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2111.3-2026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第3部分:湿地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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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DB42/T 211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的第3部分。DB42/T 2111已经发布以下部分: ——第1部分:环境监测;

——第2部分:证据采集;

——第3部分:湿地生态系统;

——第4部分:森林生态系统。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污染损害评估与环境健康风险防控湖北省重点实验室)、湖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裴云霞、许秀环、王玲玲、陈晓飞、黄峰 张强、洪慧、邓俊、包美玲、陈岷轩、宋蕾、胡兴宜、杨霞、欧文慧、王玥、陆青、赵昭、张萌、余俊琪、孟凡瑶、宋琪妍、刘晓为。

本 文 件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 , 可 咨 询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 电 话 : 027-87167182 , 邮 箱 : waterresearch@163.com。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电话:027-87863566,邮箱:d.ang@163.com。

引 言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可为环境污染刑事犯罪、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领域提供技术支撑,需规范化、标准化引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该文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要素对象,细化鉴定过程中的关键技术环节,提升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该文件不同部分的划分和技术规范的确立,主要依据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要素对象和技术环节,亦便于该文件各部分单独使用。制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拟由以下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环境监测。 目的在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环境监测的操作要求。

——第 2 部分:证据采集。 目的在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证据采集的操作要求。

——第 3 部分:湿地生态系统。 目的在于指导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工作的开展。

——第4 部分:森林生态系统。 目的在于指导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工作的开展。

——第 5 部分:恢复评估。 目的在于指导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 6 部分:鉴定文书。 目的在于指导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以上各部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不同要素对象和技术环节,各部分协调互补,共同构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各要素对象和技术环节标准体系, 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标准体系。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第 3 部分:湿地生态系统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鉴定,不适用于核与辐射所导致的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7648 重要湿地监测指标体系

GB/T 39791.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

GB/T 39791.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2部分:损害调查

GB/T 39791.3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3部分:恢复效果评估

GB/T 39791.4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4部分: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

GB/T 39792.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

GB/T 39792.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要素 第2部分:地表水和沉积物

GB/T 39793.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2部分: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710.1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维管植物

HJ 710.4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鸟类

HJ 710.5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爬行动物

HJ 710.6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两栖动物

HJ 710.7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内陆水域鱼类

HJ 710.8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淡水底栖大型无脊椎动物

HJ 710.12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水生维管植物

HJ 1169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湿地生态系统野外观测

LY/T 2090 湿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指标体系

LY/T 2241 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估规范

LY/T 2899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评估技术规程

SC/T 9402 淡水浮游生物调查技术规范

SL 733 内陆水域浮游植物监测技术规程

DB42/T 2111.3—202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湿地 wetland

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3.2

湿地生态系统损害 damage to wetland ecosystem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湿地面积、数量、结构等外部形态、水文水质和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和服务减少。

4 工作程序

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的工作程序包括工作方案制定、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损害价值量化、鉴定报告编制、恢复效果评估,具体工作程序按照GB/T 39791.1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a) 工作方案制定。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踏勘、查阅文献等方式,了解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确定鉴定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制定鉴定工作方案。

b) 损害调查与确认阶段。掌握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调查并对比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现状和基线,确定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事实及其类型。

c) 因果关系分析阶段。根据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结果,分析生态破坏或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

d) 损害实物量化阶段。筛选并确定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鉴定指标,将指标现状水平与基线水平进行对比,确定损害的程度和时空范围,计算损害的实物量。对受损的湿地生态系统进行可恢复性评价,可恢复的,明确恢复目标,制定基本恢复方案,计算期间损害,并制定补偿性恢复方案。

e) 损害价值量化阶段。对于已采取的污染清除活动,统计实际发生的费用;对于可以恢复的湿地生态系统损害,估算恢复方案的实施费用;对于难以恢复的湿地生态系统损害,计算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价值量;对于已经自行恢复的湿地生态系统,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损害数额。

f) 鉴定评估报告编制阶段。编制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同时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工作档案。

g) 恢复效果评估阶段。定期跟踪监测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情况,全面评估恢复效果与预期目标的一致性,对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应开展补充性恢复。

5 工作方法

5.1 实地勘查法

实地访谈知情人了解情况,并根据损害类型、损害程度、损害范围对受损湿地进行实地勘验、辨识,初步判断鉴定湿地生态系统的损害。必要时,也可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或无人机对受损湿地进行调查。损害情形不同时,需要按照损害行为进行区域划分,并分区域进行勘查。

5.2 数据分析法

采集样品并进行分析测试,将鉴定区域样品监测数据与限量标准或对照样品检测数据进行比较,分析鉴定区域污染物质的种类、类型及其理化性状。

5.3 模拟实验法

鉴定现场灭失或大部分改变的情况下,通过模拟现场、情景再现、模拟培养观察等手段,还原鉴定现场情况。若鉴定区域过大,通过监测采样无法穷尽或鉴定材料部分灭失、鉴定现场无法还原的情形,可通过提取现场的某些特征参数,结合适宜的计算模型,模拟分析污染物运移、生物生长等情况。当污染物具有毒性,可通过毒理分析和受体毒性试验,获知受体可以接受的某种或某几种污染物含量,并与排放源污染物质进行比较来锁定污染源和污染物致害特性。

5.4 专家论证法

邀请相关专家对鉴定中的疑难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6 湿地生态系统损害调查与确认

6.1 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行为调查

6.1.1 对于生态破坏行为,了解破坏方式、地点等基本情况,查明生态破坏行为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持续时长、频次和强度、破坏面积、损害类型等,收集生态破坏活动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影响的相关证据材料。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现场测绘,或由委托方提供勘测定界和查证地类等材料。确认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类型,排除因自然原因形成的填埋、下陷等情形。主要生态破坏行为包括非法围湿种养殖、非法采砂采土、非法填埋与硬化、违规工程与房地产建设、违规改道、违规开采地下水、违规旅游开发等。根据现场情况,同一鉴定区域若存在多种破坏类型,则确认每种破坏类型的空间范围。

6.1.2 对于环境污染行为,了解污染物性质及污染来源,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等情况,调查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频次与持续时间以及污染物类型,固体废物的倾倒量、倾倒的持续时间、废物的危险或有毒等特性,必要时对废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固体废物的污染物组分与浓度进行检测分析。对于调查时污染行为或影响仍在持续的,按照GB/T 39791.2 以及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土壤、水质等要求开展必要的环境质量监测,明确污染物组成与含量。常见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在湿地生态系统及其周边违规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物等。

6.2 湿地生态系统调查

6.2.1 环境质量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

环境质量调查中,应合理选择有代表性的检测项目,包括由污染源直接排入湿地生态系统的一次污染物、一次污染物进入环境转化生成的二次污染物、在污染清理过程中引入的污染物、能影响上述特征污染物环境行为的理化指标、可能对特征污染物检测结果产生干扰的理化指标等项目。湿地生态系统外部形态、土壤、水文、水质的调查指标与调查方法按照 GB/T 14848、GB/T 39792.1、GB/T 39792.2、 GB/T 39791.4、HJ 91.1、HJ 91.2、HJ/T 166、LY/T 2090 等的规定执行。

6.2.2 生物资源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

生物资源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如下。

a) 植物资源调查可利用遥感影像、航拍照片、地形图、森林资源调查数据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等方法,获取鉴定区域植被的类型、面积、分布、物种组成、密度及覆盖度等情况。选择能够反映当地植被特征的典型植被群落开展鉴定区域样地的植物样方调查,调查按照GB/T 27648、

HJ 1169、HJ 710.1、HJ 710.12、SC/T 9402、SL 733、LY/T 2241等的规定执行。根据湿地不同植被类型设置不同样方大小,每个样地须保证有不少于3个重复样方。森林湿地样方大小为20m×20m,灌丛湿地为10m×10m,草本湿地样方大小为1m×1m。

b) 对于有野生动物栖息的湿地,需要开展野生动物及栖息地受损情况调查。调查应包括鸟类、鱼类、两栖与爬行动物、底栖大型无脊椎动物、浮游等的栖息地或物种的种类、组成、种群数量、密度及分布范围等,具体调查方法按照GB/T 27648、HJ 710.4、HJ 710.5、HJ 710.6、HJ 710.7、 HJ 710.8、LY/T 2241、SC/T 9402的规定进行。

c) 存在环境污染行为时,还需调查动植物体内污染物浓度水平。

6.2.3 生态服务功能调查

获取鉴定区域湿地生态系统的历史、现状和规划信息,查明湿地生态系统损害发生前、损害期间、恢复期间鉴定区域的主要生态服务功能。根据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类型,按照LY/T 2899的规定开展必要的参数调查。

6.2.4 其他调查内容

其他调查内容如下:

a) 对明显改变湿地地貌的损害,应将湿地地形地貌作为调查内容;

b) 调查受影响湿地开发利用与经济活动情况的资料;

c) 调查商品化的湿地生物资源的市场价格;

d) 调查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工程规划方案与建设投资费用;

e) 受影响湿地位于生态敏感区或保护地内的,还应调查保护类型、级别、面积、主要保护对象及种群数量等。

6.3 基线确定

为确保基线确认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可比性,应结合鉴定区域实际条件,遵循以下优先顺序选择适用的基线确定方法。

a) 历史数据。优先利用鉴定区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前的历史数据确定基线。通过历史资料分析、专项调查、科学研究等,获取能够表征鉴定区域外部形态或生态服务功能与用途的历史状况数据确定基线。历史数据应对鉴定区域具有较好的时间和空间代表性,且历史数据的采样、检测等数据收集方法与现状调查数据具有可比性。利用损害前的历史数据确认基线,选择考虑年际和年内水文节律、生物物候(包括动植物)、物种及其数量的年际(如大小年)、年内(如季节性变化)变化规律等因素的历史同期数据。根据专业知识和评价指标的意义确定基线,确定原则按照GB/T 39791.1中基线确认的相关内容执行。

b) 对照数据。当缺乏鉴定区域的历史数据或历史数据不满足要求时,利用未受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行为影响的邻近相似现场数据确定基线,通过对照区的调查数据,确定基线水平。对照区应对鉴定区域具有较好的时间和空间参考性,且其数据获取调查方法应与鉴定区域具有可比性,并遵守工作方案的质量保证规定。对照区的具体采样布点要求按照GB/T 39792.1、GB/T 39792.2的相关内容执行。利用对照区数据确定基线的原则按照GB/T 39791.1中基线确认的相关内容。

c) 标准基线。当利用历史数据或对照数据确定基线不可行时,可参考适用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基准确定基线;当标准和基准同时存在时,优先使用环境质量标准;当缺乏适用的标准或基准时,可参考国外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或基准。

d) 专项研究。必要时应开展专项研究,按照相关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推导环境基准作为基线;也可以构建环境质量与生物体的毒性效应、种群密度、物种丰度、生物多样性等评价指标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确定基线。

6.4 损害确认

当损害事件导致湿地生态系统出现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时,可以确认造成了湿地生态系统生态环境损害:

a) 湿地土壤中的污染物浓度或相关理化指标超过基线,且与基线相比存在差异;

b) 湿地水质中的污染物浓度或相关理化指标超过基线,且与基线相比存在差异;

c) 湿地动植物体内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水平,且与基线相比存在差异;

d) 湿地植被类型、面积、分布、物种组成、数量、覆盖度、质量及产量等与基线相比发生不利改变;

e) 湿地动物物种的种类、组成、种群数量、密度、分布范围、质量及产量等与基线相比发生不利改变;

f) 与基线相比,湿地面积明显减小或结构明显受损;

g) 造成湿地损害的其他情形。

7 湿地生态系统损害因果关系分析

7.1 判定原则

按照DB42/T 1905中的判定原则进行判定。

7.2 分析程序

湿地生态系统损害因果关系分析应遵循以下分析程序。

a) 污染源与污染物识别。 以前期调查为基础,分析湿地生态系统污染原因,锁定污染源,判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或以损害结果为依据,分析损害症状特点,监测湿地生态系统各环境要素及生物资源中的污染物,筛选特征污染物,反推污染源,注意区分固定污染源与流动污染源,并考虑污染物转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

b) 污染途径确定。分析污染物的释放机理、传输介质、传输机理,识别污染物从污染源到达湿地生态系统的途径,辨识污染物环境迁移转化过程、规律及环境影响范围。

c) 关联性证明。通过确定的污染途径,采取文献资料、场地模拟、实验室研究和模型模拟等方法,对污染物与湿地生态系统损害关联性进行科学证明,明确污染源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

d) 原因力确定。运用多元统计分析、构建数学模型等方法,获得各个污染源的贡献率,结合现场调查及其他资料,综合确定各类污染行为的原因力。

7.3 环境污染行为因果关系分析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确定污染环境行为与湿地生态系统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a) 存在明确的污染环境行为;

b) 湿地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生物资源或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

c) 污染行为先于损害的发生;

d) 受体端和污染源的污染物存在同源性;

e) 污染源到受损湿地生态系统之间存在合理的迁移转化过程。

根据需要,分析其他原因对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贡献。

7.4 破坏生态行为因果关系分析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确定破坏生态行为与湿地生态系统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a) 存在明确的破坏生态行为;

b) 湿地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生物资源或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

c) 破坏行为先于损害的发生;

d) 根据生态学和环境学理论,破坏行为与湿地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生物资源或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具有关联性;

e) 可以排除其他人为或自然原因对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贡献。

根据需要,分析其他原因对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贡献。

8 湿地生态系统损害实物量化

8.1 损害量化指标

损害量化指标应遵循以下规定:

a) 湿地生态系统损害应将湿地面积及其结构纳入量化指标;

b) 湿地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的损害,一般以特征污染物浓度为量化指标;

c) 湿地生态系统生物资源的损害,一般以生物的物种丰富度、种群、群落特征等作为量化指标;

d) 湿地生态系统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害,应明确受损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并根据功能或服务类型选择适合的量化指标。

8.2 损害程度和范围量化

8.2.1 损害程度

基于湿地环境质量、生物资源、生态服务功能等各类指标水平与基线水平,确定受损程度,计算方法见公式(1)。

- - - - - - - - - - - - - - - - - - - - -(1)

式中:

——鉴定区环境质量、生物资源、生态服务功能实物量化指示性指标的受损程度;

B;——环境质量、生物资源及生态服务功能实物量化指示性指标的基线水平;

sj——环境质量、生物资源及生态服务功能实物量化指示性指标受损后的现状水平。

8.2.2 损害范围

8.2.2.1 湿地生态系统损害范围量化包括空间量化和时间范围量化。

8.2.2.2 根据鉴定事项、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确认及损害程度量化结果,结合破坏生态类型及特点、特征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迁移扩散行为、受损对象受害表征或受损特征等,综合确定损害空间范围。

a) 以破坏生态为主的,基于破坏行为特征,结合地籍地类规划、损害前后现场调查与监测、遥感影像与现场测绘数据等,确定损害前后湿地生态系统状况,量化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空间范围;

b) 以污染环境为主的,结合污染源存续时间、环境要素中特征污染物含量及其迁移转化方式、湿地植物受害表征及存续时间等,采用加密监测、插值等方法综合确定。

8.2.2.3 根据湿地生态系统损害开始与恢复方案的持续时间确定损害的时间范围。湿地可恢复的按实际损害时间计算,即损害发生年至恢复至基线年份之间的持续时间。湿地不可恢复的,则为永久性损害,永久性损害持续时间一般按 100 年计算。

8.3 恢复方案制定与期间损害计算

8.3.1 恢复目标和恢复技术的确定

8.3.1.1 恢复目标是将受损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水平。 自湿地生态系统损害发生到恢复至基线的持续时间大于一年的,计算期间损害,制定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小于等于一年的,仅需制定基本恢复方案。当不具备经济、技术和操作可行性时,湿地生态系统环境质量应修复至维持其基线功能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可接受风险水平与基线之间不可恢复的部分,可以采用适合的替代性恢复方案或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进行价值量化。

8.3.1.2 应根据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类型、范围和程度,选择反映湿地生态系统损害关键特征、易于定量测量评价的指标,明确生态环境恢复目标。当损害类型以供给服务为主时,一般采用资源数量、密度等指标;当损害类型以支持服务为主时,一般采用栖息地面积、重要保护物种的种群数量等指标;当损害类型以调节服务为主时,一般采用湿地面积作为评价指标;当损害类型以环境质量为主时,一般采用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的浓度作为评价指标。

8.3.1.3 按照 GB/T 39792.1、GB/T 39792.2 等的规定确定恢复技术。

8.3.2 期间损害计算

利用等值分析法对湿地生态系统损害开始发生到恢复至基线水平的期间损害进行量化,计算补偿性恢复的规模。根据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特点,可以选择资源类指标或者服务类指标计算期间损害。期间损害的计算一般选择基本恢复方案中表征损害范围或损害程度中损害时间最长的指标。期间损害的计算方法按照GB/T 39791.1等相关标准执行。根据期间损害制定补偿性恢复方案,对于无法找到合适的补偿期间损害的替代性恢复方案的情况,对期间损害进行价值量化。服务性损害计算期间损害,功能性损害不计算期间损害。

8.3.3 恢复方案比选和确定

8.3.3.1 涉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湿地公园、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采用等值分析法,制定受损湿地基本恢复方案与补偿性恢复方案。

8.3.3.2 湿地生态恢复一般需要多种恢复和重建技术进行组合,制定备选的综合恢复方案。恢复方案需要同时考虑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具体包括:

a) 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方案为原位恢复,补偿性恢复目标为受损的湿地具有更高生态服务功能水平时,统筹制定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方案;

b) 基本恢复方案为原位恢复、补偿性恢复方案为异位替代性恢复,补偿性恢复目标为补偿性恢复的湿地与受损湿地具有相同生态服务功能水平时,根据受损和补偿性恢复区域特征分别制定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

c) 受损湿地无法原位恢复或用途变更不需要恢复,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方案可以同时采用异位替代性恢复。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在同一区域实施的,情形同 a);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在不同区域实施的,情形同 b);

d) 受损湿地无法原位恢复或用途变更不需要恢复,也无法采用异位替代性恢复方案进行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通过生态服务功能量化模型以及适当的生态环境资源价值评估方法对受损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期间损害进行实物和价值量化,价值量化方法按照LY/T 2899、 GB/T 39792.2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8.3.3.3 基本恢复或补偿性恢复方案的制定原则应符合 GB/T 39791.1 的规定。基本恢复或补偿性恢复没有达到恢复目标,应根据实际恢复效果与基本恢复目标、补偿性恢复目标之间的差距计算补充性恢复目标,制定并实施补充性恢复方案。

9 湿地生态系统损害价值量化

9.1 价值量化原则

价值量化原则如下:

a) 对于湿地生态系统损害行为发生后,为减轻或消除污染或破坏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而发生的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b) 当受损湿地生态系统可恢复或部分恢复时,采用恢复费用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对于不可恢复、或只能部分恢复、或无法补偿期间损害时,根据湿地类型采用支付意愿法、旅行费用法、生态服务功能评估法等方法量化未恢复部分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对于污染环境或破坏行为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损害范围和程度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损害价值,不再计算期间损害;对于不实际实施的补偿性恢复,可以虚拟恢复费用作为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c) 对于直接查获的非法获得的动植物资源,在其基线水平无法获取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动植物资源损害价值评估;

d) 对于湿地生态系统损害导致野生动植物死亡的,还应计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损失价值。对于涉及重点保护植物物种的,应在其资源经济价值的基础上,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作为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取值6,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取值4,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地方特有种取值3。对于涉及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或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其他涉及野生动物价值的规定,确定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价值;

e) 当受损湿地生态系统面积小于8 hm2 时, 对于损害前湿地生态系统主要生态服务功能为供给服务、调节服务、支持服务和文化服务中的一种,采用实地调查法,获取必要的技术参数,按照LY/T 2899、GB/T 39792.2等的规定获得主要服务功能的价值量,并根据恢复时间或永久性丧失计算相应的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当受损湿地面积大于等于8 hm2 时,需要同时考虑除主要功能以外的其他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f) 湿地生态系统损害价值量化应避免与地表水与沉积物、土壤和地下水等环境要素重复计算。

9.2 实际治理成本法

对于突发性湿地生态系统污染事件,如果污染物浓度在应急处置阶段内恢复至基线水平,湿地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生物资源以及生态服务功能未观测到明显改变的,采用实际治理成本法统计应急处置费用。对于其他湿地生态系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已经或正在开展治理或恢复的,适用实际治理成本法。

实际治理成本基础数据的统计与校核参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

9.3 恢复费用法

湿地生态系统恢复费用的计算,包括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的费用。按照GB/T 39791.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选择费用计算方法。涉及自然保护地和重点保护物种受损的生态恢复费用,按恢复费用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系数参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森林(试行)》等文件确定。

9.4 虚拟治理成本法

对于向湿地生态系统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存在,但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观测或应急监测不及时等原因导致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湿地生态系统损害范围和程度或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情形,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具体按照GB/T 39793.2的规定执行。

9.5 其他价值量化法

对于受损湿地生态系统不能通过实施恢复措施进行恢复或完全恢复到基线水平,或不能通过补偿性恢复措施补偿期间损害的,基于等值分析原则,采用生态服务功能或环境资源价值量化方法对未予恢复的湿地生态系统损害进行计算。

a) 对于以产品供给为主要服务功能的湿地,采用市场价值法计算产品生产服务损失。

b) 对于以水资源供给为主要服务功能的湿地,采用水资源影子价格法计算水资源功能损失。

c) 对于以维持生物多样性为主要服务功能的湿地,建议采用恢复费用法计算支持功能损失,当恢复方案不可行时,采用支付意愿法、物种保育法计算。

d) 对于以游娱休疗、科普宣教为主要服务功能的湿地,建议采用旅行费用法计算文化服务损失,当旅行费用法不可行时,建议采用支付意愿法计算。

e) 对于调节洪水、补充地下水、净化水质等调节功能的影响,建议采用恢复费用法计算,当恢复方案不可行时,建议采用替代成本法计算调节功能损失。

f) 对于砂石开采影响地形地貌和岸带稳定的情形,采用恢复费用(实际工程)法计算岸带稳定支持功能损失。

g)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量化方法按照LY/T 2899、GB/T 39792.2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

10 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报告编制

鉴定机构根据委托内容,基于鉴定过程所获得的数据和信息,编制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

11 湿地生态系统损害恢复效果评估

湿地生态系统损害恢复效果评估包括前期准备、恢复过程评估、恢复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等,具体按照GB/T 39791.3的相关规定执行。

12 标准实施及评价

12.1 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湿地生态系统的实施准备,包括标准实施的方案准备、组织准备、知识准备、手段准备和物质条件准备等。

12.2 明确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的适用对象和场景、提供实施必备条件和保障(组织、制度、资金、人员和设备仪器等)、推荐方法路径,确定资源要素配置、关键环节和控制点,提出标准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12.3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的相关方和具体对象进行标准宣贯和培训,结合标准要求,落实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12.4 湿地生态系统实施主要在工程建设等活动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标准实施的重点是落实国家的环境保护的要求。

12.5 标准实施的检查主要是检查标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对照湿地生态系统的工作程序,逐条检查标准实施内容的落实,并记录未实施内容的理由或原因。标准实施检查也要检查标准实施的支持手段和物质条件的落实情况。做好标准实施验证记录,畅通标准实施信息采集的方式方法和反馈渠道,定期整理并处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

12.6 在标准实施一定时间后,对照标准实施方案,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分析,总结实施经验成效,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标准实施的评价主要是评价标准实施的效果,主要从技术进步、质量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规范秩序、效率提高、节约费用、节省时间、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有益性评价,同时还要评价标准实施带来的问题, 以便为未来改进提供参考。

12.7 适时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反馈情况,提出标准推广、修改、补充、完善或者废止等意见建议。

12.8 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相关示例见附录 A。

附 录 A

(资料性)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如表A.1所示。

表 A.1 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

填表说明:为及时掌握标准实施情况,了解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标准复审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湖北省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及意见反馈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格中对应方框打勾,有需要文字说明的反馈意见可在相应位置进行文字描述,也可另附页。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2号)

[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3]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环应急〔2020〕28号)

[4] 范成新.2018.湖泊沉积物调查规范.北京:科学出版社

[5]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森林(试行)(环法规〔2022〕48号)

[6]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

[7]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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