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2025‑07‑25 发布2025‑08‑01 实施
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radioactivity of imported minera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SN/T 1537—2025
代替SN/T 153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SN/T 1537—2023《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与SN/T 1537—2023 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 章,2023 年版的第3 章);
b) 更改了检验地点及场地的要求(见4. 1,2023 年版的4. 1);
c) 更改了检验设备的要求(见4. 2,2023 年版的4. 2);
d) 更改了检验人员的防护表述(见4. 3,2023 年版的4. 3);
e) 增加了检验方式的要求(见4. 4);
f) 增加了利用固定式γ 射线检验设备检验集装箱装矿产品放射性的方法(见5. 1);
g) 更改了利用移动式γ 射线检验设备检验集装箱装矿产品放射性的方法(见5. 2,2023 年版的
4. 4. 3);
h) 更改了集装箱装矿产品放射性的集装箱外检验(见5. 2. 3,2023 年版的4. 4. 3. 1);
i) 更改了集装箱装矿产品放射性的开箱检验(见5. 2. 4,2023 年版的4. 4. 3. 2);
j) 增加了集装箱装矿产品放射性的掏箱检验(见5. 2. 5);
k) 增加了固定式γ 射线检验设备检验方法(见6. 1);
l) 更改了移动式γ 射线检验设备检验方法(见6. 2,2023 年版的4. 4. 4);
m) 增加了取样及核素分析(见第7 章);
n) 更改了检验结果的判定(见第8 章,2023 年版的第5 章);
o) 增加了矿产品中核素分析样品的取制样方法(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中华人民
共和国天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嵊泗海关、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天津新港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臧世阳、陈永欣、李涛、战爽、陈凌云、赵家莉、李学军、陈剑捷、蒲锋、李成志、徐武杰、
黎香荣、张招飞、李国胜、张坤明、孟令宏。
本文件于2005 年首次发布,2023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Ⅰ
1
SN/T 1537—2025
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
警告——本文件是基于放射性检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的。本文件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
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矿产品放射性的检验要求、方法、取样、核素分析及结果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集装箱装、散装等方式运输的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835. 1 辐射防护仪器β、X 和γ 辐射周围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仪和/或监测仪第1 部
分:便携式工作场所和环境测量仪与监测仪
GB/T 4960. 5 核科学技术术语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GB/T 11713 高纯锗γ 能谱分析通用方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0664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GB/T 24246 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监测系统
GB 27742 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GB/T 31836 辐射防护仪器用于探测和识别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基于谱分析的门式监测系统
SN/T 5936 进口矿产品固定式放射性监测系统监测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4960. 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移动式γ 射线检验设备mobile Gamma‑Ray detection device
便携式γ 射线检验设备或具备γ 射线探测功能的可移动智能辅助检验设备。
3. 2
固定式γ 射线检验设备fixed Gamma‑Ray detection device
固定安装于特定位置(如口岸通道、卸货设备、传送带等)的连续检验通过集装箱及矿产品的γ 射线
放射性的设备。
4 检验要求
4. 1 检验地点及场地
4. 1. 1 进口矿产品的放射性应在第一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
2
SN/T 1537—2025
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4. 1. 2 检验场地要求无放射性污染。
4. 2 检验设备
4. 2. 1 移动式γ 射线检验设备,符合GB 18871、GB/T 4835. 1 和GB/T 24246 的相关规定,且计量合格。
4. 2. 2 固定式γ 射线检验设备,符合GB 18871、GB/T 24246 和GB/T 31836 的相关规定,且计量合格。
固定式γ 射线检验设备的安装应满足SN/T 5936 的要求。
4. 3 检验人员的防护
检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个人辐射剂量仪等防护设备,并按照不同的放射性水平,严
格按照安全防护要求开展工作。
4. 4 检验方式的要求
命中放射性检验布控指令的,开展放射性检验。矿产品放射性检验可以使用固定式γ 射线检验设备
或者移动式γ 射线检验设备中的一种。当发现放射性异常时,这两种设备可以结合使用。
5 集装箱装矿产品检验
5. 1 固定式γ 射线检验设备检验方法
5. 1. 1 本底值测量
5. 1. 1. 1 在固定式γ 射线检验设备周围无矿产品时,进行本底值的测量,以γ 射线剂量当量率或计数率
作为环境本底值。
5. 1. 1. 2 固定式γ 射线检验设备自动采集本底值时,连续采集时间>300 s,取连续测量的平均值作为该
测量点的本底值。应最少一个月进行一次在线测试本底值,做好记录。当周边环境有较大变化时,应重
新测定。
5. 1. 2 设备报警阈值
固定式γ 射线检验设备的报警阈值,设定为环境本底值的3 倍。
5. 1. 3 放射性检验
5. 1. 3. 1 实施矿产品放射性检验时,汽车、火车通过速度≤8 km/h。
5. 1. 3. 2 当矿产品通过固定式γ 射线检验设备时,设备未报警,视为放射性合格。
5. 1. 3. 3 如果设备触发报警,在报警的集装箱前后左右4 个面寻找γ 射线剂量当量率的最高点。根据放
射性水平最高点在集装箱中的位置,对报警的集装箱矿产品按5. 2. 4 或5. 2. 5 进行放射性检验。
5. 2 移动式γ 射线检验设备检验方法
5. 2. 1 一般要求
根据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指令情况,可以选用集装箱外检验、开箱检验或掏箱检验三种方法中的
一种。
3
SN/T 1537—2025
5. 2. 2 设备报警阈值
5. 2. 2. 1 对于铜、铅、锌、锡、镍、钴等有色金属矿产品,移动式γ 射线检验设备的报警阈值设定为:γ 射线
剂量当量率(包括环境本底值)0. 4 μSv/h。
5. 2. 2. 2 对于其他矿产品,移动式γ 射线检验设备的报警阈值设定为:γ 射线剂量当量率(包括环境本底
值)1 μSv/h。
5. 2. 2. 3 有专门放射性限量要求的其他矿产品,按相应的限量要求进行设备报警阈值设定。
5. 2. 3 集装箱外检验
5. 2. 3. 1 在检验现场无放射性污染的地面,选择5 个点作为测量点,将移动式γ 射线检验设备探头置于
测量点上方距地面1 m 高处,测定γ 射线剂量当量率,每10 s 读取1 次测量值。取5 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
该测量点的本底值,取各测量点本底值的平均值作为环境本底值。应最少一个月进行1 次在线测试本底
值,做好记录。当周边环境有较大变化时,应重新测定。
5. 2. 3. 2 以不超过500 t 矿产品的集装箱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γ 辐射剂量当量率巡测。
5. 2. 3. 3 巡测应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待仪器读数稳定后,对集装箱表面进行巡回检验,巡测
速度应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巡测过程中,对放射性水平较高区域的集装箱,选择1 个~2 个集装箱,对
其前后左右4 个面进行测量。
5. 2. 3. 4 对4 个面测量时,将探测仪的探头贴近集装箱外壁,寻找每个面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最高点,在
每个面的最高点处重复测量5 次(间隔10 s),取5 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该面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
5. 2. 3. 5 取整个检验过程中最高一次的当量率作为该被检验矿产品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
5. 2. 3. 6 如果箱外测量的任何一个面上γ 射线剂量当量率超过环境本底值的3 倍但小于5. 2. 2 中的报
警阈值,应按5. 2. 4 或5. 2. 5 检验。
5. 2. 3. 7 如果箱外测量的任何一个面上γ 射线剂量当量率超过5. 2. 2 中的报警阈值,应按7. 1 或7. 2 取
样并进行核素分析。
5. 2. 4 开箱检验
5. 2. 4. 1 以不超过500 t 矿产品的集装箱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放射性检验。在打开的所有集装箱开箱
位置,进行γ 辐射剂量当量率巡测。对于集装箱中带包装的矿产品,应将移动式γ 射线检验设备贴近包装
表面进行放射性检验。必要时,打开矿产品包装进行放射性检验。
5. 2. 4. 2 巡测应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待仪器读数稳定后,对矿产品的周体表面进行巡回检
验。巡测过程中,要随机选择代表全批矿产品的至少5 个点,每个点停留10 s 读数,巡测速度应保证检验
结果准确性。
5. 2. 4. 3 如果巡测过程中设备未报警,取至少5 次停留时最高一次的γ 射线当量率作为矿产品测量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
5. 2. 4. 4 如果巡测过程中设备触发报警,在距离矿产品表面0. 1 m 处进行检验,寻找γ 射线剂量当量率
的最高点。在最高点处重复测量5 次(间隔10 s),取5 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矿产品测量的γ 射线剂量当
量率。
5. 2. 4. 5 取整个检验过程中最高一次的当量率作为该批矿产品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
5. 2. 4. 6 如果开箱检验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超过5. 2. 2 中的报警阈值,应按7. 1 或7. 2 取样并进行核素
分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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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5 掏箱检验
5. 2. 5. 1 对掏箱检验的矿产品,以不超过500 t 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放射性检验。对于集装箱中带包
装的矿产品,应将移动式γ 射线检验设备贴近包装表面进行放射性检验。必要时,打开矿产品包装进行
放射性检验。
5. 2. 5. 2 将检验设备的探头置于距离货堆(厚度≥1 m、直径≥2 m)底部1 m 高、距离矿产品表面0. 1 m
处进行检验,寻找γ 射线剂量当量率的最高点,在最高点处重复测量5 次(间隔10 s),取5 次测量的平均值
作为该次测量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
5. 2. 5. 3 取整个检验过程中最高一次的当量率作为该批矿产品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
5. 2. 5. 4 如果掏箱检验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超过5. 2. 2 中的报警阈值,应按7. 1 或7. 2 取样并进行核素
分析。
6 散装矿产品检验
6. 1 固定式γ 射线检验设备检验方法
6. 1. 1 按照5. 1. 1 测定本底值。按照5. 1. 2 设置设备报警阈值。
6. 1. 2 实施矿产品放射性检验时,传送带运行速度要求≤4. 5 m/s,汽车、火车通过速度≤8 km/h。
6. 1. 3 当矿产品通过固定式γ 射线检验设备时,设备未报警,视为放射性合格。
6. 1. 4 如果设备触发报警,从报警之时开始,该批矿产品按6. 2 进行放射性检验。
6. 2 移动式γ 射线检验设备检验方法
6. 2. 1 设备报警阈值
按5. 2. 2 设置报警阈值。
6. 2. 2 船运散装矿产品
6. 2. 2. 1 对船运散装矿产品,至少在卸货开始、卸货到全部矿产品的约1/3、约2/3 以及结束时进行4 次
检验。对于带包装的矿产品,应将移动式γ 射线检验设备贴近包装表面进行放射性检验。必要时,打开
矿产品包装进行放射性检验。
6. 2. 2. 2 当矿产品质量超过1 500 t 时,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以不超过500 t 矿产品作为一个检验
单元,进行放射性检验:
a) 有明确指令或可靠信息提示矿产品为放射性高风险;
b) 按6. 2. 2. 1 检验时γ 射线剂量当量率超过5. 2. 2 中的报警阈值。
6. 2. 2. 3 将检验设备的探头置于距离货堆(厚度≥1 m、直径≥2 m)底部1 m 高以上、距离矿产品表面
0. 1 m 处进行检验,寻找γ 射线剂量当量率的最高点,在最高点处重复测量5 次(间隔10 s),取5 次测量的
平均值作为该次测量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
6. 2. 2. 4 取整个检验过程中最高一次的当量率作为该批矿产品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
6. 2. 2. 5 如果放射性检验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超过5. 2. 2 中的报警阈值,应按7. 1 或7. 2 取样并进行核
素分析。
6. 2. 3 陆运散装矿产品
6. 2. 3. 1 火车或汽车运输的散装矿产品,以不超过500 t 矿产品作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放射性检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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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带包装的矿产品,应将移动式γ 射线检验设备贴近包装表面进行放射性检验。必要时,打开矿产品
包装进行放射性检验。
6. 2. 3. 2 将检验设备的探头置于距离矿产品表面0. 1 m 处寻找γ 射线剂量当量率最高点,在最高点处重
复测量5 次(间隔10 s),取5 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该矿产品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水平值。
6. 2. 3. 3 取整个检验过程中最高一次的当量率作为该被检验矿产品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
6. 2. 3. 4 如果放射性检验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超过5. 2. 2 中的报警阈值,应按7. 1 或7. 2 取样并进行核
素分析。
7 取样及核素分析
7. 1 γ 射线分布相对均匀的矿产品
7. 1. 1 如果放射性检测结果显示矿产品的γ 射线剂量当量率分布相对均匀,但高于5. 2. 2 中的报警阈
值,则应按附录A 规定的方法,对矿产品进行取样。
7. 1. 2 将样品送实验室按照GB/T 11713 进行核素分析,确定矿产品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7. 2 γ 射线分布不均匀的矿产品
7. 2. 1 如果放射性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γ 射线剂量当量率明显升高的“热点”,则应考虑矿产品中存在
人工放射性污染或物质的可能性,应进行进一步的测量,以确定“热点”是否确实存在。
7. 2. 2 当确认存在“热点”时,针对“热点”部位取样送实验室按照GB/T 11713 进行核素分析。
8 检验结果的判定
8. 1 有色金属矿产品
8. 1. 1 对于铜、铅、锌等有色金属矿产品,当矿产品γ 射线剂量当量率(包括环境本底值)≤0. 4 μSv/h
时,判定为放射性合格。
8. 1. 2 当矿产品γ 射线剂量当量率(包括环境本底值)>0. 4 μSv/h 时,对核素分析结果按照GB 20664
进行结果判定。符合要求的,判定为放射性合格。
8. 1. 3 不符合GB 20664 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8. 2 其他矿产品
8. 2. 1 对于其他矿产品,当矿产品γ 射线剂量当量率(包括环境本底值)≤1 μSv/h 时,判定为放射性合
格。有专门放射性限量要求的其他矿产品,按其规定进行放射性结果判定。
8. 2. 2 当矿产品γ 射线剂量当量率(包括环境本底值)>1 μSv/h 时,对核素分析结果按照GB 27742 进
行结果判定。符合要求的,判定为放射性合格。
8. 2. 3 不符合GB 27742 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6
SN/T 1537—2025
附录A
(规范性)
矿产品中核素分析样品的取制样方法
A. 1 概述
当矿产品γ 射线剂量当量率超过报警阈值,并且γ 射线剂量当量率分布相对均匀时,应采用本附录规
定的取制样。
A. 2 取样方法
A. 2. 1 传送带取样方法
A. 2. 1. 1 取样位置
矿产品通过皮带传送设备流动时,从皮带上的稳定地方或其落口处采取份样。
A. 2. 1. 2 份样数
按表A. 1 确定一批矿产品需要采取的最小份样数。
表A. 1 最小份样数
批量/t
最小份样数/n
≤20
5
>20~50
10
>50~150
20
>150~500
50
>500
75
A. 2. 1. 3 取样
按如下步骤取样:
a) 根据份样数和批量大小确定取样间隔;
b) 根据矿产品的最大粒度按表A. 2 确定最小取样体积;
c) 在传送带停止时取样时,沿皮带运行方向从规定部位取整个宽度和厚度的矿石流,取样长度应
大于3 倍的最大粒度;
d) 在运行中的传送带上取样时,从落口处取整个宽度和厚度的矿石流;
e) 步骤c)和d)根据现场条件选择一种。
A. 2. 2 货车取样方法
A. 2. 2. 1 取样位置
从装卸矿产品的货车上采取份样。
A. 2. 2. 2 份样数和取样体积
按表A. 1 确定一批矿产品需要采取的最小份样数。按表A. 2 确定最小取样体积。
7
SN/T 1537—2025
表A. 2 最小取样体积
矿产品最大粒度/mm
150
125
100
71
50
40
31.5
取样体积/cm3
35 000
21 000
11 000
3 700
1 600
730
380
矿产品最大粒度/mm
22.4
16
10
5
2.8
1
0.25
取样体积/cm3
270
180
120
70
35
16
2
A. 2. 2. 3 取样
下列取样方法所取份样的体积均要求不低于表A. 2 规定。
a) 卸货过程中从货车上取样时,从卸货时新露出的面上随机选取取样点。
b) 由货车运送从船上卸下的矿产品时,可在卸下的矿堆上取份样,或在皮带传送设备运输过程中
随机取样。
c) 用货车长距离运输矿产品时,应从上层到下层分层取样(不应少于3 层),并根据每层的重量按
比例在新露出的面上,均匀布点取样。
A. 2. 3 容器取样方法
A. 2. 3. 1 取样位置
当矿产品采用袋装、桶装或其他容器包装时,从容器中取样。
A. 2. 3. 2 份样数
按容器数量确定最小份样数:
a) 当容器的数量小于表A. 1 规定的最小份样数时,规定份样数为容器的数量;
b) 当容器的数量大于表A. 1 规定的最小份样数时,取样的容器数量应不小于最小份样数。
A. 2. 3. 3 取样
按容器数量选择以下一种形式取样。
a) 在容器数量少的情况下(容器的数量小于表A. 1 规定的最小份样数),从所有容器中按层取样。
容器的数量特别少的情况下,可以把所有容器装的内容物作为一个大样。
b) 在容器数量多的情况下(容器的数量大于表A. 1 规定的最小份样数),系统地选择与份样数相当
的容器数量,从其中各取一个份样。在容器容量小的情况下,可以把选择的各容器的内容物作
为份样。
c) 从容器中取份样时,按下列之一进行:
1) 从容器中任意位置取份样;
2) 在没有混入异物(杂质)的情况下,把内容物全部倒出来,然后从任意位置取份样。
A. 2. 4 船舱取样方法
A. 2. 4. 1 取样位置
矿产品通过挖掘机、铲斗等装卸工具进行装卸时,从装卸工具中或者舱内装卸中新露出的面上取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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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537—2025
A. 2. 4. 2 份样数
按表A. 1 确定最小份样数。
A. 2. 4. 3 取样
按如下步骤取样:
a) 随机进行系统取样时,根据份样数和批量大小,确定取样间隔;
b) 从装卸工具中取样时,根据装卸工具的种类,按A. 2. 2 或A. 2. 3 取份样;
c) 从船舱内每次装卸后新露出的面上取样,随机确定取样位置以及份样数。
A. 3 制样方法
以上各种取样方法所得的样品,应按破碎、混合和缩分3 个程序(必要时进行预先干燥)进行制样,如
下所示。
a) 样品的破碎:参照GB/T 2007. 2—1987 中第6 章。
b) 样品的混合:参照GB/T 2007. 2—1987 中第7 章。
c) 样品的缩分:参照GB/T 2007. 2—1987 中第8 章。
制样程序见图A. 1。制样过程中应防止样品发生变化和污染。
图A. 1 制样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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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GB/T 2007. 2—198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手工制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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