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287-2026 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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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ICS 13.060.30 CCS Z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287—2026代替GB 4287—2012、GB 28936—2012等

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textile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件, 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6-06-11 发布 2026-09-01 实施

 

目次

前言 Ⅱ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7

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8

7 实施与监督 8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纺织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本标准。

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的修订,同时整合纳入并修订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2年,2012年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调整为《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整合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补充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污染物项目的具体适用范围,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规定;

——增加了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规定;

——优化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细化完善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规定。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 年9 月1 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 年1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相应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8—2012)同时废止。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的现有排污单位,可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清华大学、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绍兴市柯桥区印染工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6 年6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 年 9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纺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其厂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中被新文件废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8916.4—2022 取水定额第 4 部分:纺织染整产品

GB/T 18916.14—2023 取水定额第 14 部分:毛纺织产品

GB/T 18916.20—2016 取水定额第 20 部分:化纤长丝织造产品

GB/T 18916.21—2016 取水定额第 21 部分:真丝绸产品

GB/T 18916.24—2016 取水定额第 24 部分:麻纺织产品HJ 70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1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51

二氧化氯和亚氯酸盐的测定连续滴定碘量法

HJ 636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 700

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824

硫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

HJ 908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1047

水质锑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069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斑马鱼卵法

HJ 1147

水质 pH 值的测定电极法

HJ 1182

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HJ 1214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HJ 122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1297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

HJ 1405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HJ 1448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便携式光度法

HJ 144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便携式光度法

HJ 1450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便携式光度法

HJ 1470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纺织工业 textile industry

GB/T 4754—2017 中规定的纺织业(C17),指从事棉、毛、麻、丝等纺前纤维加工,纺纱(丝)、织造以及以纺织材料前处理、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染整加工工业。

3.2

毛纺织 wool weaving

以羊毛、山羊绒纤维及其他动物绒毛纤维为主要原料,进行洗毛、制条、纺纱、织造的生产过程。其中,洗毛指用化学和机械的方法在水或洗涤液中去除原毛所含油脂、汗垢和尘杂的生产过程。

3.3

麻纺织 linen weaving

以苎麻、亚麻、黄麻、剑麻、大麻(汉麻)和罗布麻等纤维为主要原料进行脱胶、漂白等纺前纤维加工以及纺纱、织造的生产过程。

2

3.4

丝绢纺织 silk weaving

以蚕茧为主要原料进行缫丝,及以丝为主要原料进行织造加工制得丝织物的生产过程。其中,缫丝指将蚕茧抽出蚕丝的生产过程,经选剥、煮茧、抽出蚕丝、复摇、整理等工序,制得生丝、土丝、双宫丝以及长吐、汰头、蚕蛹等副产品,包括桑蚕缫丝和柞蚕缫丝。

3.5

化纤织造 chemical fiber weaving

以化纤长丝为主要原料织造成机织物的生产过程。

3.6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industrial textile products manufacturing非织造布、绳、索、缆、纺织带、帘子布、篷、帆布等制造过程。

3.7

染整 dyeing,print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及织物)进行以化学处理为主的工艺过程,包括印染和整理等工段,其中印染包括前处理(包括烧毛、退浆、煮练、漂白、丝光、碱减量和精练等)、染色、印花(包括活性印花、涂料印花、蜡染等)。活性印花指利用活性染料与纤维原料发生化学反应的印花工艺,多使用尿素为助染剂;涂料印花指将涂料直接涂刷在纤维原料表面并形成一层厚度不同的涂层的印花工艺;蜡染指主要以蜡为防染剂的印花工艺。整理是指在前处理、染色、印花的基础上,通过化学或物理的方法改善纺织品的外观和手感、增进服用性能或赋予特殊功能的生产过程,俗称后整理,主要包括物理整理和化学整理两类工艺。

3.8

现有排污单位 existing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纺织工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以及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9

新建排污单位 new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工业或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3.10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1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2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13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entralized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

3.14

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textile industry专门为两家及以上纺织工业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15

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entraliz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for multi-industry为纺织及其他工业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3.16

污染雨水 polluted rainwater

纺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水。

3.1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向其厂界外排放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含生产工艺污水、厂内生产区域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不含直流冷却水、厂内职工生活区的生活污水和污染雨水)。

3.1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9

斑马鱼卵急性毒性 acute toxicity to zebrafish embryos根据斑马鱼卵毒性测试评估表征的水的急性毒性。

3.20

稀释倍数 dilution ratio

原水样占稀释后水样总体积分数的倒数,一般用 D 来表示。例如,水样未稀释,则稀释倍数D=1;取 250 mL 水样稀释至 1 000 mL(即体积分数为25%),则稀释倍数 D=4。

3.21

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 lowest ineffective dilution(LID)

测试中不产生测试效应的最低稀释倍数,本标准指不少于 90%的斑马鱼卵存活时水样的最低稀释倍数。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 年 9 月 1 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直接排放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

4.2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 年 9 月 1 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间接排放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其中:

4.2.1 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a)含染整工艺(单独物理整理除外)的排污单位:新建排污单位的污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现有排污单位的污水依法依规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执行表 1 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b)其他排污单位:执行表 1 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4.2.2 排向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表 1 中第 1-12 项污染物项目可由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协商约定排放浓度限值。

4.2.3 排向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对于经评估能够处理纺织工业污水并能实现达标排放的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表 1 中第

4

1-9项污染物项目可由排污单位与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协商约定排放限值。

4.2.4 在 4.2.2-4.2.3 中规定的可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的情形,均应在不造成管网腐蚀和淤积堵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满足处理能力的前提下进行。协商约定的限值经核定后依法被载入排污许可证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的排污登记表的,则以该限值作为间接排放限值。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的现有排污单位,可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色度、斑马鱼卵急性毒性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pH 值

所有

6.0~9.0

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CODCr)

缫丝

60

200a/500b

化纤织造

80

500

其他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20

80a/ 150b

悬浮物

30

100

40

5

色度(稀释倍数)

50

6

氨氮

麻纺织、洗毛

10

25

蜡染、活性印花

7

总氮

洗毛

15

缫丝、蜡染、活性印花

8

总磷

0.5

1.5

9

动植物油

3.0

5.0

苯胺类

染整、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1.0

1.0a/5.0b

11

硫化物

12

总锑

含涤纶原料的织造、混纺、染整,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0. 1

13

二氧化氯

亚氯酸钠漂白、二氧化氯漂白、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14

可吸附有机卤素

含氯漂白、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六价铬

使用感光制网工艺的染整、使用媒介染

料助剂的毛染整、纺织工业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

0.2

车间或生产

设施污水

排放口

16

斑马鱼卵急性毒性(稀释倍数)c

染整(单独物理整理除外)、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a 适用于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情形。

b 适用于排向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情形。

c 综合毒性表征指标,以最低无效应稀释倍数来表示,在 26℃±1℃的条件下培养 48 h,不少于 90%的斑马鱼卵存活时水样的最低稀释倍数。

4.3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4.3.1 新建排污单位自2026 年 9 月 1 日起,现有排污单位自202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单位

产品基准排水量。

表 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适用企业/工序

产品a

单位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排水量计量位置

毛纺织 b

洗净毛

m3/t 原毛

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洗净绒

m3/t 原绒

32

炭化毛

22

化学处理毛条

m3/t

麻纺织 c

精干麻、打成麻

400

干纺麻纱

湿纺麻纱

250

麻机织坯布

m3/ 100m

0.6

丝绢纺织 d

生丝

800

绢丝

1000

坯绸

0.25

化纤织造 e

涤纶长丝织物

0.9

锦纶长丝织物

0.8

人造丝织物

0.3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水刺非织造布

染整

色纱线(棉、毛、麻、化纤及混纺)bcfg

85

针织物(棉、毛、麻、化纤及混纺)bcf

非织造布

机织物(棉、麻、化纤及混纺)cf

2.0

精梳毛织物 b

粗梳毛织物 b

色丝 d

220

真丝绸针织物(含练白)d

150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d

a 表中产品为纺织标准品。

b 毛纺织及染整的标准品、非标准品产量折算方法按 GB/T 18916. 14—2023 的规定执行。当毛纱线染色包括绞纱染色工序时,绞纱产量按照实际产量 1.5 倍计。

c 麻纺织及染整的标准品、非标准品产量折算方法按 GB/T 18916.24—2016 的规定执行。

d 丝绢纺织及染整的标准品(以桑蚕茧为原料)、非标准品产量折算方法按 GB/T 18916.21—2016 的规定执行。 e 化纤织造的标准品、非标准产品量折算方法按 GB/T 18916.20—2016 的规定执行。

f 棉、化纤及混纺染整的标准品、非标准产品产量折算方法按 GB/T 18916.4—2022 的规定执行。

g 亚麻短纤与其他纤维混纺织物染色后脱胶时,色纱线产量按照实际产量的 1.2 倍计。

4.3.2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超标判定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当排污单位采用间歇式生产方式,且一个生产周期超过一个工作日时,按一个生产周期进行统计。

在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r基 r实 (1)

式中: r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 ——实测排水总量,m3;

Yi ——第 i 种产品产量,单位见表2;

Qi基 ——第 i 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见表 2;

r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Q 总与 ΣYi Qi基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879 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斑马鱼卵急性毒性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每半年一次,其他排污单位斑马鱼卵急性毒性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每年一次。

5.2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879 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3 排污单位应按照 HJ 1405 等监测标准的要求,设计、建设和维护污水排放口及监测点位。水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方法按照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等规定执行。

5.4 对执行 4.2 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报送自行监测数据,可根据需要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约定自行监测数据共享要求。

5.5 排污单位产品产量的核定,应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产品产量信息为依据;无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的,以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产量统计数据为依据。

5.6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 3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水质 pH 值的测定电极法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 70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1

色度

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便携式光度法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便携式光度法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续表

监测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水质锑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二氧化氯和亚氯酸盐的测定连续滴定碘量法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便携式光度法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

斑马鱼卵急性毒性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斑马鱼卵法

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6.1 排污单位应按照 GB 15562.1、HJ 1297 的有关规定,规范化建设排污口。

6.2 污染雨水应当收集处理,并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后从排污单位污水总排放口排放,不得从雨水排放口排放。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排污单位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3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排污单位用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增加的情况下,应核定排污单位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将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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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45-165-2024 旋挖桩施工信息化技术规程

资源简介 目次 1 总则 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ꞏ ꞏ ꞏ ꞏ ꞏ ꞏ 1 2 术语及符号 ꞏ ꞏ...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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