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56-2024 变电工程总布置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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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5056—2024

代替DL/T 5056—2007

国 家 能 源 局 公 告

2024年 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 家能源局批准《直接串入式线路静止同步补偿装置》等335项能源 行业标准(附件1)、《Specification for Reservoir Area Engineering Geological Investigation of Hydropower Projectes》等20项能源 行业标准外文版(附件2)、《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等4项能源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件3),现予以发布。

附件:1.行业标准目录(节选)

2. 行业标准外文版目录(略)

3.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略)

国家能源局

2024年5月24日

附件1:

行业标准目录(节选)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采标号 出版机构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 313 DL/T

5056-2024 变电工程总布 置设计规程 DL/T

5056-2007 中国计划 出版社 2024-

05-24 2024-

11-24 ……

前 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21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 制修订计划及外文版翻译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1〕92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变电工程 总布置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 基础上,对《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056--2007 进 行 了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站址选择、总体规划、 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管线与沟(隧)道、道路与场地、技术经济 指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标准名称由“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修改为“变电工 程总布置设计规程”,增加了换流站等其他变电工程总布置设计 内容 ;

2. 标准适用范围由“电压等级为110kV~750kV 新建或扩建 变电站的总布置设计”扩展为“110kV 及以上变电工程的总布置 设计”;

3. 增加了“站址选择”一章,将原标准“总体规划”一章中有关 站址选择的内容调整至“站址选择”;

4. 将原标准“总平面布置”一章中“主要建(构)筑物”与“辅助 (附属)建筑物”两节调整为“建筑物布置”与“构筑物布置”;“围墙、 围栏和主入口”一节调整为“围墙与大门”;

5. 将原标准“竖向布置”一章中“场地排水”一节调整为“站内 排水”与“站外排水”两节;

6. 将原标准“地下管线(沟道)布置” 一章修改为“管线与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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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

7. 将原标准中“道路”与“户外配电装置场地处理和绿化”两 章合并为“道路与场地”一章。

本标准自2024年11月24日起实施,代替《变电站总布置设 计技术规程》DL/T 5056—2007。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由 能源行业电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 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执行过程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管 理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120,邮 箱 :bz_zhongxin@eppei.com)。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 院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 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玉明 袁翰笙 卢 洁 赵 捷 顾 群 应 捷 贾 鹏 杨 彪 贾怡良 王 锋 王伟军 王一飞 梁 伟 陈 伏 胡世鹏 詹 立 王嘉懿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 静 王 晖 聂建春 冯仁祥 吴小慧 林柏春 彭敏文 史学涛 张肖峰 陆启亮 安春秀 荣发兵 李盼义 李莉媛 董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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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2)

3 站址选择 (4)

4 总 体 规 划 (6)

5 总平面布置 (7)

5.1 一般规定 (7)

5.2 建筑物布置 (8)

5.3 构筑物布置 (8)

5.4 建(构)筑物间距 (9)

5.5 围墙与大门 ( 13)

6 竖 向 布 置 ( 14)

6.1 一般规定 ( 14)

6.2 设计标高 ( 15)

6.3 边坡与挡土墙 ( 16)

6.4 站内排水 (22)

6.5 站外排水 (23)

6.6 土(石)方工程 (24)

7 管线与沟(隧)道 (26)

7.1 一般规定 (26)

7.2 管线 (28)

7.3 沟(隧)道 (28)

8 道 路 与 场 地 (31)

8.1 一般规定 (31)

8.2 进站道路 (32)

8.3 站内道路 (34)

8.4 场地 (36)

9 技术经济指标 (38)

本标准用词说明 (41)

引用标准名录 (42)

附 :条文说明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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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2)

3 Site selection (4)

4 Overall plot plan (6)

5 General layout (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7)

5.2 Building arrangement (8)

5.3 Structure arrangement (8)

5.4 Distance of buildings (structures) (9)

5.5 Fence and gate ( 13)

6 Vertical arrangement ( 14)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4)

6.2 Determination of design elevation ( 15)

6.3 Side slope and retaining wall ( 16)

6.4 Water drainage inside site (22)

6.5 Water drainage outside site (23)

6.6 Earthwork (24)

7 Pipeline and trench ( tunnel ) (26)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26)

7.2 Pipeline (28)

7.3 Trench and tunnel (28)

8 Road and site overlay (31)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31)

8.2 Road outside site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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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Road inside site (34)

8.4 Site overlay (36)

9 Technical economic index (3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41)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2)

Addition :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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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 变电工程总布置设计,使变电工程总布置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安全可靠、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110kV 及以上变电工程的总布置设计。

1.0.3 总布置设计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严格耕地保护制 度、节约集约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灾害风险区。

1.0.4 改、扩建变电工程的总布置设计,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及竖 向布置,统筹规划、全面协调。

1.0.5 变电工程总布置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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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总体规划 overall plot plan

根据变电工程建设规模及建站条件,对站区方位、进出线走 廊、进站道路、大件运输、外接站用电源、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 施工场地等进行规划。

2.0.2 总平面布置 general layout

根据工艺要求及建站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统筹处理 场地和安排各类设施的空间位置。

2.0.3 竖向布置 vertical arrangement

为适应生产工艺、交通运输及建(构)筑物布置的要求,对场地 自然标高进行改造。

2.0.4 平坡布置 layout of tiny slope style

建设场地为一个整平面,仅根据需要设计场地排水坡度的竖 向布置。

2.0.5 阶梯布置 layout of stage style

由一个或几个标高差较大的不同整平面相连接而成,在连接 处设置挡土墙或边坡的竖向布置。

2.0.6 场地设计标高 site design elevation

在竖向设计中,相对某基准点在一定地点设计选定的高程。 是根据站区土(石)方挖填计算,同时考虑防洪(涝)、防潮(浪)、基 槽余土等因素确定的场地最终设计标高。

2.0.7 错车道 passing bay

在单车道道路上,可通视的一定距离内,供车辆交错避让用的 一段加宽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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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最大纵坡 maximum longitudinal gradient

根据道路等级、自然条件及行车要求等因素所限定的纵坡最 大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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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站 址 选 择

3.0.1 站址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国 土空间规划、大气污秽情况、出线走廊、征地拆迁、土(石)方量、地 基处理、站外给排水、站用电外接电源、交通运输、防洪(涝)、环境 保护与水土保持等综合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分析确定。

3.0.2 站址应符合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统筹考 虑架空或电缆出线走廊及架空线路终端塔的位置。当同一地区建 设多个换流站时,站址选择应分析各换流站之间的电气距离、共用 接地极及外力破坏等因素对电力系统的影响。

3.0.3 站址选择应节约集约用地,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 利用效率。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及 其他非耕地,避免或减少带(代)征地、现有设施拆迁和人口迁移。

3.0.4 站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地质条件,严禁在滑坡、崩塌、地 陷、地裂、泥石流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等危险地段建 站,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宜避开岩溶强发育区、矿产采空区。

3.0.5 对影响站址稳定的全新活动断裂应采取避让措施,需满足 现行行业标准《变电站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 5170的 相 关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强烈全新活动断裂时,地震基本烈度为IX度,宜避开 断裂1200m; 地震基本烈度为VⅢ度,宜避开断裂800m, 站区宜选 择断裂下盘建设;

2 当为中等全新活动断裂时,宜避开断裂400m;

3 当为微弱全新活动断裂时,建筑物不应跨越主干断裂。

3.0.6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地区不宜建设220kV 及以上 电压等级的变电工程。当无法避开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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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

3.0.7 站址应合理避让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 区等生态红线,自然景观、人为景观、历史文化遗迹,不压覆矿产及 文物。

3.0.8 站址宜避让行洪区、分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并宜避免将 站址选择在盆地、积水低洼地带。

3.0.9 站址不宜选择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或严重盐雾地区。当 避开严重污染源有困难时,站址应布置于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并对污染源的影响进行评估,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

3.0.10 站址宜避让风吹雪重度危害区。

3.0.11 站址宜有可靠水源,其水量及水质应满足生活用水、消防 用水及生产用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进行地下水资源、水文 地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水质分析报告;

2 当换流站采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 保证率应不低于97%,并应保证所供水源水质稳定;

3 所选水源应避免或减少与其他用水发生矛盾。

3.0.12 站址应有满足施工及站用电外接的可靠电源。

3.0.13 站址宜选择在铁路、公路和水路等交通线附近,交通运输 条件应满足大件设备运输要求。

3.0.14 湿陷性黄土、盐渍土、膨胀土、多年冻土、软土、红黏土、岩 溶和土洞、山区填土等特殊土地区,尚应符合有关特殊土场地的选 站要求。

3.0.15 站址与公路、铁路、金属管道、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站)、 卫星地面站、军事、通信以及易燃易爆等站外各类设施的安全防护 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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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 体 规 划

4.0.1 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当地城镇或工业园区 规划相协调,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交通、给排水及防洪(涝)等公 用设施。

4.0.2 总体规划应根据工艺布置、施工、运行、检修和生态环境保 护需要,结合场地自然条件按系统远期规模统筹规划,宜按系统远 期规模一次或分期征用土地。

4.0.3 总体规划应与进站道路、进出线走廊、终端塔位、站外给排 水设施、防(排)洪设施、站用电外接电源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4.0.4 总体规划应合理利用地形和地质条件,减少场平土(石)方 和地基处理工程量。

4.0.5 位于城镇或工业园区内的变电工程,其总体规划尚应与道 路建筑限界、道路交叉口距离、供(排)水设施、进出线走廊等相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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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平面布置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根据建设规模、站区功 能分区、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消防、安全、卫生、施工、检修、扩 建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5.1.2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减少站外 征地和站内空置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工艺布置要求,功能分区明确,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 布置应紧凑、合理,总平面布置宜规整;

2 在符合工艺流程、运行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构) 筑物等设施宜采用集中、联合布置,建筑物外形宜规整;

3 按建设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5.1.3 站内建(构)筑物布置间距、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及电气设备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要求;

2 各种地下管线布置要求;

3 施工、安装与检修要求;

4 竖向设计要求。

5.1.4 主控通信楼(室)、户内配电装置楼(室)、阀厅、主(辅)控制 楼、户内直流场等重要建筑物以及换流(主)变压器、高压电抗器、 GIS(气体绝缘金属封闭组合电器)等大型设备宜布置在土质均 匀、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5.1.5 湿陷性黄土、盐渍土、膨胀土等特殊土场地,总平面布置尚 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5.1.6 改、扩建变电工程宜充分利用原有建(构)筑物和设施,尽 量减少拆迁,避免施工对已建设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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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筑物布置

5.2.1 建筑物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主要建筑物宜具有良好 的朝向、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条件,有人员办公、值休的建筑主立 面宜避免西晒,与南侧遮挡建筑物的距离宜满足冬季室内日照时 长要求。

5.2.2 主控通信楼(室)宜布置在便于运行人员巡视检查、观察屋 外设备、减少电缆长度、避开噪声影响和方便连接进站大门的地段。

5.2.3 各级电压等级的继电器小室和站用电室应根据工艺要求 合理布置,使连接电缆路径短捷,方便维护。

5.2.4 阀厅、主(辅)控制楼、户内直流场等换流建筑物布置应符 合工艺要求。

5.2.5 站内辅助(附属)生产建筑物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 统筹规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楼宜布置在远离噪声、方便人员进出、靠近站区大门 的区域;

2 检修备品库或备品备件库应利用站区主要建(构)筑物布 置后的边缘地带进行布置,并满足备品备件运输车辆进出要求;

3 雨淋阀室等消防设备间宜布置在变压器、电抗器等服务对 象附近;

4 站区设置车库时,宜布置在站前区。车库大门应面向广场 或道路布置;

5 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布置或与站用电室毗邻布置,附设在 其他建筑物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降低噪声和振动的有效措施。

5.3 构筑物布置

5.3.1 各级电压的配电装置及其之间的相对位置,应满足电气布 置要求。

5.3.2 站内给水、排水(油)等水工构筑物应分开布置,其最小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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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房、水池、事故油池等设施宜按工艺流程集中布置于所 服务的建筑或设备附近;

2 地埋式生活饮用水蓄水池周围10m 内,不得有化粪池、污 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 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化粪池与地下取水构筑物的净距不得小于30m;

4 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宜就近布置在主控通信楼(综合 楼)附近隐蔽的一侧或站前区边缘地带。

5.3.3 当站区采用强制排水时,雨水泵房(池)宜布置在站内场地 较低处,且与站外排水方向一致的边缘地带。

5.3.4 变压器广场的搬运轨道基础、电缆沟(隧)道、地下管线及 广场雨水排放应统筹布置与协调。

5.4 建(构)筑物间距

5.4.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 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站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表5.4.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1 主控通信楼(室) 丁 二级 2 继电器小室 丁 二级 3 阀厅、控制楼 丁 二级

4

配电装置室(楼)、户 内直流场 单台设备充油量 60kg以上 丙 二级 单台设备充油量 60kg及以下 丁 二级 无含油电气设备 戊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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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5.4.1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5

变压器室 油浸变压器室 丙 一级 气体或干式变压 器室 丁 二级

6

电容器室 有可燃性介质电 容器室 丙 二级 干式电容器室 丁 二级 7 电抗器室 油浸电抗器室 丙 二级 干式电抗器室 丁 二级 8 柴油发电机房 丙 二级 9 空冷器室 戊 二级 10 检修备品库(备品备 件库) 有含油设备 丁 二级 无含油设备 戊 二级 11 专用品库 丙 二级 12 事故油池 丙 一级 13 生活、消防、工业水泵房 戊 二级 14 水处理室 戊 二级 15 雨淋阀室等消防设备间 戊 二级 16 污水、雨水、废水泵房(池) 戊 二级 17 综合楼 戊 二级 18 车库 丁 二级 19 警传室(单独布置) 戊 二级 注: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一防火分区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时,建筑

物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 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 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 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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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 建筑外墙或设备受到的相邻建筑或设备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 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5.4.2的规定。

表5 .4 .2 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构)筑物及

设备名称 丙 、 丁 、

戊类

生产建筑

耐火等级 屋外配电

装置单台

设备油量

(t)

油浸

变压器 (电抗器)

可燃介质 电容器

事故

油池 一、二级 <1 ≥1 丙、丁、戊类

生产建筑

耐火等级 、

二级

10

(注2、3)

10

10

(注6)

10

(注6)

5 屋外配电装置

单台设备油量

(t) <1 一

10

5 ≥1 10 油浸变压器(电抗器) 10(注6) 一 一 10 5 可燃介质电容器 10(注6) 10 10 一 5 事故油池 5 5 5 5 一 注: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如外 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 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建筑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烧性墙体,当无外 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 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5.4.2的规定减 少 2 5 % ;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 建筑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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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屋外配电装置间距应为设备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5 油浸变压器(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外壁 的最近水平距离;油浸变压器(电抗器)与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 为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和带油电气设备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6 油浸变压器(电抗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为油浸变压器(电抗器)外壁 与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当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电抗器)或可燃介质 电容器间距小于5m 时,在设备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 内的建筑物外 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设备高 于建筑物时,防火墙应高于该设备的高度;当建筑物墙外5m~10m范围内 布置有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设 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

7 事故油池与建筑物、配电装置之间的间距为事故油池通气孔(人孔)外缘与 建筑物、配电装置内最近设备、构(支)架外缘的距离;

8 表内未规定防火间距的以“一”表示,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需要确定。

5.4.3 站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满足车辆 通 行 安 全 、 地 下 管 线 敷 设 通 道 宽 度 等 要 求 , 不 宜 小 于 表 5 . 4 . 3 的 规 定 。

表5 .4 .3 站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m)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最小净距

1 平行于建筑物的道路:

建筑无出入口

建筑有出人口,但无车道及车辆通行

建筑有出入口,且有车道及车辆通行

1.5 3.0

根据车型及转弯半径 2 构支架(外边缘) 1.0 3 围墙(内边缘) 1.0 4 事故油池(人孔、通气孔外边缘) 1.0 5 场地视频摄像机、投光灯、照明电杆(中 心线) 1.0 注:城市型站内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站内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场地视频 摄像机、投光灯、照明电杆自路面边缘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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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有安全防护要求的电气设备或装置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 围栏,围栏高度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5.5 围墙与大门

5.5.1 站区围墙应便于安全防范、有利于降低站界噪声进行布 置,山区或丘陵地形起伏较大的站区围墙尚应结合地形布置。

5.5.2 站区围墙型式、高度及材料应根据站址地理位置、周边环 境、站界噪声控制及安全防范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站区围墙应 采用高度不低于2.3m 的实体围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降噪围墙时,根据需要预留远期安装隔声屏障的 接 口 ;

2 有规划要求的城市变电工程,可采用通透式或其他装饰性 围 墙 ;

3 严寒多风雪地区的站区围墙,应考虑风吹雪的影响。

5.5.3 站区围墙设一个出入口,出入口宜面向当地主要道路,城 市变电站的主入口应与城市规划和街景相协调。

5.5.4 站区大门宽度应满足站内大件设备和大型装配式预制件运 输要求。站区大门高度不应低于1.8m, 并宜设置便于人员出入的 小 门 。

5.5.5 有治安反恐、安全防范要求的站区围墙与大门,尚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 1 部 分 电 网 企 业》GA 1800.1及《电力设施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GA 108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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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竖 向 布 置

6.1 一 般 规 定

6.1.1 竖向布置应结合站区总平面布置统筹规划,并应与站外现 有和规划的道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场地设计标高应满足防洪、防涝及防潮(浪)要求;

2 满足工艺流程、运行、检修、交通组织和施工要求;

3 当站区地形坡度较大时,站区长边宜平行自然等高线布 置,减少土(石)方、护坡和挡土墙及地基处理等工程量;

4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建站,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保护植 被,减少水土流失,避免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5 分期建设时,在场地标高、交通组织及坡度、排水系统等方 面,应使近期与远期工程相协调。

6.1.2 110kV 及以上变电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按表6.1.2确定。

表6.1.2 变电工程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电压等级(kV) 防护等级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500 I ≥100 ≤500,≥220 Ⅱ 100 <220,≥110 Ⅲ 50 6.1.3 站区场地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布置。当地形高差较大 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自然地形及总平面布置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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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阶的长边宜平行自然等高线布置,场地设计坡向宜与地 形坡向一致;

3 台阶的高度应满足配电装置接线、交通运输等要求;

4 满足台阶间沟道和管线连接、运行维护人员通行需要,在 对应部位设置所需的竖井、管沟、楼梯或踏步;

5 相邻台阶处宜采用边坡、挡土墙或边坡+挡土墙等连接方 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4 当阶梯式布置的站内边坡或挡墙临空高度大于或等于 2.0m 及站外挖方边坡或挡墙临空高度大于或等于4.0m 时,在坡 顶或墙顶应设置垂直高度不小于1.10m 的防护栏杆(栅栏)。

6.1.5 湿陷性黄土、具有溶陷或盐胀性的盐渍土、膨胀土等特殊 土场地应合理规划竖向布置及站内外防排水措施,使站内场地、道 路及站外边坡、挡墙等设施排水通畅。

6.1.6 改、扩建变电工程的竖向布置,应与原有站区竖向布置相 协调,并充分利用原有的排水设施。

6.2 设 计 标 高

6.2.1 场地设计标高应满足本标准第6.1.2条要求。当不满足 时,可根据场地条件采取下列工程措施:

1 对站区采取防洪(涝)措施时,防洪(涝)设施标高应高于设 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0.5m;

2 采取可靠措施,使主要设备底座和生产建筑物室内地坪标 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

3 对位于江、河、湖、海旁的变电工程,防洪(潮)设施标高应 高于设计高洪(潮)水位0.5m 。当受浪、潮影响时,应再加2%频 率的波浪爬高。

6.2.2 新近高填方、软土地基、地质不均匀等不良地质场地,站区 场地设计标高宜考虑工后沉降的影响。

6.2.3 站区出入口的设计标高宜高于站外路面设计标高。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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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站外雨水倒灌站内的截(排)水措施。

6.2.4 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自然地形、工艺布置、场地土性质、排 水方式、道路型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宜为0.5%~2%。有可靠排 水措施时,可小于0.5%,但应大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 于6%,必要时宜有防冲刷措施。

屋外配电装置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场地设计坡度不宜大于1%。

6.2.5 建筑物室内地坪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应不小于0.3m 。在 湿陷性黄土、具有溶陷性的盐渍土、新进高填方、软土地基、年平均 降雨量较大或易受台风影响的场地,建筑物室内地坪高出室外设 计地面应不小于0.45m (阀厅除外)。

6.2.6 建筑物室内外地坪之间宜采用台阶连接。有设备或搬运 工具运输要求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6.3 边坡与挡土墙

6.3.1 边坡与挡土墙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被保护的主体工 程设计工作年限。

6.3.2 应根据边坡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边坡类型和 边坡高度等因素,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边坡高度不大于15m 的 土质边坡及边坡高度不大于30m 的岩质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按 表6.3.2确定。

表6.3.2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

边坡类型 边坡高度H(m) 破坏后果 安全等级

土质边坡

10

H≤10 很严重 一级 严重 二级 不严重 三级

·16 ·

续表6.3.2

边坡类型 边坡高度H(m) 破坏后果 安全等级

岩质边坡

岩体类型为 I或Ⅱ类

H≤30 很严重 一级 严重 二级 不严重 三级

岩体类型为 Ⅲ或IV类类 15

H≤15 很严重 一级 严重 二级 不严重 三级 注:1 一个边坡工程的各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2 对危害性极严重、环境和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工 程情况适当提高;

3 很严重:危及人的生命;严重:造成经济损失;不严重:对社会和环境产生 影 响 。

6.3.3 下列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项论证:

1 边坡高度大于15m 的土质边坡;

2 边坡高度大于30m 的岩质边坡;

3 土、岩混合及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

4 已有崩塌、滑坡的边坡;

5 周边已有永久性建(构)筑物与市政工程需要保护的边坡;

6 外倾结构面并有软弱夹层的边坡;

7 膨胀土边坡;

8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边坡。

6.3.4 边坡型式应根据原始地形、地质条件、工程造价等因素综 合确定,可采用边坡、挡土墙或边坡+挡土墙等型式。

6.3.5 当采用坡率法时,坡率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土质挖方边坡,当无工程经验且土质良好均匀、地下 水不丰富时,其坡率允许值可按表6.3.5-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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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3.5-1 土质挖方边坡坡率允许值

边坡土体类别 状态 坡率允许值(高宽比) H<5m 5m≤H<10m

碎石土 密实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黏性土 坚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注:1 H 为边坡高度;

2 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黏性土。

3 对于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坡率允许值应按砂土或碎石土自然 休止角确定。

2 对于无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质挖方边坡,其坡率允许值可 按表6.3.5-2确定。

表6.3.5-2 岩质挖方边坡坡率允许值

边坡岩体

类型 风化程度 坡率允许值(高宽比) H<8m 8m≤H<15m 15m≤H<25m

I类 未(微)风化 1:0.00~ 1:0.10 1:0.10~ 1:0.15 1:0.15~ 1:0.25 中等风化 1:0.10~ 1:0.15 1:0.15~ 1:0.25 1:0.25~ 1:0.35

Ⅱ 类 未(微)风化 1:0.10~ 1:0.15 1:0.15~ 1:0.25 1:0.25~ 1:0.35 中等风化 1:0.15~ 1:0.25 1:0.25~ 1:0.35 1:0.35~ 1:0.50

Ⅲ类 未(微)风化 1:0.25~ 1:0.35 1:0.35~ 1:0.50

一 中等风化 1:0.35~ 1:0.50 1:0.50~ 1:0.75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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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6.3.5-2

边坡岩体

类型 风化程度 坡率允许值(高宽比) H<8m 8m≤H<15m 15m≤H<25m

IV类 中等风化 1:0.50~ 1:0.75 1:0.75~ 1:1.00

一 强风化 1:0.75~ 1:1.00

一 注:1 H 为边坡高度;

2 IV类强风化包括各类风化程度的极软岩;

3 全风化岩体可按土质边坡坡率取值;

4 岩质边坡的岩体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中的有关规定划分。

3 对于填土边坡,当其坡率符合表6.3.5-3的要求时,可不 设置支挡结构。当填土坡体位于天然地面坡度大于20%的顺坡 坡面、坡脚存在软土层、沟壑时,应采取防止填土坡体可能沿坡面 滑动的措施,并应避免雨水沿坡面排泄。

表6.3.5-3 压实填土边坡坡率允许值

填料类型 坡 率 允 许 值 ( 高 宽 比 ) 压 实 系 数 λ 。 H<8m 8m≤H<15m 碎石 、 卵石 1:1.25~1:1.50 1:1.50~1:1.75

0.94~0.97 砂 夹 石 ( 碎 石 、

卵 石 占 全 重 3 0 % ~ 5 0 % )

1:1.25~1:1.50

1:1.50~1:1.75 土 夹 石 ( 碎 石 、

卵 石 占 全 重 3 0 % ~ 5 0 % )

1:1.25~1:1.50

1:1.50~1:2.00 粉 质 黏 土 , 黏 粒 含 量 ≥ 1 0 % 的 粉 土

1:1.50~1:1.75

1:1.75~1:2.25 6.3.6 根据场地地形、地质及水文条件,挡土墙可选择采用重力 式、悬臂式、扶壁式、柱板式、锚杆式、加筋土等型式。挡土墙应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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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地基承载力、抗滑移、抗倾覆和墙身强度等设计要求。

6.3.7 边坡或挡土墙边缘距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坡(墙)脚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满足采光、通风、排水及 开挖基槽对边坡、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且不宜小于2.0m;

2 坡(墙)顶至建(构)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建(构)筑物基础侧 压力对边坡或挡土墙的影响。位于稳定土坡上的建(构)筑物,当 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0m 时,其基础 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图6.3.7)应符合式(6.3.7-1) 和式(6.3.7-2)要求,且不得小于2.5m;

图6.3.7 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示意图

条形基础: (6.3.7-1)

矩形基础: (6.3.7-2)

式中:a—— 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m);

b—— 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m);

d——基础埋置深度(m);

β——边坡坡角(°)。

3 当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满足式(6.3.7-1)、 式(6.3.7-2)的要求时,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确定基础至坡顶边缘 的距离和基础埋深;

·20 ·

4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 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有关规定进行坡体稳定 性验算。

6.3.8 对砂土、黄土、易风化的岩石或其他不良土质,坡脚至排水 明沟之间应设明沟散水平台(图6.3.8)。如边坡高度低于1m 或 已作加固处理,可不设明沟散水平台。

挡墙或护坡

明沟散水

雨水明沟

图6.3.8 坡脚雨水明沟与散水平台位置示意图

6.3.9 边坡与挡土墙宜设置泄(排)水孔,并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在泄(排)水孔进水侧应设置反滤层或反滤包,滤水层或反 滤包底部应设置黏土隔水层;

2 泄(排)水孔应沿着横竖两个方向梅花形设置,其间距宜为 2m~3m, 外斜坡度宜为5%,孔眼尺寸不宜小于100mm, 其中最 下一排泄水孔距离地面宜为0.3m;

3 挡土墙墙顶和墙脚地面应设置黏土封闭层,宽度不宜小 于2m;

4 挡土墙背后填土,应优先选择抗剪强度高和透水性较强的 填料。当采用黏性土作填料时,宜掺入适量的砂砾或碎石。不应 采用淤泥质土、耕植土、膨胀性黏土等软弱有害的岩土体作为 填料。

6.3.10 边坡坡面防护宜采取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处理 措施。边坡坡面防护钢筋混凝土骨架、预制混凝土砌块等混凝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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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易发生落石崩块边坡坡面应设置专用防护网。

6.3.11 冻土地区的边坡应采取措施防止融化期的失稳。

6.4 站 内 排 水

6.4.1 站内场地排水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年平均降雨量及蒸发 量、降雨强度等因素确定,宜采用重力自流、自然渗透或以上组合 的混合排水等方式,其中重力自流排水可采用地下暗管(沟)、地表 明沟、自然散排等方式。

6.4.2 当采用地下暗管(沟)排水时,排水管(沟)不应穿越电缆沟 等管沟。雨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口应布置于道路、场地汇水点及其他汇水集中的 地段;

2 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5m~50m。 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 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

3 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 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

4 当道路交叉口为最低点时,应增设雨水口。

6.4.3 当采用地表明沟排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明沟宜沿道路布置,并应减少与道路交叉。当必须交 叉时宜为正交,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

2 明沟断面及型式应根据汇水流量计算确定,并采取合理的 高宽比,明沟起点深度不宜小于0.2m;

3 明沟纵坡不宜小于0.3%,湿陷性黄土、具有溶陷或盐胀 性的盐渍土及膨胀土场地的明沟纵坡不宜小于0.5%;

4 排水明沟应做护面防渗处理;

5 过道路段排水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暗涵。

6.4.4 当采用自然散排站内雨水时,应在围墙下部预留排水孔, 排水孔宜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出的防护网,围墙站内外侧宜设置散 水防冲刷。

6.4.5 位于平原、盆地等地势平坦区域的站址,不满足重力自流

·22 ·

排水条件时,站内应设置雨水强制排水系统。

6.4.6 在气候干旱、年平均降雨量小且蒸发量大的地区,当站内 向站外排水困难时,宜在站内或站外设置雨水蒸发(集蓄)池。

6.4.7 地面汇水被高出场地设计地面的电缆沟、设备基础、道路 等阻断时,应在场地适当位置增设雨水口(井)、排水明沟或过水盖 板等加强雨水排水措施。

6.4.8 湿陷性黄土场地排水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周围6m 范围内场地设计坡度不宜小于 2.0%,当为不透水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建(构)筑物周围6m 范围 外不宜小于0.5%;

2 位于防护范围内的排水明沟不应渗水。自重湿陷性黄土 地区宜采用混凝土排水沟,防护范围外的排水沟宜做防水处理,沟 底应设灰土或水泥土垫层;

3 各类建筑(构)筑物与水池之间的防护距离,在非自重湿陷 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12m;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 性黄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当采取消除湿陷性或其 他防渗措施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

6.4.9 盐渍土场地排水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周围6m 范围内的场地坡度应大于2.0%,6m 范围外应大于0.5%;

2 建(构)筑物周围6m 范围内为防水监护区,其内不宜设水 池、排水明沟、直埋式排水管道、绿化带等;

3 所有排水设施应有防渗措施。

6.4.10 膨胀土场地建(构)筑物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距建 (构)筑物基础外缘5m 范围内不得积水,场地内的排水明沟沟底 应采取防渗处理。

6.5 站 外 排 水

6.5.1 站外排水包括站外边坡(挡墙)顶截水沟及其坡脚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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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雨水排放,宜结合地形地貌采用重力自流有组织或自流散排 排水。

6.5.2 站外挖方坡顶截水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挖方边坡不高或对截水沟采取防渗措施时,截水沟至站 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图6.5.2);

挖方坡顶截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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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方边坡或挡墙



≥2.5m



挖方坡脚排水沟

图6.5.2 挖方边坡(挡墙)顶截水沟位置示意图

2 当截水沟出水口处的坡面坡度大于10%、水头高差大于 1.0m 时,宜设置跌水和急流槽等消能设施;

3 当受地形限制需将站外截水沟水流通过急流槽或跌水引 入坡脚排水沟时,应根据汇水流量调整坡脚排水沟断面,并对出口 进行加固和消能处理;

4 在沙漠、戈壁和荒漠等风沙较大地区,可采用挡水墙代替 站外截水沟。

6.5.3 在植被丰富、自然水系发达的丘陵地区建设的变电工程, 应结合自然地形地貌、高程、水系流径等因素,在站区设置盲沟排 水系统。

6.6 土(石)方工程

6.6.1 土(石)方工程宜按挖填综合平衡原则计算,参与土(石)方 平衡的分项主要包括:

1 场地平整;

2 进站道路;

3 场地地表土剥离;

4 特殊场地土外弃;

5 换填、强夯(置换)等地基处理引起的土(石)方增加或减 少量;

6 土(石)方松散系数或紧缩系数引起的土(石)方增加或减 少量;

7 建(构)筑物基础及地下设施基槽余土。

6.6.2 当受场地、运距、工程地质等条件限制,站区和站外设施的 土(石)方不能综合平衡时,应选择合理的弃土或取土场地,余土应 综合利用并满足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要求。

6.6.3 场地平整前,地表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土土质较好、有机质含量小于5%时,挖方区可直接 开挖,填方区应将地表土碾压(夯)密实后再进行场平回填;

2 地表土为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耕土、淤泥或腐殖土、植 物根系发达的土层时,挖方区与填方区均应先剥离地表土再进行 场平回填;

3 剥离地表土的厚度应根据地表土的性质确定。

6.6.4 场地平整时,分层填筑与压(夯)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料应采用堆填、摊铺,不得抛填;

2 细粒土填料或土夹石混合填料宜选用振动碾压或冲击压 实法处理;

3 粗粒土、巨粒土等填料不均匀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0,曲率 系数宜为1~3,且级配良好时,宜选用强夯法处理;

4 分层厚度、施工参数及压实系数等压(夯)夯实指标应根据 现场试验或地区经验确定;

5 填筑厚度大于20m 的土(石)方工程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5125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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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管线与沟(隧)道

7.1 一 般 规 定

7.1.1 管线与沟(隧)道布置应结合站区总平面布置、竖向布 置、管线性质、生产安全、施工维护方便等统筹规划,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满足工艺要求,尽量浅埋,路径短捷,便于施工和检修;

2 宜沿道路及建筑物平行布置;

3 应集中布置在道路一侧或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不宜平行 布置在行车道内;

4 坡向宜与场地竖向布置的坡向一致,避免倒坡。

7.1.2 管线、沟(隧)道与道路之间应减少相互交叉,交叉时宜垂 直相交,困难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7.1.3 管线与沟(隧)道布置,宜符合下列避让规定:

1 压力的让自流的;

2 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3 柔性的让刚性的;

4 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5 新建的让原有的;

6 临时的让永久的;

7 施工检修方便的让施工检修不便的。

7.1.4 管线与沟(隧)道不宜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压力影响范 围以内,其间距可按图7.1.4及式(7.1.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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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4 建(构)筑物基础至管线与沟(隧)道距离

(7.1.4)

式中:S—— 建(构)筑物基础外缘距管线与管线或沟(隧)道中心 的距离(m);

h₁——管线与沟(隧)道敷设深度(m);

h₂—— 建(构)筑物基础埋置深度(m);

φ——土壤内摩擦角(°);

b——沟 槽 宽 度(m)。

7.1.5 穿越挡土墙的管线或沟(隧)道布置,应满足工艺和受力 要求。

7.1.6 位于湿陷性黄土、具有溶陷或盐胀性的盐渍土、膨胀土等 特殊土场地,管线与沟(隧)道布置尚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要求。

7.1.7 改、扩建变电工程,新增的管线与沟(隧)道不应影响原有 管线与沟(隧)道的正常使用,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支护或过渡 措施。

·27 ·

7.2 管 线

7.2.1 管线可采用地下直埋、沟(隧)内敷设等方式,湿陷性黄土、 盐渍土、膨胀土等特殊场地的给水管宜采用管沟敷设。

7.2.2 地下管线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物向道路方向排列敷设:

1 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2 消防水管道;

3 工业废水管道;

4 生活污水管道;

5 雨水排水管道。

7.2.3 类别相同和埋深相近的地下管线宜集中水平平行布置,但 不应上下平行重叠敷设。

7.2.4 季节性冻土地区地下给水管线的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 小于冰冻线以下0.3m 。位于多年冻土冻结层内的埋地给水管线 宜采用管沟敷设,并宜采取保温措施,避免管道冻结。

7.2.5 地下管线穿越道路时,管顶覆土厚度应根据道路荷载大小 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2 不满足本条第1款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套管 或管沟两端伸出道路边缘外不应小于1.0m。

7.2.6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应根据工程地质、管线埋深、管道直径、管道内输送介质性质、基础 形式、检查井结构、施工检修方便等因素综合确定。

7.3 沟(隧)道

7.3.1 根据工程地质、气象条件等,沟(隧)道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防止地面水、地下水及其他管(沟)内的水渗入或倒灌入 沟(隧)道,宜采取措施排除沟(隧)道内的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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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沟(隧)道底面应设置纵、横向排水坡度,其纵向坡度不宜 小于0.3%,横向坡度宜为1.5%~2.0%,并在沟(隧)道内最低点 设置集水坑采用重力流排水引至站区雨水排水系统;

3 当地下水位低、年平均降雨量小、蒸发量大、场地土质为透 水性强的砂质土或砂砾类土时,沟(隧)道集水坑可采用渗透井 排 水 ;

4 合理设置沟(隧)道伸缩缝、沉降缝等变形缝,地下水位以 下缝内应有防水、止水措施,并满足沟(隧)道抗浮设计要求;

5 穿越道路的沟(隧)道应满足工艺最小净空要求,并保证沟 (隧)道及行车安全。

7.3.2 站区电缆沟沟壁宜高出场地设计标高0. 1m~0.15m, 并 设置过水措施。风沙较大地区,可采用埋地式电缆沟、地上电缆槽 沟,埋地式电缆沟每隔6m~8m 设置高出场地设计地面的人孔并 设置活动盖板。

7.3.3 电缆沟结构形式和材料的选择应根据地质条件、地下水 位、气象条件及荷载等因素综合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沟可采用砌体、素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但在地 质条件较差、地基土不均匀地段以及严寒和寒冷、湿陷性黄土、膨 胀土、盐渍土或地下水、地基土对结构有腐蚀作用的地区,不宜采 用砌体电缆沟;

2 砌体沟壁顶宜设置混凝土压顶梁,砌体侧壁电缆支架预埋 件处应设置预制混凝土砌块;

3 过道路电缆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电缆沟。

7.3.4 位于季节性冻土与多年冻土场地的电缆沟,应符合下列 规 定 :

1 沟底板在地下水位以上时,沟底板下应设置碎(卵)石、砂 砾、粗砂类防冻胀垫层;

2 沟底板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电缆沟,沟 底板下及沟壁外侧应设置防冻措施,且电缆沟宜采用抗渗防水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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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 土 。

7.3.5 电缆隧道安全出口与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置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 间距不宜大于200m;

2 电缆隧道内通道的净高不宜小于1.9m, 与其他管沟交叉 的局部段,净高不应小于1.4m。

7.3.6 电缆沟盖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预制或现浇电缆沟盖板,盖板材质可采用钢筋混凝 土盖板、钢盖板或复合盖板等;

2 在沟壁支承处可以采用嵌入式或搭盖式。当采用嵌入式 时,搁置长度不宜小于100mm; 当采用搭盖式,盖板每边伸出电缆 沟外壁不小于30mm;

3 钢盖板及混凝土盖板的外露铁件均应做防腐处理;

4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有防止油火侵入电缆沟的 措 施 ;

5 风沙较大地区的户外沟盖板应有防风沙侵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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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道路与场地

8.1 一 般 规 定

8.1.1 道路与场地设计应根据运行、检修、消防、施工和安装等要求, 结合站址周围道路现状、站区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 道路与场地的平面布置、纵横向坡度及设计标高应协调一 致,相互衔接。

8.1.3 道路横断面类型应根据场地条件、排水方式选择,可采用 公路型、城市型或混合型。路面应设置单向或双向横坡,坡度宜为 1.0%~2.0%。

8.1.4 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道路宜按 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GJD40、《公路沥 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四级公路轻交通荷载等级或现行国家 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四级厂外道路交通量、路基及路 面宽度等标准设计。

8.1.5 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基层和底基层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层宜采用设接缝的普通水泥混凝土,水泥混凝土的弯拉 强度标准值应大于4.0MPa 。 当面层板的平面尺寸较大或形状不 规则,路面结构下埋有地下设施,位于高填方、软土地基、填挖交界 段等有可能产生不均匀沉降的路基段时,应采用接缝设置传力杆 的钢筋混凝土面层;

2 基层宜采用级配碎石、水泥稳定碎石、石灰或粉煤灰稳定 碎石;

3 底基层宜采用未筛分碎石、级配砾石。

8.1.6 沥青路面面层、基层和底基层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层宜采用连续级配细粒式沥青混合料上面层和中粒式

·31 ·

沥青混合料下面层;

2 基层或底基层宜采用水泥稳定级配碎(砾)石、水泥粉煤灰 稳定级配碎(砾)石、石灰粉煤灰稳定级配碎(砾)石等无机结合料 稳定类或级配碎(砾)石、未筛分碎石、天然砂砾等粒料类材料。

8.1.7 站内外主要设备运输道路与站内消防车道、相间(检修)道 路宜采用不同的荷载等级、分层厚度及路面结构层总厚度。

8.1.8 遇有以下特殊地基时,道路基层下应设置特殊垫层兼作道 路底基层:

1 湿陷性黄土、具有盐溶的盐渍土、膨胀土等特殊土场地应 设置灰土或水泥土隔水垫层;

2 季节性冻土场地路面结构层的总厚度小于最小防冻厚度 以及多年冻土场地,应设置防冻垫层;

3 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土质路堑、路床土湿度较大时,宜设 置排水垫层;

4 防冻垫层和排水垫层宜采用碎(卵)石、砂砾、粗砂类等粒 状材料。

8.1.9 寒冷冰冻、积雪地区水泥混凝土路面应采取增大路面摩擦 系数或增加路面防滑条等技术措施,改善冬季行车条件。

8.1.10 位于软土场地或埋深较浅的软弱下卧层的道路,应对软 土层采取地基加固措施。

8.2 进 站 道 路

8.2.1 进站道路路径宜顺直短捷,充分利用已有的道路或路基。

8.2.2 进站道路用地范围为下列设施外边缘以外1.0m 范围, 高填深挖路段应根据路基稳定计算确定用地范围,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填方路基路堤两侧排水边沟外边缘,无排水边沟时为路堤 或护坡坡脚外边缘;

2 挖方路基路堑两侧排水边沟外边缘,无排水边沟时为路堑

·32 ·

坡顶外边缘。

8.2.3 进站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平原微丘宜为100m, 山岭重丘 宜为30m 。当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极限最小圆曲线 半径,极限最小圆曲线半径平原微丘宜为60m, 山岭重丘区宜为 15m 。根据需要设置加宽、超高以及加宽缓和段、超高缓和段。

道路竖曲线半径及最大纵坡应满足大件设备运输车辆的爬坡 要求,不宜大于10%。

8.2.4 进站道路宽度应根据电压等级确定:

1 110kV 变电站:4.0m;

2 220kV 变电站:4.5m;

3 330kV 及以上变电工程:6m。

8.2.5 进站道路较长或地形复杂的330kV 及以上变电工程进站 道路宽度可采用4.5m, 但应在适当的间隔距离内设置错车道。 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错车道宜设在纵坡不大于4%的路段。任意相邻错车道 间应能互相通视,其间距不宜大于300m;

2 错车道的尺寸可按图8.2.5的规定采用。

图8.2.5 错车道布置图

L₁— 等宽长度(m), 不得小于行驶车辆中的最大车长的2倍且不小于20m;

L₂ 一渐宽长度(m), 不小于行驶车辆中的最大车长的1.5倍;B₁ 一双车道路基宽度(m);

B₂ 一单车道路基宽度(m);b₁— 双车道路面宽度(m);b₂ 一单车道路面宽度(m);

b₃ 一路肩宽度(m)

·33 ·

8.2.6 站区大门外的进站道路宜设直线段,直段长度应根据地形 条件、停车视距等因素确定。

8.2.7 当进站道路经过平时无水或流水很少的宽浅河流时,可采 用过水路面,过水路面整体应具有防冲刷功能。

8.2.8 位于沙漠、戈壁和荒漠等易于积风沙和积雪地区,进站道 路宜采用路堤式,路面高程不宜低于自然地面500mm, 必要时设 置防沙、防雪措施。

8.2.9 当进站道路边坡坡度陡于1:1且路堤高度大于或等于 4.0m 时,路肩宜根据路况选择设置护墙、护栏、标柱、反光带、转 弯警示牌等安全防护设施。

8.2.10 地形复杂的山区进站道路,路堑边坡可能由落石并影响 交通安全时,应设置防落网。

8.3 站 内 道 路

8.3.1 站内道路布置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消防和施工等 要求。主干道宜布置成环形,成环困难时,应设置回车道或回 车场。

8.3.2 站内主要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根据站内大件设备运输 及大型装配式预制件重量和尺寸、消防车辆通行需要综合确定,不 应小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 站内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

序号 道路类型 电压等级(kV) 宽度(m) 转弯半径(m)

1

主变压器运输 110 4.0 9.0 220 4.5

12.0 330

5.5 500单相变 750单相变 500三相一体变 15.0 1000单相变 25.0

·34 ·

续表8.3.2

序号 道路类型 电压等级(kV) 宽度(m) 转弯半径(m)

2

油浸式高压

电抗器运输 330 4.0

9.0 500 750 4.5 1000 5.0 18.0

3

换流变压器运输 ±250~±420 柔直联络变

5.5

15.0 ±500~±660换流变 ±800常直换流变

6.0

25.0 ±800kV柔直联络变 士1100常直换流变

4

干式空心 电抗器运输 ±250~±420 4.0

15 士500~±660 士800~±1100 4.5

5

换流变套管运输 ±250~±420 4.0 13 ±500~±660 15 士800~±1100 4.5 6 检修或相间道路 110~750 3.0 7.0 1000 3.5 7 消防道路 110~1000

(±250~±1100) 4.0 9.0 8 调相机运输 ±800~±1100 5.5 15 8.3.3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 要 求 ;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5 ·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 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 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费车停靠和 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 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 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要求;

6 长度大于40m 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 的场地或道路;

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 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线。

8.3.4 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 的单、多层丙类厂房应至少沿建筑 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8.3.5 站内道路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 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8.3.6 站内巡视通道、人行道应根据运行巡视需要,结合地面电 缆沟的布置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巡视通道宽度宜为0.6m~1.0m, 当纵坡大于8%时,宜 有防滑措施;

2 巡视通道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选择路面材料,宜采用与站 区道路相同的路面材料;

3 接入建筑物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0m。

8.4 场 地

8.4.1 站前区主控通信楼(室)、综合楼等人员集中的建筑楼前宜 设置非重型车辆通行和停放的小型广场,广场结构层可与站内道 路结构层同等设置,面层可采用铺砌地面或其他硬化地面。

8.4.2 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等重型设备的运输侧宜设置硬化场

·36 ·

地,硬化场地的基层和面层应满足运输车辆通行和停放要求。

8.4.3 换流变压器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广场,广场宜采用混凝土 刚性基层和面层,广场结构层及面层应与广场上沟(隧)道、搬运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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