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486-2025 民用建筑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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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民用建筑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air-source heat pump heating system in civil buildings

DG/TJ08-2486-2025 J18477-2025

主编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6年5月1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标定〔2025〕560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民用建筑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应用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主编的《民用建筑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应用技术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486-2025, 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交通大学负责解释。

2025年11月7日

前言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沪建标定 〔2023〕475号)的要求,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协会热泵专业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建筑规划和设计;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验收;运行维护;附录A; 附录B; 附录C。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反馈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 100号;邮编:200003;E-mail:shjsbzgl@163.com), 上海交通大学(地址:上海市东川路800号;邮编:200240; E-mail:sjtume@ sjtu.edu.cn),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 E-mail:shgcbz@163.co m),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参编单位: 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开利暖通空调经营(上海)有限公司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威能(无锡)供热设备有限公司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松下电气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代彦军范宏武高屹峰寇玉德赵恒谊

王松薛晓刘剑吴良友吴圣彬冯思阳李召勇李刚袁磊金纯洁谢新天赵耀黄国瑞胡斌张文宇何东波徐志海周斌罗泳薇黄立付王乃文

主要审查人:张旭沈文渊古小英马伟骏张伯仑叶谋杰陈荣富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 基本规定 5

4 建筑规划和设计 6

4.1 一般规定 6

4.2 建筑设计 6

4.3 结构设计 6

4.4 电气设计 7

5 系统设计 8

5.1 一般规定 8

5.2 供暖系统设计 8

5.3 生活热水系统设计 10

6 施工安装 14

6.1 一般规定 14

6.2 供暖系统的施工安装 14

6.3 供暖系统的调试 17

6.4 生活热水系统的施工安装 17

6.5 生活热水系统的调试 18

7 系统验收 19

7.1 一般规定 19

7.2 集中供热系统的分项工程 20

7.3 集中供暖系统的验收 20

7.4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验收 26

7.5 分散供热系统的验收 28

8 运行维护 29

8.1 一般规定 29

8.2 集中供暖系统的运行维护 29

8.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运行维护 30

附录A 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系统分项工程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32

附录B 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附录C 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质量验收记录 3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5

引用标准名录 36

附:条文说明 39

 

1 总则

1.0.1 为规范本市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全适用,保障供热系统工程质量和运行效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与扩建的民用建筑中采用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的工程。

1.0.3 民用建筑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 air-source heat pump heating system

以采用制冷剂-水装置产生热水的空气源热泵机组为热源, 用于建筑供暖或供给生活热水的成套设备,简称为“供热系统”。 按使用功能分为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生活热水系统,按系统型式分为集中式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简称为“集中供热系统”)和分散式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简称为“分散供热系统”)。

2.1.2 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 air-source heat pump space heating system

由空气源热泵机组、输配系统、供暖末端、控制系统及其他配套设施组成,用于建筑供暖的系统(简称为“供暖系统”)。按系统型式分为集中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简称为“集中供暖系统”)和分散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简称为“分散供暖系统”)。

2.1.3 空气源热泵生活热水系统 air-source heat pump domestic hot water system

由空气源热泵机组、储热水箱、连接管路、控制系统及其他配套设施组成的,用于供给生活热水的系统(简称为“生活热水系统”)。按系统形式分为集中式空气源热泵生活热水系统(简称为“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和分散式空气源热泵生活热水系统 (简称为“热泵热水器”)。

2.1.4 空气源热泵机组 air-source heat pump unit

利用空气中的热量,通过制冷剂-水换热装置产生热水, 作为供暖末端热源或生活热水储热水箱热源的设备(简称为“热泵机组”)。

2.1.5 供暖末端 heating terminal equipment

供暖系统中,用户侧供暖装置的统称,通常包括地面辐射末端与散热器。

2.1.6 储热水箱 thermal storage tank

供热系统中储存热水的容器,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储存一定量的热水,以满足不同时段热水的需求,维持系统的稳定运行。

2.1.7 循环水泵 circulating pump

使水在供暖或其他水系统中循环流动的水泵(简称为“循环泵”)。

2.2 符号

2.2.1 效率、系数、能量

C,——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损失系数;

Qg——设计小时供热量;

Qn—— 供暖热负荷。

2.2.2 温度

t₁——冷水温度;

t.——热水使用温度。

2.2.3 流量、比热容、密度

Cpw——水的定压比热容; Prw——热水的密度。

2.2.4 容量

V——定速式供暖系统储热水箱的最小容量;

V₁——供暖系统维持热稳定需要的最小容量;

V₂——供暖系统水容量;

qh—— 卫生器具热水的小时用水定额;

q-——热水用水定额。

2.2.5 时间

T——设计负荷条件下,热泵机组出水温度达到设计工况

停机后,从再次启动至达到设计工况所需的时间;

Tg——定时集中热水供应时数;

T,——热泵机组设计工作时间。

2.2.6 其他

b₈—— 同类型卫生器具的同时使用百分数; m——用水计算单位数;

n。——同类型卫生器具数。

3 基本规定

3.0.1 民用建筑供热系统应纳入建筑工程的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验收。

3.0.2 既有民用建筑增设或改造供热系统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和机电专业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结构安全、电气安全、消防和环境卫生等要求。

3.0.3 供热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有关规定。

3.0.4 供热系统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 2329执行。

3.0.5 供热系统中热泵机组应选择通风条件良好的区域,当布置区域受限时,应采取增加导流罩等改善措施。供热系统的融霜水应有组织并合理排放。

3.0.6 供热系统中热泵机组和循环泵的噪声值不应高于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应选取低噪声产品。

3.0.7 供热系统应采取保温、防冻、防结露、防渗漏和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

4 建筑规划和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供热系统应与建筑结构和机电专业统一协同设计,充分考虑建筑美观、设备通风,并应符合建筑结构安全的规定。

4.1.2 集中供热系统的热泵机组宜安装在室外地面或建筑屋面; 分散供热系统的热泵机组在满足结构安全和设备性能需求的前提下,可置于设备平台。

4.1.3 既有民用建筑增设或改造供热系统时,穿墙孔洞与机组安装不应影响结构安全,不应引起外墙、屋面渗漏,不应影响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4.2 建筑设计

4.2.1 民用建筑在设计时应为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预留满足通风、排水、安装和检修要求的空间。

4.2.2 放置分散供暖系统的设备平台,应设置坡向外侧3%的排水坡度和地漏。设备平台尺寸应符合热泵机组、储热水箱和安装检修空间预留的要求。

4.2.3 供热系统的循环泵、储热水箱、换热器及配电设备宜根据设备安装及使用要求,设置设备基础、通风百叶、排水沟、预留管道、预埋连接件等配套设施。

4.2.4 热泵机组与循环泵的布置应满足民用建筑声环境的要求。

4.3 结构设计

4.3.1 供热系统中热泵机组、储热水箱等的设计荷载应计算安装荷载、检修荷载和风荷载,其结构强度应经设计确定,基础承重能力不应低于设备满载时自重的2倍,承重支架、吊架和托架、框架架空基础结构的承重能力不应低于设备满载时自重的4 倍,应做好预留预埋。

4.3.2 当热泵机组密集排布时,宜设置条形基础或混凝土框架架空基础,基础四周应采取排水措施。

4.4 电气设计

4.4.1 供热系统的配电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 5502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负荷容量按供热系统最大运行功率配置;

2 热泵机组与循环泵等设备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装置,并设置过负荷、断相、错相或低电压保护措施,电辅助热源设置相间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措施;

3 配电箱设在室外时,选择防护等级IP54 以上的室外型箱体;

4 配电线路设置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装置;

5 配电导体采用铜芯电缆或电线。

4.4.2 当分散供热系统用于居住建筑时,应由家居配电箱配电, 配电回路宜与其他家用电器分开。当配电设计含有简单设备控制功能或家居配电箱配电支路数量过多时,宜设置专用的配电控制箱。

4.4.3 谐波源设备的电磁兼容和谐波限值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环境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低频传导骚扰及信号传输的兼容水平》GB/T 18039.3的规定。

4.4.4 供热系统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供热系统的室外设备应置于避雷装置保护范围内。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供热系统设计应结合场地条件、建筑功能、周围环境等因素,并满足安装、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5.1.2 供热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107 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 的有关规定。

5.1.3 热泵机组设置整体式消声隔声系统的结构,应确保结构强度安全。

5.1.4 新建建筑应用供热系统时,热泵机组和循环泵的能效等级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能效标准中1级的规定。既有建筑应用供热系统时,热泵机组和循环泵的能效等级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能效标准中2级及以上的规定。

5.1.5 供暖系统中的热泵机组在热源侧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分别为-7℃和-8℃、使用侧出水温度为45℃时,其能源效率 COP 不应小于1.8。

5.1.6 供热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通信协议和接口应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兼容性、响应特性和高可靠性;

2 应便于用户操控,宜具有互联网控制或远程操控功能;

3 宜自带后台监测功能;

4 供暖末端应能分室控制。

5.2 供暖系统设计

5.2.1 供暖系统的热源容量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结果确定,应根据就近原则设置热泵机组,宜按分户、分楼栋或者相近的楼栋为单位进行布置。

5.2.2 供暖系统的热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2 公共建筑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107 的规定,居住建筑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 的规定;

3 居住建筑应按连续供暖计算设计热负荷,间歇供暖的建筑应考虑间歇附加,分室控温的房间应进行户间传热修正;

4 间歇运行的公共建筑,宜根据其典型运行时间,计算开始启动运行的热负荷,综合考虑确定。

5.2.3 供暖系统热泵机组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设计工况下的有效制热量大于热负荷,且能在供暖设计工况下稳定运行;

2 在-10℃环境温度下能正常运行;

3 机组并联时设计流量下的水侧压降相同或接近;

4 集中供暖系统配置的热泵机组不少于2台。

5.2.4 循环泵与输配管网的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循环泵应根据水力计算进行选型,应采用具有隔振措施的高效率循环泵;

2 水管路最高点及水平管翻高处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装置,立管及水平管翻低处最低点应设置泄水阀;

3 集中供暖系统的输配管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 34的有关规定;

4 分散供暖系统热泵机组宜内置循环泵和水力模块。

5.2.5 储热水箱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速式供暖系统水容量未达到供暖系统维持热稳定需要的最小容量时,应配置储热水箱,其最小容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V=V₁ V₂ (5.2.5-1)

(5.2.5-2) 式中:V——定速式供暖系统储热水箱的最小容量(L);

V₁——供暖系统维持热稳定需要的最小容量( L);

V₂——供暖系统水容量( L), 即管道内水容量和设备及供暖末端内水容量之和,可按每平方米供暖面积1.2L~

1.5L 估算;

Qn——供暖热负荷( kW);

停机后,从再次启动至达到设计工况所需的时间(s);

△t——热泵机组达到设计工况时出水温度与再次启动时出水温度之间的差值(℃),取10℃~20℃。

2 变速式供暖系统宜配置储热水箱,其容量不大于按本标准公式(5.2.5-1)计算所得的数值。

5.2.6 系统补水和定压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补水和定压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2 自动补水阀宜具备逆止作用,无此功能时应加装单向阀并安装关断阀门。

5.2.7 供暖末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确定供暖末端容量时,应根据热泵机组的出水温度进行调整。

5.3 生活热水系统设计

5.3.1 生活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有关规定。

5.3.2 生活热水系统制取的生活热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 521的有关规定。

5.3.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日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5.3.3-1)

式中:Qg——设计小时供热量( kJ/h);

m——用水计算单位数(人数或床位数);

qr——热水用水定额[L/ ( 人 ·d) 或L/ ( 床 ·d)], 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中表6.2.1-1的规定取值;

Cpw——水的定压比热容[kJ/(kg·℃)], 取4.187kJ/(kg·℃);

t.——热水使用温度(℃),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中表6.2.1-2规定的“使用水温”取值;

t₁——冷水温度(℃),应以上海市实测数据资料确定, 当无水温资料时,可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的规定,地面水取5℃, 地下水取15℃~20℃;

Prw——热水的密度( kg/L);

C,——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热损失系数,取值1.10~1.15, 宜结合管道、储热水箱和配件的保温条件、气温、 热水温度等因素确定;

T,——热泵机组设计工作时间( h), 宜取8h~16h。

2 定时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设置公用盥洗卫生间的宿舍等建筑的全日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及局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按本标准公式 (5.3.3-1)计算,当用水计算单位数不确定时,也可按下式计算:

(5.3.3-2) 式中:qh——卫生器具热水的小时用水定额( L/h), 按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中表6.2.1-2 11

规定的“一次用水量”“小时用水量”下限取值; n 同类型卫生器具数;

bg——同类型卫生器具的同时使用百分数,住宅、旅馆、 医院、疗养院病房、卫生间内浴盆或淋浴器可按 70%~100%计,其他器具不计,但定时连续供水时间应大于或等于2h; 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设置公用盥洗卫生间的宿舍等的浴室内的淋浴器和洗脸盆均按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中表3.7.8-1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的上限取值;住宅一户设有多个卫生间时,可按一个卫生间计算;

Tg——定时集中热水供应时数( h);

T,——热泵机组设计工作时间( h), 宜取12h~16h。

5.3.4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包括热泵机组、储热水箱、连接管路、支架和控制系统等,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泵机组不设置辅助热源时,制热量应按室外最冷月平均气温4.2℃确定;设置辅助热源时可按春分、秋分所在月的平均气温17.2℃确定;机组出水温度不应低于55℃,且在室外气温不低于-10℃的环境条件下能正常运行。

2 储热水箱有效容量应根据热水用水小时变化曲线、热泵供热能力及运行控制情况,结合辅助加热的时段和能力等因素经计算后确定。

3 循环泵应根据水力计算结果进行选型,应符合流量和扬程要求,宜设置备用泵,应设置隔振措施。

4 系统宜自带后台监测功能和环境温度监测装置,并采用远程管理系统,或预留远程管理系统通信接口,可在合理授权的前提下,由责任方进行远程监测、控制和检修。

5 根据热水负荷变化选择热泵机组数量,应不少于2台。

6 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s, 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0s。

7 设置辅助热源时,其加热能力应按本市冬季最冷月平均冷水温度下的设计小时供热量扣除热泵机组在本市最冷月平均气温4.2℃下的供热量。

5.3.5 热泵热水器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热水器》 GB/T 23137的有关规定。

2 储热水箱容量宜不小于45L/ 人选择。

3 储热水箱宜采用搪瓷储热水箱。采用制冷剂直接加热生活热水时,储热水箱侧换热器宜采用外盘方式。

6 施工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供热系统的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和《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的规定。

6.1.2 供热系统设备和材料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别、 规格及外观进行核对验收,并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

6.1.3 供热系统的电气施工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 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的有关规定。

6.1.4 供热系统的安装应符合设备和材料安装说明书等产品技术资料的各项规定,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6.1.5 供热系统调试前应制定试运行和调试方案。

6.2 供暖系统的施工安装

6.2.1 供暖系统的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和《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有关规定。

6.2.2 影响供暖系统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关键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关键工序应包括以下部分:

1 热泵机组就位前,应对安装尺寸、热环境和安装场地冷岛的扩散条件进行验收;

2 融霜水系统保温前,应进行灌水试验和伴热带通电试验; 14

3 储热水箱就位前,应进行储热水箱支撑构件和固定基座验收;

4 热泵机组支架就位前,应进行支架承重和固定基座验收;

5 建筑物管道井封口前,应进行预留管道验收;

6 水系统管道及储热水箱保温前,应进行管道试压和储热水箱检漏验收;

7 电气管线隐蔽前,应进行预留管线验收;

8 地面辐射末端填充层施工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6.2.3 热泵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留设备运输通道及安装、维修与更换的空间;

2 设备平台的排水设施通畅,雨水及融霜水能有组织顺利排出;

3 搬运过程中保持热泵机组向上垂直,最大倾斜角不大于 15。

6.2.4 侧出风热泵机组的安装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热泵机组安装时,进风侧与墙之间距离宜不小于 100mm, 出风侧应通风良好。

2 多台热泵机组安装时,出风口不应正对进风口。出风口侧与墙之间距离宜不小于1000mm, 进风口侧与墙之间距离宜不小于100mm; 两台热泵机组进风口侧之间距离宜不小于200mm, 出风口侧之间距离宜不小于2000mm。多排多机安装时,出风口侧与墙之间距离宜不小于1500mm, 进风口侧与墙之间距离宜不小于250mm; 两排热泵机组进风口侧之间距离宜不小于600mm, 出风口侧之间距离宜不小于3000mm。

6.2.5 顶出风热泵机组安装时,机组上方3000mm 内宜无遮挡,有遮挡时应加装导流管。机组前侧与墙之间距离宜不小于 500mm, 后侧与墙之间距离宜不小于300mm, 两侧与墙之间距离宜不小于200mm; 相邻机组左右侧之间距离宜不小于400mm, 前后侧之间宜不小于500mm。

6.2.6 热泵机组的降噪隔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泵机组安装应采取减振措施,减振器可采用阻尼弹簧减振器、空气弹簧减振器或橡胶减振器等;

2 减振器的规格和型号宜由热泵机组设备生产厂家提供, 或经计算确定;

3 减振器的安装位置应与设备重心相匹配,热泵机组风机侧和压缩机侧宜选用不同型号的减振器,各减振器的压缩量偏差不应大于2mm;

4 热泵机组与供回水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5 热泵机组支架不应直接固定在卧室、书房及客厅等对噪声要求较高的房间的楼板;

6 机组安装后的振动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7 管道和管线穿越建筑物外围护结构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室外敷设的电气管线、接线盒和出线口均应做防水密封处理。

6.2.8 室内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接头不埋设在墙体和地面之内;

2 管道的保温或装饰材料便于检修和更换;

3 管件与管材焊接处进行相应的防腐处理。

6.2.9 放置在室内的制冷剂一水换热装置、储热水箱和循环泵等设备,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挂墙安装时,墙体和连接件能承受设备运行的重量,并连接牢固可靠;

2 储热水箱和底座间采取隔热措施;

3 有振动的设备采取隔振减振措施。

6.2.10 地面辐射末端的安装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地面辐射供暖技术标准》DG/TJ08-2161 的有关规定。

6.2.11 散热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2 散热器宜安装恒温阀。

6.2.12 电气系统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安装前查验设备和材料的防护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提供的电源是否与铭牌及产品安装说明书要求的电源一致,设备的保护器件、接地和导线参数按设计要求确定;

2 所有线路导体两端均直接固定在设备相应的接线端子上, 接线端连接可靠;

3 传感器的选择与安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4 控制面板远离振动源,并牢固固定在墙面上。

6.3 供暖系统的调试

6.3.1 供暖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处于稳定运行状态;

2 设定温度与设计工况一致。

6.3.2 供暖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功能房间的室内空气温度满足设计要求;

2 电功率和耗电量计量满足设计要求。

6.3.3 供暖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应在施工完毕后,正常供暖和供电的条件下进行。

6.3.4 调试和试运行应包括水压试验、冲洗试验、系统联合调试和试运行。

6.3.5 供暖系统的联合调试应在冬季进行,联合调试结果应达到设计要求,调试完成后应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

6.3.6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辐射供暖技术标准》DG/TJ08-2161 的有关规定。

6.4 生活热水系统的施工安装

6.4.1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施工安装时,影响工程安全、卫生和系统性能的关键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关键工序应包括以下部分:

1 放置在屋面的部分施工前,应进行屋面防水工程的检查;

2 储热水箱就位前,应进行储热水箱支撑构件和固定基座的验收;

3 热泵机组支架就位前,应进行支架承重和固定基座的验收;

4 建筑物管道井封口前,应进行预留管道的验收;

5 储热水箱进行保温前,应进行储热水箱检漏的验收;

6 系统管道进行保温前,应进行管道的水压试验;

7 隐蔽工程隐蔽前,应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8 电气预留管线的验收。

6.4.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泵机组的施工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

6.2.3~6.2.9条的规定。储热水箱、连接管路、控制系统及其他必要设施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系统设计、安装、验收规范》GB/T 41703的有关规定。

6.4.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电气系统的施工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6.2.13条的规定。

6.4.4 热泵热水器的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热水器安装规范》GB/T 39182的有关规定。

6.5 生活热水系统的调试

6.5.1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对热泵机组、辅助热源以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试,各部分应相互匹配,各设备应正常运行。

6.5.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调试正常后,应连续试运行不小于 3d。设备应运行正常,并应记录产水量和热水温度等主要指标。

6.5.3 热泵热水器的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热水器安装规范》GB/T 39182的有关规定,进行远程控制时,各项功能应正常。

7 系统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供热系统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热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7.1.2 供热系统验收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并立卷归档。

7.1.3 辅助热源中,电加热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7.1.4 供热系统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物业服务单位、使用方进行必要的交底与培训。

7.1.5 集中供热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单体工程为一个检验批。

2 施工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 检验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设计和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 集中供暖系统验收按基座与支架,热泵机组与储热水箱, 管道、电气与控制系统,热媒分配设施与供暖末端,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4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验收按基座与支架,热泵机组与储热水箱,管道、电气与控制系统,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7.1.6 分散供热系统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和设计、 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

7.2 集中供热系统的分项工程

7.2.1 集中供热系统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主控项目全部合格;

3 一般项目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测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 按本标准附录A 填写完整《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系统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2.2 集中供热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3 按本标准附录B 填写完整《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系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2.3 集中供热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所含分项工程均合格;

2 质量保证书、主要部件有效期内型式检验报告齐全;

3 系统检测合格;

4 按本标准附录C 填写完整《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质量验收记录》。

7.3 集中供暖系统的验收

I 主控项目

7.3.1 基座与支架的主控项目为:

1 基础混凝土强度、坐标、标高、尺寸和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后基座和支架应无沉降和变形。

检验方法:现场核查设计图纸、抽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测量。

2 基座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不得破坏屋面防水层、 保温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检验方法:现场核查设计图纸、抽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3 在屋面结构层上现场施工的基座,完工后其底面应做防水加强处理,防水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核查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 系统支架及其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支架的焊接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主体结构上、安装位置正确,与主体结构固定牢靠。

5 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的接地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现场核查设计图纸、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观察检查。

7.3.2 热泵机组与储热水箱的主控项目为:

1 热泵机组与储热水箱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并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实物核查质量保证书、产品检验报告。

2 集中供暖系统连接完毕后应进行检漏试验,检漏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试压检查。

3 热泵机组应与建筑主体结构或支架连接牢固,预埋式基座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预埋件应与结构层钢筋相连。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测量或用手扳动连接支架。

4 热泵机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应采用减振措施。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测量、观察检查。

5 储热水箱应按设计要求定位,并在基础上与底座固定牢靠。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目测或用手扳动连接部位。

6 储热水箱应进行检漏试验,检漏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要求试压检查。

7 储热水箱的各连接管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8 集中供暖系统最低处应安装泄水装置。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7.3.3 管道与电气、控制系统的主控项目为:

1 管道及附属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按设计图纸对照实物核查质量保证书、产品检验报告。

2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按设计图纸要求核查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报告。

3 循环泵、阀门的安装方向应正确、不得反装,并应便于更换。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 承压管道设备应做水压试验。

检验方法:现场按设计图纸要求核查水压试验或灌水试验记录。

5 管道穿过变形缝敷设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符合设计要求。

6 所有电气控制系统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7 电气接地装置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8 电缆线路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9 传感器的接线、接线盒与套管之间的传感器屏蔽线,应做二次防护护理,连接处两端应做防水处理,并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观察检查。

10 温度传感器应按照设计要求安装,且能准确反映被测对象的温度,另应便于更换和维修,温度传感器四周应进行良好的保温并做好标识。水位传感器应垂直安装,在储热水箱与传感器间应水平加装检修用阀门。

11 设置在屋面露天的配电柜、控制柜应有防风雨措施,且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观察检查、核查质量保证书。

12 用户端各项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用户使用手册,逐项检查用户端各项功能。

7.3.4 热媒分配设施与供暖末端的主控项目为:

1 热媒分配装置应具备流量、温度和压力调节能力。采用单个循环泵进行热媒分配时,如空气源热泵不具备调节能力,应在其进出水管间加装旁通阀。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观察检查,对照实物核查质量保证书、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2 散热器采暖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地面辐射末端采暖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辐射供暖技术标准》DG/TJ08-2161 的规定。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和标准观察、尺量检查,对实物核查质量保证书、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Ⅱ 一般项目

7.3.5 基座与支架的一般项目为:

钢基座及混凝土基座顶面的预埋件,在系统安装前应涂防腐涂料。钢结构支架焊接完毕后应做防腐处理。预埋件与基座间的空隙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填捣密实。

7.3.6 热泵机组与储热水箱的一般项目为:

1 热泵机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布置在建筑变形缝处。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用分度仪及尺量检查、观察检查。

2 热泵机组进、出水口与管道连接应采用可挠性软接头, 机组出水管道上应有水流开关并与机组联动,进水管道上应安装过滤器,进、出水管应安装同管径阀门。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检查。

3 以水作为换热介质,在使用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观察检查。

4 储热水箱及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保温。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根据储热水箱满水放置24h 水温变化值检测保温效果。

5 热泵机组冷凝化霜水接水盘与冷凝化霜水管道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灌水试验应无渗漏。接水盘底部到排水管的落差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现场对照设计图纸、尺量检查。

6 压力表、温度计、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便于观察、操作的地方;排气阀应安装在系统最高处,放空阀应安装在系统最低处。

7 应设置安装、维护及防止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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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16日 09: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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