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744-2025 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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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13.200
CCS A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744—2025
代替GB/T33744—2017
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规范
Specificationformanagementoperationandmaintenanceofemergencyshelters
2025-01-24发布2025-08-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3
4.1 基本要求…………………………………………………………………………………………… 3
4.2 一般规定…………………………………………………………………………………………… 3
5 管护使用制度建设……………………………………………………………………………………… 3
5.1 平时管护制度建设………………………………………………………………………………… 3
5.2 急时使用制度建设………………………………………………………………………………… 4
5.3 急时指挥机构设置………………………………………………………………………………… 4
6 平时管护………………………………………………………………………………………………… 5
6.1 设施设备物资维护………………………………………………………………………………… 5
6.2 宣教和演练………………………………………………………………………………………… 5
6.3 信息维护…………………………………………………………………………………………… 5
7 急时使用………………………………………………………………………………………………… 6
7.1 启用………………………………………………………………………………………………… 6
7.2 运行………………………………………………………………………………………………… 7
7.3 关闭恢复…………………………………………………………………………………………… 11
8 检查评估………………………………………………………………………………………………… 11
8.1 检查考核…………………………………………………………………………………………… 11
8.2 评估总结…………………………………………………………………………………………… 11
附录A (规范性) 应急避难场所数据表………………………………………………………………… 13
附录B(资料性) 应急避难场所居民安置卡模版……………………………………………………… 19
参考文献…………………………………………………………………………………………………… 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 文件代替GB/T33744—2017《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运行管理指南》,与GB/T33744—2017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范围”内容(见第1章,2017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7年版的第3章);
c) 增加了总体要求(见第4章)、管护使用制度建设(见第5章)、检查评估(见第8章);
d) 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中制度建设和安置运行中的指挥机构设置更改为管护使用制
度建设(见第5章,见2017年版的第5章、第7章);
e) 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更改为平时管护(见第6章,2017年版的第4章);
f) 将应急启用、安置运行和安置运行结束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急时使用(见第7章,2017年版的
第5章、第6章、第7章);
g) 将应急避难场所分级管护、分类使用和行业标准《自然灾害避灾点管理规范》(YJ/T23—
2014)中管护使用相关内容更改至对应章节(见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2017年
版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
h) 更改了附录(见附录A 和附录B,2017年版的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K、
附录L);
i) 删除了附录C、附录I、附录J(见2017年版的附录C、附录I、附录J)。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应急管理与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0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中心、中国水利水电
科学研究院、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应急管理部国家自然灾害防治研
究院、北京科技大学、四川省地震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志强、高玉峰、李晓丽、徐志双、温和平、周倩、杨昆、王丹丹、秦挺鑫、文鑫涛、
谭明、任静、张孝奎、高玉坤、黄帅、陈虹、孙泽飞、潘志新、宋文龙、刘秋强、陈永权、折欣、陈维锋、徐一婷。
本文件于201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应急避难场所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密切相关,贯穿于重大突发事
件预防准备、预警响应、抢险救援和过渡安置全过程,是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兼顾防疫、防空等领域
避险避难的一项重要手段。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
职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合力指导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设计、建设、管护、使用和检查评估等全生命
周期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标准化对科学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全生命周期工作,促进全国应急避难场所工作系统
性重塑和整体性重构发挥重要指导作用,对建立完善以常设应急避难场所为主体、临时应急避难场所为
补充的全国多层次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GB/T33744—2017《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运行管理指南》已难以适应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和健
全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新任务新要求。本文件对GB/T33744—2017《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运行管
理指南》进行了修订,同时整合了YJ/T23—2014《自然灾害避灾点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将主要应对
单一避难种类的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标准,修订转化为应对多个避难种类的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
标准,为统筹规范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管护和使用提供科学有效
支撑。

GB/T33744—2025
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所涉及的制度建设、平时管护、急时使用、检查评估等环节要
求,描述了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运维相关方1)对新建、改造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指定应急避难
场所可参照使用。
1) 管理运维相关方包括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管理单位、运维单位、产权单位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8208.2—2001 地震现场工作 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GB/T24335—2009 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
GB/T44012—2024 应急避难场所 术语
GB/T44013 应急避难场所 分级及分类
GB/T44014—2024 应急避难场所 标志
GB/T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YJ/T26—2024 应急避难场所 设施设备及物资配置
3 术语和定义
GB/T44012—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shelter
新建、改造和指定的用于应急避难人员安置的具有一定生活服务保障功能的安全场所。
注:包括防疫防空与防灾融合共建共用的方舱医院和人防掩蔽场所、人防疏散基地等。
[来源:GB/T44012—2024,3.6]
3.2
省级避难场所 provincialemergencyshelter
由省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省级或市级或县级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省级行政区域或周
边省份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省份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的
应急避难场所。
注:主要包括城镇地区的室内型、综合性的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来源:GB/T44012—202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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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市级避难场所 municipalemergencyshelter
由市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市级或县级或乡镇(街道)级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市级行政
区域或相邻市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本市级行政区域
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
注:主要包括城镇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来源:GB/T44012—2024,4.12]
3.4
县级避难场所 countyemergencyshelter
由县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县级或乡镇(街道)级或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县级
行政区域或相邻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地区及跨本县级行政
区域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
注:主要包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
场所。
[来源:GB/T44012—2024,4.13]
3.5
乡镇(街道)级避难场所 township (subdistrict)emergencyshelter
由乡镇(街道)级或县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乡镇(街道)级或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
于本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或相邻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
时,为本地区及跨本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应急避难人员提供服务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
注:主要包括城镇和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的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来源:GB/T44012—2024,4.14]
3.6
村(社区)级避难场所 village(community)emergencyshelter
由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级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村(社区)建设、管护和使用,主要用于本村(社
区)或周边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时,为本村(社区)及周边村(社区)应急避难人
员提供服务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
注:主要包括乡村地区的室内型或室外型、综合性的紧急避难场所和短期避难场所。
[来源:GB/T44012—2024,4.15]
3.7
长期避难场所 long-termemergencyshelter
用于向一定服务范围内应急避难人员提供紧急避险和15天及以上避难安置及集中救助,并具备符
合应急避难功能配置要求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应急避难场所。
[来源:GB/T44012—2024,4.5]
3.8
短期避难场所 short-termemergencyshelter
用于向一定服务范围内应急避难人员提供紧急避险和2天~14天避难安置及集中救助,并具备符
合应急避难功能配置要求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应急避难场所。
[来源:GB/T44012—2024,4.4]
3.9
紧急避难场所 urgentemergencyshelter
用于向一定服务范围内应急避难人员提供紧急避险,并具备符合应急避难功能基本配置要求的应
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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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紧急避难场所也是应急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其他类型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来源:GB/T44012—2024,4.3]
3.10
避难场所管护 managementandmaintenanceofemergencyshelter
对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和物资及制度机制等进行管理、维护的行为和过程。
[来源:GB/T44012—2024,6.7]
3.11
避难场所使用 operationofemergencyshelter
应急避难场所急(疫、战)时功能正常发挥,以及相关业务、保障机制等持续运转的过程。
3.12
转移安置 transfersettlement
将应急避难员转移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场所安置的行为和过程。
[来源:GB/T44012—2024,6.11]
4 总体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应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主体及职责分工、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等,合作完成应急避难场
所平时管护、急时使用、检查评估等各环节工作。
4.1.2 应对应急避难场所运维状况巡查检查,确保平急(疫、战)功能用途正常使用和及时转换。
4.1.3 应按照GB/T44013的要求进行应急避难场所分级分类管护使用。
4.1.4 省级和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可委托县级管理运维相关方进行管护和使用,县级避难场所、乡镇(街
道)级避难场所可委托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管理运维相关方进行管护和使用。
4.1.5 针对高原、高寒、高温、高山峡谷等特殊地理地质环境和气象水文条件,以及重大危险源、核设施
等高风险区域对应急避难的特殊需求,因地制宜进行应急避难场所管护和使用。
4.2 一般规定
4.2.1 省级、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应做好平时管护制度建设、急时使用
制度建设、急时指挥机构设置,以及设施设备物资维护、宣教和演练、信息维护和启用、运行、关闭恢复、
评估总结等工作。
4.2.2 省级和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应以省级和市级行政区域内主要类型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
他事件应急避难人员的短期、长期避难安置为目标,兼顾跨省级、市级行政区转移安置需求。
4.2.3 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应以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类型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应急避
难人员的紧急转移避险和短期、长期避难安置为目标,兼顾跨县级行政区转移安置需求。
4.2.4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应以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内和村(社区)所有类型
突发事件或需要应急避难的其他事件应急避难人员的紧急转移避险和短期避难安置为目标,兼顾跨乡
镇(街道)级行政区和周边村(社区)转移安置需求。
5 管护使用制度建设
5.1 平时管护制度建设
5.1.1 应面向不同种类突发事件制定避难场所应急方案,衔接各级各地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避难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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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744—2025
机制和避难场所管理机构组成,划定避难场所就近疏散社区范围,编制应急使用手册,标识应急设施位
置,相关内容向管理部门备案。
5.1.2 应合作建立避难场所周边社区联系机制、应急志愿者队伍联系机制,相关内容向管理部门备案。
5.1.3 应制定疏散转移、避难安置方案,相关内容向管理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和安置方案;
b) 应急避难场所演练方案。
5.1.4 应制定设施设备维护和物资供应等管护制度,向管理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及使用情况登记;
b) 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和更新情况;
c) 记录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物资缺损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5.1.5 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照5.1.1~5.1.4进行管护制度机制建设。
5.1.6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应至少按照5.1.1、5.1.4b)进行管护制度机制建设。
5.2 急时使用制度建设
5.2.1 应制定急时应急避难场所使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启用响应机制,指挥机构设置,启动、运行和关闭恢复方案;
b) 平急转换流程、设施设备使用手册、安全管理制度;
c) 通信、电力保障困难时,急时运行和信息处理的替代方案;
d) 应急避难场所关闭恢复后评估和总结方案。
5.2.2 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照5.2.1进行急时使用制度机制建设。
5.2.3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应至少按照5.2.1a)进行急时启用响应机制建设。
5.3 急时指挥机构设置
5.3.1 长期避难场所应设立由政府工作人员、管理运维相关方负责人和安置社区(村、单位)负责人组
成的应急避难场所指挥部,必要时下设工作组,负责管理应急避难人员转移避险和避难安置工作,并在
避难场所设立办公地点。
5.3.2 短期避难场所宜设立由政府工作人员、管理运维相关方负责人和安置社区(村、单位)的负责人
组成的应急避难场所指挥部,负责管理应急避难人员转移避险和避难安置工作,可不设立工作组和办公
地点。
5.3.3 紧急避难场所可不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部,由管理人员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启用应急
避难设施设备。
5.3.4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应明确管理人员。
5.3.5 避难场所指挥部需要设置工作组时,工作组应包括协调联络组、人员安置组、医疗防疫组、治安
消防组、后勤保障组、设施维护组等小组,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各小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协调联络组负责对外联络汇报、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联络、应急避难场所情况统计报告、志愿者
工作分配等工作;
b) 人员安置组负责受灾群众疏散通知与引导、应急避难场所内受灾群众登记、避难场所内住宿分
配、失散人员的登记与查询等工作;
c) 医疗防疫组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心理干预等工作;
d) 治安消防组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内的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
e) 后勤保障组负责安置受灾群众、志愿者住宿保障,避难场所生活物资的管理与供应,垃圾处理
及环境卫生维护,宠物安置等工作;
f) 设施维护组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应急设备设施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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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平时管护
6.1 设施设备物资维护
6.1.1 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进行应急设施设备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按照YJ/T26—2024附录A 中表A.1要求配备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并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增
补应急设施设备物资;
b) 所在区域历史上如曾发生因突发事件导致与外界交通、通信、供水和供电中断的情况,或通过
风险分析发现可能发生此类情况,在避难场所本地设置和加量配置基本生活、医疗救治等必要
的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
c) 按照设施设备质保和维护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换场所内的应急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测
试,及时维修应急设施设备;
d) 与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提供餐饮、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排污、垃圾储运等设施设备的供应
单位签订保障合同,明确应急设施设备外部提供方式和供应方案;
e) 与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提供基本应急物资供应的单位(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商场、超市、加油站、
卫生医疗等)签订保障合同,明确应急物资外部储备与提供方式及供应方案;
f) 宜监测空气质量、水质和噪声等环境因素,确保场所内环境符合健康标准;
g) 按GB/T44014—2024中6.1~6.6要求,制作、维修和更换避难场所主标志、外指向标志、内指
向标志、功能布局图等。
6.1.2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应至少按照6.1.1a)、b)、e)、g)进行应急设施设备维护。
6.2 宣教和演练
6.2.1 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进行宣传和演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合作进行避难场所宣传和演练;
b) 定期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媒介和社区广播、宣传栏、宣传册、宣传片、明白纸等,
向辖区内社会公众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位置、设施、功能、应急避难路线等信息;
c) 组织社区、学校等单位,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宣传、培训和演练,确保相关人员熟悉疏散、避险、避
难程序、应急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
d) 与相关部门合作组织志愿者培训,包括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急救知识、心理支持和安全防护等。
6.2.2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至少按照6.2.1b)、c)进行应急避难场所宣传演练。
6.3 信息维护
6.3.1 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进行平时场所信息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记录和报送相应的管理制度文本、协议外部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方案文本、运维信息、备案
信息;
b) 对应急设施设备物资接收、维护和流转信息进行登记、更新,录入信息化系统,按表A.1、表A.2
的内容记录和报送应急设施设备管理信息、应急物资储备信息;
c) 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于应急避难场所重点区域、主要出入口实现视频巡查、视频回放等
功能;
d) 利用信息系统、二维码、广播系统、大屏幕、小程序等实现场所内信息发布和场所信息共享。
6.3.2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至少按照6.3.1b)、c)进行信息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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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急时使用
7.1 启用
7.1.1 启用条件
满足下列任意条件之一时,可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a) 收到突发事件预报预警;
b) 发生破坏性或有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c) 当地政府发布指令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7.1.2 启用要求
7.1.2.1 收到预报预警或发生有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分析辖区内突发事件影
响区域的受灾群众数量、避难时长需求、容纳和接待能力,按应急方案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7.1.2.2 超过现有避难场所安置能力时,应提出采取临时搭建避难场所和异地转移等安置受灾群众的
建议。
7.1.2.3 不能及时启用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在场所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识并标明不能启用的原因,告知
受灾群众不能进入。
7.1.2.4 经评估应急避难场所可安全使用、但部分设施设备破损的,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破损的设施设备
进行抢修抢建。
7.1.2.5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前应停止避难场所内与应急避难无关的活动。
7.1.2.6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应及时开启所有出入口及设施设备。
7.1.3 安全检查
7.1.3.1 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协同进行场所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得出可用结论后方可启用。
7.1.3.2 应评估避难场所场地是否受到滑坡、泥石流、崩塌、暴雨、洪水、水库河堤溃坝、火灾、化学品泄
漏等直接威胁。如果场地范围内以上类型危险源不能排除,应认定该避难场所不能启用。
7.1.3.3 地震发生后,应按GB/T18208.2—2001中第4章、GB/T24335—2009中第3章评估避难场
所内建(构)筑物,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基本完好状态的建(构)筑物,可认定该建(构)筑物安全,可以用于人员居住,其他情况均应认
定为不适合人员居住;
b) 轻微破坏的建(构)筑物可用作物资储备仓库,不应有人员长期驻留;
c) 有中等破坏以上的建(构)筑物的避难场所应认定该避难场所不能启用。
7.1.3.4 避难场所内消防安全不符合GB/T55036的要求时,应认定该避难场所不能启用。
7.1.3.5 临近水域或地势低洼的避难场所不满足防洪排涝要求时,应认定该避难场所不能启用。
7.1.3.6 应检查避难场所内应急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可用,确认是否需要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外部设施设
备物资供应保障方案;对于不能及时修复和增补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影响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功能的
情况,应认定该避难场所不能启用。
7.1.3.7 检查避难场所进出口通道数量及有效宽度,及时拆除不满足疏散出入口要求的设施。如果不
能满足出口通道和有效宽度要求,应认定该避难场所不能启用。
7.1.4 平急转换
7.1.4.1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应及时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部,与相关单位联系保障供应的应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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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744—2025
应急物资、医疗保障、治安消防等。
7.1.4.2 应按照平急转换方案及时停止场所日常功能运作状态,将平时功能转换为应急避难功能。
7.1.4.3 按照应急避难场所预先设定的功能分区布置、设施设备配置方案,启用功能分区,启用应急设
施设备,设置或补充应急避难场所主标志、外指向标志、内指向标志、功能布局图。
7.1.4.4 紧急避难场所宜按照7.1.4.2进行平急转换。
7.1.4.5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宜按照7.1.4.2进行平急转换。
7.1.5 进场秩序
7.1.5.1 应按照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预案和应急避难路线,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疏散行动,采取边引导边就
位的方式,有秩序地将应急避难人员引领到达应急避难场所的集散区。
7.1.5.2 应急避难人员入场过程中,应优先帮扶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婴幼儿、轻症伤(病)员等。
7.1.5.3 紧急避难场所宜按照7.1.5.2进行避难人员进场。
7.1.5.4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按照7.1.5.2进行避难人员进场。
7.2 运行
7.2.1 运行内容
应急避难场所运行包括以下内容:人员登记、基本生活保障、宿住设施保障、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保
障、通信服务保障、车辆服务保障、场所和设施安全保障、治安消防保障、法律咨询服务、信息化运行、信
息收集和报送、信息发布、抢修抢建。
7.2.2 人员登记
7.2.2.1 人员登记的范围包括应急避难人员、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7.2.2.2 应按照表A.3的内容和格式对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人员进行登记。
7.2.2.3 宜按照附录B中图B.1的内容和样式为登记在册的应急避难人员填制安置卡(可采用其他现
代化手段),并凭卡提供应急避难场所的相应服务,应急避难场所关闭时应收回安置卡。
7.2.2.4 长期避难场所应进行人员登记;短期避难场所宜进行人员登记;紧急避难场所可不进行人员
登记。
7.2.2.5 不进行人员登记的短期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应每日进行避难场所人数统计。
7.2.2.6 村(社区)级避难场所每次启用均应进行应急避难人员登记。
7.2.3 基本生活保障
7.2.3.1 应急物资供应量应满足应急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7.2.3.2 应优先为需要特殊帮助人员提供食品、药品等物资。
7.2.3.3 应在饮食加工区集中进行熟热饮食的加工处理。
7.2.3.4 应对应急避难场所储备、接收和发放使用的应急物资进行分类管理,应按照表A.6对物资接收
和表A.7对物资发放进行登记造册。
7.2.3.5 应每日对剩余物资进行数量清点、核对,按表A.8记录每日剩余物资;应每日对需求物资进行
数量清点、核对,应按表A.9记录需求物资。
7.2.3.6 应急避难人员凭安置卡领取应急物资,可视情填写明细,签署领取人(可采用现代化手段)。
7.2.3.7 应急避难人员凭安置卡领取政府救灾补贴(现金类),应填写明细,签署领取人。
7.2.3.8 应建立应急物资发放登记簿,并定期公示。
7.2.3.9 应设专人负责维持应急物资发放秩序、监督应急物资发放。
7
GB/T33744—2025
7.2.3.10 应指定专人看守和管理应急物资,随时检查物资储存情况,避免物资受潮、霉变等,注意防火、
防盗。
7.2.3.11 长期避难场所应按照7.2.3.1~7.2.3.10的要求进行基本生活保障。
7.2.3.12 短期避难场所应至少按照7.2.3.1、7.2.3.2的要求进行基本生活保障。
7.2.3.13 紧急避难场所宜按照7.2.3.1、7.2.3.2的要求进行基本生活保障。
7.2.3.14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应至少按照7.2.3.1、7.2.3.2的要求进行基本生活保障。
7.2.4 宿住设施保障
7.2.4.1 应优先为需要特殊帮助人员提供宿住设施,有条件时,可提供宠物安置。
7.2.4.2 应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有工作能力的避难人员搭建帐篷、隔断、活动板房等宿住设施,宜以
户为单位设置隔断,减少相互干扰。
7.2.4.3 应设立宿住区负责人和宿住单元负责人,负责应急避难人员宿住事宜并宜参照表B.1内容和
格式填写相关信息。
7.2.4.4 应派专人管理餐饮服务区、清洁盥洗区、垃圾储运区、临时教学区、文体活动区、应急停车区。
7.2.4.5 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应提供宿住设施,并符合7.2.4.1~7.2.4.4要求。
7.2.4.6 短期避难场所宜提供宿住设施,并符合7.2.4.1、7.2.4.2要求。
7.2.4.7 紧急避难场所可不提供宿住设施,应设置清洁盥洗区、垃圾储运区。
7.2.4.8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应优先为需要特殊帮助人员提供宿住设施,设置清洁盥
洗区、垃圾储运区。
7.2.5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保障
7.2.5.1 应设置临时医疗点及医疗急救组,开展医疗诊治,发放药品;为需要特殊帮助人员提供优先的
医疗服务,每日定时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巡诊。
7.2.5.2 应做好应急避难场所人员的疫情监控,发现疫情立即报告,做好疫苗接种工作。
7.2.5.3 应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宿住区、清洁盥洗区等人员集中区域、公共区域的环境和公用物品(如餐
饮具)的清洁消毒。
7.2.5.4 应加强对垃圾的清扫,应急避难场所人员密集度高时应增加清扫次数,对垃圾的清理应做到当
日垃圾当日清空。
7.2.5.5 应对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食物、饮用水源等卫生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检查,对暴露在外的饮用水
源及生活污水定时进行消毒处理。
7.2.5.6 应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饮用煮沸消毒过的水,或直接饮用瓶装水。
7.2.5.7 应对医疗废弃物集中收集、存放,不与生活垃圾混放、混装,配合专业机构人员进行安全处理。
7.2.5.8 可设立心理咨询室,向应急避难场所人员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
7.2.5.9 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应提供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保障,并符合7.2.5.1~7.2.5.8要求。
7.2.5.10 短期避难场所宜应提供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保障,并符合7.2.5.2~7.2.5.6要求。
7.2.5.11 紧急避难场所应确保饮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水、进行垃圾清扫。
7.2.5.12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应确保饮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水、进行垃圾清扫。
7.2.6 通信服务保障
7.2.6.1 当出现通信中断时,可架设临时通信设施,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与当地政府指挥机构的通信
畅通。
7.2.6.2 当出现通信中断时,可设立临时通信服务点(可提供无线局域网),为应急避难人员提供通信
服务。
8
GB/T33744—2025
7.2.6.3 长期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照7.2.6.1、7.2.6.2要求进行通信服务保障。
7.2.6.4 短期避难场所宜按照7.2.6.1、7.2.6.2要求进行通信服务保障。
7.2.6.5 紧急避难场所、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可不提供通信服务保障。
7.2.7 车辆服务保障
7.2.7.1 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应急避难人员个人车辆及交通工具不应进入应急避难场所。
7.2.7.2 经应急避难场所指挥部同意,用于临时安置应急避难人员住宿的车辆,应设立专区,统一停放。
7.2.7.3 为应急避难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专用车辆,进入和停放应急避难场所,应持出入证进出。
7.2.7.4 长期避难场所应按照7.2.7.1~7.2.7.3要求进行车辆服务保障。
7.2.7.5 短期避难场所宜按照7.2.7.1、7.2.7.2要求进行车辆服务保障。
7.2.7.6 紧急避难场所、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可不提供车辆管理保障。
7.2.8 场所和设施安全保障
7.2.8.1 与相关部门协作,获取地震余震、暴雨、台风路径、洪水、滑坡、泥石流影响区域等预报预警信
息,如有必要,应第一时间实施应急避难人员转移疏散。
7.2.8.2 与相关部门协作,检查应急避难场所建(构)筑物安全性。
7.2.8.3 防范应急避难场所场地水淹风险。
7.2.8.4 帐篷内不宜使用燃煤、燃气。
7.2.8.5 避难场所室外搭建的帐篷板房夜间取暖、室内燃煤燃气类取暖和食品加工应有专人巡视和采
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7.2.8.6 长期避难场所应按照7.2.8.1~7.2.8.5要求进行场所和设施安全保障。
7.2.8.7 短期避难场所应至少按照7.2.8.1~7.2.8.4要求进行场所和设施安全保障。
7.2.8.8 紧急避难场所应至少按照7.2.8.1、7.2.8.2要求进行场所和设施安全保障。
7.2.8.9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应至少按照7.2.8.1~7.2.8.4要求进行场所和设施安全
保障。
7.2.9 治安消防保障
7.2.9.1 应急避难场所秩序维护,利用应急避难场所监控设施,对场内治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分
散密集人群,化解矛盾纠纷。
7.2.9.2 应开展场内重点目标安全防范,对宿住区、应急指挥区、应急物资区、临时性金融营业网点、供
电设施等进行专人巡视和安全防范。
7.2.9.3 应开展场内及周边区域治安巡逻,防范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7.2.9.4 应及时处理治安案件。
7.2.9.5 应设置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
7.2.9.6 应派专人进行消防巡检。
7.2.9.7 长期避难场所应按照7.2.9.1~7.2.9.6要求进行治安消防保障。
7.2.9.8 短期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应至少按照7.2.9.1、7.2.9.5要求进行治安消防保障。
7.2.9.9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应设置消防器材和应急避难场所秩序维护。
7.2.10 法律咨询服务
7.2.10.1 长期避难场所宜开展法律和保险咨询服务,对应急避难人员关心的财产受损认定、保险理赔、
9
GB/T33744—2025
继承等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提供咨询建议。
7.2.10.2 短期避难场所和紧急避难场所、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可不开展法律和保险咨
询服务。
7.2.11 信息化运行
7.2.11.1 应对工作人员、志愿者、应急避难人员登记和退出进行信息管理。
7.2.11.2 应对工作人员、志愿者、应急避难人员出入信息管理,可利用人脸识别、手机扫码等技术方法。
7.2.11.3 应对救灾物资接收与发放进行信息管理,可利用人脸识别、手机扫码等技术方法。
7.2.11.4 应利用日常布设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重点区域的视频覆盖、视频巡查等功能。
7.2.11.5 应利用日常布设的信息系统、二维码、广播系统、大屏幕、小程序等实现避难场所信息发布和
场所信息共享。
7.2.11.6 长期避难场所应按照7.2.11.1~7.2.11.5要求进行信息化运行。
7.2.11.7 短期避难场所宜按照7.2.11.1~7.2.11.4要求进行信息化运行。
7.2.11.8 紧急避难场所、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级避难场所宜至少包括视频监控。
7.2.11.9 极端条件2)下,可不进行信息化运行。
2) 极端条件是指断电、断路、断网“三断”的情况。
7.2.12 信息收集和报送
7.2.12.1 应每日按照表A.4、表A.5内容和格式,填写应急避难场所基本情况,并报告当地政府部门,
提出避难场所运行和设施设备物资保障要求。
7.2.12.2 收集整理与应急避难场所周围交通通达性、场地安全性、场所内建构筑物危险性、需要帮助的
特殊人员、场所内舆情等相关的信息,报告当地政府部门。
7.2.12.3 可利用多种手段采集分析和上报避难场所运行信息(视频、照片)。
7.2.12.4 长期避难场所应按照7.2.12.1~7.2.12.3要求进行信息收集和报送。
7.2.12.5 短期避难场所宜按照7.2.12.1、7.2.12.3要求进行信息收集和报送。
7.2.12.6 紧急避难场所可不进行信息收集和报送。
7.2.12.7 村(社区)级避难场应至少报送应急避难场所基本情况和应急避难人员生活物资保障需求。
7.2.12.8 极端条件下,可不进行信息收集和报送。
7.2.13 信息发布
7.2.13.1 应通过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信息公告栏、移动通信等多种方式,向
应急避难人员及时发布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动态、政策信息、生活信息和抗灾救灾知识等内容。
7.2.13.2 极端条件下,可不进行信息发布。
7.2.14 抢修抢建
7.2.14.1 急时使用期间,场地和场地内建构(筑)物遭遇破坏或受到次生灾害事故威胁时,应再次进行
安全检查,如未能通过,应第一时间实施应急避难人员转移疏散。
7.2.14.2 为防止场所内受损建(构)筑物引发次生灾害,应及时对其进行障碍排除。
7.2.14.3 为扩大避难场所有效使用空间,对受损建(构)筑物和设施设备进行修复与加固,使其快速恢
复功能。
7.2.14.4 应对紧急搭建帐篷、应急厕所、应急供水、应急供电、餐饮服务等设施设备进行安装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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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744—2025
7.3 关闭恢复
7.3.1 关闭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关闭应急避难场所:
a) 当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发布指令宣布应急结束,根据要求结束避难避险服务;
b) 应急避难人员进行了转移安置,不再需要应急避难场所的安置;
c) 应急避难场所因自身安全原因不适宜继续安置应急避难人员。
7.3.2 关闭事项
7.3.2.1 应急避难场所关闭工作应遵循坚持“人员在先、设备在后”的原则。应通知急避难人员场所即
将关闭,告知应急避难场所关闭时间、撤离安排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7.3.2.2 应急避难场所关闭时,应急避难人员按照规定线路、规定时间和规定出入口有序撤离。
7.3.2.3 当应急避难场所受到安全威胁需要关闭时,应提前告知应急避难人员并及时组织应急避难场
所内所有人员安全转移安置和疏散。
7.3.3 恢复
7.3.3.1 应急避难人员撤离后,应组织检查、收集、清点、归还安置物资、设施设备及器材,恢复避难场所
的日常状态。
7.3.3.2 应清理生活垃圾、临时砂石路面及被破坏的草坪、乔灌木和路灯等,并对被破坏的建(构)筑物、
地形植被等进行修补。
7.3.3.3 应对应急设施设备进行恢复整理、维护和保养。
8 检查评估
8.1 检查考核
8.1.1 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进行日常巡检自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制度建设和执
行、总体功能运行、建(构)筑物使用现状、应急设施设备维护及应急物资管护、应急避难场所宣传及演
练、信息维护、运行总结报告、档案资料等,并提出改进建议。
8.1.2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自检应至少包括相关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物资管护
情况。
8.1.3 紧急避难场所自检应至少包括相关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物资管护情况。
8.1.4 省级、市级、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进行应急避难场所日常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相关制度制定和执行、设施设备物资管护、宣传及演练、信息化维护、应急宣传演练、应急相关
人员培训情况;
b) 场所有效面积、应急功能布局、应急设施设备配备等应与专项设计文件要求相符;场所内的建
(构)筑物现状和使用情况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对超出设计文件要求的建(构)筑物、设施、设
备变化,应经设计复核满足避难要求后使用。
8.1.5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考核应至少包括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设备物资管护
情况。
8.1.6 紧急避难场所考核应至少包括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设备物资管护情况。
8.2 评估总结
8.2.1 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避难场所每一次急时使用结束后都应进行评估和总结,编制总结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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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744—2025
提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布局、功能完善要求和恢复修缮方案。
8.2.2 总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急时相关制度执行、启用、运行、关闭恢复情况。
8.2.3 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评估和总结应至少包括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应急避难
人员安置和应急物资发放接收情况。
8.2.4 紧急避难场所评估和总结应至少包括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应急避难人员避险和应急物资发放接
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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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744—2025
附 录 A
(规范性)
应急避难场所数据表
表A.1~表A.9给出了应急避难场所管护使用过程中需用到的各类数据表格。
表A.1 应急避难场所平时管护应急设施设备登记表
数据名称填写说明备注
设施设备功能分类
按应急功能取如下类型:应急集散区、应急宿住区、指挥管理区、医疗救治
区、防疫隔离区、物资储备区、餐饮服务区、清洁盥洗区、垃圾储运区、文体
活动区、临时教学区、公共服务区、应急停车区、直升机起降区、应急供电、
应急供水、应急排污、应急消防、应急通风、应急供暖、应急通道、安全保卫、
抢修抢建、无障碍、标志标识
必填项
设施设备时效分类
取如下类型:永久设施设备、储备的设施设备、需定时更换的设施设备、灾
时紧急转换的设施设备、灾时外部引入的设施设备等
必填项
设施设备名称
如盥洗室、淋浴房、厕所、固定垃圾站点、垃圾收集点、阅览室、活动室、临时
教室、售货站、母婴室、洗衣房、开水间、宠物安置点、停车场、充电桩、停车
棚、停机坪、多路电网供电系统、太阳能供电系统、发电装置、照明装置、充
电装置、供水管网、应急储水池、应急水井、应急取水点、排污管网、污水井、
生活污水集水池、化粪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
消火栓、消防站、消防水池、消防水井、消防通道、通风机房、通风排放管道、
供暖管网、疏散通道、围墙、防护栏、安防系统、警务室、信息化设备、卫星通
信设备、卫星电话、治安岗亭、工程车、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标志、标
识等
必填项
设施设备型号厂商和具体商品名称及型号必填项
设施设备单位单位全称,如个、组、点、套、箱、件等必填项
设施设备数量与型号和单位对应的数量必填项
设施设备存放地点必填项
设施设备服务能力可供多少人使用多长时间等必填项
设施设备保管人必填项
设施设备维护要求需要定时更换、定时启动、定时充电、定时维护的设施设备的特定维护要求必填项
录入时间必填项
录入人员必填项
平时管护期间每年至少填写一次,每一类设施设备填写一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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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744—2025
表A.2 应急避难场所平时管护应急物资登记表
数据名称填写说明备注
物资功能分类
取如下类型:应急集散区、应急宿住区、指挥管理区、医疗救治区、防疫隔离
区、物资储备区、餐饮服务区、清洁盥洗区、垃圾储运区、文体活动区、临时
教学区、公共服务区、应急停车区、直升机起降区、应急供电、应急供水、应
急排污、应急消防、应急通风、应急供暖、应急通道、安全保卫、抢修抢建、无
障碍、标志标识
必填项
物资时效分类
取如下类型(可多选):永久物资、储备的物资(存放在应急避难场所物资仓
库内)、需定时更换的物资、急时紧急转换的物资、急时外部引入的物资等
必填项
物资型号厂商和具体商品名称及型号必填项
物资单位单位全称,如包、箱、个等必填项
物资数量与型号和单位对应的数量必填项
物资存放地点应急物资在避难场所内具体的保存处必填项
物资服务能力如可供多少人使用多长时间等必填项
物资维护要求对该类应急物资的说明,包括:保存类型,方法,保存时间等必填项
储备物资失效时间对该类应急物资失效时间的说明必填项
录入时间必填项
平时管护期间每年至少填写一次,每一类物资填写一张表。
表A.3 应急避难场所急时使用人员登记表
数据名称填写说明备注
姓名必填项
人员类型管理人员、志愿者、应急避难人员必填项
身份证号码港澳通讯证、护照可用必填项
性别填写男、女必填项
年龄必填项
民族必填项
政治面貌非必填项
联系手机非必填项
血型非必填项
居住地必填项
登记日期解释说明必填项
帐篷号非必填项
备注如同一帐篷是一家人非必填项
离开时间非必填项
急时使用期间避难人员入住填写一次,离开时间在(或当)避难人员撤离时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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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744—2025
表A.4 应急避难场所急时使用日志
数据名称填写说明备注
填表日期必填项
填表人必填项
管理机构负责人当日避难场所管理负责人姓名,原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必填项
管理机构名称指现负责避难场所管理人员原单位名称,可多填必填项
管理人员人数当日负责管理避难场所的人员数量必填项
安置社区
指当日居住和不居住在避难场所的避险人员所在街道(社区)、乡(村)、单
位名称,可多填
必填项
临时避险人数指当日不居住在避难场所的临时避险人员数量必填项
伤员人数当日居住在避难场所的伤员数量必填项
老人人数当日居住在避难场所的老人数量(大于60岁) 必填项
残疾人人数当日居住在避难场所的残疾人数量必填项
孕妇人数当日居住在避难场所的孕妇数量必填项
婴幼儿人数当日居住在避难场所的婴幼儿数量必填项
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人数当日居住在避难场所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数量必填项
临时志愿者人数指当日不居住在避难场所的志愿者数量必填项
外来志愿者人数指当日居住在避难场所的志愿者数量必填项
建筑物情况非必填项
场所设施情况非必填项
物资接收情况非必填项
物资发放情况非必填项
急时使用期间每日填写一次。
表A.5 应急避难场所急时使用应急设施设备需求情况表
数据名称填写说明备注
填表日期必填项
填表人必填项
需求应急设施时效分类
取如下类型:永久设施设备、储备的设施设备、需定时更换的设施设备、灾
时紧急转换的设施设备、灾时外部引入的设施设备
非必填项
需求设施设备型号厂商和具体商品名称及型号非必填项
需求设施设备单位单位全称,如个、组、点、套、箱、件等必填项
需要补充数量与型号和单位对应的数量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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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744—2025
表A.5 应急避难场所急时使用应急设施设备需求情况表(续)
数据名称填写说明备注
使用地点急时在避难场所使用的地点非必填项
当前状况
急时在避难场所使用的地点完好无损数量、受损数量、无法使用数量、维护
后使用数量
必填项
当前措施
急时在避难场所使用的地点正在使用数量、有限制使用数量、暂停使用数
量、正在维修加固数量
非必填项
当前服务能力急时在避难场所使用的地点可供多少人使用多长时间等非必填项
补充后服务能力可供多少人使用多长时间等非必填项
维护要求需要定时更换、定时启动、定时充电、定时维护的设施设备的特定维护要求非必填项
录入时间必填项
备注非必填项
急时使用期间每日填写一次,避难场所内某项应急设备设施正常工作满足需求时,可不填写该项内容,每一类设
施设备填写一张表。
表A.6 应急避难场所急时使用物资接收登记表
数据名称填写说明备注
接收时间必填项
物资型号厂商和具体商品名称及型号必填项
单位与应急物资型号对应的提交单位,如包、箱、个等必填项
数量与型号和单位对应的数量必填项
提供组织提供或捐助组织、机构、单位或个人非必填项
提供组织联系人提供或捐助组织、机构、单位或个人联系人名称非必填项
提供组织联系方式提供或捐助组织、机构、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非必填项
备注非必填项
急时使用期间每发生一次物资接收,应填写该项内容,每一类物资填写一张表。
表A.7 应急避难场所急时使用物资发放登记表
数据名称填写说明备注
发放时间必填项
物资类型物资类别,如食品、粮油、瓶装水、卫生用品、药品、药械必填项
物资型号厂商和具体商品名称及型号必填项
单位与应急物资型号对应的提交单位,如包、箱、个等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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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744—2025
表A.7 应急避难场所急时使用物资发放登记表(续)
数据名称填写说明备注
数量与型号和单位对应的数量必填项
公示时间非必填项
公示内容非必填项
公示地点非必填项
物资供应人数该次物资发放对应避难居民数非必填项
物资供应范围如居住在避难场所人员、志愿者人员、病人、妇幼等非必填项
物资发放标准如矿泉水、方便面按每人每天供应数量非必填项
发放人发放人,可多填必填项
备注非必填项
急时使用期间每发生一次物资发送,应填写该项内容,每一类物资填写一张表。
表A.8 应急避难场所急时使用每日剩余物资表
数据名称填写说明备注
填表人必填项
剩余物资类别
如帐篷、被褥、彩条布、蚊帐、睡袋、防潮垫、方便面、压缩饼干、饮用水、手电
筒、收音机、洗衣机、晾衣架、餐具、雨具、电池、电热水壶、毛巾、卫生纸、奶
粉、奶瓶、纸尿布等
非必填项
剩余物资型号厂商和具体商品名称及型号必填项
剩余物资单位单位全称,如包、箱、个等必填项
剩余物资数量与型号和单位对应的数量必填项
剩余物资供应范围如居住在避难场所人员,志愿者人员,病人,妇幼等非必填项
剩余物资发放标准如矿泉水、方便面按每人每天供应数量非必填项
剩余物资维持时间统计该物资可以维持避难场所运转天数非必填项
备注非必填项
急时使用期间每日填写一次,每一类物资填写一张表。
表A.9 应急避难场所急时使用每日需求物资表
数据名称填写说明备注
填表日期必填项
填表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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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744—2025
表A.9 应急避难场所急时使用每日需求物资表(续)
数据名称填写说明备注
需求物资类别
如帐篷、被褥、彩条布、蚊帐、睡袋、防潮垫、方便面、压缩饼干、饮用水、手电
筒、收音机、洗衣机、晾衣架、餐具、雨具、电池、电热水壶、毛巾、卫生纸、奶
粉、奶瓶、纸尿布等
非必填项
需求物资型号具体商品名称及型号必填项
需求物资单位单位全称,如包、箱、个等必填项
需求物资数量与型号和单位对应的数量必填项
需求物资供应人数该次物资需求对应避难居民数非必填项
需求物资供应范围如居住在避难场所人员、志愿者人员、病人、妇幼等非必填项
需求物资发放标准如矿泉水、方便面按每人每天供应数量非必填项
需求物资维持时间统计该项需求达成后可以维持避难场所运转天数非必填项
急时使用期间每日填写一次,每一类物资填写一张表。
18
GB/T33744—2025
附 录 B
(资料性)
应急避难场所居民安置卡模版
图B.1给出了应急避难场所急时使用期间居民安置卡模版。
图B.1 应急避难场所居民安置卡样式
19
GB/T33744—2025
参 考 文 献
[1] GB/T33744—2017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运行管理指南
[2] GB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3] GB51324—2019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
[4] YJ/T23—2014 自然灾害避灾点管理规范
[5]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应急〔2023〕76号)
[6] 关于印发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应急〔2023〕135号)
[7] 关于印发应急避难场所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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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3月5日 20: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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