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242-2026 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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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242—2026代替 DB42/ 242-2014

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building foundation

2026 - 04 - 03 发布 2026 - 08 - 03 实施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 合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代替DB42/ 242—2014《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与DB42/ 242—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地基基础混凝土材料耐久性的基本要求中最大氯离子含量修改为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见5.10,2014 年版的 3.0.10);

b) 补充了勘察工作中岩芯取样数量(见 5.15)以及在软土地区应增加静力触探孔数量的规定(见5.14);

c) 调整了荷载分项系数取值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见 5.26,2014 年版的 3.0.27);

d) 补充了红黏土按含水比进行状态分类的规定(见 6.1.16);

e) 删除了原规范 4.1.19、6.2.1、9.3.6、9.3.8、11.4.6、11.5.4、14.1.8;

f) 调整了既有建筑物加层改造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提高系数(见 7.2.8,2014 年版的 5.2.8);

g) 调整了按变形模量估算天然地基沉降量的计算公式(见 7.3.3,2014 年版的 5.3.3),补充了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共同作用分析的规定(见 7.3.7);

h) 调整了复合地基验收检测时有黏结强度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数量(见 9.3.4、9.6.11,2014 年版的 7.3.4、7.6.11);

i) 补充了应进行专项论证边坡工程的规定(见 10.5.29);

j) 修改了岩溶场地地面塌陷可能性的判别及处理措施等相关内容(见 11.3.3,2014 年版的9.3.3);

k) 完善了岩溶场地施工勘察的相关要求(见 11.3.10,2014 年版的 9.3.11),补充了岩溶场地最小桩径、抗浮锚杆和利用岩溶上覆土层作为持力层的相关规定(见 11.3.11、11.3.13、 11.3.5);

l) 明确了预应力混凝土实心方桩的最小配筋率取值规定(见 12.2.3,2014 年版的 10.2.3);

m) 补充了抗拔桩的相关计算规定(见 12.3.1、12.3.2、12.3.3、12.3.7);

n) 补充了桩身承载力计算时考虑桩身钢筋参与受力的规定,并给出了计算公式,调整了桩身承载力计算时预制桩的工作条件系数取值规定(见 12.3.9,2014 年版的 10.3.9);

o) 修改了与基础连接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短柱可作为固定端支座的条件(见 13.1.8,2014 年版的11.1.8);

p) 调整了地下建筑物的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以及抗拔构件平衡水浮力时的计算公式(见 13.5.4、 13.5.5,2014 年版的 11.5.5、11.5.6),增加了地下室底板抗浮验算时不宜考虑非预应力锚杆抗拔力的规定(见 13.5.5);

q) 调整了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复合地基、桩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建筑物范围(见 14.2.1、 14.3.1,2014 年版的 12.2.1、12.3.1);

r) 增加了预制桩高频液压振动法施工(见 15.8.20)和载体桩施工要点(见 15.10.5);

s) 修改了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勘察要求及检测要求等相关规定(见 16.1.2、16.2.1、 16.2.4、16.4.1、16.4.3~16.4.5,2014 年版的 14.1.2、14.2.1、14.2.2、14.4.1、14.4.3~

14.4.5);补充了高架工程、路基、涵洞工程、地面车站、车辆基地等勘察相关要求(见 16.2.2、 16.2.3、16.2.5、16.2.6);补充了关于等厚度水泥土搅拌墙和 MJS 成桩质量检测的相关规定(见 16.4.6、16.4.7、16.4.8);

t) 增加了甲级设计等级天然地基的承载力检测要求(见 17.1.17);调整了场地存在多栋建筑物时,工程桩验收检测的规定(见 17.1.3、17.1.10,2014 年版的 15.1.14);

u) 修改了挤土桩的监测要求(见 17.2.5,2014 年版的 15.2.5);扩大了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范围(见 17.2.6,2014 年版的 15.2.6);

v) 补充了附录 C 中有机质土、泥炭质土、泥炭、砂土、粉土和黏性土的现场鉴别相关内容(见表C.10、表 C.11、表 C.12);调整了附录 D 中岩石地基、杂填土和花岗岩残积土等承载力特征值部分指标(见表 D.1、表 D.20、表 D.22,2014 年版的表 E.0.1-1、表 E.0.1-20、表 E.0.1- 22);调整了附录 G 中钻孔桩桩侧摩阻力和桩端阻力等部分指标(见表 G.6、表 G.7、表 G.8, 2014 年版的表 F.0.2-1、表 F.0.2-2、表 F.0.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加起草单位:武汉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冶武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和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事务中心、武汉精诚土木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有限公司、湖北建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中心、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霆、刘士清、袁内镇、吴刚、官善友、刘佑祥、王爱勋、王金锋、阚明、徐杨青、杨锋、郑俊杰、王小南、曾铁梅、熊朝辉、温四清、陈庆敏、杨晓臻、王康、刘卫国、陈健、熊火清、丁洪元、何世达、宋榜慈、钟明、吴西臣、叶长松、纪晗、邓帮、和礼红、王辉、傅旭东、李长冬、马郧、王锋、陈彦、彭华中、顾春波、郁军、马昌慧。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的历次发布版本发布的情况为:

——2003年首次发布为DB42/ 242—2003;

——2014年第一次修订为DB42/ 242—2014;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27-68873088,邮箱: bkc@hbszjt.net.cn,或者牵头起草单位,联系电话:027-87823916,邮箱:501233895@qq.com。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邮寄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6号,邮编430071,邮箱501233895@qq.com。

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岩土分类、工程特性指标、天然地基基础及桩基础的设计和施工、软弱地基、地基处理、山区地基、特殊土地基及特殊场地、地基基础抗震设计要点、轨道交通工程与邻近建筑、检测与监测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检测及监测,市政工程可参照使用。基坑工程支护结构为永久结构时应符合本文件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T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

GB/T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4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

GB/T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12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 50266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GB 50307 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476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

GB 50496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

GB 5049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GB 50652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

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500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B 55008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30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 5503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CJJ/T 202-2013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JGJ 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T 72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JGJ 7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83 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 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10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340 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

JGJ 476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

DB42/T 159 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DB42/T 169 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DB42/T 489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空心方桩技术规程

DB42/T 1710 工程勘察钻探封孔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 50007、GB 5033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地基 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础的土体、岩体及加固体的总称。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来源:GB 50007—2011,2.1.2]

3. 3

复合地基 composite ground, composite foundation

部分土体被增强或被置换,而形成的由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人工地基。 [来源:GB 50007—2011,2.1.10]

地基处理 ground treatment,ground improvement

为提高地基承载力,或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来源:GB 50007—2011,2.1.9]

土岩组合地基 soil-rock composite grond

在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有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或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或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来源:GB 50007—2011,2.1.8]

桩基础 pile foundation

由设置于岩土中的桩和连接于桩顶端的承台组成的基础。 [来源:GB 50007—2011,2.1.13]

扩展基础 spread foundation

为扩散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使作用在基底的压应力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设计要求,且基础内部的应力满足材料强度的设计要求,通过向侧边扩展一定底面积的基础。

[来源:GB 50007—2011,2.1.11]

无筋扩展基础 non-reinforced spread foundation

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组成的,且不需配置钢筋的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

[来源:GB 50007—2011,2.1.12]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

[来源:GB 50007—2011,2.1.3]

地基变形允许值 allowable subsoil deformation

为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而确定的变形控制值。

[来源:GB 50007—2011,2.1.7]

3. 1 1

岩体结构面 rock discontinuity structural plane

岩体内开裂的和易开裂的面,如层面、节理、断层、片理等,又称不连续构造面。 [来源:GB 50007—2011,2.1.5]

重力密度(重度) gravity density,unit weight

单位体积岩土体所承受的重力,为岩土体的密度与重力加速度的乘积。 [来源:GB 50007—2011,2.1.4]

岩石锚杆 anchored bar in rock

锚固于稳定岩层内的锚杆。

[来源:GB 50330—2013,2.1.22]

3. 1斗

支挡结构 retaining structure

使岩土边坡保持稳定、控制位移、主要承受侧向荷载而建造的结构物。 [来源:GB 50007—2011,2.1.14]

墩基础 pier foundation

设置于岩土中,埋深大于3m、直径不小于1000mm且有效墩高与墩身直径的比小于6或有效墩高与扩底直径的比小于4的独立刚性基础。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4. 1 作用和作用效应

Ea——主动土压力;

F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

M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或截面的弯矩;

P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

Pzo——相应于作用的准永久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附加压力;

Q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轴心竖向力作用下桩基中单桩所受竖向力。

4.2 抗力和材料性能

a——土的压缩系数;

c——黏聚力;

Es——土的压缩模量;

e——孔隙比;

f0a——原房屋设计时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加层改造设计时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由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rk——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

fspk——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qpa——桩端阻力特征值;

qsia——第 i 层土桩侧阻力特征值;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w——土的含水率;

wL——土的液限;

wP——土的塑限;

V ——土的重力密度,简称土的重度;

δ——填土与挡土墙墙背的摩擦角;

δr——填土与稳定岩石坡面间的摩擦角;

θ——地基的压力扩散角;

μ——土与挡土墙基底间的摩擦系数;

ν——泊松比;

φ ——土的内摩擦角。

4.3 几何参数

A——基础底面面积;

Ap——桩身截面面积;

b——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

d——基础埋置深度或桩身直径;

H0——基础高度;

Hf——自基础底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Hg——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L——房屋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

l——基础底面长度;

s——沉降量;

up——桩身横截面周边长度;

zn——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β——边坡对水平面夹角。

4.4 计算系数

m——面积置换率,为单桩横截面积与单桩所处理的地基单元面积之比;

α ——附加应力系数;

α ——平均附加应力系数;

ηb——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ηd——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ψ s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5 基本规定

5.1 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功能要求,由于地基基础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选用。

表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5.2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b)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c)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 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 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 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 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 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d)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e)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5.3 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 2 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表2 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

5.5 表 3 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

表3 天然地基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的丙级建筑物范围

5.6 在深厚软土区地基设计时,应考虑大面积填土所造成的地面沉降对建筑地基基础受力、变形以及使用功能的不利影响。

5.7 桩基沉降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 结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下存在软弱土层的桩基;

2) 摩擦型桩基;

3) 对桩基沉降有控制要求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桩基。

b) 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符合 JGJ 94 的规定。

5.B 嵌岩桩可不进行沉降验算。

5.9 经过地基处理的工程均应按第 9 章的规定进行沉降验算。

5.10 地基基础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地基基础的耐久性应根据设计工作年限、GB/T 50010 的有关环境类别的规定以及水、土对钢、混凝土的腐蚀性评价进行设计;

b) 二类和三类环境中,设计工作年限为 50 年的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其材料耐久性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4 的规定;

c) 二、三类环境中,设计工作年限为 100 年的混凝土结构应采取专门的有效措施;

d) 预应力混凝土、抗渗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 GB/T 50010 的规定;

e) 处在三类环境中的混凝土构件,可采用阻锈剂、环氧树脂涂层钢筋或其他具有抗腐蚀性能的钢筋、采取阴极保护等措施;

f) 处于五类腐蚀环境中的混凝土结构,其耐久性设计应符合 GB/T 50046 的规定。表4 地基基础混凝土材料耐久性的基本要求

5. 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型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a)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型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b)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有关岩土参数和整治方案的建议;

c)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d)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e) 查明埋藏的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f)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g)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12 详勘阶段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勘探点在平面上应能控制建筑物的地基范围;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3;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 4 个,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 2 个;对高层建筑群,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 1 个控制性勘探点。

5.13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自基础底面算起,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 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 倍,对独立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1.5 倍,且不应小于 5m;

b) 桩基础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土层不小于 3d (d 为桩身设计桩径),且不应小于 3m;对桩身直径大于或等于 800mm 的桩,不应小于 5m;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要求;

3) 对嵌岩桩,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层不小于 3d,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岩层不小于 1d,且应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岩层。

c) 地基处理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计算和稳定性分析评价要求。

d)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 0.5~1.0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e)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f)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g)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天然地基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5. 14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a)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 1/2;

b)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 6 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 3 个勘探孔;

c)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 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d)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e) 在软土地区应增加静力触探孔的数量。

5.15 详细勘察采取岩石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高层建筑及单柱荷重大的多层建筑场地,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每一主要岩层,岩石试样的数量每层不应少于 6 件(组);高层建筑采用天然地基以中等风化、微风化岩石作为持力层时,每层不宜少于 9 件(组);高层建筑采用嵌岩桩以中等风化、微风化岩石作为持力层时,每层不应少于 9 件(组);对无法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的岩石,宜进行原位测试或现场点荷载试验。

5. 16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阻隔),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5. 17 拟建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应进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勘察。其勘察成果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布,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

b) 对溶洞、土洞和其他洞穴,应评价其稳定性及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

c) 对潜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查明其形成条件,分析其可能的发展及影响,提出防治要求与方案建议;

d) 对存在的断裂,应明确其位置、活动性和对工程的影响,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e) 对采空区,应分析判定采空区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建议。

5.18 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除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划分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

b) 同一结构单元跨越不同地质单元时,应按最不利条件确定覆盖层厚度和场地类别;

c) 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当基础下存在 fak≤70kPa 的软土时,宜判别软土震陷的可能性。

5. 19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 20m 的范围内进行;但对于按 GB/T 50011 的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物,可只判别地面下 15m 范围内土的液化。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 3 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2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 GB/T 50011 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对于液化土,应提出消除地基液化影响的措施建议。

5.2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5.22 采用天然地基、复合地基及其它人工地基或桩端下卧层为红黏土或残积土时,应采用原位测试的方法查明红黏土、残积土的分布及力学性质。

5.23 场地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的工程,应进行施工勘察。

5.24 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原位测试指标;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原位测试指标;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需要验算变形时,尚应提供变形参数;

b) 地基土中存在对工程不利的互层土,或土层分布不均匀时,应以静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的方法配合土工试验资料加以综合判别;

c) 对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乙类及丙类建筑中层数超过 10 层或高度超过24m 的高层建筑应进行剪切波速的测试;对于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丁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 10 层且高度不超过 24m的多层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按附录 A 利用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或标贯击数的实测值确定岩土的剪切波速。

5.25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b)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c)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 1.0;

d)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

5.26 地基基础设计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标准组合效应设计值 Sk 应按公式(1)确定:

Sk = SGk + SQ1k ciSQik ···························································· (1)

式中:

SGk——永久作用标准值 Gk 的效应;

SQik——第 i个可变作用标准值 Qik 的效应,其中 SQ1k 为第 1 个可变作用(主导可变作用)标准值 Q1k 的效应;

ψci——第 i个可变作用 Qi 的组合值系数,按 GB 55001 的规定取值。

b)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q 应按公式(2)确定:

Sq = SGk qi SQik ·································································· (2)

式中:

ψqi——第 i 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按 GB 55001 的规定取值。

c)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应按公式(3)确定:

S = YG SGk +YQ1SQ1k YQci SQik ······················································

式中:

γG——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按 GB 55001 的规定取值;

γQ1——第 1 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按 GB 55001 的规定取值;

γQi——第 i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按 GB 55001 的规定取值。

d)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永久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d 可按公式(4)确定:

Sd = 1.35SK ≤ R ······································································· (4)

式中: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Sk——标准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5.27 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6 岩土分类及工程特性指标

6. 1 岩土分类

6.1.1 作为建筑地基的岩土,可分为岩石、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残积土、人工填土及其他特殊土。

6.1.2 岩石应为颗粒间牢固联结,呈整体或具有节理裂隙的岩体。作为建筑物地基,除应确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及风化程度外,尚应按6.1.3~6.1.4 的规定划分岩石坚硬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

6.1.3 岩石的坚硬程度应根据岩块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 ƒrk 按表 5 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岩、软岩和极软岩。当缺乏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资料或不能进行该项试验时,可采用点荷载试验进行强度换算,点荷载试验应符合附录 B 的有关规定,也可在现场通过观察定性划分,划分标准可按附录 C 表C.1 执行。岩石的风化程度可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风化和强风化,现场鉴别按附录 C 表 C.3 执行。

表5 岩石坚硬程度的划分

6.1.4 岩体完整程度应按表 6 划分为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和极破碎。当缺乏试验数据时可按附录 C 表 C.2 执行。

表6 岩体完整程度划分

6.1.5 碎石土为粒径大于 2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 50%的土。碎石土可按表 7 分为漂石、块石、卵

石、碎石、圆砾和角砾。现场鉴别按附录 C 中表 C.4 执行。

表7 碎石土的分类

6.1.6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修正后的锤击数平均值按表 8 或表 9 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锤击数修正方法应符合 GB 50021 的有关规定。

表8 碎石土密实度按 N63.5 分类

表9 碎石土密实度按 N120 分类

6.1.7 砂土为粒径大于 2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 50%、粒径大于 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砂土可按表 10 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

表10 砂土的分类

6.1.8 砂土的密实度,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并参照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的平均值按表 11 综合判别,差异过大时,应分析原因。

表11 砂土密实度按 N、ps 分类

6.1.9 黏性土为塑性指数 Ip 大于 10 的土,可按表 12 分为黏土、粉质黏土。表12 黏性土的分类

6.1.10 黏性土按地质年代、成因,可分为老黏性土、一般黏性土、新近沉积黏性土。

a) 老黏性土为分布在江汉平原、襄樊平原等高阶地的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黏性土。现场鉴别可按附录 C 中表 C.5 执行。

b) 一般黏性土为分布在平原河流两侧及湖泊边缘、高河漫滩或一级阶地前沿及冲沟凹地的第四纪全新世(Q4)早期沉积的黏性土。

c) 新近沉积黏性土为分布在湖、塘、沟、谷与河漫滩地段的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黏性土,一般为欠固结土。现场鉴别方法可按附录 C 中表 C.6 执行。

6.1.11 黏性土的状态,可根据土的液性指数,并参照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的平均值,按表 13 综合判别,差异过大时,应分析原因。

表13 黏性土的状态按 IL、N、ps 分类

6.1.12 粉土为介于砂土与黏性土之间,塑性指数 Ip≤10 且粒径大于 0.075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 50%的土。

6.1.13 粉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土的孔隙比,并参照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的峰值平均值按表 14 综合判别,差异过大时,应分析原因。

表14 粉土的密实度按 e、ps 分类

6.1.14 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

然孔隙比不小于 1.5 的黏性土。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小于 1.5 但不小于 1.0 的黏性土或粉土为淤泥质土。

6.1.15 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合土。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 0.075mm 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 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黏性土中粒径大于 2mm 的粗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 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6.1.16 红黏土分为原生红黏土和次生红黏土。颜色为棕红或褐黄,覆盖于碳酸盐岩系之上,其液限大于或等于 50%的高塑性黏土,应判定为原生红黏土。现场鉴别可按附录 C 中表 C.7 执行。红黏土经再搬运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其液限大于 45%的土为次生红黏土。红黏土的状态除按液性指数判定外,尚可根据含水比按表 15 划分。

表15 红黏土的状态分类

6.1.17 人工填土根据其组成和成因,可分为素填土、压实填土、杂填土、冲填土。素填土为由碎石土、砂土、粉土、黏性土等组成的填土。经过压实或夯实的填土为压实填土。杂填土为含有建筑垃圾、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杂物的填土。冲填土为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的填土。

6.1.18 膨胀土为土中黏粒成分主要由亲水性矿物组成,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特性,其自由膨胀率大于或等于 40%的黏性土。现场鉴别可按附录 C 中表 C.8 执行。

6.1.19 残积土为由母岩完全风化而成且未经搬运的土,现场鉴别可按附录 C 中表 C.9 执行。残积土与强风化岩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和剪切波速按表 16 划分。

表16 残积土与强风化岩的划分

6. 2 工程特性指标

6.2.1 土的工程特性指标可采用强度指标、压缩性指标以及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动力触探锤击数、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载荷试验承载力等特性指标表示。

6.2.2 地基土工程特性指标的代表值应分别为标准值、平均值及特征值。抗剪强度指标应取标准值,压缩性指标应取平均值,载荷试验承载力应取特征值。

6.2.3 载荷试验包括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和岩石地基载荷试验。浅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浅层地基,深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深层地基,岩石地基载荷试验适用于岩石地基。载荷试验的要求应符合 GB 50007 的规定。

6.2.4 以室内试验、标准贯入、动力触探、静力触探试验或现场鉴别等方法确定地基土(岩)承载力特征值和压缩性指标时,武汉地区及地质条件与武汉地区相类似的江汉平原宜按附录 D 中的多种方法综合确定,其他地区应结合当地经验进行适当修正。

6.2.5 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剪切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现场剪切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方法测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采用室内剪切试验确定时,宜选择三轴压缩试验中的自重压力下预固结不排水试验。经过预压固结的地基可采用固结不排水试验。每层土的试验数量不应少于 6 组。室内试验抗剪强度指标 ck 、φk 可按附录 E 确定;

b) 在验算坡体的稳定性时,对于已有剪切破裂面或其他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必要时可进行野外大型剪切试验或沿预定剪切面(裂隙、节理结构面)的室内剪切试验。

6.2.6 土的压缩性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压缩试验、原位浅层或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旁压试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采用室内压缩试验确定压缩模量时,试验所施加的最大压力应超过土自重压力与预计的附加压力之和,试验成果用 e-p 曲线表示;

b) 当考虑土的应力历史进行沉降计算时,应进行高压固结试验,确定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试验成果用 e-lgp 曲线表示。确定回弹指数时,应在估计的先期固结压力之后进行一次卸荷,再继续加荷至预定的最后一级压力;

c) 当存在深基坑开挖卸载和再加载时,应进行回弹再压缩试验,其压力的施加应与实际的加载状况一致;

d) 地基土的压缩性可按 P1 为 100kPa,P2 为 200kPa 时相对应的压缩系数值 a1-2 划分为低、中、高压缩性,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评价:

1) 当 a1-2<0.1MPa-1 时,为低压缩性土;

2) 当 0.1MPa-1≤a1-2<0.5MPa-1 时,为中压缩性土;

3) 当 a1-2 ≥0.5MPa-1 时,为高压缩性土。

7 天然地基设计计算

7. 1 基础埋置深度

7.1.1 基础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a) 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形式和构造;

b) 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包括高度、结构体系、高宽比等;

c)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d)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e) 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与基础形式;

f) 地基土的膨胀收缩特征。

7.1.2 当上层土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且上层土有足够厚度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 0.5m。

7.1.3 基础埋置深度除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要求外,尚应满足整体稳定性、抗倾覆稳定性和抗滑移稳定性的要求。

7.1.4 高层建筑,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复合地基和经过处理的其他地基上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15;除岩石地基外,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高度超过 50m 的高层建筑应设地下室。

7.1.5 对临近边坡坡肩的建筑物,基础埋深应通过边坡稳定性分析确定。

7.1.6 在膨胀土和红黏土分布区,基础埋深应分别符合 11.1 和 11.2 的有关规定。

7.1.7 相邻基础之间埋深的高差应视土质情况、荷载大小和基础形式而定,最大高差不宜大于两基础之间净距的二分之一。土质较好时上述限制可适当放宽。同一基础底面标高变化时,设置台阶的高宽比

不宜大于 1:2。山区地基按 10.1.6 的规定执行。

7.1.8 当相邻建筑物采用天然地基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物基础埋深。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物基础时,两基础之间的高差应经计算确定,并满足 7.1.7 的规定,必要时应对相邻建筑物采取加固或可靠的隔离保护措施。

7. 2 承载力计算

7.2.1 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公式(5)、(6)要求:

a)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Pk ≤ fa ··············································································· (5)

式中:

p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kPa);

fa ——按抗剪强度指标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b)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符合公式(5)要求外,尚应符合公式(6)要求:

Pk max ≤ 1.2fa ········································································· (6)

式中:

pkmax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kPa)。

7.2.2 基础底面的压力,可按公式(7)~(10)确定:

a) 当轴心荷载作用时:

Pk ············································································ (7)

式中:

F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kN);

A——基础底面面积(m2)。

b) 当偏心荷载作用时:

Pk max (8)

Pk min (9)

式中:

M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值(kN•m);

W——基础底面的抵抗矩(m3);

Pkmin——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值(kPa)。

c) 当偏心距 e>b/6 时(图 1),Pkmax 应按公式(10)计算:

Pk max

式中:

l——垂直于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m);

a——合力作用点至基础底面最大压力边缘的距离(m)。

标引序号说明:

b——力矩作用方向基础底面边长。

图1 偏心荷载 (e>b/6)下基底压力计算示意图

7.2.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等方法,并结合工程经验综合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采用载荷试验结合理论公式计算或其他原位测试等方法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及表 3 以外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采用理论公式计算并结合 6.2.4 的规定确定;对表 3 所列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不作沉降验算的建筑物可按 6.2.4 的规定或其他原位测试方法确定。

7.2.4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尚宜采用极限平衡法进行计算,综合评价。极限平衡法应按公式(11)~(14)计算极限承载力,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由公式(15)确定:

fu = 0.5Nyζyby + Nqζqymd + Ncζcck ··················································· (11)

Nq = eπtanφk tan

Nc = (Nq _1) cot φk ·································································· (13)

Ny = 2(Nq +1) tanφk ································································ (14)

fa = fu / k ·········································································· (15)

式中:

fu——极限承载力(kPa);

Ny 、Nq 、Nc ——承载力系数,按表17根据φk 查表确定;

ζy 、 ζq 、 ζ c ——基础形状系数,按表18确定;

ck 、φk ——基础底面以下深度为一倍基础宽度的范围内的土层的黏聚力标准值(kPa)、内摩擦角标准值(deg),分层土取加权平均值;

y ——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3)。当持力层为隔水层时取天然重度;当持力层为透水含水层时取浮重度;

ym ——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kN/m3 )。当持力层为隔水层时,采用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天然重度加权平均值;当持力层为含水层时,按该含水层地下水位上、下分别取天然重度、浮重度进行加权平均;

b——基础底面宽度(m),大于6m时按6m取值;

d——基础埋置深度(m),一般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自天然地面标高算起;对于地下室,如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基础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如采用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宜自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k——安全系数,确定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时,对黏性土取2;对老黏性土,取2.5~3.0;对砂类土,取4.0。

表17 Nc 、Nq 、Nr 系数表

表18 基础形状系数

7.2.5 当基础宽度大于 3m 或埋置深度大于 0.5m 时,以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查承载力表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尚应按公式(16)修正:

fa = fak +ηby(b _ 3) +ηdym (d _ 0.5) ··················································· (16)

式中:

fa ——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ak ——通过查表、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ηb 、 ηd ——基础宽度和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基底下土类查表19取值;

b ——基础底面宽度(m),当其小于3m按3m取值,大于6m按6m取值;

y 、ym ——按7.2.4规定取值;

d ——基础埋置深度(m),按7.2.4规定取值。

表19 承载力修正系数

7.2.6 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用岩基载荷试验并结合附录 D 表D.1 综合确定。对完整、较完整和较破碎的岩石可按公式(17)计算:

fa =ψrfrk ·········································································· (17)

式中:

fa ——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rk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

ψr ——折减系数,根据地区经验确定。无经验时,对完整岩体可取0.5;对较完整岩体可取0.2~ 0.5;对较破碎岩体可取0.1~0.2。

7.2.7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下卧层承载力应按公式(18)验算:

pz + poz ≤ faz ······································································ (18)

式中:

pz——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值;

po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

fa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按抗剪强度指标计算或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b) 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pz 值可分别按公式(19)、(20)计算:

pz

式中:

b——条形基础或矩形基础底边的宽度(m);

l——矩形基础底边的长度(m);

po——基础底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kPa);

z——基础底面至软弱下卧层顶面的距离(m);

θ——地基压力扩散线与铅直线的夹角(压力扩散角), θ 按表 20 取值。

表20 压力扩散角θ 值

7.2.8 既有建筑物加层改造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宜通过试验确定。在房屋完好、变形基本稳定且原地基承载力在 80kPa 以上的条件下,也可按公式(21)确定:

fa = μ1foa ·········································································· (21)

式中:

fa——加层改造设计时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oa——原房屋设计时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μ1 ——提高系数,按表 21 采用。

表21 提高系数μ1 值

7.3 变形计算

7.3.1 计算地基变形时,可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线性变形体理论计算地基内的应力分布。沉降量的计算可采用室内土工试验或原位测试得到的压缩性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地基的最终沉降量按公式(22)计算;

s =ψss, =ψs

式中:

s——地基最终沉降量(mm);

s, ——按分层总和法计算出的地基沉降量(mm);

ψs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根据地区沉降观测资料及经验确定,无地区经验时可采用表 22 的数

值,表中Es 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压缩模量的当量值,按公式(23)计算;

n——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所划分的土层数(图2);

pz 0 ——对应于作用的准永久组合时的基础底面处的附加压力(kPa);

Esi ——基础底面下第 i层土的压缩模量(MPa),应取土的自重压力至土的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的压力段计算;

zi 、 zi-1 ——基础底面至第 i层土、第 i__1 层土底面的距离(m);

αi 、 αi-1 ——基础底面计算点至第 i 层土、第 i__1 层土底面范围内平均附加应力系数,可按附录F 采用。

表22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ψs

········································································· (23)

式中:

Ai ——第i层土附加应力系数沿土层厚度的积分值。

图2 基础沉降计算的分层示意

b) 地基沉降计算深度 zn(图 2),应符合公式(24)要求,如确定的计算深度下部仍有较软土层时,应继续计算;

式中:

Δsi, ——在计算深度范围内,第 i层土的计算沉降值;

Δsn ——在由计算深度向上取厚度为Δz 的土层计算沉降值, Δz 见图 2 并按表 23 确定。

表23 计算深度内底部分层厚度 Δz

c) 当无相邻荷载影响,基础宽度在 1m~30m 范围内时,基础中点的地基沉降计算深度也可按简化公式(25)计算;

zn = b(2.5 _ 0.4 ln b) ····························································· (25)

式中:

b——基础宽度(m)。

d) 在计算深度范围内存在基岩时,zn 可取至基岩表面;当存在较厚的坚硬黏性土层或密实砂卵石层,建筑物对沉降无特殊要求时,zn 可取至该土层表面。

7.3.2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尚宜采用考虑地基土的应力历史的方法,按公式(26)~ (28)计算地基沉降量:

a) 对正常固结土;

sncsi lg

c) 总沉降量按公式(29)计算;

s = sn1 + sn2 + sn3 ····································································· (29)

式中:

n1 、sn1 ——地基压缩层范围内符合公式(26)条件的计算分层数、累计沉降量;

n2 、sn2 ——地基压缩层范围内符合公式(27)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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