需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文件,包含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声像电子文件。
5.1.3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详见附录 A,交通、水利、电力、轨道交通等行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参照行业标准执行,归档目录编码参照附录 A 的规则。
5.2 纸质文件要求
5.2.1 归档的纸质建设工程文件应为原件。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开工审批文件等为复制件的,应采用黑白模式并加盖文件形成单位或建设单位公章。
5.2.2 建设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准的规定。监理、施工和验收用表应按照省、市相关要求,表式填写完整,结论明确。
5.2.3 归档文件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应与建设工程实际相符合。
5.2.4 建设工程文件的纸张应符合 GB/T 24422 的规定,书写材料应符合 GB/T 32004 的规定。
5.2.5 建设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纸张无破损,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手续应完备。热敏纸等易褪色材料应复印,复印件应加盖文件形成单位或建设单位公章,与原件一并归档,并编写页号。
5.2.6 归档文字材料幅面尺寸应为 A4 幅面(297mm×210mm),小于或大于 A4 纸的材料需相应粘贴或折叠至 A4 纸大小。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5.3 竣工图要求
5.3.1 竣工图编制基本要求:
1 建设单位应明确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单位和费用。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
2 竣工图应完整、准确、规范、清晰,图面整洁,线条清晰,字迹工整,修改到位,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
3 纸质竣工图绘制与改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制图标准的规定;电子竣工图的绘制与改绘应符合省、市电子竣工图编制有关规定。
5.3.2 应将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洽商单、材料变更、会议纪要、备忘录、施工及质检记录等涉及变更的全部文件汇总,形成目录,式样应符合表 B.0.1 的要求,经相关人员和单位审核,作为竣工图编制的依据,组卷时此目录应放在所有变更单之前。
5.3.3 竣工图编制基本原则:
1 施工图施工没有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复核后,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2 一般性图纸变更且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应在原施工图上注明变更部分及依据,也可以整幅绘制替换,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复核后,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在最终有效版本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基础上进行修改,保留原设计单位标题栏信息,应在图纸右下角空白处注明修改的内容及依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复核后,加盖竣工图章并签字。涉及施工图审查内容的,变更图需审查合格。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需一并归档,若变更图已加盖审图章,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可不归档;
4 同一建筑物、构筑物重复的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中,但应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竣工图编制说明中注明;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应分别编制竣工
图。
5.3.4 所有竣工图应逐页加盖竣工图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竣工图章尺寸应为:50mm×80mm,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式样见图 1;
图 1 竣工图章式样
2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印泥,盖在标题栏附近空白处,不得覆盖原有图纸上的图形、文字和标题栏;
3 交通、水利、电力、轨道交通等行业的竣工图章,可参照行业标准执行。
5.4 电子文件和数字复制件要求
5.4.1 归档的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不得采用非开放的压缩、加密等技术措施,并应采用或转换为下表所列文件格式。
5.4.2 符合电子档案要求的文本文件应采用PDF/A或OFD格式归档,应电子签章齐全,实行电子文件单套制归档移交。
5.4.3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数字化应执行DA/T 31,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制作数字复制件:
1 应与纸质档案对应整理,内容和页码应与纸质档案一致,一个案卷对应一个文件夹;
2 应采用24位彩色模式,扫描分辨率≥300dpi,数字复制件像素和容量参考下表;
3 A4文件的数字复制件尺寸应严格限定为297mm×210mm,图幅不足A4的,应用纸张颜色填充图像边缘至A4幅面;
4 文字材料使用 PDF/A 或 OFD 格式,以份为单位,可以包含多页文件,一份 PDF/A 或 OFD格式数字复制件对应一份文字材料文件;图纸使用 JPEG 格式,以张为单位,一张 JPEG 格式数字复制件对应一张图纸;
5 文字材料存储为 PDF/A 或 OFD 格式的,宜经过 OCR 技术处理成双层 PDF/A 或 OFD 文件, OCR 技术处理应符合 DA/T 77。
5.4.4 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数字复制件离线归档的存储媒体,可采用档案级光盘、移动硬盘、闪存盘等。存储载体应符合 DA/T 38、DA/T 74、DA/T 75 的要求,涉密电子文件和数字复制件的离线移交应使用涉密离线载体单独移交,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5.4.5 存储移交电子档案和数字复制件的载体应经过检测,确保无病毒、无数据读写故障,并应确保接收方能通过常规设备读出数据。
5.5 竣工图电子文件要求
5.5.1 符合电子档案要求的电子竣工图,应生成 PDF/A 格式,实行电子文件单套制归档移交,以 PDF/A 格式保存。竣工图中的电子签章(竣工图章、设计出图专用章、审图章、注册师章、相关人员签名等)应齐全,与传统手工签章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5.5.2 未实施电子竣工图的建设工程,施工图 CAD 电子文件、设计变更 CAD 电子文件,实行电子文件单套制归档移交,以 PDF/A 格式保存,相对应的 DWG 文件作为 PDF/A 文件的附件,一个DWG 文件可对应多个 PDF/A 文件,保留相关电子签章。按规定需审图的 CAD 电子文件,需归档审图合格的施工图 CAD 电子文件;按规定不需审图的 CAD 电子文件,需归档最终版本的施工图CAD 电子文件。
5.6 声像电子文件要求
5.6.1 声像电子文件包括照片电子文件、录像电子文件、录音电子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单套制归档。归档范围见表 A.0.5、表 A.0.6、表 A.0.7、表 A.0.8。
5.6.2 声像电子文件采集时应全面反映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全貌、细节、全面的施工流程,注意多景别与多角度结合,关键工序、重要部位、隐蔽工程应采集细部特征。
5.6.3 声像电子文件采集过程中应记录采集日期、采集地点、采集内容、采集人等,做好形成声像电子文件名和目录的准备。
5.6.4 照片电子文件要求:
1 采用数码照相机拍摄,保证构图完整、重点突出、图像清晰、色彩还原准确,在良好的光线下摄制,保持横平竖直的基本原则,被摄主体不应有明显失真、变形等现象;
2 不得做任何改变拍摄原貌的合成、加减等技术处理,不得在照片上添加图案或文字,视频截图不能作为归档照片;
3 采用 JPEG 格式存储,有效像素不低于 2000 万;
4 形成数量应视归档范围所列归档文件而定。针对工程施工阶段单个工序内容以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竣工阶段、重要活动的同一场景,不同角度的照片采集数量不宜少于 3 张,一般新建建设工程应不少于 50 张/单位工程,新建重点建设工程应不少于 150 张/单位工程,小型、修缮维护、加装电梯等建设工程的照片采集数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重点建设工程界定参照国家、浙江省、宁波市重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5.6.5 录音、录像电子文件要求:
1 采用录音笔或其他录音设备采集,录音电子文件归档格式为 WAV、MP3、AAC 等,音频采样率不低于 44.1kHz,录音内容应整理成文字材料一同归档;
2 录像电子文件采用摄像机拍摄,归档格式为 MPG、MP4、FLV、AVI 等,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视频比特率不低于 8Mbps,珍贵的录像电子文件可收集、归档一套 MXF 格式文件;
3 录像电子文件应主题明确、影像清晰、镜头运动平稳有序。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应保留同期声,同期声应声音清晰、内容连续完整;
4 录像电子文件的时长应视归档范围所列归档文件而定。针对工程施工阶段单个工序内容以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竣工阶段、重要活动的同一场景,录像采集时长应不少于 30 秒;
5 重点建设工程相关的专题片,宜一并归档。专题片宜介绍工程建设前原貌、前期工作、
主体结构建造过程、主要施工工艺、施工关键技术、新技术推广应用、竣工后外观、周围环
境、设计特点、重大事件等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内容包含解说词稿、与解说词稿对应的画面和普通话旁白,片长宜 10 分钟左右。专题片片头字幕应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6 建设工程文件立卷
6.1 立卷流程、原则和方法
6.1.1 归档文件应分类整理,并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6.1.2 立卷应按下列流程进行:
1 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建设工程文件进行分类,确定归入案卷的文件材料;
2 对卷内文件材料进行排列、编目、装订(或装盒);
3 排列所有案卷,形成案卷目录。
6.1.3 立卷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立卷应遵循建设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工程专业的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
2 建设工程文件应根据不同的形成、整理单位及建设程序,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分别进行立卷;
3 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组成时,建设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子单位)工程立卷。各单位(子单位)工程共用的归档文件应单独组卷,在卷内备考表中注明共用范围,仅归入首个单位工程,移交单位应在案卷目录中说明共用属性,后续单位工程应在案卷目录中注明共用文件的案卷号,并将共用案卷情况记入归档说明;
4 不同载体的文件应分别立卷。
6.1.4 文件立卷应采用下列方法:
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应按建设程序、专业、形成单位等进行立卷;
2 监理文件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专业、阶段等进行立卷;
3 施工文件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立卷;专业承(分)包施工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单独立卷;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和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立卷;
4 竣工图应按单位工程分专业进行立卷;
5 竣工验收文件应按单位工程分专业进行立卷;
6 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统一折叠成 A4 幅面(297mm×210mm), 以手风琴式折叠法内折图纸,使标题栏露在外面,详见附录 C。
7 文字材料卷厚度不宜超过 20mm,装入厚度为 20mm 的档案盒;印刷成册的建设工程文件保持原状,根据厚度选择对应规格档案盒(20mm/30mm/40mm/50mm),无需拆分重装;图纸卷厚度不宜超过 50mm,根据厚度选择对应规格档案盒(20mm/30mm/40mm/50mm)。
6.1.5 电子文件整理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电子文件整理应建立清晰的层级文件夹结构,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档案的分类体系。一级文件夹以“建设工程名称”命名(如“东部新城商业广场”),其下可按“单位工程”(如“01
一号楼”)、“归档文件大类”(如“03 施工文件”)、“归档文件小类”(如“03 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等逐级建立子文件夹。文件夹层级和命名根据附录 A 的层级关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应确保层级关系明确、名称含义清晰,便于检索;
2 电子文件应根据内容及特征提炼出题名,一个目录对应一个文件的,文件名命名格式
为:单位工程序号-目录编号+单位工程名称+题名,一个目录对应多个文件的,文件名命名格式为:单位工程序号-目录编号 ·顺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题名,施工图或竣工图题名应有:专业+图号+图名+竣工图或施工图,单位工程序号和顺序号的位数可分别根据单位工程数量和文件数量确定,一般不少于两位数,其中“+”仅为分隔符,不编入文件名, 目录编号详见附录 A。示例:01-C06-19 一号楼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报告、02-D01-01 ·05 二号楼建筑 J03 六至十层平面
图施工图。文本电子文件目录应符合表 B.0.2 的要求,电子竣工图、施工图电子文件目录应符合表 B.0.1、表 B.0.3 的要求;
3 声像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在电子文件一级文件夹下建立声像电子文件夹(二级文件夹),按照照片电子文件、录像电子文件、录音电子文件类别分别建立三级文件夹,再按单位工程建四级文件夹,声像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应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可在目录备注项中注明;
4 照片电子文件以“张”为单位,录音、录像电子文件以“段”为单位,录音内容整理成的文字材料与录音保存在同一文件夹中,文件名命名格式为:单位工程序号-目录编号+题名、单位工程序号-目录编号 ·顺序号+题名,示例:03-E03-011 ·03 三号楼基坑支护及边坡处理,目录式样应分别符合表 B.0.4 及表 B.0.5 的要求,题名应简洁概括准确反映照片、录像、录音的基本内容,采集日期应用八位数字表示,采集人应填写拍摄者姓名或单位名称;
5 批量电子文件(含声像电子文件)以件为单位编制档号,不在电子文件上添加页号、档号、流水号等任何标记,一般建层级文件夹存储。以纸质文件为主的建设工程档案,电子文件一级文件夹档号按纸质档案案卷档号编制规则确定,并排在所有纸质档案案卷之后,归档的一级文件夹命名规则为:档号+建设工程名称,一级文件夹内保存电子文件目录,制作在同一个 PDF/A 文件中;
6 与纸质档案关系密切的单个文本电子文件可编入相应纸质档案案卷内,根据管理需要,电子文件可选择打印或不打印,打印成纸质的,应采用黑白模式打印,并在页面上方空白位置标注“电子文件打印件”字样,与所在案卷的纸质文件一并装订,编入所在案卷的页号,不在电子文件上添加页号,应在卷内目录备注电子文件,并注明电子文件存储位置。
6.1.6 数字复制件命名和存储可参照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文件在案卷设置上一致,每个案卷对应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应与案卷名建立相应的关联标识关系。
6.2 卷内文件排列
6.2.1 卷内文件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的类别和顺序排列。
6.2.2 文字材料应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体与附件不应分开,并应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体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6.2.3 图纸应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应按图号顺序排列。
6.2.4 当案卷内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时,文字材料应排在前面,图纸应排在后面。
6.3 案卷编目
6.3.1 编制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文件均应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
2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3 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号;
4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6.3.2 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目录式样应符合表 B.0.6 的要求,一式 4 份,1 份装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3 份装订成册,分别存立卷部门、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2 序号应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编写,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3 责任者应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或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应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4 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形成单位的发文号或图纸的图号,或设备、项目代号;
5 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当文件无标题时,应根据内容拟写标题,拟写标题外应加“ [ ] ”符号;
6 日期应填写文件形成日期,竣工图填写编制日期。日期中“年”应用四位数字表示, “月”和“日”应分别用两位数字表示,如 2026 年 6 月 18 日应填写为“20260618”;
7 页次应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应填写起止页号;
8 备注应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如“复印件”、“电子证照”、页次变动情况等。
6.3.3 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备考表应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式样应符合表 D.0.1 的要求;
2 卷内备考表应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重(漏)号情况、各类文件页数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3 立卷单位的立卷人和审核人应在卷内备考表上签名;年、月、日应按立卷、审核时间填写。
6.3.4 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案卷封面应印刷在卷盒、卷夹的正表面,也可采用内封面形式。案卷封面的式样应符合表 E.0.1 的要求;
2 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密级、保管期限、本案卷所属建设工程的案卷总量、本案卷在该建设工程案卷总量中的排序;
3 档号应由分类号、建设工程(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案卷号为本案卷在案卷总数量中的顺序号,由移交单位确认,分类号和建设工程(项目)号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确认;
4 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
5 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6 编制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7 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档案案卷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8 非涉密工程的密级栏无需填写,涉密工程应依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填写。
6.3.5 编写案卷题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或专业名称及卷内文件概要等内容;当房屋建筑有地名管理机构批准的名称或正式名称时,应以正式名称为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可省略;必要时可增加建设工程地址内容;
2 道路、桥梁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或专业名称及卷内文件概要等内容;必要时可增加建设工程地址内容;
3 地下管线工程案卷题名应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含单位工程名称)、专业管线名称和卷内文件概要等内容;必要时可增加建设工程地址内容;
4 外文文件的题名及主要内容应译成中文,中文在前,外文在后。
6.3.6 档案盒脊背应由档号、案卷题名构成。档案盒脊背的式样应符合表 F.0.1 的要求。
6.3.7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内封面宜采用 70g 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幅面应统一采用A4 幅面。
6.4 案卷装订与装具
6.4.1 装订前应剔除易生锈的金属物,对破损、污损的文件材料应进行除污补裱处理;装订时不应破坏或遮挡文件内容。
6.4.2 文字材料装订采用三孔左侧装订法,用锥子或三孔一线打孔机在文件左侧打孔,三孔之间的距离以 8-12cm 为宜,三孔与文件左侧距离不少于 1.5cm,装订绳对折后绳头从案卷背面穿入中间孔,再将绳头分别穿入两边的孔,并从由装订线对折形成的圈中交叉穿过,拉紧两个绳
头,在中间孔处打结,保留 1.5cm 左右绳头,并在打结处用力压实,绳头保留在案卷背面。装订方法见图 2。
图 2 三孔左侧装订法示意图
6.4.3 竣工图折叠后,标题栏朝外,不装订,按卷内目录顺序放入档案盒,一盒为一卷。
6.4.4 档案盒的外表尺寸应为 310mm×220mm,厚度可为 20mm、30mm、40mm、50mm,采用无酸牛皮纸制作。
6.5 案卷目录编制
6.5.1 案卷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的类别和顺序排列。
6.5.2 案卷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案卷目录式样应符合表 B.0.7 的要求,一式 3 份,装订成册,分别存立卷部门、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2 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填写时与案卷封面对应内容保持一致;
3 编制日期应填写卷内文件的起止日期。
7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
7.0.1 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件范围和质量应符合第 5 章的规定;
2 归档的文件应分类整理,并应符合第 6 章的规定。
7.0.2 电子文件归档包括在线归档和离线归档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归档。
7.0.3 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特点,归档可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2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档案套数,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建设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7.0.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收齐建设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纸质档案形成规范的卷内目录、案卷目录,电子档案形成规范的层级结构目录,并自检合格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归档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
7.0.5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主要内容,对每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档案进行查验:
1 单位工程竣工档案真实、齐全、完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2 检验批、分项、分部或子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质量控制文件,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档案自检记录内容填写完整、真实、准确;
3 单位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整理、立卷方法正确;
4 竣工图的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 归档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 归档文件的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7 电子档案的格式、载体等符合要求;
8 声像电子档案内容、质量、格式等符合要求;
9 单位工程档案移交目录清单与案卷一致;
10 完整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数字复制件(若有)查杀毒记录。
7.0.6 建设单位应对各参建单位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查验,查验范围内的档案已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案卷目录及卷内目录(含电子文件目录)齐全准确,查验合格,形成表 G.0. 1。
7.0.7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7.0.8 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 GB/T 50328 的要求立卷归档。
8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8.0.1 建设单位可选择不同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方式,可申请整体验收;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批准,也可申请分阶段验收,分阶段具体划分可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8.0.2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应具备条件:建设单位已对查验范围内的档案查验合格,确保建设工程档案满足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要求,已对电子档案、数字复制件(若有)查杀毒,形成表
G.0.1。
8.0.3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应按下列流程进行:
1 建设单位填写表 I.0.1,及案卷目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验收;
2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待验收建设工程档案、表 G.0.1、装订成册的卷内目录和案卷目录、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对于纸质档案,建设单位可提交纸质档案,也可提交其数字复制件;电子档案、数字复制件(若有)可采用档案级光盘、移动硬盘、闪存盘等离线方式,也可采用在线传输的方式,上传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络位置或系统;建设单位选择验收数字复制件的,应事先核对和确认纸质档案和其数字复制件的一致性;
3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理(登记)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建设工程档案审核,出具表 I. 0.4,记录审核情况,根据审核情况确认验收意见:经审核基本符合要求的,予以验收合格;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不合格意见,并列清整改内容。整改内容重新验收流程同首次验收。
8.0.4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建设工程档案时,应审核下列主要内容:
1 建设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建设工程实际状况;
2 建设工程档案已初步整理;
3 重点审核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
4 竣工图的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 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 文件的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7 电子档案格式、载体等符合要求;
8 声像电子档案内容、质量、格式符合要求。
8.0.5 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时基本符合条件,存在少数或个别监理文件、施工文件没有收集齐全或正在收集整理,或案卷临时用铅笔标记页号代替正式页号、用不锈钢夹临时固定代替三孔左侧装订等情况,由建设单位申请,说明原因并承诺限期补齐,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批准,可实行“容缺+承诺”验收,签订书面承诺协议后,可先行出具验收意见,承诺内容限期整改完成。
8.0.6 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容缺+承诺”验收等事项,应填写表 I.0.3,实行受理(登记)、审(复)核、馆(室)领导签批的审批制。
9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与接收
9.0.1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与接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已验收合格,若有涉及“容缺+承诺”协议内容,建设单位已履行完毕;
2 建设单位应按照 DA/T 31 要求,填写表 H.0.1,完成内部审批后,制作纸质档案数字复制件,并做好工作文件的整理、归档,实施外包的,还应执行《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
范》(档办发〔2014〕7 号)、DA/T 68 要求。建设单位已核对并保证待移交纸质档案和其数字复制件一致性,并形成完整的数字复制件查杀毒记录。
9.0.2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与接收应按下列流程进行:
1 建设单位填写表 I.0.2,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移交;
2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交待移交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及其数字复制件、城建档案移交书;
3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理(登记)后,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出具表
I.0.5,经认定符合接收要求的,出具同意接收意见;经认定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接收意见,并列清整改内容。重新移交与接收流程同首次移交与接收。
9.0.3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的电子档案、数字复制件(若有)验收(审核)完成,即表示该电子档案、数字复制件(若有)完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9.0.4 城建档案移交书包括:表 I.0.2、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表 G.0.1、表 H.0.1、附录 J 相应表格(表 J.0.1/J.0.2/J.0.3/J.0.4)、“容缺+承诺”验收协议及履行
“容缺+承诺”验收协议清单(若有)、归档说明、案卷目录及卷内目录(含电子文件目录),所有文件均应加盖公章。归档说明包括:本项目案卷总体概况及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
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案卷(含电子文件卷)说明,共用案卷档号及共用范围说
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其中案卷目录及卷内目录应单独装订成卷,案卷题名应为“XX 工程全引目录”,不编档号;其他文件按件装订,不编档号。移交书应单独装盒,档案盒封面题名处填写“XX 工程档案移交书”,其档号可在分类号和建设工程(项目)号后加“000”标识,确定为管理卷,不参与工程主体档案案卷的排序与编号,移交书不需要制作数字复制件。
9.0.5 实行与工程建设同步分阶段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工作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档案连续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分阶段或整体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9.0.6 经建设单位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批准,签订书面协议,建设工程档案可实行“验收+承诺”移交。实行“验收+承诺”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形成的建设工程文件,实行告知承诺移
交,承诺时间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
9.0.7 以下建设工程档案应以档案级光盘、移动硬盘、闪存盘等载体离线提交:
1 市政工程电子档案或数字复制件;
2 地下管线测量成果电子档案或数字复制件;
3 声像电子档案。
9.0.8 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数字复制件等线下提交可通过上门、电话等方式预约。
9.0.9 建设单位应对移交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系统性、安全性及纸质档案与数字复制件的一致性负责,需要在移交申请表中做出书面承诺。
9.0.10 对改建、扩建、修缮维护、加装电梯等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不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维修改造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自行保存。
9.0.11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应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注销、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9.0.12 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确实需要移交的,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批准,签订移交协议后移交。
9.0.13 建设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通过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指导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竣工档案移交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
1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理(登记)人员是催缴容缺、承诺档案补全的经办责任人。容缺、承诺补全档案的验收和移交流程与原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流程一致;
2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适时向建设单位发送催缴相关文件,提醒建设单位按期履约。
9.0.14 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意见书、“验收+承诺”移交、非接收范围及存在不安全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等事项,应填写表 I.0.3,实行受理(登记)、审(复)核、馆(室)领导签批的审批制。
9.0.15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与建设工程档案有关的所有过程性记录,包括附录 I 涉及的所有表格、书面协议、催缴相关文件等均应归档。
9.0.16 对未履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的建设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10 附则
10.0.1 本技术导则及所附表格,可以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
10.0.2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技术导则不一致的,以本技术导则为准;本技术导则未规定的,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标准、规范执行。
10.0.3 本技术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机关新的文件、标准、规范等依据,将适时做出局部修改,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10.0.4 本技术导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录 A
(规范性)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表 A.0.1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注:表中符号“▲”表示必须归档保存;“△”表示选择性归档保存。
表 A.0.2 道路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注:表中符号“▲”表示必须归档保存;“△”表示选择性归档保存。
表 A.0.3 桥梁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注:表中符号“▲”表示必须归档保存;“△”表示选择性归档保存。
表 A.0.4 地下管线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注:表中符号“▲”表示必须归档保存;“△”表示选择性归档保存。
表 A.0.5 建筑工程声像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注:1,所列归档文件为通用情况,不代表建设工程实际包含该表全部归档文件;2,若建设工程存在该表归档内容,则标注“▲”表示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表示选择性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反之,则无须移交。
表 A.0.6 道路工程声像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注:1,所列归档文件为通用情况,不代表建设工程实际包含该表全部归档文件;2,若建设工程存在该表归档内容,则标注“▲”表示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表示选择性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反之,则无须移交。
表 A.0.7 桥梁工程声像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注:1,所列归档文件为通用情况,不代表建设工程实际包含该表全部归档文件;2,若建设工程存在该表归档内容,则标注“▲”表示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表示选择性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反之,则无须移交。
表 A.0.8 地下管线工程声像电子文件归档范围
注:1,所列归档文件为通用情况,不代表建设工程实际包含该表全部归档文件;2,若建设工程存在该表归档内容,则标注“▲”表示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表示选择性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反之,则无须移交。
附录B (规范性)档案目录
表B.0.1 变更依据与竣工图对照目录
注:变更依据填写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洽商单、材料变更、会议纪要、备忘录、施工及质检记录等涉及变更的全部文件。
表B.0.2 文本电子文件目录电子文件所在文件夹路径:
表B.0.3 CAD电子文件目录电子文件所在文件夹路径:
责任者:
表B.0.4 照片电子文件目录电子文件所在文件夹路径:
表B.0.5 录像(录音)电子文件目录电子文件所在文件夹路径:
注:标题可根据实际用途选录音或录像。
表 B.0.6 卷内目录
案卷号:
表B.0.7 案卷目录
附录C
(资料性)
建设工程图纸折叠方法
表 C.0.1 不需装订建设工程图纸折叠方法
注:所有图纸应图面朝内折叠,折叠完成后,将标题栏所在角向外翻折,折叠尺寸为 21mm×21mm,使标题栏显露于最外层。
表 C.0.2 需装订建设工程图纸折叠方法(有装订边)
表 C.0.3 需装订建设工程图纸折叠方法(无装订边)
附录D
(规范性)卷内备考表
表D.0.1 卷内备考表式样
附录E (规范性)案卷封面
附录F
(规范性)档案盒脊背
表F.0.1 档案盒脊背式样
注:档案盒脊背尺寸应与档案盒规格匹配,档案盒高度310mm,脊背宽度为20mm/30mm/40mm/50mm。
附录G
(规范性)
建设工程档案查验报告
表G.0.1 建设工程档案查验报告
注:1.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工程地点、建设规模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填写,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按实际填
写,单位工程数、建设工程造价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填写;2.应附查验人员清单,含姓名、单位和职务、职称、电话;3.本报告一式7份,五方责任主体各1份,城建档案管理机构2份。
附录H
(规范性)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数字化审批表
表 H.0.1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数字化审批表
注: 自行数字化的,应按照DA/T 31审查;档案服务外包的,应按照《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2014〕7号)、DA/T 31、DA/T 68审查。
附录I
(规范性)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移交申请、审批、结论表
表 I.0.1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
注:1.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工程地点、建设规模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填写,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按实际填写,单位工程数、建设工程造价及五方责任主体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填写;2.本申请表应附案卷目录。
表 I.0.2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申请表
注:1.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工程地点、建设规模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填写,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按实际填写,单位工程数、建设工程造价及五方责任主体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填写;2.本申请表应附案卷目录。
表I.0.3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接收事项审批表编号:
注:编号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号+审+年度流水号组成。
表I.0.4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编号:
注:1.编号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号+验+年度流水号组成;2.验收意见应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3.验收合格的意见书应附案卷目录,一式 4 份,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各 2 份。
表 I.0.5 建设工程档案接收意见书
编号:
注:1.编号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号+接+年度流水号组成;2.接收情况应为“已接收”或“未接收”;3.接收后,本接收意见书一式 4 份,附案卷目录,双方签字盖章有效,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各 2 份。
附录J
(规范性)
建设工程档案概况表
表J.0.1 建筑工程档案概况表
注:专业记载栏单项工程名称可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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