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
Standard of project cost consultation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批准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24年10月1日
2024 上海
前言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3 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沪建标定[2023]6 号文)文件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为主编单位,会同本市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同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DG/TJ08—1202—2017)的修订工作。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有:
1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 号)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沪建标定〔2021〕 701 号)的内容对有关条文和条文说明进行修订。
2 根据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等事项,对原标准中涉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有关条文和条文说明进行修订。
3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 年版)》(发改投资规〔2023〕304 号)对决策阶段条文、条文说明和表式进行修订。
4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 号)等新颁布的文件内容,对有关条文、条文说明和表式进行修订。
5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0 号)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工作内容进行修订。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 100 号;邮编 200003;E-mail: shjsbzgl@163.com),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 683 号;邮编:200032 ;E-mail:shgcbz@163.com),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路 121 号 B2 栋 3001 室;邮编:200083;E-mail:scca@scca.sh.cn),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参编单位:
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明方复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建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城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孙晓东徐逢治顾晓辉康元鸣彭 磊陈晓宇施小芹夏 宁徐秋林沈怡杰魏吉 曹超慧曹国俊曹梅芳王景刚沈新 张建荣
主要审查人: 乐嘉栋王大年杨宏巍
邵晓悦黄 辉郝彩霞唐 俐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二四年四月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5
3.1 业务范围 5
3.2 一般规定 6
3.3 组织管理 7
3.4 质量管理 7
3.5 档案管理 8
3.6 职业道德和保密 8
3.7 数字服务 9
4 决策阶段 10
4.1 一般规定 10
4.2 投资估算 10
4.3 投融资及财务方案 12
5 设计阶段 14
5.1 一般规定 14
5.2 项目资金计划 15
5.3 设计方案比选和优化 15
5.4 设计概算 17
5.5 施工图预算 18
6 发承包阶段 21
6.1 一般规定 21
6.2 招标策划 22
6.3 招标文件 22
6.4 工程量清单 24
6.5 最高投标限价及标底 24
6.6 招标答疑 26
6.7 回标分析 26
6.8 发承包合同 26
6.9 投标报价 27
7 施工阶段 29
7.1 一般规定 29
7.2 工程造价目标控制 30
7.3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31
7.4 合同管理 31
7.5 工程计量及工程价款支付 32
7.6 询价与核价 33
7.7 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与索赔 33
7.8 施工过程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合同中止结算 34
8 竣工阶段 35
8.1 一般规定 35
8.2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 35
8.3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36
8.4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或审核 39
8.5 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价 40
9 工程造价鉴定 42
9.1 一般规定 42
9.2 准备工作 42
9.3 鉴定工作实施 43
9.4 成果文件 44
附录 A 决策阶段表格式样 47
附录 B 设计阶段表格式样 51
附录 C 发承包阶段表格式样 83
附录 D 施工阶段表格式样 121
附录 E 竣工阶段表格式样 127
附录 F 工程造价鉴定表格式样 152
本标准用词说明 154
引用标准名录 155
条文说明 15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 2
3 General requirements 5
3.1 Scope of service 5
3.2 General 6
3.3 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7
3.4 Quality management 7
3.5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8
3.6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confidentiality 8
3.7 Information management 9
4 Inception phase 10
4.1 General 10
4.2 Investment cost estimate 10
4.3 Economic appraisal 12
5 Design phase 14
5.1 General 14
5.2 Investment cost plan 15
5.3 Schematic design comparison and optimization 15
5.4 Preliminary cost estimate 17
5.5 Construction drawing cost estimate 18
6 Tender phase 21
6.1 General 21
6.2 Tender strategy 22
6.3 Tender document 22
6.4 Bills of quantities 24
6.5 Control price and pre-tender estimate 24
6.6 Tender clarifications 26
6.7 Tender analysis 26
6.8 Contract documents 26
6.9 Tendering for contractors 27
7 Construction phase 29
7.1 General 29
7.2 Target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30
7.3 Cashflow forecasts 31
7.4 Contract management 31
7.5 Payment valuations 32
7.6 Ascertainment of unit rates 33
7.7 Variations, confirmations and claims 33
7.8 Final accounts by phase, contract package and upon termination
34
8 Completion phase 35
8.1 General 35
8.2 Preparing final accounts 35
8.3 Assessing final accounts 36
8.4 Preparing or assessing final reports 39
8.5 Post-completion review and appraisal 40
9 Construction cost verification 42
9.1 General 42
9.2 Preparatory work 42
9.3 Implementation 43
9.4 Deliverables 44
Appendix A Sample forms for use at inception phase 47
Appendix B Sample forms for use at design phase 51
Appendix C Sample forms for use at tender phase 83
Appendix D Sample forms for use at construction phase 121
Appendix E Sample forms for use at completion phase 127
Appendix F Sample forms for use at cost appraisal 152
Terminology 154
References 155
Supplementary descriptions 187
1 总则
1.0.1 为促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的咨询服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造价咨询服务活动及其成果文件的质量管理与监督。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及其成果文件,在专业技术要求相同时,可按本标准相关章节执行。
1.0.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应坚持合法、公正、独立、客观和诚信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并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并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
1.0.5 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制。
1.0.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的、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双方的义务、权利、责任、服务期限、服务酬金、支付方式及成果文件表现形式等内容及要求,合同文本可采用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1.0.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对所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涉及有利益关联的,应当主动回避。
1.0.8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行为及其咨询成果文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以及工程合同的约定。
1
2 术语
2.0.1 工程造价咨询 engineering cost consulting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与业务要求相匹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咨询服务。
2.0.2 咨询人 cost consultant
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3 工程造价 project cost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
2.0.4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project cost consultation deliverables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人出具的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成果文件。
2.0.5 资金计划 investment cost plan
以货币形式反映项目建设期内资金投入水平情况的总体安排。
2.0.6 建设管理费 client management overhead cost
建设单位为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各类管理性费用。
2.0.7 投资估算 estimate of investment
以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的预测和估计。
2.0.8 设计概算 preliminary cost estimate
以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的概略计算。
2.0.9 施工图预算 construction drawing cost estimate
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在工程施工前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费用进行的预测与计算。
2.0.10 工程量清单 bills of quantities
2
建设工程文件中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
2.0.11 最高投标限价 bid price ceiling
根据国家和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计价办法和相关规定,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价格信息和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12 标底 pre-tender estimate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所计算的一个期望交易价格。
2.0.13 投标价 tender price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总价。
2.0.14 工程变更 variations
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质量要求、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的改变。
2.0.15 工程索赔 claims
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2.0.16 工程签证 confirmations
发包人代表 (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 与承包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7 工程结算 Ascertainment of project cost
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实施中、中止时、已完工后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
2.0.18 施工过程结算 interim settlement
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相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上对已完工程进行合同价款的阶段性计算、调整、确认的活动。
3
2.0.19 竣工结算 final account
发、承包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工程价款的调整和确定。
2.0.20 竣工决算 account at completion
建设项目全部建成后,由建设单位以实物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编制综合反映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2.0.21 全过程造价咨询 whol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ing
受委托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用工程造价管理的知识与技术,为实现建设项目决策、设计、发承包、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目标而提供的咨询服务。
2.0.22 工程造价鉴定 construction cost Verification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委派具有与业务相匹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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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业务范围
3.1.1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2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与调整或审核。
3 项目投融资及财务方案的编制或评价。
4 方案比选、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的造价咨询。
5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调整或审核。
6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或审核。
7 招标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8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
9 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的编制或审核。
10 投标报价的编制。
11 合同管理咨询。
12 施工过程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13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或审核。
14 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或审核。
15 建设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价。
16 工程造价鉴定。
17 工程造价信息咨询。
18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3.1.2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提供服务,具体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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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2)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与审核。
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4)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5) 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6)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7) 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2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下列工作:
1)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 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2)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3)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3.2 一般规定
3.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具体咨询业务时,应建立与所承接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根据企业自身的业务胜任能力等因素,对能否承接该咨询业务作出决定。
3.2.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承担咨询业务所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
3.2.3 当委托人委托多个咨询人共同承担大型或复杂的建设项目咨询业务时,委托人应明确业务主要咨询人,并应由业务主要咨询人负责总体规划、统一标准、阶段部署、资料汇总等综合性工作,其他咨询人应按合同要求负责其所承担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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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组织管理
3.3.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咨询业务后,应对其所咨询的项目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对其咨询工作中涉及的基础资料的收集、归纳和整理,各类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和修改,成果文件的提交、归档等均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3.3.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组织管理,包括内部组织管理体系和外部组织协调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组织管理体系应包括承担咨询项目的管理模式、企业各级组织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现场管理和非现场管理的协调方式,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职责等。
2 外部组织协调体系应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为核心,明确协调和联系人员,在确保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建设项目参与各方的关系,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3.3.3 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各类管理人员的安排,应符合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项目质量管理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4 质量管理
3.4.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咨询业务后,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和项目特点,编制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工作规划(或计划)和细则。工作规划(或计划)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依据、工作目标、工作组织、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实施方案、质量管理等。
3.4.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所承担咨询项目,应建立项目的管理流程,明确项目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通过管理流程控制措施,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3.4.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控制流程,应符合由编制人完成编制,经审核人进行审核,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批准签发等各项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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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委托咨询合同要求出具成果文件,并应在成果文件或需其确认的相关文件上签章,承担合同主体法律责任。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各自完成的成果文件上签章,承担相应执业法律责任。
3.4.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数据等应具有可追溯性。
3.4.6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格式、深度和精度等要求应符合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以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3.5 档案管理
3.5.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收集制度、统计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人员守则等。
3.5.2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可分为成果文件和过程文件两类。成果文件应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工程计量与支付、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等编制文件或审核报告以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过程文件应包括编制、审核人员的工作底稿。成果文件和过程文件可保留相应的电子文件。
3.5.3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的保存期除应符合合同和国家等相关规定外,且不应少于 10 年。
3.5.4 承担咨询业务的项目负责人,除应负责成果文件和过程文件的归档外,还应负责组织并制定咨询业务中所借阅和使用的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工程竣工资料等有关可追溯性资料的文件目录,并应对接收、借阅和送还进行记录。
3.6 职业道德和保密
3.6.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对所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应负有保密的义务。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中有关建设项目的保密事项。
3.6.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应尊重同行,公开、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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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开展咨询活动。
3.6.3 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3.6.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国家和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职业道德行为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监督与检查。
3.6.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工程造价数据和资料,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计价依据服务。
3.7 数字服务
3.7.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结合国家和行业数字技术发展与建设工程经济的融合,参与工程造价领域的数字技术创新与应用,提高企业的数字服务技能,形成数字化造价标准体系。
3.7.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在保障数据权属的基础上,利用市场和积累的专业加工等数据资源,形成各要素消耗量、各类价格信息和各专业工程指标指数等数据库,形成数字服务能力。
3.7.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宜开发或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数字资源,提高对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数字创新和信息化管理与应用的水平。
3.7.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宜参与基于项目的数字协同管理平台的数字建设,在项目的成本规划、合同管理、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与结算、成本分析等服务领域发挥专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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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决策阶段
4.1 一般规定
4.1.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及项目投融资及财务方案的编制或评价。
4.1.2 投资估算的编制应依据政府各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计费依据, 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累的工程造价有关资料,在充分考虑市场要素价格变化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
4.1.3 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的编制或评价应在项目方案基础上,研究项目投资需求和融资方案,计算有关财务评价指标,判断拟建项目的财务合理性并提供决策依据。
4.1.4 投资估算的审核应依据政府各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计费依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投资估算编制依据的正确性;编制方法的适用性;编制内容与要求的一致性;投资估算中费用项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合理性。
4.1.5 决策阶段造价文件表式可采用附录 A 表格式样。
4.2 投资估算
4.2.1 投资估算按委托内容可分为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单位工程投资估算。
4.2.2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可采用生产能力指数法、系数估算法、比例估算法、指标估算法、混合法;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编制宜采用指标估算法。
4.2.3 建设项目投资应由建设投资、建设期融资费用和流动资金组成。
4.2.4 投资估算应依据建设项目的特征、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或资料对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编制,并应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析。
4.2.5 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应依据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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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类似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3 工程勘察与设计文件。
4 编制期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以及设备的市场价格和有关费用。
5 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发布的价格指数、利率、汇率、税率,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6 委托人提供的各类合同或协议及其他技术经济资料。
4.2.6 投资估算编制的成果文件应包括投资估算书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投资估算汇总表、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等。
4.2.7 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方法、编制依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投资构成分析、有关参数和率值选定的说明以及特殊问题的说明等。
4.2.8 投资估算编制说明中,投资构成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要单项工程投资占比分析。
2 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占建设总投资的比例分析;引进设备费用占全部设备费用的比例分析等。
3 影响投资的主要因素分析。
4 与国内类似工程项目的比较,投资高低原因分析。
4.2.9 投资估算汇总表纵向应分解到单项工程费用,并应包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费用,生产经营性项目还应包括流动资金。投资估算汇总表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4.2.10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应编制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纵向应分解到主要单位工程费,横向应分解到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
4.2.11 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分项详细估算,可在投资估算汇总表分项编制,也可单独编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表。
4.2.12 建筑工程费用的估算应结合项目特征和工程计量要求分别套用不同专业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当无适当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时,可采用计算主体实物工程量,并参考概算定额资料等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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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设备购置费应按国产标准设备、国产非标准设备、进口设备分别估算其设备费用,并应计算设备运杂费等。
4.2.14 安装工程费应区分不同安装类型,以设备费为基数或按相应项目的估算指标分别估算。
4.2.15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包括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生产准备费等。
4.2.16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计算应结合拟建项目的具体情况,有合同或协议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计列,未确定的可根据行业及本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规定估算。
4.2.17 基本预备费应以建设项目的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之和为基数进行估算。
4.2.18 价差预备费应根据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估算。
4.2.19 建设期融资费用应根据融资方案进行估算,并应考虑相应的手续费、承诺费、管理费、信贷保险费等融资费用。
4.2.20 可行性研究阶段流动资金应按分项详细估算法进行估算;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流动资金可按分项详细估算法、扩大指标估算法进行估算。
4.3 投融资及财务方案
4.3.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委托合同的要求,编制或评价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方案及财务方案。
4.3.2 建设项目投融资方案及财务方案的深度,应根据项目的分类及决策工作不同阶段的要求确定。
4.3.3 投融资方案及财务方案的计算期应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4.3.4 对于经营性项目,财务方案应分析项目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和财务可持续能力,重点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与项目的可融性;对于非经营性项目,应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资金平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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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财务方案应遵循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宏观效益分析与微观效益分析相结合等原则。
4.3.6 投融资与财务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1 估算项目运营期内的收入及各种成本费用,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评价项目的可融性。
2 研究提出项目拟采用的融资方案,分析融资结构和资金成本。
3 对于债务融资的项目,应进行债务清偿能力分析;对于政府资本金注入项目,应进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4.3.7 投融资及财务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 收集、整理和计算有关计算财务指标基础数据与参数等资料。
2 编制融资前项目财务报表,判断项目的盈利能力,评价项目的可融性。
3 提出项目拟采用的融资方案。
4 融资后财务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5 不确定性分析。
6 项目投融资及财务方案最终结论。
4.3.8 盈利能力分析应通过编制全部现金流量表、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等基本财务报表,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指标来进行定量判断。
4.3.9 财务可持续性分析应根据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综合考察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度的投资活动、融资活动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现金流入和流出,计算净现金流量和累计盈余资金,判断项目是否有足够的净现金流量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营。
4.3.10 清偿能力分析应通过编制资金来源与运用表、资产负债表等基本财务报表,计算借款偿还期、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来进行定量判断。
4.3.11 不确定性分析应通过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等方法来进行定量判断。同时应通过风险分析预测不确定性因素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给项目带来经济损失的程度。
4.3.12 风险分析应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与风险应对等环节, 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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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计阶段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概算、项目资金计划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或审核,以及方案比选和设计优化中的经济比较分析等设计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
5.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做好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包含下列内容:
1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根据规定和要求已办理完毕的建设项目相关文件,以及委托人已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等。
3 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文件。
4 建设场地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情况。
5 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设计文件。
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信息。
5.1.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参加相应会议和相关活动,了解和掌握项目的具体情况,作为编制或调整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
5.1.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做好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收集、整理和应用有关造价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2 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和经济政策变化或调整情况。
3 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利率、汇率、税费、保险费率等。
4 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和相关规定。
5 工程价格信息。
6 类似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7 类似项目的咨询、供货、施工合同价格和结算价格。
8 委托人按约定提供的项目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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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的依据性资料。
10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技术经济资料。
5.1.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做好造价咨询服务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成果文件的归档。
5.1.6 设计阶段造价文件表式可采用附录B表格式样。
5.2 项目资金计划
5.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经批准或确定的投资总额、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合同约定编制项目资金计划,项目资金计划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相关合同约定和规划、建设单位资金情况等定期适时调整。
5.2.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项目资金计划应包括下列步骤:
1 了解和熟悉设计方案,根据项目功能要求、项目总体的进度计划, 以及建设标准提出资金限额的意见和建议。
2 依据投资总额、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合同的付款方式等, 列出对应时间段的预计支出金额。
3 完成项目资金计划成果文件的编制。
5.2.3 项目资金计划的成果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封面。
2 签署页,包括工程名称及计划编制人、审核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等签署栏。
3 编制说明。
4 项目资金计划汇总表。
5 项目资金计划细目表。
5.2.4 项目资金计划成果文件的审核内容,应包括资金计划项目、资金计划时间内预计支出金额等。
5.3 设计方案比选和优化
5.3.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委托人要求,针对设计阶段所提出的不同设计方案
15
或同一设计方案的不同建设要求,编制相应的投资估算进行经济比较分析,并向委托人提供方案经济比选分析报告。
5.3.2 设计方案比选应全面考虑技术层面、经济层面等各方面的因素, 运用价值工程原理,对不同方案全寿命周期成本进行分析,从中选出经济效果最优的方案。
5.3.3 全寿命周期成本分析的评价方法主要有费用效率法、固定效率法、固定费用法和权衡分析法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合委托人在合理可行的工程造价范围内,选用合适的评价方法。
5.3.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向委托人提出关键分部、主要专业、单位工程、主要单项工程以及全部项目的有关造价方面的意见或建议,供设计方案比选和优化。
5.3.5 设计方案比选和优化应包括下列步骤:
1 对各设计方案熟悉和理解。
2 根据比选的范围和内容确定合理的分析经济评价体系。
3 根据各设计方案调整投资估算。
4 对各设计方案经济指标分析和比选。
5 综合各设计方案的功能、标准、技术、进度和经济等要素, 编制造价分析比较报告,提出推荐方案及优化意见和建议,或根据价值工程分析要求提供相关的技术经济分析结果。
5.3.6 设计方案比选和优化的成果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比选说明。
2 比选的各方案主要指标汇总表。
3 建议或结论。
4 其他。
5.3.7 方案比选报告审核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比选条件、比选分析和比选内容、建议或结论以及其依据等。
5.3.8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委托人要求,根据确定的设计方案,制定投资控制总目标和分目标,作为限额设计的要求和主要依据,并协同设计单位进一步对建设项目的功能标准和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分解和分析,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合理可行的限额设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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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设计概算
5.4.1 设计概算应控制在已批准或确定的投资估算内。
5.4.2 设计概算应由建设投资、建设期融资费用和流动资金组成。建设投资应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工程费用应由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组成。
5.4.3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时,应收集或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1 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投资估算。
2 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
3 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说明。
4 建设项目已批准或签定的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5 本标准第5.1.4条所列相关资料。
5.4.4 设计概算编制应包括下列步骤:
1 根据初步设计编制设计概算。
2 对设计概算和投资估算进行对比分析。
3 对初步设计提出修正和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4 出席相关会议,介绍和说明设计概算编制方法,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正设计概算。
5.4.5 设计概算审核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范围、编制方法与深度、项目划分与分解、工程量计算与价格、计价依据与费用计取等。
5.4.6 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2 签署页,包括工程名称及报告编制人、审核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等签署栏。
3 目录。
4 编制或审核说明,主要包括:
1) 工程概况。
2) 编制或审核依据。
3) 编制或审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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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编制或审核方法。
5)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 费用计算说明。
7) 其他有关说明。
5 总概算表或概算汇总表(编制),主要包括:
1) 总概算表或概算汇总表。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
3) 综合概算表。
4) 建筑工程概算表。
5) 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
6) 补充单位估价表。
7) 主要设备、材料数量及价格表。
8) 建筑安装工程工料机分析表。
6 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的对比(编制)。
7 设计概算组成项目内容审核意见(审核)。
8 审核结论与建议(审核)。
9 其他附件。
5.4.7 设计概算分总概算、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三级编制或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二级编制。
5.4.8 当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供书面分析报告,协助委托人申请调整概算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5.5 施工图预算
5.5.1 施工图预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或确定的设计概算内,当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并编制概算调整分析报告,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由委托人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5.5.2 施工图预算编制或审核时,应收集或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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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文件。
2 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工程信息化模型(如有)、设计说明和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规范。
3 建设项目已批准或签定的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4 建设项目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5 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发包模式及施工条件。
6 本标准5.1.4所列相关资料。
5.5.3 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包括下列步骤:
1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
2 对施工图预算和设计概算进行对比分析。
3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调整和修改意见或建议。
4 出席相关会议,介绍和说明施工图预算编制方法,并根据设计修改和会议决定内容调整施工图预算。
5.5.4 施工图预算审核的内容,应包括计算规则、工程量、计价依据,还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和设备要素预算价格及费率计取等。
5.5.5 施工图预算编制或审核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5 施工图总预算表或预算汇总表编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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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预算表或预算汇总表。
3) 综合预算表(书)和各专业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
4) 建筑工程预算表。
5) 设备及安装工程预算表。
6) 补充四新技术计价表。
6 施工图预算和设计概算的对比。
7 施工图预算组成项目内容审核意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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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承包阶段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发承包阶段可接受委托承担下列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内容:
1 招标策划。
2 招标文件的编制或审核。
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
4 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的编制或审核。
5 招标答疑。
6 投标报价编制。
7 回标分析。
8 完善合同条款。
6.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委托人要求,配合做好与发承包相关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1.3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宜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6.1.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应控制在经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当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由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6.1.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发承包阶段开展相关工作前应收集和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1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
2 建设场地地质资料以及现场环境、施工条件。
3 初步设计文件(适用于审批类项目),或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总体设计文件(适用于备案、核准类项目),以及相应深度的概算。
4 相应建设资金或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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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文字说明。
6 编制期有关人工、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同期的有关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场价格,运输、仓储等费用,施工设备租赁价格等。
7 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标准。
8 采用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或要求。
9 与工程计量、计价相关的技术经济规范、规程、标准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10 其他相关资料等。
6.1.6 发承包阶段造价文件表式可采用附录 C 表格式样。
6.2 招标策划
6.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招标策划服务,供委托人选择适合的招标形式。
6.2.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及复杂程度、进度要求、建设单位的参与程度、市场竞争状况、造价控制风险等因素开展项目招标策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发承包模式选择。
2 标段划分。
3 总承包与专业分包之间、各专业分包之间、各标段之间发承包范围的界定。
4 计价方式选择。
5 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及采购方式。
6.2.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设计文件深度、风险分摊、发承包模式以及招标人内部管理要求等因素,在招标策划时建议采用合适的合同价格形式。
6.3 招标文件
6.3.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按符合法律法规、文本规范完整、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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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清晰、语言表达准确、体现招标策略、满足项目实施要求、具备可实施性的原则,协助项目招标工作组编制或审核工程发承包招标文件,同时应根据招标策划、项目特点和实施要求编制或审核合同条款。
6.3.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编制或审核的相关招标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范》(DG/TJ08-2072)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管理文件。
6.3.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参与拟定招标文件中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下列合同条款内容:
1 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
2 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的数额及期限。
3 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方式。
4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5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6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7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8 施工索赔与工程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9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10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或审核与支付时间。
11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12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13 各标段、总包与专业分包及各专业分包之间的协调、配合责任及其费用计算方式。
14 违约责任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5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6.3.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编制或审核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时,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保持沟通和协调,使工程造价有关条款与招标文件的整体要求相符合,与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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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工程量清单
6.4.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应依据下列内容:
1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 国家、行业、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办法和相关规定。
3 符合招标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水文地勘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6.4.2 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6.4.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遇到规范缺项的项目可进行补充编制。
6.4.4 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必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和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以及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编制或审核。
6.4.5 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项目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和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以及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编制或审核。
6.4.6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的相关描述应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6.4.7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应对相关设计文件进行全面、仔细核查,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委托人反馈发现的问题。
6.5 最高投标限价及标底
6.5.1 建设工程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或审核应依据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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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2 国家、行业、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工程计价办法和相关规定。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规范、标准、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价格信息。
8 其他相关资料。
6.5.2 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量应依据招标文件发布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单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6.5.3 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确定应按下列原则:
1 综合单价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工作内容及要求计取。
2 综合单价应当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应由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3 涉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中列出的材料、工程设备,应按暂估价计入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计入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应按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
4 综合单价项目应列明计价中所含人工费。
5 综合单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规定。
6.5.4 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6.5.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6.5.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最高投标限价与对应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或单位工程概算进行对比,出现实质性偏差时应报告委托人。
6.5.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编制或审核标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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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映市场真实价格,应根据设计文件、设计概算、招标文件,依据有关计价办法,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和常规施工方案等因素合理确定。
2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 标底可供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作参考。
4 标底的编制过程和标底内容必须保密。
6.6 招标答疑
6.6.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参与工程招标答疑工作,应协助委托人对投标人提出的与招标项目工程造价相关的疑问作出书面答复。
6.6.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与的招标答疑必须受招标文件的约束,确需超出招标文件约定的,应事先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6.6.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进行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的,在协助委托人对投标人的招标疑问进行答复时,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缺陷部分进行调整和补充,应通过发放书面补充招标文件的形式进行处理。
6.7 回标分析
6.7.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对投标报价进行回标分析。回标分析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7.2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回标分析工作应包括初步分析和详细分析。
6.7.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应根据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施工招标工程评标阶段设定的合理最低价。
6.8 发承包合同
6.8.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根据招标项目中标结果或直接发包项目的谈判结果,完善发承包合同内容供合同各方签署。合同内容可按现行国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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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编制。
6.8.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协助委托人参与工程发承包合同的谈判,并应对发承包合同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条款内容进行解释、提示合同风险。
6.8.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协助发承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实质性相违背。
6.8.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对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协助发承包双方按认可的工程价款签订书面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9 投标报价
6.9.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投标报价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6.9.2 投标报价编制应依据下列内容:
1 国家、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和相关规定。
2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文件、答疑纪要。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 建设项目相关的规范、标准、技术资料。
6 投标人企业定额、工程造价数据、工程价格信息、装备及管理水平、成本消耗等。
6.9.3 投标报价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填报价格。
6.9.4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确定计算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应包括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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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6.9.6 其他项目报价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直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9.7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应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主确定,增值税应按相关规定计算。
6.9.8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9.9 投标报价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6.9.10 投标报价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委托人的自身情况和投标策略,可实行差异化报价。
6.9.11 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时,应认真、仔细审查招标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文件、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等存在的疑问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并要求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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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阶段
7.1 一般规定
7.1.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施工阶段可接受委托承担下列造价咨询服务:
1 工程造价目标控制的确定。
2 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3 合同管理。
4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审核。
5 询价与核价。
6 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与索赔审核。
7 施工过程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合同中止结算。
8 工程造价动态控制。
7.1.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相关的文件与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 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概算。
2 招标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文件。
3 最高投标限价或施工图预算文件。
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 评标报告、回标分析报告、询标澄清文件等。
6 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7 发包人批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7.1.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收集下列资料:
1 涉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2 国家、行业、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
3 工程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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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供采用的各类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5 其他相关资料。
7.1.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协助委托人建立和完善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管理制度与流程。
7.1.5 施工阶段造价文件表式可采用附录 D 表格式样。
7.2 工程造价目标控制
7.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并应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和风险控制等目标,按批准的设计概算确定本项目造价控制总目标。
7.2.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造价控制总目标,确定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分目标。
7.2.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结合施工合同的签订,分析、分解合同价对应造价控制目标,并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实施全过程跟踪、分析、纠偏、调控等动态控制工作,编制并提交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动态控制分析报告。
7.2.4 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动态分析报告可分月报、季报、年报及专题报告等形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批准概算金额。
2 投资控制目标值。
3 合同拟分包情况及预估合同价。
4 已签发承包合同名称、编号和价款。
5 待签发承包合同预估价。
6 已发生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费用。
7 预计将发生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费用。
8 当前已知工程造价。
9 当前预计工程造价。
10 当前预计工程造价与批准概算或投资控制目标值的差值。
11 可能存在的价款调整项目。
12 主要偏差情况及产生较大或重大偏差的原因分析。
30
13 必要的说明、意见和建议等。
7.2.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项目各参与人进行联系与沟通,并应动态掌握影响项目工程造价变化的信息情况。对于可能发生的重大工程变更应及时做出对工程造价影响的预测,并应将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7.3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7.3.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确定的造价控制目标,并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工程款、结算款支付时间、付款条件以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7.3.2 工程款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经批准或确定的工程概算、确定的造价控制目标值、最高投标限价(或施工图预算)及中标价。
2 发包人批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3 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工程建设的其他合同。
4 已确认的工程结算、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等相关成果资料。
7.3.3 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期、建设单位资金情况等实施定期或适时动态调整。
7.4 合同管理
7.4.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协助委托人进行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签订前的管理与合同签订后的管理。
7.4.2 合同签订前的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健全合同管理体系。
2 选用合同文本格式。
3 合同条款的拟定。
7.4.3 合同签订后的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合同交底。
2 合同台账管理。
3l
3 合同履约过程动态管理。
4 合同变更、中止管理。
7.4.4 合同交底应做到综合归纳、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应书面明确关键环节、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相关权限等。
7.4.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实施合同履约过程的动态管理。
7.4.6 合同中止履行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协助委托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中止协商和谈判,完成合同中止结算。
7.5 工程计量及工程价款支付
7.5.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中有关工程计量周期、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的约定条款,及时对工程价款的付款申请书进行审核。
7.5.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与方式,对已完工程进行验工计量,对工程预付款、进度付款等的申请书进行审核,确定本期应付合同价款金额,并向委托人提交合同价款支付审核意见(书)。
7.5.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向委托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审核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
1 累计已完成工程价款及其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
2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
3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及其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及其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及其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及其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
10 本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其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
11 监理工程师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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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造价工程师复核意见。
7.5.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咨询的项目建立工程计量及价款支付台账,并按合同分类管理。
7.5.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支付进行审核,并建立相应支付台账,编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合同价款及支付情况表,并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进行分类管理。
7.6 询价与核价
7.6.1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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