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685-2025 青海省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导则 ,该文件为pdf格式 ,请用户放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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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63/T 1685-2025
青海省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 工程建设导则
2025-04-18 发布
2025-05-18 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青海省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 工程建设导则
DB63/T 1685-2025
主编单位: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青 海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 年 05 月 18 日
青海·西宁
青海省地方标准公告
2025 年第 2 号 (总第 462 号)
关于批准发布 《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检验标准》 等六项青海省工程建设 地方标准的公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民 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检验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标准》《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导则》《农牧区生活污 水处理工程建设导则》《建筑工程减隔震应用技术规程》《城镇洪 涝风险评估与建设技术导则》 六项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 予以公布。
附件:批准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4 月 18 日
前言
本文件替代 DB63/T 1685-2018 《青海省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 工程建设导则》,与 DB63/T 1685-2018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 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更 改 了 适 用 范 围 (见 1.0.1、 1.0.2、 1.0.3、 1.0.4, 2018 版的 1.0.1、1.0.2、1.0.3、1.0.4);
——修改了农村生活污水的术语定义 (见 2.0.1,2018 版的 2.0.1);
——补充了集中式生活污水和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的具体规 模术语定义 (见 2.0.4、2.0.5,2018版的 2.0.3、2.0.4、2.0.5);
——更改了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的术语定义 (见 2.0.6,2018 版的 2.0.6、2.0.7、2.0.8、2.0.9);
——新增了化粪池的设置要求 (见 3.0.4),增加了排水体制 的要求 (见 3.0.5),新增了隔油池的设置要求 (见 3.0.6),新 增了选址的要求 (见 3.0.8),修改了绿色能源的规定 (见 3.0.11, 2018 版的 3.0.9),增加了运营维护、技术创新的要求 (见 3.0.12, 3.0.13,3.0.14,3.0.15);
——更改了“用水量”“排水量”“水质”相关要求 (见 4.1, 4.2,2018 版的 4.1,4.2);
——更改了出水水质指标执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见 4.1,4.2, 2018 版的 4.1,4.2);
——删除了排水体制的要求 (见 5.1,2018 版的 5.1),修改 了单户污水收集系统规模的要求 (见 5.1.3,2018 版的 5.2.3), 新增了排水设施的建设要求 (见 5.2,2018 版的 5.3),新增了排 水设施的结构内容 (见 5.2,2018 版的 5.3);
——更改了自然生物处理的内容,新增自然生物处理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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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的要求 (见 6.3); ——更改了污水处理工艺选择的要求内容 (见 7.1.3); ——增加了出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见 7.4); ——增加了保温措施的要求 (见 8.2); ——增加了项目验收的要求 (见 9.3.3、9.3.4、9.3.5、9.3.6); ——增加了项目管理的要求 (见 9.4); ——增加了“污水水质检测”的要求 (见 10.4)。 ——删除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
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导则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青海省生态环境
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归口。由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条文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 寄送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 65 号;邮政编码:810001;联系电话:0971-6138765)。
本导则起草单位:青海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编单位:青海海禾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天怡复合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叶 琳 李 敏 罗春生 郭英鹏
朱振坤 汪永刚 张启龙 樊有焱 雷清华 沈 鸿 本导则参与起草人:葛积洪 韩廷林 张宇颖 王照辉 刘 睿 雷有秀 张文田 王青莉 苟菊香 谈瑞花 马雯雯 毛宗鹏 王志祥 李洪斌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郭竟世 祁 彪 纳 云 赵久习 戚 侠 罗友弟 李长君 本文件及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8 年首次发布为 DB63/T 1685-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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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 1 2 术语和定义 ……………………………………………………… 2 3 一般规定 ………………………………………………………… 4 4 用水量与水质 …………………………………………………… 6
4.1 用水量 ……………………………………………………… 6 4.2 水质 ………………………………………………………… 7 5 污水收集系统 …………………………………………………… 8 5.1 污水收集方式 ……………………………………………… 8 5.2 排水设施 …………………………………………………… 8 6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 11 6.1 预处理设施 ……………………………………………… 11 6.2 生物处理设施 …………………………………………… 11 6.3 自然生物处理 …………………………………………… 11 6.4 消毒技术 ………………………………………………… 12 7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艺 …………………………………… 13 7.1 处理工艺选用 …………………………………………… 13 7.2 分散式处理工艺 ………………………………………… 13 7.3 集中式处理工艺 ………………………………………… 14 7.4 出水资源化利用 ………………………………………… 14 8 附属设施 ……………………………………………………… 15 8.1 污泥处理与处置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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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保温措施 ………………………………………………… 15 8.3 其它 ……………………………………………………… 16 9 施工验收 ……………………………………………………… 17 9.1 一般规定 ………………………………………………… 17 9.2 施工 ……………………………………………………… 17 9.3 验收 ……………………………………………………… 18 9.4 管理 ……………………………………………………… 18 10 运行和维护 …………………………………………………… 19 10.1 一般规定 ………………………………………………… 19 10.2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 19 10.3 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 …………………………………… 20 10.4 污水水质检测 …………………………………………… 20 本导则用词说明 ………………………………………………… 22 引用标准名录 …………………………………………………… 23 条文说明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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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推进农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 收和运行管理。 1.0.3 农牧区生活污水应结合各地的排水现状、排放要求、经济 社会条件和地理自然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应优先 选用小型化、生态化、分散化的处理模式。 1.0.4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除应按本导则执行外,尚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青海省地方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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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定义
2.0.1 农牧区生活污水 农村地区 (包括农区和牧区的自然村、行政村、牧业村、牧
区聚集点/区等) 及城镇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 洗涤、洗浴、厨房、厕所等家庭排水,以及农村公用设施、旅游 接待户、旅馆饭店、农 (牧) 家乐及畜禽散养农户等的排水,不 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和乡镇企业工业废水。 2.0.2 人工湿地
指用人工筑成水池或沟槽,底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充填一 定深度的基质层,种植水生植物,利用基质、植物、微生物的物 理、化学、生物三重协同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按照水流动方式, 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和垂直潜流人工湿地。 2.0.3 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指位于城镇内及其周边的村庄的污水经污水支管收集后直接 纳入城镇污水干管中,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方式。 2.0.4 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
针对村庄人口数量较大、污水排放量较大、城市管网不能覆盖 的情况,对一定区域内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较大范围的管网进行 收集,输送至指定地点,并进行处理的方式。 2.0.5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
村庄人口数量较小、污水排放量较小、不适合或不需要大范 围铺设污水管网的情况,以单户为单位进行就地污水处理的方式。 2.0.6 生物处理单元
污水生物处理是利用某些生物吸收与降解污染物的能力净化 污水的措施或技术。污水生物处理是用生物学的方法处理污水的 总称,是现代污水处理应用中最广泛的方法之一。如活性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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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等。 2.0.7 黑水
指厕所冲洗粪便的高浓度生活污水。 2.0.8 灰水
指除冲厕所用水以外的厨房用水、洗衣和洗浴用水等低浓度 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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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3.0.1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应以农牧区人居环境改善、 村庄整治规划及农村污水治理规划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经济发 展与环境保护、污水排放与资源化利用的关系,并充分利用现有 条件和设施。 3.0.2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总体上遵循“因地制宜、 经济实用、管理方便、便于维护”的原则。 3.0.3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应按照村庄规模、处理场地条件、住 户分布密度和区位特点,因地制宜地选择处理模式、技术工艺。 3.0.4 接入污水处理站点的分流制排水系统前端应设置化粪池。 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分流制排水系统在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水收集 处理设施和健全的运行维护制度的前提下可逐步取消化粪池。 3.0.5 严禁接纳不符合进水水质要求的工业废水及雨水。 3.0.6 新建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 3.0.7 农村公用设施、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农 (牧) 家乐等 产生的餐饮废水应设置隔油设施及格栅。 3.0.8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选址应考虑地理位置、常年风向、 气候特点、自然水位等。宜利用原有地势高差,减少动力成本, 充分利用废旧河道、池塘、沟谷、荒地、盐碱地等闲置土地及未 利用土地。 3.0.9 分散式及小集中收集系统的污水处理设备池体可选用新型 材质;大集中式收集系统的污水处理设备池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 结构,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规定。 3.0.10 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辅助 能源,补偿污水处理设备日常运行的耗能。 3.0.11 污水排放系统应采用雨水和生活污水分流式收集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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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以直接排放和资源化利用为目标,生活污水以处理排放和资 源化利用为目标。 3.0.12 排水工程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优先采用经过实践验证且 具有技术经济优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排 水工程收集处理效能,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科学管理和智能 化水平,实现全生命周期的节能降耗。 3.0.1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3.0.14 农牧区污水处理系统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统一规 划,建立监管运行平台,并应因地制宜开展建设和运行。排水工 程应设置检测仪表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供 信息服务。 3.0.15 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满足生态安全、环境安全、资源利 用安全、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的要求。 3.0.16 污水处理站点宜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一体化污水处 理设施安装要严格遵循设备制造商提供的安装说明和相关规范, 确保每一步操作正确无误。同时,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调试、 验收和后续的维护与保养工作,以保证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和高 效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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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用水量与水质
4.1 用水量
4.1.1 农牧区生活污水水量波动大,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水量应 秉承以下原则:调节设施前的构筑物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污水量 设计,调节设施后的构筑物设计流量应按平均时污水量设计。 4.1.2 农牧区生活污水系统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污水量和变化 规律确定。在调查当地居民的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 发展潜力等情况的基础上酌情确定,青海省农牧区居民生活用水 量可参考表 4.1.2。
表 4.1.2 青海省农牧区居民日用水量参考值
地域分区
最高日人均用水量(L/d)
日变化系数
一类区域
45~70
1.9~2.5
二类区域
35~55
1.9~2.5
三类区域
25~45
1.9~2.5
注:1. 一类区:西宁市(包括辖区两县)、海东市(包括辖区四县); 二类区:黄南州(除泽库县、河南县)、海北州、海西州、海南州; 三类区: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
2. 最高日人均用水量选取时村庄临近城镇、经济条件较好、无限时供水时 可取上限;反之,可取中下限。
3. 人口规模较大时,日变化系数宜取低值;反之,宜取高值。 4. 本表用水量已包含洗衣机、淋浴器和水冲厕所等用水。 5. 表 4.1-1 数据依据《用水定额》DB63/T 1429,并参考《青海省地方标准农 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DB63/T 1389。
4.1.3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水量应根据所纳农户实际 产生的污水水量的实测值确定。在无实测数据时,应结合建筑内 部给水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根据排放量占 用水量的百分比确定 (表 4.1.3),也可参考相似工程或参考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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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经验。
表 4.1.3 生活污水排放情况
村镇居民生活供水和用水设备条件
排放量占用水量的百分比(%)
有基本排水设施,黑水和灰水混合收集
60~80
有基本排水设施,收集黑水和部分灰水
40~60
基本用水设施不完善,收集黑水和部分灰水
30~50
基本用水设施不完善,收集部分灰水
20~40
无基本用水设施,污水不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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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水质
4.2.1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水质宜以实测值为准。无 实测资料时,当没有畜禽散养和农家乐污水接入的情况下,按照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DB63/T 1389 取值,也可参考同 类地区的调查数据或设计经验。 4.2.2 农牧区生活污水的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根据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敏感 性、受保护目标、污水处理规模等,具体出水水质指标执行 《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排放标准》 DB63/T 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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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水收集系统
5.1 污水收集方式
5.1.1 根据农牧区的具体位置和下游污水处理厂 (站) 的日处理 能力,可接入到城镇污水管网的宜采用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方式 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采用接入城镇管网和单村集中处理应 做经济技术比较。 5.1.2 按照农牧区自然地理条件和居民生活习惯的基本情况和工程 应用实际情况,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可分为单户收集系统、联户收集 系统和农牧区集聚区收集系统,对农牧区生活污水做到应收尽收。 5.1.3 单户收集系统一般污水量不大于 1m3/d 或服务人口 6 人以下, 服务家庭户数 1 户。 5.1.4 联户收集系统一般污水量不大于 5m3/d 或服务人口 50 人以 下,服务家庭户数 2 户~10 户,污水处理设施布置在村落中;在 单户收集系统基础上,将各户的污水用管道引入污水处理设施。 5.1.5 农牧区集居区收集系统服务人口 50 人以上或服务家庭户数 10 户以上,管网设置在单户收集系统基础上,将各户的污水用管 道引入污水处理设施。此类收集系统适用于单村、联村生活污水 收集。单村收集和联村收集的选用,具体应以工程建设全生命周 期作为评价指标综合考量。
5.2 排水设施
5.2.1 排水管道应根据村镇规划,结合当地情况,统一布置,分 期建设。 5.2.2 排水管道充满度应满足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0027、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4 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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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满足防水、防渗相关规范、标 准,严禁污染地下水。位于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软 土、冻土以及其他特殊条件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 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2.4 排水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 (配) 件和主要原材 料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2.5 污水管道及其坡度宜根据排水量及流速确定。污水管道设 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和 《室 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4 的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自然村污 水干管的管径不宜小于 200mm,坡度不宜小于 0.3%。 5.2.6 排水管道覆土厚度保证最大冻土深度以下 0.30m,并与建筑 外墙留有防护安全间距;场地为湿陷性黄土,盐渍土等特殊地质 情况的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2.7 排水管道铺设应尽量避免穿越场地、农田,避免与沟渠、 铁路等障碍物交叉,并应按有关规范设置检查井。因管网铺设造 成的道路开挖,道路恢复需详细制定施工方案。 5.2.8 检查井应具备防坠落性能,井盖应具备防盗窃性能,井盖和井 座应满足所处环境所需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禁止使用砖砌井。 5.2.9 管线敷设依据工程地质条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和 防护,当地有实际工程案例可做参考。 5.2.10 排水工程主要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地下干管,其结构设计 工作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11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与施工需考虑其低温条件 下的运行状况,宜采用地埋式安装并配套保温措施。 5.2.12 排水工程构筑物的主体结构防水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 足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 55030 的相关规定及要 求,无防水要求的主体结构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国家有关 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及要求。 5.2.13 排水工程地下构筑物迎水面、临土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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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抗渗等级应满足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GB 55030 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5.2.14 排水工程用防水混凝土除应满足抗压、抗渗和抗裂要求 外,尚应满足工程所处环境和工作条件的耐久性要求。 5.2.15 排水工程用混凝土、钢筋、砌体等材料应满足国家有关现 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及要求。 5.2.16 地下排水工程受腐蚀性介质作用时,其防护要求应满足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 GB/T 50046 和国家有关现行规范、 标准的规定及要求。 5.2.17 受地表水、地下水影响的排水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降排水措 施,降排水施工应满足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 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5.2.18 排水工程基坑边坡坡度应经稳定性验算确定。 5.2.19 排水工程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应满足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 准》 GB 502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 的有关规定。 5.2.20 开挖深度大于 5m,或地基为软弱土层,地下水渗透系数较 大或受场地限制不能放坡开挖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5.2.21 软土地层或地下水位高、承压水水压大、易发生流砂、管 涌地区的基坑,必须确保降排水系统有效运行;如发现涌水、流 砂、管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开挖,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能 继续开挖。 5.2.22 地下排水工程或管线铺设范围内存在湿陷性黄土、盐渍 土、淤泥质土等不良土质时,基础及管线埋深以下应进行地基处 理,处理深度及要求应满足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79、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GB 50025、《盐渍土地区建筑技术规 范》 GB/T 50942 和国家有关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及要求。 5.2.23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满足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 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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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6.1 预处理设施
6.1.1 污水处理系统前需设置格栅,格栅设计参考 《室外排水设 计标准》 GB 50014 的相关规定。 6.1.2 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系统前需设置化粪池,其他污水处理系 统前可设置化粪池。 6.1.3 农牧区生活污水水质、水量变化较大,需设置调节池进行 均质均量,工艺设计参考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 有关规定。 6.1.4 当污水中含泥沙较多时,可设置沉砂池,沉砂池设计参考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 的相关规定。
6.2 生物处理设施
6.2.1 生物处理适用于农牧区生活污水的分散式处理和集中式处 理,包括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等。 6.2.2 村庄集中式污水处理可采用生物滤池,包括普通生物滤池 (也称滴滤池)、高负荷生物滤池或曝气生物滤池等类型。污水进 入生物膜构筑之前,通常设置初沉池防止填料堵塞。 6.2.3 村庄集中污水处理可采用厌氧-好氧活性污泥池 (AO)、厌 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池 (A2O) 及其改良工艺。污水进入曝 气池之前宜设置初沉池。
6.3 自然生物处理
6.3.1 自然生物处理主要为人工湿地。当水量较小、污染物浓度 低、有可利用土地资源、技术经济合理时,可结合当地的自然地 理条件审慎地采用自然生物处理。污水自然生物处理应考虑对周 围环境以及水体的影响,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应根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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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地质、气候等特点选择适宜的自然生物处理方式。 6.3.2 人工湿地适用于土地资源丰富的农牧区地区。人工湿地按水 流特征,可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垂直潜流 人工湿地,以及由不同类型人工湿地组合而成的复合型人工湿地 等,应根据当地可用场地面积、地质、地貌、气候等自然条件选 择合适的人工湿地类型。人工湿地应满足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 术导则》RISN-TG006、《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5、 《河湟谷地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规范》 DB63/T 1350 的要求。
6.4 消毒技术
6.4.1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根据用途功能要求,采用消毒处理。 6.4.2 村庄污水的消毒技术可采用药剂消毒、紫外线消毒及其他 能达到消毒要求的技术。 6.4.3 消 毒 后 尾 水 满 足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18918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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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艺
7.1 处理工艺选用
7.1.1 污水处理工艺的选用应以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根据污水 特点、处理规模和出水水质要求,选用适合农牧区地区特征并与 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污水处理技术及工艺。 7.1.2 污水处理工艺的选用,应与污水的收集方式相匹配,根据 收集方式可划分为分散式处理工艺和集中式处理工艺。 7.1.3 农村农牧业空间范围内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以下不同处理 要求选择:以去除 COD、TN 和 TP 为主,以防止区域内水体富营养 化。处理后尾水资源化利用时,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 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7.1.4 污水处理设施优先选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的一体化 污水设备。 7.1.5 出水资源化利用时,除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外,还需满足土 地承载能力要求。 7.1.6 鼓励使用小型便捷的家庭式泔水及餐饮废水处理工艺。
7.2 分散式处理工艺
7.2.1 化粪池处理技术模式可参考图 7.2.1;
进水
化粪池
出水 清污车外运
图 7.2.1 化粪池处理技术模式图
7.2.2 以生物处理技术为主体的处理设施可参考图 7.2.2;
进水 化粪池
生物处理单元
出水 水体排放 资源化利用
图 7.2.2 生物处理单元技术模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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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集中式处理工艺
7.3.1 以去除 COD 为主要目标可参考图 7.3.1;
进水 预处理
生物处理单元
出水 水体排放 资源化利用
图 7.3.1 去除 COD 时处理技术模式图
7.3.2 以去除 COD、总氮和总磷为目标可参考图 7.3.2;
进水 预处理
生物处理单元
生物处理单元 出水 水体排放 资源化利用
图 7.3.2 去除 COD、总氮和总磷时处理技术模式图
注:生物处理单元不能满足脱氮和除磷要求时,需增加生物处理单元
7.4 出水资源化利用
7.4.1 出水资源化利用为主要目标可参考图 7.4.1;
处理后出水 清水池
资源化利用
图 7.4.1 去出水资源化利用时处理技术模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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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属设施
8.1 污泥处理与处置
8.1.1 采用生物法处理污水产生的剩余污泥应定期处理和处置。 8.1.2 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农牧区适宜的污泥处理设施与处置方式。 8.1.3 对于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农户可自行清掏、简单堆肥, 去除病原菌后农用时,应满足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4284 中要求。 8.1.4 对于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联户式污水处理设施,定期进 行污泥集中处理,应满足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中要求。 8.1.5 采用好氧堆肥处理时,堆肥时间宜在 15 天以上,堆肥温度 宜保持 55℃堆肥,时间宜维持在 3 天以上或堆肥温度宜保持在 50℃,堆肥时间宜维持在 10 天以上。 8.1.6 采用传统厌氧堆肥时间宜在 3 个月~6 个月,温度接近常温。 机械化厌氧堆肥宜保持中温 30℃~40℃和高温 50℃~55℃,时 间宜保持 15 天~20 天。
8.2 保温措施
8.2.1 污水处理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 8.2.2 采用地埋式安装时,依据各地最大冻深情况不同,最小覆 土厚度不应小于最大冻深以下 0.3m,鼓励采取保温措施对污水处 理设施进行保温处理。 8.2.3 采用地面式安装时,需将污水处理设施建在有热源的室内, 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辅助热源。 8.2.4 格栅可建于室内,或采用加热设备防止其结冰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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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进出水管、污泥回流管、硝化液回流管等均需增加保温层, 防止其结冰堵塞。进水管可额外加装加热设备,提高进水温度。 也可在鼓风机旁构建加热装置,将冷空气加热至较高温度,再经 风机加压升温,通过曝气提高池体内水温。
8.3 其他
8.3.1 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与处置过程产生臭气对周边人居 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对臭气进行处理,满足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 执行。 8.3.2 农牧区污水设施可精简管理用房。 8.3.3 污水和污泥处理设施的泵和风机应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噪 声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8.3.4 污水处理站供电可按三级负荷等级设计,重要地区的污水 处理站宜按二级负荷等级设计。分散式污水处理站鼓励以太阳 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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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规模小、总数量多、布局分 散,项目建设宜按区域分片实施,可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和委托 工程监理等工作。 9.1.2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业性强,且单个设施建设 规模小,应鼓励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对于采用一体化处理设备 的项目,应鼓励具有资质的设备供应商作为总承包商进行工程规 划、设计、设备供应以及施工安装和调试。 9.1.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除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 地方规定外,还应明确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中的其他特定职责。 9.1.4 工程施工单位需具备污水处理施工资质及实践经验,并由 专业施工团队开展施工。 9.1.5 工程项目的验收应与后续的运行管理紧密衔接。
9.2 施工
9.2.1 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施工资质,除遵守相关的施工技 术规范之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劳动安全及卫生、消 防等国家强制性标准。 9.2.2 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并取得产品合格证。 9.2.3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设备、材料、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等 中间环节的质量验收。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进 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9.2.4 污水处理构筑物、混凝土结构工程、管道工程的施工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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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以及设备安装均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与规定。
9.3 验收
9.3.1 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约规定的内容及施工图纸的要 求,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内容,并在设备、工艺调试完成后,方可 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9.3.2 基槽验收:项目施工单位应在设施基槽开挖后,会同建设、 监理、设计、地勘单位相关负责人对基槽进行现场验收,基槽验 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将验收的资料立卷归档。 9.3.3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工程实体验收,管道、混凝土结构、构筑物的施工和验收,设备 安装和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资料验收,建设单位应 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9.3.4 验收项目宜包括设施处理前后的水量、水质指标。 9.3.5 政府投资项目应做分部分项验收工作,并满足 《青海省政 府投资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38]号的规定。 9.3.6 自行建设项目需向当地城建部门报备,并满足本导则要求, 按双方约定进行验收。
9.4 管理
9.4.1 建设单位可将污水处理设施委托第三方单位运营或自行运营。 9.4.2 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设立专职机构负责设施的运行 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养护的督察、 指导、回访、服务、考核工作。 9.4.3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纳入城乡统筹管理体系,由建设 部门及监管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9.4.4 污水处理站应制定严格、健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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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运行和维护
10.1 一般规定
10.1.1 应定期对污水收集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淤积或堵塞 立即疏通。 10.1.2 排水管道接口处易松动,应定期检查管道接口和转弯处。 室外塑料管道在长期日照下,易产生裂纹,因此布设排水管道时 应考虑到其使用寿命,如发现开始产生裂纹,应进行管道更换。 10.1.3 定期检查和清理检查井。
10.2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10.2.1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方式包括建设单位自管、设备供 应商代管、集中委托运行、农户自管等,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 宜的方式。 10.2.2 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正式交付之前 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及时将施工资料及系统运行管理 要求等一并交付。 10.2.3 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 技术指标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按照要求巡视检查污水处理设施 的运行情况并按时做好运行记录。 10.2.4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保养、检查和清扫, 预防设备发生功能障碍和故障。 10.2.5 应建立健全资料保存的规章制度,保存的资料应包括基础 资料和运行管理资料,资料应完整、准确、客观、清晰,并有专 人负责保管。 10.2.6 所有的维护管理记录应事先准备好记录表格或表单,记录 应确保正确、清晰、及时。使用计算机进行记录的维护和运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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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应有备份。 10.2.7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前,建设单位组织运行管理方进行培训。 10.2.8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后,建设单位应进行使用运行的回访。
10.3 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
10.3.1 为保障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效运行,应建立相应 的监管机制。 10.3.2 应要求运行管理责任人或运行管理单位定期提交运行管理 报告,并进行审核。 10.3.3 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10.3.4 应委托检测机构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进行监督性检 测,核对运营报告提供的数据。 10.3.5 应依据监管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行管理质量进行考核,并 向主管部门提交监管考核结果,作为运行管理费用支付的依据。
10.4 污水水质监测
10.4.1 监测点位设在排污单位的总排口。 10.4.2 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 入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总排口设置监测点。 10.4.3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下游配套建设有人工湿地等净化工 程,或是出水流经具有一定净化功能的自然湿地、生态沟渠等间 接排入受纳水体时,可将所流经的人工湿地工程、自然湿地、生 态沟渠等的出水作为污水处理排放的末端出水进行监测考核。 10.4.4 监测频次和采样时间等要求,应按照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 技术规范》 HJ/T 91 的有关规定执行。 10.4.5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宜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排 污口规范化整治的相关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 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并宜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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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污水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参照 《地表水和污水监 测技术规范》 HJ/T 91 执行。有新发布的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水污染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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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需”,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 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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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7959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村镇规划卫生规范》 GB 18055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4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GB 51221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27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 GB/T 37071 《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 GB/T 38836 《农村三格式户厕运行维护规范》 GB/T 38837 《农村集中下水道收集户厕建设技术规范》 GB/T 38838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GB/T 402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47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3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4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74 《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76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77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5 《生物滤池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4 《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HJ-BAT-9 《镇 (乡) 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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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 CJJ/T 163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DB 63/T 138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DB 63/T 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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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青海省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导则
条文说明
目录
3 一般规定 ……………………………………………………… 29 4 用水量与水质 ………………………………………………… 32
4.1 用水量 …………………………………………………… 32 4.2 水质 ……………………………………………………… 32 5 污水收集系统 ………………………………………………… 34 5.1 污水收集方式 …………………………………………… 34 5.2 排水设施 ………………………………………………… 34 6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 …………………………………… 39 6.1 预处理设施 ……………………………………………… 39 6.2 生物处理设施 …………………………………………… 41 6.3 自然生物处理 …………………………………………… 44 6.4 消毒技术 ………………………………………………… 47 7 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工艺 …………………………………… 48 7.1 处理工艺选用 …………………………………………… 48 7.2 分散式处理工艺 ………………………………………… 48 7.3 集中式处理工艺 ………………………………………… 48 7.4 出水资源化利用 ………………………………………… 49 8 附属设施 ……………………………………………………… 50 8.1 污泥处理与处置 ………………………………………… 50 8.2 保温措施 ………………………………………………… 50 8.3 其它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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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验收 ……………………………………………………… 52 9.1 一般规定 ………………………………………………… 52 9.2 施工 ……………………………………………………… 52 9.3 验收 ……………………………………………………… 52 9.4 管理 ……………………………………………………… 53
10 运行和维护 …………………………………………………… 54 10.1 一般规定 ……………………………………………… 54 10.2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 54 10.3 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 ………………………………… 56 10.4 污水水质检测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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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3.0.1 关于农牧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原则的规定。2018 年,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要因地 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 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2019 年,中央农 办等部门印发了 《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提 出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 2021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 案 (2021—2025 年)》,明确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和城乡结合部、 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农村生 活污水,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2022 年,生态环境 部等部门联合印发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2021— 2025 年)》,提出要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 和运行,与供水、改厕、水系整治、农房道路建设、农业生产、 文旅开发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为落实国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工作要求,我省先后发布了 《青海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 五”规划》 和 《青海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021 —2025 年)》 等,根据目前农牧区污水处理现状,村庄污水处理 应避免机械套用城镇污水处理工艺及其他已有工艺,并保障相应 的出水水质要求。村庄污水处理应满足适用性、经济性的要求, 充分利用已建排水设施,以降低投资成本。 3.0.2~3.0.3 关于农牧区污水适宜处理技术选用的相关规定。有关 技术的选型宜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4 关于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设置的要求。 3.0.5 关于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的要求。 3.0.6 关于农牧区生活污水的处理排水体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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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关于餐饮废水设置隔油池设置的要求。 3.0.8 关于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选址的要求。 3.0.9 关于处理单元的材质相关要求,处理单元的材质关系整个 处理系统的运行寿命: 分散式及小集中收集系统的污水处理设备池体根据使用及运行经 验鼓励采用整体缠绕式玻璃钢材质、钢板 (SPAH) 材质,聚乙烯 (PE) 材质等新型材质,材质相关参数应参照下表执行。
表 1 新型材质参数表参考值
整体缠绕式 玻璃钢材质
树脂应选用优质不饱和聚酯树脂,增强材料采用无碱玻璃纤 维及其制品。 玻璃钢的巴氏硬度应≮35,弯曲强度应≮180MPa,拉伸强度应 ≮100MPa;容重不小于 45Kg/m³。
钢板材质 SPAH
池体钢板材料 SPAH、Q235NH 耐候钢板,厚度≮6mm,结构框架 方管材质 Q235A,管材厚度≮5mm,地上式设备顶盖上顶面采 用≮2mm 厚度花纹板/防滑板,外罩钣金使用≮1.5mm 冷板/镀 锌板。地埋设备人孔盖使用≮1.5mm 冷板/镀锌板喷塑聚;
材 料 密 度 控 制 在 0.94~0.96g / cm3 之 间 ;氧 化 诱 导 时 间 乙烯(PE)材质 (190℃)>20min;熔体质量流动速率(190℃,2.16Kg)控制在
3.0~4.5g/10min。
大集中式收集系统的污水处理设备池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 构,应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建设应满足国家规范 规定。 3.0.10 关于污水处理设备辅助能源的相关规定。 3.0.11 关于污水处理系统排放体制资源化利用的相关规定。 3.0.12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设备和智能化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不断涌现。 为此,鼓励在排水工程项 目中采用经过鉴定、节地节能和经济 高效的新技术,提高管理水平,逐步采用智能化的技术和设备, 来代替人工进行操作和管理。 3.0.13 本条规定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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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负责工程建设的相关主体来判断和决定的。这些相关责任主 体通常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工 程建设活动的各方。他们需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 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来评估和确定所采用的技术方 法和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0.14 关于污水处理系统设置监管平台和仪表监测和自动化的要 求。本条规定了设置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污水 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量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态,设置异常自 动报警,视频/图像监控现场实况。 3.0.15 本条规定了排水工程的各种安全性要求。本条高度概括了 排水工程在建设和运行中对生态安全、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安 全、生产安全和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安全性要求。排水工程 与城市水环境和水生态的质量息息相关,污水处理厂 (站) 的尾 水在排入河道前,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 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在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中也必须符合相关污泥 泥质标准,避免二次污染。排水工程设施排放的噪声、臭气也应 符合相关要求,降低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3.0.16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站点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的安 装、调试、验收、维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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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量与水质
4.1 用水量
4.1.1 用水量参考青海省经济条件、气候分区、地理位置、海拔 高度、《用水定额》 DB63/T 1429 等确定。 4.1.2 污水处理设施水量设计的基本原则。
表 2 青海省农牧区居民日用水量参考值
用水定额
类别
农村 居民 西宁市、海东市
单位
公共取水 点、或水龙 头入户、定
时供水
40
水龙头入户、基本全日供水
有洗涤设施 少量卫生 设施
有洗涤设施, 卫生设施 齐全
60
80
海南州、黄南州、
30
45
65
海北州
L/(人·d)
果洛州、玉树州
20
40
60
海西州
30
55
75
注:数据依据《用水定额》DB63/T 1429,并参考《青海省地方标准农牧区生活污 水处理技术指南》DB63/T 1389。
4.1.3 关于调查数据缺乏时确定水质水量确定方法。对于缺乏调 查数据的地区,可根据经济条件、用水现状、厕所模式等确定排 水量,也可根据排水系数确定,取值范围为 0.2~0.8。
4.2 水质
4.2.1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水质的确定方法。水质参考值依照 《青 海省地方标准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 DB63/T 1389。
32
4.2.2 排放要求排放标准和水质标准应满足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排放标准》 DB63/T 1777 的排放标准,此外还应考虑到经济性、 适用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直接排入村庄或集镇附近环境 功能未明确水体时,应根据处理规模,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 处理规模大于等于 100m3/d 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水污染物排 放执行表 1 中的一级标准;
2 处理规模在 20m3/d (含) ~100m3/d (不含) 的污水处理设 施,其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中的二级标准;
3 处理规模小于 20m3/d 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水污染物排放执 行表 1 中的三级标准。
4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住宅暂允许保留,仅针对原 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 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产生的生活污水必须进行收集处理, 为上述情形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 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 行二次处理。
5 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在 350m3/d 以下的,执行表的标准具体 如下:
1)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 GB3 838 地表水 Ш 类水域 (划定 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水域和 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2)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V 类功能水域 或 GB 3097 海水三、四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3)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村庄的污水处理站, 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 时,执行三级标准。
4)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稀释能力较小、 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微水体,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大小限 定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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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水收集系统
5.1 污水收集方式
5.1.1 对于部分城镇近郊地区,可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统一处理的 相关规定。适宜采用纳管处理方式的村庄如下:1、位于城镇内 或周边的村庄;2、已纳入城镇排水系统规划;3、通过经济比 较,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排水管道建设与维护费低于村庄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费的村庄。 5.1.2 收集系统的分类。 5.1.3~5.1.5 收集系统的分类依据。
5.2 排水设施
5.2.1 排水管道的建设原则和依据。 5.2.2~5.2.9 排水设施建设的基本规定。
1 农村生活污水排水管材选取应遵循性能可靠、造价合理、 便于施工和维护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管道沿线的地质条件。
2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道的管材可根据地方实际选择塑料 管、混凝土管等多种材料,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基础简单、接口方 便、施工快捷的塑料排水管 (包括 UPVC 管、HDPE 管等)。
3 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井盖宜采用球墨铸铁、灰口铸铁、 混凝土等材质。
排水管渠应根据村镇规划,结合当地情况,统一布置,分期 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应按规划期内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设计。
4 排水管渠充满度应满足 《镇 (乡) 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2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4 的相关要求。
5 污水干管的管径不宜小于 200mm,坡度不宜小于 0.3%;明 渠的底宽不宜小于200mm,深度不小于300mm,底坡不宜小于 0.5%。
34
6 乡村道路下污水管道覆土厚度不小于 0.7m,管顶标高宜低 于当地冻土深度,并与建筑外墙、留有安全间距。
7 污水管道铺设应尽量避免穿越场地、农田,避免与沟渠、 铁路等障碍物交叉,并应按有关规范设置检查井。
表 3 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管道适用参照表
序号 材质 口径
配件
施工 连接 方式 方式
适用对象
收集规模 (立方米/日)
1
DN100 管接、套管 开挖 胶粘 零散农户、
<10
自然村寨
2
DN150 管接、套管 开挖 胶粘 自然村寨、小型
UPVC 管
村寨排水干管
(PVC 管)
中型自然村寨
3
DN200 管接、套管 开挖 胶粘 排水干管
10~50 50~100
4
DN300 管接、套管 开挖 胶粘 大、中型自然村 100~200
寨排水干管
5
DN150 管接、套管 开挖 热熔 自然村寨、小型
<50
村寨排水干管
6 HDPE 管 DN200 管接、套管 开挖 热熔 中型自然村寨
(PE 管)
排水干管
50~100
7
DN300 管接、套管 开挖 热熔 大、中型自然村 100~200
寨排水干管
5.2.10~5.2.12 排水工程地下构筑物防水混凝土的使用原则及性能 要求。 5.2.13~5.2.15 排水工程所用结构材料的性能要求。 5.2.16 排水工程受腐蚀性介质作用时结构材料的性能要求。 5.2.17 地下排水工程施工遇地下水时应进行降排水措施,并注意 以下事项:
1 施工降排水系统的排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的 河道或排水管道。
2 降排水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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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3 施工过程中不得间断降排水,并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检查
和维护;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降排水。 4 冬期施工应对降排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停止抽水时应及
时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5.2.18 本条强调开挖基坑的边坡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来确定, 而不能仅依据施工经验确定;在软土基坑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 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口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土质条件良好、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周围环境条件允许 时,深度在 5m 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 4 的 规定:
表 4 深度在 5m 以内的基坑边坡的最陡坡度
序号
土的类别
边坡坡度(高:宽)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
1
中密的砂土
1:1.00
1:1.25
1:1.50
2
中密的碎石类土
(充填物为砂土)
1:0.75
1:1.00
1:1.25
3
硬塑的粉土
1:0.67
1:0.75
1:1.00
4
中密的碎石类土
(充填物为黏性土)
1:0.50
1:0.67
1:0.75
5 硬塑的粉质黏土、黏土
1:0.33
1:0.50
1:0.67
6
老黄土
1:0.10
1:0.25
1:0.33
7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1.25
-
-
注:有成熟施工经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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