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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247—2026代替DB35/T 1247—2012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video and image information system for public security
2026 - 03 - 26 发布 2026 - 06 - 26 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
本文件替代DB35/T 1247-2012《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与DB35/T 1247-2012相比,除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标准名称(见标准名称);
——增加了 GB/T 21255、GB/T 22239、GB/T 25724、GB/T 28181、GB 35114、GB 55029、GA/T
497、GA/T 670、GA/T 751、GA/T 1081、GA/T 1127、GA/T 1399、GA/T 1400、GA/T 1708、 JT/T 1389 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改了 GB 50348、GB 50174 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 GA/T
669.4、GA/T 669.5(见第 2 章,2012 年版的第 2 章);
——增加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见 3.1.1),删除了“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 ”“用户终端 ”“视频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卡口监控系统 ”“SIP 协议”“高清视频 ”“视频内容分析 ”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2 年版的 3.1),更改了“监控中心”的术语
和定义(见 3.1.2,2012 年版的 3.1.2);
——将“系统设计原则 ”“系统管理 ”合并修改为“总体要求”,并更改了相关内容(见第 4
章,2012 年版的第 4 章、第 5 章);
——增加了公共场所定义,删除了全文 A、B 级分类技术参数(见 4.7);
——更改了“一般要求 ”内容,并拆分至其他相关章条中(见 5.1、5.4、5.5、5.7.1,2012 年
版的 7.1);
——将“系统技术参数 ”修改为“系统基本参数 ”,合并至“系统设计”中,并更改了相关内容
(见 5.2、5.4、5.5、5.7、5.9,2012 年版的第 6 章);
——增加了“编解码”“时钟同步 ”技术要求(见 5.2.9、5.2.10);
——增加了图像采集设备设计选型要求(见 5.3.1);
——增加了“采集布建设计 ”“IP 传输设计”“联网设计 ”“应用设计”(见 5.3、5.5、5.6、 5.7);
——更改了监控中心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增加了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
期限(见 5.4,2012 年版的 6.16);
——更改了号牌识别准确率指标(见 5.7.2,2012 年版的 6.18);
——将“网络智能化设计 ”修改为“智能分析”,并更改了相关内容(见 5.7.3,2012 年版的
7.3);
——将“安全性设计 ”修改为“安全要求”,增加了 GB 35114 符合性要求,并更改了相关内容
(见第 6 章,2012 年版的 7.2.1);
——将“方案论证、工程检测、竣工验收要求 ”修改为“检验验收要求”,删除了“方案论证、
审批 ”“工程移交 ”(见第 8 章,2012 年版的第 9 章);
——更改了工程验收的一般规定内容(见 8.2.1,2012 年版的 9.3.1);
——将“施工验收 ”“技术验收 ”“资料审查 ”合并修改为“验收程序”,并更改了相关内容
(见 8.2.2,2012 年版的 9.3.2);
——删除了“验收结论 ”“整改 ”,将内容合并至“验收结论与整改 ”,并更改了相关内容(见
8.2.3,2012 年版的 9.3.3);
——增加了“工程备案”(见 8.3);
——增加了“运行维护要求”(见第9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公安厅、福州大学、福建警察学院、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福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中星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煜、钟成剑、陈锋、柯逍、施昌明、张美璟、王毅、邓峥。
本文件于201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总体要求、系统设计要求、安全要求、施工要求、检验验收要求和运行维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运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255—2019 机动车测速仪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572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3511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1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497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669(所有部分)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
GA/T 670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GA/T 751 公安视频图像屏幕显示信息叠加规范
GA 793(所有部分)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合格评定
GA/T 1081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GA/T 1127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A/T 1352 视频监控镜头
GA/T 1399(所有部分) 公安视频图像分析系统
GA/T 1400(所有部分)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GA/T 1708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红外热成像设备
JT/T 1389(所有部分) 交通运输视频图像文字信息标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 1 术语和定义
GB/T 28181、GB 50348—2018、GB 50395、GB 50174、GA/T 669(所有部分)、GA 793(所有部分)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video and image information system for public security
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AC:高级音频编码(Advanced Audio Coding)
AI: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
IP:因特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
JPEG:联合图像专家组(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
OCR:光学字符识别(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
PTZ:水平转动/垂直转动/放大缩小(Pan/Tilt/Zoom)
SVAC: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Surveillance Video and Audio Coding)
TVL:电视线(Total Visual Lines)
UPS:不间断电源(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4G: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The 4th Generation 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The 5th Generation 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4 总体要求
4. 1 系统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规模进行总体规划、综合设计、规范施工、检验、验收和运维管理,已建、在建的系统宜参照本文件规定要求补充完善。
4.2 系统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兼容性、可维护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
4.3 系统的视频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应具有完整性。
4.4 系统使用的软硬件设备和主要材料等应经具备资质的机构检测或认证合格。
4.5 系统应预留与公共安全主管部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的接口,并根据公共安全及联网共享需求将视频图像信息资源接入平台。
4.6 系统在公共场所的视频图像信息采集,应按照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在采集区域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其公共场所应包括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以及包括下列但不限于下列公共场所涉及的公共区域:
——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出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公共供水场所、供变配电场所、燃油供储场所、城镇燃气供储场所等重点民生基础设施;
——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旅馆业;
——住宅小区;
——大型公共活动场所。
5 系统设计要求
5. 1 一般规定
应根据监控对象的使用功能、风险等级和管理需要,设计相应的视频监控防护体系。本系统作为集成系统的子系统时,集成系统的故障应不影响本系统的独立运行。
5. 2 系统基本参数
5.2.1 图像质量
实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GB 50198—2011中5.4.3的5级规定;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GB 50198—2011中5.4.3的4级规定。
5.2.2 图像灰度等级
实时和回放图像最大亮度鉴别等级应不小于10级。
5.2.3 图像分辨率
实时和回放图像分辨率像素应不小于1 920 pix×1 080 pix。
5.2.4 图像清晰度
实时图像清晰度水平分辨力应不小于800 TVL,回放图像清晰度水平分辨力应不小于650 TVL。
5.2.5 帧率
视频帧率应不小于25 fps。
5.2.6 照度
系统支持的最低环境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彩色:不大于 1.0 lx;
——黑白:不大于 0.01 lx。
5.2.7 图像还原性
显示、记录、播放的图像应完整地还原监控目标的色彩、灰度、轮廓、事件顺序等特征。
5.2.8 动态范围
动态范围应不小于60 dB。
5.2.9 编解码
视频压缩编解码应采用H.264、H.265或SVAC。音频编解码宜采用G.711、G.722.1、G.723.1、G.729、 SVAC或AAC。涉及GB 37300规定的公共安全重点区域的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视频采样方式、视音频编码数据格式应符合GB/T 25724的规定。
5.2.10 时钟同步
系统和设备的时钟应与北京时间同步,同步后偏差应不大于5 s。
5.3 采集布建设计
5.3.1 采集能力
图像采集设备根据业务需求,应具备局部环境背景要素获取、大场景环境背景要素获取等一种或多种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能力。且按照下列规定选型:
a) 可见光摄像机应符合GA/T 1127的规定;
b) 双光谱摄像机或热成像摄像机应符合GA/T 1708的规定;
c) 摄像机镜头应符合GA/T 1352的规定;
d) 图像采集设备的灵敏度和动态范围应满足现场图像采集的要求;
e) 雷达视频一体化摄像机应能在全天候环境下,通过雷达检测目标,并联动摄像机进行抓拍;
f) 环境灰尘油污较大的场景,应具备抗污自清洁等能力;
g) 图像采集设备设计选型宜参照附录A。
5.3.2 场景布设
图像采集设备按照下列规定布设:
a) 应注重不同场景、部位、设备之间的协同衔接,监控范围应有效覆盖被保护部位、区域或目标,实现公共区域全覆盖,监视效果应满足场景识别的不同需求;
b) 应根据感知需求和实际环境特点,选用图像采集设备,可采取高低点搭配、单双向结合、固定移动相互补充等方式,进行集约化布建;
c) 同一采集区域的图像采集设备的布设应统筹规划、协同共建、资源共享,减少设备数量;
d) 应充分利用已有塔杆、网络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已建图像采集设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e) 采集场景的环境照度不足时,可采用宽动态、补光或热成像等技术手段满足采集要求;
f) 在同一场景有不同采集能力覆盖需求时,宜布设能力集成的设备,实现一机多用;
g) 在大范围快速视频巡查时,宜选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图像采集方式;
h) 宜通过图像采集设备布设规划软件进行点位建设的图上规划、建设管理。
5.4 存储设计
系统应能设置24 h同步录音录像;其中图像采集设备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应不少于8 h,监控中心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 d;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应不少于90 d。视频图像信息可按需采用集中储存或分布式储存。系统操作审计日志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 d。
5.5 IP 传输设计
IP传输设计要求如下:
a) 系统信息传输宜采用有线专网;有移动监控传输需求的,采用移动监控设备;
b) IP 网络传输时延应不大于 300 ms,传输时延抖动应不大于 50 ms,传输丢包率应不大于1×10-3,包误差率应不大于 1 ×10-4;
c) 单路图像采集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的网络传输带宽应不小于 4 Mbps;各级监控中心间网络单路的网络传输带宽应不小于 5 Mbps;
d) 图像采集设备与信号直接接入监控中心相应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不大于 2 s;图像采集设备与用户终端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不大于 4 s。
5.6 联网设计
系统应预留联网接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接口,且视频流的联网传输、交换、控制的接口应符合GB/T 28181的规定,视频片段和图片及结构化信息的联网接口应符合GA/T 1400(所有部分)的规定。
5. 7 应用设计
5.7.1 基本应用
包括但不限于:
a) 应能根据使用功能及管理要求,实时、有效的监视、显示与录像;
b) 应具备录像的查询、回放、下载、导出功能;
c) 应能按照授权对图像采集设备进行设备参数、PTZ、指定通道调阅等控制操作;
d) 应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监控显示画面,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e) 应能通过管理平台对图像采集设备进行集中管理,并具备与其他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关联查询等综合管理和联动控制的功能;
f) 应具有用户权限管理、操作与运行日志管理、自我诊断等功能;
g) 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联动时,应能自动切换到指定监视器上显示进行图像复核并自动录像,特定场合宜有声音复核功能;
h) 支持通过选择 AI场景标签、OCR 标签联动视频画面,自动转动云台到当前标签对应 PTZ 处。
5.7.2 道路视频监控
道路视频监控应符合GA/T 497的规定,且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线圈或雷达触发模式下车辆捕获率不小于 99%,视频触发模式下车辆捕获率不小于 95%(中线行驶有效车辆图像);
b) 日间机动车号牌号码识别准确率不小于 95%,夜间机动车号牌号码识别准确率不小于 90%;
c) 号牌识别率不小于 90%(有效车辆号牌);
d) 机动车速度道路实测误差符合 GB/T 21255—2019 中 5.5.2 的规定。
5.7.3 智能分析
应具备视频图像智能分析能力,且应符合GA/T 1399(所有部分)的规定。
5.7.4 视频图像信息标注
视频图像信息标注包括但不限于:
a)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的标注应符合 GA/T 751 的规定,交通运输视频图像信息的标注应符合JT/T 1389(所有部分)的规定;
b) 宜支持 IP 地址、登录账号、调阅时间、点位名称、调阅者名称等水印信息标注,并可在视频的实时预览、回放、下载录像、联网共享中叠加多级水印;
c) 应支持在视频画面中进行 AR 标签标注;并可对 AR 标签进行实时状态刷新、聚合显示、堆叠显示、多平台联网、与视频录像同步存储和回放等,多平台 AR 标签联网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d) 应支持标签自动标注,通过场景文字识别算法分析识别视频点位画面中出现的门牌、广告牌、路牌等文字信息并为该点位打上 OCR 标签。
5.7.5 视频图像信息标签联网
应支持从不同的业务应用角度对摄像机标注不同的标签,并支持标签的统一编码、申请审批、多级联网应用。
5.8 电磁兼容性设计
应符合GB 50348—2018中6.7的规定。
5.9 可靠性设计
应符合GB 50348—2018中6.8的规定,且系统首次故障时间应不少于90 d;系统硬件设备平均无故障时间应不少于20 000 h。系统可根据应用实际,采取必要的容灾、冗余和备份设计。
5.10 环境适应性设计
应符合GB 50348—2018中6.10的规定。
5. 11 防雷与接地设计
应符合GA/T 670和GB 50348—2018中6.11的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取相应隔离措施,防止地电位不等引起图像干扰;
b)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专用接地装置电阻值不大于 4 Ω;安装在室外的图像采集设备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 10 Ω;在高山岩石的土壤电阻率大于 2 000 Ω ·m 时,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
20 Ω;
c) 电涌保护器接地端与防雷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采用铜质线缆,截面积不小于 16 mm2;监控中心接地汇流环或汇流排采用裸铜线,截面积不小于 35 mm2。
5. 12 供电设计
应符合GB 50348—2018中6.12的规定,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用独立回路电源供电,监控中心电源应取自建筑物的一级负荷供电箱,应配备在线式 UPS 电源,UPS 按系统总额定功率的 1.5 倍设置,且对系统关键设备的应急供电时间应不小于 1 h。中间环节不允许设置任何控制开关,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监控中心的实际负荷与冗余需求;
b) 图像采集设备和分布式中间设备的供电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由监控中心集中供电,也可由本地或附近建筑物供电,重要设备应配置满足应用需求的 UPS。
5. 13 监控中心设计
符合下列规定:
a) 监控中心应有可靠的自身防护措施和内外联络通讯手段,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b) 应根据业务需求和系统的防范能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能自动向值班人员预警,并将处置记录自动存档;
c) 监控中心应设置图像采集设备,监视效果应能清晰显示监控中心内人员活动的情况;
d) 监控中心宜提供电子地图或三维视图,电子地图应能显示整个防范区域的布局和运行状况;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联动时,应同步显示报警区域的位置和基本警情等信息;
e) 监控中心之间应能互联互通和系统集成。
6 安全要求
6. 1 系统相关图像采集设备、传输设备、存储设备、显示控制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的物理安全及机房安全应不低于 GB/T 22239 中第二级安全规定。
6.2 系统的任何操作应不对现场人员的安全造成危害,系统和设备应有防人身触电、防火、防过热的保护措施。
6.3 系统应具备防攻击、防入侵、防篡改、防泄漏等安全技术措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
6.4 系统的联网视频信息以及控制信令信息安全保护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35114 的规定。
6.5 公共安全社会视频资源安全联网所采用的设备宜符合 GA/T 1781 的规定。
6.6 系统宜采用国家商用密码算法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6.7 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人员应接受安全保密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并签订保密协议,确保系统操作安全。
6.8 系统应具备操作审计日志功能。
7 施工要求
7. 1 一般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a) 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敷设线缆路由状况、使用通道的作业场地进行检查;
b) 应在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齐全、设备器材和施工机械到位,且施工人员已熟悉施工工艺、施工安全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c)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施工,调整或变更应经审核批准。
7.2 安装
图像采集设备在满足目标视场范围的情况下,室内离地安装高度宜不低于2.5 m,室外/公路离地安装高度宜不低于3.5 m;独立立杆在6级风力时,视频图像不应抖动。
7.3 布线
7.3.1 线缆应穿管保护,宜优先采用隐蔽布线,隐蔽工程应随工验收。
7.3.2 信号线和电源线引入时,外露部分应采用金属软管保护。
7.3.3 在建筑屋顶敷设线缆则应穿金属管屏蔽接地。
7.3.4 图像采集设备就近供电时应具有良好接地和防雷保护。
7.4 系统调试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并记录调试过程;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30 d。
8 检验验收要求
8.1 工程检验
8.1.1 一般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a) 工程项目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应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检验;
b) 工程项目的检验应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且检定或校准数据范围应满足检验项目的范围和精度的规定。
8.1.2 检验项目
应覆盖工程合同、设计文件、竣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主要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主要技术文件的内容。
8.1.3 检验程序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 8.1.2 规定的主要技术文件;
b) 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制定检验实施方案。检验实施方案包括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验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
8.1.4 系统检验
系统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如有集成系统,检验过程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
b) 系统设备的检验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同型号产品数量不大于 5 时,全数检验;同型号产品数量大于 5 时,抽样数量不少于 5;高风险区域,宜加大抽样数量;
c) 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
d) 检查线缆桥架、缆沟、竖井、导管的施工及线缆敷设质量,以及管线的防水、防潮、布放、绑扎和标识,符合技术文件、设计施工图等文件的施工工艺要求;
e) 受检系统的功能、性能符合设计文件、合同等文件规定,系统技术参数符合第 5 章相关规定;
f) 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防雷与接地、供电、监控中心的检验结果应符合 5.8~5.13的规定;
g) 安全性检验结果应符合第 6 章的规定。
8.1.5 检验报告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其内容应包含依据、内容、方法、使用设备、数据、结果、结论,如有不合格项进行了复测,应在报告中注明复测的内容和结果。
8.2 工程验收
8.2.1 一般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工程验收前,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工程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评审;
2) 初验合格,并出具初验报告;
3) 工程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4) 开展技术培训;
5) 符合竣工要求,并出具竣工报告;
6) 工程检验合格,并出具工程检验报告;
7) 设计施工单位提交了全套竣工图纸资料。
b) 验收组中技术专家的人数应不低于验收组总人数的 50%。
8.2.2 验收程序
应符合GB 50348—2018中10.2~10.4的规定。
8.2.3 验收结论与整改
应符合GB 50348—2018中10.5.1~10.5.6的规定。
8.3 工程备案
验收通过后,系统管理单位应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 d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9 运行维护要求
9. 1 一般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a) 系统运行和维护单位应建立系统设备台账,并对系统和设备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b) 应有保障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安全的措施;
c) 对于接入设备多、规模大的系统,宜建设专门的运行维护平台;
d) 日常维护应按照 GA/T 1081 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e) 应定期统计系统设备的在线率和完好率;
f) 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周期应不超过 180 d;
g) 宜支持对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9.2 运维系统管理
应包括但不限于:
a) 支持设备信息配置管理;
b) 支持图像采集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平台设备、视频链路状态的监测;
c) 支持丢失、遮挡、丢帧、干扰、亮度异常、色彩失真、模糊、场景变更等视频图像信号质量问题的检测;
d) 支持设备间链路关系、设备和平台软件的运行状态、设备生命周期的状态等信息可视化展示;
e) 支持在电子地图上显示图像采集设备的类型、在线/离线状态、位置和经纬度信息;
f) 支持对系统各单元的巡检;
g) 支持告警管理、工单管理、日志管理、用户管理。
9.3 设备档案管理
9.3.1 宜包括档案信息管理、档案信息治理、治理工单管理、档案信息共享、档案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
9.3.2 设备档案信息应包含设备编码、设备名称、设备厂商、设备型号、行政区域、安装地址、注册方式、保密属性、设备状态、经度、纬度等。
附 录 A
(资料性)
图像采集设备选型
A.1 数字高清智能摄像机
A.1.1 单镜头枪型摄像机
主要技术指标包括:
——最大分辨率像素:不小于 2 560 pix×1 440 pix;
——视频压缩编解码:采用 H.264、H.265 或 SVAC;
——最低照度:0.001 lx@F1.2;
——联网协议:支持 GB/T 28181、GA/T 1400(所有部分)。
A.1.2 单镜头球型摄像机
主要技术指标包括:
——最大分辨率像素:不小于2 560 pix×1 440pix;
——视频压缩编解码:采用H.264、H.265或SVAC;
——传感器尺寸:不小于1.41 cm(1/1.8 in);
——光学变倍:不小于25倍,最大焦距不小于140mm;
——旋转范围:水平360°、垂直-20°~90°;
——旋转转速:水平(0.1~160) °/s、垂直:(0.1~120) °/s;
——预置位:不少于64个;
——最低照度:0.001 lx@F1.2;
——联网协议:支持GB/T 28181、GA/T 1400(所有部分)。
A.1.3 多镜头枪型摄像机
主要技术指标包括:
——画面输出通道:不少于2个;
——最大分辨率像素:不小于2 560 pix×1 440pix;
——视频压缩编解码:采用H.264、H.265或SVAC;
——最低照度:0.001 lx@F1.2;
——联网协议:支持GB/T 28181、GA/T 1400(所有部分)。
A.1.4 多镜头球型摄像机
主要技术指标包括:
——画面输出通道:不少于 2 个,至少一路全景广角画面和一路球机画面;
——最大分辨率像素:全景不小于 3 680 pix×1 656 pix,球机不小于 2 560 pix×1 440 pix;
——视频压缩编解码:采用 H.264、H.265 或 SVAC;
——传感器尺寸:不小于 1.41 cm(1/1.8 in);
——最大焦距:全景不小于4 mm,球机不小于 140 mm;
——视场角:全景水平视场角不小于 180°, 垂直视场角不小于80°, 支持电动可调全景画面垂直上下朝向;
——光学变倍:不小于 25 倍;
——旋转范围:水平 360°、垂直-20°~90°;
——旋转转速:水平(0.1~160) °/s、垂直:(0.1~120) °/s;
——预置位:球机的预置位不少于 64 个;
——最低照度:0.001 lx@F1.2;
——联网协议:支持 GB/T 28181、GA/T 1400(所有部分)。
A.2 移动监控设备
A.2.1 移动布控摄像机
主要技术指标包括:
——最大分辨率像素:不小于 1 920 pix×1 080 pix;
——视频压缩编解码:采用 H.264、H.265 或 SVAC;
——安装底座:底部配置强吸力磁铁,支持快速部署;
——镜头:至少 1 个变焦镜头;
——旋转范围:支持水平 360°旋转,垂直-20°~90°旋转;
——无线通信方式:支持4G/5G、WAPI、蓝牙等,并可关闭;
——电池:支持可拆卸锂电池,单电池连续工作时间不低于8 h;
——定位:支持北斗卫星定位;
——语音:宜内置拾音器和扬声器,支持与中心对讲;
——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
A.2.2 车载/船载摄像机
主要技术指标包括:
——最大分辨率像素:不小于 1 920 pix×1 080 pix;
——视频压缩编解码:采用 H.264、H.265 或 SVAC;
——光学变倍:支持光学变倍;
——录像:支持录像和抓图功能;
——物理接口:系统内各设备之间连接的主要接口采用专用航空插头,适用于车载或者船载环境;
——电源:支持宽幅电源直流输入,适配汽车或者船舶电气特性要求;
——断电保护:在突然断电情况下可实现正常关机;
——机械结构:内置硬盘减震机构;
——定位:支持北斗卫星定位;
——无线通信方式:支持4G/5G。
A.2.3 执法记录仪
主要技术指标包括:
——最大分辨率像素:不小于 1 920 pix×1 080 pix;
——视频压缩编解码:采用 H.264、H.265 或 SVAC;
——录像分辨率像素:支持 1 920 pix×1 080 pix 或更高分辨率;
——防抖:机械防抖或者电子防抖;
——定位:支持北斗卫星定位;
——夜视距离:开启夜视功能后,有效拍摄距离不小于3 m,且能看清有效拍摄距离内的人员面部特征;
——无线通信方式:支持4G/5G。
A.2.4 无人驾驶航空器图像采集设备
主要技术指标包括:
——飞行器支持悬停作业;
——飞行器机臂采用可折叠式设计,飞行器桨叶能快速拆装;
——挂载云台相机支持光学变倍、录像、抓图、内置存储卡存储等功能;
——挂载云台相机内置姿态测量传感器和云台自稳定系统,云台支持旋转、俯仰和横滚三个维度运动;
——地面站支持自动飞行控制、手动飞行控制、云台操控等功能;
——地面站支持接收显示飞行数据和图像,支持无线数据链加密功能,宜内置触控显示屏;
——地面站支持无线微波图传、跳频数传,最大传输控制距离不小于 3 km,不得采用易受干扰的IEEE 802.11 无线局域网标准进行图像和数据传输;
——地面站支持 4G/5G 传输;
——地面站支持内置北斗卫星定位。
A.3 道路监控设备
A.3.1 卡口全景摄像机
主要技术指标包括:
——最大分辨率像素:不低于 1 920 pix×1 080 pix;
——视频压缩编解码:采用 H.264、H.265 或 SVAC;
——视频帧率:不小于 25 fps;
——自动增益和白平衡调整,根据外界环境光线智能调整拍摄图像的亮度和色彩,实现最佳成像效果;
——存储卡:提供 SD 卡接口,当网络出现故障时,能用来缓存抓拍照片;快速触发功能,触发延时小于 1 ms;高速抓拍,支持线圈触发和视频识别触发两种方式抓拍图片。
A.3.2 卡口特写摄像机
主要技术指标包括:
——最大分辨率像素:不低于 1 920 pix×1 080 pix;
——视频压缩编解码:采用 H.264、H.265 或 SVAC;
——视频帧率:不小于 25 fps;
——图片格式:JPEG。
A.3.3 智能交通车辆检测器
主要技术指标包括:
——自调范围:(20~1 000)μH;
——灵敏度:四级可调;
——频率:(20~140)kHz(PCB 上四级可选)。
A.3.4 智能交通卡口主机
主要技术指标包括:
——具有自检功能,能自动重启恢复原有工作状态;
——车牌颜色:GA 36—2018 规定的号牌颜色、军队号牌颜色和武警号牌颜色;
——识别车牌种类:GA 36—2018 规定的号牌(不包括摩托车号牌、低速车号牌、拖拉机号牌)、武警号牌、军队号牌等;
——宜具备主机热备功能,当卡口主机出现故障时,中心产生报警,自动切换至备份主机。
A.3.5 智能交通专用闪光灯
主要技术指标包括:
——回电时间:不大于 500 ms;
——色温:(5 500±200)K;
——闪光间隔范围:1 s~3 s;
——闪光持续时间:不小于 1/3 000 s;
——触发方式:连接线/短路或信号触发;
——覆盖范围:单车道。
参 考 文 献
[1] GB 37300 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采集规范
[2] GA 36—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3] GA/T 1781 公共安全社会视频资源安全联网设备技术要求
[4] GA/T 2016—2023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规范
[5] GA/T 2017—2023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平台技术要求
[6]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9号)
[7] 《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8] 《福建省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闽公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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