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020 CCS P 27
DB42
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2515—2026
装配式部分包覆钢-混凝土
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Code of pract ice for assembled partially-encased compos ite
structures of steel and concrete
2026 - 02 - 13 发布 2026 - 06 - 13 实施
湖 北 省 住 房和 城 乡 建 设厅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DB42/T 2515—2026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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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装配式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术语和符号、材料、结构设计基本规定、梁设计、柱和支撑设计、剪力墙设计、节点设计、防护设计、制作安装、质量验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配式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装配式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985.2 埋弧焊的推荐坡口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2518 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
GB/T 5313 厚度方向性能钢板
GB/T 8923(所有部分)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GB/T 9978(所有部分)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T 10433 紧固件 电弧螺柱焊用螺柱和瓷环
GB/T 12755 建筑用压型钢板
GB 14907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T 30790(所有部分) 色漆和清漆防护涂料体系对钢结构的防腐蚀保护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T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
GB/T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 50068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53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24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448 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T 50502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 50661 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55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981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1022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 51249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GB 5500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6 钢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8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
JGJ 3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T 12 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DB42/T 2515—2026
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99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107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JGJ 114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138 组合结构设计规范
JG/T 163 钢筋机械连接用套筒
JGJ/T 251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
JGJ/T 283 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 339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
3 术语和符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术语
3.1.1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构件 partially-encased composite (PEC) members of steel and concrete
开口截面主钢件外周轮廓间包覆混凝土,且混凝土与主钢件共同受力的结构构件,简称 PEC 构件。 3.1.2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梁 partially-encased composite beams of steel and concrete
主要承受弯矩或弯矩-剪力的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构件,简称 P C 梁,包括无翼板的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梁,简称矩形 PEC 梁;有翼板的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梁,简称 T 形 PEC 梁。
3.1.3
部分包覆蜂窝钢-混凝土组合梁 partially-encased castellated composite beams of steel and concrete
主钢件采用腹板开孔的 H 形或工字形钢,在主钢件外周轮廓间包覆混凝土,且混凝土与蜂窝式主钢件共同承受弯矩或弯矩剪力共同作用的组合构件,简称 PECSC 梁。
3.1.4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柱 partially-encased steel and concrete composite columns
主要承受轴力或轴力-弯矩的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构件,简称 PEC 柱,包括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框架柱和两端铰接柱。
3.1.5
装配式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assembled partially-encased composite structures of steel and concrete
由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构件通过可靠连接装配而成的结构。
3.1.6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框架 partially-encased composite frames of steel and concrete
由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柱和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梁组成的框架,简称 PEC 框架。 3.1.7
主钢件 main steel component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构件中的承载结构钢,由单个或若干个 H 形或工字形钢或工字钢附加钢板组成。
3.1.8
连杆 link
焊接于主钢件两翼缘间的连接钢筋、圆钢或扁钢。
3.2 符号
3.2.1 材料性能
EA ——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构件截面轴向刚度;
EI ——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构件截面抗弯刚度; (EI)e —— 轴心受压构件等效截面抗弯刚度;
Ea —— 钢材弹性模量;
EC —— 混凝土弹性模量;
EEQ —— 组合截面当量弹性模量;
ES —— 钢筋弹性模量;
fa —— 钢材抗拉强度设计值
fa, —— 钢材抗压强度设计值;
fae —— 折减后的主钢件腹板钢材抗压、抗拉强度设计值;
fat —— 圆柱头栓钉极限抗拉强度设计值;
fau —— 钢材抗拉强度最小值;
fav —— 钢材抗剪强度设计值;
fay —— 钢材屈服强度;
fc ——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ck ——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
fcw —— 梁主钢件腹部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fEQ —— 组合截面当量强度;
fp —— PEC剪力墙主钢件墙身腹板的抗拉和抗压强度设计值; ft —— 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ftk —— 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
frlv —— 竖向加劲肋钢材抗剪强度设计值;
fy —— 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fy, —— 钢材抗压强度设计值;
fyv —— 箍筋或横向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GA ——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构件截面剪切刚度。
Ga —— 钢材剪切模量;
Gc —— 混凝土剪切模量;
3.2.2 作用效应和承载力
M —— 正弯矩设计值;
M , —— 负弯矩设计值;
Mpw —— PEC 剪力墙截面配置钢板合力对受拉型钢截面重心的力矩; Mu —— 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
N —— 轴力设计值;
Na,y 、Nan,u —— 轴拉屈服承载力、轴拉断裂承载力;
Npw —— PEC 剪力墙截面内配置钢板所承担轴向力;
Nu —— 截面轴压承载力设计值;
N —— 一个抗剪连接件的纵向抗剪承载力;
R —— 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S ——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V —— PEC 剪力墙的墙肢截面剪力设计值; Vb 、Vc 、Vj —— 梁、柱及节点剪力设计值;
Vcw —— 仅考虑墙肢截面钢筋混凝土部分承受的剪力值,即墙肢剪力设计值减去端部型钢和钢板承受的剪力值
Vs —— 每个剪跨区段内梁主钢件与混凝土翼板交界面的纵向剪力;
Vu —— 主钢件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Vux 、Vuy —— 沿x 轴方向、y 轴方向主钢件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Vw —— 底部加强部位 PEC 剪力墙截面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Vx 、Vy —— 沿x 轴方向、y 轴方向剪力设计值;
σsa —— 梁主钢件受拉翼缘、部分腹板及受拉钢筋的等效钢筋应力值;
σsq —— 开裂截面纵向受拉钢筋应力;
ωmax —— 最大裂缝宽度。
3.2.3 几何参数
hw1 —— PEC 剪力墙边缘构件腹板长度;
hw2 —— PEC 剪力墙主钢件墙身腹板长度
h0 —— 腹板计算高度,混凝土截面有效高度;
h0f —— 主钢件受拉翼缘截面重心至混凝土截面受压边缘的距离;
h0s —— 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重心至混凝土截面受压边缘的距离;
h0w —— 主钢件受拉腹板截面重心至混凝土截面受压边缘的距离;
Ia —— 主钢件截面的惯性矩;
Ic —— 混凝土截面的惯性矩;
Icf —— 混凝土翼板的截面惯性矩;
Icr ——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梁开裂截面的换算截面惯性矩;
Ieq ——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梁的截面等效惯性矩;
Is —— 钢筋截面的惯性矩;
Iucr ——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梁未开裂截面的换算截面惯性矩;
I0 ——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梁的换算截面惯性矩;
i —— 组合截面回转半径;
ka —— PEC 剪力墙主钢件抗弯刚度与全截面抗弯刚度之比;
l ——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梁的跨度;PEC 剪力墙高度;
le —— 等效跨度;
l0 ——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柱、轴心受压 PEC 剪力墙的计算长度; Sa —— 梁主钢件截面对组合截面塑性中和轴的面积矩;
Sac —— 受压区梁主钢件截面对组合截面塑性中和轴的面积矩;
Sat —— 受拉区梁主钢件截面对组合截面塑性中和轴的面积矩;
sa —— 沿构件长度方向连杆的间距;
tf —— 主钢件受拉翼缘厚度;当拉、压翼缘等厚时的受压翼缘厚度; —— PEC 剪力墙主钢件边缘构件翼缘厚度;
tf, —— 受压翼缘厚度;
tr —— PEC 剪力墙主钢件纵向加劲肋厚度;
tw —— 主钢件或槽钢连接件腹板厚度;
tw1 —— PEC 剪力墙主钢件边缘构件腹板厚度;
tw2 —— PEC 剪力墙主钢件墙身腹板厚度;
x —— 混凝土受压区高度;
λ —— 构件长细比;
λn —— PEC 剪力墙正则化长细比。
λ1 —— PEC 剪力墙计算截面处的剪跨比;
λ2 —— PEC 剪力墙长细比;
3.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k —— 抗剪连接件的刚度;
ka —— 主钢件抗弯刚度与全截面抗弯刚度之比;
n —— 轴压比;
α1 —— 受压区混凝土压应力影响系数;
αE —— 钢材与混凝土弹性模量的比值;
β1 —— 受压区混凝土应力图形影响系数;
βc —— 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
βmx、βmy —— 计算平面内稳定时,关于 x、y 轴的等效弯矩系数;
βtx、βty —— 计算平面外稳定时,关于 x、y 轴的等效弯矩系数;
γ0 —— 结构重要性系数;
γRE ——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δ —— 钢贡献率;
εk —— 钢号修正系数;
ζ —— 刚度折减系数;
ρte —— 考虑梁主钢件受拉翼缘与部分腹板及受拉钢筋的有效配筋率;
ρv —— 箍筋体积配箍率;
ψ —— 考虑梁主钢件翼缘作用的钢筋应变不均匀系数。
λ —— 剪力系数;
λv —— 约束边缘构件配箍特征值;
φ —— 组合稳定系数;
ηvw —— 剪力增大系数;
4 材料
4.1 钢材
4.1.1 钢材选用应符合 GB 50017 的有关规定。
4.1.2 承重的 PEC 构件主钢件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 , 断后伸长率 ,抗拉强度和硫 、磷含量的合格保证; 对焊接结构应具有碳或碳当量的合格保证 。焊接承重构件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构件采用的钢材应具有弯曲试验的合格保证。
4.1.3 PEC 构件主钢件采用的钢材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强度设计值、弹性模量和剪切模量应按 GB 50017 的有关规定采用。
4.1.4 PEC 的梁、柱和支撑等主要抗侧力构件,主钢件所用的钢材性能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钢材抗拉性能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断后伸长率不应小于20%;
b)钢材的屈服强度波动范围不应大于 120 N/mm2 ,钢材实物的实测屈强比不应大于 0.85;
c)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d)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发生塑性变形的构件或节点部位的钢材,其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其标准值之比不应大于 1.35。
4.1.5 当 PEC 构件主钢件采用钢板厚度大于或等于 40mm ,且承受沿板厚方向拉力的焊接连接板件,应具有厚度方向抗撕裂性能(即 Z 向性能)的合格保证,钢板厚度方向的断面收缩率不应小于 GB/T 5313规定的允许值。
4.1.6 组合楼板中压型钢板的材质和材料性能应符合 GB/T 12755 的有关规定。压型钢板的基板应选用热浸镀锌钢板,镀锌层应符合 GB/T 2518 的规定。
4.2 钢筋
4.2.1 PEC 构件混凝土中钢筋的选用, 以及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极限强度标准值、抗拉强度设计值、抗压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取值,应符合 GB/T 50010 的有关规定和 GB 55008 的有关规定。
4.2.2 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的 PEC 柱、PEC 梁、PEC 斜撑的纵向受力钢筋应符合 GB/T 50010 和 GB
55008 中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设计有关材料性能的规定。
4.2.3 焊接钢筋网片应符合 JGJ 114 的有关规定。
4.3 混凝土
4.3.1 PEC 构件中的混凝土材料性能应符合 GB/T 50010 和 GB 55008 的有关规定,PEC 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不宜高于C70;楼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混凝土的最大骨料直径不宜大于 25mm 。对浇筑难度较大或复杂节点部位,宜采用骨料更小、流动性更强的高性能混凝土。
4.3.2 PEC 构件可采用轻骨料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的选用应符合 JGJ/T 12 的有关规定,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对于梁不宜低于 LC25 ,柱不宜低于 LC30。
4.3.3 PEC 柱、PEC 剪力墙的连接后浇区宜采用自密实混凝土或水泥基灌浆材料。PEC 梁的连接后浇区可采用自密实混凝土、水泥基灌浆材料或普通混凝土。 自密实混凝土的选用应符合 JGJ/T 283 的有关规定。水泥基灌浆材料的选用应符合 GB/T 50448 有关规定。
4.3.4 PEC 柱、PEC 支撑、PEC 剪力墙的连接后浇区的材料强度等级宜比相应主体构件材料强度等级提高一级,PEC 梁的连接后浇区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相应主体构件材料强度等级。
4.3.5 PEC 构件的连接后浇区的材料采用自密实混凝土或水泥基灌浆材料时,应满足表 1 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采用自密实混凝土材料时,材料应具备一定的微膨胀性,其主要性能应满足表 2 中 IV 类材料的性能要求。
b)当采用水泥基灌浆材料时,其主要性能应符合表 2 中 I ~ IV 类的性能要求。
c)冬期施工时连接后浇区材料的性能除应符合本规范表 2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1 PEC 构件连接后浇区材料要求
表 2 PEC 构件连接后浇区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标
表3 冬期施工时PEC构件连接后浇区浇筑材料性能指标
4.4 连接材料
4.4.1 PEC 构件中受力螺栓选用应符合 GB 50017 的有关规定。螺栓连接的强度指标、高强度螺栓的预拉力设计值, 以及高强度螺栓连接的钢材摩擦面抗滑移系数等应符合 GB 50017 和 GB 55006 的有关规定。
4.4.2 圆柱头焊钉或栓钉连接件的质量应符合 GB/T 10433 的有关规定,圆柱头焊钉或栓钉的材料及力学性能应符合 JGJ 138 的有关规定。
4.4.3 锚栓可采用 GB/T 700 规定的 Q235 钢和 GB/T 1591 规定的 Q355 钢和 Q390 钢或强度更高的钢材,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4.4.4 PEC 构件的焊接材料选择和焊缝强度指标应符合 GB 50017、GB 50661 和 GB 55006 的有关规定。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 GB 50661、JGJ 18 的有关规定,检验方法应符合 GB 50205 的有关规定。钢筋套筒连接应符合 JG/T 163 及 JGJ 107 的相关要求。
5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5.1 结构体系
5.1.1 PEC 梁、PEC 柱、PEC 斜撑应由开口截面主钢件及外轮廓范围内浇筑的混凝土组成,混凝土内可设纵筋、连杆、抗剪件等钢配件(图 1)。PEC 主钢件应在工厂制作。
标引序号说明:
1——开口截面主钢件;
2——包覆混凝土;
3——连杆;
4——纵筋;
5——抗剪键;
6——角部纵筋。
图 1 PEC 构件的常用截面形式
5.1.2 PEC 剪力墙的常用截面形式为一字形(图2a)、L 形(图2b)等,翼缘之间和翼缘与纵向加劲肋间应设置一定间距的连杆。
a) PEC 剪力墙的截面形式-一字形
b) PEC 剪力墙的截面形式-L 形
标引序号说明:
1——翼缘;
2——边缘构件腹板;
3——墙身腹板;
4——纵向加劲肋;
5——纵筋;
6——连杆(两侧与主钢件焊接);
7——栓钉
图 2 PEC 剪力墙的截面形式
5.1.3 PEC 剪力墙可用于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等结构体系中。
5.1.4 与 PEC 剪力墙相连的梁宜采用 PEC 梁或钢梁,与地下室墙连接的梁也可以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或型钢混凝土梁,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梁、型钢混凝土梁等应采取可靠连接措施。
5.1.5 设置地下室时,竖向构件中主钢件至少应延伸至地下一层。
5.1.6 PEC 梁、PEC 柱主钢件的截面分类与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PEC 柱、PEC 梁、PEC 支撑等构件中主钢件截面按塑性发展能力可分 3 类,各类截面的宽厚比限值应符合表 4 的规定(图3);
表4 PEC梁、PEC柱、PEC支撑主钢件的宽厚比限值
b) 轴心受压柱中主钢件翼缘外伸部分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 4 中截面分类 2 的规定;当柱整体稳定承载力小于截面强度承载力的 75% 时,不应大于表 4 中截面分类 3 的规定;
c) 支撑中主钢件翼缘外伸部分的宽厚比不宜大于表 4 中截面分类 1 的规定,腹板的宽厚比不宜大于表 4 中截面分类 1 中柱的规定;
d) 当主钢件受压翼缘通过连杆与另一侧翼缘牢固连接,且连杆间距 sa 与翼缘宽度 bf 的比值满足 sa/bf ≤0.25 ,则表 4 的宽厚比限值可放大 1.5 倍;当 0.25< sa/bf ≤0.5 ,则表 4 的宽厚比限值可在 1.5~ 1.0 倍间插值;
e) 梁和框架柱构件沿全长弯矩分布不均匀时,满足本条第 4 款要求的 sa/bf 的范围应覆盖弯矩最大值相邻区域,且不应小于构件净长的 1/8;
f) 当 T 形 PEC 梁的主钢件受压翼缘外侧面与钢筋混凝土板、钢筋桁架楼承板、压型钢板混凝土组合板等刚度较大的板可靠连接或贴合连接,且其受弯中和轴位于混凝土板或与混凝土板相连的主钢件翼缘中时,表 4 截面分类 2 的宽厚比限值可采用该表截面分类 3 对应的宽厚比限值。
标引序号说明: 1——焊缝;
2——连杆。
图 3 受压翼缘外伸部分宽厚比示意
图 4 混凝土外轮廓尺寸示意
5.1.7 PEC 构件混凝土的外轮廓宽度 bc 宜与主钢件翼缘宽度 bf 一致;当需缩进时,bc 不应小于 bf 的 80% (图 4)。
5.1.8 PEC 剪力墙中主钢件的截面分类与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主钢件截面按塑性发展能力可分为 2 类,各类截面的宽厚比限值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5 PEC剪力墙中主钢件截面分类和宽厚比限值
b) 当受压翼缘通过连杆与相邻肋板牢固连接,且端部区格连杆竖向间距 sa(对钢筋或圆钢连杆取中心距,对扁钢连杆取净距)与翼缘宽度 bw 的比值满足 sa/bw ≤0.5 ,则表 5 中外伸翼缘的宽厚比限值可放大 1.5 倍;当 0.50< sa/bw ≤1.0,则表 5 中外伸翼缘的宽厚比限值可在 1.5~ 1.0倍间插值;
c) 纵向加劲肋截面尺寸应符合公式(1)规定;
tr ≥b0/19 ················ (1)
式中:
tr —— PEC 剪力墙主钢件纵向加劲肋厚度;
b0 —— 主钢件翼缘外伸宽度;
d) 纵向加劲肋与墙身腹板可采用断续角焊缝连接。断续角焊缝焊段的长度不得小于 10hf 或50mm ,其净距不应大于 15t ,t 为较薄焊件厚度;
5.1.9 采用 PEC 构件作为框架柱和框架梁的房屋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不宜超过表 6 的规定。
表6 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
单位为米
5.1.10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宽比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7 房屋最大适用的高宽比
5.1.11采用 PEC 柱的框架-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和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中,外围 PEC 柱强轴连接应采用刚性连接,楼面梁弱轴与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或核心筒的连接可采用刚接或铰接。
5.2 设计分析
5.2.1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荷载标准值、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等应符合 GB 50068、GB 50009和 GB 55001 的有关规定。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 GB 50068 和 GB 55001 的有关规定。 5.2.2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多层和高层建筑的平面、竖向布置和规则性要求 ,应符合GB/T50011、JGJ 3 和 JGJ 99 的有关规定。
5.2.3 采用PEC 构件的结构,在竖向荷载、风荷载以及多遇地震作用下,变形和内力可按弹性方法计算。
5.2.4 采用PEC 构件的结构进行内力和位移计算时,对于现浇结构或装配整体式结构,可假定楼板在其自身平面内为无限刚性。当楼盖开有较大洞口或可能产生较明显的平面内变形时,计算时应采用楼盖平面内的实际刚度,考虑楼盖的面内变形的影响。
5.2.5 采用PEC 构件的结构,弹性计算模型应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确定,应能反应结构的刚度和质量分布以及各结构构件的实际受力情况,并应对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进行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分析判断。
5.2.6 采用PEC 构件的结构进行弹性分析时,应考虑下列变形:
a) 梁的弯曲、剪切、扭转变形;
b) 柱在轴力和弯矩作用下的弹性变形;
c) PEC 剪力墙的弹性弯曲及剪切变形;
d) 对于刚性连接的钢框架宜计入梁柱节点域的弹性剪切变形,其计算按 JGJ 99 的相关要求。
5.2.7 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 10%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重力附加弯矩是指任一楼层以上全部重力荷载与该楼层地震平均层间位移的乘积,初始弯矩是指该楼层地震剪力与楼层层高的乘积。
5.2.8 弹性分析时,PEC 剪力墙宜采用壳单元或墙单元。
式中:
Y0 —— 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0.9;
S ——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 —— 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YRE ——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按表 8 采用,其他情况按 GB/T50011 的规定取值。
表8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5.2.10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等因素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规定。丙类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 9 确定。
表9 PEC结构的抗震等级
5.2.11 采用 PEC 剪力墙的房屋结构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等因素采
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 10 确定。
表10 采用PEC剪力墙的房屋结构的抗震等级
表10 采用PEC剪力墙的房屋结构的抗震等级(续)
5.2.12 PEC 构件中主钢件受压翼缘应根据构件抗震等级按表 11 的规定确定。
表11 PEC梁、柱、剪力墙中主钢件受压翼缘截面分类
5.2.13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抗震计算的阻尼比宜按下列规定取值:
a) 多遇地震下的计算,房屋高度不大于 50m时可取0.04;高度大于 50m且小于200m时可取 0.03;高度大于等于 200m 时宜取 0.02;
b) 采用PEC 剪力墙的房屋,多遇地震作用下的阻尼比可取 0.04;
c) 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分析,阻尼比可取 0.05。
5.2.14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楼层位移验算和构件设计时阻尼比可取 0.02~0.04,验算建筑风振舒适度时,阻尼比宜取 0.01~0.02。
5.2.15在进行结构整体内力分析和变形计算时,矩形 PEC 梁、PEC 柱构件、PEC 剪力墙的截面刚度可按公式(4)、公式(5)、公式(6)计算。
EA = EaAa + EcAc · · · · · · · · · · · · · · ·(4)
GA = GaAa + GcAc · · · · · · · · · · · · · · ·(5)
EI = EaIa + EcIc · · · · · · · · · · · · · · ·(6)
式中:
Ea 、Ec —— 钢材弹性模量(N/mm2)、混凝土弹性模量(N/mm2);
Ga 、Gc —— 钢材剪切模量(N/mm2)、混凝土剪切模量(N/mm2);
Aa 、Ac —— 主钢件截面面积(mm2)、混凝土截面面积(mm2);
Ia 、Ic —— 主钢件惯性矩(mm4)、混凝土惯性矩(mm4);
EA 、GA —— 组合构件截面轴向刚度(N)、抗剪刚度(N);
EI —— 组合构件截面抗弯刚度(N ·mm2)。
5.2.16 在进行结构整体内力分析和变形计算时,T 型 PEC 梁的抗弯刚度,对边框架可取矩形 PEC 梁按本文件式(6)计算结果的 1.2 倍;对中框架可取矩形 PEC 梁按本文件式(6)计算结果的 1.5 倍。 5.2.17 多遇地震下,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抗震验算时,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公式(7)规定;
VEki Gj · · · · · · · · · · · · · · · ·(7)
式中:
VEki —— 第 i 层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kN);
λ —— 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应按本条第 b 款的规定取值,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 15的增大系数;
Gj —— 第 j楼层重力荷载设计值(kN);
b) 多遇地震下,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扭转不规则或基本周期小于 3.5s 的结构,λ 不应小于表 12 的基准值;
2) 对基本周期大于 5.0s 的结构,λ 不应小于表 12 的基准值的 0. 75 倍;
3) 对基本周期介于 3.5s 和 5.0s 之间的结构,λ 不应小于表 12 的基准值的(9.5-T1)/6 倍(T1为结构计算方向的基本周期)。
表12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
5.2.18 当非承重墙体为砌体墙时,PEC 剪力墙结构计算周期折减系数可取为 0.8 ~ 1.0,框架- PEC 剪力墙结构和框架- PEC 核心筒结构的计算周期折减系数可取为 0.7 ~ 0.9。
5.2.19采用PEC 构件的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和结构弹塑性分析尚应按 GB/T 50011 和 JGJ 3 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5.2.20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整体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框架应按公式(8)计算;
Di i = 1, 2, …, n) · · · · · · · · · · · · · · ·
b) 框架-支撑结构、框架-钢板剪力墙结构、框架-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PEC 剪力墙结构、框架-PEC 剪力墙结构和框架-PEC 核心筒结构应按公式(9)计算;
EJd ≥1.0H Gi · · · · · · · · · · · · · · ·(9)
式中:
Di —— 第 i 楼层的抗侧等效刚度,可取该层剪力与层间位移的比值(kN/m);
hi —— 第 i 楼层层高(m);
Gi 、Gj —— 分别为第 i ,j 楼层重力荷载设计值(kN),取 1.3 倍的永久荷载标准值与 1.5倍的楼面可变荷载标准值的组合值;
H —— 房屋高度(m);
EJd —— 结构一个主轴方向的弹性等效侧向刚度(kN ·m2),可取倒三角形分布荷载作用下结构顶点位移相等的原则,将结构的侧向刚度折算为竖向悬臂受弯构件的等效侧向刚度。
5.2.21 楼盖体系应保证必要的水平刚度和整体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楼板可采用压型钢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组合楼板、钢筋桁架楼承板、预制混凝土叠合板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等,楼板与主体结构应可靠连接;
b)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或 7 度且房屋高度不超过 50m 时,除可采用本条第 a 项中的楼板外,也可采用其他轻型楼盖,但应采取措施保证楼板的整体性;
c) 当楼层为机房设备层或避难层时,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并应采取增加楼板厚度或配筋率等加强措施;
d) 当楼面有大开洞或为转换楼层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对楼板大开洞部位宜采取刚性水平支撑等加强措施。
5.2.22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房屋防震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防震缝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结构、框架-支撑结构、框架-钢板剪力墙结构房屋、框架-PEC 剪力墙和 PEC 剪力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 15m 时不应小于 130mm;高度超过 15m 时, 6 度、7 度和 8 度分别每增加高度 5m 、4m 和 3m ,宜加宽 30mm;
2) 框架-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 1 项规定数值的 70%,剪力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第 1 项规定数值的 50%,且均不宜小于 100mm;
3) 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b) 8 度设防烈度的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可根据需要在缝两侧沿房屋全高各设置不少于两道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抗撞墙的布置宜避免加大扭转效应,其长度可不大于 1/2 层高,抗震等级可同框架结构。框架构件的内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计算模型的不利情况取值。
c) 防震缝宜沿房屋全高设置,地下室、基础可不设防震缝,但在与上部防震缝对应处应加强构造和连接。
d) 当相邻结构的基础存在较大沉降差时,宜增大防震缝的宽度。
5.2.23 框架-PEC 剪力墙结构应根据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确定相应的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10% 时,按 PEC 剪力墙结构设计,其中的框架部分应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架进行设计;
b)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10%但不大于 5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c)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但不大于 8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宜按框架结构采用;
d) 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80%时,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宜按框架结构采用,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采用。
5.2.24 抗震设计时,框架-PEC 剪力墙结构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各层框架总剪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满足式(10)要求的楼层,其框架总剪力不必调整;不满足式(10)要求的楼层,其框架总剪力应按 0.2V0 和 1.5Vf, max 二者的较小值采用;
Vf ≥0.2V0 ··············(10)
式中:
V0 —— 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基本不变的结构,应取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结构底层总剪力;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分段有规律变化的结构,应取每段底层结构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总剪力;
Vf —— 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或某一段内各层)框架承担的地震总剪力;
Vf, max —— 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基本不变的结构,应取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框架承担的地震总剪力中的最大值;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分段有规律变化的结构,应取每段中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且未经调整的各层框架承担的地震总剪力中的最大值。
b) 各层框架所承担的地震总剪力按本条第 a 款调整后,应按调整前、后总剪力的比值调整每根框架柱和与之相连框架梁的剪力及端部弯矩标准值,框架柱的轴力标准值可不予调整;
c) 按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时,本条第a 款所规定的调整可在振型组合之后、并满足本文件第 5.2.17 条关于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的前提下进行。
5.2.25 框架-PEC 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5.2.26 框架-PEC 核心筒结构的框架部分按侧向刚度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10%;
b) 当框架部分分配的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10%时,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应增大到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15%;此时,各层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宜乘以增大系数 1. 1 ,但可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墙体的抗震构造措施应提高一级, 已为一级时可不提高;
c) 当框架部分分配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20% ,且最大值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10 %时,应按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 20% 和框架部分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中最大值的 1.5 倍的较小值调整;
d) 框架柱的地震剪力按本条第 b 款或第 c 款调整后,框架柱端弯矩及与之相连的框架梁端弯矩、剪力应相应调整;
e) 有加强层时,本条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应包括加强层及其上、下层的框架剪力。
5.2.27 框架-PEC 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应设置框架梁。
5.2.28 对内筒偏置的框架-PEC 核心筒结构,应控制结构在计入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地震力作用下,最大楼层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不应大于楼层平均值的 1.4 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 1 )之比不应大于 0.85 ,且T 1 的扭转成分不宜大于 30%。
5.2.29采用PEC 构件的的结构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时,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结构弹塑性分析的计算模型应包括全部主要结构构件,应能正确反映结构的质量、刚度和承载力的分布以及结构构件的弹塑性性能;
b) 弹塑性分析宜采用空间计算模型。
5.2.30 结构弹塑性分析时,应计入梁的弹塑性弯曲变形、柱在轴力和弯矩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弹塑性弯曲及剪切变形;宜计入梁墙节点域的弹塑性剪切变形。
5.2.31钢柱、钢梁的恢复力模型和骨架曲线可采用二折线模型,滞回模型可不计入刚度退化。材料的本构关系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采用。
5.2.32弹塑性变形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房屋高度不超过 100m 时,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高度超过 150m 时,应采用弹塑
性时程分析法;高度为 100m~150m 时,可视结构不规则程度选择静力弹塑性分析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法;高度超过 200m 时,应有两个独立的计算。
b) 施工模拟分析时,应以施工全过程完成后的状态作为弹塑性分析的初始状态;
c) 结构构件上应施加重力荷载代表值,效应应与水平地震作用产生的效应进行组合,分项系数可取 1.0;
d) 应计入重力荷载二阶效应的影响;
e) 钢材强度可取屈服强度 fy ,混凝土强度可取标准值。
5.2.33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法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变形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可在结构的各主轴方向分别施加单向水平力进行静力弹塑性分析;
b) 水平力可作用在各层楼盖的质心位置,可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c) 结构的每个主轴方向宜采用不少于两种水平力沿高度分布模式,其中一种可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得到的水平力沿高度分布模式相同;
d) 采用能力谱法时,需求谱曲线可由 GB/T 50011 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得到,或由建筑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提出的加速度反应谱曲线得到。
5.2.34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变形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单向水平地震输入,在结构的各主轴方向分别输入地震加速度时程;对体型复杂或特别不规则的结构,宜采用双向水平地震或三向地震输入;
b) 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取实际地震记录和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中实际地震记录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数量的 2/3 ,多组时程曲线的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反应谱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
c) 地震波的持续时间不宜小于建筑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 5 倍和 15s ,地震波的时间间距可取
0.01s 或 0.02s;
d) 当取三组加速度时程曲线输入时,结构地震作用效应宜取时程法计算结构的包络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当取七组及七组以上的时程曲线进行计算时,结构地震作用效应可取时程法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罕遇地震下输入地震加速度取值按 GB/T 50011 的有关规定。
5.2.35 非结构构件与结构的连接应符合 GB/T 50011 和 JGJ 339 的有关规定。
5.2.36 建筑附属设备的抗震设计应符合 GB 50981 的有关规定。
5.3 变形规定
5.3.1 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楼层弹性层间位移角,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薄弱层弹塑性层间位移角,不宜超过表 13 的限值。
5.3.2 PEC 剪力墙结构或主要抗侧力构件为 PEC 剪力墙的结构体系,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比不宜大于 1/450 。当采用有较高变形限值的非结构构件和装饰材料时,层间相对位移与层高之比宜适当减小。
表 13 结构层间位移角限值
5.3.3 采用 PEC 剪力墙的房屋填充墙变形能力应与主体结构的变形相适应。抗震设计时,应满足 GB/T 50011 相关要求。
5.3.4 PEC 梁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表 14 规定的最大挠度限值。
表 14 PEC 梁的挠度限值
5.3.5 PEC 构件的混凝土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表 15 规定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表 15 PEC 构件的混凝土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单位为毫米
5.3.6 房屋高度不小于 150m 的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高层民用建筑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在10 年一遇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不应超过表 16 规定的加速度限值。
表16 结构顶点风振加速度限值
单位为 m/s2
5.4 一般构造
5.4.1 PEC 构件宜采用截面分类 1 或截面分类 2 的厚实型主钢件截面,截面高宽比宜为 1.0~5.0。
5.4.2 PEC 构件采用截面分类 3 的薄柔型主钢件截面时,PEC 柱截面高宽比宜为 0.9~1. 1,应设置防止板件局部屈曲的连杆;PEC 梁截面高宽比宜为 0.25~4.00 ,矩形 PEC 梁应设置防止板件局部屈曲的连杆,T 形 PEC 梁宜设连杆。PEC 构件主钢件外伸翼缘宽度不宜小于 70mm。
5.4.3 PEC 构件采用厚实型或薄柔型主钢件截面时,包覆混凝土内的纵筋、连杆和栓钉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包覆混凝土应设置纵向钢筋和连杆(图 5(a)),纵向钢筋和连杆采用钢丝绑扎固定。当截面高宽比大于 2 小于等于 4 时,宜设栓钉(图 5(b));当截面高宽比大于 4 时,应设栓钉。翼缘外伸长度大于 300 mm 时宜设置栓钉。
b) 连杆可采用钢筋连杆、圆钢连杆或钢板连杆,钢筋连杆和圆钢连杆有 I 型、C 型(图 6)。
(a) 纵筋和连杆 (b) 纵筋、连杆和栓钉
标引序号说明:
1——纵向钢筋;
2——连杆;
3——栓钉。
图 5 截面构造形式
标引序号说明: 1——纵向钢筋;
2——I 型连杆;
3——C 型连杆;
4——钢板连杆。
图 6 连杆形式
c) 钢筋连杆或圆钢连杆直径不宜小于 8mm,连杆间距不宜小于 70mm,连杆水平长度 la 不应小于 5d ,d 为连杆直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25mm;
d) 钢板连杆厚度不宜小于 4mm ,宽度不宜小于 25mm ,净距不宜小于 70mm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
e) 腹板设置栓钉时,纵向间距不应大于 400mm。翼缘内表面到腹板最近一排栓钉或穿孔拉筋的距离不应大于 200mm ,沿腹板高度方向栓钉或穿孔拉筋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250mm 。当截面高度大于 400mm 并有两排或两排以上栓钉时,可采用交错布置栓钉的方式;
f) 按本条第 c、4 款要求设置的连杆,连杆与主钢件翼缘连接的焊缝承载力设计值应按公式(11)计算;
NLW≥0.0035bftffay · · · · · · · · · · · · ·(11)
g) 直线式圆钢或钢筋连杆与主钢件翼缘的连接角焊缝不能满足本条第 6 款要求时,宜采用 C型连杆。
5.4.4 PEC 构件中纵筋和连杆的保护层厚度应满足 GB/T 50010 的要求。当内排纵向钢筋与主钢件板件之间的净距小于 25mm 和 1.0d 的较大值时,粘结力计算时应采用有效周长 c(图7),d 为纵筋的最大直径。
图 7 有效周长示意图
6 梁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PEC 梁的主钢件宜采用实腹工字钢梁,也可采用蜂窝形钢梁。
6.1.2 PEC 梁可分为矩形 PEC 梁和 T 形 PEC 梁(图 8)。混凝土楼板通过抗剪连接件与梁主钢件连接时,可作为考虑楼板组合作用的 T 形 PEC 梁的有效截面。
a)矩形 PEC 梁 b)T 形 PEC 梁
标引序号说明:
1——主钢件;
2——包覆混凝土;
3——连杆;
4——纵筋;
5——抗剪键(栓钉);
6——混凝土翼板。
图 8 PEC 梁示意图
6.1.3 对于符合本文件第 5. 1.6 条规定的截面分类 1 和截面分类 2 的 PEC 梁,截面受弯承载力可按全塑性理论计算。
6.1.4 对于符合本文件第 5. 1.6 条规定的截面分类 3 的 PEC 梁,截面受弯承载力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计算。
a) 采用非线性方法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合截面应变应符合平截面分布;
2) 钢材应力-应变曲线按理想弹塑性模型,弹性段应力等于应变乘以弹性模量,且不大于强度设计值;受拉塑性极限应变取 15 倍屈服应变;
3) 混凝土应力-应变曲线应按 GB/T 50010 的规定;
4) 钢筋应力-应变曲线应按 GB/T 50010 的规定;
5) 可忽略混凝土抗拉作用。
b) 采用简化方法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翼缘宽厚比小于等于 14 时,可按全截面塑性方法计算截面塑性受弯承载力;
2) 当翼缘宽厚比大于等于 20 时,可按边缘屈服方法计算截面弹性受弯承载力;
3) 当翼缘宽厚比大于 14 且小于 20 时,可按实际翼缘宽厚比在全截面塑性承载力和边缘屈
服承载力之间线性插值。
6.1.5 T 形 PEC 梁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时,跨中与支座处混凝土翼板的有效宽度应按公式(12)计算(图 9)。
be = b0 +b1 +b2 ············( 12)
式中:
be ——混凝土翼板的有效宽度(mm);
b0 ——板托顶部宽度(mm),当板托倾角 α<45° 时,应按 α=45° 计算板托顶部的宽度;当无板托时,则取梁主钢件上翼缘的宽度;当混凝土板和钢梁之间有压型钢板分隔等不直接接触时,取栓钉的横向间距,仅有一列栓钉时取 0;
b1,b2 ——梁外侧和内侧的翼板计算宽度(mm),各取梁等效跨度 le 的 1/6;b1 尚不应超过翼板实
际外伸宽度 S1 ;b2 尚不应超过相邻梁主钢件上翼缘或板托间净距 S0 的 1/2;
le ——等效跨度(mm),对于简支 T 形组合梁,取梁的计算跨度 l;对于连续 T 形组合梁,中间跨正弯矩区取该跨计算跨度 l 的 60% ,边跨正弯矩区取该跨计算跨度 l 的 80% ,支座负弯矩区取相邻两跨计算跨度之和的 20%。
a)不设板托的 T 形 PEC 梁
b)设板托的 T 形 PEC 梁
图 9 T 形 PEC 梁混凝土翼板的有效宽度
6.1.6 PEC 梁按塑性分析方法进行计算时,连续梁和框架梁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可采用弹性分析,不计混凝土开裂。对弹性分析结果可采用弯矩调幅法,计入负弯矩区混凝土开裂以及截面塑性发展的影响, 内力调幅系数不宜超过 30%。
6.1.7 PEC 梁的强度、挠度和裂缝宽度计算中,可忽略板托的贡献。
6.1.8 PEC 梁端钢筋及混凝土翼板中受拉钢筋应采取有效锚固措施,保证受力钢筋达到抗拉或抗压设计强度。当不能满足有效锚固要求时,梁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时不计入该部分钢筋的作用。
6.1.9 当 PEC 梁主钢件采用腹板开孔的蜂窝形钢梁时,相关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本文件附录 B 的规定。
6.2 承载力计算
6.2.1 无翼板矩形 PEC 梁绕强轴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可分为持久、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两类,应按公式(13)~公式(16)计算。
+faSat +fa'Sac
·············(15)
············· (16)
式中:
M ——弯矩设计值(N·mm);
Mu ——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N·mm);
fcw —— 梁主钢件腹部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x ——组合截面中和轴至混凝土受压边缘的距离(mm);
bf、ha 、tw 、tf——梁主钢件翼缘宽度、截面高度、腹板厚度、翼缘厚度(mm);
α1——受压区混凝土压应力影响系数,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超过 C50 时,α1 取 1.0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80 时,α1 取 0.94 ,其间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fy、fy' ——钢筋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fa、fa' ——梁主钢件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As 、As' ——受拉、受压钢筋截面面积(mm2);
Aa、Aac ——梁主钢件全截面、梁主钢件受压区截面面积(mm2);
'
as 、as ——受拉区钢筋合力点至混凝土受拉边缘的距离,受压区钢筋合力点至混凝土受压边缘的距离(mm);
Sat、Sac ——受拉区梁主钢件截面、受压区梁主钢件截面对组合截面中和轴的面积矩(mm3);
h0 ——混凝土截面有效高度,即混凝土截面受压区的外边缘至梁主钢件受拉翼缘与受拉钢筋合力点的距离(mm);
Es、Ea ——钢筋弹性模量、梁主钢件弹性模量(N/mm2)。
6.2.2 完全抗剪连接的有翼板 T 形 PEC 梁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正弯矩作用区段:
1) 当α1fcbehc ≥faAa + fyAs 时,塑性中和轴位于混凝土翼板内(图 10),正截面受弯承载
x
图 10 中和轴位于混凝土翼板内 T 形 PEC 梁截面及应力图形
2) 当fa (Aa — Aa'f ) + fyAs — fa'Aa'f ≤α1fcbehc < faAa + fyAs 时,塑性中和轴位于梁主钢件上翼缘内(图 11),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可分为持久、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两类,应按公式(23)~公式(26)计算;
x hc ·········(26)
图 11 中和轴位于梁主钢件上翼缘内T 形 PEC 梁截面及应力图形
3) 当α1fcbehc < fa (Aa — Aa'f ) + fyAs — fa'Aa'f 时,塑性中和轴位于梁主钢件腹板内(图 12 ),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可分为持久、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两类,应按公式(27 ~公式(31)计算。
M ≤Mu ··············(27)
M ≤Mu / YRE ··············(28)
Acw = (bf - tw )(x -hc - tf' ) ············(31)
式中:
fc ——翼板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N/mm2);
hc ——混凝土翼板厚度,不计入板托、压型钢板肋的高度(mm);
ha ——梁主钢件的截面高度(mm);
tf' ——梁主钢件受压翼缘的厚度(mm);
Aaf、Aa'f ——梁主钢件受拉翼缘截面、受压翼缘截面的面积(mm2);
Acw ——梁主钢件腹部混凝土受压截面的面积(mm2);
图 12 中和轴位于梁主钢件腹板内 T 形 PEC 梁截面及应力图形
b) 负弯矩作用区段:
负弯矩作用区段中,当 fyA's < f 'a (Aa - Aaf ) + α1fcw (bf - tw )hw + fy' As - fa Aaf 即塑性中和轴位于梁
主钢件腹板内时(图 13),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可分为持久、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两类,应按公式(32)~公式(35)计算:
x
式中:
M ' ——负弯矩设计值(N·mm);
Mu' ——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N·mm);
As' ——负弯矩区混凝土翼板有效宽度范围内的纵向钢筋截面面积(mm2);
Acw ——梁主钢件腹部混凝土受压截面的面积(mm2), Acw = (bf - tw )x ;
x ——组合截面中和轴至混凝土受压边缘的距离(mm)。
图 12 中和轴位于梁主钢件腹板内 T 形 PEC 梁截面及应力图形
6.2.3 部分抗剪连接的 T 形 PEC 梁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 fyAs (hc + ha - x - tf - as )
α1fcbe xc = nstN ···············(40)
式中:
Mu r ——部分抗剪连接时组合截面受弯承载力(N·mm);
xc ——混凝土翼板受压区高度(mm);
nst ——部分抗剪连接时最大正弯矩验算截面到最近零弯矩点之间的抗剪连接件数目;
N ——一个抗剪连接件的纵向抗剪承载力(N)。
图 13 部分抗剪连接时 T 形 PEC 梁截面及应力图形
b) 负弯矩作用区段
抗弯承载力应按本文件式(32)~(35)计算,计算中应将 fyAs' 改为 fyAs' 和 nstN 两者的较小值, nst 为最大负弯矩验算截面到最近零弯矩点之间的抗剪连接件数目。
6.2.4 PEC 梁受剪承载力计算可仅计入主钢件中平行于剪力方向的板件受力,不计内填混凝土和连杆的作用,可分为持久、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两类,应按公式(41)~公式(43)计算:
Vb ≤Vu ················(41)
Vb ≤Vu / YRE ················(42)
Vu = hwtwfav ················(43)
式中:
Vb ——梁剪力设计值(N);
Vu ——梁受剪承载力设计值(N);
fav ——梁主钢件腹板的抗剪强度设计值(N/mm2);
6.2.5 用塑性设计法计算 PEC 梁正截面受弯承载力时,承受正弯矩的 T 形 PEC 梁可不计入弯矩和剪力的相互影响,承受正、负弯矩的矩形 PEC 梁、承受负弯矩的 T 形 PEC 梁应计入弯矩与剪力间的相互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剪力设计值vb > 0.5vu 时,应对腹板抗压、抗拉强度设计值进行折减,采用 fae 代替fa ,按公式(44)、公式(45)计算:
fae = (1- p)fa ················· (44)
p = (2Vb / Vu -1)2 ················· (45)
b) 当剪力设计值vb ≤0.5vu 时,可不对腹板强度设计值进行折减。
6.2.6 T 形 PEC 梁完全抗剪连接或部分抗剪连接时,混凝土翼板与梁主钢件间设置的抗剪连接件的数量应分别按公式(46)、公式(47)计算:
式中:
Vs ——每个剪跨区段内梁主钢件与混凝土翼板交界面的纵向剪力(N);
N ——一个抗剪连接件的纵向抗剪承载力(N);
nst ——完全或部分抗剪连接的组合梁在一个剪跨区的抗剪连接件数目。
6.2.7 当采用柔性抗剪连接件时,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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