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5386-2026 大跨木结构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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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江苏省地方标准

大跨木结构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design oflarge-span timberstructures

DB32/T5386—2026

主编单位 : 南京工业大学

批准单位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 : 2026年 10月 1 日

2026 南京

前 言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19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标准设计编制修订项目 (第二批) 和建设系统科技项目 (指导类) 的通知》 (苏建科〔2020〕 4号) 的要求 , 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 ,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 , 结合国内研究成果 ,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 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于 2026年4月 13 日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 自 2026年1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材料 ; 4 结构设计 ; 5 防火设计 ; 6 防护。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 由南京工业大学 (地址 : 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80号信箱 , 邮政编码 : 211816) 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 , 请反馈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 88号江苏建设大厦 8楼 ; 邮政编码 : 210036) 。

本标准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

主 编 单 位: 南京工业大学

参 编 单 位: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建壹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 陆伟东 程小武 杨会峰 孙小鸾 郜江俊王 璐 岳 孔 李文军 龙东风 刘杏杏胡中平 易树声 汤丽娟 史本凯

主要审查人 : 卢晓宁 淳 庆 夏长春 孙 逊 周金将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中大跨木结构的应用 , 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 、经济合理 , 确保工程质量和保护环境 ,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建设工程中大跨木结构的设计。

1.0.3 大跨木结构的设计 , 除执行本标准外 , 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大跨木结构 large-span timberstructure单跨为 12 m 及以上的木结构。

2.0.2 纯木结构 puretimberstructure

承重构件均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的结构形式 , 包含方木原木结构 、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等。

2.0.3 木组合构件 compositetimbermember

由木构件与其他材料构件组合而形成的结构构件。

2.0.4 木组合结构 compositetimberstructure

由木组合构件组成的结构 , 以及由木构件/木组合构件与钢构件/混凝土构件组成的结构。

2.0.5 木混合结构 hybridtimerstrucutre

由木结构构件与钢结构构件 、混凝土结构构件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包括下部为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上部为纯木结构的上下混合木结构以及混凝土核心筒木结构等。

2.0.6 胶合木结构 glued laminated timberstructure

承重构件主要采用胶合木制作的建筑结构 。也称层板胶合木结构。

2.0.7 正交胶合木结构 crosslaminated timberstructure

墙体 、楼面板和屋面板等承重构件采用正交胶合木制作的建筑结构 。其结构形式主要为箱型结构或板式结构。

2.0.8 结构复合木材 structuralcompositelumber

采用木质的单板 、单板条或木片等 , 沿构件长度方向排列组坯 , 并采用结构用胶粘剂叠层胶合而成 , 专门用于承重结构的复合材料 。包括旋切板胶合木 、平行木片胶合木 、层叠木片胶合木

和定向木片胶合木 , 以及其他具有类似特征的复合木产品。

2.0.9 销连接 dowel-typeconnection

是采用销轴类紧固件将被连接的构件联成一体的连接方式。销连接也称为销轴类连接 。销轴类紧固件包括螺栓 、销 、六角头木螺钉 、圆钉和螺纹钉。

3 材 料

3.0.1 大跨木结构材料应符合 《木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5、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05和《重型木结构技术标准》 DB32/ T 3914的规定。

3.0.2 大跨木结构用木材宜采用层板胶合木 、正交胶合木 、结构复合木材和木基结构板。

3.0.3 层板胶合木和正交胶合木用胶宜采用苯酚基胶粘剂和耐候型单组份聚氨酯胶粘剂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胶合木试件所有胶层的平均剪切强度不应低于 6.0 MPa,剪切强度单值不应低于 4.0 MPa, 平均木破率应符合表 3.0.3 的规定 。对于针叶材或密度小于 0.5 g/cm3 的阔叶材 , 如果木破率为 100% , 所有胶层的剪切强度不应低于 4.0 MPa。

2 胶合木试件两端面的总剥离率在 5%以下 , 并且任一胶层的最大剥离长度不大于该胶层长度的 1/4。

表 3.0.3 胶合木胶层剪切强度和木破率之间的对应关系

3 当采用新型胶粘剂时 , 应按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和《结构用集成材》 GB/T 26899的规定进行指接强度 、剪切强度 、木破率 、剥离性能和加速老化试验。

4 胶黏剂应满足环境要求。

3.0.4 大跨木结构使用的铝合金材料的相关要求和设计指标应

符合《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GB50429的规定。

3.0.5 对于处于外露环境或有耐腐蚀性要求的大跨木结构 , 金属连接件宜采用不锈钢 、耐候钢等材料 , 相关要求和设计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4 结构设计

4.1 设计原则

4.1.1 本标准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4.1.2 大跨木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1和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的规定。

4.1.3 大跨木结构及其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宜小于二级 , 不应小于三级 。当结构构件 、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 , 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4.1.4 大跨木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 (构) 筑物结构不应小于 50年。

2 桥梁结构不应小于 30年。

3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部件不应小于 25年。

4 当构件 、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 ,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 且应采用易于更换的连接构造。

4.1.5 大跨木结构的作用与作用组合 , 应按《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1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的规定采用。

4.1.6 当确定大跨木结构用木材的强度设计值时 , 应计入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

4.1.7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 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 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

γ0Sd ≤Rd (4.1.7)

式中 :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

S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 按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1进行计算 ;

Rd—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4.1.8 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应符合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1的相关规定。

4.1.9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 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 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

S≤C (4.1.9)

式中 : 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

C—设计对变形 、振动等相应限值。

4.1.10 大跨木结构应根据使用环境采取防止木构件腐朽或虫蛀的相应措施。

4.1.11 大跨木结构中的结构用木材设计指标 、木构件设计和连接设计 , 应符合《木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5、《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和《重型木结构技术标准》 DB32/T 3914的规定。

4.1.12 大跨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 , 应符合 《钢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6和《钢结构设计标准》 GB50017的规定。

4.2 结构体系和选型

4.2.1 大跨木结构体系可采用纯木结构体系或木组合结构体系。

4.2.2 大跨木结构的选型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与形状 , 综合考虑环境条件 、材料供应 、加工制作与现场施工安装方法 , 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及支承结构 , 且应保证结构的整体刚度和稳定性。

4.2.3 大跨木结构体系可采用梁式结构 、排架结构 、张弦结构、拱结构 、桁架结构和网壳结构。

4.2.4 大跨纯木梁可采用直梁 、单坡梁 、双坡梁和曲线梁 , 跨度不宜超过 36 m。

4.2.5 大跨木排架结构可采用如图 4.2.5所示的曲线形木排架、折线形木排架和组合式木排架 , 跨度不宜超过 50 m。

(a) 曲线形木排架 (b) 折线形木排架 (c) 组合式木排架

图 4.2.5 典型的木排架形怯

4.2.6 张弦木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张弦梁木结构矢高宜取跨度的 1/7~1/10, 拱架矢高宜取跨度的 1/14~1/l8, 张弦的垂度宜取跨度的 1/12~1/30。

2 张弦梁木结构的撑杆数目可根据跨度选择。

3 平面张弦梁木结构宜设置平面外支撑体系。

4.2.7 木拱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木拱的曲率半径和矢高宜按荷载决定的合理拱轴线确定。

2 木拱扣除侧向连接构件高度后的剩余截面大于一半 , 或侧向连接构件置于木拱顶部时 , 平面外宜设置隅撑 , 隅撑间距由计算确定。

3 木拱结构宜设置平面外支撑体系。

4.2.8 木桁架结构的最小高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三角木桁架及钢 木桁架的最小高跨比宜为 1/6。

2 梯形木桁架及钢 木桁架的最小高跨比宜为 1/8。

3 多边形和弧形木桁架的最小高跨比宜为 1/10。

4 多边形和弧形钢 木桁架的最小高跨比宜为 1/7。

4.2.9 木桁架结构在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三角桁架跨度不宜超过 30 m, 梯形和多边形桁架跨度宜在 30 m~40 m。

2 木桁架宜设置平面外支撑体系。

3 平行弦木桁架宜按照跨度的 1/200~1/300起拱。

4.2.10 球面网壳木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矢跨比宜大于 1/7。

2 跨度不宜大于 80 m。

3 结构竖向挠度不宜大于跨度的 1/400。

4.2.11 柱面网壳木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两端边支承的圆柱面网壳 , 其宽度与跨度之比宜小于1.0, 壳体矢高可取宽度的 1/3~1/6。

2 沿两纵向边支承或四边支承的圆柱面网壳 , 壳体矢高可取跨度 (宽度) 的 1/2~1/5。

4.3 设计方法

4.3.1 大跨木结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结构方案设计应进行结构选型 、构件布置及传力途径分析。

2 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3 结构极限状态设计。

4 结构及构件的连接和构造措施设计。

5 结构耐久性及施工要求。

6 当需满足特殊要求时 , 结构的性能化设计。

4.3.2 大跨木结构设计时的作用应考虑永久荷载 、可变荷载、施工荷载 、风荷载 、温度变化 、支座沉降以及地震作用等 ,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 (效应) 组合 , 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4.3.3 大跨木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验算。

2 结构的整体稳定验算。

3 对于可能遭受偶然作用且倒塌将引起严重后果的重要结构 , 应进行防连续倒塌设计。

4.3.4 大跨木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构件和结构的变形验算和长期作用的蠕变影响。

2 对楼面舒适性有要求结构的楼盖自振频率以及人致振动。

4.3.5 大跨结构分析模型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结构分析模型 、基本假定和边界条件 , 应能反映结构的实际受力状态 , 应基于力学原理和工程经验确定结构分析模型 ,如无法确定 , 应开展试验验证。

2 对于静力分析 , 结构分析模型应选取合理的构件间连接、结构与基础连接的力 变形关系。

3 结构分析模型应考虑节点变形的影响 。宜通过弯曲或轴向刚度折减或节点滑移曲线予以考虑 , 取值应根据不同连接特征而定 , 当缺乏数据时 , 可通过试验确定。

4 当构件非平直存在初始挠曲 , 或木料材质非均匀对结构分析结果影响较大时 , 结构分析模型应考虑其影响。

5 对于动力分析 , 应考虑相关结构构件以及可能对动力分析结果产生显著影响的非结构构件及其质量 、刚度和阻尼性能。

4.3.6 对木组合结构和木混合结构 , 应计入木材干缩 、蠕变而产生的不均匀变形和受力偏心 、应力集中等对结构或构件的不利影响 , 并应计入不同材料的温度变化 、基础差异沉降等非荷载效应的不利影响。

4.4 抗震设计

4.4.1 大跨木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 55002和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 的规定 , 并应符合本节的相关规定。

4.4.2 大跨木结构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的规定。

4.4.3 抗震设计时 , 大跨木结构构件或部件应满足刚度 、承载力及延性的要求 ; 计算简图应与结构实际作用一致 ; 连接节点强度不应低于构件。

4.4.4 大跨木结构在多遇地震验算时结构的阻尼比可取 0.03,在罕遇地震验算时结构的阻尼比可取 0.05。

4.4.5 当有可靠工程应用经验或试验验证时 , 大跨木结构节点可按半刚性或刚性节点考虑。

4.4.6 大跨木结构按空间整体工作计算分析时 , 应考虑下列变形 :

1 两端铰接以轴向受力为主杆件应计入轴向变形以及节点轴向滑移变形。

2 以压弯受力为主杆件的弯曲 、剪切 、扭转变形 , 应计入轴向变形以及节点滑移变形。

3 壳体的弯曲 、剪切 、轴向 、扭转变形。

4.4.7 当抗震设防烈度 7度 (0.15g) 和 8度时 , 大跨木结构建筑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4.4.8 大跨木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抗震设计 ; 对于体型复杂或重要的大跨木结构 , 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

4.4.9 大跨木结构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时 , 宜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采用静力或动力时程分析方法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结构构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析精度要求采用合适的简化模型。

2 应合理采用木材 、连接件的力学性能指标及本构关系。

3 应对计算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4.4.10 大跨木结构建筑构件的地震设计状况下承载力应采用下列公式验算 :

Sd ≤Rd/γRE (4.4.10)

式中 : γRE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 按本标准第 4.4.11条确定 ; Sd —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 , 按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1进行计算 ; Rd —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4.4.11 大跨木结构建筑进行构件抗震验算时 ,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应符合表 4.4.11的规定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 , 各类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应取为 1.0。

表 4.4.11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4.4.12 构件连接应避免木材横纹抗拉 。多个紧固件不宜沿顺纹方向布置成一排 。紧固件在连接中的边距 、端距以及间距等应符合《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2017第 6章的有关规定。

4.4.14 拱脚与支撑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第 8.5条的规定。

4.4.15 胶合木梁与砌体或混凝土结构的连接应符合《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50708—2012第 8.2节的规定。

5 防火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遵守本章的规定外 , 尚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2 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 2.0 h 的构件防火设计 。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

Sk≤Rf (5.1.2)

式中 : 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组合的效应

设计值 ; 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 ;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5.1.3 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 , 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 。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 5.1.3规定的调整系数。

表 5.1.3 防火设计强度调整系数

5.1.4 木构件燃烧 t小时后 , 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

def = 1.2βnt0.813 (5.1.4)

式中 : def—有效炭化层厚度 (mm) ;

βn —木材燃烧 1.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 (mm/h) ; 采用

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 38mm/h; t—耐火极限 (h) ;

5.1.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 , 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

2 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 , 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

5.1.6 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5.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如图 5.1.7所示 , 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 。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 5.1.4条进行确定。

图 5.1.7 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构件截面简图

1—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边缘 ; 2—有效炭化厚度 def;

3—构件燃烧前截面边缘 ; 4—剩余截面 ;

h—燃烧前截面高度 (mm) ; b—燃烧前截面宽度 (mm)

5.1.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相关规定。

5.1.9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 , 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的规定。

5.2 防火构造

5.2.1 当管道穿越木墙体时 , 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对接触面和缝隙进行密实封堵 ; 当管道穿越楼盖或屋盖时 , 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对接触面和缝隙进行密实封堵。

5.2.2 木结构建筑中的各个构件或空间内需填充吸音 、隔热、保温材料时 , 其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5.2.3 当采用如图 5.2.3a所示厚度为 50 mm 以上的锯材或胶合木作为屋面板或楼面板时 , 楼面板或屋面板端部应坐落在支座上 , 其防火设计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当屋面板或楼面板采用如图 5.2.3b所示的单舌或双舌企口板连接时 , 屋面板或楼面板可作为仅有底面一面受火的受弯构件进行设计。

2 当屋面板或楼面板采用直边拼接时 , 屋面板或楼面板可作为两侧部分受火而底面完全受火的受弯构件 , 可按三面受火构件进行防火设计 。此时 , 两侧部分受火的炭化率应为有效炭化率的 1/3。

(a) (b) 单舌或双舌企口板

图 5.2.3 锯材或胶合木楼、屋面板示意图

5.2.4 当木梁与木柱 、木梁与木梁采用金属连接件连接时 , 耐火极限不大于 1.0 h 的金属连接件的防火构造可采用下列方法 :

1 可将金属连接件嵌入木构件内 , 固定用的螺栓孔可采用木塞封堵 , 所有的连接缝可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缝。

2 金属连接件表面采用截面厚度不小于 40 mm 的木材作为表面附加防火保护层。

3 将梁柱连接处包裹在耐火极限为 1.0 h的墙体中。

4 采用厚度大于 15 mm 的耐火纸面石膏板在梁柱连接处进行分隔保护。

5.2.5 木结构建筑中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采用下列防火措施 :

1 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和耐火电线 、 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2 用于重要木结构公共建筑的电源主干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线缆。

3 电线 、电缆直接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 ; 当采用矿物绝缘线缆时可直接明敷。

4 电线 、 电缆穿越墙体 、楼盖或屋盖时 , 应穿金属套管 ,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对其空隙进行封堵。

5.2.6 安装在木构件上的开关 、插座及接线盒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开关 、插座及接线盒有金属套管保护时 , 应采用金属盒体。

2 当开关 、插座及接线盒有矿棉保护时 , 可采用难燃性盒体。

3 安装在木骨架墙体上时 , 墙体中相邻两根木骨柱之间的两侧面板上 , 仅能在其中一侧设置开关 、插座及接线盒。

4 当设计需要在墙体中相邻两根木骨柱之间的两侧面板上均设置开关 、插座及接线盒时 , 应采取局部的防火分隔措施。

5.2.7 安装在木结构建筑楼盖 、屋盖及吊顶上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金属盒体 , 且应采用不低于所在部位墙体或楼盖 、屋盖耐火极限的石膏板对金属盒体进行分隔保护。

5.2.8 当管道内的流体造成管道外壁温度达到 120 ℃及以上时 ,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以及施工时使用的胶粘剂应为不燃材料 ; 对于外壁温度低于 120℃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 , 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5.2.9 当木结构建筑需要进行防雷设计时 , 除应满足《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相关规定外 , 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木结构建筑的防雷等级可根据其重要性 、使用性质 、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划分。

2 木结构建筑宜采用装设在屋顶的避雷网或避雷带作为防直击雷的接闪器 , 突出屋面的所有金属构件均应与防雷装置可靠焊接。

3 引下线宜沿木结构建筑外墙明卡敷设 , 并应在距室外地面上 1.8 m 处设置断接卡 , 连接板处应有明显标志 。 当引下线为墙内暗敷时 , 应采用绝缘套管进行保护。

4 地面上 1.7 m 以下至地面下 0.3 m 的一段接地线应采取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进行保护。

5 室 内电 缆 、导 线 与 防 雷 引 下 线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2.0 m。

5.2.10 当胶合木构件考虑耐火极限的要求时 , 其层板组坯除应符合构件强度设计的规定外 , 还应满足下列防火构造规定 :

1 对于耐火极限为 1.0 h的胶合木构件 , 当构件为非对称异等组合时 , 应在受拉边减去一层中间层板 , 并增加一层表面抗拉层板 。当构件为对称异等组合时 , 应在上下两边各减去一层中间层板 , 并各增加一层表面抗拉层板 。构件设计时 , 强度设计值按

未改变层板组合的情况进行。

2 对于耐火极限为 1.5 h或 2.0 h的胶合木构件 , 当构件为非对称异等组合时 , 应在受拉边减去二层中间层板 , 并增加二层表面抗拉层板 。当构件为对称异等组合时 , 应在上下两边各减去二层中间层板 , 并各增加二层表面抗拉层板 。构件设计时 , 强度设计值按未改变层板组合的情况进行。

6 防 护

6.1 一般规定

6.1.1 大跨木结构工程应根据江苏各地区的气候条件 、 白蚁危害程度及建筑物特征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和防腐防生物危害措施 , 保证结构和构件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正常工作。

6.1.2 木构件在运输 、存放和施工过程中 , 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6.2 防水防潮

6.2.1 大跨木结构建筑应有效利用屋檐 、雨棚等建筑部件对外墙面 、门窗进行保护 , 宜尽量减少在围护结构上开洞。

6.2.2 大跨木结构建筑如采用木质墙体 , 应采用防雨幕墙 。在外墙防护板和外墙防水膜之间应设置排水通风空气层 , 其净厚度宜在 10 mm 以上 , 有效空隙不应低于排水通风空气层总空隙的70% ; 空隙开口处应设置连续的防虫网。

6.2.3 大跨木结构建筑宜采用坡屋顶 , 屋顶空间宜安装通风孔 ,采用自然通风时 , 通风孔总面积应不小于保温吊顶面积的 1/300,通风孔应均匀设置 , 并应采取防止昆虫或雨水进入的措施。

6.2.4 在屋顶和外墙的交接处 、 门窗洞 口 、 阳台等部位均应安装泛水板 , 并与内部的防水膜有效搭接 , 促进局部排水 , 防止外部水分渗入。

6.2.5 在混凝土地基周围 、地下室和架空层内 , 应采取防止水分和潮气由地面入侵的排水 、防水及防潮等有效措施 。在木构件和混凝土构件之间应铺设防潮膜 。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不应小

于 300 mm。当建筑物底层采用木楼盖时 , 木构件的底部距离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 300 mm。

6.2.6 木结构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整个建筑围护结构的气密性能。

6.2.7 未经防护处理的木梁支承在砖墙或混凝土构件上时 , 其接触面应设防潮层 , 且梁端不得直接埋入墙身或混凝土中 , 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30 mm 的空隙并与大气相通。

6.2.8 木柱支承在混凝土柱墩或基础上时 , 柱支撑面顶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 300mm, 虫害地区不得低于 450mm。未经防护处理的木柱不得接触或埋入土中 。木柱与柱墩接触面间应设防潮层 , 防潮层耐久性应满足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

6.3 防腐与防生物危害

6.3.1 大跨木结构建筑采用的防腐 、防虫构造措施应在设计图纸中作出规定。

6.3.2 大跨木结构建筑的防白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基础和外墙 , 应采用混凝土或砖石结构 ; 基础和外墙中出现的缝隙宽度不应大于 0.3 mm。

2 当无地下室时 , 底层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结构 , 并宜采用整浇的混凝土地面。

3 由地下通往室内的设备电缆缝隙 、管道孔缝隙 、基础顶面与底层混凝土地坪之间的接缝 , 应采用防白蚁物理屏障或土壤化学屏障进行局部处理。

4 外墙的排水通风空气层开口处应设置连续的防虫网 , 防虫网隔栅孔径应小于 1 mm。

5 地基的外排水层或外保温绝热层不宜高出室外地坪 , 否则应作局部防白蚁处理。

6.3.3 木构件应根据设计的使用年限 、使用环境及木材的渗透性等要求 , 确定构件是否需要进行防腐处理 , 并确定防腐处理所使用的防腐剂种类 、处理质量要求及处理方法。

6.3.4 当大跨木结构用在室外或木材的平衡含水率大于 20%的潮湿环境中时 , 木构件应经过加压防腐处理。

6.3.5 木构件不宜与混凝土或砌体结构构件直接接触 , 当无法避免时 , 应设置防潮层或采用经防腐处理的木构件。

6.3.6 大跨木结构使用环境可按《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 GB/T 27651 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所使用的防腐防虫药剂应符合《木材防腐剂》 GB/T 27654 的有关规定 。木构件在各类条件下应达到的防腐处理透入度及载药量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的有关规定。

6.3.7 木构件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 。木构件经防腐处理后 , 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 。 当必须作局部修整时 , 应对修整后的木材表面涂刷足够的同类型药剂。

6.3.8 当金属连接件 、齿板及螺钉与含铜防腐剂处理的木材接触时 , 金属连接件 、齿板及螺钉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 , 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不锈钢产品。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 ,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 表示很严格 , 非这样做不可的 :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2) 表示严格 ,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 “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 “宜”, 反面词采用 “不宜”;

4) 表示允许有选择 ,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 采用“可”。

2 条 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 写 法 为 “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的规定 (或要求) ”。

引用标准名录

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1

2 《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

3 《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

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6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

7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

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9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

10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

1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

12 《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 GB50429

13 《结构用集成材》 GB/T 26899

14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

15 《防腐木材的使用分类和要求》 GB/T 27651

16 《木材防腐剂》 GB/T 27654

17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 GB/T 50708

18 《木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T 50772

19 《重型木结构技术标准》 DB32/T 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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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4月28日 15: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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