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
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第 1 部分 : 电动自行车
Technicalspecification forinfrastructureconstruction
ofelectricvehicleand electricbicyclechargingfacilities
Part1: electricbicycle
DB32/T5387—2026
主编单位 :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批准单位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日期 : 2026年 10月 1 日
2026 南京
前 言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20年度江苏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计划类)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项 目 (重点类)的通知》(苏建科〔2020〕154号)的要求 ,编制组通过调查研究 ,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 ,在江苏省工程实践的基础上 ,经广泛征求意见 , 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 ,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于 2026年 4月 13 日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 自 2026年10月 1 日起实施。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充电基础设施设计;5供配电系统设计;6安装与验收。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 由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创意路 86号 ; 邮政编码 :210019)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 ,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 88号江苏建设大厦 8楼 ;邮编 :210036) 。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
主 编 单 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方继忠 陆震宇 陈礼贵 马 杰 李 伟朱 莉 徐文慧 李鹏飞 毛振毅 周淑艳陈 实 李爱民 王 旺 渠 聪 吴红波纪京都 黄 培
主要审查人:臧 胜 董文俊 王幸强 谭 鹏 郑雁秋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 、安装与验收 , 落实消防安全 , 提高建设水平 , 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为新建 、改建 、扩建的建筑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内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 、安装与验收。
1.0.3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除应执行本规程外 , 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bicycle
以车载电池为能源 , 实现电驱动或/和电助力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2.0.2 电动 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 charging facilities of electric bicycle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及为之服务必备的配套设施的总称 , 包括供配电系统 、充电系统及计量与监控等。
2.0.3 电动自行车库 electricbicycle garage
设置在建筑物内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和充电的场所。
2.0.4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electricbicycle parkinglot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和充电的室外场地。
2.0.5 电动自行车交流充电控制器 AC charging controllerfor electricbicycle
为电动 自 行 车 充 电 器 提 供 电 能 的 成 套 控 制 装 置 ; 将 单 路220V交流电源分成多路 220V输出支路 , 并对输出进行管理的设备。
2.0.6 电动自行车充电柜 charging cabinetforelectricbicycle
采用柜体结构 , 通过充电控制器 , 提供多路 220V交流电 ,为多个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组进行充电的设备 , 包含充电参数检测装置和充电回路保护装置 , 并具有信号输出功能和接收信号切断电源的功能 。该充电方式下 , 电池和车体为分离状态。
3 基本规定
3.0.1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置场所和规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
3.0.2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可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 、通信 、消防 、通风等公用设施 , 方便电源接入的要求 , 并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设置在室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 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 , 电动自行车库应划分集中充电区域 , 确保消防安全 ;
2 不应占用建筑消防车道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不应减少建 (构) 筑物之间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小防火间距 , 不应影响消防设备 、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
3 不应设置在高温 、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 ;
4 不应与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 、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
5 不应与托儿所 、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 , 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 , 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 , 医院病房楼 、 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贴邻设置 , 确有困难时 , 应确保与上述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6 m。
3.0.3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时 , 除进行相应的供配电系统 、充电系统 、计量与监控设计外 , 尚应进行配套的消防设计 , 包括防火分区及相关防火分隔设施的设计 、消防设施系统的设计等。
3.0.4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防烟与排烟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设施 , 并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 DB32/T 3904的规定。
3.0.5 室外充电区域应考虑防雨雪措施。
3.0.6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配电装置的电涌保护器设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规定。
3.0.7 室内安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接地应利用建筑物的接地装置 ; 室外安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宜与就近的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
3.0.8 室外有顶棚且安装有太阳能光伏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宜利用太阳能光伏电能等可再生能源充电。
3.0.9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实现通信 、视频监控全覆盖。
4 充电基础设施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 , 便于车辆充电 , 且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4.1.2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不应影响其他负荷的正常使用。
4.1.3 严禁带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建筑物内电动自行车库或电动自行车充电柜专用房间以外的室内空间 ,并应在各出入口 、电梯等处设置禁止警示标识。
4.2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选择
4.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备宜采用电动自行车交流充电控制器。
4.2.2 当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设置在地下室时 , 应采用电动自行车交流充电控制器 , 且集中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 并预留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拓展空间。
4.2.3 配电箱 、 电动自行车交流充电控制器 、 电动自行车充电柜 、插座箱等设备的防护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室外安装的配电箱 、 电动自行车交流充电控制器 、 电动自行车充电柜 、插座箱应选择防水 、防尘的设备 , 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
2 室内安装的配电箱 、 电动自行车交流充电控制器 、 电动
自行车充电柜 、插座箱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2;
3 沿海等盐碱地区室外安装的配电箱 、 电动自行车交流充电控制 器 、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柜 、插 座 箱 还 应 具 有 防 盐 雾 腐 蚀能力。
4.2.4 当采用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时 , 每台电动自行车充电柜内部电池仓间隔不应超过 30个 , 充电柜的间隔门应有加锁功能 ,电池存放间隔应有隔爆功能且密封性能良好 , 每个间隔中应具有切断电源的温感元件并输出信号。
4.3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布置
4.3.1 当采用电动自行车交流充电控制器时 , 每台电动自行车交流充电控制器所配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不应超过 10个。
4.3.2 当采用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时 , 电动自行车充电柜宜设置在建筑物室外外围场地 ; 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 ,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设置在独立专用建筑物内或其他建筑物首层中具有直接对外出口的专用房间内 ;
2 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设置 ;
3 不应与锅炉房 , 柴油发电机房 , 甲 、乙 、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 (仓 库) 及 其 他 可 能 存 在 易 燃 易 爆 物 质 的 场 所 贴 邻设置。
4.3.3 当电动自行车充电柜设置于室外外围场地时 , 其与建筑物门窗开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6 m; 当电动自行车充电柜设置在专用房间内时 , 其柜前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5 m。
4.3.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 、充电装置 、线路等应具备防撞功能。
4.4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计量与监控
4.4.1 电动自行车的电能计量根据运营需求设置 , 应支持刷卡、扫码等便捷支付功能。
4.4.2 同一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 , 当电动自行车交流充电控制器达到 10台及以上或电动自行车充电柜达到 4 台及以上时 , 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宜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平台。
4.4.3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平台主机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4.4.4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平台应能读取电动自行车充电状态下的异常信息 , 且能在平台发出信号时切断充电电源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设定目标对象。
4.4.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视频感温摄像机。
5 供配电系统设计
5.1 负荷
5.1.1 电动自行车的各类充电设备的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
5.1.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负荷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计算方法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
2 充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为设备的额定交流输入功率 ;
3 充 电 设 备 功 率 因 数 取 值 不 宜 大 于 0.90, 效 率 不 宜 低于 90%。
5.1.3 充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宜按表 5.1.3 取值 , 同时系数可根据充电设备的数量取 0.70~1.00。
表 5.1.3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需要系数
注 : 输出回路容量按照每个充电插座负荷 500W 进行计算。
5.2 配电系统
5.2.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系统由配电箱 、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组成。
5.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用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
电 , 且宜采用三相电源进线。
5.2.3 进线侧的电源配电箱宜安装于充电场所外 , 进线侧的电源开关应具备接收充电故障信号后自动切断供电电源的功能 , 其出线回路应设置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
5.2.4 电动自行车交流充电控制器 、 电动自行车充电柜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 、定时断电 、充电故障自动断电 、过载保护 、短路保护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等功能 , 并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 、功率监测 、高温报警 、实时记录充电数据等功能。
5.2.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严禁出现接线板等移动式接线装置。
5.2.6 当采用电动自行车交流充电控制器时 , 每台电动自行车交流充电控制器所配置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 10个 , 每个输出回路只能配置 1个充电插座 ; 当少量电动自行车在地面上采用插座箱自主充电时 , 插座箱总数量不应超过 3个 , 每个插座箱内不应超过 3个充电插座。
5.2.7 供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电力与通信线缆选型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等规范要求 ;
2 供电线路应采用铜芯线缆 , 配电回路的电缆中性线截面积应不小于相线截面积 ;
3 电缆线路供电半径应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 , 最长线路不超过 250m;
4 室内电缆线路采用桥架或穿管方式进行敷设 , 室外电缆线路采用穿保护管埋地方式敷设 ;
5 电动 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通讯线缆应单独穿管或槽盒敷设。
6 安装与验收
6.1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
6.1.1 供配电设备的施工应符合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5、 《 1 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575和《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的规定。
6.1.2 供电系统电缆的施工应符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8的规定。
6.1.3 电缆桥架 、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的有关规定 , 金属电缆桥架 、线槽和保护管应可靠接地。
6.1.4 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的有关规定 , 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6.1.5 充电设备应可靠接地并设置专用接地螺栓 , 接地螺栓无锈蚀 , 防松装置应齐全 , 且有标识 , 接地线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接地线穿过墙 、地面 、楼板等处时 , 应有足够坚固的保护措施。
6.1.6 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 50720 的有关规定 , 施工现场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
6.2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
6.2.1 施工单位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完成且自检合
格后 , 向建设单位按机电工程分项提交竣工报告 , 申请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或分项竣工验收。
6.2.2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分项 、检验批的划分及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6.2.3 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应符合《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575的有关规定。
6.2.4 电缆的型号 、规格 、敷设方式 、相序 、导通性 、标识、保护 、电气绝缘电阻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8的相关规定。
6.2.5 充电设备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充电设备的型号 、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
2 充电设备应安装牢固 , 安装高度应便于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 ;
3 充电设备应运行正常 , 充电 、安全保护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
4 应在充电设备或附近醒目位置设置清晰 、准确的操作说明及图形。
6.2.6 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资料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计文件有效 ;
2 设备质保书 、合格证 、出厂检验报告等进场报验资料应齐全 , 报验的程序应符合要求 ;
3 隐蔽工程应有隐蔽验收记录 ;
4 检验批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应齐全 , 结论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5 设备调试报告结论应符合设计要求 , 满足使用功能。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 ,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 表示很严格 , 非这样做不可的 :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2) 表示严格 ,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 “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 “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 “宜”, 反面词采用 “不宜”;
4) 表示允许有选择 ,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 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 , 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的规定 (或要求) ”。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168
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
5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力 变 流 设 备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255
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
8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575
9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
10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981
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
1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 DB32/T 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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