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29-196-2026备案号: J11579-2026
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
Tianjin Design Standard for Accessibility
2026-01-21 发布 2026-06-01 实施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
Tianjin Design Standard for Accessibility
DB/T29-196-2026
J11579-2026
主编单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26 年 06 月 01 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住建设函[2026]9 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无障碍设计
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 2022 年度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津住建设函〔2023〕27 号)要求,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 DB/T 29-196-2026,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原《天津市无障碍设计标准》(DB/T 29-196-2017)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 年 1 月 21 日
前 言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 2022 年度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津住建设函〔2023〕27 号)要求,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织多家设计单位,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无障碍建设经验,修订了本标准。
修订后本标准分为 10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城镇道路、公共广场及开放绿地、居住建筑及配套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和风貌类建筑。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联系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 95 号,邮编:300074)。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天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方标世纪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丰宁机电制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铁麟 刘幸坤 王连顺 刘用广陈 学 沈 伦 周 超 侯广明刘 伟 孙岩田 范 靓 申 婵胡仲英 孙 明 宁培爱 江 屏贾 晶 刘 巍 熊碧峰 李欣艳仲 敏 白子建 陈 良 杨芳菲刘明林 高 兴 王 亮 高 洋陈 刚 韩 帅 邹鲁一 李 强王莉莉 张现光 郭 宇 杨志艳刘汉松 狄 阙 尚 暘 吴 凡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大力 贾巍扬 张大昕 贾 慧杨灿华 邰鑫鑫 秦红梅
1 总 则
1.0.1 为建设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完善城乡无障碍设施,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活动,分享城乡建设成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无障碍设计,其他有无障碍需求的建设类型,宜按本标准中相似类型的要求执行。
1.0.3 无障碍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消除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群体在社会生活上的障碍;
2 保证无障碍环境的系统性、安全性、便利性,并与周边环境、建筑风貌相协调;
3 无障碍设计应与社会、经济与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
4 无障碍设计应优先采用通用设计技术与产品,推进无障碍技术与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
1.0.4 无障碍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规范及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le facilities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和使用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的设施。
2.0.2 无障碍通行流线 accessible circulation
在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的不同区域,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的交通流线。
2.0.3 缘石坡道 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为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行人进出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2.0.4 盲道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在人行道上或其他场所铺设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觉障碍者产生盲杖触觉及脚感,引导视觉障碍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5 无障碍通道 accessible route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自主安全地通行的通道。
2.0.6 无障碍出入口 accessible entrance
在坡度、宽度、高度以及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通行的出入口。
2.0.7 轮椅坡道 wheelchair ramp
在坡度、宽度、高度、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坡道。
2.0.8 无障碍电梯 accessible elevator
适合行动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2.0.9 升降平台 platform lift and stair lift
方便乘轮椅者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平台式设施。
2.0.10 安全抓杆 grab bar
在卫生间、浴间等卫生设施内,方便行动障碍者安全移动和支撑的设施。
2.0.11 容膝容脚空间 knee and toe clearance
容纳乘轮椅者腿部和足部并满足其移动需求的空间。
2.0.12 无障碍厕位 accessible toilet cubicle
公共卫生间(厕所)内设置的方便行动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带隔间的厕位。
2.0.13 无障碍厕所 unisex wheelchair-accessible lavatory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使用的小型无性别厕所。
2.0.14 无障碍卫生间 wheelchair-accessible bathroom
设置在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内,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要的人使用的卫生间。
2.0.15 轮椅席位 wheelchair accessible seat
在设有固定席位的场所内,供乘轮椅者使用的位置。
2.0.16 低位服务设施 low height service facilities
为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高度适当的服务设施。
2.0.17 风貌类建筑 historic or heritage buildings
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既有建筑以及各类保护区内对建筑外观有限定要求的新建建筑统称为风貌类建筑。
3 无障碍通行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无障碍通行设施包括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门、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楼梯和台阶、扶手等设施。
3.1.2 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
3.1.3 无障碍通行流线在临近地形险要地段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同时设置安全警示线。
3.1.4 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及上/落客区、无障碍出入口、轮椅坡道、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等无障碍通行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识。
3.1.5 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地面防滑等级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人行道及人行广场防滑技术标准》DB/T 29-201 所规定的 6 级要求。
3.1.6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不应设置妨碍行动障碍者独立通行的障碍物。固定在通行流线墙面、柱面上的物体或标牌底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2. 10m;当突出部分宽度大于 100mm 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600mm。
3.1.7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门(含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应
满足轮椅通行,新建建筑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既有建筑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800mm;各类检票口、结算口等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3.1.8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完全开启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1.50m。
3.1.9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有井盖、箅子时,井盖、箅子孔洞的宽度或直径不应大于 13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3.2 缘石坡道
3.2.1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3.2.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不应有高差。
3.2.3 缘石坡道距坡道下口路缘石 250mm~300mm 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
3.2.4 缘石坡道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 900mm。
3.2.5 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箅子、检查井盖等设施;当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 900mm。
3.2.6 缘石坡道的坡度、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 的有关规定。
3.3 盲道
3.3.1 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道按其使用功能可分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和圆点形的提示盲道;
2 盲道的铺设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辨别方向;
3 盲道的颜色应与相邻的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宜采用中黄色;
4 盲道应连续,且应避开地面及净高在 2. 10m 以下空间范围内的障碍物。
3.3.2 行进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进盲道宜在距围墙、花台、绿化带、树池边缘等障碍物 250mm~500mm 处设置;行进盲道与路缘石上沿在同一水平面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 500mm,行进盲道比路缘石上沿低时,距路缘石不应小于 250mm;
2 非机动车停放位置应避开盲道,距盲道边缘不应小于250mm;
3 行进盲道应与人行道的走向一致;
4 行进盲道宽度宜为 250mm~600m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
3.3.3 提示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需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
2 行进盲道在起点、终点、转弯处及其他有需要处应设提示盲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300mm,且不应小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3.3.4 盲道和缘石坡道的材料技术要求、力学性能、物理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天津市人行道及人行广场防滑技术标准》DB/T 29-201、《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B/T 29-74 的规定。
3.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
3.4.1 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4.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停车场(库)入口处应有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平面位置及行进路线示意图;
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并应设置引导标识;
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50。
3.4.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 1.20m 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
3.4.4 无障碍机动车上/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 2.40m×7.00m。
3.4.5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无障碍机动车上/落客区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与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
3.5 无障碍通道
3.5.1 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人员密集的公共
场所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80m。
3.5.2 无障碍通道上有地面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
3.5.3 无障碍通道墙面转弯处的阳角部位宜为弧形或切角。
3.5.4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和其他室内外低矮空间可以进入时,宜在净高不大于 2.10m 处采取安全阻挡措施。
3.6 无障碍出入口
3.6.1 无障碍出入口包括以下三种类别:
1 地面坡度不大于 1:20 的平坡出入口;
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3.6.2 除平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 1.50m,大中型公共建筑的平台净深度不应小于 2.00m。
3.6.3 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雨篷进深不宜小于1.50m。
3.6.4 无障碍出入口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
3.7 轮椅坡道
3.7.1 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通行净宽不
应小于 1.20m。
3.7.2 轮椅坡道高度大于 300mm 且纵向坡度大于 1:20 时,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7.3 轮椅坡道侧面临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应设置防滑出的阻挡措施。
3.7.4 每段轮椅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 750mm,横向坡度不应大于 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2,当条件受限且坡段起止点的高差不大于 150mm 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0。
3.7.5 轮椅坡道总高度不宜超过 1.50m;提升高度超过 1.50m 时宜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
3.7.6 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处的休息平台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1.50m。
3.8 门
3.8.1 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和无障碍使用功能空间的门应满足无障碍使用的要求。
3.8.2 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不宜采用弹簧门。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扇应便于开关,且宜与周围墙面有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3.8.3 满足无障碍要求 的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 宽不应小于1.00m。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 850mm~1000mm。
3.8.4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扇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双扇门应保证其中一扇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小于 900mm;
2 在开启方向门把手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 400mm 的轮椅靠近空间;
3 除推拉门外,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手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 850mm~1000mm。
4 门扇宜在距地 350mm 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3.8.5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2 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区分开,玻璃隔断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
3 防撞提 示应横 跨玻 璃门或 隔断 ,距地 面高 度应为850mm~1500mm。
3.8.6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不应设门槛;当门口有高差时,高差不应大于 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0。
3.8.7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850mm。
3.9 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
3.9.1 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 1.60m,公共建筑的候
梯厅深度不应小于 1.80m;
2 呼叫按钮高度为 850mm~1100mm;且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 400mm,按钮应设置盲文标志,无障碍电梯宜具备单独呼叫功能;
3 呼叫按钮前应设提示盲道;
4 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3.9.2 无障碍电梯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门应为水平滑动式;
2 在轿厢的侧壁上应设高 850mm~1100mm 带盲文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旁;
3 轿厢的三面壁上应设高 850mm~900mm 扶手,扶手应符合本标准第 3.11 节的有关规定;
4 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报层音响;
5 轿厢正面高 600mm 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或采用有镜面效果的材料,宽度宜与轿厢正面等宽;
6 无障碍电梯当采用宽轿厢时,深度不应小于 1.50m,宽度不应小于 1.60m;当采用深轿厢时,深度不应小于 2. 10m,宽度不应小于 1. 10m。
3.9.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平 台的深度不应小于 1.20m ,宽度 不应小于900mm,应设扶手、安全挡板和低位呼叫控制按钮;
2 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基坑应采用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和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
3.9.4 室外无障碍电梯出入口、升降平台上方应设置雨篷,雨篷进深不宜小于 1.50m。
3.10 楼梯和台阶
3.10.1 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的楼梯和台阶宜采用直线形,且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3.10.2 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280m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mm ;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300mm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 ,并不应小于 100mm。
3.10.3 楼梯和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两侧应设置扶手。
3.10.4 楼梯和台阶应设不突出踏面的防滑条、警示条。
3.10.5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 250mm~300mm 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梯段或台阶的宽度相对应。
3.10.6 楼梯和台阶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踏步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或地面有明显区别。
3.11 扶手
3.11.1 无障碍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 850mm~900mm,无障碍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 850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3.11.2 扶手的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扶手的截面尺寸宜为 35mm~50mm,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40mm。
3.11.3 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300mm。
3.11.4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 100m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3.11.5 扶手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设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扶手端头及转折处,宜增加设置凸起的可触摸盲文。
4 无障碍服务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无障碍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卫生间(厕所)、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卫生间、公共浴室和更衣室、无障碍厨房、轮椅席位、低位服务设施等。
4.1.2 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4.1.3 无障碍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志。
4.1.4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部或临近空间应设置直径不小于 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4.1.5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轮椅需要通行的区域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4.1.6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门外侧打开。
4.1.7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距地面高度应为 850mm~1100mm。
4.1.8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安装的低位挂衣钩(杆)、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20m。
4.1.9 无障碍服务设施 内安装 的安全抓杆直径应为 30mm~
40mm,内侧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40mm。
4.1.10 无障碍客房、无障碍住房、无障碍宿舍内主要活动空间以及无障碍坐便器附近应设求助呼叫按钮,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400mm~500mm。
4.1.11 低位操作台面下部应留出容膝容脚空间。容膝容脚空间宽度不小于 750mm,高度不小于 650mm,距地面高度 250mm范围内进深不小于 450mm,其他部分进深不小于 250mm。
4.1.12 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小便器、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55019 的相关规定。
4.2 公共卫生间(厕所)
4.2.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卫生间(厕所)应至少设置 1 处无障碍厕位(内设无障碍坐便器)和 1 个无障碍洗手盆;
2 男卫生间(厕所)应至少设置 1 处无障碍厕位(内设无障碍坐便器)、1 个无障碍小便器和 1 个无障碍洗手盆。
4.2.2 无障碍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厕位应方便乘轮椅者到达和进出, 尺寸宜做到
2.00m×1.50m,不应小于 1.80m×1.50m;
2 无障碍厕位的门应为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4.2.3 独立式公共卫生间(厕所)的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4.3 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卫生间
4.3.1 无障碍厕所位置宜靠近公共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 4.00m2 ,内部应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无障碍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 4.50 m2,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
4.3.2 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卫生间的门应为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4.3.3 无障碍厕所内部应设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多功能台、挂衣钩和呼叫按钮,宜设置无障碍小便器;无障碍卫生间内部应设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低位挂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物架和呼叫按钮。
4.3.4 无障碍厕所内多功能台长度不宜小于 700mm,宽度不宜小于 400mm,高度宜为 600mm。
4.3.5 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卫生间的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4.4 公共浴室和更衣室
4.4.1 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浴室的无障碍设施至少设置 1 个无障碍淋浴间或盆浴间以及 1 个无障碍洗手盆;
2 公共浴室的门应为无障碍门,入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浴室内部应能保证轮椅进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 1.50m;
3 应设置一个无障碍厕位;
4 无障碍淋浴间、盆浴间前应设一块不小于 1500mm×800 mm 的净空间,长边与浴间入口平行。
4.4.2 无障碍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间入口应采用活动门帘;
2 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 1.50m;
3 淋浴间坐台应安装牢固,高度应为 400mm~450mm,深度应为 400mm~500mm,宽度应为 500mm~550mm;
4 应设置 L 形安全抓杆,其水平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750mm,长度不应小于 700mm,其竖向部分应设置在淋浴间坐台前端,竖向部分顶部距地面高度应为 1.40m~1.60m;
5 控制淋浴的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00m,应设置一个手持的喷头,其支架高度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20m,淋浴软管长度不应小于 1.50m。
4.4.3 无障碍盆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盆侧面应设不小于 1500mm×800mm 的净空间,长边与浴盆平行;
2 浴盆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450mm;应在浴盆一端设置深度不小于 400mm 的坐台;
3 应沿浴盆长边和洗浴坐台旁设置安全抓杆,无障碍盆浴间浴盆内侧应设距地面高 600mm 和 900mm 的两层安全抓杆,水平长度不小于 800mm ,洗浴坐 台一侧的墙上设距地面高900mm、水平长度不小于 700mm 的安全抓杆。
4.4.4 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乘轮椅者使用的座椅的高度应为 400mm~450mm;
2 应设置低位储物柜,柜底高度不应大于 1.20m。
4.5 无障碍厨房
4.5.1 无障碍厨房面积不应小于 6.00m2,净宽不应小于 2.00m。
4.5.2 操作 台面距地面高度应为 700mm~850mm , 深度宜500mm~550mm,其下部应留出容膝容脚空间。
4.5.3 吊柜柜底高度不应大于 1.20m,深度不应大于 250mm。
4.5.4 燃气阀门及热水器应方便轮椅靠近,阀门及观察孔的高度不应大于 1. 10m。
4.5.5 炉灶应设安全防火、自动熄火及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4.5.6 水槽应与工作台底部的操作空间隔开。
4.6 轮椅席位
4.6.1 设有固定观众席或听众席及后台设备的公共建筑(包括剧院、电影院、音乐厅、体育场、室内运动场、其他娱乐场所,以及讲堂和会议厅设施等)应设置轮椅席位。
4.6.2 观众席位 100 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 1 个轮椅席位;101座~400 座时应至少设置 2 个轮椅席位;400 座以上时,每增加200 个座位应至少增设 1 个轮椅席位。
4.6.3 轮椅席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 1:50,当地面有高差时,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4.6.4 每个轮椅席位的净尺寸不应小于 1300mm(深)×800mm (宽)。
4.6.5 在轮椅席位旁或在邻近的观众席内应设置 1:1 的陪护席位。
4.6.6 在轮椅席位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同时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4.6.7 轮椅席位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务、卫生间、讲台等必要的功能空间和设施连接。
4.7 低位服务设施
4.7.1 低位服务设施的范围包括: 问询台、接待处、业务台、收银台、借阅台、行李托运台等。
4.7.2 当设置饮水机、自动取款机、自动售票机、自动贩卖机等时,每个区域的不同类型设施应至少有 1 台为低位服务设施。
4.7.3 低位服务设施上表面距地面高度应为 700mm~850mm,宽度不宜小于 1.00m,其下部应设置容膝容脚空间。
4.7.4 挂式电话、充电设施、垃圾投放口等距地面不应高于900mm。
4.7.5 低位服务设施应避免尖角、锐利边缘及过于粗糙的表面,应设置照明并保证照度均匀,避免眩光。
5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5.0.1 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标识系统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无障碍标志、安全警示、视觉信息、听觉信息、通信设备、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等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应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5.0.2 无障碍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标志包括下列几种:
1)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2)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3)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的规定。
2 无障碍标志应醒目,固定安全、避免遮挡,并应保证照度要求,且照度均匀,避免眩光。地下空间或有夜间使用需求的标志宜采用电光源型、荧光膜或反光膜;
3 无障碍标志可分为贴壁式(附着式) 、地牌式、悬挑式、悬挂式、电子媒体式,以及融合式、独立雕塑式、屋顶式、橱窗式、旗帜式等形式;
4 门上标志高度不应小于 60mm ,走廊标志不应小于110mm,室外标志不应小于 200mm,且标志尺寸应根据观察距离确定;
5 近距离触摸和读取的标志设置高度应在距地面 1.20m~
1.60m 之间,需要远距离从高于他人头部的距离处看到的标志应设置在距地面不小于 2.40m 的高度。
5.0.3 盲文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文标志可分为盲文地图、盲文铭牌、盲文站牌;
2 盲文标志的盲文应采用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盲文表示方法。
5.0.4 无障碍入口处设置机器人、机器狗等导盲设备作为盲人引导时,宜至少提供 2 台,附近应预留至少 2 个电源接口,并具有网络信号。
5.0.5 听力障碍人群无障碍辅助系统包括助听环路系统、闪光振动提示系统和可视化信息显示系统:
1 铺设助听环路系统的区域应设置提示标志;
2 在声音报警装置附近位置,应设置闪光报警装置。在听力障碍者活动的场所,宜设置闪光振动提示系统及可视化字幕或多媒体信息显示系统。
5.0.6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需求,因地制宜设置适宜视觉障碍者和听觉障碍者使用的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2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位置和布局应合理,主要设置在行进路线关键决策点。
6 城镇道路
6.1 实施范围
6.1.1 无障碍设计范围除包括城市道路、镇区主要道路外,还应包括步行街、商业街及旅游景点周边道路。
6.1.2 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人行地道、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和公交车站等,无障碍设施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
6.2 人行道
6.2.1 人行道的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与车行道有高差时,在各种路口、各种出入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2 人行道 中有台 阶、 坡道和 障碍 物时, 应在 相距其250mm~300mm 处设置提示盲道。
6.2.2 人行道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业街的人行道和步行街应设置盲道;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3 其他城镇道路的人行道应设置提示盲道;居住区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宜设置行进盲道;
4 人行道中设置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各类建筑物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6.2.3 人行道的轮椅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置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2 轮椅坡道的设置应避免干扰行人通行及其他设施的使用。
6.3 人行横道
6.3.1 人行横道范围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应满足轮椅通行;
2 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设置轮椅通道。
6.3.2 人行横道两端必须设置缘石坡道或实现无障碍通行。
6.3.3 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和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应配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应结合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统一设置并设置开关功能,应避免产生噪声污染。
6.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6.4.1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及人行地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应距坡道或梯道起始点 250mm~300 mm 处,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坡道、梯道宽度相对应;
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
时,应采用坡道连接。坡道两侧应设置扶手;
4 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地面的安全护墙低于 850mm时,在护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
6.4.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宜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
6.4.3 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 2. 10m 时,应安装防护措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6.5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6.5.1 桥梁、隧道、立体交叉范围内的人行系统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2 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立体交叉范围内的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
4 立体交叉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5 立体交叉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置缘石坡道,缘石坡道与人行横道应相互对应。
6.6 无障碍标识系统
6.6.1 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人行道等无障碍设施走向及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
6.6.2 无障碍标志牌的布置应与其他交通标志牌相协调。
6.6.3 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和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宜设置盲文地图或语音提示。
7 公共广场及开放绿地
7.1 公共广场
7.1.1 公共广场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以游憩、纪念、集散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各类场地。
7.1.2 广场配建附属停车场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 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且至少设置 2 个;配置充电桩的停车场应设置至少 1 个无障碍充电桩车位。
7.1.3 广场的公众出入口应为平坡出入口。
7.1.4 广场铺装上的井盖、箅子应与铺装平齐;广场设置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当设置轮椅坡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
7.1.5 广场的公众出入口、通行路线高差变化地段、无障碍设施处等部位应设置提示盲道。
7.1.6 广场铺装范围内的树池周边不围合景观或休憩设施时,树池应做平整化处理。
7.1.7 广场内的服务设施应同时设置低位服务设施;布置露天演出场看台时应设置轮椅席位。
7.1.8 公共广场应设置系统的无障碍导向标志,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广场全景图,标明无障碍游览路线、无障碍游憩区和无障碍设施位置。
7.2 开放绿地
7.2.1 开放绿地无障碍设计的类型应包括下列范围:
1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及游园等;
2 附属绿地,包括居住用地附属绿地,对公众开放的其他用地附属绿地等;
3 区域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及对公众开放的生态保育绿地等。
7.2.2 新建开放绿地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布局由无障碍通行流线构成的无障碍游览路线,并明确其关联的无障碍游憩区范围及设施内容,整体统筹无障碍设计。
7.2.3 开放绿地的公众出入口应为平坡出入口。当设有自动检票设备的检票口时,应至少设置一处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入口。
7.2.4 面积大于 10 hm² 的开放绿地内除设置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外,应同时设置无障碍厕所。
7.2.5 开放绿地配建附属停车场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 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且至少设置 2 个;配置充电桩的停车场应设置至少 1 个无障碍充电桩车位。
7.2.6 主要展示展览区应设置低位观察窗口;露天演出场看台应设置轮椅席位。
7.2.7 无障碍游览路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园路应设置无障碍游览路线,并形成环线连接主要景点和无障碍游憩区。连接其他无障碍游憩和服务设施的园路应设
置无障碍游览路线,且宜形成环线,不能形成环线时,应便于折返;
2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地面铺装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防滑等级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人行道及人行广场防滑技术标准》DB/T 29-201 所规定的 6 级要求;
3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主要无障碍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50m,其他无障碍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面积大于1.00 hm² 的开放绿地主要游览路线的无障碍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80m。横坡不应大于 2%;纵坡宜小于 4%,不应大于5%;每段路线纵向提升高度达到 750mm 时,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50m 的水平段;
4 开放绿地无障碍游览路线上高差处设置的无障碍通行节点,应为下列形式之一:
1)地面坡度不大于 1:20 的平坡道;
2)缘石坡道;
3)高差不大于 150mm 且坡度不大于 1:12 的轮椅坡道;
4)高差大于 150mm 且其正上方顶棚的水平投影超出坡道边缘不小于 500mm 的轮椅坡道;
5)符合轮椅坡道相关规定的拱形园桥;
6)同时设置轮椅坡道与梯道(或台阶)的通行节点;
7)同时设置升降平台与梯道(或台阶)的通行节点;
8)无障碍电梯;
5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应设置休息座椅和轮椅席位,设置间
距不宜大于 50m;休息座椅应有靠背和扶手;
6 无障碍游览路线在临近地形险要地段处应设置提示盲道、重点照明、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线,宜同时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7 位于无 障碍游 览路 线上的 园桥 通行净 宽不 应小于1.50m,两侧应设栏杆, 桥面每段纵向坡度和坡段提升高度的设计应符合轮椅坡道的相关规定。
7.2.8 无障碍游憩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无障碍游览路线沿线应设置无障碍游憩区;
2 游憩区场地应设置休憩设施,带扶手、靠背的休息座椅的座席数量不应少于总数量的 30%;休息座椅旁应按不少于座椅总数的 20%设置轮椅席位,且至少设置 2 个;
3 游憩区内林下铺装场地净空不应低于 2.20m;铺装场地范围内的树池周边不围合景观或休憩设施时,树池应做平整化处理。
7.2.9 无障碍游憩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人体接触的部位应采用热惰性好且表面不粗糙的材料,不应采用具有锐角或锋利边缘的材料、构造与造型;
2 亭廊、花架等可进入的游憩设施宜采用无台明做法;当必须设台明时,台明不宜高于 300mm,且设置台阶的同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和提示盲道;
3 景墙月洞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900mm;
4 游乐设施间净宽应不小于 1.20m,且在 1.20m 宽度范围内的净高不应小于 2.20m。
7.2.10 开放绿地植物配置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路、场地边缘不应选用枝叶有硬刺和枝叶形状呈尖硬剑状或刺状的植物,不应选用根系容易拱出地面的植物,不应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2 植物枝条不应妨碍无障碍通行;
3 园林植物不应遮挡无障碍标识。
7.2.11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大于 0.40hm² 的开放绿地应设置系统的无障碍导向标志,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绿地全景示意图,标明无障碍游览路线、无障碍游憩区和无障碍设施位置;
2 面积大于 10hm2的开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盲文地图、盲文解说牌、电子显示屏、广播系统等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主要游憩场所应配置应急呼叫设施;
3 为视觉障碍者服务的区域应设置语音服务和盲文铭牌。
7.2.12 其他无障碍设计要求:
1 儿童公园宜设置可为残障儿童及其监护人同时使用的儿童游乐设施;
2 体育健身公园宜设置可供残障人士使用的运动场地;
3 盲人植物园的游览园路宽度应不小于 1.80m,并应设置盲道和扶手;
4 无障碍设施及无障碍标识应照明充足、照度均匀并避免
眩光;
5 对公众开放的区域绿地入口服务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其他区域宜进行无障碍设计。
8 居住建筑及配套公共设施
8.1 居住建筑
8.1.1 居住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住宅、公寓及宿舍类建筑等。
8.1.2 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平坡出入口,并经过无障碍通道连通无障碍电梯、无障碍住房及无障碍宿舍;
2 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居住单元应至少设置 1 部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通达各层;
3 无障碍住房或无障碍宿舍宜设置在首层,且靠近主要出入口处;当无障碍住房或无障碍宿舍设置在二层及以上楼层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8.1.3 无障碍住房应按套型设计。
8.1.4 居住建筑中住宅和公寓应有不少于总套数 4%的房型具备改造为无障碍住房的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至少设有 1 间使用面积不小于 13.00m2 的双人卧室;
2 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4.00 m2 ,兼卧室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8.00m2;
3 厨房面积不应小于 6.00m2,净宽不应小于 2.00m;
4 套内至少有一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小于 4.50m2 ,需满足
安装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浴器、无障碍洗面器等洁具后符合轮椅通行、停留及回转的使用要求;
5 如设置阳台,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 1.20m。
8.1.5 户内门窗和墙面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门的门扇开启净宽均不应小于 800mm;
2 窗扇开启把手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1.00m,当把手高度大于 1.00m 时,应具备改造时增设手动或电动低位启闭装置的条件,外窗开启扇不应外平开。
8.1.6 改造为无障碍住房后户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至少一侧应设扶手,且满足无障碍通行宽度要求。
8.1.7 阳台与居室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0mm,并以斜面过渡,向阳台开启的平开门应设关门拉手。
8.1.8 改造为无障碍住房后电气控制开关及家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门厅、走道、卧室应设双控照明开关或遥控智能开关;
2 电气照明开关高度宜为 900mm~1100mm;
3 起居室、卧室插座高度宜为 600mm,厨房、卫生间插座高度宜为 900mm~1100mm;
4 电视、计算机网络和电话插座高度宜为 600mm;
5 对讲机和通话器高度宜为 900mm~1100mm;
6 供听力障碍者使用的住房应设置闪光提示门铃。
8.1.9 宿舍建筑男、女宿舍应各按每 100 套不少于 1 套配置无障碍宿舍,且男、女应各不少于 1 套。
8.1.10 无障碍宿舍应通过无障碍通行设施与公共厕所、浴室、盥洗室等功能空间和设施连接。
8.1.11 无障碍宿舍内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当无障碍宿舍内未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时,其所在楼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公共浴室应至少 1 处符合无障碍使用需求,且宜靠近无障碍宿舍设置。
8.1.12 无障碍宿舍不应设双层床位,室内床位不宜多于 2 个,床间距离不应小于 1.20m,床前过道宽度不应小于 1.50m,床高不应大于 450mm。
8.1.13 无障碍宿舍内插座高度宜为 600mm。
8.1.14 无障碍宿舍内应设置为听力障碍者服务的闪光提示门铃。
8.2 配套公共设施
8.2.1 为居住建筑服务的配套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居民使用的配套公共设施出入口应为平坡出入口;
2 为居民服务的配套公共设施位于二层及以上时应至少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且至少一部楼梯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二层建筑面积小于 200m2 小型商业服务网点除外。
8.2.2 供公众使用的厕所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
8.2.3 停车场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不少于停车位总数 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且宜分散设置;若设有多个停车场或车库,宜按规模分散设置,且每处不宜少于 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停车场(库)中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靠近出入口、无障碍电梯设置;宜靠近无障碍住房和无障碍宿舍设置;
3 停车场(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设置在首层, 当设置在非首层时,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电梯通达首层。
8.2.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应具备或预留充电条件。
9 公共建筑
9.1 办公科研建筑
9.1.1 办公科研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 政府办公建筑、司法办公建筑、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社区办公及其他办公建筑等。以上建筑无障碍设施无特殊规定时均应满足本标准中关于无障碍通行设施及无障碍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
9.1.2 为公众办理业务、信访接待与行动障碍者集中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且至少设置 1 处公众使用的平坡出入口;
2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两侧墙面应设扶手,净宽不应小于 1.80m,走道长度超过 50m 时,应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 至少一部供公众使用的楼梯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楼层时应至少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
5 供公众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每层应至少 1 处满足无障碍要求,或在附近至少设置 1 个无障碍厕所。供内部办公人
员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厕所)应至少有 1 处满足无障碍要求;
6 法庭、审判庭及为公众服务的会议及报告厅等的轮椅席位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9.1.3 其他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出入口至少应有 1 处为平坡出入口;
2 当建筑设置电梯时应至少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未设置电梯时,至少一部楼梯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
3 每层应至少设置 1 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或在附近至少设置 1 个无障碍厕所。当建筑规模小于1000m2,且每层建筑面积小于 300m2 时可仅在首层设置 1 个无障碍厕所;
4 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应设置轮椅席位并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9.2 教育建筑
9.2.1 教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小学建筑、高等院校建筑、职业教育建筑、特殊教育建筑、老年大学建筑等。以上建筑无障碍设施无特殊规定时均应满足本标准中关于无障碍通行设施及无障碍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
9.2.2 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教师、学生和婴幼儿使用的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为平坡出入口,其他出入口宜为无障碍出入口;
2 主要教学用房应至少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并且通过无
障碍通道连接各主要功能区域。至少一部楼梯应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3 每层应至少有 1 处公共卫生间(厕所)符合无障碍使用需求,当每层超过二十个教学班时,需增设 1 处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所)或无障碍厕所;
4 合班教室、报告厅以及剧场等应设置轮椅席位并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5 有固定座位的教室、阅览室、实验教室等教学用房,应在靠近出入口处预留轮椅回转空间。
9.2.3 老年大学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平坡出入口,公众使用的其他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2 走道应为无障碍走道,两侧墙面应设扶手,净宽不应小于 1.80m;
3 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楼层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至少一部楼梯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
4 为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厕所)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且每层至少应设置 1 个无障碍厕所。
9.2.4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障学校设计除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的有关要求。
9.3 医疗建筑
9.3.1 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其他所有与医疗、康复有关的建筑物。
9.3.2 医疗建筑中,凡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2 建筑主要出入口必须为无障碍出入口,门诊、急诊、急救、住院出入口应为平坡出入口;
3 室内通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80m,并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设置扶手;
4 门应符合本标准第 3.8 节的有关规定;
5 同一建筑内应至少设置 1 部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的楼梯;
6 公众使用的用房设在建筑的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每组电梯应至少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
7 供病人、康复人员的每一处公共厕所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规定,并且应在附近设置无障碍厕所;病房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
8 诊区、病区的护士站、公共电话台、查询处、饮水器、自助售货处、服务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9 在医疗、康复建筑的院区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盲文地图或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供听力障碍者
需要的手语服务及文字提示导医系统。
9.3.3 疗养院供乘轮椅者住宿的卧室数量应为:100 间以下不应少于 2 间;100 间~400 间不应少于 4 间;400 间以上不应少于 6间。
9.3.4 门、急诊部、医技部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挂号、收费、取药处应设置文字显示器以及语言广播装置和低位服务台或窗口;
2 候诊区应设轮椅停留空间。
9.3.5 医技部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病人更衣室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更衣箱底部高度应小于 1.20m;
2 等候区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取报告处宜设文字显示器和语音提示装置。
9.3.6 医院住院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院用房应设置无障碍病房,其数量应依据不同类别医院与专科确定,且每个护理单元应至少设置 1 间无障碍病房;
2 每个护理单元集中设置的病人盥洗室、淋浴间及厕所,均应设置安全抓杆,并应至少设置 1 个无障碍洗手盆、淋浴位及厕位;
3 住院部病人活动室墙面四周扶手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3.11 节的有关规定。
9.3.7 理疗用房应根据治疗要求设置扶手,并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
9.3.8 办公、科研、餐厅、食堂、太平间用房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9.4 民政及特殊服务建筑
9.4.1 民政及特殊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福利机构、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照料设施、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体训中心及其他老年人、残疾人集中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建筑等。
9.4.2 建筑室外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2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必须为平坡出入口,其他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为平坡出入口。
9.4.3 建筑室内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等人员聚集场所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供轮椅停留的休息区;
2 公共区域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并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3 楼梯应为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的楼梯;
4 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5 居室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 1.50m 的轮椅回转空间;
6 居室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居室外的每处厕所均应符合本标准第 4.3 节中公共厕所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规定,并且均应在附近设置无障碍厕所;
7 公共浴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居室内的淋浴间或盆浴间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标准第 4.4 节的有关规定;
8 居室宜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9 在主要出入口、会议室、活动室、多功能室等人群集中区域,宜提供语音提示装置。
9.5 体育建筑
9.5.1 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用于体育比赛(训练)、体育教学、体育休闲的体育场馆和场地设施等。
9.5.2 体育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运动员使用的建筑物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且观众、运动员无障碍出入口中应至少各设 1 处平坡出入口;
2 建筑内每 1 组检票口中,应至少有 1 个检票口设置轮椅通道;
3 体育建筑中的无障碍通道长度大于 50m 时应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 大厅、休息厅(室)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宜设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且不妨碍人员的安全疏散;
5 供观众使用的楼梯均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
6 特级、甲级场馆内观众区和主席台应设无障碍电梯;乙级、丙级场馆内观众区、主席台设有电梯时至少各设 1 部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应方便行动障碍者到达各个公共活动空间和轮
椅席位,如未设置无障碍电梯时,应能够通过无障碍通道到达主席台、各个公共活动空间和轮椅席位;
7 特、甲级场馆观众区每处公共卫生间(厕所)均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且同时每处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均应设 1处无障碍厕所;运动员区、乙、丙级场馆观众区每处公共卫生间(厕所)均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或者每处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 1 处无障碍厕所;主席台休息区应至少设 1 个无障碍厕所;
8 运动员浴室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并至少设 1 个低位无障碍更衣箱;
9 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区应设置无障碍轮椅席位,并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轮椅席位应方便入席和疏散;
10 特级、甲级场馆公共区域应设置语音提示和电子显示屏幕系统。
9.6 文化建筑
9.6.1 文化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塔、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影剧院、音乐厅、会堂、演艺中心等。
9.6.2 文化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众使用的建筑物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无障碍出入口中应至少设 1 处平坡出入口,且宜位于建筑主要出入口处;
2 建筑内每 1 组检票口中,应至少有 1 个检票口设置轮椅通道;
3 文化建筑中的无障碍通道长度大于 50m 时应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 大厅、休息厅(室)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宜设无障碍休息区,且不妨碍人员的安全疏散;
5 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楼层时应至少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且应方便行动障碍者到达各个公共活动空间和轮椅席位;至少一部供公众使用的楼梯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
6 公众区每层每处公共卫生间(厕所)均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或者每处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设 1 处无障碍厕所;大型影剧院、音乐厅、会堂、演艺中心公众区每层每处公共卫生间(厕所)均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且同时每处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应设 1 处无障碍厕所;
7 公共餐厅应提供总用餐数 2%的活动座椅;
8 大型建筑公共区域应设置语音提示系统和电子显示屏幕系统;
9 演员区至少 1 处公共卫生间(厕所)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演员浴室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并至少设 1 个低位无障碍更衣箱;
10 后台与舞台之间应设置无障碍坡道或升降平台等无障碍设施进行连接;
11 贵宾室宜设置 1 个无障碍厕所。
9.6.3 文化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且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900mm;
2 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低位目录检索台;
3 县、区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4 阅览室、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时,应设置轮椅席位,并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9.7 商业服务建筑
9.7.1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建筑、旅馆等商业建筑,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建筑、邮电建筑、娱乐建筑等。
9.7.2 商业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众使用的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为平坡出入口;
2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
4 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楼层时应至少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且应方便行动障碍者到达各个公共活动空间和主要商业空间,二层建筑面积小于 200m2 小型商业网点除外;
5 公众区每处公共卫生间(厕所)均应满足无障碍使用需求,且每处公共卫生间(厕所)附近应设 1 处无障碍厕所;
6 大型建筑公共区域应设置语音提示系统和电子显示屏幕系统。
9.7.3 旅馆等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客房,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0 间以下,应至少设 1 间无障碍客房;
2 100 间~200 间,应至少设 2 间无障碍客房;
3 201 间~300 间,应至少设 3 间无障碍客房;
4 300 间以上,应至少设 4 间且不少于 1%无障碍客房。
9.7.4 无障碍客房应靠近安全出口、无障碍电梯等设施,且应设在便于乘轮椅者到达、进出和疏散的位置。
9.7.5 无障碍客房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设置厨房时应为无障碍厨房。
9.7.6 无障碍客房设计的其他规定:
1 床间距离不应小于 1.20m,床的高度宜为 450mm;
2 客房应设置为听力障碍者服务的闪光提示门铃;
3 客房应设置插座,插座高度宜为 600mm。
9.8 城市轨道交通建筑
9.8.1 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范围包括:
1 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及通道(天桥)、站厅及站台公共区;
2 控制中心的办公、餐饮区域;
3 车辆基地的办公、餐饮与住宿区域。
9.8.2 车站站前广场无障碍通行路线范围内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或缘石坡道,人行通道应设置盲道,并与市政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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