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697-2025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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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T 2697—2025

岩土工程勘察 安全技术标准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f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2025 - 06 - 26 发布 2025 - 09 - 26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4/T 2697—2025

I

目 次

前言 .............................................................................. Ⅲ

1 总 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 3

4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 5

4.1 一般规定 .................................................................... 5

4.2 危险源辨识 .................................................................. 5

4.3 危险源风险评价 .............................................................. 6

5 工程地质测绘 ..................................................................... 8

5.1 一般规定 .................................................................... 8

5.2 工程地质测绘 ................................................................ 8

6 勘探作业 ......................................................................... 9

6.1 一般规定 .................................................................... 9

6.2 前期准备 .................................................................... 9

6.3 勘察作业点测放 ............................................................. 10

6.4 勘探设备搬迁、安装与使用 ................................................... 10

6.5 钻探 ....................................................................... 13

6.6 槽探和井探 ................................................................. 14

6.7 洞探 ....................................................................... 16

7 特殊环境作业 .................................................................... 18

7.1 一般规定 ................................................................... 18

7.2 水域 ....................................................................... 19

7.3 城市道路 ................................................................... 22

7.4 其他特殊环境 ............................................................... 23

8 室内试验 ........................................................................ 27

8.1 一般规定 ................................................................... 27

8.2 土、水试验 ................................................................. 27

8.3 岩石试验 ................................................................... 29

9 原位测试、检测与监测 ............................................................ 30

9.1 一般规定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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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9.2 原位测试 ................................................................... 30

9.3 岩土工程检测 ............................................................... 31

9.4 岩土工程监测 ............................................................... 33

10 工程物探 ...................................................................... 35

10.1 一般规定 .................................................................. 35

10.2 陆域作业 .................................................................. 35

10.3 水域作业 .................................................................. 37

10.4 人工震源 .................................................................. 38

11 安全防护和作业环境保护 ........................................................ 41

11.1 一般规定 .................................................................. 41

11.2 危险物品存储和使用 ........................................................ 41

11.3 防 火 ..................................................................... 41

11.4 防 雷 ..................................................................... 43

11.5 防 爆 ..................................................................... 43

11.6 防 毒 ..................................................................... 44

11.7 防 尘 ..................................................................... 46

11.8 防 触 电 .................................................................. 46

11.9 作业环境保护 .............................................................. 48

12 勘察现场临时用房 .............................................................. 49

12.1 一般规定 .................................................................. 49

12.2 居住临时用房 .............................................................. 49

12.3 非居住临时用房 ............................................................ 50

附录A 现场安全检查要点 ........................................................... 48

附录B 勘察作业危险源风险评价等级标准 ............................................. 53

附录C 勘察作业临时围蔽要求 ....................................................... 55

附录D 勘察设备液压装置的使用 ..................................................... 58

附录E 预防强酸强碱灼伤的安全管理要求 ............................................. 59

本标准用词说明 .................................................................... 61

引用标准名录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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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前 言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

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寄至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组(地址:广

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0 号,邮编:510060,传真:020-83762723)。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省重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

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卫平、刘伟、张华、吕军、刘志方、魏国灵、李新元、陈志勇、杨军、

蒋鹏、谢先明、李建平、全永庆、姚金、闫培龙、楼康明、陈水龙、张毅、邓钟尉、陈鸿、姜凯华、

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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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安全和从

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勘察设备及作业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安全作业与管理。

1.0.3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作业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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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术语

2.0.1 危险源 hazard source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破坏环境等根源或状态的统称。

2.0.2 危险源辨识 hazard source identification

识别岩土工程勘察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和破坏环

境的因素,并判定其可能导致事故的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0.3 危险源风险评价 hazard source risk evaluation

对危险源致使不利事件或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其潜在损失进行分析评价,提出相应的

预防措施。

2.0.4 岩土工程勘察作业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working

为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等,开展的工程地

质测绘与调查、物探、钻探、槽探、井探、洞探、原位测试、现场试验及监测等活动。

2.0.5 安全标志 safety signs

由安全色、图形符号、信号灯、警示声、几何图形或文字等构成的用于表达特定安

全信息的标识。

2.0.6 勘察作业点 survey points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的目的和需要而设置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物探、钻探、槽探、

井探、洞探、原位测试、现场试验及监测等的工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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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基本规定

3. 0.1 勘察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安全生产制

度体系。

3. 0.2 勘察单位应定期对勘察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安全检查可按照本标准附

录A 执行。

3. 0.3 勘察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分包合同

应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3. 0.4 勘察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踏勘,了解勘察现场作业条件;

2 勘察纲要必须针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和防护措

施;

3 作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作业场地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救援技能;

4 项目负责人应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危险源辨识和评价的全面性、

合理性,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且签字确认;

5 项目负责人应结合项目重要性和危险源风险等级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对安全生

产防护措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6 保留作业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生产记录。

3. 0.5 勘察现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2 勘察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可靠;

3 当勘察作业点位于安全保护区内时,应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4 在人员、车辆较密集的场地内进行勘察作业时,场地四周应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围挡、隔离带或防护设施,与勘察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地;

5 勘察设备启动后,作业人员不应离开作业岗位,非作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应触碰

勘察设备;

6 实行多班作业时,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记录;设备经接班人员检查

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后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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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勘察纲要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操作,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

通知项目负责人;

8 进入施工现场的勘察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9 高处作业人员应佩戴有安全锁的安全带;安全带的使用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坠落防护安全带》GB6095 的有关规定。

3.0.6 勘察作业点与地下管线及设施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规

定;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0.6 的规定。

表3.0.6 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0 35~110 154~330 550

最小安全距离

(m)

4.0 5.0 10.0 15.0 20.0

3. 0.7 勘察作业时,出现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险情,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

3. 0.8 勘察现场临时用电、用电设备的维护与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

察安全标准》GB/T50585 的有关规定。

3. 0.9 勘察单位应按规定更新勘探和测试设备,可采用信息化与数字化等手段对勘察

作业现场安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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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4.1 一般规定

4.1.1 勘察单位应建立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制度,开展危险源辨

识,确定其风险等级,并登记建档,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理。

4.1.2 勘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根据项目特点、场地条件、勘察方案、勘察手

段、施工工艺和地区经验等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价,形成危险源

清单。

4.1.3 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覆盖勘察场所、作业活动、设备设施、自然灾害和危险环

境等范围,并贯穿勘察项目全过程;勘察方案或场地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对变化范围

重新进行辨识与评价。

4.2 危险源辨识

4.2.1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搜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水文气象、地形地貌、地质、地质灾

害、地下管线、地上架空线和地下建(构)筑物等资料。

4.2.2 勘察单位作业前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产权单位现场核实地下管线或地下建(构)

筑物的分布情况,确定项目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源。

4.2.3 危险源辨识方法主要有且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分析利用相似工程案例资料;

2 现场观测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3 询问具有勘察工作经验的人员;

4 分析总结已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教训。

4.2.4 危险源辨识应分析下列环境因素和作业条件:

1 作业现场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发育情

况;

2 场地内及周边影响作业安全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空洞、架空输电

线路等环境条件;

3 勘察现场临时用房和临时用水用电条件、临时用电方案;

4 直立高度超过2.0m 的高处作业或临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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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物探方法或其他爆破作业,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6 勘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和使用;

7 作业现场防火、防雷、防尘、防爆、防毒;

8 城市道路、公路、水域、城市轨道交通和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等特殊场地或环

境;

9 其他专业性强、操作复杂、危险性大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4.2.5 危险源确定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勘察作业活动的持续时间、危险特性、可能发生事故的概率和后果;

2 勘察作业环境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概率和后果;

3 勘察设备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概率和后果;

4 自然灾害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概率和后果。

4.2.6 在城市道路、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水域、地质

灾害区、陡坡或临边等特殊环境勘察作业,必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地下管线或地

下工程损毁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4.3 危险源风险评价

4.3.1 勘察作业危险源风险评价应从风险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严重性程度

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分级采取控制措施。

4.3.2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等级可分为经常、有可能、偶尔、可能性很小和极不可能五

级,宜采用定性或定量方法确定,可按照本标准附录 B 执行。

4.3.3 风险损失应依据风险事故或事件损失性质分为人员伤亡风险、经济损失风险、

环境影响风险、社会影响风险和工期延误风险。

4.3.4 风险损失的严重性程度等级可划分为轻微、较大、严重、很严重和灾难性五

级;应根据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危害特性,结合勘察行业特点和类似

工程事故案例,宜采用定性或定量方法确定,可按照本标准附录 B 执行。

4.3.5 勘察作业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可划分为不可接受、有条件接受、可接受和可忽略

四级,应根据危险源风险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等级和风险损失的严重性等级采用

风险矩阵的方式进行分级;宜按照本标准附录 B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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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在建立健全并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危险源,

采用的风险处置原则和控制措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风险等级为不可接受的危险源,风险极高,除应采取改善作业条件的措施外,

尚应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专项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2 风险等级为有条件接受的危险源,风险高,应针对不同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

3 风险等级为可接受的危险源,风险中度,应加强勘察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检查

达到风险控制目的;

4 风险等级为可忽略的危险源,风险低,宜加强勘察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检查消

除风险。

4.3.7 对判定为风险等级为不可接受的危险源,且直接观察到很可能发生很严重安全

事故后果,在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仍不能降低安全风险时,不得进行勘察作业,应调整

勘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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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地质测绘

5.1 一般规定

5.1.1 作业组成员不应少于2 人,作业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宜超出视线范围,并应配备

通信及定位设备。在作业条件复杂、场地偏僻的区域,作业组成员不宜少于3 人,严

禁单人作业。

5.1.2 野外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先熟悉作业区附近的医院等救助机构的位置和联系电

话,在有害动植物分布区域和疫区进行作业时,应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携带急救用品

和药品等。

5.2 工程地质测绘

5.2.1 在崩塌区或陡坡区作业不宜用力敲击岩石,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下同时作业;

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测危岩的稳定状态。

5.2.2 沼泽区域作业,应随身携带探测棒和救生用品、用具,探测棒长度宜为1.5m。

植被覆盖的沼泽地宜绕道而行,对已知危险区应设置安全标志。

5.2.3 当水深大于0.6m 或流速大于3m/s 时,不得徒步涉水,不得单人独自涉水过

溪、河,其他水域作业应符合本标准第7 章的规定。

5.2.4 进入矿井、坑、洞、地下渠箱、排污暗河内作业,应严格遵循先通风、再检

测、后作业的原则,井口、坑口或洞口应有人值守并能联络到作业人员;当井、坑或

洞深度大于2.0m 时,应设置安全升降装置或采取其他安全升降措施。

5.2.5 在地下渠箱、排污暗河内作业时,应配置防毒、照明等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和设

施,并应在暴雨或上游泄水前撤离作业现场。

5.2.6 进行水文点地质测绘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2.7 使用无人机、无人船作业,应符合国家航空管理部门或海事局等相关管理部门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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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勘探作业

6.1 一般规定

6.1.1 勘探作业时,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配备齐全,穿戴正确;女工应将头发绑

扎牢固并放置于安全帽内。

6.1.2 单班单机钻探作业人员陆域不应少于3 人,水域不应少于4 人;探井、探槽每组

作业人员不应少于2 人。

6.1.3 勘探作业过程不得在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6.1.4 作业人员进入探槽、探井或探洞进行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工作面进行通风、检测,检査侧壁、洞顶、工作面岩土体和支护体系的稳定

情况;

2 当发现岩土体有不稳定迹象时,应采取支护或加固措施,消除隐患后再进入工

作面作业;

3 当架设、维修或更换支护支架时,不得进行其他作业。

6.1.5 泥浆池周边应设置安全标志,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填平捣实。

6.1.6 勘探孔、探槽、探井或探洞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封孔、回填或封闭洞口;

需保留的钻孔、探井、探槽、探洞,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6.2 前期准备

6.2.1 勘探作业前,应核实勘察场地内各类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线设施、建(构)筑物与

勘察作业点之间的安全距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勘察作业点位置变动时应

重新核实安全距离。

6.2.2 勘探场地地基应稳固,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6.2.3 勘探设备和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勘探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安装完毕

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勘探作业。

6.2.4 勘探作业前应进行作业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2.5 在城市道路、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域、城市轨道交通和油气管道等

安全保护区进行勘察作业前,应遵守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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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勘察作业点测放

6.3.1 仪器脚架或标尺应选择安全地点架设,在交通繁忙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测量

仪器安装完毕后,作业人员不得离开作业岗位。

6.3.2 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选用绝缘性能好的标尺等辅助测量设备;测量

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0.6 的规定。

6.3.3 在军事重地、民航机场及周边使用电台等无线电设备时,应遵守相关部门的管

理规定,并应采取防止无线电波干扰等安全防护措施。

6.3.4 雷雨季节不宜使用金属对中杆,确需使用时应采取绝缘防护措施。

6.3.5 埋设测量标石应避开地下管线等地下设施。

6.3.6 勘察作业点位置应准确、标识应清晰,并做好保护措施。

6.4 勘探设备搬迁、安装与使用

6.4.1 勘探设备搬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顺序拆卸和迁移设备,不得将设备或部件从高处滚落或抛掷;

2 汽车运输设备时,应装稳绑牢,不得人货混装,遵守道路运输的规定;

3 非汽车驾驶员不得移动、驾驶车装勘探设备;

4 人力装卸设备时,起落跳板应有足够强度,坡度不得超过30º,下端应有防滑装

置;

5 使用葫芦装卸设备时,三脚架架腿定位或架腿间拉结应稳固;

6 钻探机组搬迁时,钻塔必须落下,非车装钻探机组严禁整体搬迁;

7 采用人工搬迁钻探机组和配套设备时,应将机组和设备分解为人工可搬抬的部

件。

6.4.2 勘探设备安装和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塔天车应安装卷扬防护装置,吊式天车应配备保险绳;天车轮前缘切点、立

轴或转盘中心与钻孔中心应在同一轴线上;

2 钻塔整体起落应控制起落速度,不得将钻塔自由摔落;钻塔及其构件起落范围

内不得放置设备和材料,不得停留或通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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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钻塔塔腿应置于基台上,与基台牢固连接,构件安装齐全,不得随意改装;安

装或拆卸时作业人员不得在钻塔上下同时作业,钻塔应自上而下拆卸;

4 钻塔上工作平台防护栏杆高度不应小于0.9m,平台踏板可选用防滑钢板或厚度

不小于50.0mm 的木板;

5 斜塔或高度大于10.0m 的直塔应安装钻塔绷绳,绷绳应采用直径12.5mm 以上

钢丝绳,斜塔应安装提引器导向绳;

6 钻塔额定负荷量应大于配套钻机卷扬机最大提升力;

7 车载勘探设备安装时,机体应固定在基台或者支撑液压千斤顶上,车轮应离地

并固定,电缆线路应布设合理;

8 设备机架与基台应采用螺栓牢固连接,钻塔、三脚架和千斤顶基础应坚实牢固,

设备安装应稳固、水平;

9 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好,外露的转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

杆。

6.4.3 卷扬机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用于升降人员;

2 卷扬机或天车滑轮与钻塔或三脚架应配套;提升物件前,钢丝绳保留在卷筒上

的圈数不应少于3 圈;

3 钢丝绳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夹》GB/T 5976 和《起重机钢丝绳保

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 5972 的规定;

4 钢丝绳与提引装置的连接绳夹不应少于3 个;

5 卷扬机提升力不得超过钻塔额定负荷;

6 平稳操作,不得猛放猛刹,不得在升降过程中用手拉拽、触摸钢丝绳。

6.4.4 泥浆泵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架应安装在基台上,各连接部位和管路应连接牢固;

2 启动前,吸水管、底阀和泵体内应注满清水,压力表缓冲器上端应注满机油,

出水阀或分水阀门应打开;

3 不得超过额定压力运转。

6.4.5 柴油机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摇把启动时,应紧握摇把,不得中途松手,启动后应立即抽出摇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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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拉绳启动时,启动绳一端不得缠绕在手上;

2 水箱冷却水的温度过高时,应停止勘探作业怠速运转降温,不得采用冷水注入

水箱或泼洒内燃机机体冷却降温;

3 需开启冷却水沸腾的水箱盖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面部应避开水箱盖

口;

4 柴油机飞车时,应迅速切断进气通路或高压油路,紧急停车。

6.4.6 全液压钻机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箱中加入足量的液压油,吸油管和回油管同时插入油面下;

2 保持冷却器内水量充足,管路畅通;

3 油箱应密封,禁止使用不耐油的密封件及胶管,定期清洗并更换液压油液,以

防止油液污染、老化;

4 液压系统必须由经过训练的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护保养;

5 勘察设备液压装置的使用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 的规定。

6.4.7 直流电驱动钻机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运行过程中不得进行维护,不得接触旋转部位和高温部位;

2 操作和维修人员工作时不得佩戴金属腰带、戒指和手镯等金属饰物;

3 用电设备应按要求安装接地或接零保护线;

4 发动机、发电机在运转过程中严禁覆盖,附近不得堆入杂物、污水;

5 每一机台应配置一个漏电保护开关。

6.4.8 离心水泵安装应牢固平稳;高压胶管接头密封应牢靠,放置宜平直,转弯处固定

应稳固。

6.4.9 潜水泵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潜水泵应装设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前应采用500V 摇表检测绝缘电阻,

电动机定子绕组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Ω;

2 潜水泵的负荷线应使用无破损和接头的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3 使用前应检查电路和开关,接通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应经检查确认旋转方向正

确后再放入水中;脱水运转时间不得超过5min;

4 提泵或下泵前应先切断电源,不得拉拽电缆或出水软管;

5 电缆和出水软管应处于不受力状态,电缆不得与孔壁相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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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 空气压缩机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现场应搭设防护棚,储气罐不得曝晒或高温烘烤;

2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拖车应采取接地措施;

3 输气管路应连接牢固、密封、畅通,不得扭曲;

4 开启送气阀前,应告知作业地点有关人员,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

5 运转时储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进气阀、排

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应定时巡查;

6 出现运转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

7 停机后应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冷却器和储气罐内的油水、存气

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岗;

8 室内使用空气压缩机时,应将其排气管引到室外,采取措施降低室内噪音。

6.4.11 履带式移动平台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查履带磨损情况、维护保

养。

6.4.12 勘探设备和仪器撤离污染场地时,应进行防腐蚀和去除有害污染物的清理和保

养工作。

6.5 钻探

6.5.1 钻塔上作业使用的工具应放入工具袋,不得从钻塔上向下抛掷物品。

6. 5.2 升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钻塔应佩戴安全带,当钻塔上有人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禁止在塔上进行

与升降工序无关的其他工作;

2 升降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徒手导引、触摸或拉拽卷扬机上的钢丝绳,平稳操

作,不得猛放猛刹;

3 卷扬机操作人员应按孔口或钻塔上作业人员发出的信号进行操作;

4 普通提引器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起落钻具或钻杆时,提引器切口应朝下;

5 起落钻具时,作业人员不得徒手扶托钻杆底部或钻具刃口;

6 使用垫叉或摘挂提引器时,不得徒手扶托垫叉或提引器底部;

7 当钻具或取土器处于悬吊状态时,不得探视或徒手探摸、清理钻具和取土器内

的岩土芯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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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钻杆不得竖立靠在“A”字形钻塔或三脚钻塔上;

9 跑钻时,不得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具。

6.5.3 钻进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机水龙头与主动钻杆连接应牢固,转动应灵活;

2 维修、安装和拆卸高压胶管、水龙头及调整回转器时,应关停钻机动力设备;

3 扩孔、扫孔或岩溶地层钻进时,非油压钻机提引器应挂住主动钻杆控制钻具下

行速度;

4 斜孔钻进应设置提引器导向装置,钻塔应安装安全绷绳;

5 钻探停机、待机或机械故障时,应将钻具提出钻孔或提升到孔壁稳定的孔段。

6.5.4 冲击钻进的钻具应牢固连接,重量不得超过钻机的额定提升重量,活芯应灵活,

锁具应紧固,钢丝绳与活套的轴线应保持一致。

6.5.5 孔内事故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孔内事故作业时,非操作人员应撤离机台;

2 不得使用卷扬机、千斤顶、吊锤等同步处理孔内事故;

3 使用钻机立轴油缸和卷扬机同步顶拔孔内事故钻具、立轴倒杆或卸荷时,应先

卸去卷扬机负荷后再卸去立轴油缸负荷;

4 人力打吊锤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不得边锤击边拧紧丝扣,不得徒手扶持锤

垫、钻杆和打箍;

5 人工反钻具时,作业人员不得处于扳钳扳杆或背钳扳杆回转范围内,不得使用

链钳或管钳工具反孔内事故钻具;

6 使用千斤顶处理孔内事故时,千斤顶应置于基台上,事故钻具上部应挂提引器,

当回杆时,不得使用卷扬机吊紧被顶起的事故钻具;不得在水域勘探平台使用千斤顶处

理孔内事故。

6.5.6 孔内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的勘探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基台进行检查,

并应在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后再恢复钻探作业。

6.6 槽探和井探

6.6.1 探井、探槽的断面规格、支护方案、掘进方法和通风方式应根据勘探目的、掘进

深度、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作业条件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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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探井、探槽作业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边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高度不低于1.2m 的围护栏杆;

2 不得进行夜间作业,停工或待工期间,夜间应设置警示灯,探井应盖好井口盖

板。

3 作业期间,应保证通风系统、升降系统和供电照明系统不间断;

4 井口段为土质松软或较破碎地层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6.6.3 探井规格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工程地质条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

2 井口锁口应高于自然地面0.2m;

3 圆形探井直径和矩形探井的宽度不应小于0.8m,并应满足掘进要求;

4 深度不应超过20m 或不宜低于地下水位。

6.6.4 探井作业时,井口应有专人监护,井口和井下作业人员应保持联络,联络信号应

明确有效。

6.6.5 人工掘进的探槽最高一侧不得超过3.0m,槽底宽度不应小于0.6m,两侧壁应有

一定坡度,不稳定侧壁应支护。

6.6.6 探槽人工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探槽内有2 人或2 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应保持不小于3.0m 的安全距离,位

于斜坡的探槽应自上而下掘进,严禁在同一探槽内上下同时掘进;

2 不得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作业方式,严禁悬石、松石下方作业;

3 当槽壁出现不稳定土层、悬石或渗水时,应进行支护或封堵后再继续作业;

4 人工掘进作业时,地面应有专人值守监护。

6.6.7 探井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设备应安装制动装置和过卷扬装置,并宜装设深度指示器或在绳索上设置

深度标记;

2 提升渣土的容器与绳索应使用安全挂钩连接,安全挂钩和提升用绳的拉力安全

系数应大于6;

3 提升作业时,不得撒、漏渣土和水,升降设备的升降速度不应超过1.0m/s;

4 井下应设置厚度不小于50mm 的木质安全护板,护板离井底不应大于3.0m,升

降作业时井下人员应位于护板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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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 每次爆破后,浅探井的自然通风时间不应少于30min,当深度大于7m 时,探井

的机械通风时间应大于15min;经检测炮烟浓度符合规定后,作业人员方可再次进入探

井作业。

6.6.9 作业人员和工具上下探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应佩戴带有安全锁的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稳固件上;

2 作业人员不得乘坐手摇绞车或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上下;

3 当深度超过5.0m 时,作业人员不得使用绳梯上下井;

4 工具应采用绳索捆绑由吊桶运送;

5 升降作业人员的卷扬机应装设安全锁,升降速度不应大于0.5m/s。

6.6.10 探槽顶部两侧和探井井口周边2.0m 范围内不得堆放弃土或工具,弃土的堆放

高度不应超过1.0m。

6.7 洞探

6.7.1 探洞断面规格、支护、通风和掘进方法应根据勘探目的、掘进深度、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掘进条件、周边环境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确定。

6.7.2 洞探勘察纲要应注明洞探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保障周边环境和作业安全的措

施,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专项安全作业方案审查。

6.7.3 探洞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洞高度应不小于1.8m,斜井高度应不小于1.7m;

2 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平洞侧壁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25m;

3 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0.5m;

4 有含水地层的探洞,应设置排水沟或集水井。

6.7.4 探洞洞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口标高应高于当地作业期间预计最高洪水位1.0m 以上;

2 洞口宜选择在岩土体稳定的部位,周围和上方存在碎石、块石和不稳定岩体时,

应采取支护或隔离、排水等措施;

3 洞口位于道路或斜坡附近时,应设置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4 洞口位于陡坡上时,应设置安全防护作业平台;

5 洞口的上方宜设置截水沟或修建挡水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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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凿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凿岩作业前应调查坡体整体稳定性,检査作业面及附近顶板和侧壁,岩石或岩

块不得松动,当存在松动岩石或岩块时,应清除后再进行凿岩作业;

2 采用湿式凿岩方式,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和振动,严禁打干眼;

3 开眼扶钎杆的作业人员不得佩戴手套,正常钻眼时,凿岩机前方不得站人或扶

钎杆;

4 不得打残眼和掏瞎炮;

5 严禁使用内燃式凿岩机,在含有瓦斯或煤尘的探洞内凿岩时,应选用防爆型电

动凿岩机。

6.7.6 通风与防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次爆破后经通风除尘排烟,确认洞内空气合格,等待时间大于15min 后方可

进入作业点检査;

2 掘进工作面回风风流中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应符合本标准第11 章的规定;

3 平洞长度大于20.0m 时,应采用连续有效的机械通风。

6.7.7 洞探作业过程中,应定时检査洞壁和支护装置的稳定性;掘进工作面或洞壁有透

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和撤出所有洞内人员,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启动相应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7.8 装运岩渣前,应先检査工作面、洞顶和侧壁不得有松动的岩石,不得有残炮、盲

炮,不得有残留的炸药和雷管;清理时应先喷水,后装运岩渣。

6.7.9 停止作业期间,洞口栅门应关闭加锁或封闭洞口,并应设置安全标志。

6.7.10 洞探作业过程中,应定时检查洞室方向和底板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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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殊环境作业

7.1 一般规定

7.1.1 勘察作业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进行夜间作业:

1 滑坡体、崩塌区、泥石流堆积区;

2 危岩峭壁或岩体破碎的陡坡区或植被茂密的林区;

3 采用筏式勘探平台的水域;

4 在机动车道上,遇大雨、大雾、台风等恶劣天气。

7.1.2 在江、河、溪、谷等水域或低洼内涝区勘察作业,接到洪水、泄洪或上游水库放

水等警报讯息后应停止作业;作业人员和装备应撤离至洪水位线以上。

7.1.3 在有逸出有害气体或污染颗粒物的场地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调查、采样或测试作业人员每组不应少于2人,作业过程应佩戴个体防护

装备并相互监护;

2 应检测和监测有害气体或污染颗粒物浓度;

3 勘察作业点应持续机械通风,定时检查空气质量;

4 勘察现场应配备应急反应处置器材。

7.1.4 雨季或解冻期,在滑坡体、崩塌区、泥石流堆积区等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

发育区勘察作业时,应对不良地质体进行监测,发现危及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异常

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到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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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水域

7.2.1 水域勘察作业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搜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作业水域水深、水下地形、地质条件、通航情况和人工养殖情况等;

2 勘察期间作业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和江河上游水库或水力发电站泄洪、放水

等信息;

3 下穿水域的地铁、道路等交通隧道设施分布及敷设情况;

4 水下电缆、管道或综合管廊的分布及敷设情况;

5 航运和水域所属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2.2 水域勘察纲要安全防护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探平台的类型选择、建造、基本安全设施和勘察设备安装;

2 勘探平台锚泊定位要求;

3 水域勘探作业技术方法;

4 水下电缆、管道、综合管廊及水下交通隧道设施、航运和勘察设备等安全生产

防护及养殖保护;

5 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安全救生培训、水域作业和驻船安全规章制度交底

等;

6 水域作业防洪水、防风暴潮、抗台风和防溺水安全防护措施及其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预案。

7.2.3 水域勘察作业人员应遵守驻船和水域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水域交

通安全管理规定。

7.2.4 水域勘探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作业水域的海况、水情、勘探深度、勘探设备类型、勘探点露出水面时间

长短和总载荷量等选择承载作业平台的船舶和勘探平台类型;

2 承载的总载荷量或建造勘探平台船舶的载重吨位的安全系数应大于5;在流速

小于1.0m/s和浪高小于0.1m的非通航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勘探,建造筏式勘探

平台承载的总载荷量的安全系数应大于3;

3 勘探平台结构应稳定牢固;勘探设备、作业平台与建造勘探平台使用的船舶之

间应联接牢固;双船联拼建造的勘探平台,两船舶应有间距,船舶的几何尺寸、形

状、高度、载重吨位应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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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业平台长度不应小于7.5m,宽度不应小于5.0m;近水侧应设置防撞设施和

高度不小于0.9m的防护栏杆;定位锚应设置安全标志;

5 钻塔高度不宜大于9.0m,浮式勘探平台不得安装塔布或悬挂遮阳布;

6 勘探设备安装与勘探材料堆放应均衡,应保持浮式勘探平台船舶的吃水深度和

船体稳定;

7 移动式或桁架式勘探平台底面应高出勘探期间的最高潮位加1.5倍最大浪高;

8 勘探船(平台)上应备有足够的救生设备和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显位置;

9 在非通航、水面较平静且流速缓慢的浅水水域,勘察作业点测放可采用油桶

筏、竹木筏等漂浮式作业平台,且平台长、宽均不宜小于2.5m。

7.2.5 水域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通航水域作业的勘探平台定位后,项目负责人应检查勘探平台的建造质量并

达到设计要求,核实并按规定使用锚泊,悬挂和显示作业信号和灯旗等安全标志后,

方可进行勘探作业;

2 勘探平台行驶、拖带、抛锚定位、调整锚绳和停泊等工序应由船员统一协调、

有序进行;

3 勘察作业人员应配合船员完成勘探平台的行驶、拖带、抛锚定位、调整锚绳和

停泊等工序,勘察作业人员不得要求船员违章操作;

4 安装勘探孔导向管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导向管不得紧贴船身、不得与浮式

勘探平台固定连接;

5 严禁在浮式勘探平台上使用千斤顶处理孔内事故;

6 勘察单位、作业人员和船员之间应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

7 应安排专人收集每天的海况、气象和水情资讯;根据海况、水情变化及时调整

锚绳;

8 检查浮式勘探平台的锚泊系统,及时清除锚绳、导向管上的漂浮物和排除船舱

内的积水;

9 不得在勘探平台上游的主锚、边锚范围内进行水上或水下爆破作业;

10 待工或停工期间,勘探平台应留足值守船员;

11 建造式勘探平台的单体船舶横摆角度大于3°时,应停止勘探作业;

12 潮间带勘察作业时间应根据潮汐周期规律确定和调整,应有人员和设备的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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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撤离预案;

13 4级以上风或浪高大于1.0m时,应停止筏式勘探平台上的勘探作业;遇5级以

上风或浪高大于1.5m时,应停止水域勘探作业及相关辅助活动;接到台风蓝色预警信

号,勘探平台应撤离勘探位置回港避风。

7.2.6 水深大于10.0m或离岸大于5km的内海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专用勘探工程船舶或移动式勘探平台外,建造式勘探平台应采用自航式、船

体宽度大于6.0m、承载勘探平台船舶总载重吨位安全系数大于10的单体适航船舶;

2 应根据作业海域水下地形、海底堆积物、水文、气象等条件进行抛锚定位;

3 锚绳应使用耐腐蚀的尼龙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6,数量不应少于8根。

7.2.7 在通航的水道上施工,夜间应悬挂信号灯,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7.2.8 勘探平台暂时离开勘察作业点时,应在作业点或孔口管上设置浮标和安全标

志。

7.2.9 水域勘察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埋设的套管、井口管和留置在水域的其他障

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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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城市道路

7.3.1 在城市道路勘察作业时,应采取如下安全防护措施:

1 收集、调查、掌握勘探影响范围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及地上架空

线路分布情况,核实勘探施工的安全距离;

2 开钻前,应采取物探或人工挖探等方法,核实勘探位置地下管线或建(构)筑

物的分布情况;

3 钻进过程中,如遇异常应立即停钻,查明异常原因;

4 禁止擅自移动钻孔平面位置,确需移位,应重新调查、核实;

5 对勘探孔洞或破损路面,应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修复。

7.3.2 勘察占道区域自来车方向应设置警告区、上游缓冲区、作业区、下游终止区及

安全防护标志。

7.3.3 占道勘察作业应围蔽隔离,可参照附录 C的要求实施,并符合如下规定:

1 围蔽材料的材质、样式、高度、重量、范围及防撞措施符合交通疏解、施工安

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2 应坚持“先围蔽后施工”的原则,围蔽作业应自来车方向由上游缓冲区开始自

上而下逐步完成;

3 勘探施工完成后,应坚持“先撤设备后撤围蔽”的原则,应自下游终止区开始

自下而上逐步撤除围蔽;

4 围蔽建立及撤除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5 勘探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围蔽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安全保护性能;

6 占用人行道作业时,应设置供行人通行的绕行通道。

7.3.4 钻探设备和材料进出场、摆放应符合如下要求:

1 钻探设备、材料均不得超出围蔽范围外,不得挤压围蔽材料;

2 钻探设备尾部对来车方向摆放,钻探人员在围蔽区下游进行作业;

3 钻探设备、材料进出场与转运,严禁采用人工搬运或采用人力车、叉车搬运等

横穿机动车道;

4 钻探用水的输水管道,不得横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或人行道的输水管道,应

固定牢固,并采取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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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占道勘察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 严禁横穿机动车道进出占道作业区域;

2 进出围蔽作业区的人员必须穿反光衣、戴安全帽;

3 严禁在占道勘察作业区内睡觉、生活、嬉戏打闹;

4 勘察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撤离工作区,严禁逗留;

5 如发生交通事故,应遵从交警或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并做好人员撤离、设备

材料转移等配合工作。

7.3.6 在城市干道、快速路勘察作业时,应安排专职安全管理员协助交通疏解、维护

安全设施运行、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等。

7.3.7 夜间勘察作业应遵守如下规定:

1 应具备充足的照明;

2 围蔽周围应设置醒目的警示和反光标志;

3 作业时间应符合相关审批要求;

4 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噪音污染,防止噪音扰民;

5 合理调整作业人员作息时间,防止疲劳施工。

7.3.8 勘察作业完成后,清理场地,恢复路面和交通,不得遗留岩土芯样、泥浆、油

污、设备、材料和垃圾等在道路上;严禁机械设备渗漏油污或泥浆外溢路面。

7.4 其他特殊环境

7.4.1 在危岩、崩塌、岩体破碎的陡坡或临边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岩体、块石的破碎和松动程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破碎岩体和松动块石应

先清除,设置拦石安全网;

2 坡脚应设置隔离区和安全标志;不得在陡坡的同一垂直线上下同时进行作业;

3 应系挂带有保险绳的安全带,保险绳一端应固定牢靠。

7.4.2 斜坡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整钻探场地时,填方部分不得大于钻机底座平台面积的1/3,或者采用桁架

式结构钻探平台;

2 应有防滚石、落石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时坡下不得有人;

3 靠近斜坡一侧的勘察场地外围宜设置排水沟、安全隔离带和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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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搬迁勘探设备时,宜修筑简易稳定便道,其宽度宜大于设备底座或履带最大宽

度1.0m;作业人员应位于斜坡内侧。

7.4.3 沟谷、低洼、内涝地带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天气预报、洪水和上游水库放水信息,制定人员、设备进场和撤退的安全

路线;

2 加高勘探设备基台,勘察物资应置于洪水位或内涝水位警戒线以上;

3 大雨、暴雨或洪水来临前,作业人员和设备应转移至安全地带。

7.4.4 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保护范围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分析轨道交通、铁路及附属结构平面范围、线路走向、埋深、断面、结

构、施工方式及周围岩土体的加固方式和范围等资料;

2 办理勘探施工许可手续,编制专项勘察方案,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严禁无

证施工或超出许可范围施工;

3 核实钻孔与轨道交通、铁路线路及附属设施的平面、空间位置关系,最小安全

距离应满足相关规定;

4 遇到异常立即停止施工,查明原因消除异常后方可继续作业;

5 勘察完成后,按轨道交通、铁路管理部门要求处置勘察现场。

7.4.5 城市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围蔽措施,设置醒目的警示、引导和反光标识;

2 设置安全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3 噪音控制及作业时段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4 钻探工具、辅助设备、材料、芯样、余泥渣土等不得超出围蔽范围。

7.4.6 洞室和有限空间内勘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空间应能满足设备正常运行和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2 作业区段的洞室顶和侧壁应支护或加固;

3 天车支撑点强度、附着力应大于钻机卷扬机最大提升力;宜使用电动机作动力

设备;

4 作业期间,应保持连续有效的机械通风和充足的照明;

5 发现回水、涌水异常时,应停止钻进,采取止水、排水措施;止水、排水措施

不到位时不得将钻具提出钻孔,必要时应将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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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污染场地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近期地表水、地下水、渗滤液、大气和填埋气等水、土、气体中的污染气

态物质或颗粒物等污染源和污染物成分监测资料;

2 收集原勘察、设计、施工及运营等相关资料;

3 分析预判污染场地的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可采取的通风和防毒等安全防护

措施;

4 配备安全作业防护装备和应急反应处置器材;

5 勘探和测试产生的废弃物应集中收储、妥善隔离和无害化处置;

6 勘探钻穿已有防渗层终孔验收后,应及时进行封孔和检测。

7.4.8 林地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止携带火源进入林区,严禁吸烟、生火,做好防火防雷保障措施;

2 雷雨天气不得在大树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周边避雨;不得独自在野外过夜;

3 有预防蚊虫、蚂蚁、毒蜂、毒蛇等动物叮咬和应急处置措施;

4 严禁未经批准乱砍乱伐。

7.4.9 交叉施工场地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安全施工警戒范围,宜采取围蔽、警示、指引等措施;

2 勘察作业应位于其他作业的物体坠落半径之外,否则应采取安全隔离防护措

施;

3 勘察设备、材料、作业活动均不得进入其他设备的旋转半径范围内,预留足够

的安全距离;

4 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进入其他作业现场。

7.4.10 岩溶区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观察勘察作业点周边地表变形情况,发现地表裂缝、沉降、凹陷、塌陷等异

常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异常并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

2 对既有岩溶塌陷区和周边影响范围,应先评估场地稳定性,无塌陷风险并采取

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3 抽水试验作业指导书,需包含地表、地物、建(构)筑物观测及出现异常时应

急处置措施。

7.4.11 特殊气象条件下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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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遇台风、暴雨、雷电、冰雹、浓雾、暴雪等气象预警或灾害天气时,应停止勘

察作业,做好作业人员和勘察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2 高温季节勘察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配备防暑降温用品和急救药品,高温红色

预警天气,应停止勘察作业;

3 下雨时应停止槽探和井探作业,雨后应检查槽壁和井壁稳定状况,确认无安全

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4 雨季不宜在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危险区进行勘察作业;雨

后应对滑坡体、崩塌体和泥石流堆积区进行调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再恢复作业;

5 寒冷季节应采取防寒保暖和防冻及防滑措施,作业人员应穿戴防寒劳动保护用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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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室内试验

8.1 一般规定

8.1.1 试验室水、电、照明设施应配备齐全,需要时应设置通风、除尘、消防和防爆设

施,应有废水、废气和废弃固体处理设施;在显著位置悬挂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

8.1.2 试验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试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

备检定或校准。

8.1.3 试验人员从事有可能烫伤、烧伤、损伤眼睛或其他危险的试验时,应穿戴防烫手

套、防腐蚀乳胶手套、防护眼镜等个体防护装备。

8.1.4 试验室应定期检修电路、电器设备;采光与照明应满足安全作业要求,潮湿工作

场所的地面和作业位置应设置绝缘和防滑等安全防护设施。

8.1.5 试验前应先检查仪器和设备性能,发现异常时应进行维修,经检测合格后再投入

使用。

8.1.6 试验室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害物品尚应符合

本标准第11 章的有关要求。

8.2 土、水试验

8.2.1 压力试验等相关试验设备应配置过压和故障保护装置。

8.2.2 空气压缩机等试验辅助设备应采取降低噪声的安全防护措施。

8.2.3 当使用环刀人工压切土样时,环刀上端应垫承压物,不得用手直接加压。

8.2.4 熔蜡容器不得加蜡过满,投入样品或搅拌时蜡液不应外溢。

8.2.5 当移动接近沸点的水或溶液时,应先用烧杯夹将其轻轻摇动。

8.2.6 产生刺激性、腐蚀性、有毒或恶臭气体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8.2.7 中和浓酸、强碱时应先进行稀释,稀释时必须将浓酸、强碱沿玻璃棒慢慢倒入水

中,应边加边搅拌,发现温度过高时,应等降温冷却后再稀释;不得将水直接倒入浓酸、

强碱中。

8.2.8 加热易燃试剂时,应用水浴、油浴、砂浴或用电热套,严禁使用明火。

8.2.9 开启装有易挥发的液体试剂和其他苛性溶液容器时,应先用水冷却并在通风环境

DB44/T 2697—2025

28

下进行,不得将瓶口朝向试验人员或他人。

8.2.10 使用会产生爆破、溅洒热液或腐蚀性液体的玻璃仪器试验时,首次试验应使用

最小试剂量,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使用防护挡板进行操作。

8.2.11 当采取或吸取酸、碱和有毒、放射性试剂和有机溶剂时,应使用专用工具或专

用器械;装过强腐蚀性、易爆或有毒药品的容器应及时洗净。

8.2.12 经常使用强酸、强碱或其他腐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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