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
Quality standards forurban environmentalsanitation operations
DB32/T5385—2026
主编单位 : 常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批准单位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 : 2026年 10月 1 日
前 言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20年度江苏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 (指导类) 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项目 (一般类)的通知》 (苏建科 ﹝2020﹞155号) 的要求 ,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 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于 2026年4月 13 日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 自 2026年10月 1 日起实施 , 并替代《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 DGJ32/TC01—2015。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 1总则 ; 2术语 ; 3道路清扫和保洁 ; 4垃圾收运和处理 ; 5公厕保洁 ; 6水域保洁 ; 7粪便收运和处理 ;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环境卫生作业。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 增加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 常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地址 : 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后塘河 1号 , 邮编 : 213016) 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各个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 , 请反馈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 88号江苏建设大厦 8楼 ; 邮政编码 : 210036) 。
本标准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 常州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参 编 单 位: 常州市宝隆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建军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俞 妹 史东晓 吴芳洪 祁 舸 刘健俊
郭灵泉
主要审查人: 邱 江 夏 明 顾 军 严镝飞 赵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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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环境卫生作业 , 创造干净 、整洁 、有序 、安全的现代化城市 , 提高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及应急水平 ,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建成区。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活影响。
1.0.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 , 尚应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点状污染物 slightcontamination面积在 20 cm2 以下的单个废弃物。
2.0.2 块状污染物 massivecontamination
与周边废弃物有密切关联的 、面积在 20 cm2 以上的废弃物。 2.0.3 条状污染物 strip contamination
在一个面上 , 一个污染物长度或若干个点状 、块状污染物连续分布长度在 5 m 以上。
2.0.4 缺陷 defect
因各种外部作用而形成 , 影响环境卫生质量的各种污染物。
2.0.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ublichealth emergency
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 、人行道 、车行隧道 、街巷、人行过街地下通道 、高架路 、桥梁 、人行过街天桥 、立交桥 、隔离栏 、绿化带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 CJJ/T 126的规定。
3.2 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3.2.1 道路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道路环境卫生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
表 3.2.1 道路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2 路面冲洗宜在 22: 00~ 6: 00之间进行 , 冲洗后路面应见本色 , 下水口不应堵塞 , 结冰期不宜冲洗 , 宜采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或河道水源进行冲洗 ,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宜增加道路冲洒水次数 ;
3 每日的清扫作业 , 应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 , 一 、二级道路第一遍清扫作业应于每 日 7: 30前结束 , 人行道 、路面 、边沟 、下水口 、树穴等应整洁 ;
4 机械化作业时应开启警示灯 , 夜间作业应调整为开启警示灯模式 ;
5 实行机械化作业的道路作业应符合 《城市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质量标准》 DGJ32/TJ172的规定 ;
6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统一穿着具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
3.2.2 降雪天气 , 根据风险等级及时组织对高架 、桥梁 、车行道的坡道等路段进行融雪作业 , 对人行步道及其坡道 、沿线行道树穴 、地下通道台阶 、桥梁台阶等处进行扫雪除冰作业并采用铺设草垫等防滑措施 。扫雪除冰作业应符合《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 CJJ/T 108的规定 。道路融雪后 , 路面应及时清扫干净。
3.2.3 一级道路清扫保洁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 , 每日巡回保洁应不少于 16 h,路面应见本色 , 24h运营的公共场所应全天巡回保洁 ;
2 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 1 n;
3 气温 30℃以上时 , 平均每日洒水应不少于 4 n;
4 全路段清扫无死角 , 垃圾无漏收 , 雨水窨井盖无阻塞 ,街巷交界处清扫保洁应各延伸 5 m。
3.2.4 二级道路清扫保洁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主要路段每日巡回保洁应不少于 12h, 路面见本色 ;
2 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 1 n;
3 气温 30℃以上时 , 每日洒水应不少于 4 n;
4 街巷交界处应扫通 , 清扫应无死角 , 垃圾无漏收 , 雨水窨井盖无阻塞 , 路面无杂物 , 雨后无积水。
3.2.5 三级道路清扫保洁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应定时保洁 , 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 1 n;
2 气温 30℃以上时 , 每日洒水应不少于 2 n;
3 路面无漏收垃圾 , 不应往道路两侧倾倒 、直扫或扫入河道 、下水道。
3.2.6 桥面的保洁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标准相同 , 桥栏杆应整洁。
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应与一级道路保洁标准相同。
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无积存污水和垃圾 , 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 , 隧道进出口保洁应与所在连接路段保洁标准相同。
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标准相同 ,阶梯 、扶手应干净 , 两侧墙面应无乱贴 、乱画。
3.2.10 道路绿化带和树穴内宜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等 , 应与道路的洁净相协调。
3.2.11 道路隔离设施应整洁 , 并定期清洗 , 无明显灰尘污物 ,道路隔离设施底部应无散落垃圾和明显尘土。
3.3 其它设施清扫和保洁
3.3.1 垃圾箱应美观 、适用 , 与周围环境协调 , 完好率应不低于 98% , 箱体周围地面应无抛撒 、存留垃圾 , 箱体宜每日清洗1 n。
3.3.2 公交候车站应整洁 , 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3.3 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主要文化 、娱乐 、游览区 , 大型比赛场地 , 主要交通集散地 , 大型购物 、展销商场 , 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 ;
2 一般性的娱乐 、游览 、 比赛 、交通集散场地等 , 以及室内的菜场 、农 贸 集 市 的 清 扫 、保 洁 ,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道 路 保 洁标准 ;
3 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 , 不应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 ;
4 各类经营摊点宜自备垃圾收集容器 , 摊点应整洁 , 摊点及其周围 2 m 范围内无垃圾 、杂物和污迹。
3.3.4 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 , 无乱堆杂物 、存留垃圾 、人畜粪便和污水。
3.3.5 公共场所的绿地 、花坛 、亭阁 、假山 、喷泉 、水池等 ,应保持整洁 、美观 , 无垃圾 、杂物 、腐叶和悬挂污物。
3.3.6 公共广场保洁应与周边道路保洁要求相同。
4 垃圾收运和处理
4.1 垃圾收集
4.1.1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 ,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和维护标准》 DB 32/T 4871的规定。
4.1.2 垃圾收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 、摆放整齐 , 设置点及周围 3 m 内应整洁 , 无散落 、存留垃圾和污水 ;
2 垃圾收集容器应完好 、封闭性好 、外体干净 , 垃圾收集构筑物内外墙不得有明显积灰 、污物 ;
3 蝇 、蚊孳生季节 , 垃圾收集站 (点) 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 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 3ea/t;
4 生活垃圾应根据分类要求进行收集 , 建筑垃圾 、 园林绿化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 、分别收集 ;
5 垃圾收集容器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无满溢和散落 ,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收集容器复位并清理场地 ;
6 地面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
4.1.3 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符合本标准第 4.1.1条规定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 垃圾收集应符合本标准第 4.1.2条的规定。
4.1.4 船舶生活垃圾应根据分类要求进行收集 , 就近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不得随意排放。
4.2 垃圾转运
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转运站应有防尘 、防污染扩散 、除臭 、控制噪声及污水收集等设施且功能完好 ;
2 转运站宜设置分类转运设施 ;
3 转运站所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应运行正常 ;
4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 、防飞扬和降尘设施 , 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 。作业场地应设置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 , 污水处理应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 47的规定 ;
5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 , 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 , 无积留污水 ;
6 转运站应通风良好 , 无恶臭 , 墙壁 、窗户无积尘 、蛛网 ;
7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 日转运 , 有暂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并定时转运 , 每日转运站过夜暂存垃圾不超过 1 veh;
8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 , 无积垢 , 无吊挂垃圾 ;
9 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 , 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
10 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 , 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站内的苍蝇应少于 6 ea/t, 无恶臭 ;
11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 , 工具 、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4.2.2 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车容应整洁 , 标志应清晰 , 车体外部无污物 、灰垢 ;
2 运输垃圾应密闭 , 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 、撒 、拖挂和污水滴漏 ;
3 垃圾运输车宜配置渗滤液收集箱 , 在出转运站及垃圾处理厂 (场) 前 , 应将收集箱中渗滤液排空 ;
4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 , 不应超重 、超高运输 ;
5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 , 不应乱倒 、乱卸 、乱抛垃圾 ;
6 除结冰期外 , 运输作业结束 , 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 清洗污水应符合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的规定后方可排放 ;
7 垃圾运输车收集箱的渗滤液应进入渗滤液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2.3 城市建成区水域漂浮垃圾的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对于机械化保洁的水域 , 在岸边设置水域垃圾收集点和上岸点 , 水域保洁垃圾依靠保洁船只运往指定的上岸点 , 上岸后进入水域垃圾 收 集 点 , 经 滤 水 后 就 近 进 入 生 活 垃 圾 收 运 处 置系统 ;
2 对于人工保洁的水域 , 人工打捞后的水域垃圾收集后运往附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点 , 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 ;
3 水域垃圾上岸点宜靠近生活垃圾转运站附近设置。
4.2.4 厨余垃圾运输应采用专用运输车辆 , 并保持整洁完好、清洁 、卫生。
4.3 垃圾处理
4.3.1 垃圾处理厂 (场) 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厂 (场) 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墙 , 围墙高度不应低于 2.5 m;
2 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
3 应有包括渗滤液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 , 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
4 厂 (场) 区环境应整洁 , 地面和通道无散乱垃圾和溢流污水 ;
5 进厂 (场) 垃圾运输车型应符合自卸密闭要求 ;
6 厂 (场) 内宜设置运输车辆渗滤液排放处并设置相匹配的车辆冲洗设施 ;
7 建立垃圾进场管理制度 , 进场垃圾应符合垃圾进场管理制度要求 , 不应接收不符合要求的垃圾 ;
8 汽车衡配置满足厂 (场) 的建设要求 , 且称重系统需连续 、稳定 、准确。
4.3.2 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4.3.1 条的规定外 , 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填埋场区的防渗设施应符合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标准》 GB/T 50869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
2 填埋作业过程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标准》 GB/T 50869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93的规定 ;
3 填埋场区应按照规范设置填埋气体导排设施 , 收集后进行利用或火炬燃烧 , 并安装监测报警装置 ;
4 填埋场区应建有完善的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 , 处理后的垃圾渗滤液在排入地表水体时 , 其水质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的规定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规定执行的排放标准 ;
5 填埋场区应配置除臭设施且满足无恶臭 ;
6 填埋场应有灭蝇 、灭鼠措施 , 在蚊蝇孳生季节 , 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 6 ea/t;
7 生活垃圾焚烧稳定化飞灰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 宜采用吊装式填埋作业方式。
4.3.3 垃圾焚烧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4.3.1 条的规定外 ,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规定 ;
2 焚烧炉烟气排放应符合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的规定 ;
3 焚烧后的飞灰应送危废处理单位或稳定化处理后送卫生填埋场分区填埋 ;
4 焚烧厂应建有渗滤液收集 、贮存及处理设施 , 渗滤液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达到环评要求且去向符合规定 ;
5 垃圾贮坑 、渗滤液贮存池等恶臭源应密封 , 应采用负压收集 , 进料大厅宜设置风幕隔离装置 , 恶臭源处应设置除臭设施 ,厂内生产区臭气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规定 ;
6 厂界 、设备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的规定。
4.3.4 厨余垃圾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4.3.1 条的规定外 ,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厨余垃圾处理厂应配置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
2 厨余垃圾处理厂应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
3 厨余垃圾分选出的塑料 、陶瓷等不可降解物 , 应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 不应随意堆放 ;
4 厌氧消化产生的沼渣制作有机肥时 , 其生产的有机肥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有机肥料》 NY/T 525的规定 ;
5 厨余垃圾分离出的油脂应进行综合利用 , 严禁将其用于生产食用油或食品加工。
5 公厕保洁
5.1 质量要求
5.1.1 公厕的保洁范围应为公厕四周 3 m 范围内的地面 、绿化带 , 公厕外墙面及公厕内部所有设施。
5.1.2 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 , 设施应无破损。
5.1.3 一 、二类公厕应有防蝇 、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
5.1.4 公厕保洁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公厕有专人管理 、有保洁制度 , 管理房 、工具间物品摆放有序 , 整洁无杂物 ;
2 一 、二类的公厕应全天专人保洁 , 三类公厕每日保洁次数应不少于 2 n;
3 公厕应有良好的采光 、照明和通风 , 无异味 ;
4 公厕内墙面 、天花板 、 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 、污迹、蛛网 , 无乱涂乱画 , 墙面应洁净 , 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
5 公厕内地面应洁净 、无积水 , 雨雪天气公厕内外应采取防滑措施 ;
6 座便器 、蹲位应整洁 , 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 、槽内无积粪 ;
7 小便槽 (斗) 应无水锈 、尿垢 、垃圾 , 基本无臭味 , 沟眼 、管道保持畅通 ;
8 公厕内照明灯具 、洗手器具 、镜子 、挂衣钩 、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 , 无积灰 、污物 ;
9 公厕外环境应整洁 , 无乱堆杂物 , 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 ,
公厕四周 3 m 范围内应无垃圾 、粪便 、污水等污物 ;
10 公厕的标志 、标识及导厕牌应规范设置 , 清洁完好 , 方便群众入厕 ;
11 公厕周边 1 m、门前 2 m 范围内应保持硬化或绿化 ;
12 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 , 无破损 ;
13 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应直接排入雨水管网 、河流和沟(渠) , 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 , 应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 无法纳管的应建造化粪池或其他有效处理设施 ;
14 蝇蚊孳生季节 , 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 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
15 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5.1.4 的规定。表 5.1.4 公厕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5.2 移动厕所和公共场所公厕管理
5.2.1 移动厕所和公共场所公厕应安排专人管理并落实清扫保洁工作 , 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不低于表 5.1.4 中二类公厕标准。
5.2.2 移动厕所和公共场所公厕应内外整洁 , 设施完好 , 可正常使用。
5.2.3 移动厕所和公共场所公厕开放时间内应保证厕所随用随冲 , 厕内无垃圾杂物并定时进行除臭处理。
5.2.4 移动厕所和公共场所公厕粪便应及时清除。
6 水域保洁
6.1 范围及等级
6.1.1 城市水域保洁范围及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
表 6.1.1 水域保洁等级划分
6.1.2 城市水域保洁应根据不同等级要求分类进行。
6.2 作业要求
6.2.1 水域保洁作业不应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
6.2.2 水域保洁作业船只应安全可靠 , 宜选用低噪音的环保型船舶。
6.2.3 根据作业时间 、区域配置合理的设施 、设备 、人员进行保洁作业。
6.2.4 水域沿岸的码头 、趸船以及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于生活垃圾存放容器内 , 到码头后送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严
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6.2.5 城市建成区水面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 , 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废弃物 , 不应乱堆乱放。
6.2.6 具备条件的地区 , 进行水域保洁的船只应安装实时定位系统。
6.2.7 河堤 、护坡上不应有暴露垃圾 , 不应堆放 、弃置和处理生活垃圾 、淤泥和渣土等。
6.2.8 水域保洁垃圾收集后应密闭收集转运 , 堆放滞留时间不宜超过 1 d, 日产日清。
6.3 质量要求
6.3.1 水面应保持整洁 , 及时清理聚集性漂浮物。
6.3.2 各等级水域水面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6.3.2 的规定。
表 6.3.2 水域水面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6.3.3 河堤 、护坡应保持清洁 , 无污物 、乱招贴 、乱吊挂。
6.3.4 河堤 、护坡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 6.3.4 的规定。表 6.3.4 河堤、护坡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6.3.5 码头 、浮筒 、航标 、桥墩 、桥堍 、上岸梯 、上岸缆等保持清洁 , 无飘浮垃圾。
6.3.6 各类拦截设施应保持完好 , 漂浮废弃物不应外溢。
7 粪便收运和处理
7.1 粪便收集
7.1.1 公厕粪便清除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应定期清除公厕化粪池粪便 , 粪水不外溢 ;
2 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 、无滴漏 , 收运粪便时容器应加盖密闭 ;
3 清掏作业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 、无遗撒粪便 , 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洗场地和清掏工具 ;
7.1.2 水域船舶粪便和污水收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行驶 、停泊在城市建成区水域内各类船舶 , 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 , 不应将粪污水排入水域 ;
2 城市建成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 、统一处理 ;
3 收集粪污水的容器和船舶应密闭 、无渗漏 、船容整洁。
7.2 粪便运输
7.2.1 粪便转运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粪便转运设施应完好 、整洁 ;
2 化粪池应符合防渗漏 、防臭气扩散和防蝇的要求并设置防火 、防爆安全设施 ;
3 输粪管道应完好 、畅通 , 闸阀应严密 , 无破损 、滴漏 ;
4 转运作业时 , 粪便不应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 , 冲洗作业场地的污水应经适当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 , 不应直接排
入附近水体 ;
5 卸粪时应谨慎操作 , 不应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 ,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 ;
6 粪便转运设施应有灭蝇措施 , 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 ea/t、无蛆 、臭味不超过 4 lv。
7.2.2 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车辆应完好 、整洁 , 车体无粪迹污物 ;
2 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 , 放粪闸阀 、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 , 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 、洒落 ;
3 装载应适量 、无外溢 , 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 , 不应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 ;
4 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 , 不应任意排放 ;
5 运输作业结束后 , 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 , 不应留有粪迹污物。
7.3 粪便处理
7.3.1 粪便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 应符合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7959的规定 ;
2 应有完备的监测 、检验设备和制度 , 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 , 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
3 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 , 粪便不裸露 , 臭气不扩散 ;
4 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 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 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
5 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 , 其排放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的规定 ;
6 医院粪污水的处理 , 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的规定。
7.3.2 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7.3.1 条的要求外 ,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
1 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 , 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 , 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 、粪槽 ;
2 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不应裸露堆放 ;
3 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 , 无臭味 、不孳生苍蝇、无恶臭 ;
4 厂区环境应整洁 , 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 , 基本无蝇 、无恶臭 ;
5 粪便处理厂 (场) 的运行管理应符合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标准》 CJJ/T 30的规定。
7.3.3 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 , 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7959的规定。
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环境卫生作业
8.0.1 管控区域内的环卫作业人员应根据国家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防控要求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并根据作业制度调整作业模式 , 确保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
8.0.2 道路清扫保洁应根据风险管控规范要求开展城市道路清扫保洁 , 强化机械化保洁作业方式 , 降低人工清扫频次 , 加强附属环卫设施 、其它设施的消毒作业。
8.0.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作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根据防控要求对不同产生源垃圾按受感染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生活垃圾收运应按照国家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收运作业防控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
8.0.4 生活垃圾处理应按照国家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生活垃圾处理作业防控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 。管控区域产生的生活垃圾全部纳入医疗废弃物处理系统 。 当医疗废弃物处理系统能力不足时应征召生活垃圾焚烧厂 (炉) 作为应急处理设施 , 应急处理设施应根据医疗废物应急协同焚烧处置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作业。
8.0.5 公厕管理应根据国家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控规范要求加强对公厕和移动厕所重点部位的消毒作业。
8.0.6 管控区域内的水域保洁作业应根据国家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 控 规 范 要 求 对 水 域 漂 浮 垃 圾 进 行 分 类 、 收 运 和处理。
8.0.7 粪便收集 、运输和处理应按照国家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控规范要求进行作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 ,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 ) 表示很严格 , 非这样做不可的 :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2 ) 表示严格 ,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 “不得”;
3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宜”, 反面词采用 “不宜”;
4 ) 表示允许有选择 ,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 采用“可”。
2 条 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 写 法 为 “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的规定 (或要求) ”。
引用标准名录
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标准》 GB/T 50869
2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7959
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
6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
7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
8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
9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
10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标准》 CJJ/ T 30
11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 47
1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93
13 《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 CJJ/T 108
14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 CJJ/T 126
15 《有机肥料》 NY/T 525
16 《城市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质量标准》 DGJ32/TJ172
17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和 维 护 标 准》 DB 32/T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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