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42/T 211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的第 4 部分。DB42/T 2111已经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监测规范;
——第2部分:证据采集;
——第3部分:湿地生态系统;
——第4部分:森林生态系统。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华中农业大学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湖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佃袁勇、张强、裴云霞、张驰、彭寿连、黄光体、林成军、陈强、王鹏程、滕明君、黄铃雅、李兆龙、郑玉英、胡静、刘晓阳。
本 文 件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 , 可 咨 询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 电 话 : 027-87167182 , 邮 箱 : waterresearch@163.com。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 电话:027-87863566 ,邮箱:d.ang@163.com。
引 言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可为环境污染刑事犯罪、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领域提供技术支撑,需规范化、标准化引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该文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要素对象,细化鉴定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环节,提升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该文件不同部分的划分和技术规范的确立,主要依据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要素对象和技术环节,亦便于该文件各部分单独使用。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拟由以下部分构成。
——第1部分:环境监测。 目的在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环境监测的操作要求。
——第2部分:证据采集。 目的在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证据采集的操作要求。
——第3部分:湿地生态系统。 目的在于指导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工作的开展。
——第4部分:森林生态系统。 目的在于指导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工作的开展。
——第5部分:恢复评估。 目的在于指导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6部分:鉴定文书。 目的在于指导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以上各部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不同要素对象和技术环节,各部分协调互补,共同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各要素对象和技术环节标准体系, 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标准体系。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第 4 部分:森林生态系统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调查、确认、因果分析、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因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不适用于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不适用于古树名木与野生动物的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37.3 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
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GB/T 38360 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
GB/T 38582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
GB/T 38590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程
GB/T 39791.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
GB/T 50885 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规范
GB/T 51085 防风固沙林工程设计规范
GB/T 51097 水土保持林工程设计规范
GA/T 1686 法庭科学 现场伐根测量方法
HJ 710.1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维管植物
LY/T 2241 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估规范
LY/T 2771 北方地区裸露边坡植被恢复技术规范
DB42/T 1905 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评估区 assessment area
经调查发现发生森林环境质量不利改变、生态服务功能退化、森林灭失等,需要开展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区域。
3.2
基线 baseline
在没有破坏生态发生时,评估区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状态。
DB42/T 2111.4—2026
3.3
基线水平 baseline level
指在没有损害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表征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在一定时间范围的状态水平,通过森林的公顷蓄积量、郁闭度、覆盖度、平均高或平均胸径来表示。
3.4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 forest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因损害行为造成森林生态系统环境要素的不利改变所导致的森林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破坏或损伤。包含非永久性损害和永久性损害。
3.5
永久性损害 permanent damage
因损害行为造成森林生态系统环境要素的不利改变所导致的森林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完全丧失,受损森林生态难以恢复。
3.6
损害现状水平 damage status level
指在损害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表征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在当前时间的状态水平,通过森林的公顷蓄积量、郁闭度、覆盖度、平均高或平均胸径来表示。
4 工作程序
4.1 鉴定评估流程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程序见图1。具体内容包括:
a)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调查。收集损害区域的相关森林数据资料,开展实地调查,进行数据分析汇总;
b) 基线确认。结合森林损害发生前的历史记录数据和评估调查数据,确认基线;
c)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确认。根据采集的数据,分析森林的基线水平与生态破坏行为后森林的现状差异,确认森林生态系统损害;
d)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因果关系分析。搜集森林生态破坏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对破坏森林生态行为进行因果关系分析;
e)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实物量化。调查确定损害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并对损害程度进行量化;
f)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价值量化。确定森林损失价值总量的组成,计算生态恢复费用,并根据森林损害程度计算森林生态价值损失量;
g)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编制。根据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的鉴定评估过程,编制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图 1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程序
5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调查
5.1 搜集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发生区相关森林数据
为确认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实现损害评估,应搜集相关记录和林业调查数据。确定评估区所在的区域,收集评估区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森林经理调查数据和年度监测数据,收集损害发生前后
的最近历史卫星影像(分辨率应不低于10 m)或现有高空间分辨率航空影像,以及造林、经营规划等数据,确认损害发生前后的森林覆盖及蓄积量水平。
5.2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发生区地面调查
为确定森林受到损害前的状况和森林现状,需进行地面调查。在调查开始前,需要确认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事件的类型,然后可以参照各类型事件主要调查指标(见附录A)选择相关指标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估。
其中,调查的区域包含损害区实地调查(见附录B)和对照区调查。
a) 对损害发生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森林现状。
b) 在损害发生前,将与损害区域原森林具有相同立地、相同林龄和树种组成相似的林分作为对照林分,通过实地调查数据和调查规划数据确定对照林分,开展对照区域实地调查。按照GB/T
26424、HJ 710.1、LY/T 2241 的要求开展调查区域的植物样地调查,调查表可以参考附录 C。样地选择能够反映当地植被特征(物种组成和结构特征) 的典型植被群落。一般采用样方法随机取样,样方数量的设定以能反映群落基本特征情况为准,根据损害发生区面积大小明确样方数量。样方大小和数量要求能反映总体植物群落的空间结构特征,一般样方数量不少于 3个,其中,乔木样方大小为 20 m×20 m,灌木样方大小为 5 m×5 m,记录样方经纬度(角点)、海拔和坡度等样地信息。
c) 对于采伐毁林的单株乔木伐根测量方法与要求,应符合 GA/T 1686 的要求。
5.3 调查数据结果整理
根据数据搜集和样地调查总结森林损害发生区的森林状况,统计成表格。统计数据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a) 森林当前状态数据,包括距离损害发生的时间,当前森林的蓄积量、树种组成、树种年龄、灌木平均高度、盖度等;
b) 损害发生前森林状态或受损害森林的对照区域的林分,包含立地条件或地位级、树种、林龄、相应树种的生长率、林分公顷蓄积量、林分平均树高、林分平均胸径以及灌木层盖度、平均高度;
c) 在生态恢复工程实施完成后 1 年~3 年左右可开展初步效果评估,根据实际恢复情况在 3 年~ 5 年或更长时间可开展最终效果评估,搜集恢复措施后森林状态数据或者至少开展一次实地调查并记录数据,要统计森林恢复措施后的森林乔木层蓄积量、郁闭度、平均胸径和平均树高、灌木层盖度和平均高度等数据。
5.4 评价指标的确定
5.4.1 蓄积量指标
确定蓄积量为基线水平和损害现状水平的实物量化指标。在核算公顷蓄积量时,按照林种的不同,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两类核算。商品林按乔木公顷蓄积量核算;公益林综合考虑乔木公顷蓄积量和灌木折算公顷蓄积量核算,其中灌木折算公顷蓄积量依据灌木覆盖度及所在林地乔木公顷蓄积量换算。
5.4.2 损害价值量化指标
确定森林生态系统基线水平和损害现状水平的价值差值,包含直接损失价值、森林生态恢复费用和森林生态价值损失价值。
6 基线确认
6.1 基线确认的方法
根据评估区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发生前的历史记录数据和森林的现状调查情况、并结合具有相似条件的对照区林分调查数据确定基线水平。
6.2 基线水平的量化
6.2.1 商品林基线水平量化
按照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行为发生时森林年龄的情况,将森林基线的确定方法划分为下两种情况(森林基线水平示意如图 2)。
a) 损害行为发生时,若森林为近、成、过熟林,因为该阶段森林增长较慢,可直接以损害行为发生时的平均公顷蓄积量作为基线水平。
b) 损害行为发生时,若森林为中、幼林龄,因为该阶段森林蓄积量增长较快,需要根据生长率,按年计算相应的公顷蓄积量作为基线水平。
商品林采用乔木公顷蓄积量来表征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水平。计算方法见公式(1)。
Vt = V1t0 (1 + p) (t-t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式中:
Vt——第 t 年乔木基线的公顷蓄积量;
V1t0——第 t0 年乔木基线的公顷蓄积量;
p——森林公顷蓄积量年生长率;
t0——表示损害起始年。
6.2.2 公益林基线水平量化
公益林采用乔木公顷蓄积量和灌木折算公顷蓄积量来表征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水平。计算方法见公式(2)。
Vt = V1t + V2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式中:
Vt——第 t 年公益林基线的公顷蓄积量;
V1t——第 t 年乔木的公顷蓄积量,乔木蓄积量计算方式同商品林基线水平量化公式;
V2t——第 t 年灌木折算的公顷蓄积量;
灌木折算公顷蓄积量:当灌木盖度< 5%时,灌木折算公顷蓄积量视为0;当灌木盖度≥ 5%时,计算方法见公式(3)。
V2t = VDR × V1t × cc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式中:
V2t——第 t 年灌木折算的公顷蓄积量;
VDR——指灌木盖度为1.0时的每公顷灌木折算公顷蓄积量与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发生区平均每公顷乔木蓄积量的比值;默认值为0.10 ,当有当地的调查数据可依据实际情况确认;
V1t——第 t 年该区域乔木公顷蓄积量;
cct——第 t 年灌木覆盖度。
7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确认
确认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事件的类型,可以参照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各类型事件主要类型(见附录 A)进行评估。搜集森林生态破坏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以下原则确认森林生态系统损害。
a) 森林植被面积、物种组成及数量、密度、覆盖度等指标,与基线水平相比存在差异。
b) 损害事实明显、基线水平无法获取的情况,可通过查获的受损林木数量等信息确认损害。
c) 造成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的其他情形。
8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因果分析
搜集森林生态破坏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对破坏森林生态行为进行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破坏行为与生态系统损害间因果关系分析的内容应符合GB/T 39791.1的要求。
9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实物量化
9.1 损害空间范围量化
9.1.1 空间范围确定依据
在空间范围上,根据GB/T 18337.3和GB/T 26424的森林林种及公益林事权等级,确定用于后续价值核算的森林损害空间范围。
a) 对于商品林或公益林事权等级为市级、县级和其他公益林的森林,直接按照实际受损森林范围确定边界。
b) 对于公益林事权等级为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需要考虑其对涵养水源、保育水土、防风固沙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影响范围。影响范围的确定方法为, 以损害发生边界建立缓冲区带,实际森林损害面积和缓冲区范围内森林面积的总和则为森林损害面积。其中,缓冲区带的宽度根据损害区域林分所属的公益林事权等级决定,若为国家级公益林,建立 300m 的缓冲区带;若为省级公益林,则建立 100 m 宽的缓冲区带。
9.1.2 受损森林边界确定方法
一般实际受损森林的面积实际损害发生的边界确定方法。
a) 若损害面积大于 3km2 ,通过历史高分辨率影像,解译损害边界并统计面积。注意影像获取时间与损害行为发生时间不能相差超过 1 年,使用高分辨率卫星影像(空间分辨率不低于 10m)。
b) 若损害面积小于 3km2,可以通过获取空间分辨率不低于 1 m 的卫星影像、无人机影像数据或开展实地测绘调查,确定损害区域的边界,统计不同森林损害类型的面积。
9.2 损害时间范围量化
在时间范围上,要确定与评估区损害行为相关的损害起始时间、损害终止时间。
a) 损害起始时间,即森林生态损害行为发生的时间,是评估森林价值损失开始的时间。
b) 损害终止时间,即森林恢复到基线状态的时间,是森林价值损失终止的时间。其中若有修复行为发生,恢复至基线的最长时间可参照恢复树种生长达到成熟龄的时间计算,参见附录 C。
c) 若森林不可恢复,视为永久性损害,对于针阔混交林损害持续时间按 50 年计算,对于阔叶林损害持续时间按 100 年计算,对于针叶林损害持续时间按 150 年计算。
9.3 实物损害程度量化
可采用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现状蓄积量与基线水平的差异衡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率(如图2所示)。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率的计算方法见公式(4)。
dt
式中:
t——森林生态损害发生至森林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的任意年份( t0 ~tn 之间) 。t0 表示损害起始年,是森林生态损害行为发生的年份;tn 是损害终止年,是森林恢复至基线水平的年份;
dt——损失率,指第 t 年评估区域生态服务功能量相对于基线损失的比例。该比例随时间变化,取值范围在0至1之间;
Bt——第 t 年评估区量化的基线水平;
It——第 t 年评估区的损害现状水平。
图 2 不同损害时间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变化示意图
10 森林生态系统损失价值量化
10.1 森林生态系统损失价值总量组成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价值量指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行为带来的价值损失总量,包含直接损失量和间接损失量。直接损失价值包含林地资源损失价值和林木的一次性使用供给价值,间接损失包含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森林生态价值损失量。计算方法见公式(5)。
C = D + M + H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式中:
C——森林损害价值总量;
D——森林直接损失价值;
M——森林生态恢复费用;
H——森林生态损失价值。
10.2 直接损失价值
直接损失价值包含林地资源损失价值和林木的一次性使用供给价值。其中林地资源损失价值可按照林种类型采用市场价倒算法、市场成交价比较法、收益现值法、收获现值法等评估。林木的一次性使用供给价值根据损害林木数量、蓄积或面积按照市场价值法评估。计算方法见公式(6)。
D = vd × 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式中:
D——森林直接损失价值;
vd——公顷蓄积量的损失;
P——市场价值单价。
10.3 森林生态恢复费用
森林生态恢复费用的计算,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实际费用统计法、费用明细法、承包商报价法、指南或手册参考法、案例比对法。具体方法按照GB/T39791.1的规定执行。若已经采取恢复措施的,按照恢复至基线森林水平的实际费用统计。若无恢复措施的,根据评估区森林的损害现状及生境特征,并结合当地森林生态恢复实践经验,确定恢复措施方案。相关成本和费用以恢复方案实施当地的实际调查数据为准。
其中,恢复措施方案应符合GB/T 15776、GB/T 18337.3、GB/T 50885、GB/T 51097、GB/T 51085、 GB/T 15781-2015、LY/T 2771、TD/T 1036的要求。树种选择、工序要求、质量标准等应按照GB/T 15776、 GB/T 38360等标准的规定确定。异地恢复或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植被恢复和复垦等费用标准可以参考当地具体费用标准,也可以选择参考《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林规发〔2016〕58号)等相关林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
10.4 森林生态价值损失价值
10.4.1 森林生态价值范围确定
在计算森林生态损害价值时,商品林和公益林都应该计算水源涵养、保育水土、固碳释氧、产品供给等主要生态服务功能。对于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等公益林,当森林损害面积大于或等于0.3 km2 时,不仅需要计算主要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还要考虑需要林木积累营养物质、净化大气环境、森林游憩、生物多样性等其他类型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体计算过程应符合GB/T 38582的要求。
10.4.2 森林生态价值
森林生态价值即商品林或公益林的生态价值。计算方法见公式(7)。
Rt Ri S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中:
i——第 i 项主要生态服务功能;
n——主要生态服务功能数量;
t——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发生至森林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的任意年份;
Rt——第 t 年评估区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
Ri——第 i 项评估区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
vt——第 t 年评估区量化指标的基线水平;
v0——评估区所在区域量化指标的平均水平;
S——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的面积。
10.4.3 损害期间的森林生态价值损失量
评估区在损害期间的森林生态价值损失量的计算方法见公式(8)。
H t0 Rt × dtT-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式中:
H——森林生态损失价值;
t——森林生态系统损害发生至森林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的任意年份(t0 ~tn 之间)。t0 表示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起始年,是森林生态系统损害行为发生的年份;tn 表示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终止年,是森林恢复至基线水平的年份;
Rt——第 t 年评估区域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
dt——第 t 年评估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水平损失率;
r——贴现系数,一般推荐取值 2 %~5 % ,一般取3 %。
10.5 其他
10.5.1 对于损害部分未达到森林标准的林地,或普通林木损毁,其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价值量可以按恢复林地植被所需费用的三倍或者受损林木资产价值的五倍进行计算。
10.5.2 对于损害的森林生态系统完全丧失提供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按照永久性损害的方法来定价。
11 鉴定评估报告编制
根据上述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的鉴定评估过程所获得的数据和信息,按照DB42/T 1905的规定编制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12 森林生态系统恢复效果评估
在生态恢复工程实施完成后1年~3年左右可开展初步效果评估,根据实际恢复情况在3年~5年或更长时间可开展最终效果评估,评估工作包括前期准备、恢复前评估、恢复过程评估、恢复达标评估和公众满意度调查。
13 标准实施及评价
13.1 结合各地森林损失的实际情况,调研森林损失类型,储备知识人才,设立相应的森林损失评估组织机构,认真做好有关森林资源基础数据的实施准备,森林计测有关数表的收集准备。
13.2 确定森林损失评估的对象和场景,提供实施必备条件和保障(组织、制度、资金、人员和设备仪器等)、推荐方法路径,确定资源要素配置、关键环节和控制点,提出标准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13.3 针对相关生态环保部门、地方林业部门和检察院等进行标准宣贯和培训,结合标准要求,落实责任制。
13.4 标准实施主要在生产建设、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活动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标准实施的重点是落实国家的环境保护的要求。
13.5 主要是检查标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对照森林损失评估的技术路线,逐条检查并确保实施内容的落实,并记录未实施内容的理由或原因。做好标准实施验证记录,建立实施过程中的信息采集和反馈渠道,定期整理并处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
13.6 在标准实施一定时间后,对照标准实施方案,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分析,总结实施经验成效,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标准实施的评价主要是评价标准实施的效果,主要从技术进步、质量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规范秩序、效率提高、节约费用、节省时间、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有益性评价,同时还要评价标准实施带来的问题, 以便为未来改进提供参考。
13.7 适时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反馈情况,提出标准推广、修改、补充、完善或者废止等意见建议。
13.8 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相关示例见附录 E。
DB42/T 2111.4—2026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森林生态系统事件的类型与主要调查指标表
森林生态系统事件的类型与主要调查指标如表A. 1所示。
表 A.1 森林生态系统时间的类型与主要调查指标表
B
B
附 录 B
(资料性)
损害区域调查表
B.1 乔木资源调查表
损害区域的乔木资源样地调查表如表B.1所示。
表 B.1 乔木资源样地调查表
B.2 灌木资源调查表
损害区域的灌木资源样地调查表如表B.2所示。
表 B.2 灌木资源样地调查表
DB42/T 2111.4—2026
B.3 经济价值调查记录表
损害区域经济价值调查记录表如表B.3所示。
表 B.3 经济价值调查记录表
B.4 生态系统损害简易调查评估表
损害区域的生态系统损害简易调查评估表如表B.4所示。
表 B.4 生态系统损害简易调查评估表
C
C
附 录 C
(资料性)
湖北省典型树种成熟年龄
C.1 生态公益林公益林优势树种(组)龄组划分表
生态公益林可按表C.1来确定树种成熟年龄。
表 C.1 生态公益林优势树种(组)龄组划分表
C.2 商品林优势树种(组)龄组划分表
商品林可按表C.2来确定树种成熟年龄。
表C.2 商品林优势树种(组)龄组划分表
C.3 短伐期用材林树种龄组划分表
短伐期用材林可按表C.3来确定树种成熟年龄。
表C.3 短伐期用材林树种龄组划分表
C.4 毛竹度数划分表
毛竹可按表C.4来确定成熟年龄。
表C.4 毛竹度数划分表
D
D
附 录 D
(资料性)
湖北省所在地森林生态服务价值
D.1 湖北省各县区所在生态区参考表
根据森林损害发生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来确定所属生态区,见表D.1。
表D.1 湖北省各县区所在生态区参考表
D.2 湖北省不同生态功能区森林生态服务价值参考表
根据森林损害发生地所属的生态功能区来确定森林生态服务价值,见表D.2。
DB42/T 2111.4—2026
表D.2 湖北省不同生态功能区森林生态服务价值参考表(2019年)
E
E
附 录 E
(资料性)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湖北省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见表E.1。
表E.1 湖北省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填表说明:为及时掌握标准实施情况,了解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标准复审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格中对应方框打勾,有需要文字说明的反馈意见可在相应位置进行文字描述,也可另附页。
DB42/T 2111.4—2026
参 考 文 献
[1] LY/T 2908 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
[2] 《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林规发〔2016〕58号)
[3]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森林(试行)》 202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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