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366-DZ005-2025 江西省公共建筑与小区高品质供水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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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前言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 2022 年度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赣建办文〔2022〕131 号)的要求,本导则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共 6 章和 1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六个章节及附录。

本导则由江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西省润泉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导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江西省润泉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欧洲工业园区江西润泉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330096 ; 电子邮箱: rqkgzhbgs@jxsltz.com ; 电话: 0791-88166370),以供日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江西省润泉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

参编单位: 赣州市政公用集团

江西省景德镇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人居环境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黄玮彭冬水李都望刘念武廷海林澎万剑陈皓

李桂章

主要审查人:王礼敬聂武林李益飞李小州邓晓斌黄建文管明洪庆松杨长河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3

3 系统设计 5

3.1 一般规定 5

3.2 组成和分类 6

3.3 建筑水龄 7

3.4 水质管理子系统 9

3.5 水压管理子系统 14

3.6 水量管理子系统 16

3.7 设备外壳 17

3.8 机房 18

3.9 智慧管理平台 19

3.10 其他 19

4 施工安装 22

4.1 一般规定 22

4.2 高品质供水系统的施工安装 22

4.3 系统调试 24

4.4 施工安全 24

5 验收 26

5.1 一般规定 26

5.2 验收内容 26

6 运行管理 28

6.1 一般规定 28

6.2 运行建筑水龄核算 28

6.3 水质运行管理 29

6.4 水压运行管理 32

6.5 水量运行管理 32

6.6 管理和服务 32

附录 A 系统调试运行记录表 33

附录 B 高品质系统供水一般工艺流程 34

用词说明 35

引用标准名录 36

1 总则

1.0.1 为规范江西省公共建筑与小区高品质供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运行管理,实现供水安全保障,确保供水系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提供高品质饮水、用水,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公共建筑及小区高品质饮水、用水供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运行管理。公共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医院、酒店、旅馆、中小学校、大学、景区、商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航站楼、火车站、客运站等场所。

1.0.3 高品质供水系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运行管理应遵循水质优良、节能、节水及低碳基本原则。

1.0.4 高品质供水系统的构成应至少包括水质管理子系统、水压管理子系统、水量管理子系统及附属设施。系统涵盖范围应至少包括由公共建筑及小区引入管计量节点至供水末端水表之间部分。

1.0.5 高品质供水系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高品质供水系统 high quality water supply system

高品质供水系统是对供水全流程的水质、水压及水量进行管控,并能够持续、稳定地为公共建筑与小区提供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的饮水、用水的系统,由水质管理子系统、水压管理子系统及水量管理子系统组成。

2.1.2 设备外壳 equipment shell

围绕在高品质供水系统设备外,用来保护设备免受外部物理碰撞,并防止污染物进入的壳体。

2.1.3 深度净化处理 deep purification treatment

对进水的进一步处理或对进水品质进行提升的过程,去除因市政供水管网或其他集中式供水管网供水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固体颗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微生物等污染物。

2.1.4 进水 inlet water

进入高品质供水系统净水单元的水。

2.1.5 产水 outlet water

经高品质供水系统净水单元深度净化处理后的水。

2.1.6 循环回水 circulating return water

经过循环管回流至净水单元的回水。

2.1.7 建筑水龄 building water age

进水经过净水单元深度净化处理后至建筑用水器具(龙头或终端接口)的水力停留时间。

2.1.8 高峰建筑水龄 peak building water age

在用水高峰期间,进水经过净水单元深度净化处理后至用水器具(龙头或终端接口)处的水力停留时间。

2.1.9 低谷建筑水龄 low valley building water age

2

在用水低谷期间,进水经过净水单元深度净化处理后至建筑用水器具(龙头或终端接口)处的水力停留时间。

2.1.10 饮、用一体供应 integrated supply for drinking and domestic water对公共建筑与小区全部用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

2.1.11 饮、用分质供应 separated supply for drinking and domestic water

仅公共建筑与小区饮用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分别铺设饮用水供水管道及其他用水供水管道供应至用户端。

2.1.12 网格化管理监测 grid-based management monitoring

将高品质供水用户端区域划分为若干单元网格,对单元网格的用户端水质、水量及水压的监测。

2.1.13 能量回收 energy recovery

将供水系统中冗余的能量收集并转换为可再利用的能源的过程。

2.1.14 压力补偿 pressure compensation

在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的基础上,通过能量回收系统、新能源供电装置或市政供电提供能源,使高品质供水系统的压力符合供水要求。

2.2 符号

2.2.1 流量

q——设计日进水水量;

qd——最高日饮水量;

qw——系统日设计废水量;

Qi——总进水量;

Qt——系统小时设计流量;

Qr——系统用水低谷时期实际小时用水流量;

Qx——循环流量;

Qy——总产水量。

2.2.2 体积

V——水箱、水罐或水池内水体体积;

3

Vp——系统管道及阀门的容积。

2.2.3 时间

Tt——设计建筑水龄;

Tc——产水在水箱、水罐或水池的停留时间;

Ti——产水在系统中管道及阀门中的停留时间;

T1——循环时间;

Tr——运行建筑水龄;

Tcr——运行阶段产水在水箱、水罐或水池的停留时间;

Tir——运行阶段产水在系统中管道及阀门中的停留时间。

2.2.4 计算系数

K——水龄系数;

α——用水低谷期间流量系数。

4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高品质供水系统进水应为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

3.1.2 系统应与公共建筑或小区市政供水管网引入管相连接。

3.1.3 系统设计方案应综合考虑市政供水管网现状及规划、建筑规模、建筑分布、用户用水量、进水水质、进水水压、建筑水龄等影响因素合理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的相关规定。

3.1.4 新建的高品质供水系统设计方案应宜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并与其它给排水系统设计合理衔接。

3.1.5 改建的高品质供水系统的设计方案应结合公共建筑或小区给排水管道系统现状情况合理确定。

3.1.6 系统的设备、管道、管道附件、辅助材料的化学性质应稳定且耐污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相关规定。

3.1.7 高品质供水系统产水水质应在达到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的基础上,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的规定。

3.1.8 系统采用饮、用一体供应方式供水时,设计日进水水量应按生活用水量加上系统废水量选取,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水习惯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水资料时,用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相关规定确定。

3.1.9 系统采用饮、用分质供应方式供水时,饮用水设计日进水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 = qd + qw (3.1.9)

式中:q——设计日进水水量(m3);

qd——最高日饮水量(m3),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技术规程》CJJ/T 110 相关规定确定;

5

qw——日设计废水量(m3)。

3.1.10 饮、用一体供应系统最不利用水点处压力应不小于 0. 1MPa。

3.1.11 饮、用分质供应系统最不利用水点处压力应不小于 0.05MPa。

3.1.12 小区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应大于 0.35MPa。公共建筑入户管供水压力不宜大于 0.35MPa。

3.1.13 系统必须与建筑中水、再生水供水系统分开设置,独立供水,单独计量。

3.1.14 根据公共建筑或小区供水情况可设置备用的净水单元。

3.1.15 系统宜进行用户端网格化监测设计,网格划分应涵盖供水区域内所有用户端,单元网格面积可根据供水区域大小、供水情况、监控要求等影响因素确定。

3.1.16 系统的管网关键节点应至少包括净水单元进水口、产水口、储水单元出水口、压力保障单元进口、压力保障单元出口、供水关键主干管、循环回水管及供水管道远端不利点。

3.1.17 水质管理子系统、水压管理子系统及水量管理子系统的设备,应设置设备外壳或置于机房内。

3.2 组成和分类

3.2.1 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组成应符合表 3.2.1 的要求,其中储水单元、消毒单元及压力保障单元可根据建筑水龄、供水条件、供水压力、供水需求、水质特点等因素选择是否设置。

表 3.2.1 高品质供水系统组成

子系统

子系统中的单元

单元组成

水质管理子系统

净水单元

预处理设备、深度净化处理设备

清洗维护单元

管道及储水单元清洗设备、净水单元清洗设备、化学品管理设备及相应的附件

管道单元

供水管道及排水管道、循环回水管及相应的附

水质监测单元

水质监测仪表、仪表柜及相应的附件

储水单元

水箱或水罐或水池,及相应的附件

消毒单元

消毒设备及相应的配件

6

水压管理子系统

压力计量控制单元

压力计量设备及压力控制部件

压力保障单元

水泵、稳压罐、压力补偿设备及相应的附件,

压力补偿设备可包括能量回收装置、新能源供

电装置、市政供电装置。

水量管理子系统

水量计量控制单元

水量计量设备及流量控制部件

3.2.2 系统管理等级应分为 A 级、B 级及 C 级,各等级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表 3.2.2 高品质供水系统管理等级

等级

水质要求

水质监测类型

水质监测频率

水质预警

A级

一个月内95%的时间产水浑浊度小

于 0. 1NTU,98%的时间产水浑浊度

小于 0. 15NTU,100%的时间产水浑

浊度小于 0.2NTU

在线监测

至少每 0.5h 监测 1

次。短水龄及中水

龄系统至少3h 监

测 1 次

浑浊度大于

0. 15NTU 时预

B级

一个月内95%的时间产水浑浊度小

于 0. 1NTU,98%的时间产水浑浊度

小于 0.2NTU,100%的时间产水浑

浊度小于 0.3NTU

在线监测

至少每 1h 监测 1。短水龄及中水龄系统至少 12h 监测

1 次

浑浊度大于

0.2NTU 时预

C级

一个月内95%的时间产水浑浊度小

于 0.2NTU,98%的时间产水浑浊度

小于 0.35NTU,100%的时间产水浑

浊度小于 0.5NTU

非在线监测或在线监测

至少每 24h 监测 1

浑浊度大于

0.35NTU 时预

3.3 建筑水龄

3.3.1 建筑水龄按阶段分可分为设计建筑水龄及运行建筑水龄。

3.3.2 建筑水龄按用水时段分可分为高峰建筑水龄及低谷建筑水龄。低谷建筑水龄为不利建筑水龄,应采用低谷建筑水龄作为系统设计的依据。

3.3.3 建筑水龄应按表 3.3.3 进行分类。

表 3.3.3 建筑水龄的分类

类型

建筑水龄

7

短水龄

小于 0.5h

中水龄

大于等于 0.5h,小于 2h

长水龄

大于等于 2h,小于 5h

超长水龄

大于等于 5h

3.3.4 设计建筑水龄应按下式计算:

Tt = Tc + Ti (3.3.4)

式中:Tt——设计建筑水龄(h);

Tc——产水在水箱、水罐或水池的停留时间;

Ti——产水在系统中管道及阀门中的停留时间。

3.3.5 产水在水罐、水池及水箱中的停留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TC = K (3.3.5)

式中:K——水龄系数,按表 3.3.5- 1 选取;

V——水罐、水池及水箱内产水体积(m3);

α——用水低谷期间流量系数,按表 3.3.5-2 选取;

Qt——系统设计小时流量(m³/h)。

表3.3.5-1 水龄系数 K 值

分类

K值

立式水罐

2.3

卧式水罐

2.8

圆形水池

3

矩形水箱

3.9

表3.3.5-2 用水低谷期间流量系数

分类

流量系数

住宅小区、公寓

0.05~0. 1

办公楼

0.03~0. 1

医院

0. 1~0.3

酒店、旅馆

0. 1~0.3

8

中小学校

0.03~0. 1

大学

0. 1~0.2

夜间不开放的景区

0.03~0.05

夜间开放的景区

0. 1~0.3

商场

0.05~0. 1

会展中心

0.03~0. 1

体育场馆

0.03~0. 1

航站楼、火车站、客运站

0. 1~0.3

注:流量系数可根据建筑用水特点予以调整

3.3.6 产水在系统中管道及阀门中的停留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Ti (3.3.6)

式中:Vp——系统管道及阀门的容积(m³);

α——用水低谷期间流量系数,按表 3.3.5-2 选取;

Qt——系统小时设计流量(m³/h)。

3.4 水质管理子系统

3.4.1 净水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处理工艺流程应合理设计,确保能够达到节能、节水的目标,并具备高水平的自动化特性,同时管理操作应简单便捷,运行过程安全可靠;

2 预处理宜采用砂滤、精密过滤或活性炭过滤或其组合的过滤方式;

3 深度净化处理的工艺应根据进水水质特点进行选择,宜采用膜处理工艺;

4 膜处理工艺宜采用纳滤(NF)工艺。采用反渗透膜工艺(RO)时,应配置水质矿化设备;

5 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3.4.2 储水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建筑的用水需求、水源条件、供水系统压力等因素,可选择是否设置储水单元;

9

2 储水单元内壁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相关规定;

3 水箱、水罐宜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材料;

4 储水单元设置位置、构造、配管设置、有效容积、防回流及防污染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相关规定;

5 设置储水单元时,应设置储水单元消毒及清洗设备;

6 储水单元的水箱或水罐应设置空气呼吸阀,不应设置溢流管。

7 水箱或水池宜设置导流措施;

8 排水管道不得布置于储水单元的上方;

9 储水单元周围 10m 以内不应有渗水坑及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周围 2m 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10 储水单元人孔应密闭并设锁具,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11 能开启的储水单元检修口或视窗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及远程监控;

12 对长水龄及超长水龄系统中的储水单元宜合理分格设置。

3.4.3 消毒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长水龄系统应设置消毒单元,长水龄及中水龄系统宜设置消毒单元,短水龄系统可不设置消毒单元;

2 消毒工艺应采用紫外线消毒、臭氧消毒、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钠消毒,采用臭氧消毒、二氧化氯或次氯酸钠消毒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 94 的相关规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中对针对管网末梢水消毒的规定;

3 超长水龄系统应补充次氯酸钠,补充次氯酸钠后余氯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的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中对针对管网末梢水消毒的规定,且不高于 0.2mg/L;

4 使用紫外线消毒时,紫外线有效剂量不应低于 40mJ/cm2,紫外线消毒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T 19837 的相关规定。 3.4.4 管道单元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0

1 供水管道及其附件卫生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规定;

2 供水管道及其附件应采用耐腐蚀、寿命长、水力条件好及便于安装和检修维护的产品;

3 管件及附件应与管道为同种材质;

4 新建的高品质系统管材应选用食品级不锈钢或铜管;

5 改建的高品质供水系统管材应为不锈钢管、铜管、塑料管、钢塑复合管等符合食品级要求的优质管材;

6 管材选用金属材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给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T 154 的相关规定;

7 管材选用塑料管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给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导则》CJJ/T 98 的相关规定;

8 管材选用钢塑复合管时,应符合现行团体标准《建筑给水钢塑复合管管道工程技术导则》CECS 125 的相关规定。

3.4.5 管道单元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部及外部供水管道系统的形式应根据应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维护管理、运营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 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相关规定;

2 供回水管网应设计成同程式布置;

3 管道不应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及设备的上方;

4 管道的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5 对饮、用一体供应的系统,其供水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相关规定,对于饮、用分质供应的系统,其供水管道设计流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T 110 的相关规定;

6 不设置循环回水管的供水管道宜采用枝状单向管网设计,管径分布宜采用缩径配管方式,缩短建筑水龄;

7 供水管道在设计时应综合分析流速及管径的平衡,缩短建筑水龄;

11

8 管道应与消防、绿化供水管等其他管线相互独立;

9 供水立管及循环回水管下端应设计阀门,管道应设检修阀门,阀门的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的相关规定;

10 管网最低端应设排水阀,管道最高处应设排气阀,排气阀处应有滤菌、防尘装置,排水阀和排气阀设置处不得有死水存留现象,排水口应有防污染措施;

11 管道保温、隔热及防冻措施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相关规定;

12 对于无法直接埋地的供水管道,应提出防腐设计要求或管材替代方案;

13 排水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相关规定。

14 长水龄系统及超长水龄系统应设置循环回水管;

15 中水龄系统宜设置循环回水管;

16 短水龄系统可不设置循环回水管;

17 设置了循环回水管时,循环回水管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x (3.4.5)

式中:Qx——循环流量(m3/h);

T1——循环时间(h),饮、用一体供应系统不宜超过 3h,饮、用分质供应系统不宜超过 4h。

18 高层建筑进行分区供水并设置循环回水管时,每个分区应独立设置一套循环回水管;

19 采用供水泵兼做循环泵使用的系统,循环回水管上应设置循环回水流量控制阀;

20 每栋建筑的循环回水管接至室外回水管之前应安装流量平衡阀装置;

21 循环回水回流至净水单元处时,应设置回水水箱,回流至净水单元里。

3.4.6 饮、用一体供应系统的管道单元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 3.4.4 条、3.4.5 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使用既有市政供水管道,也可另外设置高品质供水管道,使用既有管道时,应对既有管道进行评估,既有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要求,不符合的应予以更换;

12

2 更换部分管道时,更换的管道应与既有水管道管径保持一致,新旧管道对接应牢靠;

3 设置了循环回水管的系统,循环回水管设计流速宜符合表 3.4.6 的规定:

表 3.4.6 饮、用一体供应系统循环回水管设计流速

公称直径(mm)

15~20

25~40

50~70

≥80

水流速度(m/s)

0.6~ 1.0

0.7~ 1.2

0.9~ 1.5

1~ 1.8

3.4.7 饮、用分质供应系统的管道单元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 3.4.4 条、3.4.5 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单独的饮用水供水管道;

2 应设置循环回水管,循环回水管的设计流速宜符合表 3.4.7 的规定:

表 3.4.7 饮、用分质供应系统循环回水管设计流速

公称直径(mm)

<32

≥32

水流速度(m/s)

0.6~ 1.0

1.0~ 1.5

3 供水末端为三个及以上水嘴串联供水时,宜采用局部环状管路;

4 不循环的支管长度不宜大于 6m。

3.4.8 水质监测单元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供水管网分布及供水情况应至少选取一处管网关键节点进行水质监测,关键节点选取应符合本导则第 3.1. 16 条的规定,应至少设置一套水质监测仪表;

2 地理位置邻近的两个或多个短水龄或中水龄系统可统一设置水质监测仪表;

3 对短水龄或中水龄系统,水质的监测项目应包括日检项目、月检项目及年检项目,其中日检项目为取样监测或在线监测,月检项目及年检项目为取样检测;

4 对长水龄或超长水龄系统,水质的监测项目应包括日检项目、周检项目及年检项目,其中日检项目为在线监测,周检项目及年检项目为取样检测;

5 水质监测项目、水质监测频率及水质预警参数应根据系统的管理等级设置;

6 监测取样点应设置取样龙头,应选用不产生二次污染的材质;

7 监测取样龙头应安装在便于人工采样的区域;

8 对于短水龄及中水龄系统,系统总水嘴数不大于 500 个时应至少设置 1个监测取样点,系统水嘴数为 500~2000 个时,每增加500 个水嘴应增设 1 个监

13

测取样点,大于 2000 个时,每增加 1000 个应增设 1 个监测取样点;

9 对于长水龄及超长水龄系统,系统总水嘴数不大于 500 个时应至少设置 2个监测取样点,系统水嘴数为 500~2000 个时,每增加500 个水嘴应增设 2 个监测取样点,大于 2000 个时,每增加 1000 个应增设 2 个监测取样点;

10 水质监测仪器应具有计量器具证书或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

11 水质监测仪器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应具有时间设定、校对及参数显示功能;

2)应具有测试数据显示、存储及输出功能,具备标准通讯协议及接口,可实现数据实时采集和远程传输,应能存储至少 1 个月以上的监测数据;

3)应具有断电保护和来电自动恢复功能。

12 根据需要可配置水温、总有机碳等其他在线监测仪器。

3.4.9 清洗维护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清洗包括对净水单元设备的清洗及对管道及储水单元的清洗,清洗方式可包括物理清洗方式及化学清洗方式;

2 可设置相应的泵及附件,实现对净水单元设备的清洗、正冲、反洗等功能;

3 应设置相应的泵及附件,实现对管道及储水单元的循环清洗及浸泡清洗;

4 系统采用化学药品进行清洗、消毒时,应设置化学品管理设备,化学品管理设备至少应包括存储储罐、化学品配置容器、输送管道及相应的附件。

3.5 水压管理子系统

3.5.1 压力计量控制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计量设备设置位置及设置要求应符合表 3.5.1 的规定。

表 3.5.1 压力计量设备设置位置及要求

管网关键节点位置

设置要求

净水单元进水口

应设置

净水单元出水口

应设置

压力保障单元进口

应设置

压力保障单元出口

应设置

储水单元出水口

宜设置

14

关键主干管

宜设置

循环回水管

宜设置

供水管道远端不利点

宜设置

2 应实时监控并上传压力数据,在供水压力异常时及时预警;

3 应设置手动控制及自动控制两种控制系统;

4 应设置故障停机、故障报警装置;

5 应设置运行状态指示或显示,根据工艺要求按设定的程序进行自动运行;

6 应对过压等问题有保护功能,并根据反馈信号控制、协调系统的运行。

3.5.2 压力保障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相关规定,分区供水时,压力保障单元应根据分区进行设计;

2 对于饮、用一体供应系统,最不利用水点处压力小于 0. 1MPa 时,应设置压力保障单元,保障最不利用水点处压力不小于 0. 1MPa;

3 对于饮、用分质供应系统,最不利用水点处压力小于 0.05MPa 时,应设置压力保障单元,保障最不利用水点处压力不小于 0.05MPa;

4 系统供水压力不足时,应采用压力补偿方式保证系统所需压力,压力补偿补偿来源可包括系统能量回收的势能、新能源供电或市政供电;

5 应符合安全使用和节能、节地、节水及节材的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6 压力保障单元距污染源、污染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相关规定。

3.5.3 压力保障单元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应低噪声、节能、维修方便;

2 水泵的过流部件应采用食品级不锈钢材质;

3 水泵的性能和配置应达到或优于现行国家标准《离心泵技术条件(Ⅲ类)》 GB/T 5657 及《多级离心水泵技术条件》GB 5659 的相关规定;

4 水泵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19762 的规定;

5 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水泵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15

6 建筑用水量变化较大时,宜采用多台水泵组合供水;

7 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水泵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8 每台水泵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及阀门,可能发生水锤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9 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吸水管;

10 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件;

11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当因条件所限不能自灌吸水时应采取可靠的引水措施;

12 倒流防止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规定,宜选用低阻力倒流防止器;

13 减压阀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的相关规定。

3.5.4 压力保障单元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余压供水;

2 根据公共建筑或小区的实际情况可选择采取罐式无负压、箱式无负压或叠压供水,在合适条件下宜选择叠压供水,降低能耗;

3 宜采用节能控制系统,对水泵的运行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最大程度地减少能耗;

4 宜优化泵组配置,宜采用不同流量的增压泵搭配使用,应保证在用水高峰时段和用水低谷时段增压泵均能高效率供水;

5 宜采用能量回收装置对系统中过剩的能量进行回收利用;

6 对需要设置压力保障单元的系统,压力补偿来源可采用新型能源方式提供电源,也可利用能量回收装置中的能量提供压力来源;

7 应设置电表对系统的电耗进行统计。

3.6 水量管理子系统

3.6.1 水量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量计量设备设置位置及设置要求应符合表 3.6.1 的规定:

表 3.6.1 流量计量设备设置位置及要求

16

管网关键节点位置

设置要求

净水单元进水口

应设置

净水单元出水口

应设置

压力保障单元出口

应设置

储水单元出水口

宜设置

关键主干管

宜设置

循环回水管

宜设置

供水管道远端不利点

宜设置

2 应实时监控并上传流量数据,在流量异常时及时预警;

3 水量计量控制单元应设置运行状态指示或显示,根据工艺要求按设定的程序进行自动运行;

4 水量计量控制单元应设置故障停机、故障报警装置;

5 水量计量控制单元应对缺水、过流等问题有保护功能,并根据反馈信号进行相应控制、协调系统的运行;

6 水量计量设备的精度应达到 0.5 级以上。

3.6.2 水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市政供水或集中式供水水量充足的条件下,应保障用户用水高峰时期的用水量;

2 采用饮、用一体供应方式供水时,废水率不应大于 5%,不宜大于 3%,废水宜回收利用;

3 采用饮、用分质供应方式供水时,废水率不应大于 20%,不宜大于 15%,废水宜回收利用;

4 在保障产水水质及产水量条件下,应尽可能降低废水率;

5 应根据公共建筑与小区的供水现状及用水特点,采用合理的水处理工艺并优化系统设计,实现系统节水;

6 节水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的相关规定。

3.7 设备外壳

17

3.7.1 设备外壳应设置检修口或面板,检修口或面板应上锁,且应设置非法入侵报警装置。

3.7.2 设备外壳周边应设置能够通过传感器检测到人体接近时触发报警的远程监控。

3.7.3 设备外壳外层材质的燃烧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中 A 级的规定。

3.7.4 设备外壳内衬可设置隔音材料及保温材料。

3.7.5 设备外壳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及《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 的相关规定。

3.7.6 设备外壳不应毗邻污染源。

3.8 机房

3.8.1 不设置设备外壳的系统,或设备外壳不符合本导则 3.7 节的规定时,应设置机房放置相关设备。

3.8.2 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位置宜靠近用水点较多的区域或居中位置,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共建筑或小区,可设置多个机房;

2 机房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卫生间、污水处理间、病房上层、病房下层或毗邻上述用房,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3 除生活饮用水以外的其他管道不得进入净水机房;

4 机房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及检修要求;

5 机房内架空管道不得阻碍通道及跨越电气设备;

6 应保障通风良好,不应毗邻污染源;

7 应设置排水设施,地面应设置间接排水设施;

8 应设置鼠类、蚊虫防护设施;

9 地面、墙壁应采用防水、防霉、易清洗的材料;

10 应采取减振减噪措施,隔声减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的相关规定;

11 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及远程监控;

12 机房门、墙壁、顶棚应采用不可燃材料,其燃烧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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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中 A 级的相关规定,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13 机房内宜设置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探测仪,且宜在空气中TVOC 含量超过 0.6mg/m3 时发出警报;

14 采用臭氧消毒时,应设置臭氧尾气处理装置;

15 采用人工维护方式时,应设置休息室。

3.9 智慧管理平台

3.9.1 系统应设置智慧管理平台,多套系统宜设置集中式的智慧管理平台。

3.9.2 对水质进行在线监测的系统,智慧管理平台应至少对管网关键节点处水质、水量、水压及系统产水率进行在线监测。

3.9.3 智慧管理平台应实现设备管理、系统运行监测、数据采集、异常告警、应急处置、故障预警、报修、维护保养管理、数据分析、辅助决策等功能。

3.9.4 智慧管理平台应分析系统水质、水量、水压等数据,调整系统运行各项参数,实现系统各部分节能节水,减少碳排放。

3.9.5 智慧管理平台宜对系统能耗进行监控。

3.9.6 采用新能源供电的系统应与智慧管理平台连接,应根据新能源的供电特性实现智慧化运行。

3.9.7 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压力补偿的系统应由智慧管理平台实现对能量回收、新能源供电或市政供电的协调运行。

3.9.8 智慧管理平台宜采用网格化管理监测模式,对系统进行合理的网格划分,当单元格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定位故障点。

3.9.9 智慧管理平台应对系统安全性予以关注,应对管网关键节点压力骤减、流量骤减、储水单元检修口及视窗开启进行预警,并应与设备外壳面板或检修口的入侵报警装置、设备外壳或检修口的远程监控报警装置连接。

3.9.10 智慧管理平台应在停电时对系统所有阀门进行远程关闭。

3.10 其他

3.10.1 设置设备外壳时,设备外壳占地面积宜符合表 3.10.1 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可大于或小于表 3.10.1 的规定。储水单元占地面积应根据公共建筑或小区的实际

19

用水情况及水压确定。

表3.10.1 设备外壳占地面积

产水量(m³/h)

占地面积(m2)

小于 10

1.5~4

10~20

4~7

20~50

7~ 10

50~80

10~ 14

80~ 100

14~20

100~200

20~40

200~300

40~60

300~400

60~90

400~500

90~ 120

3.10.2 设置机房时,机房占地面积宜符合表 3.10.2 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可大于或小于表 3.10.2 的规定。

表3.10.2 机房占地面积

产水量(m³/h)

占地面积(m2)

小于 10

15~20

10~20

20~25

20~50

25~35

50~80

35~45

80~ 100

45~60

100~200

60~ 100

200~300

100~ 130

300~400

130~ 160

400~500

160~200

3.10.3 水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智能化水表,计量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冷水表和热水表第 1 部分: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GB/T 778.1 的相关规定;

20

2 水表应带阀控功能;

3 饮、用分质供应的系统应设置单独的水表对饮水供应部分进行计量。

3.10.4 龙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龙头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 的相关规定。

2 公共建筑饮水台宜设置旋转水龙头或出水口朝上的水龙头,宜采用具有感应功能的食品级不锈钢龙头;

3 小区内用户的水龙头宜采用食品级不锈钢、铜制或陶瓷水龙头。

3.10.5 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标识,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水单元、水质监测单元应设置相应的标识;

2 供水管道、循环回水管应设置相应的标识;

3 压力保障单元应标识设备名称、技术参数等。

3.10.6 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在发生意外断电事故时提供电源关闭系统所有阀门。

21

4 施工安装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应齐全。

4.1.2 施工人员、施工场地、施工机具等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4.1.3 施工人员应经过相关的技术培训。

4.1.4 材料、设备应进行进场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或产品标准的要求。

4.2 高品质供水系统的施工安装

4.2.1 新建系统管道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及附件应按产品的相应标准储存和搬运,远离热源,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不应与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共同存放;

2 管道安装前,管内外和接头处应清洁,安装过程严禁杂物落入管内;施工过程中应对敞口管道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3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的相关规定;

4 管道安装时应按不同管径设置管卡或吊架,位置准确,管卡与管道接触应紧密,不得损伤管道表面;

5 管道不应靠近热源及污染源敷设;

6 管道穿过建筑物墙体、建筑物基础或活动断裂带时,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及《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981 的相关规定。

4.2.2 建筑内供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采用明管安装形式,直埋暗管封闭后,应在墙面或地面标明暗管的位置和走向;

2 管道与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应在热水管下方;

3 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及排水沟内,不宜穿越橱窗、壁柜。

4.2.3 建筑外供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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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埋地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道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 0. 15m,行车道下的管道覆土深度不宜小于 0.7m;

2 埋地金属管道应做防腐处理,埋地金属管道的防腐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给水金属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 154 的相关规定;

3 埋地管道与排水管平行埋设时,净距离不得小于 1m,交叉时净距不得小于 0. 15m,且供水管应位于排水管上方;

4 根据水质情况及环境条件可对建筑外供水管道进行防腐处理。

4.2.4 净水单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水单元位置应合理,并应符合正常运行、清洗及维修要求;

2 净水单元与管道的连接及可能拆换的部分应采用活接头连接方式;

3 系统控制阀门应安装在易于操作的明显部位,不得安装在居民住宅或办公室内。

4.2.5 储水单元及压力保障单元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的相关规定。

4.2.6 不锈钢水箱采用焊接时,应使用惰性气体保护。焊接材料耐腐蚀性能应高于水箱材质,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箱体应满焊且密封。

4.2.7 仪器仪表的检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 的相关规定。

4.2.8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的相关规定。

4.2.9 水表安装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 5 部分:安装要求》GB/T 778.5 中的相关要求。

4.2.10 水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表安装位置应避免曝晒、水淹、冰冻及污染,应方便拆装及传输信号;

2 水表应选择正确的口径,应测量进出水管同轴度,进出水管之间差距应小于 1mm;

3 水表应水平安装,表面应朝上,表壳上箭头方向应与水流方向相同;

4 管道内砂石等杂物应冲洗干净后再装水表。

23

4.2.11 减压阀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阀组应先组装、试压,经系统试压合格后安装至管道系统;

2 可调式减压阀组安装前应进行调压,并调至设计要求压力。

4.2.12 改建高品质供水系统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建系统开挖路面时应做好前期调查,并避让光缆、电缆、其他给排水管线等原有埋地设施;

2 改建系统使用既有管道时,应对管道接头进行清洁;

3 改建系统更换新管道及附件时,施工安装应符合本导则的相关规定。

4.3 系统调试

4.3.1 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进行清洗及消毒,清洗及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清洗及消毒前,应对仪表、水嘴采取保护措施;

2 系统规模较大时,应利用管网中设置的阀门进行分区,分区应进行清洗;

3 系统清洗应采用自来水冲洗,冲洗时应确保涉水管道及附件均能被冲洗到;

4. 系统经清洗后,应采用消毒剂对管网灌洗消毒,消毒剂宜采用含 20~ 30mg/L 的游离氯消毒剂,管网消毒后,应使用产水对系统进行冲洗,直至各用水点出水余氯含量与进口水余氯含量相同为止。

4.3.2 系统中的压力、流量仪表及水质监测仪器应在使用前进行校准。

4.3.3 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进行水压试验,管道压力达到设计要求;

2 试验设备及管道无渗漏;

3 设备仪表及监测仪器能正常显示。

4.3.4 系统调试模拟运转不应少于 30min。

4.3.5 系统调试过程应形成记录,记录表格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4.4 施工安全

4.4.1 施工现场应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4.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4.3 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警示标志或交通引导标志,确保施工车辆及行人的安全。

24

4.4.4 施工现场雨后应加强排水措施。

4.4.5 施工人员应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涉及焊接或粉尘作业时,应配备护目镜、防尘口罩。

4.4.6 使用电、动切割工具连接管道时,操作规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的相关规定。

4.4.7 沟槽边缘 1 米内不应堆放土方、材料或机械。

4.4.8 管道吊装前应检查吊具承载力,设专人指挥,避开高压线。

4.4.9 已安装的管道不得作为拉攀、吊架使用。

4.4.10 恶劣天气期间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4.11 完工后应清理现场,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回填土方并恢复路面。

25

5 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验收之前系统应进行清洗、消毒及调试。

5.1.2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检验,隐蔽管道应作水压试验并形成记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

5.1.3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进场验收资料、施工过程文件、设备使用说明及设计资料;

2 设备使用说明中宜明示设备清洗、耗材更换的周期及维护要求;

3 设备、管道及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

4 产水量、废水率检验记录;

5 系统调试记录;

6 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5.1.4 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应归档。

5.2 验收内容

5.2.1 验收时应检查下列项目:

1 系统仪表及仪器应安装到位,并能正常显示;

2 水质监测仪表应安装到位,并进行校正;

3 系统的各类阀门闭启应灵活,仪表指示应灵敏;

4 系统工作压力应在设计范围内;

5 管道支吊架类型及安装位置应正确且安装牢固;

6 管道连接点或接口应整洁、牢固,不应有渗漏;

7 控制设备中各按钮应灵活,显示屏应显示清晰;

8 系统实际产水量应达到设计产水量;

9 实际产水水质各项指标应符合本导则第 3.1.7 条的规定;

10 废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废水率应核算系统正常运行至少7 天以上的总进水量及总产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26

Wr (5.2. 1)

式中:Wr——废水率(%);

Qi——总进水量(m3);

Qy——总产水量(m3 )。

11 应对高品质供水系统的系统管理等级进行验收;

12 对设置消毒单元的系统,应检查消毒单元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13 对设置压力保障单元的系统,应检查流量、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4 防回流污染设施应正常工作。

5.2.2 设置备用净水单元时,应根据本导则 5.2.1 条同时进行验收。

27

6 运行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运行管理过程中应核算运行建筑水龄,并依据运行建筑水龄进行管理。

6.1.2 运行维护措施应根据运行建筑水龄及高品质供水系统管理等级确定。

6.1.3 运行维护措施应根据公共建筑与小区的实际入住率、用水习惯、地域差异等因素合理调整。

6.1.4 对短水龄或中水龄的系统,位置相邻的公共建筑或小区的各系统可划分区域进行系统化的运行维护。

6.1.5 用户端进行网格化监测管理时,应配置管理响应机制,发现网格中供水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置。

6.1.6 运行维护、水质检测应制定操作导则。运行维护操作导则应包括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故障处理、日常保养维护等。水质检测导则应包括操作要求、操作程序等。

6.1.7 运行维护应有运行记录,包括系统等级、设备运行记录、设备维护记录、管道系统维护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用户维修服务记录等。

6.1.8 水质监测应有监测记录,应包括日检记录、周检记录、月检记录及年检记录。水质监测记录应清晰、准确、全面,并存档。

6.1.9 运行维护人员应遵守操作导则,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高品质供水系统的水处理工艺、设施及设备。

6.1.10 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应监控各项运行参数,出现预警时,应及时处理,消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必要时应派遣专业运行维护人员现场处理。

6.1.11 当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供水,设置了备用系统时,应启用备用系统。

6.1.12 当系统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供水,未设置备用系统时,应立即通知用户,并及时维修。

6.2 运行建筑水龄核算

6.2.1 运行建筑水龄的计算应按下式计算:

28

Tr = Tcr + Tir (6.2. 1)

式中:Tr——运行建筑水龄(h);

Tcr——运行阶段产水在水箱、水罐或水池的停留时间(h);

Tir——运行阶段产水在系统中管道及阀门中的停留时间(h)。

6.2.2 运行阶段产水在水罐、水池及水箱中的停留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Tcr = K (6.2.2)

式中:K——水龄系数,按表 3.3.5- 1 选取;

V——水箱、水罐或水池内水体体积(m3);

Qr——系统用水低谷时期实际小时用水流量(m³/h),用水低谷时间为每日 0:00~5:00,应连续 7 天以上统计建筑每日用水低谷期间用水流量,取平均值计算。

6.2.3 运行阶段产水在系统中管道及阀门中的停留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Tir (6.2.3)

式中:Vp——系统管道及阀门的容积(m³);

Qr——系统用水低谷时期实际小时用水流量(m³/h),用水低谷时间为每

日 0:00~5:00,应连续 7 天以上统计建筑每日用水低谷期间用水流量,取平均值计算。

6.3 水质运行管理

6.3.1 系统的产水水质应持续符合本导则第 3.1.7 条的规定。

6.3.2 系统采用的化学处理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安全评价标准》GB/T 17218 的相关规定。

6.3.3 应根据设计方案或设备使用说明对净水单元进行清洗维护、更换过滤耗材。

6.3.4 应以每月不少于 1 次的频率进行下列巡检工作:

1 应检查水质监测仪表运转是否正常,各项监测参数是否显示正常;

2 应对水质监测仪表进行校正,及时补充检测药剂;

3 应检查净水单元、储水单元及管道单元有无变形、锈蚀及泄漏;

4 应检查系统是否有异常的噪音;

29

5 应检查消毒单元的工作状态;

6 应检查各类阀门的灵活性及密封性;

7 应清理净水单元外部的灰尘及污垢;

8 应更换老化的零部件;

9 易损零部件应有规定量的库存。

6.3.5 水质检测项目及检测频率应符合表 6.3.5 的规定,水质监测项目及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本文件的规定。

表6.3.5 水质监测项目及监测频率

监测类别

监测指标

监测类型

监测频率

产水

浑浊度、pH值、余氯、臭氧(使

用臭氧消毒时)、二氧化氯(使

用二氧化氯消毒时)

日检项目

非在线监测每日不少于1次;长

水龄或超长水龄系统在线监测

每小时不少于1次,短水龄及中

水龄系统在 线监 测频 次每

12h不少于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杆菌、大肠埃希氏菌、高锰酸盐指数

月检 项目 (对

长水龄及超长

水龄系统为周

检项目)

每月不少于1次;长水龄及超长水龄系统每周不少于1次

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全部项目

年检项目

每年不少于1次

6.3.6 水质监测取样方法及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的相关规定执行。

6.3.7 消毒单元运行参数应根据进水水质情况及实际运行情况调整。

6.3.8 管道单元应以每月不少于 1 次的频率进行下列运行维护工作:

1 应巡视管道系统有无渗漏,有异常时应及时处理;

2 应检查管道支架有无松动;

3 应检查减压阀工作情况,发现压力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4 应维护排水设施,并确保与排水系统连接畅通。

6.3.9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规定的

30

全部项目进行检测:

1 进水水质发生较大的变化;

2 水处理工艺发生改变;

3 系统停产超过 30 天。

6.3.10 管道单元及储水单元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运行情况及水质情况,应对管道单元及储水单元进行循环清洗、浸泡清洗,应至少每半年对储水单元消毒 1 次。消毒剂宜采用成品次氯酸钠,低氯消毒有效氯浓度为 0.2~0.5mg/L,消毒时间应为 30min~2h,中氯消毒有效氯浓度为3~5mg/L,消毒时间为 30min~2h,高氯消毒有效氯浓度为 50~ 100mg/L,消毒时间为 30min~2h。消毒时间根据消毒效果可适当调整,也可根据消毒效果适当调整消毒剂浓度;

2 对运行建筑水龄为短水龄的系统,应进行低氯消毒,低氯消毒频率不少于每周 1 次;中氯消毒及高氯消毒频率应根据水质情况确定;

3 对运行建筑水龄为中水龄的系统,应进行低氯消毒,低氯消毒频率不少于每 3 天 1 次;中氯消毒及高氯消毒频率应根据水质情况确定;

4 对运行建筑水龄为长水龄的系统,应进行中氯消毒及高氯消毒,中氯消毒频率不少于每 3 天 1 次;高氯消毒频率不少于每月 1 次;

5 对运行建筑水龄为超长水龄的系统,应进行中氯消毒及高氯消毒,中氯消毒频率不少于每天 1 次;高氯消毒频率不少于每周 1 次。

6.3.11 中氯消毒及高氯消毒应在停水时进行。

6.3.12 中氯消毒及高氯消毒结束后应对管道及储水单元充分冲洗,将管道或储水单元中有效氯浓度降低至 0.5mg/L 以下。

6.3.13 中氯消毒及高氯消毒的排水应对有效氯充分中和处理,达到相关的排放标准。

6.3.14 根据系统的管理等级,可适当增加管道单元及储水单元的消毒清洗频率或提升消毒剂浓度,在微生物指标合格基础上,降低消毒剂用量。

6.3.15 设置了储水单元的系统应至少每半年对储水单元消毒 1 次。

6.3.16 设置储水单元的系统宜根据建筑实际用水量,调整水箱或水池运行参数,降低运行建筑水龄。

31

6.3.17 设置了循环回水管的系统,应根据水质监测结果调整循环周期,每 12 小时至少循环一次,循环时间应设置在用水低峰时段。

6.4 水压运行管理

6.4.1 应以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频率对压力仪表进行校准。

6.4.2 压力计量控制系统发生报警时,应及立即排查原因,进行处置。

6.4.3 水泵运行应进行检查,确保无振动以及泄漏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4.4 每周应对稳压罐进行维护,确保运转正常。

6.4.5 水泵轴套的磨损情况应以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频率进行检查,磨损较大后及时更换。

6.5 水量运行管理

6.5.1 应以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频率对流量计进行校准。

6.5.2 对废水率应进行有效监控并记录。

6.5.3 应以每月不少于 1 次的频率对排水系统进行检查,保障排水系统通畅。

6.5.4 流量计量控制系统发生报警时,应立即排查原因,进行处置。

6.5.5 系统发生故障后,应立即组织抢修,保障供水。

6.5.6 因系统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时,运行管理单位应提前 24h 通知用户。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时,应立即通知用户。

6.6 管理和服务

6.6.1 系统的管理与服务应有相应的导则。

6.6.2 系统的产水水质应在公共建筑或小区公共信息系统或公告栏处公示。

6.6.3 供水企业应协助用户建立供水终端的日常使用事项及保养制度。

6.6.4 用户报修后,供水企业应及时予以回应,对系统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置。

6.6.5 在系统交付使用后,供水企业宜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频率对用户进行回访,并记录。

32

附录 A 系统调试运行记录表

A.0.1 系统调试运行记录应符合表 A.0.1 的要求。

附表 A.0. 1 系统调试运行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系统工艺

供水方式

调试时间

年月 日

调试时长

序号

调试项目

调试内容

调试方法和要求

调试采用条件

调试结果

1

供水管道、设备严密性

系统压力是否达到设计压力

进行水压试验,管道压

力达到设计压力时,设

备及管道无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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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6年6月20日 09: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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