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2324-2026 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与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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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 2324—2026

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与控制标准

Discharge and control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2026 - 04 - 07 发布 2026 - 05 - 01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 建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福建省畜牧总站、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资源环境与土壤肥料研究所、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石成春、陈锦、应传友、刘继辉、汤丽娟、孙铁成、陈君君、钟启俊、陈轶、江华、刘晖、王均辉、卓桂华、郑开斌、林丽娟、陈洁洁、姜霖、张莉、陈茜茜。

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与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与控制的基本要求、源头控制要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控制要求、畜禽粪污消纳土地控制要求、农田(林)灌溉用水控制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养殖业中的现有和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排放与控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25246 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

GB/T 26624 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27622 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T 40750 农用沼液

HJ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347.1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

HJ 347.2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755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HJ 775 水质 蛔虫卵的测定 沉淀集卵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001 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HJ 102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

HJ 125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

HJ 1262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HJ 1309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416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动态稀释嗅辨法

DB35/T 1678 畜禽粪污异位微生物发酵床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畜禽规模养殖场 large-scale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

养殖规模达到猪年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蛋鸡存栏≥10 000只;蛋鸭存栏≥5 000只;肉鸡年出栏≥50 000只;肉鸭年出栏≥10 000只;鹅年出栏≥5 000只;肉牛年出栏≥100头;羊年出栏≥500只;兔年出栏≥5 000只任一条件的畜禽养殖场。

注:养殖规模根据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对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其养殖量折算成生猪的养殖当量进行核定。

3.2

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 existing large-scale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

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来源:HJ 945.2—2018,3.9,有修改] 3. 3

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new large-scale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

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来源:HJ 945.2—2018,3.10,有修改]

3. 4

畜禽粪污 livestock and poultry manure

畜禽养殖过程产生的粪便、尿液、污水、养殖垫料和少量散落饲料等的总称。

注:污水一般为混入粪尿的冲洗用水和滴漏饮用水等。

[来源:GB/T 25171—2023,3.4]

3. 5

畜禽固体粪污 solid manure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干物质(DM)含量≥15%的畜禽粪污。

[来源:GB/T 25171—2023,3.5]

3. 6

畜禽液体粪污 liquid manure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干物质(DM)含量<15%的畜禽粪污。

[来源:GB/T 25171—2023,3.6]

3. 7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畜禽规模养殖场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来源:HJ 945.2—2018,3.7,有修改]

3. 8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畜禽规模养殖场向污水处理厂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来源:HJ 945.2—2018,3.8,有修改]

3. 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来源:HJ 945.2—2018,3.15]

3. 10

灌溉用水 irrigation water

为满足植物生长需要,经过人为输送,直接或通过渠道、管道供给的水。

[来源:GB 5084—2021,3.1,有修改]

3. 11

畜禽粪污消纳土地 absorption land for the disposal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manure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的具备承载畜禽粪污利用能力的农田、果园、人工林地和人工草地等。 [来源:NY/T 3877—2021,2.3,有修改]

3. 12

消纳土地退水 outflow from absorption land for the disposal

消纳土地因降水等产生的、以地表径流形式进入环境水体的弃水。

3. 13

场界 factory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畜禽规模养殖场场界包括其建设用地和粪污消纳土地的边界(其中粪污消纳土地仅考虑其与畜禽规模养殖场紧邻且不间断的情况)。

[来源:HJ 1029—2019,3.5,有修改]

4 基本要求

4. 1 畜禽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产业发展规划。

4.2 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控制应符合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宜推行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未经处理不应直接向环境排放。

4.3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统筹区域资源环境、畜种、养殖规模、农田、林(草)地及种植作物等基础条件,采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后灌溉使用、达标排放、委托专业机构统一处理或利用等单一或组合的方式对畜禽粪污进行处理处置。

4.4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 GB/T 36195 的规定。

4.5 畜禽粪污收集、输送、贮存中应采取防雨水(敞口贮存设施除外)、防渗漏、防溢流措施,相应设施建设应符合 GB/T 26624、GB/T 27622、DB35/T 1678 的规定。

4.6 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因地制宜制定畜禽粪污还田(林)计划,并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畜禽粪污还田(林)计划大纲参考附录 A。

4. 7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保证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等设施正常运行,安排专门的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运维。

5 源头控制要求

5. 1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采用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宜采用先进的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产生量,降低粪污处理和利用难度。

5. 2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采用节水型饮水设施,安装生产用水水表,并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

5.3 畜禽规模养殖场不应采用水冲清粪工艺。

5.4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采取措施减少抗生素和重金属残留向环境排放,有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宜对配套的消纳土地退水中的抗生素和重金属开展监测评估。

6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控制要求

6. 1 畜禽液体粪污

6.1.1 畜禽液体粪污采用贮存发酵处理的,应配套建设足够容积的贮存设施,确保粪污充分腐熟后使用,防止不规范还田或偷漏排污染环境。其中,采用敞口式全量贮存的,贮存周期应不低于 180 d;采用密闭全量贮存的,贮存周期应不低于90 d。

6.1.2 畜禽粪污采用沼气工程进行粪污厌氧处理的,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液还田(林)利用的,贮存周期应不低于 60 d。

6.1.3 沼液管道输送设备应采用防腐蚀材料,管网应具有防堵塞和防爆裂功能,沼液输送泵应具有防纤维、毛发等缠绕功能。

6.1.4 沼液经无害化处理后作为肥料使用时,镉、砷、铅、铬、汞、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和总盐浓度应符合 GB/T 40750 规定的限量要求。

6.1.5 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发酵床建设容积应不小于 0.2 m3/头存栏生猪,并配套搅拌设施和喷淋设施。异位发酵床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应符合DB35/T 1678 的规定。

6.2 畜禽固体粪污

6.2.1 畜禽固体粪污宜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处理;采用堆肥处理的,堆体温度、发酵时间应符合 NY/T 3442 的规定。

6.2.2 堆肥场宜设有至少能容纳 2 个月堆肥产量的贮存设施。

6.2.3 沼渣出池后进行还田(林)利用的,应进一步堆制,充分腐熟后使用。

7 畜禽粪污消纳土地控制要求

7. 1 面积和种植作物要求

7.1.1 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林)利用的,其配套的畜禽粪污消纳土地面积应不小于按照 NY/T 3877 测算的养殖场配套土地面积。

7.1.2 消纳土地的种植作物类型主要包括大田作物、经济作物、果树、蔬菜、人工草地以及人工林地,其中人工草地宜种植苜蓿、黑麦草、狼尾草、饲用燕麦等牧草,人工林地宜种植毛竹、油茶、桉树等植物。

7.2 设施建设要求

7.2.1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结合农业生产需求统筹建设与液体粪污利用施用方式相匹配的田(林)间贮存池、还田(林)管网等设施设备,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堵塞,畅通粪污还田(林)渠道,避免形成地表径流污染环境。

7.2.2 有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宜结合地形地貌将山涧(泉)水引流到配套消纳土地外,宜建设生态拦截沟渠、生态调蓄塘(池)、生态缓冲带、氧化塘等设施,加强对消纳土地退水的拦截、净化和再利用。

7.3 畜禽粪污施用要求

7.3.1 畜禽粪污还田(林)利用的,施用方法、施用量应符合 GB/T 25246、NY/T 2065、NY/T 4046 的规定。

7.3.2 畜禽粪污不应在雨前,以及旱作农田、林地土壤过湿(相对含水量≥80%)等条件下还田(林)。

7.3.3 土壤质地偏沙、耕作层薄且耕作层以下为沙层的,配套的消纳土地应采用少量多次的还田(林)方式。坡度>6°且未修建梯田的消纳土地,施用液体粪污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控制面源污染。

8 农田(林)灌溉用水控制要求

8. 1 畜禽粪污经处理后作为灌溉用水使用的,其水质应符合 GB 5084 的要求。

8.2 灌溉用水还田(林)量不应超过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应采取措施确保灌溉渠道内的灌溉用水不直接进入环境水体。

9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 1 水污染物直接或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9.1.1 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不应排入 GB 3838 中 I、II 类水域和 III 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 GB 3097 中第一类海域,以及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敏感水域和有特殊

功能的水域。

9.1.2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水环境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需要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的地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直接排放应执行表 1 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其他地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直接排放应执行表 1 中非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

表1 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为毫克每升(注明的除外)

9.1.3 畜禽规模养殖场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应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明确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指标(可约定的指标参考表 1 中的项目)及其浓度限值(即预处理排放浓度限值);接纳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应符合表 1 排放限值及相关标准要求。

9.2 畜禽粪污消纳土地退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9.2.1 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的畜禽粪污消纳土地退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表 2 的控制限值要求。

表2 畜禽粪污消纳土地退水污染物浓度控制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9.2.2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畜禽粪污还田(林)计划大纲中,应结合配套的畜禽粪污消纳土地所在

区域地形地貌,以消纳土地汇水区为基本单元,合理确定消纳土地退水口。

10 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0. 1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采取措施减少臭气、氨和硫化氢排放。

10. 2 畜禽规模养殖场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10. 3 畜禽规模养殖场场界与畜禽养殖禁养区(仅包含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城乡规划中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边界距离小于等于 500 m 的,臭气浓度应执行表 3 中重点区排放限值;其余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执行表 3 中非重点区排放限值。

表3 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11 监测监控要求

11. 1 执行表 1 及表 2 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立排污口标识;排污口和标识牌设置应符合 HJ 1309、GB 15562.1 的要求,并长久保留。

11. 2 年出栏量 5 000 头及以上猪当量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液体粪污贮存发酵设施应安装自动液位计,液体粪污还田(林)使用过程应安装流量计,配套的畜禽粪污消纳土地退水口和执行表 1 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废水总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在线监控与视频设施,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11. 3 执行表 1 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按照 HJ 819、HJ 1029、HJ 1252 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进行信息公开。对污染物的测定按表 4 所列的方法或国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表4 污染物测定方法

表 4 污染物测定方法(续)

11.4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11.5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每年定期填报粪污资源化利用细化登记表(见附录 B),报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畜禽粪污去向不明的,视为未利用。

11.6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定期检查液体粪污和灌溉用水等输送管道的破损、堵塞情况,并及时维护维修;应定期清除各类贮存池底部淤泥(渣),并妥善安全处置。采用异位发酵床处理粪污的,应保证粪污喷淋均匀,定期补充垫料和菌种,保持发酵床的生物活力。

11. 7 畜禽规模养殖场委托专业机构统一处理或利用畜禽粪污的,应对受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和处理能力进行核实,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粪污资源化利用要求、污染防治要求和监督管理责任。

11. 8 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委托专业机构畜禽粪污接收和粪肥去向台账,以及其记录内容和记录频次参照 DB35/T 2114 或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11. 9 臭气浓度监测采样应符合 HJ 905 的要求。在发生恶臭投诉事件时,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采用恶臭气体自动采样系统、在线监测或走航监测等方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开展监测及评估。

12 达标判定

12. 1 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文件污染物排放或控制限值的,判定为超标。

12. 2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可将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的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13 实施与监督

13. 1 本文件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

13. 2 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实施畜禽粪污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采取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排放和控制要求。

13. 3 规模小于本文件规定的畜禽养殖户(场),其污染物排放与控制管理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13.4 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自 2027 年 3 月 31 日起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

畜禽粪污还田(林)计划大纲

A.1 畜禽粪污消纳土地及其退水口基本情况

消纳土地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地理位置、气候类型;消纳土地范围、面积和分布(图),土地类型和面积,坡度和面积,地形等高线,消纳土地与畜禽规模养殖场空间关系图;土壤类型、土壤肥力水平、土壤墒情等;灌溉条件,农业和水利设施建设情况等。

消纳土地汇水区和退水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消纳土地所在区域水系分布(图)、汇水区范围(图)、消纳土地退水口位置及经纬度坐标(图),消纳土地退水口在线监控与视频设施建设情况等。

A.2 作物基本情况

包括:种植作物的品种和面积,农作制度、农艺措施、预期产量等。

A.3 粪肥基本信息

包括: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名称、地点、养殖规模、粪污收集与储存方式、粪污总量等基本情况,畜禽规模养殖场地理位置及总平面布置图,以及还田(林)粪肥养分含量、重金属含量、蛔虫卵含量、抗生素水平等。

A.4 粪肥还田(林)基本情况

粪肥还田(林)设施建设和能力匹配情况,包括:田(林)间贮存池形式、分布和容积,还田(林)管网和输送设施的长度、输送能力和分布情况,资源化利用设施总平面布置图等。

粪肥还田(林)方式,包括:输送方式、施用时间和方法(基肥施用和/或追肥施用)、施用机械装备、施用频次与施用量等。

A.5 消纳土地退水拦截、净化设施建设情况

包括:消纳土地周边生态拦截沟渠、生态调蓄塘(池)、生态缓冲带、氧化塘等建设情况。

附 录 B

(资料性)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细化登记表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细化登记表见表B.1。

表B.1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细化登记表

表 B.1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细化登记表(续)

参 考 文 献

[1] GB/T 25171—2023 畜禽养殖环境与废弃物管理术语

[2] HJ 945.2—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3] DB35/T 2114 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要求

[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

[5]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 1号)

[6]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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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4月28日 1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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