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鉴定与
修缮技术标准( 试行 )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safety appraisal and renovation of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composite systems on existing
civil buildings(Trial)
DBJ04/T 525—2026
批准部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西天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施行日期:2026 年 9 月 1 日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 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的通知》(晋建科字〔2025〕74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 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安全性鉴定;5 修缮设计;6 修缮施工;7 验收与维护。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 80 号,
邮编:030002,邮箱:syljjnyfzx@163.com )。
本标准主编单位: 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勘察设计协会低碳学术专业委员会山西省低碳建筑实验室有限公司
太原宏兴盛源保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西筑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严平牟秀泉贾思敏张荣霞桑颖慧刘勇庆王严政刘裕成肖一晋煜燕向远赵变青
郭霖王淑芳贾欣任彦萍吴二兵王丽军柳川胡芝浩田葳臧新刚薛文祥史泉洲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杜震宇刘晖董琭孙立新邓琴琴鲍宇清王荣香石勇马建军王昆旺陈斌鲁亚姝边韬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5
4 安全性鉴定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质量安全检测 11
4.3 安全性鉴定 13
5 修缮设计 16
5.1 一般规定 16
5.2 局部修缮 17
5.3 整体修缮 18
5.4 饰面层修缮 19
6 修缮施工 20
6.1 一般规定 20
6.2 局部修缮 22
6.3 整体修缮 24
6.4 饰面层修缮 24
7 验收与维护 26
7.1 一般规定 26
7.2 主控项目 26
7.3 一般项目 27
7.4 验收 28
7.5 维护 30
5
附录 A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外观质量检查表 31
附录 B 安全性鉴定报告模板 33
附录 C 修缮工程验收记录表 37
附录 D 修缮工程资料核查验收记录表 38
附录 E 日常巡查记录表 39
本标准用词说明 40
引用标准名录 41
条文说明 43
1 总则
1.0.1 为规范山西省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鉴定与修缮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混凝土、砌体基层墙体附着式薄抹灰类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性鉴定与修缮工程。
1.0.3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鉴定与修缮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山西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既有民用建筑 existing civil building
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0.2 外墙外保温系统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composite systems
由保温层、防护层和固定材料构成,并固定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的总称。
2.0.3 安全性鉴定 safety appraisal
针对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所进行的调查、检查、检测、分析、鉴定等活动。
2.0.4 修缮 renovation
对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维修和养护,治理缺陷,使其保持不低于原有完好程度、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工程行为。
2.0.5 缺陷 defect
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开裂、空鼓、面层破损、保温材料劣化、竖向贯通空腔、防火隔离带缺损、锚固配置不足、防护层缺失等,影响防火安全、抗脱落安全、耐久性能的各类构造与表观损伤。
2.0.6 空鼓面积比 empty drum area ratio
单一朝向立面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空鼓总面积与该朝向外墙建筑立面净面积的比值。
2.0.7 红外热像法 infrared thermography method
采用红外热成像装置将外保温系统表面的温度分布拍摄成可视图像,通过分析识别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热工缺陷、空鼓、渗漏的检测方法。
2
2.0.8 雷达探测法 high-frequency radar detection method
基于电磁波反射原理,采用 2GHz ~ 12GHz 的超高频雷达对外保温系统进行断层扫描,获得粘结砂浆分布、粘结面积及识别和定位外墙外保温系统内部缺陷,满足国标无损检测的检测方法。
2.0.9 局部修缮 partial renovation
对单面墙体局部区域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取一定措施,使其恢复不低于其原有功能的活动。
2.0.10 整体修缮 overall renovation
对单面墙体整个立面采取一定措施,治理其质量缺陷,使其恢复不低于其原有功能的活动。
2.0.11 饰面层修缮 finish layer renovation
对单面墙体的外保温系统的外装饰构造层采取一定措施,治理其质量缺陷,使其恢复不低于其原有功能的活动。
2.0.12 置换法 replacement method
剔除外墙外保温系统存在空鼓、开裂、脱落等质量缺陷的构造部位,基层处理后重新分层铺设保温、抹面、饰面层,恢复保温系统原有构造与使用功能的修缮工艺;分为局部置换法、整体置换法、表层置换法三类。
2.0.13 表层加固法 surface reinforcement method
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修缮中对存在拉伸粘结强度不足、局部空鼓等缺陷的保温系统进行表层加固、抗裂的修补方法。
2.0.14 垫层加固法 cushion layer reinforcement method
原有保温层粘结可靠、板材完好,仅抹面及饰面层空鼓破损,剔除破损面层后,在原有保温面层增设柔性聚合物找平垫层,内嵌耐碱网格布,重做抹面与饰面,依托垫层消解面层变形应力的原位修缮方法。
2.0.15 嵌缝修缮法 joint filling repair method
对保温系统出现的规则裂缝,沿裂缝走向开槽,填入专用嵌缝材料,最后恢复抗裂层和饰面层的修缮方法。
2.0.16 注浆法 grouting method
是否改“保温层”?
保温板材完好无破损,仅保温层与墙体间出现空腔空鼓,通过钻孔向空腔内高压灌注专用聚合物注浆料,填充空隙,恢复
保温层与基层粘结性能,不拆除原有保温板材的加固修缮方法。
3 基本规定
3.0.1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存在火灾高风险并有以下情形时,应按现行标准改造:
1 采用 B3 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当保温材料防护层有破损或外立面附属设施存在火灾风险时;
2 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当保温材料防护层破损严重、外墙设置可燃装饰面层或外立面附属设施存在火灾风险时;
3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及有关部门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
3.0.2 经检测,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降级且保温系统防护层存在明显破损或防火隔离带不连续、有缺损、宽度不足,应进行改造。
3.0.3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结合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3.0.4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1 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严重空鼓、脱落、开裂等影响系统安全、使用功能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
2 发生外墙外保温系统整体或局部坠落、大面积剥落、脱落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
3 经专业技术人员判断或有关部门要求,认为有必要进行安全性鉴定与修缮的其他情形。
3.0.5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鉴定与修缮程序宜按( 图 3.0.5)规定的程序进行。
图 3.0.5 既有建筑外保温系统安全性鉴定与修缮程序
3.0.6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进行周期性检查,检查周期根据外墙外保温系统已使用年限按表 3.0.6 确定。
表 3.0.6 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查周期
已使用年限 Y(年)
检查周期(年)
Y≤9
9
Y>15
3.0.7 不同建设时期的既有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性能的检查、鉴定、修缮除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 2012 年 6 月 1 日前建设的工程应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西地区实施细则(第二阶段)》DBJ04-216、《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相关条款;
2 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1 日之前建设的工程应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相关条款;2019 年 8 月 1 日起设计的项目同步参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相关条款;
3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1 日之前建设的工程应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相关条款;
4 2022 年 4 月 1 日及之后建设的工程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3.0.8 不同建设时期的既有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性能的检查、鉴定、修缮除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建设的工程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1 相关条款;
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1 日之前建设的工程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相关条款;
3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1 日之前建设的工程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T 24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 相关条款;
4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1 日之前建设的工程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T 24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
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相关条款;
5 2025 年 3 月 1 日及之后建设的工程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3.0.9 不同建设时期的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性能的安全性检测、鉴定除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外,应执行以下规定:
1 2009 年9 月25 日之前建设的工程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或相应建设时期的相关规范要求;
2 2009 年 9 月25 日至 2015 年 5 月 1 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 号文件相关内容;
3 2015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 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7 条相关条款;
4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年 5 月 1 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 年版)第 6.7 条相关条款;
5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1 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 年版)第 6.7 条及《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标准)》DBJ04/T 419 相关条款;
6 2023 年 6 月 1 日及之后建设的工程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3.0.10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开展安全性检测与鉴定时,应考虑以下防火因素:
1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2 防护层的燃烧性能、厚度、完整性及与保温层的相容性;
3 防火隔离带的完整性、连续性、宽度;
4 外门、窗的耐火完整性能;
5 外墙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
3.0.11 暂不具备修缮整改条件的既有建筑,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完成修缮前应采取下列过渡性管理措施:
1 在建筑主入口及周边醒目位置,设置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注意事项及应急疏散路线的提示性标识;
2 严格控制建筑外墙附近的动火作业,严禁在外墙外侧堆放可燃物;
3 对已设置固定灭火系统的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在建筑外立面增设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3.0.12 当修缮中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无相关标准时,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组织专项论证,并确保结构安全、热工性能、耐久性能及防火性能,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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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性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鉴定分为外观质量检查、连接安全性能检测及防火安全隐患排查三类单项性能评价。
4.1.2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鉴定前应查阅核验下列有关技术文件,并根据项目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技术准备:
1 项目概况:包括规模、建筑与结构基本信息、外围护墙体与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基本信息等;
2 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资料、节能设计文件和节能备案或档案资料;
3 验收文件:包括参建单位信息、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组成材料的型式检测报告、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信息、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质量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4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历次维修记录。
4.1.3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现场检测应编制专项检测方案,专项检测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建筑概况;
2 检测依据;
3 现场检测的内容、范围;
4 现场检测的方法、设备;
5 现场检测进度安排,安全保护措施等。
4.1.4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鉴定中的外观质量检查应覆盖全部外墙。
4.1.5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安全性检测现场取样位置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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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代表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的相关规定。建筑面积 20000m2 以下的单体工程外墙应抽取不少于 3 处检测部位;建筑面积 20000m2 以上(含 20000m2 )的单体工程外墙应抽取不少于 5 处。检测部位应重点覆盖下列部位:
1 临街立面、人员出入口及人员密集场所上方的外墙;
2 女儿墙、多水房间对应的外墙等构造复杂或易受环境影响的部位;
3 已出现空鼓、开裂、渗漏、起皮、脱落等缺陷的区域。
4.1.6 现场检查应采用文字、照片、视频等方法记录缺陷部位、缺陷类型、缺陷面积和程度。
4.1.7 检测过程中应注意现场安全,应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
1 做好检测人员安全防护;
2 现场安全及防护;
3 选择在适宜的气象条件下进行。
4.1.8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性检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4.2 质量安全检测
Ⅰ 外观质量检查
4.2.1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外观质量检查应根据检测目的及委托方要求,进行全数或者针对某块区域、某类质量问题的检测。
4.2.2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外观质量检查表见本标准附录 A。
4.2.3 应详细记录外观质量的检测结果,保存相应的照片或影像资料,采用自动采集设备检测时,应保存数据文件资料。
聂连接安全性检测
4.2.4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连接安全性能检测必须包括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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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拉伸粘结强度、锚栓数量、粘结面积比、锚栓现场抗拉承载力。
4.2.5 现场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部位和范围应在初步调查基础上确定,兼顾不同朝向、楼层及构造特点;对已出现空鼓、开裂、脱落等质量问题的区域,应优先布点;取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且符合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 系统拉伸粘接强度现场检测方法及锚栓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的规定。
3 粘结面积比现场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的规定。
4 锚栓现场测试抗拉承载力标准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用锚栓》JG/T 366 的规定。
Ⅲ 防火安全隐患排查
4.2.6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安全隐患排查,应围绕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构造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2.7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防火隐患排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核查是否使用 B3 或 B2 级保温材料及制品;
2 检查保温材料及制品是否存在燃烧性能降低情况;
3 检查保温材料及制品是否存在粉化、脆化、降解、收缩、霉变情况;
4 检查采用 B1 级及以下保温材料及制品的外墙是否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是否为 A 级材料;
5 检查外墙饰面层材料燃烧性能;
6 核对竣工资料,确认设计文件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现场取样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2.8 外墙外保温材料采用 B2 级的既有建筑,应进行防火安全隐患
12
排查。
4.2.9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构造隐患排查包括以下内容:
1 排查防护层、饰面层是否开裂、空鼓、脱落、有孔洞、风化、渗漏;
2 检查外墙保温材料是否裸露;
3 检查保温层与基层、饰面层之间是否闭合无空腔;
4 检查保温材料防护层燃烧性能及厚度是否达标;
5 检查是否设有防火隔离带,对应设防火隔离带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查防火隔离带设置是否连续、封闭,隔离带宽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 检查外墙变形缝、穿墙孔、管线孔是否用不燃材料封堵;
7 检查外墙门、窗、洞口周边保温层是否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封堵处理,是否存在缝隙;
8 检查外墙门、窗耐火完整性是否满足规范相关要求。
4.3 安全性鉴定
Ⅰ 鉴定分级指标
4.3.1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性鉴定,分为检测指标和综合安全两个层次。检测指标分为 a、b、c、d 四级;综合安全分为 A、B、C、D 四级,并符合表4.3.1 评级分级表的要求。鉴定应从检测指标开始,最终鉴定结果以综合安全分级表示。
表 4.3.1 鉴定分级表
分级层次
鉴定分级
分级范围
检测指标
a 类/b 类/c 类/d 类
单个检测点的各项性能指标
综合安全
A:不含 c、d 类,b 类≤30%
B:不含 d 类,c 类≤20%
C:c 类≤40%,d 类≤10%
D:c 类或 d 类含量超过 C 类的规定
单体建筑某一立面的综合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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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检测项目分级指标应符合表4.3.2 的规定。表 4.3.2 检测项目分级指标
检验项目
a 类
b 类
c 类
d 类
饰面层外观质量
无褪色、
粉化、起皮、
发霉
轻微褪色,
无粉化、起皮、
有褪色、
发霉,影响美
观耐久
缺陷严重,
明显影响
耐久与
安全
裂缝
长<50mm 且宽<0.1mm, ≤5 条/40 ㎡
50mm≤长 <100mm 且 0.1 ≤宽<0.2mm, ≤5 条/40 ㎡
100≤长
<200mm
且 0.2≤宽
<0.5mm,≤
5 条/40 ㎡
长≥ 200mm
且宽 ≥0.5mm,
>5 条/40 ㎡
空鼓面积
无空鼓
≤0.04 ㎡,
≤3%单立面
面积
0.04 ㎡<面
积≤0.2 ㎡,
单立面积3%
<比值
≤10%
>0.2 ㎡, > 10%单立面积
饰面层与保温层
粘结强度
与设计值(标准值)比值 S
S≥100%
90%≤S
< 100%
70%≤S
<90%
S<70%
保温层与
基层粘结强度与设计值(标准值)比值 B
B≥100%
90%≤B
70%≤B
B<70%
胶粘剂与
基层粘结强度与设计值(标准值)比值 J
J≥100%
70%≤J
50%≤J
<70%
J<50%
保温板
粘结面积比 A
A≥40%
35%≤A
<40%
30%≤A
<35%
A<30%
锚栓抗拉
承载力与
设计值(标准值)比值 M
M≥100%
70%≤M
50%≤M
M<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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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锚栓个数 N
N≥6
4≤N<6
2≤N<4
N<2
4.3.3 当外保温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直接评定为 D 级,可不再进行本标准第4.3.1、4.3.2 条规定的逐层等级判定:
1 保温层或饰面层已发生脱落,且脱落面积大于该朝向立面净面积的 15%;
2 空鼓、开裂、渗漏等缺陷程度已明显危及公共安全;
3 粘结强度或锚固性能检测结果低于标准限值或设计要求的 50% ;
4 其他经鉴定认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排危或拆除措施。
聂鉴定报告编制
4.3.4 鉴定报告应依据现场检查与检测结果编制,内容应按本标准附录 B 填写。
4.3.5 对于检测指标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时,应立即排危;
2 构造连接、锚固、防火性能等关键项目评级为 c 级、d 级时,应对缺陷部位进行加固处理;构配件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3 外观质量类缺陷评级为b、c 级,且不影响系统整体安全时,可对缺陷部位进行修缮、维护;
4 高层迎风面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验算抗风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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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修缮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修缮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指南(标准)》DBJ04/T 419、《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862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1.2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修缮应结合鉴定报告、现行规范标准及当地气候环境条件开展设计,修缮设计分为局部修缮、整体修缮、饰面层修缮。
5.1.3 修缮设计方案应依据鉴定报告、工程要求选用适宜的修缮方法,选用方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界面层或保温层劣化、空鼓面积大于 0.04 ㎡时,可采用置换法修缮;
2 系统拉伸粘结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大于设计值(标准值) 70%,或抗拉强度达标但墙面大面积龟裂时,可采用表层加固法;
3 保温系统饰面层出现粉化、起皮、空鼓时,可选用垫层加固法;
4 系统出现局部开裂、渗漏时,可采用嵌缝修补法;
5 系统拉伸粘结强度小于设计值(标准值)70%,且破坏部位在保温层内时,可采用注浆法,并配套增设锚固件。
5.1.4 当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部位为勒脚、门窗洞口、凸窗、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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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挑檐、女儿墙时,应进行节点设计,并进行防开裂和防碰撞的加强措施设计,设计应符合修缮系统相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5.1.5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修复部位宜采用与原外保温系统相同的构造形式,新旧材料、饰面层颜色、纹理应协调统一。
5.1.6 当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整体修缮时,外墙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进行局部修缮时,外墙传热系数应不低于原设计的要求。
5.1.7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 B2 级保温材料且存在未封堵空腔的,应优先整体拆除更换;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整体拆除的,可按现行标准更换合规保温材料,同时采用不燃防火材料对空腔进行封堵,确保密实无缝。
5.1.8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修缮时,对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门、窗更换确有困难的,应在门、窗周边设置宽度不小于 300mm的不燃材料进行分隔。
5.1.9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封堵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5.1.10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修缮设计后,整改确有困难的应组织专项论证。
5.2 局部修缮
5.2.1 当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空鼓面积比不大于 15%或粘结强度不低于原设计值的 85%时,宜进行局部修缮。
5.2.2 进行局部修缮时,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建筑工程验收时的标准,且不低于 B1 级。
5.2.3 当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涂料饰面层出现裂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饰面层的龟裂缝,应采用柔性防水腻子进行修复;
2 对因保温层开裂引起的裂缝,宜沿裂缝开 V 形槽后,采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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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防水腻子进行修复。
5.2.4 当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饰面层与保温层之间出现空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涂料饰面层与保温层之间的空鼓,应清理至保温层,进行界面处理后按原样修复;
2 对面砖饰面层与保温层之间的空鼓,应将面砖饰面层铲除后,按原样将饰面砖补镶牢固平整,进行勾缝且擦洗干净。
5.2.5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局部空鼓、脱落缺陷时,应先铲除缺陷部位,清理至基层,并向外扩大不小于 200mm,经界面处理后,再依次修复外保温系统。
5.2.6 当砂浆类外保温系统保温层出现松动、剥落时,应铲除松动部位,基层清理后先涂刷界面砂浆,再进行修复。
5.2.7 当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渗漏时,应先清除至基层并封堵渗漏点,在渗漏部位干燥后,对基层进行清理和界面处理,重新增设外墙各构造层。
5.3 整体修缮
5.3.1 当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空鼓面积比大于 15%或粘结强度低于原设计值的 85%时,或出现明显的空鼓、脱落情况时,宜进行整体修缮。
5.3.2 对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整体修缮时,基层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无风化、松动、开裂、脱落等现象;
2 应无积灰、泥土、油污、霉斑等附着物;
3 应无结构性和非结构性裂缝。
5.3.3 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整体修缮时,修复墙面与相邻墙面的交界处应采用网格布搭接,并提出细部要求,进行节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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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对既有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整体修缮时,当采用涂料饰面且修复部位高度大于 60m,或采用面砖饰面且修复部位高度大于 24m时,修缮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的规定。
5.4 饰面层修缮
5.4.1 当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饰面层出现对外墙装饰效果影响较大的裂缝时,应进行饰面层修缮。
5.4.2 当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饰面层与保温层之间出现空鼓时,应根据饰面类型确定修缮方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涂料饰面层与保温层之间的空鼓,应清理至保温层,清除区域扩大200mm,进行界面处理后进行修复;
2 对面砖饰面层与保温层之间的空鼓,应将面砖饰面层全部铲除后,重新做轻质、防水、抗裂防护层。
5.4.3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饰面应与基层相适应,连接可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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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修缮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修缮施工除依据本标准外,仍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 376、《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的相关条文要求。
6.1.2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前,应根据修缮设计制定修缮施工专项方案和施工防火专项方案。
6.1.3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可采用置换法、表层加固法、垫层加固法、嵌缝修补法、注浆法等工艺。
6.1.4 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施工,应严格执行样板先行制度,并对原材料开展型式检验,原材料进场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6.1.5 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
6.1.6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期间及完工后24h 内,应采取相关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在 5 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和雨雪天气严禁施工。
6.1.7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不应对既有保温系统造成附加损害,同时做好未拆除部分及修缮部分的半成品、成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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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污染和损坏。
6.1.8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前,应对修缮区域内的外墙附着物进行安全检查,当附着物强度不足或与墙体连接不牢固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或拆除更换。
6.1.9 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期间,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编制应急预案;
2 施工现场应设置作业区、警戒区和安全通道,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 当修缮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车行道时,应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通道,并应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
4 当试验拆除作业或建材、设备、工具的传运和堆放作业时,严禁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并应采取防止剔凿物及粉尘散落的措施;
5 脚手架的搭设和连接应牢固,且安全检验应合格;
6 进行切割或钻孔时不应对居住人员造成伤害。
6.1.10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的施工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区堆放材料,且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
2 应选用低噪声、低振动、低能耗的设备;
3 应建立文明施工制度,废弃材料应及时分类清运。
6.1.11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施工期间,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 现场碎屑物、保温材料堆放区必须远离火源;
2 确需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充足灭火器材;
3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保温层进行表面覆盖防护,避免长期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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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防护层施工厚度应满足规范要求,并保持完整。
6.1.12 饰面层修缮应遵循修复后外表面饰面平整度、饰面材料质感、颜色宜与原墙面基本一致的原则。
6.1.13 既有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附相关影像资料:
1 界面层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锚固件及锚固节点做法;
4 增强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铺设;
5 门窗洞口、阴阳角、新旧界面搭接等部位构造做法;
6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7 质量缺陷修缮构造做法;
8 各种变形缝处的修缮施工做法;
9 抹面层厚度;
10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6.2 局部修缮
6.2.1 外墙外保温系统涂料饰面层缺陷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饰面层出现龟裂缝时,应沿裂缝开槽或打磨清理,批嵌柔性防水抗裂腻子修补平整,并重新涂刷涂料;
2 当饰面层出现空鼓、剥落时,应将饰面层空鼓、剥落区域向外扩大不小于 200mm 的范围并清理干净后,批嵌柔性防水腻子,并重新涂刷涂料。
6.2.2 涂料饰面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层裂缝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保温层产生裂缝时,应先沿裂缝宽度开不小于 10mm 的 V 形槽,将槽内浮物清理干净,再批嵌柔性防水腻子,并重新涂刷涂料;对深度大于 15mm 的裂缝,应分 2 次~3 次批嵌柔性防水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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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涂料饰面层与保温层之间空鼓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空鼓区扩大不小于200mm,清除涂料饰面层;
2 空鼓部位应清除至保温层,对保温层进行清理和界面处理,重新增设;
3 新旧网格布搭接距离大于或等于200mm。
6.2.4 涂料饰面保温层与基层之间、保温层内部空鼓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空鼓部位应清除至基层,对基层进行清理和界面处理,重新增设保温系统各构造层。
6.2.5 面砖饰面层与保温层之间空鼓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空鼓区扩大不小于一块面砖宽度范围内,清除外墙面砖;
2 对粘贴表面应进行处理,并应符合施工要求;
3 粘贴面砖,并用柔性嵌缝材料勾缝。
6.2.6 面砖饰面保温层与基层之间、保温层内部空鼓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空鼓部位应清除至基层,对基层进行清理和界面处理,重新增设保温系统各构造层;
3 新旧热镀锌电焊网搭接距离大于或等于40mm,新旧网格布搭接距离大于或等于200mm。
6.2.7 外墙外保温系统渗漏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外墙外保温系统渗漏时,应确定渗漏区域,并应在渗漏区域左右及下方各扩展2m 以上、上方扩展 1m 以上;
2 应将扩展后的区域两侧清除至基层,对基层进行清理和界面处理;
3 沿扩展后的区域两侧扩大不小于200mm,清除饰面层;
4 重新增设保温系统各构造层,新旧网格布搭接距离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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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mm。
6.3 整体修缮
6.3.1 整体修缮前,应根据鉴定结果及修缮设计方案,确定单元墙体修缮部位。
6.3.2 当清除既有建筑原外保温系统时,不应破坏基层墙体及单元墙体周边外保温系统。
6.3.3 应采用下列处理措施对基层墙面进行处理:
1 对渗漏部位查明原因并进行止水处理,根据渗漏情况采取防水措施,并对墙体表面风化严重的区域进行修缮;
2 对墙体表面积灰、泥土、油污、霉斑等所有影响粘结的污染物进行清理,清理后的表面应坚实、清洁,无松动颗粒;
3 墙面缺损、孔洞、非结构性裂缝填补密实,结构性裂缝采取加固措施。
6.3.4 基层墙面清理后,应先进行界面处理,待基层墙体处合格验收后,再重新铺设外保温系统各构造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3.5 修缮墙面与相邻墙面网格布之间应搭接或包边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6.4 饰面层修缮
6.4.1 既有外墙饰面层修缮,应在既有基层处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新旧材料之间应有效结合。
6.4.2 外墙饰面缺损、开裂、风化、腐朽部位修补前,应将需修补和周边疏松部位清理干净,确保粘结牢固。
6.4.3 外墙饰面污染、霉变部位的清洗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先挑选对外观影响较低的部位进行局部清洗试验,经设计单位认可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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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大面积施工。
6.4.4 既有涂层可采用钢丝刷、电动打磨机、高压水枪或其他专用工具进行清理,必要时可采用溶剂溶胀后铲除。
6.4.5 修复后的外墙平整度、垂直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的有关规定。
6.4.6 外墙面施工时应加强观测和监测,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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