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987.5-2025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5部分: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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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987.5—2025
代替SN/T 0987.5— 2013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5 部分: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IBCs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
Part 5:Woody IBC
2025-07-25 发布2026-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SN/T 0987《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的第5 部分。SN/T 0987 已经发布了
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使用鉴定;
——第 3 部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第 4 部分: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第 5 部分: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第 6 部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第 7 部分: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第 8 部分:金属中型散装容器。
本文件代替SN/T 0987.5—2013《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规程 第5 部分:
木质中型散装容器》,与SN/T 0987.5— 2013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3.2 中“木质中型散装容器”的定义;
—— 更改了第5 章“抽样”的内容,5.2 中表格的抽样数量由3 更改为1,并删除了5.2 中有关
“允许减少抽样数量”的相关表述;删除了5.3 项,将6.1 项检验项目及其表格上移到5.3 项,
并在表格中添加了“试验顺序”一列;
—— 更改了第6 章“性能检验”的内容,对第6 章的编号进行了调整,将6.2.2.2 变更为6.1.2.2,
同时该项下的“木质中型散装容器应装载至其最大允许总重”更改为“木质中型散装容器应
装载至其最大许可总质量”;删除了原6.4 项“合格准则”,增加了6.2 项“试验报告”;
—— 更改了第7 章的内容,将“不合格的处置”变更为“检验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艳军、熊中强、韩伟、杨永超、何成、李翔。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01 年首次发布为SN/T 0987.5— 2001,2013 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
引 言
SN/T 0987《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拟由8 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使用鉴定。
——第 3 部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第 4 部分: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第 5 部分: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第 6 部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第 7 部分: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第 8 部分:金属中型散装容器。
本文件为SN/T 0987 的第5 部分,与第1 部分配合使用。
1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5 部分: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木质中型散装容器的要求、抽样、性能检验及检验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出口危险货物木质中型散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SN/T 0370.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 部分:总则
SN/T 0987.1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1 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SN/T 0370.1 和SN/T 0987.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相同结构生产并汇集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
3.2
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woody 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s;Woody IBCs
SN/T 0370.1 规定范围以外的由刚性或可分解式木制主体及其内衬(但不是内包装)和相应的附
属及结构设备构成的一种包装容器。
木质中型散装容器有下列类型。
a)11C:天然木,装固体,靠重力装货或卸货,带有内衬。
b)11D:胶合板,装固体,靠重力装货或卸货,带有内衬。
c)11F:再生木,装固体,靠重力装货或卸货,带有内衬。
4 要求
4.1 木质中型散装容器不应采用顶部提升装置。
4.2 所使用的材料和制造方式应同木质中型散装容器的容量和用途相适应。
4.3 天然木材应充分风干,无任何会降低容器任何部分强度的缺陷。对有检疫要求的,应符合检验
检疫部门木包装检疫的有关规定。
4.4 胶合板制造的容器箱体至少应为三层板。应采用充分风干的旋转锯木片、薄木片或锯木片制造,
材料应成批干燥,无任何会降低容器强度的瑕疵。相邻的层板应使用防水胶粘接。其他合适的材料也
2
可与胶合板一起用于制造容器主体。
4.5 再生木制成的容器主体应使用防水的再生木制造,如硬质纤维板、颗粒板,或其他适合的类型。
4.6 内衬应采用合适的材料制造。使用材料的强度及内衬的制造应与木质中型散装容器的容量和未
来用途相适应。连接部分和封闭装置应是防撒漏的,并且能够承受正常装卸和运输条件下可能会出现
的压力和冲击。
4.7 作为木质中型散装容器组成部分的任何整体托盘底或任何可以拆卸的托盘,应适合于在木质中
型散装容器装载至其最大总重时的机械装卸作业。
4.8 托盘或完整底盘在设计上应避免出现任何凸出部分,以防止在装卸中造成损坏。
4.9 容器主体应紧固于底盘上,以保证其在装卸和运输中的稳定性。使用可拆卸的托盘时,托盘顶
部表面应没有可能损坏木质中型散装容器的尖凸出物。
4.10 可使用加强装置,例如木支撑,来增加堆积性能,但这种加强装置应位于内衬之外。
4.11 适用于堆码的木质中型散装容器的堆码受力面应能安全地将负荷分布。
5 抽样
5.1 按同一设计型号批量生产的包装容器,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从生产现场随机抽取试验样品。
对质量水平易发生波动的容器,抽样应覆盖安全强度最薄弱的产品。
5.2 依据检验批进行抽样,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试验项目抽样数量
底部提升试验1
堆码试验1
跌落试验1
5.3 按照表2 试验项目和试验顺序进行试验,在不影响试验结果的情况下,一个样品允许进行多项试验。
表2 试验项目和试验顺序
试验项目试验顺序木质中型散装容器类型11C、11D、11F
底部提升1 要求
堆码2 要求a
跌落3 要求
a 如木质中型散装容器被设计用于堆码。
6 性能检验
6.1 试验内容
6.1.1 底部提升试验
6.1.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种木质散装容器。
3
6.1.1.2 试样准备
木质中型散装容器应装载至最大许可总质量的1.25 倍,负荷应分布均匀。
6.1.1.3 试验方法
木质中型散装容器应由叉车提升、降低两次,叉子的位置应在中央,其间距等于进入面长度的
四分之三(进叉点固定者除外)。进叉深度应为进叉方向深度的四分之三。每一可能的进叉方向均应
重复此项试验。
6.1.1.4 通过试验的准则
内装物无泄漏,且木质中型散装容器(包括其底盘)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或
损坏。
6.1.2 堆码试验
6.1.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堆码储存的各种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6.1.2.2 试样准备
木质中型散装容器应装载至其最大许可总质量。
6.1.2.3 试验方法
木质中型散装容器应底部向上置放在坚硬平坦的地面,然后向其施加分布均匀的试验负荷24 h。
施加试验负荷的计算:施加到木质中型散装容器上的试验负荷应至少相当于运输中其上面堆码
的相同木质中型散装容器数目最大许可总质量之和的1.8 倍。
6.1.2.4 通过试验的准则
内装物无泄漏,且木质中型散装容器(包括其底盘)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或
损坏。
6.1.3 跌落试验
6.1.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种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6.1.3.2 试样准备
木质中型散装容器应按照其设计类型装货至不低于其容量的95 %。
6.1.3.3 试验方法
木质中型散装容器应跌落到坚硬、无弹性、光滑、平坦和水平的表面,跌落的方式应使木质中
型散装容器基部被认为最脆弱的部分为冲击点。容量等于或小于0.45 m3 的木质中型散装容器还应进
行侧面、顶部和角部的平坦跌落。每次跌落可适用一个木质中型散装容器或不同的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跌落高度见表3。
4
表3 跌落高度
单位为米
Ⅰ类包装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1.8 1.2 0.8
6.1.3.4 通过试验的准则
内装物无泄漏。撞击后有少量物质处泄漏,只要无进一步泄漏出现,仍视为通过试验。
6.2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包括:
a)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
c)试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符号;
d)试验报告的日期;
e)中型散装容器制造企业;
f)中型散装容器设计型号的说明(如:尺寸、材料、封闭装置、厚度等),包括制造方法,也可
附上图样和(或)照片;
g)最大容量;
h)试验内装物的特性,例如液体的黏度和相对密度,固体的粒度等;
i)试验说明和结果;
j)试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写明姓名和身份。
7 检验规定
7.1 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由海关按要求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7.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性能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进行性能检验;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海关指令要求进行性能检验。
7.3 性能检验周期为1 个月、3 个月、6 个月3 个档次。每种新设计型号检验周期为3 个月,连续3
个检验周期合格,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
7.4 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期1 个月、3 个月、6 个月3 个档次分
别为一次、两次、三次,每次抽查的样品不应多于2 件。
7.5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是自容器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 个月。超过有效
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其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 个月。
7.6 对于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 个月。
7.7 对于6.1.1~6.1.3 规定的检验,应按本文件的要求对每个制造企业的每个设计型号的容器逐项进
行检验。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设计型号容器不合格。
7.8 对检验不合格的容器,其制造企业生产的该设计型号的容器不允许用于盛装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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