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01
CCS A 01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61/T 2125—2025
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使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use and management for clamp attachment motor vehicles
in special fields
2025 –09 – 16 发布 2025 – 10 – 16 实施
陕 西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1/T 2125-2025
目 次
前言 I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5 机构和人员职责 1
6 制度建设 3
7 教育培训 3
8 环境设施 3
9 设备管理 3
10 应急处置 4
11 持续改进 4
I
DB61/T 2125-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宝鸡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杨凌翔林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刚、孟令军、汪琳娜、张峥、李宝宏、刘震、常振元、边昭福、王锋、郭欢欢、龚鑫凯、李亚伟、康欣钲、辛宏彬、屈涛、柳阳、马健。
本文件由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电话:029-83263525
地址:西安市咸宁西路 30 号
邮编:710048
III
DB61/T 2125—2025
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职责、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环境设施、设备管理、应急处置和持续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 3394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43909 叉车属具 安全要求
GB/T 44679 叉车禁用与报废技术规范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8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抱夹 clamp attachment
用于夹持货物的动力驱动属具。
3.2
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forklift with clamp attachment
属具为抱夹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4 总体要求
4.1 使用单位应以安全管理责任制为核心,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体系。
4.2 使用单位应建立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安全职责。
4.3 应制定并有效实施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5 机构和人员职责
5.1 机构
使用 50 台及以上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5.2 职责
5.2.1 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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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建立并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5.2.2 分管负责人
5.2.2.1 分管负责人宜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5.2.2.2 分管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组织宣传、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b) 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合规管理;
c) 组织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d) 落实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e) 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f) 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g) 对本单位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h) 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5.2.3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
b) 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车辆;
c) 对车辆和作业区域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d) 组织编制定期自行检查计划,督促整改等工作;
e) 按照规定报告事故,参加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5.2.4 作业人员
5.2.4.1 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2.4.2 作业人员应履行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维护工作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b) 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c) 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d)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按照定期自行检查计划开展自行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e) 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分管负责人报告;
f) 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6 制度建设
6.1 使用单位应建立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台账、并按照 TSG 08 的规定建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使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保养制度、日常检查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6.2 使用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适时对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7 教育培训
7.1 使用单位应每半年组织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2
DB61/T 2125—2025
7.2 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8 环境设施
8.1 使用单位内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行驶路线应平坦硬实;行驶路线中存在陡坡、长坡、急弯、窄道、交岔口、深沟等特殊情况时,应设置保护设施、警示标志和限速、分流装置。
8.2 使用单位应在出入口、主要通道、作业区域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8.3 使用单位应按照 GB 4387 的规定在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9 设备管理
9.1 选型与购置
9.1.1 车辆的选型应根据使用单位的货物类型、搬运量、作业环境等因素确定,所选车辆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9.1.2 新购置车辆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9.2 使用管理
9.2.1 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9.2.2 应在车辆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
a) 禁止站立在工作装置下;
b) 手指或手被挤压风险提示;
c) 扣紧安全带提示(如有)。
9.2.3 使用单位应按照 TSG 81、GB/T 43909 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行检查。自行检查的项目及内容见附录 A。
9.3 保养与维修
9.3.1 应结合车辆的使用频率和工作环境制定并实施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计划。
9.3.2 日常保养项目包括清洁、润滑、紧固等。
9.3.3 定期保养项目包括检查机械部件、电气系统、液压系统等,及更换易损件和润滑油等。
9.3.4 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停止作业,并进行维修。
9.4 报废
车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宜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车辆的使用功能:
a)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
b) 车架倾斜油缸支座、门架支座、前后桥、轮支撑和配重固定构件等主要受力部分严重变形或损坏,或其断面腐蚀厚度达到设计厚度的10%且不能修复的;
c) 内燃车辆排放经修理后仍出现GB/T 44679所述情况之一的;
d) 电动车辆电池的容量衰减、充放电次数以及性能下降达到生产单位报废标准的;
e )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0 kg的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额定起重量大于10000 kg的车辆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
10 应急处置
10.1 使用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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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使用单位应按照 GB/T 33942 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车辆事故应急预案。
10.3 使用单位应每年组织事故专项应急演练不少于 1 次,并对演练进行记录、总结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处置工作。
10.4 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积极组织救援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影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10.5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11 持续改进
11.1 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对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工作进行 1 次自评,验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1.2 使用单位发生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责任事故,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全面查找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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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行检查项目
A.1 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行检查参考项目
见表A.1。
表 A.1 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行检查项目
自行检查项目 自行检查内容及要求 自行检查方法
技术资料
审查
制造资料 境内制造单位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整机防爆合格证或防爆部件合格证
资料核查
改造资料
改造单位生产许可证、改造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改造项目清单
资料核查
使用资料 最近一次的自行检查记录、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或者报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本年度内修理的自检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本年度内修理单位的生产许可证
资料核查
检查 结构型式检查 检查车辆的主参数、主要结构型式与技术资料的描述是否一致。 资料与实物对照检查
整车外观检查 (1)车架易见部位应当有清晰的永久编号,且与有关资料一致;
(2)防爆车辆应当在明显部位设置和车辆体积相适合的永久性“Ex”标志和使用说明牌;
(3)仪表或者指示器应当指(显)示清晰醒目、灵敏有效;
(4)车身应当周正,各部件齐全、完整,连接紧固,无缺损。
目视检查
主要受力结构件检查 (1)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缝外部宏观检查,不得有可见的漏焊、裂纹、烧穿、严重咬边等缺陷;
(2)主要受力结构件应当无明显变形、裂纹和锈蚀,螺栓等连接件不应当缺少和松动。
目视检查
铭牌和安全标志检査 (1)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产品编号、车架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制造地址,应设置以下含义的图文安全标志:禁止站在工作装置下、手指或者手被挤压风险提示、扣紧安全带;
(2)铭牌、载荷曲线、安全标志应当置于车辆的显著位置,并且保持清晰。
实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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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行检查项目 (续)
自行检查项目 自行检查内容及要求 自行检查方法
检查
动力系统检查 (1)动力源为蓄电池的车辆,蓄电池金属盖或者非金属盖的金属部件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应当有 30 mm 以上的间隙;若盖板和带电部分被有效绝缘,则其间隙至少有 10 mm;
(2)由于意外的关闭会造成伤害的,应当在罩壳处(如牵引蓄电池或者发动机罩)设置防止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车辆上或者安装在车辆的安全处;
(3)发动机(行走电机)应当运转平稳,无异响,能正常启动、熄火(关闭);
(4)动力系统线路应当无漏电现象,管路应当无漏水、漏油现象;
(5)发动机(行走电机)的安装应当牢固可靠,连接部分无松动、脱落、损坏;
(6)车辆配置车用气瓶时,气瓶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
目视检查、现
场测量、实物
检查
检查
传动系统检查 (1)静压传动车辆,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2)机械传动和液力传动的内燃车辆,应当配备在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时,能防止发动机启动的装置;
(3)传动系统及其零部件运转平稳,不应当有异常声响;
(4)变速箱不应当有自动脱挡、串挡现象,运行正常,倒挡可靠;
(5)离合器应当分离彻底,接合平稳,工作时无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现场试验
行驶系统检查 (1)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当相同;
(2)轮辋应当完整无损,螺栓、螺母应当齐全紧固;
(3)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当紧固;
(4)充气轮胎胎面和胎壁应当无长度超过 25 mm 或者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实心轮胎(包括工业脚轮和车轮轮胎)应当无胶层气泡和脱层、钢圈与胶层松脱等缺陷。
目测检查、现场测量
转向系统检查 (1)转向系统应当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
(2)向前运行时,顺时针转动方向盘或者对转向控制装置的等同操作,应当使车辆右转,并且乘驾式车辆的控制装置应当被限制在车辆轮廓内;
(3)转向装置中的转向节臂,转向横、直拉杆不应当有裂纹、损伤,球销不应当松旷,转向油缸不应当有泄漏油现象。
现场试验、目测检查
液压系统检查 (1)液压管路布置与其他运动机件应当无相互干涉;
(2)液压系统固定接口应当无渗油,运动接口应当无漏油,各部位应当无泄漏现象。 目测检查、现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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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行检查项目 (续)
自行检查项目 自行检查内容及要求 自行检查方法
检查
制动系统检查 (1)应当具有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动装置;
(2)坐驾式车辆的行车制动与驻车制动系统应当由独立的装置进行操纵;
(3)站驾式和步驾式车辆应当带有一个制动装置,该装置应当自动闭合直到其被司机释放;
(4)驻车制动系统应当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手柄操纵的驻车制动控制装置应当有防止意外释放的功能;
(5)用踏板操纵运行和制动控制装置的车辆,如果安装了行车制动踏板,应能让驾驶员用右脚踩下踏板制动。如果采用了微动和制动组合式制动踏板,驾驶员应能用左脚或双脚来进行操作。行车制动踏板的操作应不会受与其同时使用的其他控制装置的妨碍。如果安装了微动踏板,踩下踏板应能使传动装置分离并实现行车制动。
实物检查、现场试验
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 (1)启动应当设置开关装置,需要由钥匙、密码或者磁卡等才能启动;
(2)电动车辆的电气系统应当采用双线制;
(3)坐驾式平衡重式车辆和侧面式车辆应当设置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其他车辆根据使用工况设置照明和信号装置,照明和信号装置应当功能完好;
(4)电动车辆应当设置非自动复位且能切断所有驱动部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
(5)动力源为蓄电池的车辆充电时,应当保证电源与车辆控制电路分离,车辆不能通过自身的驱动系统行驶;插接器应当有定向防护,防止插接器接反;
(6)电气部件及线路的带电部分不得因使用损耗或者老化而裸露。
目视检查、现场试验
工作装置检查 (1)在车辆(除装有伸缩门架和抱夹类属具的前移式车辆)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司机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顷斜功能,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在装有伸缩门架或者抱夹类属具的前移式车辆上使用一组单一功能的操纵杆时,离司机最近的操纵杆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纵杆控制门架或者抱夹类属具的移动,第三近的操纵杆控制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纵杆控制侧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纵杆控制辅助功能;
(2)当控制装置被设计和构造成能完成一个以上的功能时,每一单独功能都应当做出清晰的标志;
(3)控制装置应当操作灵活,被释放时,应当自动回到中位,并且停止相应的载荷移动;
(4)抱夹类属具不应有严重裂纹、起皮、堆积及起泡等影响使用安全的缺陷。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清晰的标牌,在门架上固定牢靠,且设置了能防止其意外侧向滑移和脱落装置;
(5)起升链条、油缸、销轴、锁止机件齐全、无裂纹,无变形,连接配合良好,各运动机构应当配合良好、工作灵敏可靠,运动无阻滞现象;
(6)抱夹类属具无裂纹和变形,磨损量不超过原值的 10%;
(7)抱夹类属具应在设计和规定的流量和压力下工作且动作必须同步;
目测检查、现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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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1 抱夹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行检查项目 (续)
自行检查项目 自行检查内容及要求 自行检查方法
检查
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1)起升高度大于 1800 mm 的乘驾式车辆或者载荷起升高度超过操作平台 1800 mm 的车辆应当装有护顶架或者司机室;
(2)乘驾式车辆应当设置由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至少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其中,设计为司机侧站或者侧坐驾驶的车辆可不设置倒车蜂鸣器;
(3)坐驾式平衡重式车辆和侧面式车辆应当设置后视镜,侧面式车辆抱夹类属具侧和额定起重量大于10000 kg 的坐驾式平衡重式车辆后方还应当设置视频监视装置;
(4)额定起重量不大于 10000 kg 的坐驾式平衡重式车辆和侧面式车辆(单侧)应当配备司机防护约束装置(如安全带);
(5)前风窗玻璃应当设置刮水器,刮水器应当能正常工作,且关闭时刮片应当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6)应当设置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用软管连接,还应当有防止爆管装置;
(7)起升装置应当设置防越程装置,避免抱夹类属具和门架上的运动部件从门架上端意外脱落;
(8)应当有避免正常操作的司机与车轮接触以及被车轮甩出物体伤害的保护装置;对于转向轮,只需对其直线行驶状态进行防护;
(9)护顶架(司机室)与车辆连接应当紧固,结构件及其配件应当无裂纹、分离,顶棚垂直方向应当无明显的永久变形。
目测检查、现场
试验、测量相应
尺寸
安全监控装置检查(若配置) (1)乘驾式电动车辆、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平衡重式车辆、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侧面式车辆应当设置司机坐(站)姿状态感知系统,当司机不在正常操作位置时,车辆不能进行动力运行,即使操纵载荷装卸控制装置,也不应当出现门架的倾斜和抱夹类属具的移动;当司机回到正常操作位置,但没有进行额外操作时,动力运行、门架的倾斜和抱夹类属具的移动均不应当自动发生;
(2)应当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通过指纹、虹膜、人脸特征等生物信息或者磁卡等与个人身份信息唯一绑定的媒介,验证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是否有效,当该采集器失效、拆除或者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
实物检查、现场试验
防爆性能检查 (1)电气部件及发动机均应当釆用防爆型,且其防爆级别不低于整机的防爆要求;
(2)防爆电气部件外壳应无损伤,透明件无裂纹,结合面应紧固严密,紧固件应无锈蚀、缺损;
(3)车辆上所有大于 100 cm2 的金属部件应当等电位地连接到车架上,并且最终通过非火花导电带、导电轮胎等方式与大地良好导通;
(4)蓄电池箱体上应当设置清晰的永久性“Ex”标志和“危险场所严禁打开”字样的警告牌,箱体和箱盖应当设置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锁紧机构;
(5)发动机的进气管应当设置阻火器,排气管应当设置阻火器和火星熄灭器,进气管道、排气管道不应当有裂纹;进气系统还应当设置进气截止阀,进气截止阀应当能手动操作,手动操作时,发动机应当能可靠停机;
(6)载荷装卸装置接触或者可能接触地面或者载荷的所有表面,应当用铜、铜锌合金、不锈钢或者非金属材料(如橡胶、塑料)包覆。
资料核查、目测检查、现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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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检查项目 自行检查内容及要求 自行检查方法
试验
制动性能试验 (1)坡道驻车制动试验:在无载状态下,变速箱置空挡(如有时),发动机熄火或关闭运行电动机,将车辆停放在作业区域中较大坡道上,检査车辆能否停稳。上、下坡方向各进行一次。
现场试验 (2)制动距离测定:在无载状态下,车辆在直线道路上以现场所能达到的最大速度运行时,实施制动,从实施制动开始时,测量制动距离。往返各测量 1 次,取平均值,制动距离应符合表A.2 的要求。 方法 1:制动性
能测试仪测量
方法 2:痕迹法
测量
下滑试验 正常工作时,载荷与夹板之间的相对滑动应满足:
(3)纸卷夹不大于 30 mm;软包夹不大于 5 mm;
(4)车辆关闭动力源后 10 min 内载荷不应出现滑落现象。
现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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