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94-2024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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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DL/T 5094—2024

代替DL/T 5094—2012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Code for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

2024-05-24发布 2024- 11-24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国 家 能 源 局 公 告

2024年 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 家能源局批准《直接串入式线路静止同步补偿装置》等335项能源 行业标准(附件1)、《Specification for Reservoir Area Engineering Geological Investigation of Hydropower Projects》等20项能源行 业标准外文版(附件2)、《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等4项能源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件3),现予以发布。

附件:1.行业标准目录

2.行业标准外文版目录

3.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国家能源局

2024年5月24日

前 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21年能源领域行业标准 制修订计划及外文版翻译计划的通知》(国能综通科技〔2021〕92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 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4—2012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主厂房建筑,电气 建筑,运煤和烟、尘、渣建筑,化学建筑,水工建筑,脱硫、脱硝建筑, 辅助建筑,附属建筑等。

本次修改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章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2.“术语”章取消。

3. “基本规定”章增加了保护生态环境及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等方面的要求,对电厂建筑物的防火防爆、抗震、采光通风、噪声控 制、热工与节能、建筑材料及构造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完 善。增加了“建筑防水、排水”节。

4.“主厂房建筑”章增加了“一般规定”“燃机发电厂主厂房” 节。对原规程章节条文进行整合,将主厂房设计的基本要求编入 一般规定节,并予以补充完善。将原规程“主厂房”节分为燃煤发 电厂主厂房节和燃机发电厂主厂房节。

5.“电气建筑”章增加了“空冷配电间”节。将原规程第5.4节 “电气试验室”内容调整到本标准第9章“辅助建筑”。

6.“运煤和除灰建筑”章改为“运煤和烟、尘、渣建筑”章,增加了 “一般规定”“入厂煤采制样楼”节,将运煤和烟、尘、渣建筑的共性基 本要求编入一般规定节。将原“除灰建筑”节分为“电除尘控制楼”

·1 ·

“灰浆(渣)泵房”“灰库气化风机房”等节,并补充相应的内容。原规 程第6.9节“燃油泵房”内容调整到本标准第9章“辅助建筑”。

7.“化学建筑”章增加了“一般规定”“制氯间”节,将化学建筑 的共性基本要求编入一般规定节。

8. 增加“水工建筑”章,新编“一般规定”“取(供)水泵房”“污 水处理车间”等节。

9. “脱硫建筑”章改为“脱硫、脱硝建筑”章,修改补充了脱硝 建筑内容。增加了“尿素站”节。

10.“辅助建筑”章增加了“一般规定”“启动锅炉房”“仪表与控 制试验室”“柴油发电机房”“天然气调压站”等节,将辅助建筑的共 性基本要求编人“ 一般规定”节。将原规程第5.4节“电气试验 室”、第6.9节“燃油泵房”内容编入本标准第9章。

11.“附属建筑”章增加了“一般规定”“危废暂存库”节,将附属 建筑的共性基本要求编入“一般规定”节。“消防车库”节修改为 “企业消防站”节,并补充增加相关内容。原规程第10.7节“招待 所”和第10.8节“值班宿舍、检修宿舍”合并为本标准第10.4节 “招待所、值班宿舍、检修宿舍”。

12.协调了原规程条文和其他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关系。

13.附录部分增加了燃机发电厂主厂房建筑体积计算,建筑外 门窗水密性、气密性、抗风压分级以及取值计算方法。取消了原规 程附录C “噪声控制计算公式、附表及附图”,附录 D“建筑热工计 算公式、附表及附图”,附录 E“金属试验室围护结构防护厚度的计 算公式、附表”。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

5094—2012。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由 能源行业发电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电力 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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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邮政编码:100120,邮 箱:bz_zhongxin@eppei.com)。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 院有限公司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 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 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 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 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 院有限公司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 桐 吴庆柏 殷海洋 徐 飙 孟 凌 刘宏民 张 辉 郑润清 张 骏 罗振宇 王晓军 雷梅莹 王雪斐 刘建慧 蒋亚丽 张国俊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丛佩生 刘文辉 陆 敏 石晶群 冉 箭 程先斌 刘韫颖 张淑梅

刘新亮 安 乐 薛 瑜 阮莉莉

范仁宽 何 星 俞 音 庄中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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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 则 ( 1)

2 基 本 规 定 (2)

2.1 火力发电厂建筑分类和建筑模数协调、设计总体要求 (2)

2.2 防火防爆 (3)

2.3 建筑抗震 (5)

2.4 建筑采光与通风 (7)

2.5 建筑防水、排水 (9)

2.6 噪声控制 ( 12)

2.7 建筑热工与节能 ( 13)

2.8 建筑材料及构造 ( 14)

3 主 厂 房 建 筑 ( 18)

3.1 一 般规定 ( 18)

3.2 燃煤发电厂主厂房 ( 19)

3.3 燃机发电厂主厂房 (22)

3.4 集 中 控 制 楼 (22)

4 电 气 建 筑 (25)

4.1 一 般规定 (25)

4.2 网络继电器楼 (25)

4.3 屋内配电装置楼 (25)

4.4 空冷配电间 (26)

4.5 通信室 (26)

5 运煤和烟、尘、渣建筑 (28)

5.1 一 般规定 (28)

5.2 运煤栈桥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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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碎煤机室、运煤转运站 (29)

5.4 轨道衡和汽车衡控制室 (29)

5.5 翻车机室和翻车机控制室 (30)

5.6 缝式煤槽 (30)

5.7 推煤机库 (31)

5.8 运煤综合楼 (31)

5.9 干煤棚、室内贮煤场 (31)

5.10 人厂煤采制样楼 (32)

5.11 电除尘控制楼 (32)

5.12 灰浆(渣)泵房 (32)

5.13 灰库气化风机房 (33)

6 化 学 建 筑 (34)

6.1 一般规定 (34)

6.2 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及化验楼 (34)

6.3 循环水处理车间 (35)

6.4 卸酸碱站 (36)

6.5 油处理室 (36)

6.6 制氢站、供氢站 (36)

6.7 制氯间 (37)

7 水 工 建 筑 (38)

7.1 一 般规定 (38)

7.2 取(供)水泵房 (38)

7.3 污水处理车间 (38)

8 脱硫、脱硝建筑 (40)

8.1 一 般规定 (40)

8.2 石膏脱水车间 (40)

8.3 石灰石浆液制备车间 (41)

8.4 脱硫废水处理间 (41)

8.5 脱硫电控楼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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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尿素站 (42)

8.7 其他辅助车间 (43)

9 辅 助 建 筑 (44)

9.1 一般规定 (44)

9.2 空气压缩机房 (44)

9.3 启动锅炉房 (44)

9.4 燃油泵房 (45)

9.5 环境保护监测站 (45)

9.6 金属试验室 (45)

9.7 电气试验室 (46)

9.8 仪表与控制试验室 (47)

9.9 检修间 (47)

9.10 柴油发电机房 (47)

9.11 天然气调压站 (48)

10 附 属 建 筑 (49)

10.1 一般规定 (49)

10.2 生产行政办公楼 (49)

10.3 警卫传达室 (50)

10.4 招待所、值班宿舍、检修宿舍 (51)

10.5 浴室 (51)

10.6 职工食堂 (52)

10.7 材料库 (53)

10.8 危废暂存库 (54)

10.9 汽车库 (54)

10.10 企业消防站 (55)

附 录 A 主 厂 房 建 筑 体 积 计 算 (56)

附 录B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 (58)

附 录C 建筑外门窗水密性、气密性、抗风压分级以及取值

计 算 方 法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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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65)

引用标准名录 (66)

附 :条文说明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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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Basic requirements (2)

2.1 Categorization and modular coordination of building , general

requirements (2)

2.2 Fire and explosion prevention (3)

2.3 Earthquake resistance of buildings (5)

2.4 Daylighting and ventilation (7)

2.5 Waterproofing and drainage (9)

2.6 Noise control ( 12)

2.7 Thermal engineering and energy saving of building ( 13)

2.8 Building materials and construction ( 14)

3 Building of main power house ( 18)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8)

3.2 Main power house of coal-fired power plant ( 19)

3.3 Main power house of gas turbine power plant (22)

3.4 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22)

4 Electrical buildings (2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25)

4.2 Network relay building (25)

4.3 Switchgear building (25)

4.4 Air -cooled switchgear house (26)

4.5 Communication room ( building) (26)

5 Fuel and flue gas ,dust , slag handling buildings (28)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28)

· 5·

5.2 Coal conveyor gallery (28)

5.3 Coal crusher house and transfer tower (29)

5.4 Control room for railway and automobile

weighing -machine (29)

5.5 Wagon tripper house and its control building (30)

5.6 Slot type coal trench (30)

5.7 Coal bulldozer garage (31)

5.8 Complex coal handling building (31)

5.9 Dry coal shed and enclosed coal storage (31)

5.10 Sampling building for incoming coal (32)

5.11 Electrostatic precipitator ( ESP ) control building (32)

5.12 Slurry (slag ) pump house (32)

5.13 Gasification fan house (33)

6 Chemical buildings (34)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34)

6.2 Boiler make -up water treatment workshop and

laboratory (34)

6.3 Circulating water treatment workshop (35)

6.4 Acid and base unloading station (36)

6.5 Oil treatment workshop (36)

6.6 Hydrogen generation plant , hydrogen supply station (36)

6.7 Chlorine production plant (37)

7 Hydraulic buildings (38)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38)

7.2 Water intake ( supply ) pump house (38)

7.3 Waste water treatment workshop (38)

8 Desulfurization and de -nitration buildings (40)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40)

8.2 Gypsum dehydration workshop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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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Limestone serum preparation workshop (41)

8.4 Waste water treatment plant for desulfurization (41)

8.5 Electric control building for desulfurization (41)

8.6 Urea station (42)

8.7 Other auxiliary workshops (43)

9 Auxiliary buildings (44)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44)

9.2 Air compressor house (44)

9.3 Start -up boiler house (44)

9.4 Fuel oil pump house (45)

9.5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onitoring station (45)

9.6 Metal laboratory (45)

9.7 Electrical laboratory (46)

9.8 Instrument and control ( IC ) laboratory (47)

9.9 Overhaul shop (47)

9.10 Diesel generator house (47)

9.11 Natural gas pressure regulating station (48)

10 Subsidiary buildings (49)

10.1 General requirements (49)

10.2 Administration building (49)

10.3 Guard and janitor 's room (50)

10.4 Duty dormitory , rest house and repairman dormitory (51)

10.5 Bathroom (51)

10.6 Mess hall (52)

10.7 Material storage (53)

10.8 Hazardous waste temporary storage (54)

10.9 Garage (54)

10.10 Enterprise fire station (55)

Appendix A Volume calculation of main power house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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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ndix B Grading of combustibility of common

interior decoration (58)

Appendix C Water tightness , air tightness , wind pressure

resistant grade and value calculation method of

building exterior doors and windows (6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6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66)

Additions :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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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火力发电厂(以下 简称“发电厂”)建筑设计方针,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气发电的火力发电厂新建及改 (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

1.0.3 发电厂的建筑设计应积极采用和推广建筑领域的新技术、 新工艺和新材料,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满足可持续 发展的要求。

1.0.4 发电厂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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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本 规 定

2.1 火力发电厂建筑分类和建筑模数协调、设计总体要求

2.1.1 发电厂按工艺系统和建筑功能可分为主厂房建筑,电气建 筑,运煤和烟、尘、渣建筑,化学建筑,水工建筑,脱硫、脱硝建筑,辅 助建筑,附属建筑等。

2.1.2 发电厂建筑按使用性质可分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

2.1.3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2.1.4 发电厂建筑物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 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和《厂 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6的有关规定。

2.1.5 发电厂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当地政府城乡规划的要求,应保 护生态环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2.1.6 发电厂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性质、生产流程、功能要求、 自然条件、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因素,结合工艺设计,以人为本, 正确处理建筑与人、建筑与环境、建筑与工艺的相互关系,做好建 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

2.1.7 发电厂的建筑设计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节约 资源、保护环境等基本国策,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爆、防洪和 防雷击等防灾措施,合理解决建筑内部交通、防腐蚀、防潮、防噪 声、隔振、保温、隔热、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生活设施等问题。

2.1.8 发电厂的建筑设计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与工艺设备视为统 一的整体,做好建筑造型和内部处理。注意建筑群体的效果,内外 色彩的处理,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2.1.9 厂区辅助、附属建筑有条件时应积极采用多层或联合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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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防 火 防 爆

2.2.1 火力发电厂内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 标准》GB 502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建筑内部装 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2.2.2 主厂房地上部分,当机组容量为600MW 级及以下时,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当机 组容量为600MW 级以上、1000MW 级及以下时,防火分区的允许 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台机组的建筑面积。主厂房地下部分建筑面 积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范围。

2.2.3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隧道连 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²。

2.2.4 配电装置室房间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 大于15m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 超过100m 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卸煤装置的地下 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 口,地下室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60m。

2.2.5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 火材料填实。当直径大于或等于32mm 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 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材料外,还应采取阻火措施。

2.2.6 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口部 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空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 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 不低于1.00h。

2.2.7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 应在建筑物外墙处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设甲级防 火 门 。

2.2.8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室内疏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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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设备间、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 门;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9 封闭式运煤栈桥、转运站等运煤建筑,当未设置自动灭火 系统时,其钢结构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2.10 当室内贮煤场(圆形煤场、条形煤场)采用钢结构时,堆煤 表面距离钢结构构件小于或等于3m 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 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50h。堆煤表面下与煤 接触的混凝土挡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2.2.11 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贴邻设置 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一般材料库分 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2.12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的有关规定。常用建筑内部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和使用部位可参见本标准附录B。

2.2.13 控制室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 采用不低于B₁ 级的装修材料。

2.2.14 房间采用气体灭火时,应根据所采用的气体种类的相关 规范的规定,使房间的墙体、吊顶和门窗满足密闭性、耐火极限和 抗压强度等方面的要求。

2.2.15 制氢站和供氢站宜为敞开或半敞开式。有爆炸危险房间 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 抗爆墙隔开,并设置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2.2.1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仓库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泄压设 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 普通玻璃等在爆炸时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 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 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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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 修车部位有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或贮存其他 易燃材料,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防火墙。防火墙的设置 和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执行。

2.3 建 筑 抗 震

2.3.1 厂区建(构)筑物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 准》GB/T 5001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火 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规程》DL/T 5022 及《电力设施抗震设计 规范》GB 50260 等进行抗震构造措施设计。

2.3.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厂区建(构)物应进行抗震 设计。下列建(构)筑物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采取抗震措施:重要电力设施中的主厂房、集中控制楼、空冷器支 架、烟囱、烟道、网络通信楼、屋内配电装置楼、碎煤机室、运煤转运 站、运煤栈桥、圆形封闭煤场、热网首站、氢气站;燃油和燃气机组 发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发电厂的消防站。

2.3.3 辅助、附属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宜规则、对称。

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平面凹进的长度不宜大于其宽度, 且不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立面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 寸不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

2.3.4 防震缝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T 50011的有关规定。沉降缝和伸缩缝应符合防震缝的要 求,并应按建筑的不同要求进行处理。

2.3.5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填充墙抗震措施应根据墙的自由 长度和高度情况设置构造柱和圈梁。填充墙与框架的连接,可根 据设计要求采用脱开或不脱开方式,并满足墙体稳定性要求。

当砌体填充墙的墙段长度大于5m 时,墙顶与梁底或板底拉 结,墙体中部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长超过8m 或大于2倍层 高时,墙体中部应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 时,墙体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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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当 填充墙的长度大于8m 时,设置的圈梁宽度可按1/30的墙长确 定,如不允许增加圈梁宽度,可按墙体平面外等刚度原则增加圈梁 高度或者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2.3.6 填充墙体应优先采用轻质砌体材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M5.0,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等的相关规定。

2.3.7 后砌填充墙应沿框架柱或剪力墙全高每隔500mm~600mm 设2φ6(墙厚大于240mm 时为3①6)拉结筋。拉结筋伸入墙内的长 度: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8、9度时应沿墙 全长贯通。

2.3.8 厂房内房间的隔墙布置应注意与楼面结构变形缝的设置 相协调配合,隔墙应在变形缝处断开并采取构造加强措施。

2.3.9 厂房的围护墙应优先采用轻质板型。当采用钢筋混凝土 大型墙板时,墙板与柱或屋架宜采用柔性连接。

2.3.10 女儿墙应根据不同的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采取构造加强措 施,在电气房屋进出线套管板和建筑物主要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 上方的女儿墙、雨篷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锚固措施。砌体女儿 墙高度不宜大于1m, 且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时倾倒;当高度大于 1m 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女儿墙。防震缝处女儿墙应留有足 够的宽度,缝两侧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2.3.11 楼梯间与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 加 强 。

2.3.12 设置幕墙、围护墙、隔墙、雨篷、标识牌等建筑非结构构件 时,其预埋件、锚固件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2.3.13 多层砌体房屋的构造柱及圈梁的设置等要求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3的有关规定。

2.3.14 多层砌体房屋同一轴线的窗间墙布置宜均匀;承重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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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的最小宽度、外墙近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等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 50011的有关规定,当不满足 要求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2.3.15 多层砌体房屋内的电缆竖井、管道井、垃圾道、采暖装置 等不应削弱墙体截面面积,否则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2.4 建筑采光与通风

2.4.1 所有建筑物室内应首先考虑天然采光。采光口的设置应 充分和有效地利用天然光源,并应对人工照明的配合做全面的 考虑。

2.4.2 采光方式以侧窗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侧窗采光和顶部采光 相结合的方式。侧窗设计除考虑建筑节能和便于清洁外,台风多 发地区还应兼顾其安全性。

2.4.3 主厂房固定端、扩建端墙上,宜设一定面积的采光窗,作为 侧窗的补充,同时满足端部检修场地的采光要求。

2.4.4 各类控制室宜采用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相结合的方式,设 计时应避免控制屏表面和操作台显示器屏幕面产生眩光及视线方 向上形成的眩光。

2.4.5 发电厂各建筑物的采光标准应符合表2.4.5的规定。表 中规定的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和采光系数标准值应为参考平面 上的平均值。

表2.4.5 发电厂各建筑物采光标准值

车间名称

采光

等级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室内天然 光照度

标准值

(1x) 采光系数

标准值

(%) 室内天然 光照度

标准值

(1x) 采光系数

标准值

(%) 汽机房运转层 V 150 1.0 75 0.5 汽机房底层 V 150 1.0 7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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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4.5

车间名称

采光

等级 侧面采光 顶部采光 室内天然 光照度

标准值

(lx) 采光系数

标准值

(%) 室内天然 光照度

标准值

(lx) 采光系数

标准值

(%) 锅炉房运转层 V 150 1.0 75 0.5 锅炉房底层、运煤 皮带层

V 150 1.0 75 0.5 除氧器层 V 150 1.0 75 0.5 转运站、栈桥及碎 煤机室

V 150 1.0 75 0.5 室内贮煤场 V 150 1.0 75 0.5 控制室 Ⅱ 600 4.0 450 3.0 化学水处理室 IV 300 2.0 150 1.0 检修间 Ⅲ 450 3.0 300 2.0 材料库 V 150 1.0 75 0.5 泵房 V 150 1.0 75 0.5 试验室和办公室 Ⅲ 450 3.0 300 2.0 注:1 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

2 工业建筑参考平面取距地面1.0m,民用建筑取距地面0.75m。

3 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如天然采光无法达到表中数值时,可考虑人工照 明补充 。

2.4.6 采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其中锅炉房、维修车间、运煤建筑的窗玻璃污染折 减系数,应按严重污染取值,汽机房及其他车间应按 一 般污染 取值 。

2.4.7 在发电厂天然采光设计中,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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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建筑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自然通风方式不能达到 卫生或运行要求时,应采用自然与机械通风结合或机械通风方式。

2.4.9 建筑自然通风的组织应选择良好的厂房朝向、确定合理的 厂房间距,选择合理的开窗形式。

2.5 建筑防水、排水

2.5.1 发电厂建筑防水、排水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使用功能,结 合工程特点及气候条件等进行设防。

2.5.2 发电厂建筑防水、排水设计应遵照“因地制宜、以防为主、 防排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2.5.3 发电厂建筑防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 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 的有关规定。

2.5.4 建筑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建筑室 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

2.5.5 发电厂建筑屋面工程防水类别及防水等级应符合表2.5.5的

规 定 。

表2.5.5 屋面工程的防水

建筑

类别

建筑物名称

屋面工程 防水类别 使用环境 I类(年降 水量P≥ 1300mm) 使用环境

Ⅱ类(400≤

年降水量

P<

1300mm) 使用环境

Ⅲ类(年降

水量P<

400mm)

工业

建筑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 中控制楼、煤仓间)

甲类

一级防水

一级防水

二级防水 主控楼、网络控制楼 屋内配电装置楼 脱硫电控楼 氨区控制室 柴油发电机室、变压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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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5.5

建筑

类别

建筑物名称

屋面工程 防水类别 使用环境 I类(年降 水量P≥ 1300mm) 使用环境 Ⅱ类(400≤

年降水量

P<

1300mm) 使用环境

Ⅲ类(年降

水量P<

400mm)

工业

建筑 实验室

甲类

一级防水

一级防水

二级防水 特种材料库 其他生产建筑内的电气、电 控用房 除上以外的其他生产、辅助 建筑 丙类 二级防水 三级防水 三级防水 民用建筑 电厂所有民用建筑 甲类 一级防水 一级防水 二级防水 注:屋面防水等级及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的规定。

2.5.6 发电厂建筑外墙工程防水类别及防水等级应符合表2.5.6的 规 定 。

表2 .5 .6 外墙工程的防水

建筑

类别

建筑物名称

外墙工程 防水类别 使用环境 I类(年降 水量P≥ 1300mm) 使用环境

Ⅱ类(400≤

年降水量

P<

1300mm) 使用环境

Ⅲ类(年降

水量P<

400mm)

工业

建筑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 中控制楼、煤仓间)

甲类

一级防水

一级防水

二级防水 主控楼、网络控制楼 屋内配电装置楼 脱硫电控楼 氨区控制室 柴油发电机室、变压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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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5.6

建筑

类别

建筑物名称

外墙工程 防水类别 使用环境 I类(年降 水量P≥ 1300mm) 使用环境

Ⅱ类(400≤

年降水量

P<

1300mm) 使用环境

Ⅲ类(年降

水量P<

400mm)

工业

建筑 试验室

甲类

一级防水

一级防水

二级防水 特种材料库 其他生产建筑内的电气、电 控用房的屋面 除上以外的其他生产、辅助 建筑 乙类 一级防水 二级防水 三级防水 民用建筑 电厂所有民用建筑 甲类 一级防水 一级防水 二级防水 注:外墙防水等级及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 55030的规定。

2.5.7 发电厂建筑室内工程防水类别及防水等级应符合表2.5.7的 规 定 。

表2.5.7 室内楼地面工程的防水

房间名称

室内工程 防水类别 使用环境 I类(频繁

遇水或长期 相对湿度 RH≥90%)

使用环境

Ⅱ类(间歇 遇水) 使用环境

Ⅲ类(偶尔

渗漏水可能

造成明显

损失的场所) 卫生间、清洁间、开水间 甲类 一级防水 一级防水 一级防水 厨房、餐厅 建筑内需要水冲洗的楼层 或部位

甲类

一级防水

一级防水

二级防水 建筑内设有挡水围堰的楼 层或部位 注:1 室内楼地面防水等级及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 用规范》GB55030 的规定。

2 电气、控制用房上部的楼面或部位,当布置有用水管道时,应采用二级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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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设有控制、电气等设备的房间其周围的楼地面有水冲洗要 求时,其房间应设置挡水设施。

2.5.9 空调机房楼地面应考虑防水、排水。当空调机房布置在集 中(单元)控制室或电气设备用房上部时,排水管道严禁穿越上述 房间。

2.5.10 雨水管不应设在集中(单元)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电子设 备间等电气和控制房间内,如无法避免,雨水管应采取封闭措施。

2.6 噪 声 控 制

2.6.1 发电厂建筑设计应重视对噪声的控制,通过建筑空间布局 优化,合理运用各种噪声处理技术进行噪声控制,保障职工的身体 健康,保证安全生产与正常工作。

2.6.2 发电厂各建筑的室内噪声控制设计标准不应超过表2.6.2所 列的噪声限值。

表2.6.2 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标准

序号 工作场所 噪声限制值

[dB(A)] 1 生产车间 85 2 各类生产车间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办公室、实验室 室内背景噪声级 70 3 正常工作状态下精密装配线、精密加工车间、计算机房 70 4 主控制室、集中(单元)控制室、通信室、消防值班室,一般 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实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2.6.3 室内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房间,当室外噪声级较高时,其 围护结构应有较好的隔声性能,尽量使墙、门、窗、楼板、顶棚等各 围护构件的隔声量相接近。隔声构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选用具有较高隔声量的隔声门。当门的位置朝向噪声源 且开启频繁时,宜设置有两道门的门斗。门斗内壁面应有较高的吸 声性能。两道门宜错开,开关应轻便、灵活,必须防止缝隙漏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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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需朝向强噪声源设窗时,应采用具有较高隔声性能的玻 璃窗。

3 围护结构所有孔洞缝隙,均应严密填塞。穿过墙和楼板的 管道应用橡皮套或用毛毡和石膏灰浆填满缝隙,并应严格要求工 艺按实际需要的尺寸和数量设置孔洞,不得随意加大富裕度。

4 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隔声量高的轻质复合结构作为隔声 构件。

5 当采用单位面积质量小于30kg/m² 的轻质双层结构作隔 声构件时,应防止由于空气间层的弹性作用而可能产生的共振。 可在空气间层中填以岩棉、玻璃棉之类多孔吸声材料。

2.6.4 室内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房间,除采取隔声措施外,室内 壁面、顶棚等可进行吸声处理。

2.6.5 在发电厂噪声控制设计中,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的有关 规定。

2.7 建筑热工与节能

2.7.1 建筑热工与节能应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满足生产、生活对 室内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的要求。

2.7.2 建筑热工与节能设计应根据地区气候条件、总平面布置、建筑 朝向及形体等因素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满足室内环境设计要求。

2.7.3 发电厂建筑热工及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 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建 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等规程规范的有关 规定。

2.7.4 严寒和寒冷地区采暖建筑物采用松散多孔保温材料的多 层围护结构时,应在水蒸气分压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

2.7.5 发电厂建筑物墙体宜采用保温隔热性能优良、耐候性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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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装配式复合墙体宜选用构造简单可靠的形式。

2.7.6 发电厂建筑物屋面保温层宜选用密度小、导热系数低、憎 水性好的高效保温材料。

2.7.7 发电厂建筑物门窗的保温性、水密性、气密性和抗风压性 能应符合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水密性、抗风压性能计算方法 见本标准附录 C。

2.8 建筑材料及构造

2.8.1 地面材料的选择应根据室内使用性质、功能、环境要求、防 火要求确定,有甲、乙类爆炸危险区域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处于柴油或其他油可能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油混凝土,有防腐要 求地面应根据腐蚀介质的化学性质确定相应面层装修材料。

2.8.2 楼面、地面构造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水泥砂浆、水磨石或混凝土楼、地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的规定设置分格缝。

2 地面及入口坡道垫层的厚度,应根据荷载情况、地基承载 力、使用要求及垫层材料等因素确定。

3 厕所、浴室、盥洗间等用水房间和车间内用水地段应采用现浇 楼板并应设置防水隔离层。其楼面、地面宜低于相邻房间和过道的楼 面、地面,或设挡水槛,并应设有大于0.5%的坡度和地漏。

厕所、浴室、盥洗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或 采取其他防水措施,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150mm。

运煤建筑物楼(地)面坡度可适当加大为1%~2%,当楼(地) 面找坡大于2%时宜采用结构找坡。还应根据需要设排水系统。

4 平台及楼梯孔周围应设置护沿和栏杆,吊物孔周围应加设 护沿,并可设活动栏杆,以及根据需要设置盖板。各种设备孔洞、 穿楼面管道的周围应设护沿,护沿高度不宜小于150mm。

建筑物内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 作,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栏杆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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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053.3 的有关规定。

5 室内踢脚板材料宜与地面材料相同,其高度宜为100mm~ 150mm。

6 室外踏步高宜为100mm~150mm, 宽度不应小于300mm, 台 阶面坡度不宜小于0.5%。有人员停留的室内外平台、台阶高度超过 0.7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有防护措施。

有通行车辆要求的外门坡道,其宽度宜为门宽加500mm~ 1000mm, 坡度不宜大于10%,并应有防滑处理。

7 散水的宽度和材料应根据当地降雨量、土质和檐口的高 度、宽度等因素决定。

8 严寒地区的室外坡道、台阶、踏步、散水、花台、花池等的基 础应有防冻措施。

9 有腐蚀介质作用的楼地面应做防腐面层和隔离层。

10 湿陷性黄土地区屋面宜采用外排水,集水面积较大的雨 水管应直接接入雨水明沟或管道。

屋面采用有组织排水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散水宽度宜 为0.6m~1m,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散水宽度不应小于1.5m。散 水应采用现浇混凝土。

11 湿陷性黄土地区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宜高出室外地 坪450mm。

2.8.3 建筑墙体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采用普通砖、砌块的填充墙体,对于外墙、楼梯间墙厚度不 宜小于180mm;

2 墙体应在位于室内地坪±0.000m 以下设防潮层,室内相 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分别在各自室内地坪以下墙身内设置水平防 潮层,在地坪高差处墙体贴邻土壤一侧加设防潮层;

3 采用砖、砌块的填充墙体在与混凝土梁、(构造)柱交接处 应采取抗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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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用砌块墙体的外窗台板应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板;

5 采用轻质砌块的墙体在固定门、窗部位应采用预制混凝土 块,尺寸应与墙体尺寸匹配;

6 采用金属板、玻璃、石材以及其他材料的幕墙时应满足刚 度、稳定性、气密性、防火、隔音、节能、安全和防水要求。

2.8.4 建筑门窗的选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有气体灭火系统房间的门、窗耐火时间不宜低于0.50h, 门、窗承受压力不应小于1200Pa;

2 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范围内装设透明安全玻璃;

3 门的开启扇不应跨越变形缝;

4 平天窗应采用夹层玻璃。

2.8.5 民用建筑楼板面层装修材料选择、构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中关于撞击声隔声性 能的有关规定。

2.8.6 地面、墙面、顶棚装修材料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 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DL/T 5029 进行选择,室内装修材料燃烧 性能和使用环境可参见本标准附录B。

2.8.7 外墙、屋面变形缝构造应满足防火、防水、保温要求,楼面、 墙体变形缝构造耐火极限应与楼面、墙体的耐火极限相同。

2.8.8 楼梯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主要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每个梯段踏步 数目不宜小于3级,且不应大于18级;楼梯梯井宽度宜为150mm~ 200mm; 主要楼梯的坡度不宜超过38°,次要楼梯可放宽至43°。

楼梯梯段改变方向时,转向平台深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 应小于1.2m, 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不改变行 进方向的楼梯平台,其深度不应小于0.9m。

楼梯净高:楼梯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1m, 梯段净高不应 小于2 .2m。

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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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业梯、检修梯等金属斜梯,其梯段宽度不应小于0.7m, 坡度不宜大于60°。室外疏散金属斜梯净宽不应小于0.8m, 坡度 不应大于45°。

3 楼梯应设有防滑措施。钢筋混凝土梯段设防滑条,钢梯踏 步板宜采用花纹钢板,露天和易积灰地段宜采用栅格式踏步。

4 主要疏散楼梯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2.8.9 平台栏杆(栏板)、爬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台临空面防护栏杆(栏板)高度不应小于1.1m; 当平台临空 面高差达20m 及以上时,防护栏杆(栏板)高度不应小于1.2m; 工业厂 房室内外平台栏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0mm 的踢脚板;

2 单段直爬梯高宜不大于10m, 大于10m 时宜分段,并设转 换平台;

3 直爬梯梯段高度大于3m 时宜设置安全护笼。单梯段高 度大于7m 时,应设置安全护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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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厂房建筑

3.1 一 般 规 定

3.1.1 主厂房建筑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要求,合理布局,满足安 全运行、检修维护及施工安装的要求。主厂房建筑定义及体积计 算见本标准附录 A。

3.1.2 主厂房地上部分防火分区应符合本标准第2.2.2条规定。

3.1.3 主厂房建筑耐火等级、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1.4 主厂房建筑墙体材料应因地制宜,采用环保、节能型产品。 外墙应根据地区气候特征和节能标准要求,采取保温、隔热、防水 和防潮等措施。

3.1.5 主厂房屋面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2.5节的规定。屋面雨水管 的数量、管径应通过验(计)算确定。屋面设计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屋面天沟及雨水管的容量除考虑排雨水量外,宜根据积灰 情况适当加大;

2 抗震设防地区或有强风地区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3 当主厂房屋面长度超过100m 时,不同标高屋面之间每隔 100m 左右应设置检修用钢梯。

3.1.6 主厂房建筑设置采暖、空调系统时,围护结构和门窗的热工设 计应满足建筑热工和节能的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 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和《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 GB51245 的相关规定,并应采取保温、隔热、防结露、防蒸汽渗漏等 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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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主厂房应采用保温、气密、水密、抗风压、隔声、节能、防结 露等性能优良的门窗。主厂房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采光和通风的需 要,窗的布置和构造形式应安全、方便使用、易于清洗和维修。

3.1.8 主厂房立面处理应简洁大方、色彩明快,并与所处环境相 协调,反映现代工业建筑的风格,成为全厂建筑的主体。

3.2 燃煤发电厂主厂房

3.2.1 燃煤发电厂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 的隔墙,或者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的不燃烧体。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 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2.2 主厂房的水平交通应按生产需要和防火要求组织:

1 主厂房各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通往相邻车 间的乙级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在地面层必须 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汽机房或除氧间和锅炉房底层应按工艺要求设置纵向通 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 当通行汽车时,宽度不宜小于3. 5m 。通道两端宜与厂房室外出口连接。

3 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宜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 锅炉平台的疏散出口。

4 厂房长度每隔100m 左右,在运转层和底层应增设中间横 向通道。

5 主厂房固定端宜设人流主要出入口,汽机房横向通道或底 层中间检修场处宜设设备主要出入口。

3.2.3 主厂房的垂直交通应按生产需要和防火要求组织:

1 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最远工作地点到直通室外 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75m。

2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宽度应满足安 全疏散和使用方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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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厂房的主要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至少 应有1个楼梯通至各层、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当主厂房高度 大于32m 且任一层使用人数大于10人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 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4 主厂房空冷岛应设置不少于2个通至地面的疏散楼梯,疏散 楼梯宜设置在空冷岛外沿,其间距不宜超过两台机汽机房的长度。

5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 楼梯坡度不 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6 汽机房内每台机组宜设置从底层通往运转层供运行检修 用的钢梯。

7 主厂房至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室外疏 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在楼梯周围 2m 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8 汽机房内每台机组均宜设置通往行车的钢梯。

9 当汽机房采用大平台布置时,在对应底层机组检修场地上 方应设大型吊物孔。在煤仓间固定端对应皮带头部的起吊设施处 应设有底层至皮带头部的起吊孔。

3.2.4 主厂房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且应符合消防电梯相关规定。

3.2.5 锅炉房底层、除氧器层、煤仓间皮带层及管道层等经常有 冲洗要求的楼地面应组织排水,并根据需要设置防水层。其楼地 面开孔四周应设混凝土护沿,高度不应低于150mm 。 楼梯口处宜 设置反坡。

主厂房屋面,露天锅炉的炉顶和运转层混凝土平台,应有符合 标准的防水、排水措施。

除氧器、除氧水箱不宜布置在集中(单元)控制室正上方。

3.2.6 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 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

3.2.7 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性材料制作。

3.2.8 当主厂房呈“口”形或山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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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2.9 当汽机房侧墙外5m 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 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 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 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当汽机房侧墙外5m~10m 范 围 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 上可设乙级防火窗。

3.2.10 主厂房空冷平台下方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与空冷 平台之间宜设置防火阻隔措施。

3.2.11 主厂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可在外墙、屋面设置采光 窗、采光带等装置。

3.2.12 主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可利用低侧窗进风、高侧窗 排风,也可利用天窗或机械装置排风。

3.2.13 穿越外墙的各类管道的孔洞四周缝隙应填充密实,防止 雨水、冷空气及风沙渗入。

3.2.14 设计中应利用主厂房内空间作为生产辅助和生活设施用 房,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及交通等要求。

主厂房内可设置分场维修用房、加药间、现场水汽控制试验 室、煤样制备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及工具贮藏室等。

3.2.15 在人员集中的适当位置宜设卫生间及清洗设施,其规模 数量应考虑运行、检修人员的需要。输煤皮带层宜设1个蹲位的 厕所及清洗设施。卫生间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有条件时宜 分设前室。

3.2.16 主厂房外墙装饰构(部)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 防开裂、防水、防冻、防腐蚀、防风化和防脱落。

3.2.17 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房间和地段,其楼板、内墙、楼地面、门 窗均应有抗腐蚀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置楼地面的集水、排水设施。

3.2.18 汽机房和除氧间运转层楼面面层宜采用不吸水、不吸污、 耐磨蚀、易清洁、高强度、防滑的材料。

3.2.19 严寒和寒冷气候区的主厂房经常开启的外门,宜通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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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门斗、感应门等措施减少冷风渗透。

3.3 燃机发电厂主厂房

3.3.1 燃机发电厂主厂房布置应根据主设备和工艺系统形式确 定。燃机房、汽机房可联合布置,也可各自独立布置。余热锅炉 (房)宜采取独立布置方式。非严寒和寒冷气候区的余热锅炉可采 用露天布置形式。

3.3.2 应合理利用主厂房内部空间布置辅助生产设备,如电气、 化水、暖通、电子设备、消防设备等以及生活卫生设施用房。

3.3.3 主厂房内部应设置人行通道供疏散以及运行、维护使用, 通道应通向安全出口。

3.3.4 每台机组宜设置检修场地,场地侧的大门尺寸应满足设备 检修出入的需要,大门附近宜单独设置供人员出入的疏散门。

3.3.5 主厂房围护结构设计应满足噪声控制要求,采取有效构造 措施降低厂房内部噪声。

3.3.6 主厂房应因地制宜,选用轻质、环保、节能型围护材料。

3.3.7 燃机电厂主厂房与燃煤电厂主厂房相同部分的设计应符 合本标准燃煤电厂主厂房的相关规定。

3.4 集中控制楼

3.4.1 集中控制楼根据需要可设置集中(单元)控制室、计算机 房、电子设备室、热工设备维修间、电缆夹层、配电间、蓄电池室、不 停电电源室、直流盘室、凝结水处理室、消防设备间、空调机房、工 具间等。还包括以下附属用房:值长室、交接班室、工程师室、打印 室、办公室、会议室、生活间、更衣室及缓冲(空)间等,并根据需要 设置参观走廊。

3.4.2 集中控制楼可布置在两炉之间,或主厂房固定端侧,也可 布置在主厂房A 列柱外侧。

3.4.3 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一座通至各层的楼梯,楼梯设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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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集中控制楼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 离不应大于50m。

3.4.4 集中控制楼的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的有关规定。

3.4.5 集中控制楼内的电缆夹层、配电间及其他电气设备室均应设 2个出入口,且配电装置室房间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 应大于15m 。当配电间长度不大于7m 时可设1个出入口。

3.4.6 集中(单元)控制室净高宜为3m~3.6m, 宜设吊顶,吊顶 以上的空间应充分满足各专业的管线设置需要。

3.4.7 集中(单元)控制室应设有燃烧性能不低于A 级的轻质吊 顶,并应满足对刚度、稳定性和上人检修等的要求。

3.4.8 集中(单元)控制室应注意光照的均匀度,防止眩光。

3.4.9 集中(单元)控制室的围护结构及门窗应满足保温、隔热、 节能、密封、隔声、防结露等的要求。

3.4.10 集中(单元)控制室的室内装修应考虑防火、保温、隔热、 防尘、吸声等的要求,结合工艺专业要求合理布置和设计,创造安 静的工作环境。

3.4.11 集中(单元)控制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但位于2个 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² 时可设1个。

3.4.12 计算机房可与集中(单元)控制室毗邻布置,净高宜3m~

3.6m 。其建筑要求如采光、噪声控制、保温隔热、防火及室内装修等均 应与集中(单元)控制室相同。

计算机房可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其架空高度可为300mm 左右。

3.4.13 对有防酸要求的蓄电池室,应采取下列防酸措施:

1 蓄电池室楼地面应采用耐酸的面层材料及防酸隔离层,并 应设有排水坡度和地漏;蓄电池基座采用耐酸面层材料。

2 蓄电池室顶棚、内墙面、金属门窗及外露金属构件,均应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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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耐酸油漆或涂料。

3 蓄电池室顶棚应平整光滑且不应设置吊顶,防止氢气聚集。

4 蓄电池室通向走廊的门为乙级防火门;蓄电池室的外窗宜 防止太阳光直射室内,可装磨砂或带色玻璃。

5 蓄电池室邻走廊的墙面不应开设通风百叶窗或玻璃采光窗。

3.4.14 凝结水处理室等化学水用房宜布置在集中控制楼底层, 地面应有集水、排水设施。

3.4.15 当柴油机房或空压机室布置在集中控制楼时,宜布置在 底层靠外墙,其外墙和门窗应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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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 气 建 筑

4.1 一 般 规 定

4.1.1 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间等电气设备房间的建筑设计要求, 如防火、疏散、蓄电池室防酸等应与集中控制楼章节所述要求相同。

4.1.2 设置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电气建筑,应综合考虑保温、隔 热、防潮等措施,并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1.3 电气建筑应采用保温、气密、水密、抗风压、隔声、节能、防 结露等性能优良的门窗。

4.1.4 电气设备房间上层有水房间的楼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严禁将卫生间布置在电气设备房间的楼层上方。

4.2 网络继电器楼

4.2.1 网络继电器楼建筑根据需要可设置继电器室、电缆夹层、 蓄电池室、配电间、消防设备间、空调机房、工具间、交接班室、卫生 间 等 。

4.2.2 继电器室净高宜为3.0m~3.3m。

4.2.3 网络继电器楼的采光宜采用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相结合 的采光方式。

4.2.4 继电器室的建筑设计要求,如采光、噪声控制标准、隔热保 温、防火及室内装修等均应与集中(单元)控制室相同。

4.2.5 当网络继电器楼靠近高压输电设施时,应根据工艺要求采 取屏蔽措施。

4.3 屋内配电装置楼

4.3.1 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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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室内主楼梯应采用钢筋 混凝土楼梯,室外楼梯可采用钢梯。屋内配电装置楼内任一点到 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

4.3.2 屋内配电装置间应设置通道。其通道宽度应满足运输部 件的需要,且不宜小于1.5m。

4.3.3 屋内配电装置间室内横向隔断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隔断 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3.4 屋内配电装置间应有严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门窗缝隙 和各种孔洞应严密,所有外窗内侧应设细孔钢丝网。电缆入口和 盖板也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设施。

4.3.5 屋内配电装置间应避免开设大窗,在穿墙套管母线引出处 的上部墙面,不应设开启式窗。

4.4 空冷配电间

4.4.1 当空冷配电间布置空冷平台下方时,空冷配电间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外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 燃性屋顶。空冷平台水平投影范围内的空冷配电间外墙开口部位 上方应设置挑出长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 挑 檐 。

4.4.2 空冷配电间的建筑设计要求,如采光、噪声控制标准、隔热 保温、防火及室内装修等均应与屋内配电装置间相同。

4.5 通 信 室

4.5.1 通信室根据需要可设置通信机房、交换机房、值班观察室等。

4.5.2 通信室可设在办公楼或网络继电器楼内。通信室宜设置 一间辅助用房与通信机房毗邻,便于机房的扩充;辅助用房与通信 机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非承重墙。

4.5.3 值班观察室应与交换机房毗邻,隔墙上设置玻璃观测窗。

4.5.4 通信室不宜靠近散发灰尘和噪声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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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通信室的净高根据设备需要而定,宜为3.0m~3.3m。

4.5.6 通信机房、交换机房应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架空高度可为 300mm。通信机房、交换机房的采光、噪声、隔热、保温、防火及室内装 修等建筑要求均与集中(单元)控制室相同。

4.5.7 通信机房不应布置在厕所、浴室及其他易积水的房间下 层。房间内不宜有上下水管以及采暖主干管等各类管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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