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道直饮水
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dedicated drinking water
engineering in Tianjin
2026-01-21 发布 2026-06-01 实施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管道直饮水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dedicated drinking water
engineering in Tianjin
DB/T 29-104-2026
J10475-2026
主编单位:天津市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
批准部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6 年 06 月 01 日
2026 天 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住建设函[2026]8 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管道直饮水
工程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 2023 年度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津住建设函〔2024〕145 号)要求,天津市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等单位修编完成了《天津市管道直饮水工程技术标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T29- 104-2026 , 自 2026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原《天津市管道直饮水工程技术标准》(DB29 - 104-2010)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水务局归口并组织实施,由天津市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 年 1 月 21 日
前 言
根据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2023年度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津住建设函〔2024〕145号)的要求,对《天津市管道直饮水工程技术标准》(DB29- 104-2010)进行修订。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对主要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在反复研讨和修改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新修订的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质、水量、水压,水处理系统,系统设计与设备选择,净水机房,电气控制系统,施工安装,工程验收,水质检测,运行维护十二个主要章节。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水务局归口并组织实施,由天津市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天津市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60号,邮编:300211)。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天津市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 :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水务集团华淼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公用事业设计研究所
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宇膜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晨天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安邦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萧 芃 张 权 田宝义 苏洞美刘 彬 苏 晓 侯栋梁 张 蕊梁 斌 韩正双 郑世雄 王 健权 威 孙永跃 张秀峰 张 灯陶 振 赵新娟 史 迅 穆 锐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洪海 李旭东 韩宏大 张德跃刘洪涛 刘天顺 李克勋 何文杰张建柱 彭 森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管道直饮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卫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直饮水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维护。
1.0.3 管道直饮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管道直饮水 dedicated drinking water
原水经过深度净化处理后,达到直接饮用水水质标准,并通过独立的循环管网系统,供用户饮用的水。
2.0.2 集中供应点供水 centralized drinking utensil for water supply
在公共区域集中设置直饮水设施终端,向非特定用户提供管道直饮水的方式。
2.0.3 原水 raw water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
2.0.4 产水率 water production rate
单位时间内管道直饮水系统产出的合格成品水量与同时段内系统原水进水量的比值,用百分数表示。
2.0.5 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 dedicated drinking water operation
entity
管道直饮水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
3 基本规定
3.0.1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独立设置。
3.0.2 管道直饮水系统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安全可靠、工艺先进、绿色低碳、经济合理、高效集成和智能便捷的原则。
3.0.3 管道直饮水供水模式应根据建筑物类别、供水规模、建设安装条件、用户需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后合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宜采用管道入户供水模式;
2 公共建筑宜采用集中供应点供水模式。
3.0.4 应优先选用自来水作为管道直饮水的原水。
3.0.5 管道直饮水系统设计与建设,采用膜处理工艺时应提高产水率,宜利用系统排水。宜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 的规定。
3.0.6 管道直饮水系统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T 51188 的规定。
3.0.7 管道直饮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设备、辅助材料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涉水产品应采用安全卫生型产品和材料,卫生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及水处理材料卫生安全评价》GB/T 17219 的规定。
3.0.8 管道直饮水系统采用的净水化学处理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8 的规定。
4 水质、水量、水压
4.0.1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水质应符合表 4.0. 1 要求,其余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要求。
表 4.0.1 管道直饮水水质指标及限值
续表 4.0.1
续表 4.0.1
4.0.2 最高日直饮水定额按表 4.0.2 采用。
表 4.0.2 最高日直饮水定额
注:最高日直饮水定额亦可根据用户要求和实际需求确定。
4.0.3 直饮水水嘴额定流量宜为 0.04L/s~0.06L/s。
4.0.4 直饮水水嘴最低工作压力不宜小于 0.03MPa。
5 水处理系统
5.0.1 管道直饮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非自来水作为原水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处理工艺。
5.0.2 管道直饮水处理系统的产水率不宜低于 75%。
5.0.3 管道直饮水处理系统应包括预处理系统、深度净化处理系统和后处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处理系统的设置应以保证深度净化处理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为目标,原水经预处理系统处理后应符合深度净化处理系统进水要求;
2 深度净化处理系统应以深度去除水中颗粒物、有机物、微生物、有害元素为目标,宜采用膜处理技术及相应的清洗工艺;
3 后处理系统应具有消毒灭菌功能,可根据需要设置 pH 调整、微量元素添加等水质调整工艺。
5.0.4 管道直饮水的消毒灭菌宜采用紫外线与臭氧组合消毒技术,也可采用紫外线、臭氧、次氯酸钠、光催化氧化等技术及其组合。消毒灭菌的技术参数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T 110 的规定。
6 系统设计与设备选择
6.1 系统计算
6.1.1 系统最高日直饮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d = Nqd (6.1. 1)
式中:Qd——系统最高日直饮水量(L/d);
N——系统服务的人数(人);
qd——最高日直饮水定额[L/(人 ·d)]。
6.1.2 管道直饮水系统配水管的瞬时高峰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s = mq0 (6.1.2)
式中:qs——瞬时高峰用水量(L/s);
q0——水嘴额定流量(L/s);
m ——瞬时高峰用水时水嘴使用数量。
6.1.3 瞬时高峰用水时水嘴使用数量应按下列方式计算:
1 当计算管段水嘴数量 n 不大于 24 个时,瞬时高峰用水时水嘴使用数量 m 可按表 6. 1.3- 1 取值;
表 6.1.3-1计算管道上水嘴数量 n 不大于 24 个时的 m 值表( 个 )
2 当计算管段水嘴数量 n 大于 24 个时,瞬时高峰用水时水嘴使用数量 m 可根据水嘴使用概率 p 按表 6. 1.3-2 取值;
表 6.1.3-2 计算管道上水嘴数量 n 大于 24 个时的 m 值表( 个 )
10
续表 6.1.3-2
11
3 水嘴使用概率应按下式计算:
p (6.1.3)
式中:α——经验系数,住宅、公寓取 0.22 ,办公楼、会展中心、航站楼、火车站、客运站取 0.27 ,教学楼、体育场馆取 0.45,宾馆、医院取 0.15。
n——水嘴数量(个),当 n 值与表中数据不符时,可用插值法求得 m。
6.1.4 定时循环时,循环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qx (6.1.4)
式中:qx——循环流量(L/h);
V——循环系统的总容积(L),包括供回水管网和净水水箱容积;
T1——循环时间(h),不宜超过 4h。
6.1.5 供回水管道内水流速度宜符合表 6. 1.5 的规定。
表 6.1.5 供回水管道内水流速度
注:循环回水管道内的流速宜取高限。
6.1.6 流出节点的管道有 2 个及以上水嘴且使用概率不一致时,
可按其中的一个概率值计算,其他概率值不同的管道,其负担的水
嘴数量需经过折算再计入节点上游管段负担的水嘴数量之和。折算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ne (6.1.6)
式中:ne——水嘴折算数量;
pe——新的计算概率值。
6.1.7 净水设备产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Qj (6.1.7)
式中:Qj——净水设备产水量(L/h);
T2 ——最高日设计净水设备累计工作时间,可取10h~ 16h。
6.1.8 变频调速供水系统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b = qs (6. 1.8- 1)
式中:Qb——水泵设计流量(L/s)。
2 水泵设计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Hb = h0 + Z + Σh (6. 1.8-2)
式中:Hb——水泵设计扬程(m);
h0——终端最低工作压力(m);
Z——最不利水嘴与净水箱最低水位的几何高差(m);
Σh——最不利水嘴到净水箱的管路总水头损失(m)。其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规定。
6.1.9 净水箱(罐)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Vy = kj Qd (6.1.9)
式中:Vy——净水箱(罐)有效容积(L);
Kj——容积经验系数,一般取 0.3~0.4。
6.1.10 原水调节水箱(罐)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Vy = 0.2Qd (6.1. 10)
式中:Vy——原水调节水箱(罐)容积(L)。
6.1.11 原水水箱(罐) 的进水管管径宜按净水设备产水量设计,并应根据反洗要求确定水量。当进水管的供水能力满足预处理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原水水箱(罐)可不设置。
6.2 系统设计
6.2.1 管道直饮水系统供水方式应根据建设规划和建筑性质、规模、高度以及系统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等条件确定,可采用下列方式:
1 变频调速供水系统,调速泵可兼做循环泵;
2 水处理设备位于屋顶或中间设备层的重力式供水系统,应设置循环泵。
6.2.2 不同性质的建筑应在净水机房内分别设置供水泵组。
6.2.3 高层建筑管道直饮水应竖向分区,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各分区最低处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0.35MPa;
2 公共建筑各分区最低处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40MPa;
3 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 0.20MPa ,并应满足专用水嘴工作压力的要求。
6.2.4 管道直饮水系统管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同程式循环管网,每个供水分区宜独立循环;
2 应采用定时循环,直饮水停留时间不应超过 8h;
3 不循环的支管长度不宜大于 6m;
4 净水机房内原水管、供水管及回水管道应设置水质采样口,并有安全保障措施;
5 直饮水管道应作标识,标明直饮水的字样。
6.2.5 水样采集点设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日检和周检指标的水质采样点应设置在总出水点;
2 半年检指标的水质采样点应设置在原水入口处、总出水点、用户端和循环回水点;
3 系统用户不大于 500 户时,应至少设立 2 个采样点;500户~2000 户时,每 500 户应增加 1 个采样点;大于 2000 户时,每增加 1000 户应增加 1 个采样点。
6.2.6 循环回水应经过滤、消毒处理后回流到净水箱(罐)。
6.2.7 管道直饮水系统的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管网应设置分段检修阀门;
2 配水管网循环立管上端和下端应设阀门;
3 管网最高处应设排气阀,排气口应有滤菌、防尘装置;
4 管网最低处应设排水阀,排水口应有防污染措施;
5 每路循环回水管上应设置流量控制阀(平衡阀),总回水干管回流至净水机房时应设置电磁阀、减压阀、流量调节阀、流量计;
6 当建筑物内高区和低区供水管网的回水管连接至同一循环回水干管时,高区回水管上应设置减压阀,并应保证各区管网的循环。
6.2.8 管道直饮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输送易燃、有害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井敷设;
2 不应靠近热源敷设,明装管道应采取隔热保温等措施;
3 地埋敷设时,管道外层应有防腐措施,与各专业管线(构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的规定。
6.3 系统设备选择
6.3.1 系统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应满足节能、 自动化程度高且可实现无人值守、布置紧凑、管理操作简便、运行安全可靠等要求;
2 设备材质应与输送水质相适应,并采取可靠的耐腐蚀、水质和卫生安全措施;
3 设备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 的有关规定。
6.3.2 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型应遵循高效节能、低噪低振原则;
2 应采用自灌式安装,应配备变频控制功能;
3 供水泵泵壳、过流部分应采用不低于食品级 S30408 不锈钢,且不宜采用备用泵。
6.3.3 水箱(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质应选用不低于食品级 S30408 不锈钢;
2 应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应保持密闭无菌状态,并设置空气呼吸器;
3 若采用臭氧对净水箱进行消毒,需配置臭氧尾气处理装置;
4 原水箱(罐)可设置溢流管,溢流管管径应大于进水管管径,并不应小于 DN50 ,溢流管管口应采用鸭嘴阀;净水箱(罐)不应设置溢流管;
5 原水箱(罐)和净水箱(罐)应设泄水管。
6.3.4 预处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料、滤芯、填料卫生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及水处理材料卫生安全评价》GB/T 17219 的规定;
2 应满足现行标准《浅层滤料水过滤器》JB/T 12820 、《液体过滤用过滤器 通用技术规范》GB/T 26114 、《自动控制钠离子交换器技术条件》GB/T 18300 有关规定;
3 滤料、承托料和颗粒活性炭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处理用滤料》CJ/T 43 和《生活饮用水净水厂用煤质活性炭》 CJ/T 345 的有关规定。
6.3.5 膜处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膜壳的材质应选用不低于食品级 S30408 不锈钢,膜材质的卫生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及水处理材料卫生安全评价》GB/T 17219 的规定;
2 超滤膜处理设备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超滤水处理设备》 CJ/T 170 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纳滤膜处理设备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纳滤膜及其元件》 HY/T 113 、《纳滤装置》HY/T 114 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反渗透处理设备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反渗透水处理设备》 GB/T 19249 的有关规定执行。
6.3.6 消毒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毒设备应安全可靠,能在设计范围内精确控制剂量,并应有报警功能;
2 采用紫外线消毒设备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 19837 的规定,紫外线灯管应采用石英玻璃套管与水隔开,有效辐照剂量不应小于 40mJ/cm2;
3 采用次氯酸钠、臭氧等消毒剂消毒时,消毒剂投加设备应自动控制投加量,且调节精度应满足系统供水安全的要求,室内应有强排风设施;
4 消毒设备的启停状态、投加量、照射强度、使用时间等信号应上传至远程监控系统,并能实现远程控制。
6.3.7 管材与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供、回水管网管材应选用不低于食品级 S30408 不锈钢管,食品级不锈钢管基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9 的有关规定;
2 埋地敷设管道,管径小于 DN50 时,管材宜选用有防腐处理的不锈钢管;管径大于等于 DN50 时,管材宜选用内衬不锈钢双金属复合管;
3 系统供、回水管件及附属配件应采用与管材同材质。
6.3.8 计量水表计量单位应以“升 ”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GB/T 778. 1~5 的规定;电子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子远传水表》CJ/T 224 的规定。
6.3.9 管道直饮水终端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民住宅终端宜选用食品级不锈钢直饮水专用龙头,或根据用户需求配置其他直饮水水嘴;
2 公共场所可根据用户性质和要求配置具备加热和消毒功能的饮水设备终端。
7 净水机房
7.0.1 净水机房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独立设置,不得兼作他用;
2 应临近二次供水泵房,宜设置在用水负荷中心;
3 与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站等污染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并应有防护措施;
4 应采取隔振降噪措施,不应邻近居住用房或对噪声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房间;
5 不应贴邻配变电间、 电梯机房、通讯机房等遇水可能引发故障或事故的房间;
6 出入口应设置挡水板等防淹泡设施,不宜设置在地下最底层。
7.0.2 净水机房占地面积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检修维护的要求,设备应按工艺流程集中紧凑布置。
7.0.3 净水机房内的通风及空气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1 应设置通风设备,通风口下沿距机房地面应大于 2m;
2 进风口应设置空气净化装置,并远离污染源;
3 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8 次/h;
4 环境温度应保持在 5℃~30℃;
5 相对湿度应保持在 30%~70%;
6 可吸入颗粒物(PM10)不应大于 0. 10mg/m3。
7.0.4 净水机房卫生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墙壁、吊顶应采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
2 地面应设间接排水设施;
3 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应有锁闭装置并应设有防蚊蝇、防尘、防鼠等措施;
4 无关的设备、管道不应穿越;
5 应配备空气消毒装置。当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时,紫外灯应按 1.5W/m³ 吊装设置,距地面宜为 2m。
7.0.5 净水机房的电气和照明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电气控制室,与其他供水设施隔离;
2 电源应独立设置,并可单独贸易结算;
3 照明应采用防水、防潮和高效节能的LED 灯具,与吊顶集成,且便于检修和更新;
4 应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 200lx,检验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小于 540lx ,其他场所照度不应小于 100lx。
7.0.6 净水机房内宜设置更衣室,室内应配置衣帽柜、鞋柜及流动水洗手设施。
7.0.7 净水机房应配套设置智能监控及安防系统。
7.0.8 净水机房入口处应设置公示区,用于公示水质检测报告、工
程概况、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等信息。
8 电气控制系统
8.0.1 电气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的规定。
8.0.2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具备手动和自动控制操作方式,且应具备远程和现场操作功能。控制系统应具有运行监测和保护功能,能实现操作提示、故障报警、故障停机保护、故障记录。
8.0.3 控制系统应有流量、压力及液位等实时监测过程控制仪表。宜根据净化工艺流程的特点,配置 pH 、水温、溶解性总固体、浑浊度、总氯、游离氯、臭氧等参数在线监测仪表,对水质进行实时监测。控制系统应将上述数据记录并存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1年。
8.0.4 控制系统应对缺水、低压、高压、过流、过热、不合格水排放等问题有相应措施,并应根据反馈信号进行预警或报警,协调系统的运行。
8.0.5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配备运行管理系统,宜具备电脑端和移动端。
9 施工安装
9.1 设备安装
9.1.1 施工现场及施工材料应保持清洁,施工过程中注意杂物和污染物清理,施工后应做好成品保护。
9.1.2 净水设备系统应根据安装、维护的要求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活接头连接,接头需连接紧密,不得有渗漏。
9.1.3 设备安装位置应满足安全、卫生、检修维护要求。阀门、流量计等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9.1.4 设备排水应采取间接排水方式,不得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出口处应设防护措施。
9.1.5 设备应固定牢靠,运转设备应采取减振装置,其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
9.1.6 电控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
9.2 管道敷设
9.2.1 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薄壁不锈钢管道技术规范》 GB/T 29038 和《建筑给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 154 的施工要求。
9.2.2 管道与管道、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根据检修维护要求设可重复使用的活接头,接头需连接紧密,不得有渗漏。螺纹连接时,应采用聚四氟乙烯生料带等不会对水质产生污染的材料。
9.2.3 管道安装时,管内和接头处应清洁无污物,安装过程中应防止杂物及施工碎屑落入管内,施工中断和结束后应对敞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9.2.4 室内明装管道宜在建筑装修完成后进行,施工中应做好环境和成品保护。
9.2.5 阀门和水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维护和读数,距墙不宜小于30mm ,距上方障碍物不宜小于 150mm。
9.2.6 通水前应对管道进行试压、冲洗和消毒,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通水运行。
10 工程验收
10.0.1 管道直饮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0.0.2 验收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直饮水处理设备、安防设施、出水水质、机电设备运行状况、数字化管控系统。
10.0.3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进行验收。
10.0.4 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进行验收。
10.0.5 水质验收应经有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水质指标应符合本标准 4.0. 1 条的规定,水质采样点应符合本标准 6.2.5 条的规定。
10.0.6 验收应包含文件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
10.0.7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相关的工程图纸、文件资料等纸质版和电子版立卷,移交建设管理单位归档。
11 水质检测
11.0.1 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供水全过程的水质检测制度,同时应进行供水水质自检,并应做好水质数据的存档和上报工作。暂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应进行委托检测。
11.0.2 水质检测指标和频率应符合表 11.0.2 的要求,其中日检指标宜使用在线监测设备,实现连续检测。
表 11.0.2 水质检测指标及频率
11.0.3 水质检测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的要求执行。
11.0.4 具备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照本标准表 4.0. 1 全部指标进行检测:
1 新建、扩建、改建的管道直饮水工程初次使用前;
2 原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
3 改变水处理工艺、更换设备、清洗消毒后;
4 停用超过 30 天,恢复供水前。
12 运行维护
12.0.1 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管理、生产运行、卫生防疫、安全操作、人员培训等规章制度。
12.0.2 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应保持设备完好和不间断供水,计划性降压停水应至少提前 24h 通知用户。
12.0.3 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的供管水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应熟悉直饮水系统的水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运行要求。
12.0.4 新建、改建、扩建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必须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12.0.5 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应配备运维人员负责管道直饮水项目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巡检工作,建立定期巡视制度。
12.0.6 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应按照本标准 11.0.2 条的规定对水质进行检测,按照本标准 6.2.5 条的规定进行采样。
12.0.7 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的原水、净水储水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其结果予以公示,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12.0.8 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应建立水质卫生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运行记录、水质消毒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12.0.9 管网及附属设施维修应做好相关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工作,抢修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设施齐全、警示明显,减少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干扰。
12.0.10 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提供用水量提醒、缴纳水费、预存余额等信息查询及线上线下缴费服务,提供热线电话、网络、服务大厅等多种报修方式。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 ”或“应按 执行 ”。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 55002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
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7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
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
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 11《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12《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981 13《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GB/T 778. 1~5 14《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 15《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8 16《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及水处理材料卫生安全
评价》 GB/T 17219
17《自动控制钠离子交换器技术条件》 GB/T 18300
18《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870
19《反渗透水处理设备》 GB/T 19249
20《城镇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 GB/T 19837
21《液体过滤用过滤器 通用技术规范》 GB/T 26114
22《薄壁不锈钢管道技术规范》 GB/T 29038
23《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 GB/T 51188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管道直饮水
工程技术标准
DB/T 29-104-2026 J10475-2026
条文说明
2026 天 津
修 订 说 明
本标准是在《天津市管道直饮水工程技术标准》DB 29- 104-201 0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新修订的标准共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质、水量、水压,水处理系统,系统设计与设备选择,净水机房,电气控制系统,施工安装,工程验收,水质检测,运行维护十二个主要章节,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 对总则进行调整;2 对术语进行修订;3 对章节进行了合并与调整;4 结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天津市原水特点对水质检测指标及其限值进行调整;5 增加了供水系统设计、计算和所用设备的设计和选型等有关内容;6 细化净水机房的设置位置及内部构造等方面的要求;7 提高了对电气控制系统的要求,以实现智慧管控的目标;8 细化对施工安装的要求;9 完善工程验收环节;10 调整对水质检验频率和点位的要求;11 完善运行维护环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天津市管道直饮水工程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公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供水领域管道分质供水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对管道直饮水水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管道直饮水水质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确保我市管道直饮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直饮水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条文界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凡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不论使用何种原水,只要是将原水经过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独立的循环管网系统,达到直接饮用水水质标准,供用户直接饮用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所有单位与个人都要执行本标准。
3 基本规定
3.0.1 为保证管道直饮水水质,确保直饮水安全,管道直饮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与普通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中水、供热水等其他管网直接相连,以避免串流风险。
3.0.4 考虑到天津市水源特点,除自来水外,地下水、海水淡化水也可作为管道直饮水的原水。
3.0.5 为节约用水,降低制水成本,在设计中应提高设施的产水率。深度净化处理中产生的浓水应考虑在园林绿化、生态用水和冲洗汽车等方面得到充分利用。
4 水质、水量、水压
4.0.1 本标准在参考最新版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T 94 的基础上,最终将检测项目分类为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指标、微生物指标、消毒剂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并设定限值,具体情况如下:
(1)检测项目选取方面,遵循在我国饮用水中存在且浓度水平可能带来健康风险或对水质造成明显影响、具有成熟的水质检测方法等原则遴选指标,并对上海、江苏等省市现行地方标准进行深入研究比对,主要增加了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等毒理指标,2-甲基异莰醇等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及总α发射性等放射性指标;
(2)检测限值设定方面,遵循在我国饮用水中存在且浓度水平可能带来健康风险或对水质造成明显影响、具有可行和可接受的水处理技术或控源方法等原则设定限值,并对上海、江苏等省市现行地方标准进行深入研究比对,主要对天津市管道直饮水水质在色度、浑浊度、总硬度(以 CaCO3 计)、高锰酸盐指数(以 O2 计)、土臭素等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砷、镉、铬(六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等毒理指标、菌落总数等微生物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通过对天津市重点区域末梢水点位的水质和部分管道直饮水工程所用的原水以及出水水质的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最终确定限值。
4.0.2 由于用水场所用水量不同,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5 水量取值及经济水平、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分别给
出不同的标准,确保不同用户水量。其中,住宅、公寓最高日直饮水定额主要用于人员饮用、煮饭烹饪,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选取。
4.0.3、4.0.4 管道直饮水水嘴流量、压力的限值是参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课题研究成果而确定的。
5 水处理系统
5.0.1 原水水质不同,采取的处理工艺也应有所不同,选择不同的净化处理工艺会影响工程投资、运行能耗、水的利用率和运行管理。所以,选择工艺及处理单元和工艺参数一定要有实用性和针对性。原水水质分析资料是决定直饮水净化工艺流程的重要资料,确定工艺流程前,应进行原水水质收集和分析整理。应视原水水质情况和水质净化目标,针对性的选择工艺流程。
选择合理工艺,经济高效的去除不同污染物是工艺选择的主要目的,处理后的直饮水水质应达到健康要求,去除水中有害物质,同时保留对人体有益的成分和微量元素。所以,优化选择直饮水深度净化工艺是生产安全和有益健康的优质饮用水的重要保障。技术经济综合评价则是水处理工艺选择的重要依据。
采用地下水、海水淡化水等非自来水作为管道直饮水的原水时,由于原水水质监测分析数据资料不如市政自来水齐备,应通过试验确定处理工艺并积累一定的水质数据资料,确保管道直饮水的安全性。
5.0.2 本条从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损失角度对管道直饮水处理系统的产水率提出了要求。通过调研行业标准、其他省市地方标准、相关团体标准,一般仅对管道直饮水处理系统的产水率下限进行规定,且各标准所规定的产水率下限最高为 75% 。因此,借鉴其他标准做法,本标准规定管道直饮水处理系统的产水率不宜低于 75%。采用膜分离技术作为管道直饮水的深度净化处理系统时,可通过将深度处理系统浓水回流至原水箱或者将深度处理系统设置成多段等途径提高处理系统的产水率。
5.0.3 管道直饮水处理系统包括预处理系统、深度净化处理系统和后处理系统,其中深度净化处理系统是水处理系统的核心,预处理系统选择和后处理系统选择都应与深度净化处理系统相配套。
预处理系统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减轻后续膜处理系统的结垢、堵塞和膜污染,将原水处理成符合膜系统进水要求的水,以保证膜处理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预处理系统一般采用的方法如下:
(1)去除胶体、颗粒物等浑浊度指标构成成分可选用多介质(石英砂、无烟煤、多孔陶瓷等)过滤器、精密过滤器,也可选用微滤等膜过滤技术;
(2)去除有机物可选用活性炭过滤器;
(3)去除铁、重金属、硫化氢可选用KDF 过滤器;
(4)去除余氯可选用KDF 过滤器和活性炭过滤器,也可采用投加亚硫酸氢钠等还原剂去除水中余氯;
(5)水质软化可选用阳离子交换器;
(6)防止膜结垢可根据膜性质和水质选用阻垢剂。
由于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量较小、出水水质要求高,所以通常采用膜分离技术作为管道直饮水的深度净化处理系统。深度净化处理系统采用的膜过滤技术一般包括超滤、纳滤和反渗透。
(1)超滤(UF)
超滤膜的截留分子量在 500D~ 1000000D ,相应的孔径范围在0.01µm~0. 1µm 之间。超滤膜的操作压力较小,一般为 0.2MPa~0.4 MPa ,主要去除水中的悬浮物、胶体、微粒、细菌、病毒以及大分子有机物。超滤过程除了物理筛分作用以外,还包括这些物质与膜材料之间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物化去除作用。
(2)纳滤(NF)
纳滤是介于反渗透和超滤之间的一种压力驱动型膜分离过程。纳滤膜的孔径在 1nm 左右 ,一般为 1nm ~2nm ,截留分子量在
200D ~ 1000D 。一般膜表面带负电。对氯化钠的去除率小于 90%。采用市政自来水作为管道直饮水的原水时,推荐采用纳滤作为管道直饮水的深度净化处理系统。
(3)反渗透(RO)
反渗透膜孔径小于 1nm,脱盐率较高(一般大于 95%),对低分子有机物也有较高的去除率。反渗透膜的操作压力与水的含盐量有关。反渗透膜用作直饮水净化的缺点是将水中有益于健康的无机离子全部去除,运行能耗大且产水率相对较低,产水呈弱酸性。因此,对于反渗透技术,除海水淡化、苦咸水脱盐和工程特殊需要外,一般不推荐用于直饮水净化。
膜清洗设施是针对膜的污染而设的。膜的污染是造成膜组件运行失常的主要因素。膜的污染是指在膜过滤过程中,水中的微粒、胶体或溶质大分子与膜发生物理化学作用或机械作用而引起的在膜表面吸附与沉积,或在膜孔内吸附造成膜孔径变小或堵塞,使水通过膜的阻力增加,过滤性下降,从而使膜通量下降或跨膜压差升高的现象。膜的产水通量下降会影响膜的清洗频率和更换周期,进而将影响系统的运行和投资费用,因此,对于深度净化系统所选择的膜处理技术应搭配相应的膜清洗设施,通过物理、化学及物理化学方法对膜进行清洗,减轻膜的污染,恢复膜的产水通量。
膜的污染物包括悬浮固体或颗粒、胶体、难溶性盐、金属氧化物、生物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等六大类。
膜的清洗包括物理清洗(冲洗、反冲洗)和化学清洗,可根据不同的膜形式及膜污染类型进行系统配套设计。
通常纳滤和反渗透一般采用化学清洗;超滤系统多采用水反冲洗或气水反冲洗。有关膜的特性、清洗方法、药剂选择、膜污染判断、清洗设备和系统、清洗有关注意事项、清洗效果评价、膜停机保护等,均可向膜公司或专业清洗公司咨询。
后处理系统设置的主要目的是改善膜处理后的水质,保证管道直饮水水质的长期稳定性,使管道直饮水在管道输送、管道滞留期间仍能保证管道直饮水水质达标。因此,为最大程度确保管道直饮水的生物安全,应在后处理系统设置消毒灭菌功能。此外,可根据需要设置 pH 调整、微量元素添加等水质调整工艺。
5.0.4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T 110 对管道直饮水消毒灭菌可采用的消毒方式以及采用各消毒方式应遵循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修订从管道直饮水生物安全和口感改善两个角度考虑,对管道直饮水的消毒方式作出了推荐。
6 系统设计与设备选择
6.1 系统计算
6.1.4 根据工程经验、节能要求和管网内水质的保质能力可采用定时循环,以保持水的新鲜,也可满足管网系统的停留时间不超过本条所规定的时间,同时要求循环流量在管网中均匀流动,不形成短路和滞水。
6.1.6 本条提出在相汇管道的各 p 值中取主管路的值作为上游管段的计算值。根据此值用公式折算出支管的相当水嘴总数量 ne,参与到上游管段的计算中。
6.1.7 根据经验,设备容量按日用水量 Qd 的 1/10 ~ 1/16 选取,即每日运行 10h~ 16h。
6.1.8 根据变频调速供水系统中选泵的要求而规定了水泵的流量。
6.1.9~6.1.10 在满足工程的储存和调节时,应尽量减少容积,防止二次污染。
6.2 系统设计
6.2.1 为了保证供水和循环回水的合理和安全性,工程设计和建设中,管道直饮水系统应根据建设规模、建筑物性质和楼层高度,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来确定采取集中供水系统或分片区供水系统,或在一幢建筑物中设一个或多个供水系统。
本条所规定的两种供水方式,适合于公共建筑或住宅小区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小区集中供水时,为有利于保持水质卫生,应优
先选用无高位水罐(箱)的供水系统,并宜采用变频调速泵供水系统。
6.2.2 住宅、商务楼宇、办公楼、学校等不同性质的用户对直饮水的使用时间、流量、频次等规律不同,分别设置供水泵可实现节能降耗。
6.2.3 高层建筑管道直饮水系统竖向分区,基本同生活给水分区。有条件时分区的范围宜比生活给水分区小,这样有利于节水、控制水流噪声,提升用水舒适度。
6.2.4 本条规定内容主要是出于以下方面考虑:
1 采用“全循环同程系统 ”能使室内外管网中各个进出水管的阻力损失之和基本保持相当,便于室内外管网的供水平衡,整个循环系统实现水力平衡,基本上不会出现死水现象;
2 循环时长应根据管道长度、供水流速合理确定。在正常情况下,直饮水在管网系统中停留的时间越短,则用水点的水质越接近水处理装置出口水质,但循环加快会使循环设施及运行费用增大。本次修订缩短了停留时间,由原来的不超过 12h 缩短到不超过 8h ,即一天循环 3 次,提升了直饮水品质标准;
3 因用户支管中的水不参与供水系统中水的循环,支管过长易形成滞水。根据工程实际,为保证直饮水的“安全新鲜 ”,应尽量缩短支管长度。当用户长时间未用水时,建议用户使用前应放空本段存水;
4 对水质采样口位置提出要求,是为了及时了解原水、供水及回水的水质变化情况,以便出现异常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6.2.5 为保证管道直饮水水质安全,对每个独立供水系统设置水质采样点,用以及时发现问题,要求采样点的选择需要有代表性。
6.2.6 净水设备出水被输送到用水点时,仍存在水质下降的问题。出于安全考虑,本条中规定了循环回水须经过过滤、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入净水箱。
6.2.7 设置必要的阀门及配件,是为了保证管网的正常安全运行,便于检修维护管理。
6.3 系统设备选择
6.3.1 本条规定了设备选择、布置、材质、抗震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6.3.2
1 水泵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中泵节能评价值的要求;水泵噪声和振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GB/T 29529 与《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GB/T 29531 中 B 级的要求;
2 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第 3.9.5 条“非自灌吸水的水泵给自动控制带来困难,并使系统的供水安全可靠性变差,所以应避免采用 ”;水泵应采用数字集成变频控制或单独设置变频器。当每台水泵设置变频器时,根据系统流量变化自动调节泵组转速, 并实现多工作泵情况下的效率均衡,无论泵组运行工况如何变化及 设备使用场合多么不同,泵组始终在高效区运行,不会出现能耗浪费现象,达到节能效果。还有更理想节能效果的控制,在自动控制中加入水泵曲线参数控制功能:(1)按照水泵检测的性能曲线做水泵小流量控制检测,避免水泵过小流量运行;(2)在水泵运行过程中能够较为准确的按照效率来调整水泵转速,以及运行数量,达到系统最优的运行模式;(3)在水泵大流量运行工
况时,能够有效的根据曲线的限制,防止水泵偏离曲线过载运行,有效的保证水泵运行的安全性;
3 供水泵材质影响净水机房出水水质,泵壳、过流部分应采用食品级 S30408 及以上卫生等级的不锈钢材料;为防止备用泵残留水影响净水机房出水水质,不宜设备用泵,当必须备用时,备用泵应每隔 2h ,运行不小于 30min。
6.3.3
1 水箱(罐)材质影响净水机房出水水质,且在水箱(罐)中投加消毒剂,因此材质应选用不低于食品级 S30408 不锈钢。并对不锈钢焊缝进行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
2 水箱(罐)安全防护措施应包括防投毒和生物进入等措施。
6.3.4
2 多介质过滤器、石英砂过滤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浅层滤料水过滤器》JB/T 12820 有关规定,精密过滤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液体过滤用过滤器 通用技术规范》GB/T 26114 有关规定,钠离子交换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控制钠离子交换器技术条件》GB/T 18300 的有关规定。多介质过滤和石英砂过滤滤速宜采用 6~ 10m/h 。活性炭过滤空床接触时间宜采用 10~ 15min ,当原水游离氯/总氯高于 0.3mg/L 宜增加接触时间,或选择其他处理方法去除游离氯/总氯。精密过滤器作为膜处理装置的预处理时过滤精度宜为 1~3µm ,作为处理直饮水时过滤精度不宜大于 1µm 。精密过滤器过滤滤速不宜大于 10m/h ,单支 20 寸过滤器净化水量不宜超过 750L/h。
6.3.5
1 膜处理出水水质影响净水机房出水水质,因此膜壳的材质应选用不低于食品级 S30408 不锈钢。
6.3.6
3 现场制作的消毒剂, 自动控制时应考虑设备启动和停止有滞后现象。
6.3.7
1 系统供、 回水管网管材影响水质,应采用不低于食品级S30408 不锈钢材料,并应经过认证。
2 地埋管道除了要考虑防腐性能,还应考虑承受外部荷载的能力。管材的选择应根据敷设安装条件、管径大小等经技术经济分析后选用。
6.3.8 计量水表应采用智能物联网直饮水水表,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GB/T 778. 1~5 的要求;水表宜选择介质温度在(0. 1℃~30℃) 范围内的产品;水表计量精度等级为1 级。
7 净水机房
7.0.1 对净水机房的选址设置提出要求:
1 净水机房是生产直饮水的重要场所,要保证直饮水设施安全、运行安全和水质安全就一定要保证净水机房的安全,因此,按照本条文的规定,净水机房应当独立设置和使用,严格禁止兼做其他用途使用。
2 靠近二供泵房主要是考虑便于原水取水便利。根据直饮水供水范围、建筑高度和用水量等,将净水机房设置在负荷中心,平衡近端和远端的水压、水量,缩短供水管网距离降低水损,同时减少了工程造价。
3 对净水机房的周边卫生环境提出要求。10m 的边界范围是参照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关于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与污染源的安全防护距离。
4 隔振防噪措施对净水机房设在居民区中尤为重要,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规定。
5 净水机房内设备出现故障时可能漏水,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其他电气设备的运行安全,减少安全事故隐患。
6 如净水机房设置位置过低,供水设备的压力需相应提高,造成能源的浪费;出入口设置挡水板主要是为防止雨水倒灌淹泡设备。
7.0.3 根据工程实际,参照《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 GB 50687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等,对净水机房的通风及空气环境做出规定。当不满足条款规定时,应在净水机房内设置相关温度调节、除湿和空气净化处理装置。
7.0.4 对净水机房卫生环境提出要求:
1 净水机房装修装饰材料的安全、卫生、环保直接关系到直饮水系统的运行安全和水质安全,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单位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5 为防止交叉污染,净水机房不应与其他功能的房间串行,并需有空气消毒设施。空气消毒现多用紫外线灯。紫外线消毒与照射距离有关,根据经验距地面 2m 吊装比较适宜,过高过低会影响操作和消毒效果。本次修订参照《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T 110,将电量预留按照空间体积考虑替代原按照面积预留电量的方式。
7.0.6 为防止净水机房操作人员带入污染物,净水机房入口处应设更衣室,操作人员进时应更换工作服,戴工作帽,换鞋,用流动水洗手消毒。
7.0.7 考虑到直饮水生产的特殊性,本条文提出了对净水机房的监控和安防要求,实现对净水机房的环境安全、饮用水生产全过程和净水泵房内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参数进行全面监控,实现无人化、智慧化管理。
8 电气控制系统
8.0.2 净水机房制水、供水过程宜设自动化监控系统,自控系统可分为三种操作模式:
1 远程模式(即通过中心计算机或手机端进行控制);
2 现场自动模式(系统按预先编制的程序和设置的参数自动运行);
3 现场手动模式(操作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开启或停止某个设备)。
在远程模式和现场自动模式的设计中,同时要求具有现场手动控制功能。一般在正常运行时使用远程和现场自动功能;在调试和检修情况下,使用手动功能。
8.0.3 按工艺流程的特点,在有关环节安装水质在线实时检测仪表,可直观了解净水系统水质处理情况;通过 PLC 集中采集到上位机监控系统,在上位机上显示各运行参数和水质处理状况等,以利于操作管理和进行事故分析。
可在系统相应管路中安装进水流量计、浓水流量计和产水流量计。
可在各过滤器进出口、膜装置进出口、产水口、浓水口、高压泵出水口安装压力表。
可在系统相应管路中安装进水电导率仪和产水电导率仪。
另外,可根据客户要求和实际情况增设其他相关的测量和监控仪表,数据存储一年便于系统运行情况汇总分析和事故原因查找分析。
8.0.4 净水机房控制系统的自动控制可根据需求设置以下功能:
1 各泵的连锁控制和液位控制;
2 各机电设备的过流、过热保护功能;
3 高压泵进出口的高低压保护功能;
4 软化装置的自动再生装置;
5 纳滤、反渗透装置的自动快洗功能;
6 纳滤、反渗透装置不合格水排放功能;
7 药剂存量预警功能;
8 供水及循环水系统的自动控制功能;
9 故障报警功能。
8.0.5 运行管理系统中应有各设备运行状态(待机、故障、运行、反洗等)和系统运行状态(制水、供水、设备清洗等)指示或显示,关键运行参数的数据采集显示。一般选用远程模式,设有中心控制室,在中心控制室设有中心计算机,并通过 PLC 采集现场运行数据,在上位机上显示相应的工艺流程和系统参数。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在线仪表数据进行实时监控,根据采集的数据自动调整运行参数、开关阀门、启停机泵,在显示屏上显示动态流程,自动生成水质参数实时、历史趋势分析图表、报表并具备实时打印报警、报表、历史曲线等功能,实现高效实时反馈的水质变化、生产动态管理全自动控制。根据客户的需要或资金等情况也可设计成非全自动控制,如在设备监控、远程监控、水质分析、自动清洗功能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取舍。运行管理系统可设计为能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系统在异地进行远程监控,能自动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系统发送运行状况、故障信息、操作提示等给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
9 施工安装
9.1 设备安装
9.1.1 施工时的管道清洁工作对水质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如施工时不注意管内清洁,将灰尘、水泥块等粘结在管内,一方面可能使通水量降低,另一方面可能会进入设备、损坏设备、使水质难以达标。
9.1.2 设备与设备之间、不同材质的管道之间采用便于拆卸的连接方式,如卡盘连接或法兰连接。
9.1.3 设备安装时需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根据不同设备的维护要求,安装时需要预留出足够的维护空间。一些经常操作和读数的阀门流量计等应设在设备靠外处。
9.1.4 与设备连接的排水管应有防止废水倒灌、虫类进入的措施,以免污染设备,影响水质。
9.2 管道敷设
9.2.2 厚白漆、麻丝等填充材料极易在丝扣对接时脱落或在通水后逐渐脱落,影响水质,因此不得使用。在采用聚四氟乙烯材料时也应注意不要遮挡管口,减少水流量。
9.2.3 施工时的管道清洁工作对水质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施工时需注意管内清洁,灰尘、水泥块、管道切割的碎屑等,可能会影响水质、降低产水量、污染设备,甚至损坏设备。
9.2.4 明装管道由于多在户内施工,施工过程中需要做好对用户已完成的装修进行有效保护,不要造成损坏。
9.2.5 阀门和水表安装位置要便于更换设备,与墙壁的距离要预留操作空间。水表上方要预留读数空间。
10 工程验收
10.0.6 工程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文件资料验收
(1)工程施工图;
(2)工程竣工图;
(3)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和中间试验资料;
(5)管材、管件及设备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管材、管件及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
(7)管道试压的有关资料;
(8)系统清洗消毒的有关资料;
(9)管道直饮水原水、出水、回水和用户端的水质检测报告;
(10)机房装修、装饰材料的有关资料。
2 现场验收
(1)水处理系统;
(2)供水系统;
(3)消毒设备;
(4)机房及公共饮水点的设置;
(5)机房排水、通风、保温、隔声减噪装置的设置;
(6)机房内外供水管道的设置;
(7)机房内更衣室的设置;
(8)机房内水质检测设备的设置;
(9)水质采样口的设置;
(10)供水压力、流量;
(11)系统的控制与保护。
11 水质检测
11.0.1 为保证管道直饮水供水安全,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应检测制水工艺各环节水质情况,做好全过程的水质监管。
11.0.2 水质检测指标和频率的设置是以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为基本原则,检测频率包括日检、周检和半年检,其中日检项目选择操作简便、基本能反映水质状况的指标,并且建议使用在线监测仪表实时、便捷监控水质;周检项目选择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有机污染指标,用以分别说明肠道致病细菌和有机污染的量;同时为全面掌握水质情况,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每半年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表 4.0. 1 的指标进行检测。此外,若企业标准设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高于本标准规定,可按照企业标准执行,但不应少于本标准所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
11.0.3 水质检测方法应选择《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未列入上述检测方法的项目,可采用其他等效分析方法进行检测,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本标准不作强制性规定。
11.0.4 条文中所列四种情况均为影响管道直饮水系统水质的重大因素。为了保证供水安全,因此需要对全部指标进行检测。其中原水水质重大变化一般指水源切换、水质受到污染等情况。
12 运行维护
12.0.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管道直饮水生产安全、设施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
12.0.2 计划性降压停水是指供水设施因清洗消毒或设施设备例行维护维修造成的停水。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要在计划性降压停水前
24 小时通知相关用户, 以让用户提前备好饮用水。通知内容主要包括:停水原因、时间和恢复供水时间等。
12.0.3 为加强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生产运行人员的管理水平,提高其业务技能,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应按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12.0.4 为保证管道直饮水水质安全,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应对新建或改造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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