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517-2025 进境羽绒羽毛检验检疫规程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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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517—2025
代替SN/T 2517— 2010
进境羽绒羽毛检验检疫规程
Procedure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imported down and feather
2025-07-25 发布2026-02-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 布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N/T 2517— 2010《进境羽绒羽毛检疫操作规程》。
本文件与SN/T 2517— 201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羽绒羽毛定义,调整了未水洗羽绒羽毛和水洗羽绒羽毛定义;
——增加了防疫消毒处理的内容;
——增加了水洗羽绒羽毛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要求;
——调整了结果判定和不合格处置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中华人
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本文件起草人: 侯玉峰、刘金龙、钱科、张扬、郭贝娜、曹爱玲。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SN/T 2517— 2010。
1
进境羽绒羽毛检验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境羽绒羽毛的检验检疫内容、方法和程序,现场检疫查验,实验室检测,结果
判定及不合格处置等。
本文件适用于进境羽绒羽毛的检验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10288 羽绒羽毛检验方法
GB/T 16550 新城疫诊断技术
GB/T 17685 羽绒羽毛
GB/T 18088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GB/T 18936 禽流感诊断技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羽绒羽毛 down and feather
生长在水禽类动物身上的羽绒和羽毛的统称。其中,标称值为“绒子含量”大于或等于50% 的
称为“羽绒”,标称值为“绒子含量”小于50% 的称为“羽毛”。常见种类有鹅毛绒和鸭毛绒。
[来源:GB/T 17685— 2016,3.1]
3.2
未水洗羽绒羽毛 unwashed down and feather
未经过清洗和蒸汽干燥或未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标准要求经清洗并经不低于100℃
蒸汽干燥30 分钟处理的羽绒羽毛。
3.3
水洗羽绒羽毛 washed down and feather
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标准要求经清洗并经不低于100℃蒸汽干燥30 分钟处理的羽
绒羽毛。
2
4 检验检疫内容、方法和程序
4.1 检疫单证审核
4.1.1 审核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未水洗羽绒羽毛需提供)等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并审核单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1.2 检疫证书重点审核与海关总署印发输出国家或地区检疫证书样本的一致性,海关总署未印发
检疫证书样本的,水洗羽绒羽毛检疫证书需包含但不限于“经清洗并经不低于100℃蒸汽干燥30 分钟”
内容。
4.1.3 已完成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审核单证中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信息。
4.2 现场检疫查验
4.2.1 逐项核对集装箱号与封识、品名、数(重)量、产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包装、唛头标识、
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和地区等信息与所附单证的一致性。
4.2.2 产品包装查验:打开集装箱或其他装载容器,在光线充足条件下,查看产品包装是否完好,
是否有水渍、散包、破损等异常情况,是否沾染动物排泄物和血液等污染物。
4.2.3 产品外观查验:按照布控指令要求进行查验时,应在羽绒羽毛不易飞散的环境中打开包装,
在光线充足条件下,检查货物是否经过水洗,货物有无霉烂、腐败变质,有无夹带或者污染明显可见
的动物粪便、其他动物组织、血污块等污染物。
4.2.4 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查验:在光线充足条件下,查看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是否污染、是否沾
染动物排泄物和血液等污染物,是否有病媒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否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
其他禁止进境物。
4.2.5 防疫消毒处理: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对装载进境羽绒羽毛的容器(含集装箱)、外表包装、
铺垫材料、受污染场地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
4.2.6 夹藏夹带物的查验:目测或通过H986 等探测设备检查货物是否夹藏其他未申报的物品或货
物,并评估其检疫风险。
4.3 实验室检测
4.3.1 实验室检测样品的采集和运送按照GB/T 18088 执行。
4.3.2 动物疫病检测项目:包括禽流感和新城疫等禽类疫病。禽流感的检测按照GB/T 18936 执行,
新城疫的检测按照GB/T 16550 执行。
4.3.3 水洗羽绒羽毛理化检测项目:包括浊度、耗氧量等指标。理化项目的检测按照GB/T 10288
执行。
5 结果判定
检疫单证审核、现场检疫查验、实验室检测均合格,则判定该批进境羽绒羽毛检验检疫合格;
其中任意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进境羽绒羽毛检验检疫不合格。
6 不合格处置
6.1 单证审核不合格处置
6.1.1 单证审核发现伪造证书的,境外注册登记企业信息不符的,应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而未办理的,应对货物实施退回或销毁处理。
3
6.1.2 检疫单证审核发现其他不合格的,按照《海关检查作业处理结果填制规范(试行)》及《出入
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进行处置。
6.2 现场检疫查验不合格处置
6.2.1 现场检疫不合格,按照规定允许技术整改的,经技术整改合格后放行;无法进行技术整改或
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2.2 现场检疫不合格,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经检疫处理和效果评价合格后放行;不能进行有效
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2.3 申报为水洗羽绒羽毛,口岸检疫查验发现禁止进境物的,发现货物严重腐败变质的,可直接
判定为未加工羽毛羽绒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3 实验室检测不合格处置
6.3.1 检出禽流感或新城疫阳性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3.2 水洗羽绒羽毛理化项目检测结果低于海关总署允许进境判定标准的,对该批羽绒羽毛抽样进
行动物疫病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依法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作有
效检疫处理后放行。
7 其他
我国法律法规及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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