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5624-2025 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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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13.200
CCS A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5624—2025
代替GB/T35624—2017
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technicalrequirementsofemergencyshelters
2025-01-24发布2025-08-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5 规划……………………………………………………………………………………………………… 1
6 设计……………………………………………………………………………………………………… 2
7 建设……………………………………………………………………………………………………… 4
8 管护……………………………………………………………………………………………………… 5
9 使用……………………………………………………………………………………………………… 5
10 检查评估………………………………………………………………………………………………… 6
参考文献……………………………………………………………………………………………………… 8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GB/T35624—2017《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与GB/T35624—2017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内容(见第1章,2017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7年版的第3章);
c) 增加了“总体要求”“规划”“设计”“建设”“管护”“使用”以及“检查评估”共7章,并增加了对应
章节的技术内容(见第4章~第10章);
d) 将“分级”更改为“分级分类”,删除了级别和时间要求的技术内容(见5.3,2017年版的第3章);
e) 更改了“选址与布局”内容(见5.4,2017年版的第4章);
f) 将“设施”更改为“设施设备及物资”(见6.4,2017年版的第5章);
g) 将“应急转换”更改为“平急转换”,删除了新建、改建项目的应急转换要求,将设施与设备的应
急转换要求调整为平急转换的技术要求(见9.1.3,2017年版的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应急管理与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
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科技大学、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应急管理部国家
自然灾害防治研究院、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秦挺鑫、高玉峰、周倩、屈莹、李志强、李湖生、张孝奎、蒋艳灵、赵刚、高玉坤、
杨昆、陈鑫、孙泽飞、潘志新、孟祥程、黄帅、李海鹏、王丹丹、张学华、李匡、李晓丽。
本文件于201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应急避难场所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密切相关,贯穿于重大突发事
件预防准备、预警响应、抢险救援和过渡安置全过程,是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兼顾防空、防疫等领域
避险避难的一项重要手段。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
职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合力指导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建设、管护、使用和检查评估等全生命
周期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化对科学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全生命周期工作,促进全国应急避难场所工作系统
性重塑和整体性重构发挥重要指导作用,对建立完善以常设应急避难场所为主体、临时应急避难场所为
补充的全国多层次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GB/T35624—2017《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已难以适应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和健全
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新任务新要求。本文件对GB/T35624—2017《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
求》进行了修订,将应急避难场所适用范围扩展至城乡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
计、建设、管护、使用和检查评估等提供了通用性、纲领性技术要求。

GB/T35624—2025
应急避难场所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建设、管护、使用、检查评估等环节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计、建设、管护、使用、检查评估等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44012 应急避难场所 术语
GB/T44013 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
GB/T44014 应急避难场所 标志
GB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YJ/T26 应急避难场所 设施设备及物资配置
3 术语和定义
GB/T4401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总体要求
4.1 应统筹城乡教育、体育、文化、旅游等公共设施,以及防灾、防空、防疫等应急避难资源的平急两用、
共建共用。
4.2 应综合地理地质环境、气象水文条件和城乡人口分布、土地资源、公共设施与场地空间、灾害事故
风险等因素,合理规划和设计适宜级别类型的应急避难场所。
4.3 应遵循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因地制宜规范建设和管护使用各级各
类应急避难场所。
5 规划
5.1 风险分析
5.1.1 应全面梳理规划区域内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源,分析及确定规划区域内所面临的风险种
类、风险大小、影响程度和空间分布等。
5.1.2 应综合规划区域内突发事件风险,分析规划区域内应急避难人口数量、年龄构成及空间分布等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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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5624—2025
5.2 资源分析
5.2.1 应调查、调研规划区域内可用的防灾、防空和防疫等各类应急避难资源,包括空间位置、类型、建
筑场地条件、适宜避难种类、可用避难面积和基础设施情况等信息。
5.2.2 应分析评估应急避难资源安全性、设防情况和交通通达性,剔除不适宜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
资源。
5.3 分级分类
应按照GB/T44013明确不同级别和类型应急避难场所的空间分布和建设要求,设计构建适宜级
别和类型的应急避难场所。
5.4 选址与布局
5.4.1 避难场所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危险区和洪涝灾害危
险区,远离行洪区、水库泄洪区、山洪威胁区,以及高压线走廊、油气管道、危化品仓储区、大型化工园区、
尾矿库、易燃易爆或核放射物储放地等影响范围和建(构)筑物垮塌范围。
5.4.2 避难场所选址应符合便捷性要求,场地周边交通便捷,有利于避难人员前往,以及车辆、设施设
备和物资运送。
5.4.3 避难场所选址应便于接入市政基础设施,具备供电、供水及排污等能力。
5.4.4 避难场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总量够用、既有尽用,避开应急避难服务重叠区,最大
限度覆盖服务盲区。
6 设计
6.1 总平面
6.1.1 避难场所总平面设计应综合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植被覆盖及避难需求等因素。
6.1.2 避难场所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建筑布局、功能区、出入口、管网、无障碍设置等内容。
6.1.3 避难场所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顺畅,管理维修方便,并满足当地相关规划要求;
b) 室外场地地形较平坦,利于空气流通,便于排水;
c) 设置2个及以上连接不同方向道路的出入口,连接出入口的主要通道应满足消防、安全疏散和
物资运输、医疗救护等专用车辆通行要求以及GB55037的防火宽度要求;
d) 应急停车区车位数量、宽度、高度等优先考虑满足应急救援车辆停放;
e)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GB50763要求。
6.2 避难场地及建筑
6.2.1 避难场地设计应保障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避难人员集散以及无
障碍设施设置。
6.2.2 避难场地内应急通道数量、宽度应与避难时长、可容纳避难人数和功能区要求相适应。
6.2.3 避难建筑间距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
生等需求。
6.2.4 避难建筑及结构设计应符合抗震、防洪、防涝、防雷、防风、防火等设防要求。
6.2.5 避难建筑及结构应按照可容纳避难人数设计配套设施、疏散通道走向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
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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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功能区
6.3.1 紧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集散区、指挥管理区、医疗救治区、物资储备区、清洁盥洗区、垃圾储运
区、应急停车区等功能区。
6.3.2 短期避难场所在紧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基础上增设应急宿住区、防疫隔离区、餐饮服务区等功
能区。
6.3.3 长期避难场所在短期避难场所功能区基础上增设文体活动区、临时教学区、公共服务区、直升机
起降区等功能区。
6.3.4 各功能区应与内部应急通道相连接,并按照GB/T44014设置相应标志标识。
6.3.5 各功能区之间应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设置消防通道。
6.3.6 室外型避难场所应综合地形、水域、风向、植被覆盖等情况以及有效避难面积设置功能区。
6.3.7 室内型避难场所应结合避难建筑用房的日常用途综合设置功能区。
6.3.8 各类避难场所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求适当增减功能区。
6.3.9 应急集散区位置应便于连接避难场所主干道,设置可供避难人员快速集散使用的场地空间和集
散设施。
6.3.10 应急宿住区应设置在便于避难人员安全疏散的位置,进行避难宿住设施和配套设施布置,宜按
照可容纳避难人数、有效避难面积、家庭数量、男女比例等因素进行分组,并采取必要的隐私设计。
6.3.11 指挥管理区宜优先利用场所原有办公区或综合控制室进行设计,并设置应急通信接口。
6.3.12 医疗救治区应设置单独的供水点和垃圾收集点。
6.3.13 清洁盥洗区应具备给水和排污设计,结合应急宿住区位置进行附设,并与应急宿住区保持卫生
防护距离。
6.3.14 垃圾储运区应设置在室外主要风向的下风向位置,与其他应急功能区保持卫生防护距离。
6.3.15 应急停车区应利用场所内原有的停车位或周边500m 范围内可用场地资源进行设置,主要通
道宽度、高度以及车位大小设计宜优先满足应急救援车辆停放。
6.3.16 直升机起降区应设在空旷、平坦、无妨碍直升机起飞降落的地带,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起降坪的大小应能包含一个直径不小于直升机全尺寸的1.5倍的圆,当采用矩形起降坪时,长
度不应小于直升机机长的1.5倍,宽度不应小于旋翼直径的1.5倍。
b) 起降坪应有明显标识,标识为黄色或白色,标出额定起降直升机荷载、主要起落方向、起落区、
安全区等。
c) 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周围应设安全区,安全区应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四周至少延伸
3m 或直升机全尺寸的0.25倍的距离,并应两者中取较大值;除因功能要求而设置在安全区
内的易折物体外,安全区内不应有固定的物体,且易折物体不应超过以最终进近和起飞区边缘
25cm 高度为底线、向外升坡为5%的平面。
d) 起降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6.3.17 其他应急功能区应设置可用的场地空间,并结合可避难人数、有效避难面积以及功能需求进行
合理设计。
6.4 设施设备及物资
6.4.1 应急避难场所应按场所类型配套相应的设施设备,结合所在地区灾害环境、气候特点、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建筑与场地等基本条件,在满足应急避难基本功能需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舒适度和便利性。
6.4.2 紧急避难场所应配置满足1d以内用于紧急避险的应急集散、指挥管理、医疗救助、物资储备、清
洁盥洗、垃圾储运、应急停车、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通风、应急消防、应急供暖或降温、应急通道、抢
修抢建、无障碍、标志标识等基本设施设备及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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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短期避难场所应在紧急避难场所基础上增配满足2d~14d短期避难需求的应急宿住、防疫隔
离、餐饮服务、应急排污、安全保卫等设施设备及物资。
6.4.4 长期避难场所应在短期避难场所基础上增配满足15d~180d临时生活安置需求的文体活动、
临时教学、公共服务、直升机起降等设施设备及物资。
6.4.5 应急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供水设施宜优先利用市政给水设施,当地无市政给水的,
应视水源水质情况配置净滤水设备。
6.4.6 应急供电设施应设置为双回路供电或双重电源,条件受限时也可设置单回路供电但需配置应急
电源或发电机。
6.4.7 应急厕所应设置成固定或移动式厕所,厕位数量应不少于可容纳避难人数的2%并按照男女比
例1∶2设置。室外型避难场所应急厕所应位于避难场所主要风向的下风向,并与应急宿住区保持8m
以上距离,室内型避难场所应急厕所应设置通风设施。
6.4.8 应急排污设施设置宜优先考虑与市政排污管道相连接,当不具备连接基础时应单独设计排污管
线或设置移动应急排污设施。
6.4.9 视频监控设备应覆盖应急集散区、应急宿住区等重要功能区及场所内主要道路及出入口。
6.4.10 室内型避难场所应视通风情况设置应急通风系统。
6.4.11 各类设施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在应急期间需要紧急引入的设施设备应提前设计预留接口。
7 建设
7.1 新建
7.1.1 与城乡公共设施、场地空间和住宅小区等同步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与依托的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1.2 与防空、防疫等公共建筑和场地空间等融合共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根据实际统筹防灾、防空、
防疫等功能转换或预留接口建设。
7.1.3 新建避难场所应按照避难功能考虑建筑设防、空间布局、设施配置、平急转换等要求,在不增加
或避免增加主体结构施工难度、成本投入的情况下将应急避难功能融入到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投入
使用当中。
7.1.4 新建避难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应急避难功能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共同通过验收。
7.2 改造
7.2.1 应急避难场所改造前,应评估依托的公共建筑及场地空间是否符合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安全、设
防要求和交通通达性要求,依托的公共建筑及场地空间功能与改造场所预设的应急避难功能、可使用的
有效避难面积、预计可容纳避难人数等目标的差距,根据功能需求和效果目标制定改造方案。
7.2.2 改造方案应明确实施单位、任务分工、责任要求、改造时序、功能效果等。
7.2.3 改造内容一般包括工程结构加固、功能区划设与调整、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等,并满足下列
要求:
a) 根据要改造场所对应的级别、类型,明确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求,通过工程结构加固等消除建
筑结构潜在的安全隐患;
b) 通过改造提高建筑结构的耐久性和使用年限,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减少维护成本和投资;
c) 通过功能区划分与调整、设施设备和物资配置,改善避难环境和功能,提高避难舒适性和实用
性,使其更符合避难人员的生活需求;
d) 在满足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避难场所的改造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使用
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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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指定
7.3.1 指定避难场所前,应评估指定的公共建筑及场地空间是否符合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安全、设防要
求和交通通达性要求,是否具备相对完善可用的人员集散、宿住、餐饮、清洁盥洗等基本生活设施,以及
供电、供水、供暖降温、排污等基础设施,或具有可根据需要设置或扩展相关功能设施的基本条件。
7.3.2 拟指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建筑与场地空间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选址符合5.4相关要求;
b) 避难场地及建筑符合6.2相关要求;
c) 功能区和设施设备物资符合6.3和6.4的相关要求。
7.4 验收
新建、改造和指定避难场所投入使用前,应按照规划和设计进行竣工验收。
8 管护
8.1 制度机制建设
8.1.1 应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制度机制,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平时管护制度和急时使用制度,明
确平时运维管理机构和急时指挥管理机构。
8.1.2 平时管护制度机制应包括日常管理制度与机制、应急预案、平急转换方案、设施设备物资维护供
应工作方案等内容。
8.1.3 平时运维管理机构应由依托场所日常运维管理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构成。有专职运维管理机
构要求的避难场所应按其要求设置。
8.1.4 急时使用制度应包括启动、运行和关闭恢复预案、平急转换流程、设施设备使用手册、安全管理
制度、突发情况应急预案以及关闭恢复后评估和总结方案等内容。
8.1.5 急时指挥管理机构应由政府工作人员、管理运维相关方负责人、安置社区(村、单位)负责人等相
关人员构成,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调整。
8.2 设施设备维护和物资保障
应按照YJ/T26相关要求配备、增补应急设施设备物资,按照设施设备质保和维护要求进行维护、
保养和更换,及时维修受损设施设备。
8.3 宣传和演练
应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位置、设施、功能、应急避难路线等
信息,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宣传、培训和演练。
8.4 信息维护
8.4.1 应记录和报送相应的管理制度文本、协议方案文本、运维信息、备案信息。
8.4.2 应对应急设施设备物资接收、维护和流转信息进行登记、更新,录入信息化系统。
8.4.3 应对应急避难场所重点区域、主要出入口视频监控录像进行回放巡查。
9 使用
9.1 启用
9.1.1 应依据设定的启用条件和启用要求等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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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5624—2025
9.1.2 启用前应由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运维相关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对场所设施设备安全检查,评估
场地安全、建(构)筑物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防洪排涝要求以及出口通道,符合评估要求后方
可启用。
9.1.3 应急避难场所在启用时应停止场所平时功能运作状态,依照平急转换方案对功能分区、应急设
施设备、避难场所标志标识、功能布局图等进行有序转换。
9.1.4 应按照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预案和应急避难路线,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疏散行动,采取边引导边就
位的方式,对特殊人群进行优先帮扶,有秩序地将应急避难人员引领到达应急避难场所。
9.2 运行
9.2.1 运行期间应统计或登记应急避难场所工作人员、志愿者、避难人员,并为登记在册的应急避难人
员配发身份识别卡。
9.2.2 应为避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常用)药品等基本生活保障,提供的应急物资供应量应满足应
急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9.2.3 应设专人保管应急物资,负责维持应急物资发放秩序和清点核对每日剩余物资数量。
9.2.4 短期、长期避难场所应为避难人员提供应急宿住设施保障,并指派负责人对应急宿住区和宿住
单元进行管理。
9.2.5 应提供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服务保障,做好应急功能区的清洁消毒和传染病防疫工作。
9.2.6 应为应急避难场所及避难人员提供对外联络通信保障。
9.2.7 短期、长期避难场所应提供车辆服务保障,为避难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专用车辆应统一停放。
9.2.8 应重点关注应急避难场所和设施安全,与相关部门协作收集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及相关风险信
息,检查避难建(构)筑物安全、燃气燃煤安全以及食品加工安全等情况。
9.2.9 应保障应急避难场所治安消防服务,利用应急避难场所监控设施,对场所内治安情况和重要目
标消防进行实时监控,派专人进行消防巡检和治安巡逻。
9.2.10 应利用技术手段对工作人员、志愿者、应急避难人员登记和退出以及救灾物资接收与发放进行
信息管理。
9.2.11 应采集分析和上报避难场所运行信息,向应急避难人员及时发布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动态、政策
信息、生活信息和抗灾救灾知识等内容。
9.2.12 应及时对受损建(构)筑物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与加固,无法抢修抢建的应实施应急避难人员
转移疏散。
9.3 关闭恢复
9.3.1 应按照设定的关闭条件、关闭时间、撤离安排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关闭应急避难场所。
9.3.2 应急避难场所关闭前,应组织应急避难人员有序疏散撤离。
9.3.3 应急避难人员撤离后,应及时检查、收集、清点并根据应急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设施设备及
物资,关闭应急避难场所,恢复平时功能。
10 检查评估
10.1 检查
应急避难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建设和执行、总体功能运行、建(构)筑物现状和
使用、设施设备及物资管护、应急避难场所宣传及演练、信息维护、运行总结报告、档案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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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5624—2025
10.2 评估
10.2.1 使用结束后应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并提出功能区布局、功能完善要求和恢
复修缮方案,上报相关部门。
10.2.2 评估报告应包括急时使用相关制度执行,以及场所启用、运行和关闭恢复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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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5624—2025
参 考 文 献
[1] GB50201—2014 防洪标准
[2]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应急〔2023〕76号)
[3] 关于印发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应急〔2023〕135号)
[4] 关于印发应急避难场所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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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3月5日 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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