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清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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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 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road works in city and town

2008-04-02 发布 2008-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及代号

2.1 术语

2.1.1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1.2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1.3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u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1.4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1.5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1.6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2 代号

A——道路石油沥青;

AC——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分为粗型和细型

两类;

AL(M)—— 中凝液体石油沥青;

AL(R)—— 快凝液体石油沥青;

AL(S)—— 慢凝液体石油沥青;

AM——半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

2

ATB——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

ATPB——铺筑在沥青层底部的排水式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

BA——拌合型阴离子乳化沥青;

BC——拌合型阳离子乳化沥青;

EVA——乙烯一醋酸乙烯共聚物,Ethyl-Vinyl-Acetate 之略语;

OGFC——大孔隙开级配排水式沥青磨耗层; PA——喷洒型阴离子乳化沥青;

PC——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

PE——聚乙烯,Polyethylene 之略语;

SBR——苯乙烯一丁二烯橡胶(丁苯橡胶),Styrene- Butadiene-Rubber 之略语;

SBS——苯乙烯一丁二烯一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tyrene- Butadiene-Styrene Block Copolymer 之略语;

SMA——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tone Mastic Asphalt

(英),Stone Matrix Asphalt (美)之略语。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

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 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施工。

3.0.6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进行复核,确保准确。

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0.10 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构筑物。

3.0.11 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3.0.12 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3.0.13 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

3.0.14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施工准备

4.0.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交底,并应形成文件。

4.0.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应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

4.0.3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4.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应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应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4.0.5 开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4.0.6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

4.0.7 施工前应做好量具、器具的检定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检验。

4.0.8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

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4.0.9 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

4.0.10 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并应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应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5 测量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2 施工单位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 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工具。

5.1.2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规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当发现不符或与相邻施工路段或桥梁的衔接有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进行查询,并取得准确结果。

5.1.3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测量复核书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后,方可作为施工控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

5.1.4 施工测量用的控制桩应进行保护并校测。

5.1.5 测量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记录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5.1.6 施工中应建立施工测量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测量复核制度。从事施工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1.7 测量控制网应作好与相邻道路、桥梁控制网的联系。

5.1.8 施工测量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 平面控制测量

5.2.1 平面测量,应按当地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实施。当采用当地城市统一坐标系统确有困难时,小测区所采用的假设坐标系统应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规划部门批准。

5.2.2 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确保精度,满足施工实际需要,且方便应用。

5.2.3 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各种精度的三角点,一级、二级、 三级导线点以及相应精度的GPS 点,根据施工需要均宜作为施工测量的首级控制。施工图提供的首级控制点(交桩点)点位中误差(相对起算点)不得大于5cm。首级控制点应满足施工复核和施工控制需要,首级控制点应为2个以上,间距不宜大于 700m。控制点宜为控制道路施工图的相交道路交点、中线上点、 折点及附近点、控制施工点等。

5.2.4 施工测量应作好起点、终点、转折点、道路相交点及其他重要设施的位置、方向的控制及校核。

5.2.5 三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首级控制(交桩点)、复核的小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5-1的规定。

表5.2.5-1 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控制等级

平均

边长

(m)

测角中误差 (")

起始边边

长相对中

误差

最弱边边

测回数

三角形最

大闭合差

(")

DJ₂

DJ₆

一级小三角

1000

士5

≤1/40000

≤1/20000

±15

二级小三角

500

±10

≤1/10000

1

士30

2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控制网的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表5.2.5-2的规定精度。

表5.2.5-2 施工控制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锁的

三角形

个数

测回数 DJ₆

三角形最大闭合差(")

方位角

闭合差

施工控制

≤150

±20

≤13

±60

±40 √n

3 三角测量的网(锁)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等级的首级控制网,宜布设成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且其三角形的最大内角不应大于100°,最小内角不宜小于30°,个别角受条件限制时可为25°。

2)加密的控制网,可采用插网、线形锁或插点等形式。 各等级的插点宜采用坚强图形布设。插点的内交会方向数不应少于4个或外交会方向数不应少于3个。

3)三角网的布设,可采用线形锁。线形锁的布设,宜近于直伸形状。狭窄地区布设线形锁控制时,按传距角计算的图形强度的总和值,应以对数6位取值, 并不应小于60。

5.2.6 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首级控制(交桩点)测量、复核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6-1的规定。

表 5 2.6-1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控制

等级

导线

长度

(km)

测距中

(mm)

测距相对中误差

相对闭合差

一级

4.0

0.5

±5

≤1/30000

±10 √n

≤1/15000

二级

2.4

0.25

士8

≤1/14000

±16 √n

三级

1.2

0.1

±12

≤1/7000

±24 √n

≤1/5000

注:n 为测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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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控制网的导线测量、复核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6-2的规定。

表5.2.6-2 施工控制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导线长度

测距中误差

方位角闭合差(")

≤1/4000

150

士40 √n

3 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应控制导线的边数,但不应超过表5.2.6-1中相应等级导线平均长度和平均边长算得的边数; 当导线长度小于表5.2.6-1中规定的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4 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大。当附合导线长度超过规定时,应布设成结点网形。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之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规定长度的70%。

5.2.7 边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等级边角组合网的设计应与三角网的规格取得一致, 也应重视图形结构,各边边长宜近似相等,各三角形内角宜为 30°~100°;个别角受条件限制时不应小于25°。

2 城镇道路的各等级边角组合网中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7的规定。

表5.2.7 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平均边长(m)

测距中误差(mm)

测距相对中误差

±16

≤1/60000

3 边角组合网的角度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范表 5.2.5-1的有关规定。

4 对于由测边组成的中点多边形、大地四边形或扇形,应根据经各项改正后的边长观测值进行圆周角条件及组合条件的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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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角观测所用的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确认完好, 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2 水平角观测应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 可不归零。方向观测法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 方向观测法的技术指标

仪器

类型

光学测微器两次

重合读数差

半测回归零差(")

一测回中2倍照

准差变动范围

同一方向值

各测回较差

一级及以下

≤3①

≤12

≤18

≤24

注:①只用于光学经纬仪。

3 水平角观测结束后,应计算三角形闭合差、导线闭合差及测角中误差。

5.2.9 距离测量宜优先采用I 级或Ⅱ级电磁波测距仪(含全站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测距长度小于等于1km时,仪器精度应分别为:

I 级: |mpl

Ⅱ级:

Ⅲ级:

仪器标准精度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mD=(a+b·D)(mm) (5.2.9)

式中 mp——测距中误差(mm);

a——固定误差 ( mm);

b——比例误差系数 ( mm/km);

D——测距长度( km)。

2)测距边宜选在地面覆盖物相同、无强电磁场与强热源地段。仪器架设高度应距地面1.3m 以上,应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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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测并避开强电磁干扰。

3)操作仪器时,应符合仪器使用规定。

4)测距边的水平距离应按规定进行计算、修正。

5)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5.2.9-1的规定。

表5.2.9-1 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

仪器等级

一测回读数较差

测回间较差

往返测或不同时间所测较差(mm)

I级

>2

≤5

≤7

2(a+b ·D)

Ⅱ 级

≥2

≤10

≤15

2 当采用普通钢尺测距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 8的有关规定。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9-2的规定。

表5.2.9-2 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

控制精度

边长丈量

较差的

相对误差

作业

尺数

丈量总次数

尺段高

差较差

估读数值至 (mm)

温度读

数值至

(℃)

读尺

次数

同尺各次

或同段各

尺的较差

≤2

1~2

≤3

3 施工控制直线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9-3的规定。

表 5 .2.9-3 直线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

固定测桩间距离(m)

允许偏差△

<200

200~5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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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内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所用全部外业资料与起算数据,应经两人独立检核, 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2 各级平面控制点的计算,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平差法或近似平差法,计算时应采用两人对算或验算方式。

3 使用电子计算机平差计算时,应对所用程序进行确认, 对输入数据进行校对、检验。

4 经平差后的坐标值应作为控制的依据,对方位角、夹角和距离应按平差结果反算求得。

5.3 高程控制测量

5.3.1 高程控制应在当地城市建立的高程系统下进行。当小测区采用独立高程系统时,应经上级行政主管和规划部门批准。

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直接水准测量。城镇道路工程应按二、 三等级水准测量方法建立首级工程控制。高程控制测量应起闭于设计施工图给定的城镇水准点。

5.3.2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 .3.2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 (mm)

路线

水准仪型号

水准尺

观测次数

往返较差、

闭合或

环线闭合差

与已知

点联测

附合或环线

二等

DS₁

铟瓦

往返各一次

士4 √L

三等

≤6

≤50

DS

往一次

士12 √L

DS₃

双面

注:1 节点之间或节点与高级点之间,其线路的长度不得大于表中规定的 0.7倍;

2 L 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 ( km);

3 三等水准测量可采用双仪高法单面尺施测;每站观测顺序为后一前一前

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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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 DS₁不得超过15", DS₃不得超过20"。

2 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真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铟瓦水准尺不得超过0.15mm, 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得超过0.5mm。

3 当二等水准测量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其补偿误差(△a) 不得超过0.2"。

4 水准观测应按照操作规程、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5.3.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

水准

仪型号

视线

前后视

距较差

前后视距累计差 (mm)

视线距地

面最低

高度 ( m )

基本分划、

辅助分划

或黑面、红

面的读数较差 ( m m )

面的所测高

差较差 ( mm )

≤1

≤0.5

≤0.7

≤100

0.3

≤1.0

≤1.5

≤75

≤2.0

≤3.0

注:1 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 时,其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3m;

2 三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

5.3.5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可代替四等水准测量。具体测量方法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测量规范》 CJJ 8 的有关规定进行。

5.3.6 对高程控制网应进行平差计算,高程控制点的高程应以平差后的结果为准。

5.4 施工放线测量

5.4.1 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方案布设施工中线与高程控制桩,并根据工序要求布设测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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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测量作业前、后均应采用不同数据采集人核对的方法, 分别核对从图纸上所采集的数据、实测数据的计算过程与计算结果,并应据以判定测量成果的有效性。

5.4.3 施工布桩、放线测量前应建立平面、高程控制网,依实地情况埋设牢固、通视良好。道路施工放线采用的经纬仪等级不应低于DJ₆级。

以三级导线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24 √n(");

以施工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40 √n("), 且应报建设单位验收、确认。

5.4.4 路基施工前应根据图纸、资料和现场情况,测标出路基施工中可能暴露、触及、损坏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

5.4.5 施工准备阶段核对占地、拆迁范围时,应在现场测设道路施工范围边线。

5.4.6 当工程规模较大,测量桩在施工中可能被损坏时,应设辅助平面测量基线与高程控制桩。

5.4.7 施工中应及时完成中线桩的恢复与校测。

5.4.8 城镇道路高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测量视线长宜控制在50~80m;

2 水准测量应采用DS₃及以上等级的水准仪施测;

3 水准测量闭合差为±12 √L mm(L 为相邻控制点间距, 单位为 km)。

5.4.9 城镇道路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控制导线闭合差应符合本规范第5.2.6条的有关规定。

2 采用DJ₂级仪器时,角度应至少测一测回;采用DJ₆级仪器时,角度应至少测两测回。

3 距离应采用普通钢尺往返测一测回,用电磁波测距仪可单程测定。

4 当采用全站仪观测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9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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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条的有关规定。采用全站仪测设坐标定点,应使用不同方法进行坐标计算并进行已知点的复核,并均应有工作、复核记录,实施测量前应经监理签认。

5 放样测量直线丈量测距的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2.9-3 的规定。

6 施工放样点允许误差M, 相对于相邻控制点,按极坐标法放样,应符合表5.4.9的规定。

表 5.4.9 施工放样点的点位允许误差M(cm)

横向偏位要求

其他

点位放样允许误差

0.7

1.3

人行地道中线

筑砌片石、块石挡土墙

路面、 基层中线

路床中线

一般桩位

7 道路中心桩间距宜为10~20m。

5.4.10 平曲线和竖曲线桩应在道路中线桩、边桩的测设中完成,并标出设计高程。当曲线长度小于等于40m 时,桩间距宜小于等于5m; 当曲线长度大于40m 时,桩间距宜小于等于10m。

5.4.11 交叉路口路面高程作业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高程方格网、等分圆网等,分层测定高程。

5.4.12 与路面有关的附属构筑物的外观控制测量应在控制方向按平面、高程控制需要设控制桩。

5.4.13 城镇道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 中心线位置、高程、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高程。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

5.4.14 施工测量的记录及成果均应在正式记录本上填写,并按规定整理测量资料。

5.4.15 工程验收的测量依据点应按程序报经建设单位验收、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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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路基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6.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1.3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

6.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 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

6.1.5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

6.1.6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

6.1.7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6.2 施工排水与降水

6.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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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

6.2.2 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6.2.3 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

6.2.4 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 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

6.2.5 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

6.2.6 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 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6.3 土方路基

6.3.1 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整平。

6.3.2 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3.0.5条办理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6.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4 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 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12-2的有关规定。

6.3.5 当遇有翻浆时,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

19

6.3.6 使用房渣土、粉砂土等作为填料时,应经试验确定。施工中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

6.3.7 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

6.3.8 路堑边坡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

6.3.9 土方开挖应根据地面坡度、开挖断面、纵向长度及出土方向等因素结合土方调配,选用安全、经济的开挖方案。

6.3.10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2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 1m 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 在距直埋缆线2m 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3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 10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

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1

35

110

220

330

安全

距离

( m)

沿垂直方向

1.5

3.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2.0

3.5

6.3.11 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6.3.12 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

2 填方材料的强度 ( CBR) 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最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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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值应符合表6.3.12-1规定。不应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 冻土、有机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对液限大于 50%、塑性指数大于26、可溶盐含量大于5%、700℃有机质烧失量大于8%的土,未经技术处理不得用作路基填料。

表6.3.12-1 路基填料强度 ( CBR) 的最小值

填方类型

路床顶面以下深度

(cm)

最小强度(%)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其他等级道路

路床

0~30

8.0

路基

30~80

80~150

>150

3 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4 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

5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10cm 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

6 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

7 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 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 2%~3%,透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

8 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

9 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

10 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人工夯实虚铺厚度应小于20cm。

11 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

12 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10~1:5时,应先翻松表土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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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填土;原地面横向坡度陡于1:5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 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

13 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6.3.12-2的规定。

表6.3.12-2 路基压实度标准

填挖

路床顶面

以下深度

道路类别

压实度

(%)

(重型击实)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挖方

≥95

1000m²

每层 3点

环刀法、

灌水法

或灌砂法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他小路

≥90

填方

0~80

>80~150

≥87

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最快速度不宜超过4km/h。

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

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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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时进行。其含水量偏差幅度经试验确定。

7)当管道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沟槽的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且管顶以上50cm 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不大于50cm 时,应对管道结构进行加固。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在50~80cm 时,路基压实过程中应对管道结构采取保护或加固措施。

6.3.13 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性较好的土壤。

6.4 石方路基

6.4.1 施工前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作业环境,选定施工机具设备。

6.4.2 开挖路堑发现岩性有突变时,应及时报请设计单位办理变更设计。

6.4.3 采用爆破法施工石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 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 在市区、居民稠密区,宜使用静音爆破,严禁使用扬弃爆破。

3 爆破工程应按批准的时间进行爆破,在起爆前必须完成对爆破影响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交通管制与疏导,安全警戒且施爆区内人、畜等已撤至安全地带,指挥与操作系统人员就位。

4 起爆前爆破人员必须确认装药与导爆、起爆系统安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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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效。

6.4.4 爆破施工必须由取得爆破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承担,爆破工应经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

6.4.5 石方填筑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修筑填石路堤应进行地表清理,先码砌边部,然后逐层水平填筑石料,确保边坡稳定。

2 施工前应先修筑试验段,以确定能达到最大压实干密度的松铺厚度与压实机械组合,及相应的压实遍数、沉降差等施工参数。

3 填石路堤宜选用12t 以上的振动压路机、25t 以上的轮胎压路机或2.5t 以上的夯锤压(夯)实。

4 路基范围内管线、构筑物四周的沟槽宜回填土料。

6.5 路肩

6.5.1 路肩应与路基、基层、面层等各层同步施工。

6.5.2 路肩应平整、坚实,直线段肩线应直顺,曲线段应顺畅。

6.6 构筑物处理

6.6.1 路基范围内存在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部与路床的高差,结合构筑物结构状况,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 管理单位参加进行隐蔽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 施工中,应保持构筑物的临时加固设施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4 对构筑物的永久性加固,应在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承受施工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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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新建管线等构筑物间或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构筑物间有矛盾时,应报请建设单位,由管线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确定处理措施,并形成文件,据以施工。

6.6.3 沟槽回填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土应保证涵洞(管)、地下构筑物结构安全和外部防水层及保护层不受破坏。

2 预制涵洞的现浇混凝土基础强度及预制件装配接缝的水泥砂浆强度达5MPa 后,方可进行回填。砌体涵洞应在砌体砂浆强度达到5MPa, 且预制盖板安装后进行回填;现浇钢筋混凝土涵洞,其胸腔回填土宜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进行, 顶板以上填土应在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3 涵洞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

4 对有防水层的涵洞靠防水层部位应回填细粒土,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石、碎砖及大于10cm 的硬块。

5 涵洞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顶部及两侧回填土应符合本规范第6.3.12条的有关规定。

6 土壤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7 回填过程不得劈槽取土,严禁掏洞取土。

6.7 特殊土路基

6.7.1 特殊土路基在加固处理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核查特殊土的分布范围、埋置深度和地表水、地下水状况,根据设计文件、水文地质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 做好路基施工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排水设施,并保证排水通畅。

3 进行土工试验,提供施工技术参数。

4 选择适宜的季节进行路基加固处理施工,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湖、塘、沼泽等地的软土路基宜在枯水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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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膨胀土路基宜在少雨季节施工;

3)强盐渍土路基应在春季施工;黏性盐渍土路基宜在夏季施工;砂性盐渍土路基宜在春季和夏初施工。

6.7.2 软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软土路基施工应列入地基固结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压,预压期内除补填因加固沉降引起的补填土方外,严禁其他作业。

2 施工前应修筑路基处理试验路段,以获取各种施工参数。

3 置换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筑前,应排除地表水,清除腐殖土、淤泥。

2)填料宜采用透水性土。处于常水位以下部分的填土, 不得使用非透水性土壤。

3)填土应由路中心向两侧按要求分层填筑并压实,层厚宜为15cm。

4)分段填筑时,接茬应按分层作成台阶形状,台阶宽不宜小于2m。

4 当软土层厚度小于3.0m, 且位于水下或为含水量极高的淤泥时,可使用抛石挤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用不易风化石料,石料中尺寸小于30cm 粒径的含量不得超过20%。

2)抛填方向应根据道路横断面下卧软土地层坡度而定。 坡度平坦时自地基中部渐次向两侧扩展;坡度陡于 1:10时,自高侧向低侧抛填,并在低侧边部多抛投,使低侧边部约有2m 宽的平台顶面。

3)抛石露出水面或软土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平、碾压密实,再铺设反滤层填土压实。

5 采用砂垫层置换时,砂垫层应宽出路基边脚0.5~1.0m, 两侧以片石护砌。

6 采用反压护道时,护道宜与路基同时填筑。当分别填筑时,必须在路基达到临界高度前将反压护道施工完成。压实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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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设计规定,且不应低于最大干密度的90%。

7 采用土工材料处理软土路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工材料应由耐高温、耐腐蚀、抗老化、不易断裂的聚合物材料制成。其抗拉强度、顶破强度、负荷延伸率等均应符合设计及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2)土工材料铺设前,应对基面压实整平。宜在原地基上铺设一层30~50cm 厚的砂垫层。铺设土工材料后,运、铺料等施工机具不得在其上直接行走。

3)每压实层的压实度、平整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于其上铺设土工材料。土工材料应完好,发生破损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4)铺设土工材料时,应将其沿垂直于路轴线展开,并视填土层厚度选用符合要求的锚固钉固定、拉直, 不得出现扭曲、折皱等现象。土工材料纵向搭接宽度不应小于30cm, 采用锚接时其搭接宽度不得小于 15cm; 采用胶结时胶接宽度不得小于5cm, 其胶结强度不得低于土工材料的抗拉强度。相邻土工材料横向搭接宽度不应小于30cm。

5)路基边坡留置的回卷土工材料,其长度不应小于 2m。

6)土工材料铺设完后,应立即铺筑上层填料,其间隔时间不应超过48h。

7)双层土工材料上、下层接缝应错开,错缝距离不应小于50cm。

8 采用袋装砂井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粗砂或中砂做填料。砂袋的渗透系数应大于所用砂的渗透系数。

2)砂袋存放使用中不应长期曝晒。

3)砂袋安装应垂直入井,不应扭曲、缩颈、断割或磨

27

损,砂袋在孔口外的长度应能顺直伸入砂垫层不小于30cm。

4)袋装砂井的井距、井深、井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9 采用塑料排水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塑料排水板应具有耐腐性、柔韧性,其强度与排水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塑料排水板贮存与使用中不得长期曝晒,并应采取保护滤膜措施。

3)塑料排水板敷设应直顺,深度符合设计规定,超过孔口长度应伸入砂垫层不小于50cm。

10 采用砂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砂宜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粗砂或中砂。

2)应根据成桩方法选定填砂的含水量。

3)砂桩应砂体连续、密实。

4)桩长、桩距、桩径、填砂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11 采用碎石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用含泥砂量小于10%、粒径19~63mm 的碎石或砾石作桩料。

2)应进行成桩试验,确定控制水压、电流和振冲器的振留时间等参数。

3)应分层加入碎石(砾石)料,观察振实挤密效果, 防止断桩、缩颈。

4)桩距、桩长、灌石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12 采用粉喷桩加固土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石灰应采用磨细 I 级钙质石灰(最大粒径小于 2.36mm、氧化钙含量大于80%),宜选用SiO₂ 和 Al₂O₃含量大于70%,烧失量小于10%的粉煤灰、 普通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2)工艺性成桩试验桩数不宜少于5根,以获取钻进速度、提升速度、搅拌、喷气压力与单位时间喷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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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参数。

3)柱距、桩长、桩径、承载力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13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按设计与施工方案要求记录各项控制观测数值,并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时沟通反馈有关工程信息以指导施工。路堤完工后,应观测沉降值与位移至符合设计规定并稳定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6.7.3 湿陷性黄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作好施工期拦截、排除地表水的措施,且宜与设计规定的拦截、排除、防止地表水下渗的设施结合。

2 路基内的地下排水构筑物与地面排水沟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3 施工中应详探道路范围内的陷穴,当发现设计有遗漏时, 应及时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设计。

4 用换填法处理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换填材料可选用黄土、其他黏性土或石灰土,其填筑压实要求同土方路基。采用石灰土换填时,消石灰与土的质量配合比,宜为石灰:土为9:91(二八灰土)或12:88(三七灰土)。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条的有关规定。

2)换填宽度应宽出路基坡脚0.5~1.0m。

3)填筑用土中大于10cm 的土块必须打碎,并应在接近土的最佳含水量时碾压密实。

5 强夯处理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夯实施工前,必须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及标高,严禁在其上方采用强夯施工, 靠近其施工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2)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在现场选点进行试夯,通过试夯确定施工参数,如夯锤质量、落距、夯点布置、 夯击次数和夯击遍数等。

3)地基处理范围不宜小于路基坡脚外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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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划定作业区,并应设专人指挥施工。

5)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对夯击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 当参数变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6 路堤边坡应整平夯实,并应采取防止路面水冲刷措施。

6.7.4 盐渍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盐渍土、强盐渍土不应作路基填料。弱盐渍土可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路床1.5m 以下范围填土,也可用于次干路及其他道路路床0.8m 以下填土。

2 施工中应对填料的含盐量及其均匀性加强监控,路床以下每1000m³填料、路床部分每500m³ 填料至少应做一组试件 (每组取3个土样),不足上列数量时,也应做一组试件。

3 用石膏土作填料时,应先破坏其蜂窝状结构。石膏含量可不限制,但应控制压实度。

4 地表为过盐渍土、强盐渍土时,路基填筑前应按设计要求将其挖除,土层过厚时,应设隔离层,并宜设在距路床下

0.8m 处。

5 盐渍土路基应分层填筑、夯实,每层虚铺厚度不宜大于20cm。

6 盐渍土路堤施工前应测定其基底(包括护坡道)表土的含盐量、含水量和地下水位,分别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

6.7.5 膨胀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应避开雨期,且保持良好的路基排水条件。

2 应采取分段施工。各道工序应紧密衔接,连续施工,逐段完成。

3 路堑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边坡应预留30~50cm 厚土层,路堑挖完后应立即按设计要求进行削坡与封闭边坡。

2)路床应比设计标高超挖30cm, 并应及时采用粒料或非膨胀土等换填、压实。

4 路基填方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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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前应按规定做试验段。

2)路床顶面30cm 范围内应换填非膨胀土或经改性处理的膨胀土。当填方路基填土高度小于1m 时,应对原地表30cm 内的膨胀土挖除,进行换填。

3)强膨胀土不得做路基填料。中等膨胀土应经改性处理方可使用,但膨胀总率不得超过0.7%。

4)施工中应根据膨胀土自由膨胀率,选用适宜的碾压机具,碾压时应保持最佳含水量;压实土层松铺厚度不得大于30cm; 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cm, 且粒径大于2.5cm 的土块量应小于40%。

5 在路堤与路堑交界地段,应采用台阶方式搭接,每阶宽度不得小于2m, 并碾压密实。压实度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 6.3.12-2的规定。

6 路基完成施工后应及时进行基层施工。

6.7.6 冻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范围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基础应设置于冻土层以下。

2 填方地段路堤应预留沉降量,在修筑路面结构之前,路基沉降应已基本稳定。

3 路基受冰冻影响部位,应选用水稳定性和抗冻稳定性均较好的粗粒土,碾压时的含水量偏差应控制在最佳含水量允许偏差范围内。

4 当路基位于永久冻土的富冰冻土、饱冰冻土或含冰层地段时,必须保持路基及周围的冻土处于冻结状态,且应避免施工时破坏土基热流平衡。排水沟与路基坡脚距离不应小于2m。

5 冻土区土层为冻融活动层,设计无地基处理要求时,应报请设计部门进行补充设计。

6.8 检验标准

6.8.1 土方路基(路床)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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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项目

1 路基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12-2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1000m²、每压实层抽检3点。

检验方法: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2 弯沉值,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每车道、每20m 测1点。 检验方法:弯沉仪检测。

一般项目

3 土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1的规定。

表6.8.1 土路基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路床纵断高程(mm)

-20

+10

用水准仪测量

路床中线偏位(mm)

≤30

100

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

路床平整度(mm)

路宽

<9

用 3 m 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 取较大值

9~15

>15

路床宽度(mm)

不小于设

计值+B

40

用钢尺量

路床横坡

±0.3%且不反坡

边坡

不陡于

设计值

用坡度尺量, 每侧1点

注:B 为施工时必要的附加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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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路床应平整、坚实,无显著轮迹、翻浆、波浪、起皮等现象,路堤边坡应密实、稳定、平顺等。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8.2 石方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挖石方路基(路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挖石方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2-1的规定。

表 6.8.2-1 挖石方路基允许偏差

范围(m)

+50 -100

用经纬仪、钢尺量取最大值

路床宽(mm)

不小于设计规定+B

边坡(%)

不陡于设计规定

用坡度尺量,每侧1点

2 填石路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实密度应符合试验路段确定的施工工艺,沉降差不应大于试验路段确定的沉降差。

检查数量:每1000m², 抽检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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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水准仪测量。

2)路床顶面应嵌缝牢固,表面均匀、平整、稳定,无推移、浮石。

3)边坡应稳定、平顺,无松石。

4)填石方路基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2-2的规定。

表6.8.2-2 填石方路基允许偏差

≤20

≤9

±0.3% 且不反坡

注:B 为施工必要附加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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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路肩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肩线应顺畅、表面平整,不积水、不阻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 路肩,压实度应大于或等于90%。 检查数量:每100m, 每侧各抽检1点。 检验方法: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

3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3的规定。

表 6.8.3 路肩允许偏差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规定

用钢尺量,每侧1点

横坡

±1%且不反坡

用水准仪测量,每侧1点

注:硬质路肩应结合所用材料,按本规范第7~11章的有关规定,补充相应的检查项目。

6.8.4 软土路基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填土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6.8.1条的有关规定。

2 砂垫层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砂垫层的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2)砂垫层的压实度应大于等于90%。

检查数量:每1000m²、每压实层抽检 3点。

检验方法:灌砂法。

3)砂垫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1的规定。 表6.8.4-1 砂垫层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mm)

宽度

厚度

200

路宽(m)

注:B 为必要的附加宽度。

3 反压护道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实度不应小于90%。

检查数量:每压实层,每200m 检查3点。

2)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用尺量。

4 土工材料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工材料的技术质量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次按5%抽检。 检验方法:查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检。

2)土工合成材料敷设、胶接、锚固和回卷长度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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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尺量。

3)下承层面不得有突刺、尖角。

4)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2的规定。

表6.8.4-2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允许偏差

下承面平整度(mm)

用 3 m 直尺和塞尺连续量两尺,取较大值

下承面拱度

±1%

5 袋装砂井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的规格和质量、砂袋织物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材料进场批次,每批检查1次。 检验方法:查检验报告。

2)砂袋下沉时不得出现扭结、断裂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并记录。

3)井深不小于设计要求,砂袋在井口外应伸入砂垫层

37

30cm 以上。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4)袋装砂井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3的规定。

表6.8.4-3 袋装砂井允许偏差

井间距(mm)

±150

全部

抽查2% 且不少于5 处

两井间,用钢尺量

砂井直径(mm)

+10 0

查施工记录

井竖直度

≤1.5%H

砂井灌砂量

-5%G

注:H 为桩长或孔深,G 为灌砂量。

6 塑料排水板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塑料排水板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塑料排水板下沉时不得出现扭结、断裂等现象。

3)板深不小于设计要求,排水板在井口外应伸入砂垫层50cm 以上。

检验方法: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塑料排水板设置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4的规定。

38

表6.8.4-4 塑料排水板设置允许偏差

板间距(mm)

抽查2%且不少于5处

两板间,用钢尺量

板竖直度

注:H 为桩长或孔深。

7 砂桩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桩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2)复合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

检查数量:按总桩数的1%进行抽检,且不少于 3处。

检验方法:查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3)桩长不小于设计规定。

4)砂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5的规定。

表6.8.4-5 砂桩允许偏差

桩距(mm)

抽查2%,且不少于2根

两桩间,用钢尺量, 查施工记录

桩径(mm)

≥设计值

竖直度

39

8 碎石桩处理软土路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碎石桩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3)桩长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4)碎石桩成桩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6的规定。 表6.8.4-6 碎石桩允许偏差

项目

抽查2%,且不少于2根

两桩间,用钢尺量,查施工记录

9 粉喷桩处理软土地基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的品种、级别及石灰、粉煤灰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桩长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3)复合地基承载力应不小于设计规定值。

4)粉喷桩成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8.4-7的规定。

表6.8.4-7 粉喷桩允许偏差

强度(kPa)

不小于设计值

抽查5%

切取试样或无损检测

±100

两桩间,用钢尺量,查施工记录

注:H 为桩长或孔深。

6.8.5 湿陷性黄土路基强夯处理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和本规范表6.3.2-2

规定。

检查数量:每1000m², 每压实层,抽检3点。

2 湿陷性黄土夯实质量应符合表6.8.5的规定。

41

表6.8.5 湿陷性黄土夯实质量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

夯点累计夯沉量

不小于试夯时确定夯沉量的 9 5 %

湿陷系数

符合设计要求

见注

注:隔7~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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