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59.140.30 CCS Y 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0400—2026代替 GB 20400—2006
皮革毛皮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leather and fur products
2026⁃03⁃31 发布 2027⁃04⁃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0400—2026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代替 GB 20400—2006《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与 GB 20400—2006 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标准名称;
——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 1 章,2006 年版的第 1 章);
——更改了“婴幼儿皮革毛皮产品 ”定义中对婴幼儿的年龄界定(见 3.1,2006 年版的 3.1);
——增加了“可触及 ”和“再生革 ”的术语和定义(见 3.4 和 3.5);
——增加了不同种类产品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类别的规定(见第 5 章);
——删除了对于 C 类白色羊剪绒毛皮产品的甲醛限量说明(见 2006 年版的第 5 章);
——增加了六价铬 、短链氯化石蜡 、含氯苯酚 、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重金属总量 、富马酸二甲酯
的限量要求以及相应的试验方法(见第 5 章和第 6 章);
——增加了各项指标结果的计算方式以及争议 、仲裁检验的说明(见第 5 章);
——增加了试样制备与调节的规定(见 6.1);
——删除了型式检验 、抽样数量 、检验报告的要求(见 2006 年版的 7.1、7.2 和第 8 章);
——更改了“判定”(见第 7 章,2006 年版的 7.3);
——增加了“标识”(见第 8 章);
——增加了“标准的实施 ”规定(见第 9 章);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属于本文件规范的产品及制品清单”(见附录 A);
——增加了对“4一氨基偶氮苯 ”的限量要求(见附录 B);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 限用含氯苯酚清单”(见附录 C);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 限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清单”(见附录 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6 年首次发布为 GB 20400—200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GB 20400—2026
皮革毛皮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皮革毛皮产品安全的术语和定义,给出了产品分类,规定了便于技术要求的分类,产品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甲醛 、六价铬 、短链氯化石蜡 、含氯苯酚 、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重金属总量 、富马酸二甲酯的限量要求,以及产品的判定和标识,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
本文件适用于日常生活用皮革 、毛皮产品及相关制品中可触及的皮革毛皮部分 ,亦适用于再生革产品及其制品中的再生革部分 。
本文件不适用于特种工业用皮革 、毛皮 、再生革产品及其制品 。
附录 A 给出了属于本文件规范的产品及制品清单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QB/T 1261、QB/T 226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婴幼儿皮革毛皮产品 leather and fur products for infants 年龄在 36 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皮革毛皮产品 。
GB 20400—2026
3.2
直接接触皮肤的皮革毛皮产品 leather and fur products with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大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皮革毛皮产品 。
3.3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皮革毛皮产品 leather and fur products without direct contact to skin
在穿着或使用时,不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或仅有小部分面积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皮革毛皮产品。 3.4
可触及 accessible
用关节式可触及探头伸至皮革毛皮制品上被测部位或部件,若其轴肩之前的任何部分能接触到皮革毛皮制品上的部位或部件即可确定 。
[来源:GB 6675.2—2014,5.7.1,有修改] 3.5
再生革 recycled leather
将鞣制后的皮革以物理或化学的方法粉碎或分解成小块 、颗粒 、粉末 、纤维等 ,然后以此为主要原料采用压合 、胶粘 、贴合 、植绒 、穿刺等工艺制成的类似皮革的片状或板状材料 。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最终用途分为以下 3 类:
——婴幼儿皮革毛皮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皮革毛皮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皮革毛皮产品 。
5 技术要求
皮革毛皮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根据程度分为 A 类 、B 类和 C 类,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婴幼儿皮革毛皮产品应符合 A 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皮革毛皮产品至少应符合 B 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皮革毛皮产品至少应符合 C 类要求 。
表 1 皮革毛皮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GB 20400—2026
表 1 皮革毛皮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续 )
6 试验方法
6.1 试样制备与调节
对于含有贴衬的待测样品,应将贴衬完全剥离之后再进行检验 。无法剥离的,应在报告中注明 。
试样测试前应按 QB/T 2707 或 QB/T 1266 的规定进行调节 。 当结果以试样绝干质量计时 ,无需进行调节操作 。
6.2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按 GB/T 19942 的规定进行检验 。
6.3 甲醛
按 GB/T 19941.1 或 GB/T 19941.2 的规定进行检验 ,当发生争议 、仲裁检验时 ,以 GB/T 19941.1的测试结果为准 。
6.4 六价铬
按 GB/T 22807 或 GB/T 38402 的规定进行检验 ,当发生争议 、仲裁检验时 ,以 GB/T 38402 的测试结果为准 。
6.5 短链氯化石蜡
按 GB/T 38405 的规定进行检验 。
6.6 含氯苯酚
按 GB/T 22808 的规定进行检验 。
6.7 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按 GB/T 22931 的规定进行检验 。
GB 20400—2026
必要时,表面涂层厚度或覆膜厚度按 GB/T 22889 的规定进行测定 。
6.8 重金属
按 GB/T 22930.2 的规定进行检验 。
6.9 富马酸二甲酯
按 GB/T 26702 的规定进行检验 。
7 判定
根据皮革毛皮产品的分类 ,按第 5 章进行判定 。若检测结果全部符合第 5 章要求 ,判定该样品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
8 标识
产品应标注本文件编号及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
9 标准的实施
对于本文件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实施 。
GB 20400—2026
附 录 A
(规范性)
属于本文件规范的产品及制品清单
表 A .1 给出了属于本文件规范的产品及制品清单 。
表 A.1 属于本文件规范的产品及制品清单
GB 20400—2026
附 录 B
(规范性)
24 种致癌芳香胺清单
表 B .1 给出了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中可能分解出的 24 种致癌芳香胺清单 。
表 B.1 24 种致癌芳香胺清单
GB 20400—2026
附 录 C
(规范性)
限用含氯苯酚清单
表 C.1 给出了限用含氯苯酚清单 。
表 C.1 限用含氯苯酚清单
GB 20400—2026
附 录 D
(规范性)
限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清单
表 D.1 给出了限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清单 。
表 D.1 限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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