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energy consumption monitoring systems of public buildings
DBJ/T 36-047-2019
主编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9 年 5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9 北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赣建科设〔2019〕16号
关于批准发布《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江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图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赣建设〔2016〕18号) 要求,由江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已通过我厅组织的技术评审和审查,现批准为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 , 自2019 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由江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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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江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 [赣建设2016 (18)号]的要求,编制组总结近年来关于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的应用经验和研究成果,在广泛征求意见及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为指导和规范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从建筑用能的分类、分项、监测范围,以及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在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维护运行方面提出了统一要求,是我省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共分9章,主要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能耗数据编码;5系统设计;6系统施工与调试;7系统验收;8系统运营维护;9省、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通信;9 个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由江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江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南昌市文教路 418号,邮编:330077,电话与传真:0791-88292518),以供日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江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江西省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建苑绿色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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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员:吴梵 王晓明周向民龚福根陈勤平郭 良王 萌陆 平王何斌王士军罗 俊夏洪军沈晓雷彭 莉王骋宇万重山朱小林张 清姜钦青肖 青邹 亮秦玉红张彦夫王植明徐晨晖邓 君徐 翔盛华忠熊 云邰毅敏
主要审查人员:郑文昕胡锋平邱玉平李云慧彭小云李 雅刘 群何晓燕陈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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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能耗数据编码 6
4.1 建筑基础信息 6
4.2 能耗数据分类、分项 7
4.3 建筑能耗数据编码 10
5 系统设计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系统构成 12
5.3 能耗计量点位设置 13
5.4 能耗计量表具选型与配置 14
5.5 数据采集 16
5.6 数据传输 18
5.7 数据应用 19
5.8 数据上传 21
5.9 供电与接地 22
6 系统施工与调试 23
6.1 一般规定 23
6.2 设备安装 24
6.3 线缆敷设 27
6.4 施工安全 29
6.5 系统调试 29
7 系统验收 32
8 系统运营维护 34
9 省、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通信 35
6
附录A 建筑基础信息 37
附录B 数据编码规则 40
B.1 建筑物编码 40
B.2 建筑能耗编码 43
附录C 电耗数据采集点表 48
附录D TCP通信协议 49
附录E 数据采集器和能耗监测平台传输数据XML格式 51
附录F 平台建筑信息数据同步Web Service通信协议 59
附录G 省、市平台能耗数据传输XML格式 68
附录H 省级平台提供的建筑平均能耗数据查询
Web Service协议 77
附录J 系统验收记录 81
本标准用词说明 88
引用标准名录 89
附:条文说明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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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4
4 Code for Energy Consumption Data 6
4.1 Basic Information of Buildings 6
4.2 Sorts and Items of Energy Consumption Data 7
4.3 Code for Energy Consumption Data 10
5 System Design 11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1
5.2 System Configuration 12
5.3 Monitoring Nodes Configuration 13
5.4 Lectotype and Configuration for Metering Device of
Energy Consumption 14
5.5 Data Acquisition 16
5.6 Data Transmission 18
5.7 Data Application 19
5.8 Data Uploading 21
5.9 Power Supply and Earthing 22
6 Construction and Debugging 23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23
6.2 Device Installation 24
6.3 Cable laying 27
6.4 Construction Safety 29
6.5 System Debugging 29
7 System Check and Accept 32
8 System Mainncetena and Management 34
8
9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Platform Data
Communication 35
Appendix A Building Basic Information 37
Appendix B Code Method for Energy
Consumption Data 40
B.1 Building Coding 40
B.2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Coding 43
Appendix C The Table of Power Consumption Data 48
Appendix D TCP Communication Protocol 49
Appendix E Data Collector and Platform Transmit
Data XML Format 51
Appendix F Platform Building Information Synchronization
Web Service Protocol 59
Appendix G Provinces Platform Data Transfer XML
Format 68
Appendix H Provincial Average Data Query Platform
Web Service Protocol 77
AppendixJ Acceptance Records 81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8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89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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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营维护,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营维护。
1.0.3 用能监测系统的建设,应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作为建筑节能专项,与建筑同步竣工验收。
1.0.4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采集的数据应远程传输给省、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省级平台应对全省相关监测数据信息进行接入审核,并通过汇总、统计、分析等处理,报送至上级管理部门及国家管理平台,为制定节能政策,加强用能管理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1.0.5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营维护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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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s
民用建筑中,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2 用能监测系统 energy consumption monitoring system
通过在建筑群(物)内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表具,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2.0.3 分类能耗 energy consumption of different sorts
按照能源种类划分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的能耗数据,如水、 电力、燃气、燃油、外供热源、外供冷源、可再生能源等。
2.0.4 分项能耗 subentry energy consumption
对同类能耗按照不同用途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的能耗数据, 如电能可分为照明插座、空调、动力及特殊用电。
2.0.5 分户计量 household metering
以公共建筑内的入驻部门、团队组织或个体等为单位进行的能耗计量。
2.0.6 能耗监测平台 energy consumption monitoring platform
采集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对本区域内的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展示和发布。
2.0.7 大数审核 massive data auditing
审核数据或数据变动是否符合实际用能情况,是否存在逻辑或趋势性差错的过程。
2.0.8 机关办公建筑 government buildings
用于满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需求的公共建筑。
2.0.9 能耗计量表具 energy meters
2
用来度量电、水、燃气、(冷)热量等用量的仪器及辅助设备的总称。
2.0.10 能耗数据采集器 data collector of energy consumption
在一个区域内进行电能或其他能耗信息采集的设备。它通过信道对其管辖的各类计量表具的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存储,并通过远程信道与上级能耗监测平台交换数据。
2.0.11 独用办公 exclusive using office
在具有独立门牌号的建筑群或单体建筑中,仅有一家单位办公的形式。
2.0.12 集中办公 shared office
在具有独立门牌号的建筑群或单体建筑中,至少有两家单位在同一办公场所内办公的形式。
2.0.13 多功能电表 multi-functional electricity meters
由单一测量机构、数据处理单元、通信接口及其他功能部件组成并包封在一个表壳内,具有计量并显示有功电能、无功电能、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分时计量等功能,并存储和输出数据的电能表。
2.0.14 数字水表 digita l water meters
具有连续测量和显示流经测量传感器的水体积功能,并存储和输出数据的计量仪表。
2.0.15 数字燃气表 digital gas meters
具有计量测量和显示流经管道中燃气体积总量和瞬时流量的功能,并存储和输出数据的计量仪表。
2.0.16 数字(冷)热量表 digital heat meters
具有测量和显示水流所吸收或释放(冷)热量的功能,并存储和输出数据的计量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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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 规定
3.0.1 既有公共建筑在设置用能监测系统时,电耗应根据用途进行分项采集,采集系统预留其他分类计量接口;绿色公共建筑设置能耗监测系统时,应采集水、电、燃气、燃油、外供热源、 外供冷源和可再生能源共七类分类能耗数据;绿色建筑标识为二星级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除各分类能耗外,其电耗还应采集到二级子项。各建筑所采集的数据应联网报送至上级能耗监测平台。
3.0.2 能耗数据应采用自动采集的方式实时采集,其中电能应按照明插座、空调、动力、特殊用电分项能耗进行自动采集。
3.0.3 燃气、燃油能耗如不具备数据自动采集条件,应人工定期录入能耗数据。
3.0.4 机关办公建筑应增加对各单位的分户计量。
3.0.5 采用可再生能源作为建筑用能时,应单独设置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上传相关数据。
3.0.6 用能监测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可靠适用的设备。 对建筑工程应用的能耗计量表具、数据采集装置等应采用国家认可计量核定单位验定合格的产品。
3.0.7 用能监测系统应能通过公共通信网络上传能耗数据,并应配置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机关办公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应能通过政务外网与市级机关能耗监测分平台实现数据上传,并应符合政务外网接入安全要求。
3.0.8 用能监测系统应具备能耗数据实时采集、处理、存储、 统计、分析和展示等功能。
3.0.9 用能监测系统在原有电能管理或建筑设备监控等系统经第三方质量检测合格的条件下,可利用其能耗数据,实现资源共享;宜对环境监测、(冷)热量监测、人员流量监测等数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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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与集成;用能监测、电能管理及建筑设备监控等系统均宜提供标准通信接口,根据设备管理要求实现能耗数据共享。
3.0.10 既有建筑在进行用能监测系统设计时,不应改动供电部门计量表的二次接线,不应与计费电能表串接。
3.0.11 当无法直接安装电能表读取数据时,可采用加减法原则间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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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能耗数据编码
4.1 建筑基础信息
4.1.1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应提供建筑基础信息人工录入功能,建筑基础信息划分为基本项和附加项:
1 基本项应包括建筑基础信息、建筑功能面积分布、用能监测系统工程实施单位、变压器容量、冷热源系统形式等信息。 其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
2 附加项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1)机关办公建筑:办公形式、用能人员数量、入驻单位数量;
2)办公建筑:用能人员数量;
3)商场建筑:商场日均客流量、运营时间;
4)旅游饭店建筑:宾馆星级(饭店档次)、宾馆入住率、 宾馆床位数量;
5)文化建筑:参观人数;
6)教育建筑:在校学生数、学校类型;
7)医疗卫生建筑:医院等级、医院类别(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就诊人数、床位数;
8)体育建筑:客流量或上座率;
9)会展建筑:展会年次数、展会密集期、参展人数;
10)交通建筑:客流量;
11)综合建筑:不同功能区中区分建筑用能特点的基本情况数据;
12)其他建筑:区分建筑用能特点的基本情况数据。
4.1.2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安装完成后,建筑产权人或受委
6
托的使用单位应按本标准附录A 的格式填写建筑基础信息,并与上级能耗监测平台实现数据上传。当建筑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及时更新。
4.2 能耗数据分类、分项
4.2.1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中各类能源品种的子分类设置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 .2 . 1 建筑能耗数据分类
能耗分类
一级子类
水
直饮水
市政给水
中水
雨水
电
一
燃气
天然气
人工煤气
液化气
燃油
柴油
燃料油
外供热源
一
外供冷源
一
可再生能源
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光伏系统
太阳能空调系统
风力发电系统
地源(水源)热泵系统
其他可再生能源系统
4.2.2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中各分类能耗的分项能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
1 市政给水可按用途不同划分为9个分项,其设置宜符合表4.2.2-1的规定:
表4.2.2-1 市政给水分项
能耗类别
分项名称
市政给水
厨房餐厅用水
公共浴室用水
洗衣房用水
太阳能用水
空调补水
游泳池用水
机动车清洗用水
锅炉房补水
其他
2 电耗应按用途不同划分为4个分项,各分项可根据建筑能耗系统的实际情况细分为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其设置宜符合
表4.2.2-2的规定:
表4.2.2-2 电耗分项
分项用途
分项名称
一级子项
二级子项
常规用电
照明、插座用电
室内照明与插座
室内照明
室内插座
公共区域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
公共区域正常照明
应急照明
室外景观照明
一
空调用电
冷热源
冷却塔
冷水机组
锅炉
多联机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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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2.2-2
分项用途
分项名称
一级子项
二级子项
常规用电
空调用电
输配系统
冷水循环泵
冷却水循环泵
热水循环泵
空调末端
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
风机盘管
空调区域的通排风设备
分体式空调器
动力用电
电梯
一
水泵
一
非空调区域通排风设备
一
开水器
一
空气能热水器
一
特殊用电
特殊用电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一
厨房、餐厅
一
洗衣房
一
地下车库
一
办事大厅
一
电动汽车充电桩
一
其他
一
3 燃气能耗可按用途不同划分为4个分项,其设置宜符合
表4.2.2-3的规定:
表4.2.2-3 燃气能耗分项
能耗类别
分项名称
燃气
冷热源
厨房餐厅
生活热水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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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再生能源系统分项设置宜符合表4.2.2-4的规定:
表4.2.2-4 可再生能源系统分项
能耗类别
分项名称
太阳能热水系统
累计产热量
累计耗电量
太阳能光伏系统
累计发电量
太阳能空调系统
累计产热量
累计耗电量
地源(水源)热泵系统
累计产热量
累计耗电量
风力发电系统
累计发电量
其他可再生能源系统
一
4.3 建筑能耗数据编码
4.3.1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所在的建筑物编码采用14位数字和字母表示,具体由2位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代码、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建筑类型代码、1位建筑功能代码和4位建筑流水号组成。建筑物编码由省级平台下发,编码方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中 B.1 的规定。
4.3.2 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上传的能耗数据编码采用5位数字和字母表示,编码方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中第 B.2 节的规定。
4.3.3 机关办公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应增加用户编码和分户能耗编码。用户编码为各机关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分户能耗编码方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中表B.2.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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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 设计
5.1 一般 规定
5.1.1 新建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群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建筑,其用电总量及照明插座、空调、动力和特殊用电量应独立计量;
2 建筑群内各建筑共用室内地下车库的,其用电负荷宜独立计量;
3 综合建筑应根据功能区不同,其用电总量及照明插座、 空调、动力和特殊用电量应独立计量。
5.1.2 用能监测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内容(包括用能监测系统的主要指标)、系统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线路选型、敷设方式及设备安装等);
2 系统图:应表达系统结构、主要设备的数量和类型、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线缆类型及规格、图例等;
3 计量表具绘制并标注在低压配电等系统图上;
4 平面布置图:标注各类能耗计量表具布点、连线、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5.1.3 用能监测系统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内容(应包括用能监测系统的主要指标)、系统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包括线路选型、敷设方式及设备安装等)、数据采集与系统传输方式、系统与配电管理等系统的分工界面及接口描述等;
2 系统图:应表达系统结构、主要设备的数量和类型、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线缆类型及规格、图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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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能耗数据采集点表(包括分类、分项与分户的组成):其中电耗数据采集器点表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 中表C 的规定;
4 计量表具绘制并标注在低压配电等系统图上;
5 能耗计量表具及能耗数据采集器等主要设备技术性能参数;
6 主要设备及材料清单;
7 用能监测系统软件架构及功能说明;
8 施工要求和安全措施,包括线缆选择、敷设方式及要求、 设备安装方式、后续需其他专业完成的内容等;
9 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电能管理系统采集能耗数据时,应提供该系统有关能耗数据采集的原理图、采集点表及平面分布图,并说明数据共享方式、接口和协议等;
10 数据上传通信设计;
11 能耗计量表具安装图、端子接线示意图;
12 能耗数据采集器接线图;
13 平面布置图:标注各类能耗计量表具布点、连线、线路型号、规格及敷设要求。
5.2 系统 构成
5.2.1 用能监测系统可由能耗计量表具、能耗数据采集层、数据传输层、数据应用层和数据上传层组成。建筑本地宜设置服务器并安装用能管理软件和数据库。
5.2.2 数据采集层由现场传输网络和能耗数据采集器组成。能耗数据应通过能耗数据采集器实现采集、暂存以及直接向能耗监测平台的上传。
5.2.3 能耗数据采集器可通过已有的配电管理系统的通信能耗数据采集器实现数据采集,通信方式应采用 Modbus TCP、 BacNet IP 或 OPC 等标准通信协议。对于不具备配电管理系统的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可通过RS485 总线接口或M-BUS 等总线接口直接实时采集能耗计量表具远传的能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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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数据应用层应具备能耗数据实时接收、自动分类统计、 数据分析、指标比对、图表显示、报表管理、数据储存等功能, 满足建筑能源管理的需求。
5.2.5 能耗数据采集器的安装位置应预留建筑内部局域网及外网接口。
5.2.6 能耗数据采集器和服务器设置场地的电源供应及工作环境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应提供建筑局域网及外网的网络接口。
5.3 能耗计量点位设置
5.3.1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的要求设置公共建筑能耗计量表具,满足能源分类及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5.3.2 电能计量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计量表具应设置在配电变压器出线侧或低压供电用户的进户处;
2 空调、照明与插座、动力和特殊用电分项计量表具应设置在低压一级配电处;
3 宜按本标准表4.2.2-2的分项原则设置计量表具;
4 应在需要独立考核或收费的用电区域单独设置计量表具;
5 采用高压冷水机组的,应在高压进线侧设置计量表具;
6 当无法直接安装计量表具时,应运用按适当比例拆分的原则,间接获取电耗数据。
5.3.3 市政用水计量计量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表安装率为100%;
2 二级表安装率不低于95%;
3 三级表的安装宜满足本标准表4.2.2-1的分项计量及水平衡测试的要求。
5.3.4 当需对燃气进行分项计量时,计量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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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在进户总管处设置计量表具;
2 分户管道计量点位设置宜满足本标准表4.2.2-3的分项计量要求。
5.3.5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应在每栋单体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表具。
5.3.6 可再生能源系统监测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监测累计产热量、辅助热源耗电量等参数;
2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监测累计发电量等参数;
3 太阳能空调系统应监测系统耗电量、累计供(冷)热量等参数;
4 地源(水源)热泵系统应监测系统耗电量、累计供(冷) 热量等参数;
5 风力发电系统应监测累计发电量等参数。
5.3.7 机关办公建筑计量点位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的规定。
5.4 能耗计量表具选型与配置
5.4.1 用能监测系统所采用的多功能电表和测量用互感器应为具备国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资质的企业所制造,准确度等级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应选用具有 CMC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CMA ( 中国计量认证)的标志的产品。
5.4.2 数字水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字水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级,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冷水水表检定规程》JJG 162 或《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1部分: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GB/T 778.1的规定。
2 数字水表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数据通信可选配RS-485 标准串行电气接口或M-bus 电气接口。RS-485 接口采用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于Modbus 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GB/T 19582 的规定,通信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成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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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智能型成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GB/T 7251.8的规定。M-bus 接口采用协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 188的规定。
3 数字水表及其接口管径应不影响原系统供水流速。
5.4.3 多功能电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功能电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JJG 596或《交流电测量设备特殊要求第21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1级和2 级)》GB/T 17215.321和《交流电测量设备特殊要求第22 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 . 2S 级和0 . 5S 级)》GB/T 17215.322的要求。
2 电流互感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互感器第2部分:电流互感器的补充技术要求》 GB 20840.2 规定的技术要求。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的确定, 应保证其在正常运行中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60%左右, 至少应不少于30%。
3 多功能电表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至少应具有 RS-485标准串行电气接口,采用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基于Modbus 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GB/T 19582 或《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645 的要求。通信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智能型成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GB/ T7251.8 的相关要求。
4 建筑物(群)各台供电变压器出线侧配置的多功能电表宜选用三相电力分析仪表,用以采集电压、电流、功率、电度等各项电力参数和谐波分量、波峰系数、谐波畸变率等电能质量参数;其余回路应采集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有功电度等基本参数。
5.4.4 数字燃气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字燃气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0级,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膜式燃气表》GB/T 696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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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数字燃气表应根据使用燃气类别、安装条件、工作压力和用户要求等因素选择。
3 数字燃气表应具有累计流量功能和计量数据输出功能。
5.4.5 数字(冷)热量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字(冷)热量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3级,产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热能表检定规程》JJG 225的要求。
2 数字(冷)热量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数据通信可选配 RS-485标准串行电气接口或 M-bus 电气接口。RS-485 接口采用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于Modbus 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GB/T 19582 的要求,通信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智能型成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GB/ T7251.8 相关要求。M-bus 接口采用协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 188的要求。
3 数字(冷)热量表工作温度及压力应满足供热采暖空调水系统温度及压力条件。
4 数字(冷)热量表应具有监测和计量供水温度、回水温度、温差、瞬时流量、当前热功率、累计热量、累计流量及工作时间等参数的功能。
5 数字(冷)热量表应具有断电数据保护和自诊断功能, 当电源停止供电时,热量表应能保存所有数据,恢复供电后,能够恢复正常计量功能。
6 数字(冷)热量表应抗电磁干扰。当受到磁体干扰时, 不影响其计量特性。
5.4.6 用能监测系统的同类能耗计量表具在同一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内宜采用相同的通信接口的计量表具。
5.4.7 户外的设备与接线应做防水设计。
5.5 数据 采集
5.5.1 计量表具和能耗数据采集器之间的传输方式应综合考虑计量表具数量、分布、传输距离、环境条件、信息容量及传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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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技术要求等因素,应采用有线为主的传输方式。布线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同时应注意避免设备之间无线信号的相互干扰,确保无线传输方式稳定可靠。
5.5.2 计量表具和能耗数据采集器之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物理接口和通信协议。
5.5.3 能耗数据采集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5min, 并能根据具体需要灵活设置。
5.5.4 采用RS-485通信方式时,能耗数据采集器至计量表具之间宜采用屏蔽双绞线连接,且芯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0.75mm², 屏蔽层应良好接地。
5.5.5 能耗数据采集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不少于2路100MB 以太网接口,且可配置独立IP 地址,不少于2路2kV 隔离RS485 串行接口,每个接口应具备至少连接32块能耗计量表具的功能。接口应具有完整的串口属性配置功能,支持完整的通信协议配置功能。
2 RS-485 接口采用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基于Modb- us 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GB/T 19582 或《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DL/T 645的要求,通信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智能型成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GB/T 7251.8的相关要求;M-bus 接口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 188的相关要求;
3 存储容量不应小于256M;
4 应具有采集频率可调节的功能;
5 应采用低功耗嵌入系统,功率小于10W;
6 工作环境温度应为一5℃~55℃;
7 应支持现场和远程配置、调试及故障诊断的功能;
8 抗电强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4943.1的相关技术指标;
9 电磁兼容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静电放电抗扰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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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 17626.2 的3级或以上;
2)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 17626.4的3级或以上;
3)浪涌(冲击)抗扰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
17626.5的3级或以上。
5.5.6 能耗数据采集器的功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能耗分类、分项编码的设定及保存功能,并能根据上传需求对分类、分项数据做本地预处理;
2 应具备将采集到的能耗数据以标准 MODBUS TCP、 Bacnet IP或 OPC 标准通信协议方式将能耗数据共享给本地其他管理系统;
3 可通过 TCP 协议上传能耗数据,能耗数据分类、分项编码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编码方式;
4 上传数据包应采用可扩展标记语言 ( XML) 格式,加密后远传;
5 应支持身份验证功能,身份验证采用MD5算法;
6 应支持有线通信方式或无线通信方式,至少与2个能耗数据中心同时建立连接并进行数据传输;
7 可根据能耗监测平台授时时间调整本地时间;
8 当网络连接中断时,具备本地能耗数据缓存功能,并缓存能耗数据不少于60天。网络恢复时自动恢复数据上传,补发离线能耗数据。具备断点续传功能,当网络连接中断时,应缓存数据,网络恢复连接时自动补发数据。
5.6 数据 传输
5.6.1 数据传输层应实现能耗数据采集器与建筑本地服务器之间的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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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传输线缆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使用的铜质线缆与其他信息系统缆线合用线管、线槽敷设时,宜采用屏蔽型线缆;
2 电线电缆敷设采用金属管或金属密封线槽时,可选用普通型缆线。在开放式桥架(或吊挂环)敷设时,应选用阻燃型线缆。
5.6.3 传输系统中配置的信息转换、信号放大等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物弱电井(间)内,并使用专用箱体防护。
5.6.4 能耗数据采集器应使用基于TCP/IP 协议的网络通信协议实现与服务器间的数据通信,其通信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能监测系统服务器启动TCP 监听并一直运行,能耗数据采集器主动发起对服务器的连接,连接建立后应保持常连接状态不主动断开,同时监测连接的状态,一旦连接断开则应请求重新建立连接;
2 数据传输应采用能耗数据采集器主动上报服务器模式。 当网络发生故障时,数据采集器应存储未能正常实时上报的数据,待网络连接恢复正常后重新上传。当数据采集器向多个服务器上传数据时,应能区分并标记每个服务器未能上传的数据,待和服务器的网络连接恢复正常后重新上传。
5.6.5 数据传输子系统的网络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 的有关规定。
5.7 数据 应用
5.7.1 用能监测系统数据应用层宜基于Browser/Server 架构, 由一套包含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软件和具备数据采集、存储、 统计、分析及管理的应用软件组成。
5.7.2 系统采集的能耗原始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统计和汇总数据应永久保存。
5.7.3 系统应能完成大数据量、多并发的能耗数据接收和处理, 对建筑上报的能耗数据应实时接收;接收到的实时采集数据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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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汇总处理计算,并能提供能耗分析和展示所需的分类、分项、 分层、分户数据。
5.7.4 数据应用层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基本档案管理功能。实现对建筑面积、建筑功能用途、 建筑结构特征、投入使用年限、空调形式和用能人数等基本信息的管理。
2 耗能设备实时监测功能。具有查看各计量表具实时和历史数据功能,并自动保存到相应数据库。
3 能耗统计、汇总功能。对自动方式采集的各分类、分项、 分户能耗、单位面积能耗、单位空调面积能耗、人均水耗、人均能耗、日夜能耗比、工作日/节假日能耗比和各相关能耗应具有逐时、逐日、逐月、逐年汇总、统计的功能,可以曲线、柱状图、饼图等图形和报表等形式显示、查询和打印。
4 能耗分析管理功能。通过时间、区域、设备、分类及分项能耗等多种维度查询所需数据,进行同比或环比分析,挖掘节能潜力点。
5 报警功能。实时监测某一设备或区域等用能情况,根据预设的报警条件对某一区域或设备的用能异常情况进行报警;能耗超限、设施等发生运行故障后宜通过短信 ( SMS)、 邮件 (Email) 或手机客户端软件 ( APP) 方式及时推送给设施管理者。
6 人工录入功能。对需要人工采集的能耗数据和静态信息提供人工录入功能。
7 自动计费功能。对于单独考核的区域或用户,应可实现能耗独立核算。
5.7.5 数据应用层应具有下列管理功能:
1 应提供用户权限管理、系统日志、系统错误信息、系统操作记录、系统词典解释以及系统参数设置等功能。
2 应采取相应的数据冗余和备份措施,自动对应用数据库进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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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线监测能耗计量表具、能耗数据采集器、服务器等设备运行状态,应具有设备故障报警功能。
5.7.6 系统支持的同时在线用户数不应少于100户,常规数据查询响应时间不应超过10s。
5.8 数据 上传
5.8.1 能耗数据应由能耗数据采集器将数据上传至能耗监测平台,能耗监测平台应具有固定IP 地址或者网络域名。
5.8.2 用能监测系统向能耗监测平台上传的内容宜包括各计量表具实时数据及分类、分项能耗汇总数据,机关办公建筑还宜包括分户能耗数据;数据上传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5分钟。
5.8.3 数据包上传前应采用AES 算法进行加密,密钥长度128 位,由能耗监测平台发放。
5.8.4 数据远传应使用基于IP 协议的数据网络,使用TCP 协议,具体通信协议见本标准附录D。
数据远传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远传时,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应建立TCP 监听,数据上传功能模块发起对能耗监管信息系统的连接,TCP 建立后发送验证信息,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对数据上传模块进行身份认证, 通过身份验证后数据上传模块发送加密后的能耗数据,发送完毕即断开连接。
2 数据上传功能模块应定时发送心跳数据(不加密),心跳数据不需要进行身份验证,心跳信息每20分钟上传一次。
5.8.5 上传数据包应采用可扩展标记语言 ( XML) 格式,加密后远传。所有的交互数据包中均应包含对应的楼栋编码和数据上传模块编码,具体格式见本标准附录E。
5.8.6 能耗监测平台通过心跳数据对数据传输模块进行授时, 数据传输模块根据授时时间调整本地时间。
5.8.7 网络数据传输应采用UTF-8(UCS Transformation For- mat) 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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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当网络发生故障时,数据上传模块应存储未能正常实时上报的数据,待网络连接恢复正常后进行断点续传。
5.8.9 通过公共通信网络上传能耗数据的,应配置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
5.9 供电与接地
5.9.1 用能监测系统前端能耗计量表具、传输系统的中间设备及中央控制室设备应采用可靠电源供电。
5.9.2 中央控制室布线和设备安装应按设计要求接地,采取相应的防雷接地措施。采用浪涌保护器时,安装应牢固,接线应可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的相关要求。
5.9.3 传输系统中屏蔽电缆屏蔽层与连接件屏蔽罩应可靠接触, 屏蔽层应保持端到端可靠连接,进入中央控制室时应就近与机房等电位连接网连接,做到同一链路全程屏蔽、一端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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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系统施工与调试
6.1 一般 规定
6.1.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相关领域项目经验,并拥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1.2 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熟悉系统设计图纸、资料,勘查施工现场,核对低压柜回路和电气图纸的一致性,核对多功能电表检测点如低压柜干线回路等的额定电流和所选互感器互感比正确性,明确系统施工范围和特点,明确施工过程中与被监测供能系统的关联。
2 落实系统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需要的专用装备和检测仪器。
6.1.3 所采用的计量表具、电流互感器等设备及线缆材料应进行进场检验,检验结果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认可, 形成相应的验收与核查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量表具必须为具备国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资质的企业所制造,精度等级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
2 计量表具、线缆、互感器、能耗数据采集器等主要设备及材料应提供供货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文件。
6.1.4 计量表具应与其他建筑设备系统安装同步进行,并注意产品保护。
6.1.5 系统安装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应按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在上道工序完成并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下道工序,并按规定做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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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和记录。
2 隐蔽工程检验合格签证后方可被覆盖。
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系统调试阶段应逐点核对计量表具地址无误,逐项核对分类、分项能耗与现场计量表具读数,达到本标准规定的精度和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5 工程调试合格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投入系统试运行。应保存系统试运行期间的全部记录。
6.2 设备 安装
6.2.1 计量表具安装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并与建筑、电气及管道等专业相配合。
6.2.2 数字水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表内应始终充满水;
2 水表安装应避免水表由管道与管件造成的过渡应力,宜将水表安装在底座或托架上;
3 水表安装位置及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与产品安装要求;
4 水表安装后应不影响供水系统正常运行和供水流量,并杜绝渗漏;
5 应防止水表井积水和雨水渗入;
6 水表的上游宜安装旋塞或截止阀,并指明操作方向,以便于维修更换。
6.2.3 电流互感器及多功能电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流互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回路内的三相电流互感器应采用同一制造厂商生产的型号、准确度等级和二次容量均相同的电流互感器;
2)电流互感器进线端的极性符号应一致;
3)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应安装接线端子,变压器低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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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回路宜安装接线盒;
4)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一端应可靠接地;
5)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中如利用已有互感器的,应在施工前对互感器出线进入计量表具的接线极性进行测试, 如出现反接,应在系统施工时进行纠正。
2 多功能电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电流互感器接入的低压多功能电表,其电压引入线应单独接自该支路开关下口的母线上,并另行引出, 禁止在母线和电缆连接螺丝处引出;零线不得断开, 采用叉接方式接入零线端子;
2)电压、电流回路L1、L2、L3 各相导线应分别采用黄、 绿、红色单股绝缘铜质线,中性线 ( N 线)采用淡蓝色线,保护接地线 ( PE 线)为黄绿相间色线,并在导线上设置与图纸相符的端子编号;导线排列顺序应按正相序自左向右或自上向下排列;
3)电流互感器从输出端直接接至接线盒或接线端子,中间不宜有任何辅助接点;
4)多功能电表应安装牢固、垂直,表中心线倾斜不大于 1°;电流互感器与一次回路电流线平面夹角应尽量垂直,特殊情况下夹角不应小于60°;
5)电流互感器与电表的连接导线应采用截面面积不小于
2.5mm²的铜质线缆,导线长度不宜超过15m;
6)接线时应确保输入电流与电压相序一致,同时确保电流进出线连线正确;如使用的电流互感器上连有其他仪表,接线应采用串接方式;
7)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多功能电表电压测量回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450V/750V 的铜芯绝缘导线,且芯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5mm²; 采集电压信号前端应加装1A 熔断器;
8)二次回路的连接件均应采用铜质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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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独配置的计量表箱在室内挂墙安装时,安装高度宜为0.8m~1.8m;
10)在原配电柜(箱)中加装时,计量表具下端应设置标示回路名称的编号。与原三相电子式计量表具水平间距应大于80mm, 单相电子式计量表具水平间距应大于30mm, 电子式计量表具与屏边的距离应大于40mm。
6.2.4 数字燃气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安装方式应符合设备安装使用要求。
2 燃气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表铭牌上规定的燃气属性必须与当地供应的燃气相一致;
2)燃气表应安装于干燥通风的地方,工作环境温度为
- 10℃~40℃,并应隔离火源;
3)燃气表宜集中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有专用调压室时可与调压器同室布置。
6.2.5 数字(冷)热量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进行检查,安装方式应符合设备安装使用要求。
2 流量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流量计安装应避免管道与表具之间产生附加压力,必要时设置支架或基座;
2)流量计安装位置及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与产品安装要求,且便于拆卸更换。流量计安装后应不影响热(冷) 系统正常运行。
3 温度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插入的温度传感器保护管和插入温度传感器的套管应采用导热率良好,且坚固、耐磨的材料;
2)传感器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应能反映被测介质的平均温度;
3)温度传感器内的测温元件插入深度应超过管道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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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使温度传感器的尖端对着水的流动方向或垂直于管道中线;
4)温度传感器与管道的连接应保持密封,减少传感器与周围物体和空间环境间的热交换;
5)传感器安装位置和方式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6.2.6 能耗数据采集器、数据交换机、多功能电表等主要设备应放置于有锁扣的现场控制箱(柜)内,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控制箱(柜)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单独配置的落地式电表柜宜采用膨胀螺丝固定在地面或墙壁安装;
2 现场控制箱(柜)的高度不大于1m 时,应采用壁挂安装,箱体中心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3 现场控制箱(柜)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m;
4 现场控制箱(柜)接线应按照接线图和设备说明书进行,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端部均应标明编号;
5 现场控制箱(柜)箱体门板内侧应粘贴箱内设备的接线图;
6 现场控制箱(柜)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6.2.7 能耗数据采集器应安装在安全、便于管理与维护的位置。 能耗计量装置与能耗数据采集器之间的有线连接长度不宜大于 150m; 同一数据通信总线上连接的计量表具数量不宜超过 32块。
6.3 线缆 敷设
6.3.1 能耗计量表具与数据采集器之间的数据通信线缆应按设计要求敷设,线管、线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聚氯乙烯硬质管,并应满足设计规定的管径利用率,按要求规范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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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线槽宜采用金属密封线槽,按要求规范敷设;
3 线槽安装位置左右偏差应不大于50mm, 水平偏差每米不大于2mm, 垂直线槽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3mm;
4 金属线槽、金属管各段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满足接地要求;
5 缆线管内敷设前,管口应做防护;
6 桥架和线槽穿过防火墙体或楼板时,敷设后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7 室外管井应按设计要求制作,并应采取防压、防腐和防水淹措施。
6.3.2 系统使用的缆线应在进场时进行下列检验:
1 检查所附标志、标签及标注的型号和规格,应与设计相符;
2 查验本批量电气性能产品检验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线缆进场前应对其电气性能进行复验,复验方式为见证取样。测试内容包括环阻、绝缘、衰减、串音等电气性能测试, 光缆应做插入损耗指标测试。
6.3.3 查验传输系统使用的配线模块、信息插座、光纤连接器件等,部件应完整,电气和机械性能应符合质量标准,塑料材质应具有阻燃性能。
6.3.4 传输系统中使用的浪涌保护器以及信息转换器、中继器、 放大器等中间传输设备,应具有完整的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书和技术说明文件,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 线缆在保护管、保护线槽内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敷设的线缆应保持自然平直,不扭绞,无打圈,无接头, 不受外力挤压;
2 敷设弯曲半径至少应为电缆外径的4倍;
3 与电力线、配电箱、配电间应保持规定的距离;
4 线缆终接端应留有冗余,冗余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5 线缆两端应做标识。标识应清晰、准确,符合设计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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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线槽敷设的缆线,应具有明显特征区分,或间隔以标识标记,标识间隔宜不大于5m。
6.3.6 线缆应按设计规定接续,并接续牢固,保持良好接触。 对绞电缆与连接件连接应按规定的连接方式对准线号、线位色标,在同一工程中 T568A 与 T568B 两种连接方式不得混合使用。
6.3.7 能耗数据采集器及数据交换机的电源线路中应设置熔断丝,提供短路、过流保护。
6.3.8 无线传输网络天线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根据现场场强测试数据确定安装部位。干路放大器、功分器、耦合器等中间设备宜采用保护箱安装。
6.3.9 中央控制室设备应以标签标明。网络设备应标注网络地址,连接缆线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标签。
6.4 施工 安全
6.4.1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DG/TJ 08-1201的规定。
6.4.2 现场安装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操作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6.4.3 数字燃气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施工要求。安装时应关闭前端气阀门,放尽残留燃气后进行。计量表具与输气管道应连接紧密,严防泄漏。施工完成后,对管道进行吹扫,并进行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再恢复通气。安装调试时, 现场严禁明火。
6.5 系统 调试
6.5.1 调试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编制系统调试大纲,包括调试程序、测试项目、测试方法、与被计量用能系统协调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和指标等;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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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1)系统全部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图纸、资料的修正和变更;
2)能耗计量表具及系统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技术资料。
2 备齐调试需要的专用工具和检测仪器、仪表。
3 现场查对计量表具、传输系统中间设备安装部位和数量, 应与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和安装记录一致,安装外观、工艺应符合规范规定。
4 在用能监测系统中设定信息采集点、计量表具的编码地址,设定能耗分类、分项;向能耗监测平台申请并设定系统在数据发送通信网络中的地址和编码,并查对无误。
5 检查系统内所有有源设备供电电源和接地,应准确无误。
6 查看被监测用能系统,应具备计量数据采集条件。
6.5.2 计量单点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装有用能监测系统的便携式计算机,逐一连接能耗计量表具数据输出接口,按如下步骤查对信息采集数据与计量表具盘面数值:
1 设定初始值,对于具有计量数据积累的信息采集设备, 应设定计量初始值与计量表具盘面数据一致;
2 按供能系统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启耗能负载,检查信息采集数据和计量表具盘面数据,应正常显示,两者应一致;
3 调试完毕应复原能耗计量表具与传输系统的连接。
6.5.3 分类、分项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标准第4.2节规定的分类、分项方式进行系统调试。 其步骤及方法如下:
1)全部开启本监测系统信息传输和中央管理系统,显示被调试分类、分项能耗相应的数据显示界面和数据列表;
2)按供能系统的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启同类用能负载, 观察数据变化;管理服务器分类、分项能耗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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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随能耗过程显示增量和总量;
3)应逐一核对能耗计量表具、数据采集点地址编码,各计量表具能耗盘面值与管理服务器界面中各类、各项数据统计值两者应一致。
2 分类、分项调试可根据工程进度和用能分类、分项实际分步、分次进行,也可集中一次性完成。但一次调试过程中监测系统连续运行不应少于1h, 且系统对每个计量表具能耗数据连续采集不应少于4次。
3 在分类、分项调试过程中,应同时检查系统在线监测功能和报警功能,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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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系统 验收
7.0.1 公共建筑设置用能监测系统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 施工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 进行专项验收。
7.0.2 用能监测系统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应检查电流互感器的安装、互感器互比与多功能电表互比的一致性、采集器的传输波特率、数据准确性等内容,其中数据自校核应符合本标准附录J 中表J.0.1 的要求。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7.0.3 用能监测系统相关产品设备进场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利用原有电能管理或建筑设备监控等系统采集数据的用能监测系统,其原有系统及相关产品设备等应提供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用电能耗监测系统的检验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J 中表J.0.2 的要求。
7.0.4 系统检验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对验收不合格项应发出整改通知,施工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的期限予以整改,整改后应组织复验,直至合格。验收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J 中表J.0.3 的要求。
7.0.5 用能监测系统工程验收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
2 系统主要材料、设备、仪表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进场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5 系统设备检验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6 单机和系统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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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单位数据可靠性自检报告;
8 系统试运行记录;
9 系统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
10 系统操作和设备维护说明书;
11 工程竣工图纸及方案;
12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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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系统运营维护
8.0.1 质保期内,由用能监测系统安装单位负责系统维护;质保期满后,建筑产权人应落实后续的系统运营维护服务。
8.0.2 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的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系统运营维护单位应确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并形成文件,保持和持续改善其有效性。
8.0.3 已建设用能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应明确系统使用单位。
8.0.4 用能监测系统日常运营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配备现场专职运营维护人员,发现系统数据中断或系统异常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做好运营维修记录;
2 对系统的能耗计量表具、传输设备、能耗数据采集器、 网络交换机、服务器等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3 应定期对能耗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校核,及时发现故障因素并加以整改;
4 系统运行异常超过24小时的,应及时向能耗监测平台告知故障原因及解决方案;系统维护单位应在24小时内予以响应, 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
5 应定期对现场服务器病毒库进行更新;
6 应每半年一次对各建筑的能耗监测数据、程序进行集中刻盘保存,免费向建筑产权人提供;
7 应定期编制系统运营维护报告,内容包括运营维护期间的数据上传情况、用户使用反馈信息、巡检维护情况、故障处理情况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系统优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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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省、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通信
9.0.1 市级平台应向省级平台上传能耗数据和建筑基础信息, 省级平台向市级平台提供全省建筑平均能耗数据。市级平台向省级平台上传能耗数据基于TCP 协议,市级平台查询省级平台建筑平均能耗数据采用Web Service 协议;平台之间建筑信息数据同步采用Web Service 协议。
9.0.2 市级平台向省级平台上传能耗数据前,为保证建筑信息数据的统一性,市级台在增加或修改建筑信息时应调用省级平台的 Web Service接口对数据进行同步,协议格式见本标准附录F。
9.0.3 市级平台向省级平台传输的能耗数据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单幢建筑的时、日、月、年分类、分项能耗数据,建筑总能耗、单位面积建筑能耗、单位空调面积能耗数据;
2 按建筑类型和建筑功能区分汇总的时、日、月、年分类、 分项平均能耗数据;
3 小时能耗数据每小时上传1次,日、月、年能耗在下一时段开始时刻传输。
9.0.4 市级平台向省级平台上传能耗数据应采用TCP 协议,并遵守如下规定:
1 省级平台建立TCP 监听,市级平台发起对数据中心的连接,TCP 建立后发送验证信息,省级平台对客户端平台进行身份认证验证,验证通过后客户端平台发送加密后的能耗数据,具体通信过程见本标准附录D。
2 客户端平台连接后定时发送心跳数据,心跳数据不加密。
3 应用层数据包使用XML 格式,加密后远传,具体格式见本标准附录G。
9.0.5 客户端平台如因传输网络故障等原因能耗数据未能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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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本地缓存数据,待传输网络恢复正常后重新上传
9.0.6 市级平台可以调用省级平台的Web Service 接口查询建筑平均能耗数据,Web Service 协议格式见本标准附录 H。
9.0.7 平台在数据传输时应进行加密,加密使用AES 加密算法对数据包进行加密,加密密钥和认证密钥相同,长度为128bit, 向量和密钥相同。
9.0.8 程序中涉及的字符串 ( string) 和字节 ( byte) 之间的转换均应采用UTF-8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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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建筑基础信息
表 A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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