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 1871—2025
口腔诊疗单元医 院感染控制规范
2025-08-15 发布2025-11-15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提出。
本文件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
二医院、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文钦、戴红卫、李春莉、陈志美、明琼、张琴、张为华、骆书美、顾瞻、陈守
会、王燕逍翔、吴彬。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口腔诊疗单元布局要求、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设有口腔诊疗单元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Z/T 213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标准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 506—2016 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WS/T 512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标准
WS/T 842 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口腔诊疗单元dental treatment unit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服务的基本单元。
3.2
高度危险口腔器械critical dental instruments
穿透软组织、接触骨、进入或接触血液或其他无菌组织的口腔器械。
[来源:WS 506—2016,3.6]
3.3
中度危险口腔器械semicritical dental instruments
与完整黏膜相接触,而不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和血流,也不接触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口腔器
械。
[来源:WS 506—2016,3.7]
3.4
低度危险口腔器械noncritical dental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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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触患者口腔或间接接触患者口腔,参与口腔诊疗服务,虽有微生物污染,但在一般情况下无害,
只有受到一定量的病原微生物污染时才造成危害的口腔器械。
[来源:WS 506—2016,3.8]
3.5
高频接触表面high-touch surface
医务人员手频繁接触的环境表面,如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治疗灯开关、治疗灯把手、控制面板、操作
台面、诊疗器械连接处、辅助口腔检查诊疗的设备及设施操作界面等。
[来源:WS/T 512—2025,3.2,有修改]
3.6
标准预防standard precaution
基于患者的体液(血液、组织液等)、分泌物(不包括汗液)、排泄物、黏膜和非完整皮肤均可能
含有病原体的原因,针对医院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
注: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穿戴手套、隔离衣、口罩、帽子、护目镜或防护面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安全
注射,以及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等。
[来源:WS/T 311—2023,3.4]
3.7
隔离isolation
采用各种方法、技术,防止病原体从患者、携带者及场所传播给他人的措施。
[来源:WS/T 311—2023,3.9]
3.8
一次性隔离屏障disposable isolation covering
用于设备设施等物体表面,不透水、不可重复使用的防护膜、纸、管、透明塑料袋等。
[来源:WS/T 842—2024,3.7]
3.9
橡皮障隔离术rubber dam isolation
通过固定装置将专用橡皮布固位于口腔部位并使治疗牙显露于术野,橡皮布覆盖除隔离牙外的口
腔所有部分,使治疗牙与口腔环境分隔开。
3.10
口腔综合治疗台dental unit,DU
用于口腔疾病诊疗的综合性口腔医疗设施,包括牙科治疗机和相关设备。
3.11
口腔综合治疗台水路dental unit waterlines,DUWLs
口腔综合治疗台中一套相互连接的供水管道与排水管道,包括自带的独立蓄水瓶,统称为口腔综合
治疗台水路。
3.12
四手操作技术four-handed dentistry
在口腔诊疗过程中,医护采取舒适的坐位,患者采取放松的仰卧位。医护双手同时为患者进行操
作,护士平稳而迅速地传递诊疗器械及材料的操作技术。
4 布局要求
4.1 1 个诊疗单元设置1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以口腔综合治疗台为核心,配套边台、移动器械台、医
生护士座椅、洗手盆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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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诊室内可设置1 个或多个诊疗单元。诊疗单元的边线可为实体墙和门,构成有1 台口腔综合治疗
台的独立诊室;也可为隔断和开放的通道,将多个诊疗单元组成复合诊室,隔断高度 ≥ 1800 mm,无物
理隔断的两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头枕距宜 ≥ 2400 mm。
4.3 复合诊室内的诊疗单元在平面功能排布时应有功能分区以及洁污分流,设置诊疗区、医疗用品存
放区、污染物品处置区等,防止交叉感染。
4.4 开展口腔种植手术的诊疗单元应是独立的诊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口腔种植诊疗单元宜按照Ⅱ类
环境建设,宜设置患者通道和医务人员通道。
5 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5.1 手卫生
5.1.1 诊疗单元内应设有非手触式洗手设施、皂液/洗手液、手消毒剂、干手物品或设施,干手物品或
设施应避免二次污染。相邻的两个诊疗单元可共用一套手卫生设施。
5.1.2 用于开展种植手术的诊疗单元宜配备外科手消毒设施。
5.1.3 手卫生指征、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 WS/T 313 的要求。戴手套不能代替手卫生,摘手套后应进
行手卫生。
5.2 口腔器械/物品清洗、消毒与灭菌
5.2.1 诊疗单元内可复用的口腔器械/物品应在独立且符合感控要求的器械处理区进行处置,或者送消
毒供应中心统一处置。
5.2.2 诊疗单元内可复用的口腔器械/物品必须按照 WS 506 的要求,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5.2.3 诊疗单元内可复用的口腔器械/物品应进行现场预处理,在使用间隙或使用后去除口腔器械/物
品上残留的血液(渍)、组织和肉眼可见污染物。结构复杂不易清洗的口腔器械(如牙科小器械、刮匙
等)宜保湿放置;牙科手机、电动牙洁治器和电刀初步去污后,存放于干燥回收容器内。
5.2.4 高度危险口腔器械/物品应达到灭菌水平。
5.2.5 中度危险口腔器械/物品应达到灭菌水平或高水平消毒。
5.2.6 低度危险口腔器械/物品应达到中或低水平消毒。
5.2.7 高度危险器械灭菌后应无菌保存,采用灭菌包装材料的物品储存有效期应符合 WS 506—2016
中 表1 的规定。裸露灭菌及一般容器包装的高度危险口腔器械灭菌后应立即使用,最长不超4 h。中度
或低度危险器械消毒或灭菌后可置于清洁干燥的容器内保存,保存时间不宜超过7 d。
5.2.8 无菌保存与清洁保存的物品应分区放置,无菌物品存放区或储存柜保持清洁、干燥。
5.3 环境清洁消毒
5.3.1 诊疗单元环境整洁,工作台面、地面、墙面清洁无污染。
5.3.2 诊疗单元环境清洁消毒应符合 WS/T 512 的要求,诊疗单元每日至少清洁消毒2 次,在诊疗过程
中发生患者体液(血液、组织液等)污染时,应随时进行污点清洁与消毒。
5.3.3 诊疗单元环境清洁消毒应有序进行,由上到下,由轻度污染到重度污染。
5.3.4 各类仪器、设备在每次使用后应对其高频接触表面进行清洁消毒,或在诊疗前使用一次性隔离
屏障进行隔离,一人一用一换,预防交叉感染。
5.3.5 无明显污染时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清洁消毒。对于有明确病原体污染的环境表面,可参考 WS/T
367 选择消毒剂。对精密仪器、设备表面进行清洁消毒时,应参考产品说明书。
5.3.6 应采取有效的空气流动组织和诊疗空气污染控制措施,如自然通风、机械通风、集中空调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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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及空气消毒机等,满足诊疗单元内空气质量要求。
5.4 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处置
5.4.1 应根据标准预防原则正确选用和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防护措施应符合 WS/T 311 的要求。在进行
可能发生喷溅或产生气溶胶的诊疗、护理操作时,应使用护目镜或防护面罩,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
防护口罩、帽子等。
5.4.2 在进行侵入性诊疗操作过程中,应保证光线充足,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刀片、牙科小器械等锐
利器械刺伤或划伤。
5.4.3 医务人员应正确处置使用后的锐利器械。可复用的锐利器械应放在防刺的容器内密闭运输、传
递和处理。应避免锐利器械尖端朝向人体方向、双手回套针帽、徒手拆卸使用过的针头、二次分拣使用
过的针头等危险行为,废弃的锐利器械应直接放入利器盒内。
5.4.4 乙肝表面抗体阴性者,上岗前宜注射乙肝疫苗。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宜接种相应疫苗。
5.4.5 发生职业暴露时应按 GBZ/T 213 进行处置,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做好职业暴露登记,由感染相
关专业医生对其暴露情况进行评估及处置,并对其后续情况进行跟踪随访。
5.5 安全注射
5.5.1 诊疗活动中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注射用具应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废弃。
5.5.2 杜绝注射药品的共用、复用等不规范使用。
5.5.3 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抽吸药物时应避免注射器和药品被污染。注射用药品应现抽现用,须注
明开启日期和时间,放置时间不应超过2 h。
5.5.4 应遵照 WS/T 367 要求,选择合格的皮肤黏膜消毒剂,以穿刺点为中心擦拭消毒皮肤和黏膜,再
行注射。
5.5.5 注射操作完成后医疗废物处置应符合6.2 和6.3 的规定。
5.6 口腔诊疗操作感染控制
5.6.1 诊疗单元内的诊疗用品储存管理应遵循 WS/T 842 的要求,各类器械、物品、材料、药品应分类
放置,标识清楚,并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应重复使用。
5.6.2 准备口腔诊疗用品和材料时,应检查有效期、包装有无破损、是否被污染、名称是否相符等。
5.6.3 医护人员在诊疗操作过程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宜开展四手操作,护士协助医生拿取和传
递用物,减少交叉感染。从无菌容器中取用无菌物品时应使用无菌持物钳(镊)。
5.6.4 取用牙科材料时,应按需取用,未用完材料不能回放。不能使用污染器械取用牙科材料,避免
材料污染,牙科材料使用后应进行表面清洁消毒再放入治疗车内。
5.6.5 宜采取减少诊室内气溶胶污染的措施。宜开展橡皮障隔离术,使治疗牙与口腔环境分隔开,清
晰术野、避免术区污染、保持术区干燥;宜采用吸引技术,通过负压系统吸除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冷
却水、水雾、碎屑、唾液及血液。
5.6.6 口腔诊疗过程中宜为患者佩戴护目镜。
5.7 口腔综合治疗台水路污染控制
5.7.1 口腔综合治疗台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菌落总数≤ 100 CFU/mL,宜选择软化水(去离子水)、
纯净水或蒸馏水。
5.7.2 口腔外科操作和种植牙操作使用的牙科手机的冷却用水或冲洗用水应选择无菌水。
5.7.3 直接由市政供水的牙科综合治疗台,进水口处应安装粗过滤器(孔径为20 μm ~ 90 μm)和微
过滤器(孔径为0.03 μm ~ 10 μm),并遵循厂家使用说明定期清洗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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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每日开诊前应对口腔综合治疗台水路系统冲洗2 min ~ 3 min。每位患者诊疗前后冲洗后综合
治疗台水路系统20 s ~ 30 s。
5.7.5 每日诊疗结束,应对口腔综合治疗台水路冲洗3 min,并应冲洗消毒吸唾管道、痰盂。
5.7.6 宜使用防回吸装置,防止水、空气或其他介质因逆流作用回流至口腔综合治疗台水路或口腔器
械,减少水路回吸污染。
5.7.7 口腔综合治疗台供水水路可采用持续性消毒或定期消毒方式进行污染控制,定期消毒频次应
≥ 1 次 / 周。
5.7.8 消毒因子选用对人体安全且与口腔综合治疗台水路材质、诊疗器械及诊疗材料等相适宜的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过氧化氢等。
5.7.9 口腔综合治疗台自带水路消毒装置,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5.7.10 医疗机构宜对口腔综合治疗台诊疗用水开展监测,监测频率宜为每季度1 次,每台口腔综合
治疗台每年宜监测1 次。可对牙科手机连接管、三用枪、水杯注水器等出水部位进行采样,采样方法
依据 GB 15982 要求进行。
6 医疗废物处置
6.1 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要求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相关配套文件。
6.2 诊疗单元内应配备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和容器,相关要求见《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
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
6.3 感染性废物应置于黄色包装袋内,损伤性废物应置于利器盒内。应及时收集产生的医疗废物,医
疗废物不应超过包装物或容器容量的3/4 ,应使用有效的方式进行封口(如鹅颈结式封口),不应取出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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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WS/T 368—2025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标准
[2] T/CAME 14—2020 口腔医院建设与装备规范
[3] T/CAME 56—2023 口腔诊疗单元环境技术要求
[4] T/CHSA 013—2020 口腔四手操作技术规范
[5] T/CHSA 023—2023 口腔综合治疗台水路污染控制与管理指南
[6] T/CHSA 093—2025 橡皮障隔离术临床技术规范
[7] T/WSJD 40—2023 口腔综合治疗台水路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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