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JTG/T H01-2025 高速公路运行监测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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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CQJTG

重庆 市交 通行 业推 荐性 标准

CQJTG/TH01—2025

高速公路运行监测管理标准

Standards for Operation Monitoring Management of Expressway

2025-03-25 发布 2025-05-01 实施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CQJTG/T H01-2025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运行巡查 2

4. 1 一般规定 2

4.2 人员要求 2

4.3 车辆要求 2

4.4 巡查范围 2

4.5 巡查方式及要求 2

5 运行监控 3

5. 1 一般规定 3

5.2 人员及岗位设置 3

5.3 工作要求 3

5.4 设备要求 4

6 清障救援 5

6. 1 一般规定 5

6.2 车辆救援 5

6.3 应急处突 6

7 信息服务 6

7. 1 信息类型 6

7.2 信息采集 6

7.3 信息报送 7

7.4 信息发布 7

7.5 公众信息要求 7

7.6 统计分析 7

8 实施与评价 8

8. 1 组织实施 8

8.2 分析评价 8

附录 A 9

A. 1 夏装要求 9

A.2 春、秋装要求 9

A.3 冬装要求 12

A.4 胸牌、胸章、臂章及肩章要求 12

附录 B 14

B. 1 巡查车辆 14

B.2 救援车辆 17

参考文献 19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起草。

H0

本文件替代 CQJTG/T H01-2016《重庆市高速公路运行监测管理标准》,与 CQJTG/T 1-2016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将“总则”更改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1、2,2016 年版的第 1 章)

b) 将“术语 ”改为“术语和定义 ”,删除“应急救援 ”、“清障救援 ”、“保通抢险 ”,新增“车辆救援 ”、“应急处突 ”(见第 3 章,2016 年版的第 2 章)

c) 删除了“职能职责” 的说明(2016 年版的第 3 章)

d) “运行巡查” 中新增了“一般规定 ”(见 4. 1)

e) 将“运行巡查 ”中“范围 ”更改为“巡查范围”并更改了相应的技术内容(见 4.4,2016年版的 4. 1)

f) 将“运行巡查 ”中“配置 ”更改为“人员要求”“车辆要求” 并更改了相应的技术内容(见 4.2、4.3,2016 年版的 4.2)

g) 将“运行巡查 ”中“方式和频率 ”“工作要求 ”更改为“巡查方式及要求 ”并更改了相应的技术内容(见 4.5,2016 年版的 4.3、4.4)

h) 将“运行监控” 中“监控模式 ”改为“一般规定 ”并更改了相应的技术内容(见 5. 1, 2016 年版的 5. 1)

i) 更改了“运行监控 ”中“人员及岗位设置 ”相应的技术内容(见 5.2,2016 年版的5.2)

j) 更改了“运行监控 ”中“工作要求 ”相应的技术内容(见 5.3,2016 年版的 5.5)

k) 删除了“运行监控 ”中“监控内容 ”,将部分内容整合至“工作要求 ”(见 5.3,2016年版的 5.4)

l) 将“运行监控 ”中“设备配置 ”更改为“设备要求 ”并更改了相应的技术内容(见5.4,2016 年版的 5.3)

m) “应急救援”更改为“清障救援 ”,并新增了“一般规定 ”(见 6. 1)

n) 将“清障救援 ”“保通抢险 ”更改为“车辆救援 ”“应急处突 ”并更改了相应的技术内容(见 6.2、6.3,2016 年版的 6. 1、6.2)

o) 更改了“信息服务 ”中“信息类型 ”相应的技术内容(见 7. 1,2016 年版的 7. 1)

p) 更改了“信息服务 ”中“信息采集 ”相应的技术内容(见 7.2,2016 年版的 7.2)

q) 更改了“信息服务 ”中“信息报送 ”相应的技术内容(见 7.3,2016 年版的 7.3)

r) 将“信息服务 ”中“信息发布 ”更改为“信息发布 ”“公众信息要求 ”并更改了相应的技术内容(见 7.4、7.5,2016 年版的 7.5)

s) 更改了“信息服务 ”中“统计分析 ”相应的技术内容(见 7.6,2016 年版的 7.4)

t) 删除了“实施与评价 ”中“服务质量指标 ”(2016 年版的 8. 1)

u) 将“实施与评价 ”中“实施” 改为“组织实施”并更改了相应的技术内容(见 8. 1,2016年版的 8.2)

v) 将“实施与评价 ”中“评价” 改为“分析评价”并更改了相应的技术内容(见 8.2,2016年版的 8.3)

w) 更改了附录“运行巡查工作人员工作服规范”(见附录 A,2016 年版的图例A)

x) 更改了附录“运行巡查车辆标识规范” (见附录 B,2016 年版的图例B)本文件由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铁

II

建昆仑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小辉、王雨嫣、钟芸、肖刚、蒙华、张俊杰、孙瑞、谭琪、杨杰、林奇东、王庆珍、滕英明、唐跃兰、张大启、任涛、刘幸、赵辉、王卫平、王荣斌、邱娟、黎洪、刘晓琳、邓曦、黄明庆、张斯婧、刘柏君、张特森、楚功崚、陈静、代亮、杨英伟、袁帅、邹紫潆、 曾鹏、钟颖、余坤、刘海涛、李莹英、刘伟、周亮。

本文件及其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 年首次发布为 CQJTG/T H01-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I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重庆市高速公路运行巡查、运行监控、清障救援、信息服务、实施与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重庆市高速公路运行监测管理与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件中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568 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7

JT/T 431

高速公路 LED 可变信息标志技术条件

JT/T 432

高速公路 LED 可变限速标志技术条件

JT/T 891

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

JT/T 1357

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运行巡查 operation inspections

对高速公路路面、结构物、安全设施、施工现场、路产等按照一定频率开展的巡逻、检查以及相关现场处置。

3.2

运行监控 operation monitoring

运用监控管理平台对高速公路交通流、结构物、气象环境以及监控设施设备自身运转状态等开展的监测和控制管理。

3.3

车辆救援 vehicle rescue

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车辆等开展的施救和拖移工作。

3.4

应急处突 emergency rescue

对地质灾害、灾害天气等造成或可能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设施损毁的突发事件开展

1

的应急处置前期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恢复高速公路通行。

3.5

信息服务 information services

对高速公路交通运行有关信息开展的采集、报送、处理分析和发布等工作。

4 运行巡查

4. 1 一般规定

4. 1.1 经营企业应设置运行巡查管理机构,配备巡查队伍。

4. 1.2 跨江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宜设置值守亭,安排人员24 小时值守。

4.2 人员要求

4.2.1 巡查人员配置标准应不低于 0. 12 人/公里,每班次配备 2 人,并配备足够的机动人员。

4.2.2 巡查人员应按照附录 A 统一着装,并配备指挥棒、LED 肩灯、反光背心、头盔、强光手电筒、视频记录仪等勤务装备。

4.2.3 值守亭值守人员应统一着装,并配备反光背心、强光手电筒、指挥棒等勤务装备。

4.3 车辆要求

4.3.1 巡查车辆配置标准应不低于 0.025 台/公里,车辆年限不超 10 年。

4.3.2 巡查车辆应按照附录 B 统一标识,并配备锥标、标牌、北斗定位器、车载无线视频、路产巡查系统终端设备、拍照设备、LED 显示屏、灭火器等装备。

4.4 巡查范围

4.4.1 运行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权属范围,主要包括路面巡查、交通安全设施巡查、施工现场巡查、路产路权巡查等内容。

4.4.2 路面巡查主要对坑凼、沉陷、积水等影响通行的明显异常情况和路面白色垃圾、路肩积尘积土、绿植枯萎等路域环境相关内容开展随车目测巡查。

4.4.3 交通安全设施巡查主要对防护栏、中分带活动护栏、隔离栅损坏,交通标志缺损、遮挡、脏污等开展随车目测巡查。

4.4.4 施工现场巡查主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布设、施工作业告知信息等情况进行随车巡查。

4.4.5 路产路权巡查主要对违章建筑、土地资产占用、路产损害有无异常情况等开展巡查。

4.5 巡查方式及要求

4.5.1 巡查方式宜分为日常巡查、专项巡查、联合巡查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a)日常巡查主要根据巡查计划,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外观状况、影响通行安全的路面状况开展巡查以及施工现场随车目测巡查。

b)专项巡查指有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定期对结构物、桥下空间等特定区域或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巡查。

c)联合巡查指经营企业与交通、公安执法部门联动开展的专项巡视检查。

4.5.2 巡查频次

a) 日常巡查由2 名巡查人员组成,每天巡查不应少于二次。

b)专项巡查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

c)桥隧值守人员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巡查。

2

4.5.3 巡查要求

a)发现路面、设施安全等存在明显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置。

b)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布设明显不符合规范的,属于养护施工情况的应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属于涉路施工的应及时上报交通执法部门处理。

c)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等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路段监控中心报告,同时应立即向执法机构报告。

d)发现自然灾害、异常气候、交通事故、故障车辆、丢弃或堆积物、行人等造成的交通障碍及行车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并根据现场情况开展先期处置。

e)巡查人员当班期间应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接到出勤指令应立即响应,5 分钟内出勤。

f)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车辆装备应齐全,车载无线视频及警示灯应开启,日常巡查车辆行驶速度不高于 80km/h。

g)桥隧值守人员发现桥隧突发事件、运行状态异常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前期处置。

h)运行巡查业务管理数据应按照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填报,并建立运行巡查档案资料。

5 运行监控

5. 1 一般规定

5. 1.1 重庆高速公路运行监控管理实行“联网监控、一屏掌控,区域协作、协同管理 ”,全路网按照“监控总中心-区域监控中心-路段监控中心 ”三级模式或者“监控总中心-区域监控中心 ”二级模式运行。

5. 1.2 监控总中心设在高速公路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全路网运行监控规范制定、业务指导、监督考核、运行监测管理、公众出行服务信息管理、服务热线管理等工作。

5. 1.3 各经营企业或投资主体为区域监控中心,负责所辖区域运行监控业务指导、监督考核、专项培训、运行监测管理等工作。

5. 1.4 各经营企业或投资主体下设路段监控中心,负责受理所辖路段报警、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建议等事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异常事件,定期收集、汇总、上报所辖路段运行数据。

5. 1.5 未设置路段监控中心的,由区域监控中心承当路段监控中心相关职责。

5.2 人员及岗位设置

5.2. 1 监控总中心应设置客服人员,负责 12122 服务热线救援、咨询、投诉、举报、建议等话务受理。

5.2.2 区域监控中心、路段监控中心应设置站长、运行工程师、监控班长、监控员、客服人员等岗位。原则上每个区域监控中心监控人员不低于 10 人。

5.2.3 站长负责统筹中心日常工作,站长与运行工程师负责辖区突发事件处置协调调度、辖区运行情况分析和研判等工作。

5.2.4 监控班长、监控员负责辖区高速公路运行状态监测、设备巡检及控制、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受理所辖路段咨询、投诉以及路况信息报送、发布。

5.3 工作要求

5.3.1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充分利用服务热线、互联网平台等实时掌握路网运行状态,并定期对中心自身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5.3.2 经营企业应按规范实现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的不间断、不丢失、不损坏和防篡改。

3

5.3.3 经营企业应建立日常运行和应急状态下的运行监控工作流程,建立运行监控档案资料。

5.3.4 路段监控中心对所辖路段道路的视频图像每天轮巡不少于 5 次,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特长隧道,特大桥的视频图像开展抽检工作。

5.3.5 路段监控中心应根据视频图像实时监控路段运行状态,对有事件检测功能的视频图像报警信息应在 3 分钟内响应并加以核实,10 分钟内报送信息,按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3.6 路段监控中心应每天检查有监控系统自动检测故障报警的设备,定期巡检没有自动检测功能的关键设备,遇到故障及时报修。

5.3.7 路段监控中心应 24 小时受理公众报警、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建议,对信息咨询类业务,在 2 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对意见建议类业务,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对投诉举报类业务,在 7 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意见。不能按时处理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并尽快处理回复。

5.3.8 路段监控中心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运行监控业务日常培训或专项培训。

5.3.9 路段监控中心应建立日常运行和应急状态下的运行监控工作流程,建立运行监控档案资料。

5.3.10 新进运行监控人员应进行监控专业知识和实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3.11 运行监控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并符合美观、大方要求。

5.4 设备要求

5.4.1 视频上云

a)市级云平台应支持部级云平台对其不低于 60 路源码率视频按需并发调阅。

b)视频上云网关应支持以 128Kbps 码率(25 帧、CIF 分辨率)常推至云端, 同时应满足1Mps、4Mbps 及源码率视频上云能力,对原 32Kbps 常推码率不再作要求。

c)对于摄像机自身源码率未达到 4Mbps 的,可按源码率上传。

d)当视频源码率高于 4Mbps 时,市级云平台互联网出口带宽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扩容。

e)视频上云网关支持 GB/T28181-2016、onvif、sdk 等多协议、H.265 转码 H.264 等功能。单台上云网关应支持并发传输不少于 15 路源码率视频流。

5.4.2 视频传输和数据上报

a)市级云平台应提升云端视频分发能力及上云网关性能,满足部级云平台 128Kbps 码率视频首屏播放时间小于 1 秒需求。同时应支持部级云平台对 1Mbps、4Mbps 及源码率视频首屏播放时间小于 4 秒需求。

b)市级云平台应支持查询云端 128Kbps 视频流在线状态功能。

c)通过部级云平台接口上报的摄像机点位信息应满足部级云平台对其字段填报要求,点位信息要真实正确,确保通过部级云平台审核。

d)视频影像字符叠加应符合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视频资源编码与命名有关规范和《交通运输视频图像文字信息标注规范第 2 部分:高速公路》(JT/T1389.2-2021)要求,原则上传部视频字符叠加不应超过 2 层。

e)在原有摄像机播放地址接口功能基础上,增加 128Kbps、4Mbps 及源码率视频的标识,满足对于新增码率视频的调阅。

f)新增主动获取推流地址接口,在视频上云网关转码、推流失败等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此接口发送摄像机 cameraNum 信息获取当前摄像机推流地址,以更新当前推流地址鉴权信息。

g)新增视频推送停止接口,平台通知视频上云网关设备停止指定的摄像机视频推送,视频上云网关设备处理后,向平台返回处理结果。

5.4.3 视频资源共享

a)API 接口共享,应提供 API 接口共享视频,API 接口包括获取摄像机信息接口、获取

4

播放地址接口、云台控制接口,接口可按需配置调用。

b) 国标共享:宜按照 GB/T28181-2016 协议共享视频,128Kbps、1Mbps、4Mbps 及源码率可按需配置。

c)页面共享:应支持通过 H5 页面调看视频,H5 页面应支持访问授权、视频叠加水印、白名单限制等安全性措施。

5.4.4 设备布设

a)高速公路主线视频点位间距原则上不大于每 2 公里 1 对;新建、扩建高速公路,按照不大于每 2 公里 1 对的标准建设高清视频监测设施并及时接入。桥梁、隧道及其他重点路段视频监测设备的布设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b)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及收费广场监测设备布设要求收费广场、服务设施(含服务区、停车区)应提供覆盖广场整体场区的视频图像,相关图像要求应满足《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与收费广场视频监测技术要求》。

6 清障救援

6. 1 一般规定

6. 1.1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应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统筹组织实施。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车辆救援规范要求制定车辆救援服务规程,建立专职救援队伍或者委托社会救援机构补充完善救援力量,提供救援服务。

6. 1.2 经营企业应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启动对应等级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6. 1.3 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评估预案执行情况并按需修订。

6. 1.4 成渝毗邻地区经营企业在自然灾害防治、突发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处置和路障救援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联防联控。

6.2 车辆救援

6.2.1 经营企业应合理设置清障救援点,中心城区辐射半径不宜大于 25 公里,不应大于 30公里;其他地区辐射半径不宜大于 30 公里,不应大于 35 公里;在特大桥、特长隧道、隧道群及事故多发路段应优先考虑设置清障救援点。宜结合路段通行特点,在节假日、春运等大流量时段,增设、前置清障救援点;不同经营企业委托同一社会救援机构补充救援力量的,应按不同辖区里程独立配备救援力量。

6.2.2 清障救援点应根据辐射辖区的通行车型、日均车流量和事故特征配置车辆和人员。清障救援点应至少配 8 吨及以下清障车(轻型、中型专项作业车)、20 吨及以上清障车(重型专项作业车)各 1 辆。驻点人员至少2 人。可根据辐射范围内道路运行流量特点,增配救援车辆和人员,辐射范围内最大断面日均车流量大于 3 万辆的清障救援点,宜保证至少4 人在岗。

6.2.3 经营企业应视情况合理配置吊车,吊车操作员需持相关特种车辆作业操作证。

6.2.4 救援车辆应配备收费标准文件、北斗定位、车载视频、锥标、标牌、工具箱等物资装备,并按照附录 B 统一标识。

6.2.5 救援人员应统一着装,应配备反光背心、雨衣、LED 肩灯、强光手电筒等勤务装备,宜配备视频记录仪。

6.2.6 救援人员采用24 小时备勤工作模式,接救援指令后立即响应,核实确认救援需求后,无特殊情况 10 分钟内(与交巡警出勤时间匹配)应 2 人同时随车出勤。遇正在开展其他施救作业、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情况时,清障救援响应、出勤时间可适当延长。

6.2.7 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就近的原则,按照 JT/T 891 和 JT/T 1357 等文件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5

6.2.8 救援人员在实施现场清障救援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车辆清障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

监督电话。涉及车辆急救、货物清理转运等未列入收费标准的事项,应按市场价格和公益原

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签订书面协议。

6.2.9 救援工作应使用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业务数据应准确、及时、完整,应建立救援档案资料。

6.2.10 经营企业应加强救援服务监管,宜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众反映较多的车辆清障救援工作情况开展回访、复盘和评估,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6.3 应急处突

6.3.1 经营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建应急处突队伍。

6.3.2 经营企业应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房,根据路段实际需求配置相关应急物资。

6.3.3 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突机制,确保人员、设备及各项措施的落实,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应迅速,救援及时,具体参照高速公路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7 信息服务

7. 1 信息类型

7. 1.1 高速公路运行信息主要包括公路基础信息、服务设施信息、出行规划信息、交通运行状态信息、公路突发事件信息、施工养护信息、公路环境信息、应急救援信息、交通政务及辅助信息等,分为静态信息、动态信息。

7. 1.2 静态信息应包括公路基础信息、服务设施信息等。

a)公路基础信息包括路段名称、路段编号、路段里程、路段起止桩号、桥梁、隧道等信息。

b)服务设施信息包括收费站(名称、车道数量和类型、出入口地名信息)、服务区(名称、类型、位置、功能设施、管理单位)、ETC 网点情况(名称、位置、业务内容)。

7. 1.3 动态信息应包括出行规划信息、交通运行状态信息、公路突发事件信息、施工养护信息、公路环境信息、应急救援信息、交通政务及辅助信息等。

a)出行规划信息包括重大节假日出行指南。

b)交通运行状态信息包括交通流、交通阻断和拥堵。

c)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包括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时间、位置、类型以及影响情况等内容。

d)施工信息(含养护和涉路)包括施工时间起止、施工路段起止、施工类型、施工占道情况等。

e)交通环境信息指公路气象信息。

f)应急救援信息指救援力量调派信息。

g)交通政务及辅助信息指对道路影响的勤务保障信息。

7.2 信息采集

7.2.1 经营企业应构建完善的信息资源渠道,确保对外提供的出行信息合法、准确、及时、一致。

7.2.2 经营企业应面向公众提供全天不间断的信息服务。

7.2.3 经营企业积极运用物联网技术、互联网资源等手段采集路网交通运行状态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

7.2.4 监控总中心通过与市气象局合作,向路段监控中心提供未来 24 小时气象预报信息和灾

6

害气象预警信息。

7.2.5 经营企业应在开通前建立公路基础信息、服务设施信息、出行规划信息、应急救援信息等固定信息,并制定信息采集内部管理制度。

7.2.6 经营企业应每月收集专项养护施工和涉路施工信息,每天收集临时施工信息。

7.2.7 监控中心应通过视频图像、车检器、气象仪、事件检测、现场人员、社会公众等手段实时采集所辖路段交通运行状态信息、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和公路环境实时信息。

7.2.8 高速公路信息服务系统可根据需要与其他主流交通信息系统相互融合,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确保信息一致、同步更新。

7.2.9 经营企业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构建高速公路信息服务平台,提升管理和服务效率。

7.2. 10 经营企业应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各类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安全,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演练。

7.3 信息报送

7.3.1 经营企业应及时更新静态信息、动态信息,并上报监控总中心备案。

7.3.2 路段监控中心应提前 3 天将计划性施工信息上报监控总中心,临时施工信息应在 10 分钟内上报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指挥平台。

7.3.3 监控总中心在收到公路气象预报和预警信息后应立即下发至路段监控中心;实时公路气象信息导致交通管制或未导致交通管制但影响较大的,路段监控中心在收到信息后应在 10分钟内上报网监测与应急处置指挥平台。

7.3.4 交通运行状态信息和公路突发事件信息,路段监控中心应在 10 分钟内上报网监测与应急处置指挥平台,重大事件还应电话上报区域监控中心,并 1 小时内形成报告上报监控总中心。监控总中心应在 10 分钟内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7.3.5 路段阻断信息路段监控中心严格按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及时报送。

7.3.6 交通政务及辅助信息经营企业根据需要和要求定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7.4 信息发布

7.4.1 高速公路路段静态信息应通过标志、标牌、公告栏等服务设施发布。

7.4.2 高速公路路段动态信息应通过可变情报板等服务设施发布。

7.4.3 各类高速公路服务信息宜通过广播、移动终端、网站、服务热线、导航软件等多种渠道发布。

7.4.4 标志、标牌、公示栏、可变情报板等信息服务设施应性能良好、科学规范、视认良好,符合 GB/T 17568、JTG B01、JT/T 431 和 JT/T 432 的要求。

7.4.5 路网运行信息发布应在现有渠道基础上积极拓展新方式。

7.5 公众信息要求

7.5.1 监控总中心负责信息对外发布的统筹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媒体类对外信息发布。

7.5.2 区域监控中心负责监督、考核路段监控中心信息对外发布工作。

7.5.3 各经营企业负责路段情报板、收费站提示语、广播系统等外场发布设备的信息对外发布。

7.6 统计分析

7.6.1 监控总中心应定期统计全路网运行数据,分析路网运行特征。

7.6.2 区域监控中心应定期统计所辖区域内高速公路运行数据,并按时上报监控总中心。

7.6.3 路段监控中心应利用各类外场监测数据、收费数据、其它相关数据等建立所辖路段路网运行统计分析机制。

7

7.6.4 区域监控总中心定期形成所辖路段运行状态统计数据报表,定期形成各类分析报告报监控总中心。监控总中心定期形成全路网运行状态统计数据报表,定期形成各类运行分析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

8 实施与评价

8. 1 组织实施

8. 1.1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高速公路运行监测工作,制定运行监测管理、考核办法。

8. 1.2 经营企业根据相关管理、考核办法,制定运行监测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运行监测工作并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8.2 分析评价

8.2.1 建立健全运行监测管理评价体系,涵盖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的各项业务,确保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8.2.2 定期对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统计、分析评价数据,作为工作改进、优化依据;定期对高速公路日常运行情况、节假日运行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

8.2.3 通过现场访问、电话访问、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第三方调查测评机构等多种方式采集评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8.2.4 通过分析评价准确揭示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完善。

8

附录 A

( 规范性 )

运行巡查工作人员工作服规范

A. 1 夏装要求

A. 1. 1 黑色衬衫领短袖衬衫,配有胸牌、胸章、肩章、臂章。

A. 1.2 裤子为黑色西裤。

A. 1.3 服装面料以舒适、吸汗,快干为宜。

A. 1.4 鞋子统一样式和颜色(黑色)

A.2 春、秋装要求

A.2. 1 黑色立领夹克,配胸牌、肩章、臂章。

A.2.2 黑色西装领夹克装,配蓝色衬衫领长袖衬衫、蓝色领带,配胸牌、胸章、肩章、臂章。

A.2.3 黑色衬衫领长袖衬衣(外穿),配胸牌、胸章、肩章、臂章。

A.2.4 裤子为黑色西裤。

A.2.5 服装面料以舒适、吸汗,快干为宜。

A.2.6 鞋子统一样式和颜色(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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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装,黑色立领夹克,配胸牌、胸章、肩章、臂章)

(春秋装,黑色西装领夹克,配蓝色衬衫领长袖衬衫、蓝色领带,配胸牌、胸章、肩章、

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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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装,黑色衬衫领长袖外穿衬衣,配胸牌、胸章、肩章、臂章)

(春秋装,蓝色长袖衬衫,蓝色领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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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冬装要求

A.3. 1 采用有反光标志的荧光黄亮面衣服并配内胆及服装帽, 内胆及服装帽可脱卸, 内胆袖口为橡筋扣,具有防雨、保暖性能。外套采用防雨材料,内胆采用棉质材料。

A.3.2 衣服左胸标有 LOGO 图样,后背热压反光字标识“重庆高速巡查”字样。

A.3.3 为避免袖口耐磨经脏,衣服袖口采用深色耐磨面料。

A.3.4 黑色裤子有反光标识,裤脚可折叠。

A.3.5 鞋子统一样式和颜色(黑色)。

A.4 胸牌、胸章、臂章及肩章要求

A.4. 1 胸牌和胸章要求

胸牌编号内容为“XXXXXX ”(例:000001),其中前三位数字编号为公司编号(公司编号统一下发),后三位数字为巡查人员编号(公司自行对巡查人员进行编号,001 为起始号码)。胸牌样式如下所示:

12

胸章包含“重庆高速巡查”六字,底色为黑色,图案及字体颜色为麦穗黄色。胸章样式如下所

示:

A.4.2 臂章及肩章要求

臂章包含“重庆高速巡查”六字和 LOGO 图案,底色为黑色,图案及字体颜色为麦穗黄色。如下图:

肩章包含 LOGO 图案,底色为黑色,图案及字体颜色为麦穗黄色。如下图:

附录 B

运行巡查车辆标识规范

B. 1 巡查车辆

B. 1. 1 车体涂装颜色:橘红色

B. 1.2 车体标识: 以 LOGO、“重庆高速 ”字样为基础,标识喷涂于巡查车辆主驾、副驾车

门处,标识字体大小根据主驾、副驾的车门大小而定。车辆引擎盖和尾部上喷“巡查”两字,

字体大小根据车辆引擎盖和尾部大小而定。

图 B. 1.2- 1 巡查车侧面

图 B. 1.2-2 巡查车正面

图 B. 1.2-3 车辆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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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B. 1.2-4 LOGO

B. 1.3 车载物品及摆放要求

巡查车辆应配备至少 20 个锥标、至少 6 块标识标牌(禁止驶入、限速 60、靠左行驶、靠右

行驶、前方事故、禁止变道)、4 个四公斤灭火器、移动视频装置且满足路网移动视频平台接入标准、LED 显示屏、杂物箱等勤务装备。其中移动视频装置及杂物箱应整齐并排放置于驾驶室后排座位上。标、标识标牌、灭火器、LED 勤务装备应放置于巡查车辆后部的货箱中,具体要求如下图。

图 B. 1.3- 1 巡查车内部物品摆放图

图 B. 1.3-2 巡查车整车侧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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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B. 1.3-3 巡查车整车俯视图

图 B. 1.3-4 巡查车整车后视图

B. 1.4 巡查车辆货箱主要部件图1 标识标牌架(不锈钢)

要求标识标牌统一换成不绣钢的,这个能缩小总体尺寸,否则整个标识牌架尺寸会增加。这样影响 LED 显示屏的使用。

图 B. 1.4- 1 标识标牌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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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具箱(不锈钢)

图 B. 1.4-2 工具箱3 灭火器固定筒

图 B. 1.4-3 灭火器固定筒

B.2 救援车辆

B.2. 1 车体涂装颜色:橘红色

B.2.2 车体标识: 以“高速救援”字样、服务电话按列顺序喷涂于救援车辆主驾、副驾车门处,标识字体大小根据车型大小,主驾、副驾的车门大小而定。

17

图 B.2.2- 1 救援车

18

参考文献

[ 1]《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3 号公告

[2]《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3 号公告

[3]《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3 号公告

[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视频监测优化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3] 13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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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7月12日 08: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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