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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第 21.16条的要求制定专用条件,明确补充安全要求以提供与 C919 型飞机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3.适用范围
C919 型飞机。
4.专用条件
本专用条件替代 CCAR25.1322:
(a)飞行机组告警必须:
(1)向飞行机组提供必要的信息,用于:
(i)识别非正常工作或飞机系统状态,以及
(ii)必要时,确定采取适当的动作。
(2)在所有可预期的运行条件下,包括同时提供多个告警的条件下,可被飞行机组快速容易地察觉并理解;
(3)当告警条件不再存在时解除告警。
(b)根据告警需要飞行机组感知和响应的紧迫性,告警必须符合以下优先等级:
(1)警告:需要飞行机组立即感知并立即响应的情况;
(2)戒备:需要飞行机组立即感知并随后响应的情况;
(3)提示:需要飞行机组感知并可能要求随后响应的情况。
(c)警告和戒备告警必须:
(1)必要时,在每一级别内区分优先;
(2)至少通过听觉、视觉或触觉中两种不同感官形式的组合提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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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吸引飞行机组注意的指示;
(3)除非要求是连续的,允许本条(c)(2)中的吸引注意的指示可在每次触发后被确认和抑制。
(d)告警功能的设计必须能最大程度地减小错误告警和扰人告警的影响。特别是必须设计成:
(1)防止出现不正确或不必要的告警;
(2)当告警功能失效所导致的告警会干扰飞行机组安全操作飞机的能力时,应提供抑制告警中吸引注意力分量的手段。该手段不得被飞行机组方便操作,以防止无意的操作或由习惯性反应动作引起的操作。当告警被抑制时,必须向飞行机组提供清晰无误的通告表明告警已被抑制。
(e)视觉告警指示必须:
(1)符合下列颜色规定:
(i)红色,用于警告的告警指示;
(ii)琥珀色或黄色,用于戒备的告警指示;
(iii)除红色或绿色以外的任何颜色,用于提示的告警指示。
(2)如果在单色显示器上显示的告警指示不能符合本条(e)(1)的颜色规定,则视觉编码技术应与驾驶舱内其它告警方式共同使用,以区分警告、戒备和提示的告警指示。
(f)必须对驾驶舱内除飞行机组告警功能以外的红色、琥珀色和黄色的使用加以限制,且这些颜色的使用不能对飞行机组告警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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