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JTG/T H02-2025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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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JTG

重庆 市交 通行 业推 荐性 标准

CQJTG/T H02—2025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标准

Standards for Road 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 of Expressway

2025-03-25 发布 2025-05-01 实施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

CQJTG/T H02-2025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路政许可管理 2

5 路政巡查管理 2

6 涉路施工管理 3

7 养护施工管理 3

8 超限运输管理 4

9 赔(补)偿管理 4

10 执法管理 5

11 公路服务 5

12 协作机制 6

参考文献 7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相铁 林刘 婷

本文件替代 CQJTG/T H02-2016《重庆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标准》,与 CQJTG/T H02-2016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将“总则 ”更改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b) 取消“职能职责 ”章节;

c) 将“高速公路执法机构 ”名称统一调整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d) 将原协作机制中路政许可协作、路政巡查协作、施工管理协作、路产保护协作、超限运输管理协作整合到路政许可管理、路政巡查管理、施工管理、超限运输管理(见 4.2、

4.4、5.4、6.3、6.5、7.6、7.7、8.5,2016 版的 5. 1. 1、5. 1.2、5. 1.3、5.2. 1、5.3.4、5.3.2、 5.4.1、5.4.3、5.2.4);

e) 删除原交通管制协作章节(见 2016 版 5.7);

f) 路政许可管理中删除了有关在建高速和养护施工内容的规定(见 4. 1、4.7,2016 版 4. 1. 1、 4. 1.7);

g) 路政巡查管理中新增了日常巡查、专项巡查和联合巡查的工作重点内容(见 5.3,2016版 5. 1.3);

h) 根据《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 44 条对路政巡查中安全隐患处置要求做了调整(见5.6,2016 版 4.2.4、4.2.5);

i) 施工管理中删除了由高速执法机构许可事项的管理内容(见 6. 1,2016 版 4.3.2);

j) 超限运输方案专项论证参与单位新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见 7.3,2016 版 4.4.3); k) 调整了超限运输车辆标准(见 8.5,2016 版 4.4.5);

l) 明确了占(利)用高速公路赔(补)偿费标准制定主体,删除了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赔(补)偿事项的规定(见 8. 1、8.3,2016 版 4.5. 1、4.5.4、4.5.3);

m) 调整了突发事件分类(见 10.3(1)、(2),2016 版 5.6. 1、5.6.2)。

本文件由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中

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小辉、孙瑞、钟芸、雷星星、蒙华、谭琪、王雨嫣、杨杰、陈育廷、

奇东、王庆珍、唐跃兰、张大启、任涛、潘震宇、刘幸、赵辉、邱娟、黎洪、邓曦、刘亚丹、

柏君、楚功崚、黄明庆、蔡元昊、陈静、万涛、李天云、邓雍、何建军、李雨旺、侯章林、杜

婷、邓东德、刘芭、兰劲涛、张波、翁义鹏。

本文件及其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 年首次发布为 CQJTG/T H02-201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重庆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路政许可管理、路政巡查管理、涉路施工管理、养护施工管理、超限运输管理、赔(补)偿管理、执法管理、公路服务、协作机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重庆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和执法、营运协作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件中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50/T 10007—2024 DB51/T 10007—2024 高速公路涉路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Expressway Road Administration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高速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

[来源:《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有修改]

3.2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Expressway Construction Control Area

根据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修建建筑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 30 米、立交桥匝道不少于 50 米。

[来源:《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修改] 3.3

高速公路路产 Expressway Property

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来源:《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有修改]

3.4

1

涉路工程 Structures and utilities within expressway right-of-way or building control zone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或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

[来源:DB50/T 10007—2024 DB51/T 10007—2024 《高速公路涉路工程技术规范》,3.2]

3.5

高速公路路权 Expressway Property

由法律法规赋予,为维护高速公路路产、排除侵犯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

3.6

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Expressway Affiliated Facilities

为保护、养护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已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有修改]

4 路政许可管理

4. 1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路政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超限运输事项,需事先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4.2 许可事项需核实情况和征求意见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转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办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转办的许可事项,应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牵头、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配合开展现场核实,不得多头通知、多次要求申请人配合现场核实。涉及土地等高速公路资产的应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先行确认。

4.3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对市交通主管部门转办事项核查,并在接到转办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4.4 涉及土地等高速公路资产的路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与路政许可申请人完善相关手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4.5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路政许可相关工作,明确办理流程,保障办理效率。

4.6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对路政许可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7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执行合同协议情况开展检查、督促。

5 路政巡查管理

5. 1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履行路政巡查的职责,及时发现并查处侵犯路产路权行为。

5.2 路政巡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a) 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路产;

b) 依法管理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c) 依法监控桥梁上(下)游、隧道上方及洞口外涉及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活动;

d) 依职监督检查高速公路路政许可执行情况;

e) 维护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正常收费秩序;

2

f) 依法查处违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g) 按要求开展高速公路路域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5.3 路政巡查要求:

a) 巡查方式一般分为日常巡查、专项巡查;

b) 日常巡查主要针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外观状况以及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路面障碍物开展巡视检查, 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每天不少于 1 次;

c) 专项巡查主要针对桥下空间、涵洞、隧道上方、洞口、建筑控制区内路产路权保护情况,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d)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采取联合巡查、监控巡查等路政巡查方式,加大路政巡查密度,提高路政巡查效率;

e) 路政巡查应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形成路政巡查材料,建立路政巡查档案。

5.4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探索联合交叉巡查、错时巡查、网络巡查等巡查方式,实现路产保护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5.5 路政巡查可采用无人机、遥感卫星等技术手段辅助开展路政巡查工作。

5.6 路政巡查发现高速公路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6 涉路施工管理

6. 1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作业进场前应办理施工作业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交施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涉及结构物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还应提供项目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等报备;应向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交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签订相关安全协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监督检查高速公路涉路施工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和查处施工过程中违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要求的行为。

6.2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牵头组织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涉路施工单位和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开展涉路施工风险评估,确定涉路施工过程中的重点监管环节,并制定差异化监管方案。

6.3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完成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对涉路施工组织验收,其技术指标不得低于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许可的技术指标,改移高速公路及利用高速公路路基改建为桥梁、通道等,属于高速公路组成部分的应按照公路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并由涉路施工建设单位提供验收报告。

6.4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高速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500 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行政确认,对相关疏浚作业进行行政确认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组织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疏浚作业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作业方案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对保障疏浚作业期间桥梁安全提供技术支持、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7 养护施工管理

7. 1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督促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落实养护施工项目业主责任,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7.2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职责督促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依据报送的养护作业面信息开展执法监管,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养护施工作业的情况。

7.3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督促养护作业单位按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

3

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对违反施工作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查处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监督检查施工路段交通安全措施和设施的执行情况。

8 超限运输管理

8. 1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按职责协助市超限运输审批事务机构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8.2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超限运输审批事务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不断推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出口抽查、治超执法、大件运输许可和道路运政等数据交换共享,完善高速公路称重检测与治超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提高高速公路货车超限治理能力。

8.3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督促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落实市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货车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要求。

8.4 对单车车货总质量超过高速公路限载的,市超限运输审批事务机构应组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超限运输承运人论证是否许可和研究通行方案。

8.5 高速公路桥梁、涵洞需要进行承载能力复核计算的,应由有资质的单位验算高速公路承载能力,提出通行措施或加固方案,超限运输承运人负责加固方案的实施。

8.6 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或总质量超过 100000 千克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市超限运输审批事务机构反馈意见或建议。

8.7 超限运输承运人获得超限运输许可后,应按许可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开展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大件运输现场核查,发现未办理许可证或实际情况与许可证不符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及时告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接到通知后应依法处理。

8.8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构建“智慧治超 ”治理体系,开展出口称重异常数据溯源核查,并依托数字赋能开展大件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8.9 超限运输承运人提出护送需求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实施护送并按标准收取护送费用。

8.10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完善高速公路入口及重特大桥梁的限载标志,提示超限运输车辆规范行驶。

8.11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及时、规范、科学、合理布设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和出口抽查称台,满足“货车必检、超限禁入 ”的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要求和出口抽查及驶离需求。大件运输主通道收费站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入口称重系统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逐步增设对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功能。

8. 12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依法委托计量部门检定校验称重检测设施设备,确保设备质量及精度符合国家规定。

8.13 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开展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倒查、责任追究、信用治理,形成高速公路超限治理闭环。

9 赔(补) 偿管理

9. 1 路产赔(补)偿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收取,对物价标准中未列项目和标准的,按照评估价格或协商价格执行,主要用于损坏、污染高速公路路

4

产的恢复。

9.2 单位或个人损坏、污染高速公路路产的,不需恢复的应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收取赔(补)偿费用;需恢复的可由当事人按不低于原技术标准限时恢复,若当事人不恢复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收取赔(补)偿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及时恢复。

9.3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路产赔偿案件和收取路产赔偿费用前应主动出示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不得擅自改变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9.4 建立重庆高速公路路产赔偿在线双签协作工作机制,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路产损失的勘查核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负责核对清点路产损失,双方共同确认路产损失项目、数量和金额,并进行双签确认。

10 执法管理

10. 1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规范工作流程,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和效率。

10.2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置路政管理岗,并相应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路政管理人员。

10.3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路政管理必要的交通、通信及其他装备,路政管理装备不得用于非执法管理活动。

10.4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10.5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路政执法中,应充分尊重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定执法程序,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10.6 路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强制执行应依照法律规定实施。

10.7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理顺案件执行机制,充分发挥协作部门的合力,提升执法人员办案能力,确保路政案件执行率。

10.8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依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执行统一的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0.9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完善工作台账管理制度,路政管理文书的使用应遵循统一的格式和规定,并依规定进行装订归档。

11 公路服务

11.1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涉路信访投诉事项转交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具体办理。

11.2 市交通主管部门转交的涉及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投诉工作,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牵头,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配合办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遵循“咨询类事项不超过 1 个工作日,投诉类事项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的要求,将与咨询、投诉相关问题的核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等信息提交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做好沟通、解释和答复等工作。

11.3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利用可变情报板、收费站和服务区场地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经营企业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1.4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做好服务区、收费站服务质量管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经营企业服务区、收费站服务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5

12 协作机制

12. 1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发现侵犯路产路权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12.2 隐患排查协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公路隐患联合排查应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牵头,组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b) 对联合排查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应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方会商确认。对会商确认的交通安全隐患,应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书面提出隐患整改建议,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及时进行整改。安全隐患存在争议时,应及时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12.3 突发事件处置协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因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以及其他影响、破坏高速公路的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应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牵头组织开展处置工作,并配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做好处置期间的交通管控和畅通管理等工作。

b) 因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按职责予以支持,协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c) 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时,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在第一时间相互通报信息,告知事件处置进度。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快速公告路况信息,快速出动人员、装备和清理现场。

d) 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时,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配置信息报送专员,负责现场信息报送。

12.4 车辆救援协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合理规划设置车辆救援点,相邻救援点位之间的沿线距离不应大于

60 公里,配备车辆救援装备、设备和人员,满足高速公路应急处置要求。

b) 鼓励不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间建立车辆救援资源共享机制,协同开展车辆救援工作。

c)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委托社会单位救援的,委托前应征求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意见,并加强社会单位相应资质核查,完善社会单位车辆救援管理制度,实施车辆救援监管。

d)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定期开展车辆救援工作总结分析,提高车辆救援效率。

12.5 信息共享协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统一信息报送格式,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内容。

b)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共享外场监测设备,互通数据信息,实现路网运行监控、接报警、应急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置工作一体化管理。

c)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取路网监控信息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使用的,应出示执法证件、证据调取通知书及证据提取清单,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提供路网监控信息并由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d)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取有关执法业务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向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供路产案件处理查询端口。

e)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探索建设执法、营运数据信息推送平台,实现路网监控信息资源和有关执法业务信息共享。

6

参考文献

[ 1]《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81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3 号)

[3]《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第 7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2017 年 11 月 4 日第五次修订)

[5]《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60 号)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

[7]《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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