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987.3-2025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3部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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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987.3—2025
代替SN/T 0987.3— 2013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3 部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IBCs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
Part 3:Composite IBCs
2025-07-25 发布2026-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SN/T 0987《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的第3 部分。SN/T 0987 已经发布了
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使用鉴定;
——第 3 部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第 4 部分: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第 5 部分: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第 6 部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第 7 部分: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第 8 部分:金属中型散装容器。
本文件代替SN/T 0987.3—2013《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3 部分:复合中型散
装容器》,与SN/T 0987.3— 2013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的内容;
——更改了第4 章“要求”的内容;
——更改了第5 章“抽样”的内容;
——更改了第6 章“性能检验”的内容;
——更改了第7 章“检验规定”的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
国天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张旭龙、王琳譞、雷红琴、王华、车礼东、马玲、吕晓华、秦婷、张金龙、
吴景武、冯均利、张晓龙。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01 年首次发布为SN/T 0987.3— 2001,2013 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I
引 言
SN/T 0987《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拟由8 个部分构成。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使用鉴定。
第 3 部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第 4 部分: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
第 5 部分:木质中型散装容器。
第 6 部分:柔性中型散装容器。
第 7 部分: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第 8 部分:金属中型散装容器。
本文件为SN/T 0987 的第3 部分,与第1 部分配合使用。
1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3 部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的要求、抽样、性能检验及检验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出口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SN/T 0370.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 部分:总则
SN/T 0987.1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1 部分:总则
ISO 535 纸和纸板吸水性的测定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联合国,第23 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SN/T 0370.1 和SN/T 0987.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工艺、相同结构生产并汇集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
3.2
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composite intermediate bulk containers;Composite IBCs
SN/T 0370.1 规定范围以外的由刚性结构外包装、内含塑料内容器及其所有的附属和结构设备构
成。其结构上的特点是外包装和内容器一旦组装在一起后应形成一个单一的整体,并在装货、存储、
运输及卸货的整个过程中作为整体使用。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a)11HZ1:装固体,带有硬塑料内贮器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靠重力卸货。
b)11HZ2:装固体,带有软塑料内贮器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靠重力卸货。
c)21HZ1:装固体,带有硬塑料内贮器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靠加压卸货。
d)21HZ2:装固体,带有软塑料内贮器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靠加压卸货。
e)31HZ1:装液体,带有硬塑料内贮器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f)31HZ2:装液体,带有软塑料内贮器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上述编码中的字母“Z”按照SN/T 0987.1 的要求使用一个表示外包装材料性质的大写字母来替换。
2
3.3
刚性内容器 rigid inner receptacte
当不封闭在一个空间和不利用外包装且内空时,保持其形状不变的容器。
4 要求
4.1 只有具备外包装时,内容器才具有盛装功能。
4.2 外包装通常由刚性材料构成,以形成对内容器的保护,使之在输运和装卸过程中不会受到物理
损坏,但外包装并不具备盛装货物的功能。必要情况下外包装应包括底盘。
4.3 外包装完全封闭型的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在设计上应能在泄漏和液体试验后随时容易确认其内
容器的完整性。
4.4 31HZ2 型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的容量不应大于1 250 L,内容器应至少有3 层薄膜构成,外包装应
将内容器的所有侧面密封。
4.5 内容器应使用具有已知规范标准的合适材料制造,且其强度应足以适合其容量和用途。制造材
料应足以抗老化,并能抵抗由于所装物质或(如果有关的话)紫外线辐射造成的强度降低。必要时应
考虑低温性能。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任何所装物质的渗透均不应产生危险。
4.6 需要进行紫外线防护时,应采用添加炭黑或其他合适的颜料或抑制剂的方法。这些添加剂应同
内装物质相容,并且在内容器的整个使用寿命中始终保持有效。如果使用的炭黑、颜料或抑制剂与制
造设计类型检验样品时所使用的添加剂不同,只要炭黑、添料或抑制剂的含量不会对制造材料的物理
性质造成不良的影响,可以免除重新试验。
4.7 可将添加剂加入内贮器的材料,以增强抗老化性能,或用作其他用途,但这类物质不应对材料
的物理或化学性质产生不利影响。
4.8 外包装的结构及其材料的强度应适合于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的容量和用途,且不应有任何会损
坏内容器的凸出部分。钢或铝制的外包装应采用具有足够厚度的合适的金属制造。
4.9 天然材料制成的外包装应使用经过彻底风干、干燥、无任何会降低包装任何部位强度的瑕疵的
木材。外包装的顶部和底部可使用经过防水处理的木材制造,例如使用硬质纤维板、颗粒板或其他合
适的种类。
4.10 胶合板外包装应采用经过充分风干的旋转锯木片、藻木片或者锯木片制造,材料应干燥、无任
何会降低包装强度的瑕疵。相邻层板应使用防水胶粘结。其他合适的材料也可以和胶合板一起用于制
造包装。包装材料应钉牢或紧固在四周角柱及上下两端,也可用其他等效的合适装置来组装。
4.11 再生木外包装的四壁应使用防水的再生木制造,如硬质纤维板、颗粒板或其他合适的类型。包
装的其他部分可使用其他合适材料制造。
4.12 纤维板外包装,应按照其容量和用途采用高强度、质量好的实心或者多层瓦楞纤维板制造。包
装外表面的防水性能应保证采用可勃(Cobb)法测定吸水量方法,试验30 min 以上,依据ISO 535 要
求。试验所测定的质量增加不应超过155 g / m2。纤维板应有适当的弯曲性。切割和折叠纤维板时不
应有任何破痕和开缝,以保证安装时表面完好、无缝隙、无破损、无过度弯曲。瓦楞纤维板的槽应使
用防水胶牢固地粘在面层材料上。
4.13 纤维板的两端应有木框或完全使用木头制造。可采用板条来加强强度。纤维板外包装主体连接
部分的制造应采用胶条紧固,搭接并粘牢,或搭接并用金属U形钉紧固。搭接部分应有相应的重合长
度。采用粘结、胶条封闭处使用防水胶。
4.14 如外壳是塑料材质,应采用4.5~4.7 的相关要求。
4.15 作为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组成部分的任何完整底盘或可拆卸底盘应适合于在复合中型散装容器装
载至其最大总重时的机械装卸操作。
4.16 托盘或完整底盘在设计上应防止出现任何可能在装卸中造成损坏的凸出部分。
4.17 外包装应紧固于可拆卸底盘上,以保证其在装卸和运输时的稳定性。所使用的可拆卸底盘上不
3
应具有任何会损坏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的凸出部分。
4.18 为增加堆码性能而使用的木支撑等类似加强装置应位于内容器之外。
4.19 适用于堆码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其堆码的受力面应能安全地将负荷扩散。这样的复合中型散
装容器在设计上应保证其内容器不承受任何上面堆积的负荷。
5 抽样
5.1 按同一设计型号批量生产的包装容器,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从生产现场随机抽取试验样品。
对质量水平易发生波动的容器,抽样应覆盖安全强度最薄弱的产品。
5.2 依据检验批进行抽样,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试验项目抽样数量/ 件
振动试验1
底部提升试验1
顶部提升试验1
堆码试验1
渗透试验1
液压试验1
跌落试验1
5.3 按照表2 试验项目和试验顺序进行试验,在不影响试验结果的情况下,一个样品允许进行多项
试验。
表2 试验项目和试验顺序
试验项目试验顺序
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类型
11HZ1、11HZ2 21HZ1、21HZ2 31HZ1、31HZ2
振动试验1 不要求不要求要求
底部提升试验2 要求a 要求a 要求a
顶部提升试验3 要求a 要求a 要求a
堆码试验4 要求b 要求b 要求b
渗透试验5 不要求要求要求
液压试验6 不要求要求要求
跌落试验7 要求要求要求
a 如果复合中型散装容器设计适用于这种装卸方式,至少进行其中一项试验(顶部提升或底部提升)。
b 如果复合中型散装容器被设计适用于堆码。
4
6 性能检验
6.1 试验准备
具有纤维板外包装的复合式中型散装容器应在控制温度和相对湿度的大气条件下处理至少24 h。
有3 种选择方法,可以从中任选1 种,曾选择控制温度23 ℃ ±2 ℃和湿度(50±2)%大气条件。其
他2 种方法是控制温度20 ℃ ±2 ℃和湿度(65±2)%,或控制温度27 ℃ ±2 ℃和湿度(65±2)%。
注:平均值不得超出这些限值。短期波动和测量限制可能使每次测量出现相对湿度多达±5 %的差异,但不会对
试验结果的再现性有显著影响。
6.2 试验内容
6.2.1 振动试验
6.2.1.1 适用范围
所有装载液体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作为设计型号试验。
6.2.1.2 试样准备
试验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应是随意选出的,做好运输前的调试和封闭。向复合中型散装容器中装
水,至不少于其最大容量的98 %。
6.2.1.3 试验方法
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置于试验机器平台的中央,垂直正弦曲线、双振幅(峰对峰间值)25(±5%)mm。
如有必要,在平台上安装约束装置,防止试样水平移动,从平台上滑落,但不限制上下移动。
试验应进行1 h,使用的频率应造成中型散装容器在每个周期的一段时间里瞬间脱离振动平台,
达到可将一个金属薄片间歇地完全插入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的底部与试验平台之间的空隙。在第一次设
定频率后,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防止容器产生共振。但试验频率需始终保证本段所要求的,能够将
金属薄片插入复合中型散装容器之下。金属薄片能够不断插入,是通过本试验的基本要求。本试验使
用的金属薄片,应至少1.6 mm 厚,50 mm 宽,并有足够的长度,以便插入复合中型散装容器与试验
平台之间至少100 mm,完成试验。
6.2.1.4 通过试验的准则
内装物无泄漏,未发现结构部件破损或失效,如裂焊或松动。
6.2.2 底部提升试验
6.2.2.1 适用范围
用于具有底部提升装置的各种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6.2.2.2 试样准备
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其最大许可总质量的1.25 倍,负荷应分布均匀。
6.2.2.3 试验方法
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由叉车提升、降低两次,叉子的位置应在中央,使其之间的距离等于进入面
长度的四分之三(进叉点固定者除外)。进叉深度应为进叉方向深度的四分之三。每一可能的进叉方
向均应重复进行此项试验。
5
6.2.2.4 通过试验的准则
内装物无泄漏,且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包括其底盘)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
6.2.3 顶部提升试验
6.2.3.1 适用范围
设计为顶部提升的所有型号复合中型散装容器或设计为顶部提升或侧面提升的软件复合中型散
装容器。
6.2.3.2 试样准备
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其最大许可总质量的2 倍。
6.2.3.3 试验方法
6.2.3.3.1 使用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的每2 个对角线方向的提升装置将其吊起,施加垂直方向的提升
力,保持5 min。
6.2.3.3.2 使用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的每2 个相对方向的提升装置将其吊起,施加向容器中心方向与其
垂线成45°的提升力,保持5 min。
6.2.3.4 通过试验的准则
内装物无泄漏,且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包括其底盘)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
6.2.4 堆码试验
6.2.4.1 适用范围
用于堆码存放的各种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6.2.4.2 试样准备
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应充灌至其最大许可总质量。
6.2.4.3 试验方法和所施加的压力
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应底部向下置放于坚硬平坦的地面,然后按下述要求向其施压分布均匀的试
验负荷,除承受堆码载荷、用塑料材料制造外包装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外,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受试
24 h。承受堆码载荷、外壳为塑料材料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即11HH1 型、11HH2 型、21HH1 型、
21HH2 型、31HH1 型和31HH2 型)应在40 ℃条件下受试28 d。
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施加负荷:
a)一个或多个充灌至其最大许可总质量的同一类型复合中型散装容器放置在受试容器之上;
b) 在受试复合中型散装容器上放一平板或复制的中型散装容器底座,然后再将相应的重物放到
其上。
施加试验负荷的计算:施加到复合中型散装容器上的试验负荷应至少相当于运输中其上面堆码
的相同复合中型散装容器数目最大许可总质量之和的1.8 倍。
6.2.4.4 通过试验的准则
内装物无泄漏,且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包括其底盘)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
6
6.2.5 渗透试验
6.2.5.1 适用范围
用于装液体或装靠加压装货或卸货的固体的中型散装容器型号。
6.2.5.2 试样准备
通气关闭装置可使用类似的非通气关闭装置代替,或将通气口堵塞。
6.2.5.3 试验方法和所施加的压力
此项试验应使用不低于20 kPa 的表压至少进行10 min。使用合适的方法确定被试容器的气密性,
例如使用气压差试验或将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置于水中。如果使用后一种方法,应对静水压力使用修正
系数。也可采用其他的方法,但至少应等效。
6.2.5.4 通过试验的准则
内装物无泄漏。
6.2.6 液压试验
6.2.6.1 适用范围
用于装液体或装靠加压装货或卸货的固体的中型散装容器型号。
6.2.6.2 试样准备
安全减压装置和通气关闭装置应处于不工作状态,或将这些装置拆下并将开口堵塞。
6.2.6.3 试验方法
此项试验应按不低于6.3.6.4 的表压至少进行10 min。试验期间,复合中型散装容器不应受到任
何机械约束。
6.2.6.4 施加的压力
6.2.6.4.1 21HZ1 和21HZ2 型复合中型散装容器:75 kPa(表压)。
6.2.6.4.2 31HZ1 和31HZ2 型复合中型散装容器:采用两值较大的一个,第一个值由下列任何一个方
法来确定。
a)55℃时,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内所测得的总表压(即装载物质的蒸气压力加上空气或其他惰性
气体的局部压力,减去100 kPa)乘以安全系数1.5 ;总表压应以《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
书 规章范本》规定的最大充灌度和15 ℃充灌温度为依据进行计算。
b)1.75 乘以所装运物质在50 ℃时的蒸气压力减去100 kPa,但最低试验压力应为100 kPa。
c)1.5 乘以所装运物质在55 ℃时的蒸气压力减去100 kPa,但最低试验压力应为100 kPa。
第二个值按以下方法来确定:所装运物质将容器装满后最低点静压力的2 倍,但最低试验压力应
为水的静压的2 倍。
6.2.6.5 通过试验的准则
内装物无泄漏,且复合中型散装容器未出现任何会危及运输安全的永久性变形。
6.2.7 跌落试验
6.2.7.1 适用范围
用于各种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6.2.7.2 试样准备
根据复合中型散装容器的设计类型,装运固体的要充灌不低于其容量的95 %,装运液体的要充
灌不低于其容量的98 %。减压装置应固定在不工作状态,或将其拆下并将开口堵塞。复合中型散装
容器的试验应在受试样品及其内装物的温度降至-18 ℃或更低时进行。采用这种方法试验的样品可以
免除6.2 规定的处理。如果受试样品的材料在-18 ℃或更低温度时能够具有足够的延展性和抗拉强度,
也可以不考虑这项温度处理条件。试验的液体应保持液体状态,必要时可添加防冻剂。
6.2.7.3 试验方法
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应跌落到坚硬、无弹性、光滑、平坦和水平的表面,跌落的方式应使复合中
型散装容器底部被认为最脆弱的部位为冲击点。容量等于或小于0.45m3 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还应
进行侧面、顶面和角部的平坦跌落试验。在不影响结果判定的情况下,每次跌落试验可使用同一个复
合中型散装容器,也可使用不同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
6.2.7.4 跌落高度
跌落高度要求见表3。
表3 跌落高度
单位为米
Ⅰ类包装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1.8 1.2 0.8
进行拟装液体的箱体跌落试验时,如使用另一种物质代替,这种物质的相对密度及黏度应与待运
输物质相似,也可用水来进行跌落试验,其跌落高度如下:
a)如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不超过1.2,跌落高度要求见表3 ;
b)如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大于1.2,应根据待运物质的相对密度d 计算(四舍五入取第一位小
数),其跌落高度见表4。
表4 跌落高度的计算
单位为米
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d×1.0 d×0.67
6.2.7.5 通过试验的准则
内装物无泄漏。撞击后有少量物质泄漏,只要无进一步泄漏,仍可视为通过试验。跌落后可保证
安全运输送至维修,同时,应能保证包装提起至脱离地面并保持5 min。
6.3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包括:
a)试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b)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
c)试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符号;
d)试验报告的日期;
e)中型散装容器制造企业;
f)中型散装容器设计型号的说明(如:尺寸、材料、封闭装置、厚度等),包括制造方法(如:
吹塑法),也可附上图样和(或)照片;
g)最大容量;
h)试验内装物的特性,例如液体的黏度和相对密度,固体的粒度等;
i)试验说明和结果;
j)试验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写明姓名和身份。
7 检验规定
7.1 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由海关按要求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7.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性能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进行性能检验;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海关指令要求进行性能检验。
7.3 性能检验周期为1 个月、3 个月、6 个月3 个档次。每种新设计型号检验周期为3 个月,连续3
个检验周期合格,检验周期可升一档,若发生一次不合格,检验周期降一档。
7.4 在性能检验周期内可进行抽查检验,抽查的次数按检验周期1 个月、3 个月、6 个月3 个档次分
别 为一次、两次、三次,每次抽查的样品不应多于2 件。
7.5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是自容器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 个月。超过有效
期的包装容器需再次进行性能检验,其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 个月。
7.6 对于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6 个月。
7.7 对于6.2.1~6.2.7 规定的检验,应按本文件的要求对每个制造企业的每个设计型号的容器逐项进
行检验。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设计型号容器不合格。
7.8 对检验不合格的容器,其制造企业生产的该设计型号的容器不允许用于盛装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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