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987.4-2025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4部分: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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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987.4—2025
代替SN/T 0987.4— 2013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4 部分: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IBCs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
Part 4: Rigid plastics IBCs
2025-07-25 发布2026-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SN/T 0987《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的第4 部分。SN/T 0987 已经发布了
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使用鉴定;
——第 3 部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第 4 部分: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第 5 部分: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第 6 部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第 7 部分: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第 8 部分:金属中型散装容器。
本文件代替SN/T 0987.4—2013《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4 部分:刚性塑料中
型散装容器》。与SN/T 0987.4— 2013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原第4 章分类;
——更改了第5 章抽样的数量,增加了试验的先后顺序要求;
——增加了第6 章试验报告的内容;
——更改了第7 章检验规程。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天
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中华人民
共和国南宁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翔、汪蓉、刘姗姗、冯智劼、吴景武、冯均利、车礼东、黄红花、万旺
军、商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01 年首次发布为SN/T 0987.4-2001,2013 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
引 言
SN/T 0987《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拟由8 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使用鉴定。
——第 3 部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第 4 部分: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第 5 部分: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第 6 部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第 7 部分: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第 8 部分:金属中型散装容器。
本文件为SN/T 0987 的第4 部分,与第1 部分配合使用。
1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4 部分: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的要求、抽样、性能检验及检验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出口危险货物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SN/T 0370.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 部分:总则
SN/T 0987.1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1 部分:总则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联合国,第23 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SN/T 0370.1 和SN/T 0987.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相同结构生产并汇集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
3.2
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rigid plastics IBCs
由一个刚性塑料箱体组成的可带有结构装置以及适当辅助设备的中型散装容器。
依照《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有以下几个类型:
a)11H1:具有设计上用于堆积时承受其上面全部负荷的结构设备,用于装运采用重力装卸方式
的固体物质的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b)11H2:独立式的,用于装运采用重力装卸方式的固体物质的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c)21H1:具有设计上用于堆码时承受其上面全部负荷的结构设备,用于采用压力装卸方式的固
体物质的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d)21H2:独立式的,用于装运采用压力装卸方式的固体物质的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e)31H1:具有设计上用于堆码时承受其上面全部负荷的结构设备,用于装运液体的刚性塑料中
型散装容器。
f)31H2:独立式的,用于装运液体的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2
4 要求
4.1 容器箱体应使用具有已知规范标准的合适塑料材料制造,并且其强度应足以适合其容量和用途。
制造材料应足以抗老化和所含物质。某些情况下由于紫外线照射所引起的退化,必要时应考虑其低温
性能。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任何所含物质的扩散均不应产生危险。
4.2 需要进行紫外线防护时,应采用添加炭黑或其他合适的颜料或抑制剂的方法,这些添加剂应同
内装物质相容,并且在容器的整个使用寿命中始终保持有效。如果使用的炭黑、颜料或抑制剂与制造
设计类型检验时使用的添加剂不同,只要炭黑、颜料或抑制剂的含量不会对制造材料的物理性质造成
不良影响,可以免除重新检验。
4.3 除使用防护紫外线的添加剂外,塑料材料的成分中也可包括一些用于其他目的的添加剂,但这
些添加剂不应对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质产生不良的影响。
4.4 除了同一生产工艺所产生的剩余材料及其再生物外,不应使用回收的旧材料来制造刚性塑料中
型散装容器。
5 抽样
5.1 按同一设计型号批量生产的包装容器,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从生产现场随机抽取试验样品。
对质量水平易发生波动的容器,抽样应覆盖安全强度最薄弱的产品。
5.2 依据检验批进行抽样,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试验项目抽样数量/ 件
振动试验1
底部提升试验1
顶部提升试验1
堆码试验1
渗透试验1
液压试验1
跌落试验1
5.3 按照表2 试验项目和试验顺序进行试验,在不影响试验结果的情况下,一个样品允许进行多项试验。
表2 试验项目和试验顺序
试验项目试验顺序
中型散装容器类型
11H1、11H2 21H1、21H2 31H1、31H2
振动试验1 不要求不要求要求
底部提升试验2 要求a 要求a 要求a
顶部提升试验3 要求a 要求a 要求a
3
试验项目试验顺序
中型散装容器类型
11H1、11H2 21H1、21H2 31H1、31H2
堆码试验4 要求b 要求b 要求b
渗透试验5 不要求要求要求
液压试验6 不要求要求要求
跌落试验7 要求要求要求
a 如中型散装容器设计适用于这种装卸方式,至少进行其中一项试验(顶部提升或底部提升)。
b 适用于被设计用于堆码的中型散装容器。
6 性能检验
6.1 振动试验
6.1.1 适用范围:所有装载液体的中型散装容器,作为设计型号试验。
注:这项试验适用于2011 年1 月1 日起制造的中型散装容器的设计型号。
6.1.2 试样准备:试验的中型散装容器应是随意选出的,做好运输前的调试和封闭。向中型散装容
器中装水,至不少于其最大容量的98 %。
6.1.3 试验方法和时间:中型散装容器置于试验机器平台的中央,垂直正弦曲线、双振幅(峰对峰
间值)25(1±5 %)mm。如有必要,在平台上安装约束装置,防止试样水平移动,从平台上滑落,
但不限制上下移动。
试验应进行1 h,使用的频率应造成中型散装容器在每个周期的一段时间里瞬间脱离振动平台,
达到可将一个金属薄片间歇地完全插入中型散装容器的箱底与试验平台之间的空隙。在第一次设定频
率后,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防止容器产生共振。但试验频率应始终保证本段所要求的,能够将金属
薄片插入中型散装容器之下。金属薄片能够不断插入,是通过本试验的基本要求。本试验使用的金属
薄片,应至少1.6 mm 厚,50 mm 宽,并有足够的长度,以便插入中型散装容器与试验平台之间至少
100 mm,完成试验。
6.1.4 通过试验的准则:无泄漏,未发现结构部件破损或失效,如裂焊或松动。
6.2 底部提升试验
6.2.1 适用范围:用于具有底部提升装置的各种中型散装容器。
6.2.2 试样准备: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其最大许可总质量的1.25 倍,负荷应分布均匀。
6.2.3 试验方法:中型散装容器应由叉车提升、降低两次,叉子的位置应在中央,使其之间的距离
等于进入面长度的75 %(进叉点固定者除外)。进叉深度应为进叉方向深度的75 %。每一可能的进
叉方向均应重复进行此项试验。
6.2.4 通过试验的准则:内装物无泄漏且中型散装容器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
6.3 顶部提升试验
6.3.1 适用范围:用于具有顶部提升装置的各种中型散装容器。
6.3.2 试样准备: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其最大许可总质量的2 倍。
6.3.3 试验方法如下:
a)使用中型散装容器的每2 个对角线方向的提升装置将其吊起,施加垂直方向的提升力,保持
表2 试验项目和试验顺序(续)
4
5 min ;
b)使用中型散装容器的每2 个相对方向的提升装置将其吊起,施加向容器中心方向与其垂线成
45°角的提升力,保持5 min。
6.3.4 通过试验的准则:内装物无泄漏,且中型散装容器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
6.4 堆码试验
6.4.1 适用范围:用于堆码存放的各种中型散装容器。
6.4.3 试样准备: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其最大许可总质量。
6.4.3 试验方法和所施加的压力:中型散装容器应底部向下放置在坚硬平坦的地面,然后按照下述
要求对其施加分布均匀的试验负荷:
a)一个或多个充灌至其最大许可总质量的同一类型的中型散装容器放置在受试容器之上;
b)或在受试中型散装容器上放一平板或复制的中型散装容器底座,再将相应的重物加到其上。
11H1、21H1、31H1 型的中型散装容器应受试24 h。11H2、21H2 和31H2 型的中型散装容器应
在40 ℃条件下受试28 d。
施加试验负荷的计算:施加到中型散装容器上的试验负荷应相当于运输中其上面堆积的相同中
型散装容器数目最大许可总质量之和的1.8 倍。
6.4.4 通过试验的准则:内装物无泄漏且中型散装容器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
6.5 渗透试验
6.5.1 适用范围见表2。
6.5.2 试样准备:通气关闭口应使用非通气装置替换,或将通气口堵塞。
6.5.3 试验方法和所施加的压力:此项试验应使用不低于20 kPa 的表压至少进行10 min,使用合适
的方法确定被试容器气密性,例如使用气压差试验或将中型散装容器置于水中。如果使用后一种方法,
应对静水压力使用修正系数。其他至少等效的方法也可以采用。
6.5.4 通过试验的准则:无泄漏。
6.6 液压试验
6.6.1 适用范围见表2。
6.6.2 试样准备:安全减压装置和通气关闭装置应处于在不工作状态或将这些装置拆下并将开口
堵塞。
6.6.3 试验方法和所施加的压力:此项试验应按不低于如下所规定的表压至少进行10 min。试验期
间中型散装容器不得受到任何机械约束。
施加的压力如下。
a)21H1 和21H2 类型的中型散装容器:75 kPa(表压)。
b)31H1 和31H2 类型的中型散装容器:采用下列方法两个值中的较大的一个。
1)第一种可由下列方法确定。
i)55℃时中型散装容器内所测得的总表压(即充灌物质的蒸气压力加上空气或其他惰
性气体的局部压力,减去100 kPa)乘以安全系数1.5,即国际危规要求的最大充装
率和15 ℃的装载温度确定的总表压。
ii)1.75 乘以所装运物质在50 ℃时的蒸气压力减去100 kPa,但最低试验压力应为100 kPa。
iii)1.5 乘以所装运物质在55 ℃时的蒸气压力减去100 kPa,但最低试验压力应为100 kPa。
2)第二种可由下列方法确定:所装运物质静压的2 倍,但最低试验压力应为水的静压的2 倍。
6.6.4 通过试验的准则:无泄漏,且中型散装容器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
5
6.7 跌落试验
6.7.1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种中型散装容器。
6.7.2 试样准备:根据中型散装容器的设计类型,装运固体的要充灌至不低于其容量的95 %,装运
液体的要充灌至不低于其容量的98 %。减压装置应确定在不工作状态,或将其拆下并将开口堵塞。
中型散装容器的试验应在受试样品及其内装物的温度降至-18 ℃或更低时进行。受试的液体应保持液
体状态,必要时应添加防冻剂。如果受试材料在-18 ℃或更低时能够具有足够的延展性和伸张强度,
也可以不考虑这项温度处理条件。
6.7.3 试验方法:中型散装容器应跌落到坚硬、无弹性、光滑、平坦和水平的表面。跌落的方式应
使中型散装容器基部被认为最脆弱的部位为冲击点。容量等于或小于0.45 m3 的中型散装容器还应使
用其侧面,顶部和角部进行平面跌落试验。每次跌落可使用相同的或不同的中型散装容器。
跌落高度见表3。
表3 跌落高度
单位为米
包装类Ⅰ 包装类Ⅱ 包装类Ⅲ
1.8 1.2 0.8
进行拟装液体的箱体跌落试验时,如使用另一种物质代替,这种物质的相对密度及黏度应与待
运输物质相似,也可用水来进行跌落试验,其跌落高度如下:
a)如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不大于1.2,跌落高度见表3 ;
b)如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大于1.2,应根据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d 计算(四舍五入取第一位小
数),其跌落高度见表4。
表4 跌落高度的计算
单位为米
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d×1.0 d×0.67
6.7.4 通过试验的准则:内装物无泄漏。撞击后有少量物质渗出,只要无进一步渗漏出现,这种现
象不应认为不合格。
6.8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包括:
a)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
c)试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符号;
d)试验报告的日期;
e)中型散装容器制造企业;
f)中型散装容器设计型号的说明(如:尺寸、材料、封闭装置、厚度等),包括制造方法(如:
吹塑法),也可附上图样和(或)照片;
g)最大容量;
h)试验内装物的特性,例如液体的黏度和相对密度,固体的粒度等;
i)试验说明和结果;
6
j)试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写明姓名和身份。
7 检验规定
7.1 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由海关按要求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7.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性能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进行性能检验;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在正常生产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海关指令要求进行性能检验。
7.3 性能检验周期为1 个月、3 个月、6 个月3 个档次。每种新设计型号检验周期为3 个月,连续3
个检验周期合格,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
7.4 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期1 个月、3 个月、6 个月3 个档次分
别为一次、两次、三次,每次抽查的样品不应多于2 件。
7.5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是自容器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 个月。超过有效
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其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 个月。
7.6 对于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 个月。
7.7 对于6.1~6.7 规定的检验,应按本文件的要求对每个制造企业的每个设计型号的容器逐项进行
检验。若有一个试样未通过其中一项试验,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设计
型号容器不合格。
7.8 对检验不合格的容器,其制造企业生产的该设计型号的容器不允许用于盛装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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