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614-2026 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技术标准 ,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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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91 CCS A00
54
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54/T 0614—2026
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技术标准
2026 - 03 - 10 发布 2026 - 04 - 10 实施
前 言
根据《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 2023 年第二批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及拉萨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技术标准》进行了编制。
本标准是在总结近些年国内外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技术的工程应用和最新科研成果基础上,结合西藏地方建筑结构实际情况及特点,广泛征求业内人员意见,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协会标准等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共有 10 章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 基本规定;场地、地基与基础、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底层框架砌体房屋、钢结构、消能减震与隔震加固、施工与验收。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拉萨市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低碳建筑技术创新中心
西藏震宇减震科技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家工程橡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藏藏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发展控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铭泰震安减隔震器材有限公司
衡水昊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华工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西藏有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天平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西藏大学
东南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西藏农牧学院
西藏民族大学
内江师范学院
四川轻化工大学
西藏职业技术学院
西藏金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西藏永庆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君泰天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西藏铭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谨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银桥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李 澈 薛彦涛 范永扬 边巴旺堆 蒙乃庆 沙仙武 吕光东 夏亮刘响军 刘应健 伊建康 杨方圆 李荣军 张海江 李进明 王浩王治辉 杨 娜 陈 伟 多庆巴珠 李莉斯 索朗白姆 王志勇 秦龙宋秀芬 王 兵 张文生 扎西达娃 谷广宇 郑建军 董铁忠 胡冰陈 杰 彭炎德 吴雁江 李龙海 崔 玥 斯朗拥宗 曹明旭 金健伍 庶 廖理安 周浩章 钟小兵 邓尚东 宋 超 高志伟 汤磊黄 梓 庄小四 袁艳旭 宗永臣 郭庆亮 胡利超 肖永建 刘展廖俊涛 徐世文 周德君 李彦东 陈相宇 金建立 张东艳 李昊谭代诲 何林楠 孟祥斌 蔡世达 蔡鹏成 陈彦龙 屈建彬 刘浩兰俊峰 钟云杰 易 峰
主要审核人员:曾德民 钮祥军 吴宏磊 张 威 郭 锐 石利军 朱文革 罗学敏刘洋瑞 石维彬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在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和更新活动中,有效提高既有建筑安全水平,做到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实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工程。镇(乡)村中两层(含两层)以下的农村住房,可按村镇建筑进行结构检测鉴定和加固改造。古建筑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遵循专门的规定进行。
1.0.3 既有建筑结构的改造,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与验收的原则。
1.0.4 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工程的检测鉴定、改造加固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西藏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5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1 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 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3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4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 存在较严重 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6 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7 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1.0.6 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结构加固:
1 经安全性鉴定确认需要提高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2 经抗震鉴定确认需要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1.0.7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和改造加固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工作年限,且后续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
1 后续工作年限为 30 年以内(含 30 年)的建筑,应至少采用后续工作年限 30 年,简称 A 类建筑。
2 后续工作年限为 30 年以上 40 年以内(含 40 年)的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不应少于40 年,简称 B 类建筑。
3 后续工作年限为 40 年以上 50 年以内(含 50 年)的建筑,后续工作年限宜采用 50年,简称 C 类建筑。
1.0.8 既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分为四类,其主体结构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能力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特殊设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能力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2 重点设防类,6~8 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 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能力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能力验算;
4 适度设防类,7~9 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能力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
1.0.9 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抗震加固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使既有建筑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及施工。
2.1.2 综合抗震能力 comprehensive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3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既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4 安全性鉴定 security assessment
对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5 既有建筑结构改造 renov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 Structures
对使用功能改变、可靠性不足、业主要求提高可靠度的既有建筑结构、构件及其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或调整其内力等措施,使其具有现行标准及业主所要求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
2.1.6 后续工作年限 Subsequent working years
既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结构、构件不需重新鉴定和加固后无需重新进行检测、鉴定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
2.1.7 调查 investigation
通过查阅档案、文件,现场勘查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
2.1.8 检测 testing
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
2.1.9 评定 assessment
在检查的基础上,对既有建筑现状进行判断的行为。
2.2 主要符号
3 基本规定
3.1 结构检测鉴定
3.1.1 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实施前,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灾后既有建筑亦可依据本标准相关章节进行相关检测鉴定,确定其处理措施。
3.1.2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前,应查阅工程图纸、搜集资料,并应对建筑物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等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必要时应进行监测。其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鉴定与加固工作的需要。
3.1.3 既有建筑结构检测应包括房屋所在的场地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结构等;既有建筑结构鉴定应包括地基基础、结构安全性、危险房屋、房屋抗震、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房屋可靠性鉴定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房屋安全评估等类别。对于委托方要求的附加检测内容及后续改造加固工作中涉及到的相关检测数据,检测鉴定机构应进行检测并如实反映在检测鉴定成果文件。
3.1.4 西藏自治区高海拔地区既有建筑结构检测应需重点关注以下不利因素对结构的影响: 1 冻融循环对结构的影响;
2 盐渍土环境对结构的侵蚀;
3 强紫外线环境对粘结材料(如环氧树脂)、纤维复合材料(FRP)等的加速老化影响;
4 冻土退化导致的地基融沉;
5 冰川消融导致坡地边坡失稳滑坡影响。
3.1.5 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检测、鉴定、加固设计及施工、验收;鉴定报告需满足加固设计的需要并不得将其直接用于施工。
3.1.6 一、二层农村住房按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 号)和《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进行鉴定。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鉴定。
3.1.7 西藏自治区既有建筑结构检测活动,应满足《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藏建市管〔2024〕88 号)中的相关要求。
3.2 安全性鉴定
3.2.1 既有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构件、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划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各层次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表 3.2.1 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
3.2.2 当仅对既有建筑的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体系的构成情况和实际需要,仅进行至某一层次。
3.2.3 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结果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002 年以后建造的房屋,按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鉴定,安全性等级 Csu 和 Dsu 级;或《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鉴定,安全性等级为 C 和 D 级的结构,应给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2 2002 年及以前设计建造的房屋,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或《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鉴定,安全性等级为 Dsu 级或 D 级,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的规定,对地基危险性、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房屋危险性进行鉴定:多层砌体房屋中顶层屋面板为加气混凝土板和非结构构件(女儿墙等)破损严重的,房屋的危险性评定应包括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
3.2.4 民用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尚应满足《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 及《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的相关要求,对构件按现行规范进行可靠度水平分析。工业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尚应满足《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 及《工业建筑
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 的相关要求对结构进行鉴定。
3.2.5 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以定性判断为主。根据房屋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级,结合防灾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并结合入户访谈、走访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
3.3 抗震鉴定
3.3.1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找出对抗震不利的因素和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 对既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工作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3.2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区别对待。
3.3.3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包括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鉴定。抗震措施鉴定包括宏观控制和抗震构造措施的鉴定。
1 当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鉴定均满足时,可判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需加固;当抗震措施未满足本标准相关要求时,应参见本标准各章规定确定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考虑上述系数后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满足本标准3.3.5条规定时,可不加固;
2 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时,也可不进行加固处理。
3.3.4 既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抗震构造措施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的平面、立面, 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 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4 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
5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
6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7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9 局部易损、已倒塌、易掉落部位连接的可靠性。
3.3.5 加固后结构抗震验算时,宜计入加固后仍存在的构造影响,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后续工作年限50年的结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按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对于后续工作年限少于50年的结构,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规定的A 、B类建筑结构,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规定进行抗震验算,也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的方法进行。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结构构件抗震验算应按下式进行:
S ≤ R ' /YRs ········································(3.3.5-1)
式中: S ——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 有关的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内力调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 的规定采用;
R' ——调整后的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R ' =Ψ1Ψ2 R ······································(3.3.5-2)
式中: S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2010[2024 年版] 的规定采用;
YRs——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 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Ψ 1 ——体系影响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规定;
Ψ 2 ——局部影响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的规定。
2)抗震验算时应根据不同的后续工作年限和地震作用重现期,确定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后续工作年限和地震作用重现期30年、40年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2010[2024年版]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的0.85、0.90;
3)构件的承载力验算中,荷载取值应按现行规范采用;材料强度等级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现行规范采用;
4)A类和B类建筑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 C 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2010[2024年版]的要求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
3.3.6 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 I类场地上的乙类、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 IV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4 对经过多年使用的既有建筑,抗震鉴定时可考虑基础土层被压密的有利影响;
5 建筑场地为Ⅲ、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
3.3.7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3.4 加固改造
3.4.1 既有建筑改造加固的设计原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满足结构整体抗震要求;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平面不规则或竖向不规则;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既有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既有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且不低于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5 对于鉴定结果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女儿墙、门头、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6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当不适合采用隔震减震技术时,应采用其他提高结构抗震性能的方法并进行专项论证,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3.4.2 结构改造加固的方案、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规则的既有建筑,宜使加固后结构的质量和刚度分布宜均匀、对称;
2 对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
3 宜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并应计及不利场地的影响;
4 抗震加固方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应结合既有结构具体特点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5 消能减震或隔震加固方案应注重提高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同时应注意加固后既有结构构件受力的变化;
6 抗震加固方案宜结合维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并注意美观;
7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
8 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3.4.3 既有建筑改造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工作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3.4.4 既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及抗震验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抗震措施应经专门研究并应满足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2 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抗震措施应满足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应满足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
4 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抗震措施应满足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
3.4.5 既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按3.3.5条进行:
2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
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1~1.6;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应计入近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计入的近场效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 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
3.4.6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 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 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
3.4.7 加固所用的砌体块材、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钢筋、钢材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的有关规定;其他各种加固材料和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其耐久性尚应满足主体结构后续工作年限的要求。
3.4.8 本标准未规定的加固方法且无相关标准规范依据的既有建筑结构类型的加固方案,应进行专项论证。
4 场地、地基与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地基和基础抗震加固时,应根据地基和基础鉴定结果及上部结构抗震加固方案的需要,结合搜集的已有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地基和基础抗震加固方案。
4.1.2 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有建筑,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1 丁类建筑;
2 6度时各类建筑:
3 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
4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
4.1.4 软弱土地基、严重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以及Ⅲ 、IV 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或既有建筑抗震加固而增加荷载时,应进行静载情况下的地基承载力验算和地基抗震承载力验算,必要时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地基沉降变形计算。验算和计算结果不满足相关要求时应确定适宜的应对方案。
4.1.5 应根据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及建筑物类别等参数,结合上部结构,综合分析确定液化地基应对方案。
4.1.6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遵循新、旧基础,新增桩和原有桩变形协调原则。新、旧基础的连接应采用可靠的技术措施。
4.1.7 对位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建议。
4.1.8 对于位于山地等不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
4.2 场地、地基与基础鉴定
4.2.1 建 筑 的 场 地 类 别 与 地 基 液 化 判 定 应 按 现 行 《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标 准 》 GB/T 50011-2010[2024 年版] 进行评价。
4.2.2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可能且距常时水线 100m 范围内,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4.2.3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裂缝、倾斜有无发展趋势。
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对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4.2.4 场地地基条件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且厚度不大于5m时,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4.2.5 位于山区(包括丘陵地带)的既有建筑场地地基,应检查场地内是否有滑坡现场,建筑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坡,还需进行专门的地基承载力和边坡稳定性分析,应按现行《山地建筑结构设计标准》JGJ/T 472 进行评价。
4.3 地基承载力验算及变形计算
4.3.1 既有天然地基的竖向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f sE = ζaf ac ·········································(4.3.1-1)
fac = ζcfa ··········································(4.3.1-2)
式中:fsE ——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kPa);
ζ a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确定取值;
fac ——长期压缩-固结作用地基承载力标准值(kPa);
ζc ——地基承载力压缩-固结作用提高系数,可参照表4.3.1;
fa ——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kPa), 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采用。
表 4.3.1 地基承载力压缩-固结作用提高系数
4.3.2 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 1/3;抗滑安全系数不宜小于 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度的 3 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4.3.3 建筑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2010[2024 年版]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
4.3.4 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计算地震导致不同部位地基的差异沉降,并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及上部结构相应部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4.3.5 建筑地基最终沉降变形量可按下式确定:
S = S0 + S1 + S2 ·····································(4.3.5)
式中: S ——地基最终沉降变形量(mm);
S0 ——地基基础加固前或增加荷载前,已完成的地基沉降变形量(mm),可由沉降观测资料确定或根据工程经验估算;
S1 ——地基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mm);
S2 ——原建筑物尚未完成的地基变形量(mm) ,可由沉降观测结果推算,或根据地方经验估算;当原建筑物基础沉降已稳定时,此值可取零。
建筑物的地基沉降变形计算值应不大于地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地基变形计算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相关规定。
4.4 地基处理与基础加固
4.4.1 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判别为轻微时,宜采取消除液化沉陷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判别为中等~严重时,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和丙类建筑,应采取消除液化沉陷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4.4.2 为消除或减小地基液化沉陷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采取加密地基土、增加液化地基上覆压力和改善周边的排水条件等方法。
4.4.3 当地基承载力或沉降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地基处理可采取注浆法、灰土挤密桩法、深层搅拌法和旋喷桩法等方法。
4.4.4 采取加密地基土的处理方法,处理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其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的 1/2 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 1/5。
4.4.5 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1 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以内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2 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及以上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面积、加固地基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3 管道穿过建筑处应预留足够尺寸或采用柔性接头等措施。
4.4.6 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1 基础顶面、侧面无刚性地坪时,可增设刚性地坪;
2 可沿基础顶部增设基础梁,将水平荷载分散到相邻的基础上。
4.4.7 为消除液化沉降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选用桩基托换、压重法、覆盖法、排水桩法、旋喷法等方法进行地基处理。
4.4.8 对液化地基、软土地基或明显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 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荷载;
2 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当可能产生差异沉降或基础埋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3 用钢筋网砂浆面层等加固砌体墙体。
4.4.9 存在地基土质分布严重不均匀的建筑物,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建筑物或重点的建筑物,当基础底面压力增加过多时,在抗震加固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宜进行基础沉降变形监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4.4.10 地基加固措施的设计和施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123 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有关规定执行。
5 砌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黏土砖、烧结多孔黏土砖等西藏地区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
5.1.2 多层砌体房屋的表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有关规定。
5.1.3 多层砌体房屋总层数不应超过表 5.1.3 所列的限值,总高度不宜超出表 5.1.3 所列的限值,并不应超过该表最大高度的 1.2 倍。当房屋层数超过最大限值或高度超过最大限值的 1.2倍时,应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抗震减灾措施。
1 对各层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1.3的规定相应降低3m,层数应相应减少一层;对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5.1.3,但层数应减小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表 5.1.3 多层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m)和层数
注: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的规定。
5.1.4 房屋的抗震加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同一楼层中,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2 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应选用有利于消除不利因素的抗震加固方案;当采用加固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保持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
3 当选用区段加固的方案时,应对楼梯间的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4 加固后房屋的层间受剪承载力沿高度应比较均匀,防止相邻楼层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相差较大而导致出现薄弱层;
5 同一楼层中,墙段受力宜均匀,防止个别构件失效后导致结构发生严重破坏。
5.1.5 加固后的楼层和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βs =ηΨ1Ψ2β0 ········································(5.1.5)式中: βs ——加固后楼层或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η ——加固增强系数;
β0 ——楼层或墙段原有的抗震能力指数,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规定的有关方法计算;
Ψ 1Ψ 2 ——分别为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有关规定取值。
5.1.6 墙体加固后,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的规定只选择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验算:
不计入构造影响时:
V ≤ VR ··············································(5.1.6-1)
计入构造影响时:
V ≤Ψ1Ψ2 VR ········································(5.1.6-2)
式中: V ——墙段的剪力设计值(N);
VR ——墙段加固后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N),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 年版] 的有关规定计算墙段原有的受剪承载力,并乘以相应加固增强系数确定。其中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现行标准有关规定取值。
5.2 加固改造方案
5.2.1 当既有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度、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加固措施:
1 当既有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超过规定而层数不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约束的有效措施;
2 当既有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对抗震横墙较少或很少的房屋,也可增设抗震横墙减小横墙间距;乙类设防的房屋,也可改变用途按丙类设防使用,并满足丙类设防的层数限值要求。当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案时,可在两个方向均匀增设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总厚度不小于120mm的钢筋混凝土双面夹板墙,新增的混凝土墙或双面夹板墙应计入竖向压应力滞后的影响并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
3 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超出规定限值一层和3m以内时,应提高墙体承载力且新增构造柱、圈梁等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2010[2024年版]对横墙较少房屋不减少层数和高度的相关要求;
4 当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层数或高宽比超过设防烈度的规定限值,但未超过比设防烈度低一度的规定限值时,可采取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的隔震加固措施。当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层数或高宽比超过设防烈度的规定限值,但未超过比设防烈度低二度的规定限值时,可采取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25的隔震加固措施,并应进行专项论证。
5.2.2 房屋抗震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选择如下的加固方法:
1 拆砌或增加抗震墙:对强度过低或严重破坏的原墙体以及抗震性能差的墙体,如空斗墙,采取拆除重砌的办法,重砌和增设抗震墙的材料可以为砖或砌块,也可用轻骨料混凝土或普通混凝土,最大限度地减小对下部结构与基础的影响;拆除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撑和防护措施;
2 灌浆加固:对开裂的墙体,可采用局部灌浆加固,对砌筑砂浆饱满度差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的墙体,可用满墙灌浆加固。局部灌浆加固后墙体的刚度和抗震能力,可按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计算;满墙灌浆加固后的墙体,可按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计算;
3 增加砂浆面层或板墙加固:在墙板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面层或喷射混凝土板墙加固;
4 外加柱加固:在墙体交接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固,柱应与圈梁、拉杆连成整体,或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靠连接;
5 包角或镶边加固:在柱、墙角或门窗洞口边用型钢或钢筋混凝土包角或镶边;柱、墙垛还可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6 后张预应力加固:沿墙体两侧按设计间距对称布置竖向无粘结预应力筋并施加预应力进行加固;
7 隔震加固:在房屋基础设置隔震层,减小房屋的地震反应。
5.2.3 房屋的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
2 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或外加圈梁等加固;
3 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或混凝土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的措施;对腐蚀变质的构件应更换;对无下弦的人字屋架应增设下弦拉杆;
4 当构造柱或芯柱设置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柱;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相互可靠拉结的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构造柱;
5 当圈梁设置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替;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6 当预制楼、屋盖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或增设托梁加固楼、屋盖,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做法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
5.2.4 对房屋中易倒塌的部位,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窗间墙宽度过小或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板墙等加固;
2 支承大梁等的墙段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组合柱、钢筋混凝土柱或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板墙加固;
3 支承悬挑构件的墙体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宜在悬挑构件端部增设钢筋混凝土柱或组合柱加固,并对悬挑构件进行复核;
4 隔墙无拉结或拉结不牢,可采用镶边、埋设钢夹套、锚筋或钢拉杆加固;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进行加固;
5 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面层或外加柱加固,其上部应与屋盖构件有可靠连接,下部应与主体结构的加固措施相连;
6 出屋面的烟囱、无拉结女儿墙、门脸等超过规定的高度时,宜拆除、降低高度或采用型钢、钢拉杆加固;
7 悬挑构件的锚固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加拉杆或采取减少悬挑长度的措施;
8 楼梯间四周墙体抗震措施或承载力不满足时,宜采用双面夹板墙方法进行加固。
5.2.5 当具有明显扭转效应的多层砌体房屋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优先在薄弱部位增砌砖墙、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采取在原墙加面层的措施。
5.2.6 采用隔震技术加固多层砌体结构时,当底部剪力比不大于 0.25 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5.3 加固改造设计及施工
I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
5.3.1 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砌体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受压构件,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高于M2.5; 对砌块砌休,其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高于M2.5;
2 块材严重风化的砌体,不应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进行加固。
5.3.2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国砌体承重构件时,其面层厚度,对室内正常湿度环境,应为35mm~45mm; 对于露天或潮湿环境,应为45mm~50mm;
2 加固用的水泥砂浆强度及钢筋网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固受压构件用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5;加固受剪构件用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2)受力钢筋的砂浆保护层厚度,对墙不应小于20mm,对柱不应小于30mm;受力钢筋距砌体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mm。
3 当加固柱或壁柱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受压钢筋一侧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 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2)柱的箍筋应采用闭合式,其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柱的两端各500mm范围内,箍筋间距应为100mm;
3)在壁柱中,不穿墙的U形筋应焊在壁柱角隅处的竖向构造筋上,其间距与柱的箍筋相同;穿墙的箍筋,在穿墙后应形成闭合箍;其直径应为8mm~10mm,每隔500mm~600mm替换一支不穿墙的U形箍筋;
4)箍筋与竖向钢筋的连接应为焊接。
4 加固墙体时,应采用点焊方格钢筋网,网中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水平分布钢筋的直径应为6mm; 网格尺寸不应大于300mm 。 当采用双面钢筋网水泥砂浆时,钢筋网应采用穿通墙体的S 形钢筋拉结;其竖向间距和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500mm。
5.3.3 面层加固后,各墙段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
式中:ηPi ——面层加固后第 i 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
ηPij ——第 i 楼层第j 墙段面层加固的增强系数;
η0 ——基准增强系数,砖墙体可按表 5.3.3-1 采用;
Ai0 ——第 i 楼层中验算方向原有抗震墙在 1/2 层高处净截面的面积(mm2 );
n——第 i 楼层中验算方向的面层加固抗震墙数量;
tw 0 ——原墙体厚度(mm);
f vE ——原墙体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N/mm2)。
表 5.3.3-1 面层加固的基准增强系数
5.3.4 加固后砖墙段刚度的提高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单面加固时:
2 双面加固时:
式中: ηk ——加固后墙段的刚度提高系数;
ηk0——刚度的基准提高系数,可按表 5.3.4-1 采用。
表 5.3.4-1 面层加固时墙段刚度的基准提高系数
5.3.5 面层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层宜按下列顺序施工:原有墙面清底、钻孔并用水冲刷,孔内干燥后安设锚筋并铺设钢筋网,浇水湿润墙面,抹水泥砂浆并养护,墙面装饰;
2 原墙面碱蚀严重时,应先清除松散部分并用1:3水泥砂浆抹面,已松动的勾缝砂浆应剔除;
3 在墙面钻孔时,应按设计要求先画线标出锚筋(或穿墙筋)位置,并应采用电钻在砖缝处打孔,穿墙孔直径宜比S形筋大2mm ,锚筋孔直径宜采用锚筋直径的1.5~2.5倍,其孔深宜为100mm~120mm ,锚筋插入孔洞后可采用水泥基灌浆料、水泥砂浆等填实;
4 铺设钢筋网时,竖向钢筋应靠墙面并采用钢筋头支起;
5 抹水泥砂浆时,应先在墙面刷水泥浆一道再分层抹灰,且每层厚度不应超过15mm;
6 面层应浇水养护,防止阳光曝晒,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
Ⅱ 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
5.3.6 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砌体墙的材料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钢绞线网片应满足下列要求:
1)钢绞线应采用6×7+1WS金属股芯的不锈钢钢绞线或热镀锌钢绞线,单根钢绞线的公称直径应为2.5mm~4.5mm;
2)钢绞线的基本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表5.3.6的规定;
表 5.3.6 钢绞线的基本力学性能指标(N/mm2)
3)钢绞线网片应无锈蚀、无破损、无死折、无散束,卡扣无开口、脱落,主筋和横向筋间距均匀,表面不得涂有油脂、油漆等污物。
2 聚合物砂浆可采用I级或Ⅱ级聚合物砂浆,其正拉粘结强度、抗拉强度和抗压强度以及老化检验、毒性检验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有关要求。
5.3.7 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砌体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墙体砌筑的块体实际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
2 宜设置单层钢绞线网片加固,聚合物砂浆面层的厚度不宜小于25mm ,钢绞线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3 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层可单面或双面设置,钢绞线网应采用专用金属胀栓固定在墙体上,其间距宜为600mm ,且呈梅花状布置;
4 钢绞线网四周应与楼板或大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在底层可不延伸至基础,外墙在室外地面下宜加厚并伸入地面下500mm;
5 墙体加固后,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可取1.0;楼层和各墙段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可按本标准公式(5.3.3-1)和(5.3.3-2)采用,其中,面层加固的基准增强系数,对普通黏土砖可按表5.3.3-1采用;墙段刚度的提高系数,可按本标准公式(5.3.4-1)和(5.3.4-2)采用,其中,墙段刚度的基准提高系数,可按表5.3.4-1采用。
表 5.3.7-1 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的基准增强系数
表 5.3.7-2 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墙段刚度的基准提高系数
5.3.8 面层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层宜按下列顺序施工:原有墙面清理,放线定位,钻孔并用水冲刷,钢绞线网片锚固、绷紧、调整和固定,浇水湿润墙面,进行界面处理,抹聚合物砂浆并养护,墙面装饰;
2 墙面钻孔应位于砖块上,应采用 φ6钻头,钻孔深度应控制在40~50mm;
3 钢绞线网端头应错开锚固,错开距离不小于50mm;
4 钢绞线网应双层布置并绷紧安装,竖向钢绞线网布置在内测,水平钢绞线网布置在外侧,分布钢绞线应贴向墙面,受力钢绞线应背离墙面;
5 聚合物砂浆抹面应在界面处理后随即开始施工,第一遍抹灰厚度以基本覆盖钢绞线网片为宜,后续抹灰应在前次抹灰初凝后进行,后续抹灰的分层厚度控制在10~15mm;
6 常温下,聚合物砂浆施工完毕6h内,应采取可靠保湿养护措施;养护时间不少于7d;雨期、冬期或遇大风、高温天气时,施工应采取可靠应对措施。
III 板墙加固
5.3.9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砌体构件时,原砌体与后浇混凝土面层之间应做界面处理。
5.3.10 砌体构件外加混凝土面层加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面层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60mm;当采用喷射混凝土施工时,不应小于50mm;
2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 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纵向钢筋的上下端均应锚固;
4 当采用围套式的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砌体柱时,应采用封闭式箍筋。柱的两端各500mm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其间距应取为100mm。若加固后的构件截面高度h>=500mm,尚应在截面两侧加设竖向构造钢筋,并应设置拉结钢筋;
5 当采用两对面增设钢筋泪凝土面层加固带壁柱墙或窗间墙时,应沿砌体高度每隔250mm交替设置不等肢U形箍和等肢U形箍。不等肢U形箍在穿过墙上预钻孔后,应弯折焊成封闭箍。预钻孔内用结构胶填实。对带壁柱墙,尚应在其拐角部位增设竖向构造钢筋与U形箍筋焊牢。
5.3.11 板墙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墙加固施工的基本顺序、钻孔注意事项,可按本标准第5.3.5条对面层加固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板墙可支模浇灌或采用喷射混凝土工艺,应采取措施使墙顶与楼板交界处混凝土的密实,浇筑后应加强养护;
3 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时,考虑到混凝土与砖砌体的弹性模量相差较大,混凝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其强度等级不宜过高,厚度不宜过大;
IV 增设抗震墙加固
5.3.12 增设砌体抗震墙加固房屋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材料和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墙体实际强度等级高一级,且不应低于M2.5;
2)墙厚不应小于190mm;
3) 墙体中宜设置现浇带或钢筋网片加强:可沿墙高每隔0.7m~1.0m设置与墙等宽、高60mm的细石混凝土现浇带,其纵向钢筋可采用3φ6 ,横向系筋可采用 φ6 ,并于平面内点焊,其间距宜为200mm;当墙厚为240mm或370mm时,可沿墙高每隔300mm~700mm设置一层焊接钢筋网片,网片的纵向钢筋可采用3φ4,横向系筋可采用 φ4,其间距宜为150mm;
4)墙顶应设置与墙等宽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并与楼、屋盖的梁(板)可靠连接;可每隔500mm~700mm设置φ12的锚筋或M12锚栓连接;压顶梁高不应小于120mm ,纵筋可采用4φ12 ,箍筋可采用 φ6 ,其间距宜为150mm;
5)抗震墙应与原有墙体可靠连接:可沿墙体高度每隔500~600mm设置2φ6且长度不小于1m的钢筋与原有墙体用螺栓或锚筋连接;当墙体内有混凝土带或钢筋网片时,可在相应位置处加设2φ12(对钢筋网片为φ6)的拉筋,锚入混凝土带内长度不宜小于500mm ,另一端锚在原墙体或外加柱内,也可在新砌墙与原墙间加现浇钢筋混凝土内柱,柱顶与压顶梁连接,柱与原墙应采用锚筋或螺栓连接;
6)抗震墙应有基础,其埋深宜与相邻抗震墙相同,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的1.15倍。 2 加固后,横墙间距的体系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可按下
列公式计算:
式中:ηwi ——增设抗震墙加固后第 i 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
ηij ——第 i 楼层第 j 墙段的增强系数;对黏土砖墙,无筋时取 1.0,有混凝土带时取 1.12,有钢筋网片时,240mm 厚墙取 1.10 ,370mm 厚墙取 1.08;
Aij ——第 i 楼层中验算方向增设的抗震墙 j 墙段在 1/2 层高处净截面的面积(mm2 );
n——第 i 楼层中验算方向增设的抗震墙数量。
5.3.13 增设砌体抗震墙施工中,配筋的细石混凝土带可在砌到设计标高时浇筑,当混凝土终凝后方可在其上砌砖。
5.3.14 采用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加固砌体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屋盖类型宜为现浇或叠合楼、屋盖;
2 原墙体砌筑的砂浆实际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现浇混凝土墙沿平面宜对称布置,沿高度应连续布置,其厚度可为140mm~160mm ,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20;可采用构造配筋;抗震墙应设基础,与原有的砌体墙、柱和梁板均应有可靠连接;
3 加固后,横墙间距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楼层抗震能力增强系数可按本标准公式(5.3.12)计算,其中,增设墙段的厚度可按240mm计算;墙段的增强系数,原墙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高于M7.5时可取2.8 ,M10时可取2.5。
V 外加圈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
5.3.15 采用外加圈梁一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对应转角处设置,并应根据房屋的层数在内外墙交接处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外加柱应由底层设起,并应沿房屋全高贯通,不得错位;外加柱应与圈梁(含相应的现浇板等)或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
2 外加柱应设置基础,并应设置拉结筋、销键、压浆锚杆或锚筋等与原墙体、原基础可靠连接;
3 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圈梁在楼、屋盖平面内应闭合,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圈梁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4 加固后验算时,圈梁布置和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应取1.0;墙体连接的整体构造影响系数和相关墙垛局部尺寸的局部影响系数应取1.0。
5.3.16 外加钢筋混凝土柱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加柱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柱宜在平面内对称布置;
2)内廊房屋的内廊在外加柱的轴线处无连系梁时,应在内廊两侧的内纵墙加柱,或在内廊楼、屋盖的板下增设与原有的梁板可靠连接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
2 外加柱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20;
2 )柱截面可采用240mm×180mm 或300mm×150mm; 扁柱的截面面积不宜小于36000mm², 宽度不宜大于700mm ,厚度可采用70mm;外墙转角可采用边长为600mm的L形等边角柱,厚度不应小于120mm;
3)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2,转角处纵向钢筋可采用12φ12,并宜双排布置;箍筋可采用 φ6 ,其间距宜为150mm~200mm ,在楼、屋盖上下各500mm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4)外加柱宜在楼层1/3和2/3层高处同时设置拉结钢筋与墙体连接,亦可沿墙体高度每隔500mm左右设置锚栓或锚筋与墙体连接。
3 外加柱加固后,当抗震鉴定需要有构造柱时,与构造柱的有关的体系影响系数可取1.0;当抗震鉴定无构造柱设置要求时,楼层的抗震能力增强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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