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613-2026 增压式建筑技术规程 ,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ICS 01.040.91 CCSA 00
54
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54/T 0613—2026
增压式建筑技术规程
2026- 03 - 10 发布 2026 - 04 - 10 实施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 合 发 布
前 言
根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批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地方标准,总结相关工程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建筑设计;5结构设计;6设备系统设计;7消防安全系统设计;8绿色与节能;9施工、调试与验收;10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高新大道799号中建科技产业园总部大楼;邮编:430070)。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主编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先进技术研究院
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低碳建筑技术创新中心
参编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自治区总队医院
中建三局云居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铁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
西藏佰仕富氧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张 琨 王开强 刘志茂 夏劲松 叶智武 傅治国 拉海文 王新华
吴晨晖
参编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亚莉 王红梅 王 磊 文 康 左可新 左 波 龙 安 卢贵有 卢 登 伊建康
刘卫军 刘见远 刘学诚 孙照俊 李存明 李 成 李 昕 杨铁军 吴自敏 张 龙
张 杰 张 勇 张海江 阿旺土旦 陈银宏 周伦平 周诗强 单红波 孟莉莎 赵 飞
祖松鹤 姚团飞 格桑罗布 徐凯节 唐 州 唐逍峰 黄马军 黄爱军 屠易夫 蒋 飞
主要审查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涛 石利军 石维彬 朱文革 刘洋瑞 次仁罗布 杜运兴 李良祥 罗学敏 廖俊涛
1 总则
1.0.1 为对高海拔地区增压式建筑应用技术予以规范,且在其设计与建造中实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 9 度及 9 度以下地区,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米的单、多层增压式建筑的设计、制作、现场安装、质量验收、维护与管理。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增压式建筑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增压式建筑的设计、制作、安装及验收、运行与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增压式建筑 pressurized buildings
室内具备增压功能的建筑,增压压力范围 0-50kPa。
2.1.2 模块化增压式建筑 modular pressurized buildings
由若干标准模块、过渡模块、连接节点模块、软连接模块、大空间模块组成的具备增压功能的模块化建筑。连接节点模块是用于模块间的组拼和连接的模块,包括连接走道模块和连接节点模块。软连接模块是用于模块间的组拼、连接以及协调模块之间变形的模块,含有装配法兰的柔性连接,与连接节点模块进行装配。大空间模块是由多个功能标准模块组拼而成的建筑面积大于 40 ㎡的增压空间,用以满足多人群办公、居住等功能需求。
2.1.3 装配式钢结构增压式建筑 assembled steel pressurized building
由若干钢部件构成的具备增压功能的装配式建筑,钢部件包括钢结构梁柱及密封承压楼板、密封承压墙板等。
2.1.4 标准模块 standard module
增压式建筑的通用模块,可用作办公室、起居室、训练室、会客室等多场景。
2.1.5 过渡模块(过渡间) transition module
具备增压、减压功能, 用于连通增压式建筑室外-室内的模块,同时可用于人员进出过程中的室内外压差平衡。
2.1.6 密封承压楼板 sealed pressure slab起到密封作用并且承受荷载的楼板。
2.1.7 密封承压墙板 sealed pressure wallboard起到密封作用并且承受荷载的墙板。
2.1.8 相对空气压力
增压式建筑室内-室外空气压力差值。
2.1.9 增压 pressurize
将建筑内部空气压力增加至某个目标值的动作。
2.1.10 减压 decompression
将增压式建筑内部相对空气压力降低至某个设定值的动作。
2.1.11 稳压 stabilization
正常使用中,将增压式建筑内部空气压力稳定在某个设定区间范围的动作。
2.1.12 紧急泄压 emergency pressure relief
在紧急情况下,把增压式建筑内部相对空气压力迅速泄放,以达到能够手动开启气密门的程度这一动作。
2.1.13 氧浓度 oxygen concentration
增压式建筑内部氧气在全体气体中所占体积的百分比。
2.1.14 二氧化碳浓度 carbon dioxide concentration
增压式建筑内部二氧化碳体积占全部气体体积的百分比。
2.1.15 递物装置 delivery device
在室内外存在压差的状况下,用于室内与室外之间快速传递小型物品的装置。
2.1.16 单体调试 monomer debugging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对建筑单个模块和单个设备进行功能调试。
2.1.17 整体调试 integral debugging
在单体调试验收合格后,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对建筑整体进行功能调试。
2.1.18 密封系统 seal system
增压式建筑是为了承受空气压力、保障室内外大气压差而采用的用于密封空气的系统,其中包含结构构件的连接处密封及构造做法、电气线路、给排水和通风管道的密封、外门窗空气密封系统等。
2.1.19 增压区 pressurization area
在高海拔增压式建筑中,通过增压技术手段,形成室内大气压力高于室外环境大气压力的室内空间区域。
2.1.20 外围护系统 building envelope system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品部件等组合而成, 用于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部件的整体。
2.2 符号
Y0 ——结构的重要性系数
S ——承载能力极限状况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R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Rk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标准值
Y RE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 一般规定
3.0.1 增压式建筑室内空间等效海拔高度与过渡模块(过渡间)参数设置应满足人体生理健康要求。
1 安全性要求上,不因过渡模块(过渡间)与室内的气压变化导致人体出现常见不良事件评价标准 CTCAE 5.0 的 3 级或以上不良事件。
2 有效性要求上,使用期间改善急进高原缺氧相关的头痛、胸闷、气喘等不适症状, 保障健康人体血氧饱和度不低于 90%;持续居住保障血红蛋白测定男性小于 21g/dL,女性小于19g/dL。
3.0.2 增压式建筑模块单元外部尺寸应满足道路运输要求。
3.0.3 增压式建筑内部尺寸应满足人员生活、办公等需求。
3.0.4 增压式建筑在设计、用材以及施工的各个环节,都应遵循环保、节能的原则。
3.0.5 增压式建筑应设有安全应急系统,保障使用人员安全。
3.0.6 增压式建筑现场安装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3.0.7 增压式建筑应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增压式建筑的结构、用途及使用环境。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增压式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建筑行业标准、规范的相应要求进行设计,充分考虑构配件及设备的模数化、标准化与通用化。
4.1.2 增压式建筑的室内环境应满足《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 的相关要求。
4.1.3 增压式建筑应符合其建筑功能与性能要求,应充分考虑地理环境、气候特征,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1.4 增压式建筑应按其使用类别和所处气候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和《西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DB 54/T 0275的要求,当建筑体形系数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构造措施,降低能耗并满足空间舒适性要求。
4.1.5 增压式建筑应采用一体化设计、做到设计合理、科学先进。
4.1.6 当增压式建筑采用空间模块化设计建造时,各模块应充分考虑交通运输尺寸的限制要求。当采用陆运交通运输时, 各模块的外观尺寸长度不宜超过 14m,高度不宜超过 3.3m,宽度不宜超过 3.7m。
4.2 平、立面设计
4.2.1 增压式建筑的平面设计整体布局宜规整、对称,应做到各主要使用空间分区明确、合理,交通联系空间顺畅,流线清晰。
4.2.2 主要出入口需设置用来平衡压力以方便进出的过渡模块(过渡间),过渡模块(过渡间)的净使用面积应能满足设计使用人数要求。
4.2.3 楼梯、卫生间、走道等空间的布置应符合人流物流通行以及安全疏散等建筑要求。
4.2.4 建筑屋面宜布置太阳能光伏板等清洁能源设施。
4.2.5 增压式建筑的立面设计应符合规划要求,外立面效果应考虑高原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2.6 建筑外立面应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饰面材料或部品。
4.2.7 综合管网宜布置在建筑外,且应充分考虑安装与检修的空间要求,外置综合管线应采取相应保温、防冻等措施。
4.2.8 增压式建筑内部各主要使用空间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 2.4m,局部净高不宜低于 2.1m,当设计为具体的功能场所时,其室内净高应满足具体的功能场所设计规范要求。
4.2.9 主要出入口、疏散口等与室外地面存在高差的部位应采用室外平台和台阶连接,室外平台和台阶的外观应与整体建筑外观协调统一,且室外平台和台阶的扶手栏杆应满足现有建筑设计相应规范要求。
4.3 建筑外围护系统设计
4.3.1 围护结构气密层应连续包围整个增压空间,建筑施工图设计应明确标注气密层的位置。
4.3.2 应对围护结构层、围护结构洞口、管线贯穿处等气密性薄弱部位进行节点气密性设计。
4.3.3 当冬季室外计算温度低于 0.9℃, 建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应进行内表面结露验算。当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低于露点温度时,应采用消除或消减热桥的措施,并重新复核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
4.3.4 外墙保温形式应根据工艺、现场成品保护条件、产业配套、道路运输等条件综合确定。
4.3.5 外墙保温材料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和《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要求。
4.3.6 采用内保温时,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 261。保温材料应选用吸水率小、环保性能好的保温材料。
4.3.7 外墙采用内保温时宜在室内侧设置连续的隔汽层或保温材料与金属板之间设置空气层。
4.3.8 室内内装系统、设备及管线系统支架固定在龙骨时应采用减少热桥的连接方式,不应完全贯穿保温层。
4.3.9 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和《保温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 相关规定。
4.3.10 管线穿外保温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4.3.11 增压式建筑安装的雨棚、空调板和外墙装饰板、管线支架与墙板之间连接均不应破坏气密层。
4.3.12 分隔增压空间与非增压空间之间的门、窗应采用气密门、窗。
4.3.13 分隔采暖区和室外的气密门、窗应采用带保温功能的门、窗。
4.3.14 分隔非采暖区与室外的气密门、窗宜采用带保温功能的门、窗。
4.3.15 气密门、窗在采暖季室内侧应控制结露面积, 宜采用保温压框设计减少结露面积和结露强度。
4.3.16 外窗洞口部位宜设置披水板向外排水。
4.3.17 气密门、窗在安装过程中,应有保护密封材料的专项措施。
4.3.18 屋面宜采用坡屋面形式。屋面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55030 中规定的屋面防水等级进行防水设防。
4.3.19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与屋面进行一体化设计,对于光伏支架的底座在建筑施工时应预留或者预埋,避免光伏系统施工时对建筑的破坏。
4.3.20 采光顶与屋面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的相关规定。采光顶应有防尘和排水措施。
4.3.21 屋面不应设置排风洞口或其他孔洞。
4.3.22 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材料及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相关规定。
4.4 室内环境基本要求
4.4.1 增压建筑的室内环境应满足《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 的相关要求。
4.4.2 对各类可能产生噪声的阀门、仪器、设备、装置、管孔等需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确保室内声环境满足使用要求。
4.4.3 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计算应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的相关要求。
4.4.4 根据建筑使用所在地气候特征应进行保温、隔热、防潮设计,确保建筑内部温度湿度适宜。
4.4.5 室内送风宜采用流体力学分布参数方法进行模拟计算,提升送风质量。
4.4.6 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宜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且应对建筑内甲醛、TVOC、苯系物等典型污染物进行浓度监测。
4.5 设备用房
4.5.1 增压式建筑的主要机电设备等宜集中布置在设备间。
4.5.2 设备间的位置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及存储具有腐蚀性、易燃、 易爆物品的场所,并应远离强振源。
4.5.3 需对设备间的位置进行综合考量,以便于综合管线的布置,且不与主要建筑功能空间产生冲突。
4.5.4 设备间不宜与要求安静的房间贴邻布置,如必须贴邻布置时,应采取消声、隔声与减振等措施,并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相关要求。
4.5.5 强弱电设备宜与给排水设备分开设置,集中布置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4.5.6 设备间通风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相关要求。
4.5.7 机房地面应采用不易起尘的材料。
4.5.8 设备布置应满足运转、维修、管理、安装、运输等要求。
5 结构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增压式建筑应根据建筑物功能要求、现场环境与建造维护成本等因素,选择合理的结构材料及结构形式。
5.1.2 增压式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和《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 50 年。
5.1.3 西藏自治区具有高烈度的特点,应进行抗震设计,增压式建筑抗震设防烈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确定,抗震设防类别与抗震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执行,相关荷载取值按照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执行。
5.1.4 增压式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有关规定。基础形式应利于增压建筑结构模块在现场进行连接安装。
5.1.5 增压式建筑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够承受在安装和正常使用期间预期出现的各种作用;
2 应保障结构和局部构件的预定使用要求;
3 应保障足够的耐久性、耐候性要求;
4 在可能遭遇的爆炸、撞击、火灾、罕遇地震等偶然事件及人为失误时,结构应保持承载力与整体稳固性。
5.1.6 除疲劳计算和抗震设计外,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5.1.7 增压式建筑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设防地震:S ≤ Rk (5.1-3)
式中:Y0 为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增压式建筑一般取 1.0;S 为承载能力极限状况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R 为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Rk 为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标准值;Y RE 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5.1.8 荷载确定宜划分为下列三类,取值可参照《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采用:
1 永久荷载,包括结构自重、增压压力等;
2 可变荷载,包括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温度作用等;
3 偶然荷载,包括爆炸力、撞击力、地震作用等。
5.1.9 荷载效应分析时,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荷载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3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5.1.10 增压建筑的竖向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温度作用等取值及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的相关规定,增压压力荷载不与地震作用同时组合。
5.1.11 增压式建筑结构构件所选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牌号、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和《建筑结构用钢板》GB/T 19879 的规定;
2 结构用钢板、热轧工字钢、角钢、 H 型钢和方钢等型材产品的规格、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 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当量与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4 所用的钢材应考虑增压式建筑所处环境温度特殊性:不需要验算疲劳时,工作温度不高于 0℃但高于-20℃时,选用 Q235、Q355 钢不应低于 B 级;工作温度不高于-20℃但高于-40℃时,Q235 钢和 Q345 钢不应低于 C 级;低于-40℃应进行专项论证。
5 处于外露环境,可采用 Q235NH 、Q355NH 牌号等耐候结构钢,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 的规定。
6 混凝土、钢筋和连接材料的性能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等的有关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受力钢筋宜采用 HRB400 、HRB500。
5.1.12 钢结构用焊接、螺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焊接、自动焊或半自动焊、埋弧焊应符合现行相应国家标准,所选焊条、焊丝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并满足低温环境使用要求;
2 螺栓连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3098.1和《紧固件公差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GB/T 3103.1 的规定,并满足低温环境使用要求。
5.1.13 连接和连接件的计算模型应与连接的实际受力相符合,并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计算和设计。
5.1.14 螺栓孔加工精度、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的连接板摩擦面处理工艺应保证螺栓连接的可靠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的规定。
5.1.15 焊缝设计根据钢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确定,其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的规定。
5.1.16 焊接材料型号应与母材相匹配,焊缝应采用合适的坡口形式和构造措施减少垂直厚度方向的焊接应力,焊脚尺寸不应任意加大且应避免交叉焊缝。
5.1.17 由于建筑使用功能或其他因素需调整构造措施时,应重新进行计算分析验算,必要时进行试验论证,确保使用安全。
5.1.18 本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结构,首次使用时应进行试验,并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所必须补充的标准,且应经专家论证。
5.2 模块化结构设计
5.2.1 模块化增压式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模块化单元和整体结构体系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抗震设计应遵循加强整体性、强节点等要求, 应避免因模块化单元、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
3 整体结构体系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及良好的变形和耗能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5.2.2 模块化增压式建筑整体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布置宜规则、对称,传力路径简单、直接;
2 结构各层的质量中心与抗侧力刚度中心宜接近或重合;
3 竖向布置应使其质量均匀分布,上下楼层的质量比不宜大于 1.5,同时避免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5.2.3 模块化增压式建筑可选用叠箱结构体系,单模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模块结构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设计;
2 单模块结构体系宜按框架结构计算,外铺钢板宜按弹性板考虑。
5.2.4 模块化增压式建筑的结构计算分析宜采用空间有限元方法进行,计算模型应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确定,计算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结构位移时,可采用分块刚性楼板假定;计算结构内力时,应采用弹性楼板假定。
2 舱体单元之间以及舱体单元与附加抗侧力结构之间的连接应与节点实际连接构造相一致。
5.2.5 模块化舱体在运输、吊运、安装等短暂设计状况下的施工验算,应将舱体自重标准值乘以动力系数后作为等效静力荷载标准值。舱体运输、吊运时, 动力系数宜取 1.5;安装过程中就位、固定时,动力系数可取 1.2。
5.2.6 模块化增压式建筑的水平位移侧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作用下结构的顶点位移与结构总高度之比不宜大于 1/600。
2 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不宜大于 1/250。
3 当存在地震反应最大的最不利方向时,还应补充该方向的计算。
5.3 装配式钢框架结构设计
5.3.1 装配式钢结构增压式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及刚度,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3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5 应考虑结构体系及密封承压楼板、密封承压墙板的设计;
6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的装配式钢结构增压式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为24m。
5.3.2 装配式钢结构增压式建筑的结构体系宜选用钢框架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等体系,设计时应考虑承压墙板对结构的影响。
5.3.3 装配式钢结构增压式建筑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应尽量减少因刚度、质量不对称造成结构扭转;
2 结构的竖向布置宜保持刚度、质量变化均匀,避免出现突变和薄弱层;
3 结构布置宜综合考虑温度效应、不均匀沉降等因素对结构作用的影响;
4 结构布置应与建筑功能相协调,大开间或跃层时的柱网布置,支撑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次梁的布置等,均宜经方案比选、优化后确定;
5 结构可通过设置拉杆平衡构件受到的相互作用力,从而减小构件截面;
6 采用装配式钢楼板、压型钢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组合楼板或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与钢梁有可靠连接;
7 密封承压墙板宜采用钢结构等轻质高强材料,墙板可采用带加劲肋的钢板或其他合理的结构形式。密封承压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应采取可滑动的构造措施,同时保证密封效果。
5.3.4 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下,密封承压楼板、密封承压墙板的受弯挠度最大值不应超过板跨度的1/200。
5.3.5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晌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密封承压墙板的刚度影晌予以折减。采用密封承压墙板的装配式钢结构增压建筑的自振周期折减系数可取0.6~0.8。
5.4 结构密封设计
5.4.1 增压式建筑密封系统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GB/T 52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压入硬度试验方法 第 2 部分:便携式橡胶国际硬度计法》GB/T 531.2、《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GB/T 7759、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热空气加速老化和耐热试验》GB/T 3512 的相关规定。
5.4.2 密封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接缝用建筑密封胶》JC/T 881 的规定,硅酮、聚氨酯、聚硫建筑密封胶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 、 《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 482、《聚硫建筑密封胶》JC/T 483 的规定及其它现行规定。
5.4.3 增压式建筑密封条材料宜选用三元乙丙橡胶、三元乙丙海绵橡胶等密封材料,其硬度、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压缩永久变形等参数需满足设计要求。
5.4.4 橡胶密封条产品应能满足与金属表面、油漆表面的挤压接触安装,应能满足长期承受设计气压差荷载,密封性能稳定可靠。
5.4.5 增压式建筑密封胶应与结构材料、填充材料、背衬材料等具有相容性, 密封胶应具有防水、防火、耐候、防霉变及附着能力等性能。
5.4.6 密封系统在系统工作压力下进行气密性试验,泄漏率不应大于 15%/h。
5.4.7 对于泄压装置处,墙板或者楼板上存在开洞,泄压时可能对开洞周边存在荷载放大效应,应采取加强措施。
5.4.8 密封材料应避免长期直接暴露于高强度紫外线辐射及雨水侵蚀环境下。
5.4.9 静密封条件下,密封材料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5 年;动密封条件下,密封材料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1 年。
5.5 抗震措施设计
5.5.1 增压式建筑结构应根据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及结构体系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其抗震等级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等的相关规定。
5.5.2 增压式建筑抗震宜取多遇地震参数计算结构的弹性地震作用标准值和相应的地震作用效应,并进行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抗震验算。
5.5.3 增压式建筑抗震构件塑性耗能区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与其相连构件充分发生塑性变形时的承载力。
5.5.4 增压式钢结构体系在多遇地震作用下,阻尼比可取 0.04;增压混凝土结构体系在多遇地震作用下,阻尼比可取 0.05。
5.6 结构耐久性要求
5.6.1 结构耐久性、耐候性设计应考虑各种可能对耐久性产生影响的环境因素。钢结构所用的防腐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和涂料产品说明书要求。混凝土结构材料的水泥种类、配合比、气密外掺剂应符合设计和涂料产品说明书要求。
5.6.2 设计工作年限中,结构出现如下状态,应开展相应功能评估:
1 钢结构受力框架出现大面积锈蚀;
2 承重金属面板出现片状锈蚀或大面积涂层脱落;
3 防腐涂层局部或整体失效;
4 钢结构构件出现应力腐蚀裂纹;
5 特殊防腐保护措施失去作用;
6 混凝土表面出现大量裂缝或成片剥落。
6 设备系统设计
6.1 空气加压及泄压系统
6.1.1 加压设备宜选用无油加压设备,如无油活塞式空压机、无油螺杆式空压机、旋涡式鼓风机、无油螺杆鼓风机、无油罗茨风机等。加压设备选型宜考虑适当的裕量。
6.1.2 加压设备进气口应避开各种污染源,且必须直接通向室外,不得通过任何封闭或半封闭空间间接取气。
6.1.3 加压设备采用空压机时应配置储气罐,工作压力应不低于配套空压机的额定排放压力,容量应满足增压式建筑相关设计要求。
6.1.4 储气罐等压力容器内壁的涂料应采用食品容器漆或饮水舱漆等无毒型涂料。
6.1.5 增压式建筑应设置紧急泄压装置。
6.1.6 紧急泄压装置不得以任何物品遮挡,并配以红色警示标志。紧急泄压装置手柄开、关方向的标志,操作说明及防止误操作措施应以警示文字标志呈现。
6.1.7 紧急泄压触发装置应设置在出入口附近。
6.1.8 紧急泄压装置排放口及压力调节系统排放口应引至室外安全处,并应远离加压设备进气口、周边建筑通风口及人员密集区域等可能受到排放影响的地方。
6.1.9 增压式建筑每个过渡模块(过渡间)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压力调节装置,当采用电动调节阀门时,还应配置 1 套手动机械阀门。
6.1.10 增压式建筑标准模块的升、降压速率宜在 2kPa/min ~ 10kPa/min 范围内可调,过渡模块(过渡间)的升、降压速率宜在 4kPa/min ~ 20kPa/min 范围内可调。
6.1.11 增压式建筑进气口与排气口应有效隔离,避免气流短路。
6.2 环境调节系统
6.2.1 增压式建筑室内宜设置温湿度监视仪表,温度示值误差应不大于±1℃,湿度示值误差应不大于±5%。温湿度传感器应设置防护罩。温湿度监视仪表的安装位置应能反映室内整体温湿度状况,应避开热源、冷源、门窗或通风口等可能影响测量准确性的地方。
6.2.2 增压式建筑环境调节系统在供暖工况下室内温度控制在 18℃~24℃范围内,在供冷工况下室内温度控制在 24℃~28℃"范围内,稳压时室内温度变化率应不大于3℃/min。
6.2.3 增压式建筑应设置超压排气阀 ,型号规格和数量宜根据增压式建筑的规模和运行压力确定。
6.2.4 增压式建筑室内应配置监测仪表用于监测室内氧气和二氧化碳浓度,其示值误差不大于±3%。
6.2.5 增压式建筑室内二氧化碳浓度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 中室内空气质量要求部分对室内二氧化碳浓度的规定。
6.2.6 控制系统应设置与室内氧气、二氧化碳浓度联锁的换气程序,其误差不应超出±1%。当室内氧气、二氧化碳浓度超出系统设定值范围时,换气程序启动送排风系统设备进行换气,同时联动空气净化设备对室内空气进行处理。
6.3 给排水系统
6.3.1 增压式建筑给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和《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的相关规定。
6.3.2 冷热水管道固定于钢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6.3.3 排水管道宜采用同层排水技术,卫生间的地坪和结构楼板均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6.3.4 承压排水管道可采用耐压塑料管、金属管或钢塑复合管。
6.3.5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式。
6.3.6 排水宜设通气管或其他压力调节装置,以平衡污水收集器与室内压力。污水收集器设置高度应能保证室内污水排放顺畅。
6.3.7 污水收集器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服务管段和卫生器具排水设计秒流量 5min 的流量,且污水收集器有效容积应满足排出阀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 3 次要求,污水收集器应设置高低水位启动装置,必要时应设置超警戒水位报警装置,并反馈相关信号。
6.3.8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
6.3.9 当室内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层或者物品等受损害时,给水管道应做防
结露绝热层,贮热水罐、分(集)水器、热水输(配)水、循环回水干(立)管应做保温;防结露绝热层及保温层的厚度应经计算确定,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执行。
6.3.10 寒冷地区的室外给排水管网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室外给排水及设备保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 8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和《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的相关规定。
6.3.11 冷热水配水干管和立管最高点应设置排气装置,系统最低点应设置泄水装置。
6.4 电气与智能控制系统
6.4.1 增压式建筑电气系统电压等级宜为 AC380/220V。
6.4.2 增压式建筑的消防、控制、应急照明等用电负荷应配备备用电源。
6.4.3 备用电源应能在正常供电网络中断时自动投入使用,保持应急呼叫、应急照明、对讲通信、消防系统和监测仪表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 60min。
6.4.4 增压式建筑内部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6.4.5 增压式建筑室内或值班室应设置声光信号发生装置,在触发按钮时应持续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光信号应只能由操作人员手动切断。
6.4.6 增压式建筑采用联合接地系统,保护接地、防静电接地、仪表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增压式建筑与接地装置之间宜用镀锌扁(圆)钢可靠连接,在保护接地装置的连接处应附有接地符号标记。
6.4.7 电气系统配电装置及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0.5MΩ。
6.4.8 增压式建筑室内电线(缆)应采用铜芯线,中间不得有接头。
6.4.9 室内电线(缆)敷设应采用暗装方式,并带有保护套管。
6.4.10 增压式建筑控制系统宜采用 PLC 可编程序控制器。
6.4.11 增压式建筑采用的 PLC 应具有先进的硬件及软件环境,满足安全性、可靠性及先进性的要求。
6.4.12 增压式建筑 PLC 的网络体系结构宜由控制和监控两级构成。
6.4.13 增压式建筑 PLC 可通过 Profibus DP / Modbus 和以太网等与第三方过程控制设备进
行通信。
6.4.14 增压式建筑控制系统应能实现压力控制、均衡换气、 过渡模块(过渡间)进出、紧急泄压等功能,以满足增压式建筑的使用需求。
7 消防安全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总平面布局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7.1.2 建筑应根据其高度、规模、使用功能、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设施。
7.1.3 增压式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7.1.4 增压式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在该消防救援面操作范围内应设置消防救援口,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口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7.1.5 设备间宜独立于建筑主体设置,设置在建筑内的设备间与建筑主体之间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7.2 建筑防火设计
7.2.1 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等标准的规定。
7.2.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增压式建筑内部装修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 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等相关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
7.2.3 建筑内部不同使用功能之间防火分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7.2.4 增压区除卫生间、淋浴室等危险性较低的房间外,其它房间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门应具备火灾自动关闭功能,房间门应具备烟密闭功能,且开启后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7.2.5 房间内管线穿过疏散走道防火隔墙时,应使用不燃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7.2.6 增压区直通过渡模块(过渡间)的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门扇内的填充物应采用对人体无毒无害的材料。
7.2.7 疏散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7.2.8 建筑内的固定家具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活动家具、陈设及纺织品应采用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 B2 级的材料。
7.2.9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增压房间,当设有固定窗时可认定为有窗房间,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可不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无窗房间要求执行。
7.2.10 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和过渡模块(过渡间)内不得存放可燃易燃物。
7.3 结构防火设计
7.3.1 钢结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钢框架结构中仅承受空气压力的外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可参照普通非承重外墙确定,仅承受空气压力的内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可参照内隔墙确定。
2 钢箱式结构中仅承受空气压力的承压板的支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可参照普通梁确定,外围护墙体承压板的耐火极限要求可参照普通非承重外墙确定,外围护地板承压板的耐火极限要求可参照普通楼板确定,外围护屋面承压板的耐火极限要求可参照普通屋顶承重构件确定,仅承受空气压力的内墙体承压板的耐火极限要求可参照内隔墙确定。
7.3.2 增压式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软连接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4 应急与疏散
7.4.1 建筑每层安全出口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规定。楼层建筑面积超过 500 ㎡时,任一个安全出口不能使用时,其他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应满足该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7.4.2 增压式建筑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等标准的规定。
7.4.3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的最大疏散距离的 75%。
7.4.4 设备间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7.4.5 疏散路线应保持畅通,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和过渡模块(过渡间) 内不应布置影响有效疏散宽度的障碍物。
7.4.6 增压区直通过渡区的门附近应设置提示当前过渡模块(过渡间)是否可以进入状态指示标识。
7.5 消防设施
7.5.1 建筑应设置紧急泄压系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不宜设置紧急泄压口,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保证紧急泄压过程中疏散走道烟气不影响疏散;
2 楼梯间不应设置紧急泄压口。
7.5.2 紧急泄压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泄压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和现场机械应急启动功能;
2 应急工况紧急泄压时,应开启建筑内所有紧急泄压口,同时关闭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及增压送风系统;
3 火灾工况紧急泄压时,从收到火警信号到建筑室内相对空气压力从设定值降至 0.3kPa所用时间不应超过 45s。
7.5.3 建筑紧急泄压系统的泄压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辅助排烟的泄压口距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2.0m,且应布置在疏散门的远端。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辅助排烟的泄压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的 1/2 以上;
2 紧急泄压口现场机械应急启动装置与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1.7m;
3 紧急泄压口及其现场机械应急启动装置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明显标识,暗装时应设置便于开启的措施。
7.5.4 建筑应根据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建筑面积大于 50 ㎡的房间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的区域,当无可开启外窗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调
试及验收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的相关规定。
7.5.5 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 的相关规定。
7.5.6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建筑规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7.5.7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建筑规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5.8 建筑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走道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3.0lx,楼梯间和过渡模块(过渡间)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0lx;
2 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3 疏散走道、楼梯间、过渡模块(过渡间)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7.5.9 建筑内灭火器的配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压区内应设置至少包含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在内的 2 种类型灭火器,每层每种类型灭火器数量不少于 2 具;
2 设备间至少配备 2 具 2A 级别的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3 灭火器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7.5.10 建筑每个房间应设置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8 绿色与节能
8.1 一般规定
8.1.1 增压式建筑节能设计应根据其使用类别和所处气候分区进行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 与《西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 DB54/T 0275-2023 的要求。
8.1.2 建筑节能应满足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室内环境要求,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化石能源消耗量。
8.1.3 增压式建筑的设计宜合理采用太阳能、风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
8.2 可再生能源系统
8.2.1 光伏、光热系统宜做到全年综合利用,根据使用地的气候特征、实际需求和适用条件,可为建筑物供电、供生活热水、供暖。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的太阳能集热器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 15 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的光伏组件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 25 年,系统中多晶硅、单晶硅、薄膜电池组件自系统运行之日起,一年内的衰减率应分别低于 2.5% 、3% 、5%,之后每年衰减应低于 0.7%。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时,应给出系统装机容量和年发电总量,并根据光伏组件在设计安装条件下光伏电池最高工作温度设计其安装方式,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8.2.2 采用空气压缩机作为增压设备的增压式建筑宜采用微压空气储能。空气储能由空气压缩机以及与其连接的稳压罐和空气储罐组成,通过管道与增压式建筑进气口连通。空气储罐储存的空气应满足增压式建筑预设人数在设计文件规定时间内的呼吸要求。
8.2.3 采用空气压缩机作为增压设备的增压式建筑宜采用空压机余热回收系统进行热能回收及再利用。空压机余热宜用于建筑热水供应及室内采暖需求。增压式建筑宜采用空气余热回收装置降低负荷。
8.2.4 增压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时,应根据适用条件和投资规模确定该类能源可
提供的用能比例或保证率,以及系统费效比,并应根据项目负荷特点和当地资源条件进行适宜性分析。
9 施工、调试与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2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压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有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2 装配式钢结构增压式建筑应在主体结构和密封性能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 增压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拆改主体结构、密封结构; 不得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4 增压式建筑内装修应采用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按照模块化、标准化、通用化、集成化的施工方法以满足多样化需求。
9.1.3 增压式建筑内装修与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的接口设计应采用标准化的连接构造,且接口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的要求,并宜做到连接合理、拆装方便、使用可靠。
9.1.4 增压式建筑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控制:
1 原材料及成品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半成品, 按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并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按施工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
4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进行质量验收。
以上质量过程控制均需要经过质量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并形成书面文件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9.1.5 增压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别进行验收。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钢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6 的有关
规定。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其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分,并经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
9.2 建筑与装饰
9.2.1 装配式吊顶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模块单元连接件的连接或管线连接需在室内吊顶层操作时,吊顶应预留安装口;
2 增压式建筑吊顶系统由调平模块和饰面模块组成。饰面模块应根据空间功能满足隔音、防火、防潮等性能要求,宜选择吊挂式、拼接式、锁扣式或连接线条等物理连接方式,不宜采用各类化学用品粘合的连接方式;
3 当模块单元连接件的连接或管线连接需在室内吊顶层操作时,吊顶应预留安装空间,管线横管集中布置的走廊等需要大面积现场安装的公共部位宜采用可拆卸式吊顶
4 顶面龙骨直接吊挂在建筑结构上,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并按规定进行防火、防锈和防潮处理,吊杆布置合理、顺直,金属吊杆和挂件应进行防锈处理,龙骨安装应牢固可靠,间距合理、四周平顺;
5 建筑物正常使用阶段需要管线检修、维护、调试的部位,应设置检修口。
9.2.2 装配式楼地面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增压式建筑楼地面系统由支撑调平模块、基层模块、饰面模块组成。 支撑模块应具备高度可调节功能,基层模块应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
2 采用架空层的装配式楼地面系统宜独立设置,与周边墙体宜采用柔性连接,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3 基层必须平整、光滑、干燥、清洁、无污染;
4 模块单元间的楼地面应现场装修,连接部位应预留现场安装位置与构造措施,缝隙部位应用防火保温材料封堵,封堵材料应有防移位的措施;
5 当结构和管线通过室内楼地面进行现场连接时应设置安装孔。
9.2.3 装配式墙面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隔墙与模块单元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门框、窗框与墙体结构连接应可靠、牢固、耐久性好,并符合标准化安装要求;
2 模块单元间连接墙面应预留现场安装位置与构造措施。模块单元连接部位优先采用卡扣板材封堵,缝隙部位应用防火保温材料封堵,封堵材料应有防移位的措施。为保证缝隙四周的气密性,装修的连续性,模块单元间的洞口装修以及门的安装应现场进行;
3 卫生间墙面全高与顶棚应设置防潮层,浴室内墙面应全高设置防水层;
4 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设置配水点的墙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水层高度不宜低于 1.3m;
5 墙上设置配电箱时,应做隔声及防火处理;墙体两侧同时设置开关或插座时,两者应错位设置;
6 龙骨类隔墙宜在空腔内敷设管线及接线盒等。接线盒与龙骨连接可靠, 开口处必须做好防火、隔声处理。
9.3 结构工程
9.3.1 增压式建筑钢结构焊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焊接工艺必须根据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制,施焊时严格执行焊接工艺。焊接材料应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确定;
2 焊接工作宜在室内进行,环境湿度应小于 80%;焊接低合金钢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焊接普通碳素钢不应低于 0℃;
3 焊接前必须彻底清除等焊区域内的表面污物,如:铁锈氧化皮、油污、油漆等影响焊缝质量的杂质,清理区域为焊缝边缘不小于 20mm;
4 焊前预热温度应通过焊接性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确定;预热范围一般为焊缝每侧100mm 以上,距焊缝 30~50mm 范围内测温;
5 定位焊采用的焊条和焊接规范以及对焊工的要求,应与正式焊接相同;
6 焊接时严禁在母材的非焊接部位引弧,也不得在焊缝端部引弧。
9.3.2 增压式建筑各模块单元应在工厂制作完成, 应按试验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时间为 1h,泄漏率小于或等于 15%/h,气密性试验介质应当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者空气,并且应当避免油脂污染,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气密性试验保压时间、降压速率、泄漏率等满足相关标准、设计文件要求。
9.3.3 模块单元制作完成后,应对结构尺寸、法兰面等进行复核,制作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除应符合表 9.3.1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150.4 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 中的相关规定。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表 9.3.1 舱体制作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9.3.4 增压式建筑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合理选择起重吊装设备;
2 吊装用钢丝绳、卸扣、吊钩等吊索吊具均不得超出其允许荷载,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模块化结构、钢构件吊装过程中可能引起变形时应采用专用吊装平衡架或加固模块结构后进行吊装,防止箱体、门窗、连接法兰、递物筒、外设零配件、其他构件碰撞损伤;
4 模块单元吊装安装时应按照合理顺序进行,必要时应采取临时支承或其他临时加固措施;可采取由中心向两侧发散安装或者由一端向另一端展开安装的方式,不可由两侧同时向中心进行安装,且若为多层建筑则需先完成下层安装后再进行上一层安装;应先调整标高,再调整中心位移,最后调整垂直偏差;
5 不应利用已安装就位的模块单元的构件起吊其他重物,且不应在主要受力部位加焊其他物件;
6 吊装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密封舱体模块、参与密封构件发生擦碰, 影响结构整体气密性。
9.3.5 模块单元结构各层安装完成后,应对轴线、垂直度、标高等进行复核,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9.3.5 的规定。
表 9.3.5 增压式建筑主体安装的允许偏差(mm)
9.3.6 装配式钢结构增压建筑主体结构尺寸控制措施如下:
1 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和钢结构安装要求,编制测量专项方案;
2 钢结构安装前将轴线弹到承台、基础面或预埋件, 保证每根钢柱与对应轴线对齐(允许偏差值不大于 1mm),多层钢结构施每节钢柱的控制轴线应从基准控制轴线的转点引测;
3 钢柱安装前,将柱底调节螺母标高与基准标高抄平(允许偏差值小于等于 1mm),钢柱垂直度不大于 H/1000 且不大于 10mm,拧紧地脚螺栓顶部螺母并固定牢靠;
4 钢柱安装完毕,当天必须完成与已完成区域形成有效刚度单元;
5 钢梁安装保证同一根钢梁两端顶面高差不大于 3mm;
6 每个部件组装完成后,整体测量尺寸,对不合格即时处理,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
7 主体施工完成后,复测整体尺寸。
9.3.7 承压和非承压楼板、底板、侧模、端模、顶板安装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9.3.7 的规定。
表 9.3.7 楼板、底板、侧模、端模、顶板安装质量和检验方法
9.3.8 结构工程中橡胶密封材料安装质量应符合表 9.3.8 的规定。
表 9.3.8 橡胶密封材料安装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
9.3.9 结构工程中密封条安装控制措施如下:
1 检查密封条安装节点模板安装面高差,高差不大于 1.0mm 时可不予处理,否则需要将梁柱节点密封面打磨平整;
2 检查密封条安装测量密封节点尺寸,根据尺寸选择密封条,采用三元乙丙橡胶安装后密封条应高于钢结构节点安装平面 3mm~6mm;
3 模板密封条未能压实部位,采用压板压实,保证密封条通长均处于受压状态。
9.4 建筑设备与管路管线
9.4.1 增压式建筑的设备与管线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增压式建筑的管线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中的相关规定。
2 电缆、绝缘导线敷设前,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
3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应少于 2 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 30m 时,每隔 20m~30m 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4 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转弯、分支处宜采用专用连接配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梯架、托盘和槽盒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按电缆直径的 10 倍。
5 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与支架间及连接板间的固定螺栓应紧固无遗漏,螺母应位于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外侧。
6 电缆梯架、托盘和槽盒水平安装时支架间距宜为 1.5m~4.0m,垂直安装的间距宜为2.0m。
7 机械连接的金属导管,管与管、管与盒(箱)体的连接配件应选用配套部件,其连接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当连接处的接触电阻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系统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T20041.1 的相关要求时,连接处可不设置保护联结导体,但导管不应作为保护导体的接续导体。
8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等于 2mm 的金属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9 对于暗配的导管,导管埋设深度距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m。
10 对于明配的导管,在距终端、弯头中点或柜、箱等边缘 150mm~500mm 范围内设置管卡。
11 电缆穿越增压式建筑密封墙体处应采用电缆密封接头,接头与电缆导管采用挠性连接管连接。
12 增压式建筑给排水管路宜按表 9.4.1 所列的项目进行验收。
表 9.4.1 给排水管路渗漏检查
9.4.2 增压式建筑的调试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增压式建筑控制系统应先进行单体调试,单体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整体调试。
2 增压式建筑控制系统单体调试宜按表 9.4.2 所列的项目进行。
表 9.4.2 控制系统单体调试
3 增压式建筑控制系统整体调试宜按表 9.4.3 所列的项目进行。
表 9.4.3 控制系统整体调试
10 运行与维护
10.1 一般规定
10.1.1 人员进出增压式建筑应遵循下述规定:
1 须通过过渡模块(过渡间)进出增压式建筑;
2 过渡模块(过渡间)气密门两侧压力平衡时方可开启;
3 进出过程中通过增、减压调节按钮调节过渡模块(过渡间)内压力;
4 紧急情况时可通过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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